试析中国古代证人制度

试析中国古代证人制度
试析中国古代证人制度

试析中国古代证人制度

论文摘要证据是诉讼的基础,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由于受到客观条件限制,我国古代在对证据的搜集及调查取证方面受到限制,因此证人证言在诉讼制度中的作用不容小觑。本文通过对中国古代证人证言的阐述,具体分析了中国证人资格、证人提供及对作伪证者的惩治,从而总结出中国古代证人的地位低下;折射出我国封建社会律条的制定,根本在于对伦理纲常的维护。

论文关键词中国古代证据制度证人制度证人证言

一、证人证言概述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办案人员所作的陈述。对证人证言制度,早在秦代的史料中就可以找到确切的记载。发展到唐代,从唐律的具体规定中我们更可以看出,证人证言在当时已经是制度化、法律化的。《云梦秦简》中就记载了当时司法官员办案的相关内容。当时的司法官员认为自杀的人必定有其原因,于是就询问与其同住的人员以了解案情,追溯因由。从《云梦秦简》的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出来,从秦代开始,司法官员在审案过程中便以询问证人的方式获取证人证言。至唐代,对证人证言的规定更为详尽,此种说法也在《唐律》中得到了确切的印证。《唐律》中明确规定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有疾病、残疾的人,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证人对案件进行作证。此外,《唐律》中的一些相关规定还反映出了古代诉讼中擅断专横的特点。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官员可以对证人进行刑讯。比如《唐律》中就规定犯诬告罪,判流罪以下的,“若前人已拷者不碱,即拷证人亦是”。即如果被告人经过刑讯不供认罪行的,可以拷问证人。不仅如此,《唐律》对证人证言的效力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一般来讲,由三人以上作为证人提供的证言,才能够作为对被告人定罪的依据。这种形式主义“众证定罪”的原则,到明、清时仍在沿用。

二、证人制度的内容

中国古代的司法官吏很早就认识到了证人证言的作用,在经过长期的立法完善过程和司法实践积累之后,证人制度都已相当完备,对证人资格、证人的提供、证人的地位、伪证的责任等各方面都有较为详尽的规定。

(一)证人资格

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具有作证的义务,但是有一部分人的证人资格是受到法律限制的。

证人资格受限制的有以下三类人:

1.证人与被告人有容隐关系的

我国古代法律受儒家思想影响颇深,这一规定中所折射出来的便是儒家思想中“亲亲相隐”的原则。孔子最初提出“亲亲相隐”时的范围仅仅主张父子相隐,并未入律。随着“春秋决狱”等儒家经典入律,汉宣武帝在地节四年下诏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至此,“亲亲得相首匿”正式成为中国封建法律原则和制度。至唐朝,《唐律》不仅在其规范中明确规定了“亲亲相隐”的原则,更扩大了其范围,甚至将“同居相隐”也入了《唐律》,扩大了“亲亲相隐”的适用范围。至此,中国古代刑法体系确定了“亲亲相隐”原则的重要地位。这

一原则不仅在唐代有着重要地位,甚至深远影响了宋元明清的刑事法律。虽然依照法律规定,属于相匿范围的亲属没有作证的义务,但并没有剥夺他们作证的权利,尤其是在他们想要证明自己亲属无罪或轻罪时更不应阻拦。虽然司法官员不会阻止近亲属作为证人上庭作证,对证言也会多半采用,但他们也会因此受到制裁。如据《隋书·刑法志》记载:北朝梁武帝时期,建康女子任提女犯口诱罪应处死刑,其子景慈被要求作证,景慈证实其母确犯此罪,违犯了亲亲相隐的原则。当时的主审官员认为景慈“陷亲极刑,伤和损俗”,上报梁武帝。梁武帝最后下诏将景慈流于交州,处罚远远大于其不做证的五岁之刑。

与我国现行规定不同的是,现行法律规定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可以出庭作证,只是证人证言的效力不得单独作为被告人定罪的依据,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提供各方面便利条件,仅对做伪证、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进行处罚。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的证人证言制度有着严重的封建主义烙印。

2.老幼笃疾者不得作证

《唐律·疏议》是最早的较为完善规定老幼笃疾者不得做证的古代法律。《唐律·疏议》规定:“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减罪人三等”。等到宋朝,对此又有所修正:“八十以上,十岁以下,若笃疾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笞五十。”(《大明律》)对违反此项规定的处罚又加以明确。到了明朝,又遵循了唐律的规定。而之后《大清律例》的规定又与《大明律》一致。之所以有这样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原因在于证人作伪证需要负刑事责任,而老幼笃疾者“不堪加刑”,因为无法对其进行拷讯,所以无法保证其证言的真实性。为了避免这些真实性没有保障的证人证言扰乱司法秩序,便免除了他们的作证义务。

3.官员、妇女的相对免除作证义务

对官员,包括生员以及妇女作证义务的相对免除更是封建社会维护特权等级制度及“亲亲尊尊”原则的具体体现。

对官员证人资格的限制并非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是主要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出来。笔者认为,这样做的原因在于两方面,一方面,在庭审中,证人地位低下,一般都要跪着回答主审官的问题,违反了当时“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社会现实,损害了官员的形象和威严。另一方面,如果作证官员地位尊贵,可能会影响到审判公正。而生员是官员的后备军,对官员的礼遇同样可用于生员,免除其一定的作证义务。

对妇女作证义务的相对免除同样是体现在司法实践当中。一般来讲,当时社会认为妇女出庭作证有损夫家家声,所以除了奸情及重大案件,妇女不参与到诉讼中来,其作证义务可通过夫家申请经主审官的同意而免除。另外,在当时,受儒家思想及程朱理学的影响,妇女地位相对低下,为维护封建伦常纲纪,也免除了妇女的部分作证义务。清代法律就规定:案件牵连妇女的,“于吏呈票内将其除名,勿勾到案,有不待呼而即至者,不许上堂,大案只唤到一次。”

总的来说,对证人资格的限制,是对“亲亲”、“尊尊”以及封建社会“三纲五常”的维护。从根本上来讲,这些都是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的宗祧制度及伦理纲常。(二)证人的提供

在古代司法诉讼过程中,成为证人出堂作证主要通过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当事人自己提供能证明自己诉求的人;一是官府主动去搜集人证。一般来讲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两种形式会结合使用,但侧重点依旧有所不同。一般的民事案件,遵循的是“民不告官不理”的原则,官府提倡“无讼”,不主张诉诸公堂,所以

一般不会去主动搜集证人证言,而是靠双方当事人提供。在刑事案件中,案情往往较为重大、复杂,证人证言有着较为关键的作用,官府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会去主动选定证人。

(三)对作伪证者的惩罚

早在汉代,我国的法律中就规定了作伪证要受到刑罚。内蒙出土的东汉《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中就记载,证人有不依事实作证者,“以辞所出入、罪反之”。即作伪证的,诬陷他人何罪,则以诬陷之罪罚之。至唐代,律条对证人作伪证所负的责任之规定更加详细。《唐律》规定证人作伪证的,致使被告入罪有出入的,则“减二等”对证人入罪。但《疏议》对此律条进行了解释,此伪证罪的范围仅限于属于“议、请、减、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并据众定罪”的情况。之后的法律无一不对伪证罪加以规定,对于不管是诬告陷害还是隐匿罪证的,都采取反坐原则以惩罚作伪证者,专制制度越强,对伪证罪的打击力度就越大。

三、证人的地位

我们可以看出来,古代证人的地位普遍较低,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对于证人作证,法律只对其规定了义务,而并无现代社会中对证人人身及财产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虽然自汉代起,法律就确立了“亲亲相隐”原则,看似是赋予了人们拒绝作证的权利,实则是规定了亲属间不得作证的义务,否则也不会发生景慈因作证使其母入罪而被流放的情况。

第二,证人在诉讼过程中不仅会受到拘押,而且还被要求和原被告一样跪着听审。如果说证人被拘押是因为封建社会交通不便,将证人与原被告拘押一起是为了保障诉讼过程顺利的话,那么证人跪着受审则是封建社会等级制度的具体体现。

第三,不仅如此,在庭审过程中,还会对证人进行拷讯,对作伪证的证人尤其如此。早在东汉时期,郡功曹戴就不愿出庭作证,主审就将其关押在钱塘监狱,“幽囚拷掠,五毒备至”。至唐代,则已有详细的拷问证人的律文了,即如前所说,若拷问被告无效,则主审官员可以“拷证人,亦是”。可见,在那个历史时期,证人出庭作证不仅不能获得人身安全上的保障,更有受到刑讯的的危险,也难怪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无法如英美法系般有着深远影响了。

四、结语中国古代的证人证言制度之所以有着如此特点,一方面是受当时“无讼”的价值观念所影响,一方面是统治者存在着“贱民”的思想,不重视人民。在这样一种环境下,证人难免会不出现厌讼心理,不愿出庭作证,即便出庭作证也未必会言实,影响到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

总之,中国古代的证人证言制度特色鲜明地体现了对封建社会的家族主义、特权等级的维护。“亲亲得相首匿”的法律原则深刻体现了封建社会证人制度对宗法家族统治的维护;官员免除作证义务则是对特权等级的维护。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证人制度有着一系列规范的经验及体系,但其根本是在于维护封建伦理纲常,是相对不够完善的。

浅论中国古代选官制度

内容摘要:选官制度,是一个国家或政权选拔官吏的实体和程序规章,又可以称作仕进制度。它与我们今天的人事制度中公务人员录用大体相当。由于官吏担负着国家的日常管理职责,因此中国历代王朝的统治者都把官吏的考核选拔置于特别重要的地位,并十分注意积累经验,完善制度。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和最高统治者的重视,从夏、商、周三代到明清,中国古代社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选官制度体系。对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研究,对于了解把握中国古代社会的政府管理体制、研究中国封建社会的行政管理,人员录用制度,尤其是从中汲取经验,对当今中国的政府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本文试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此作简要的论述。 一、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 选官制度是与国家同步出现于人类历史舞台。苏东坡说: “三代以上出于学, 战国至秦出于客,汉以后出于郡县吏, 魏晋以来出于九品中正, 隋唐至今出于科举。”这段话, 实际上划出了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几个发展阶段。我国古代选官制度,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军事民主制”时期的禅让制,而它的正式形成,则是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的事。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选官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分三个大阶段,即:世官制、察举制和科举制三个时代。 夏、商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建立和初步发展时期。据《礼记•礼运篇》记载,当时诸侯传位和官吏任用,均是“世及以为礼”,即实行世官制。在这种制度下,公门有公,卿门有卿,贱有常辱,贵有常荣,赏不能劝其努力,罚亦不能戒其怠惰。至奴隶社会鼎盛的西周,世官制也进入鼎盛时期。周世官制的特点是:它与当时推行的宗法制、分封制紧密结合。那些担任王室或诸侯国官职的大小贵族,便是受封的各级封君,他们均遵照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代代相袭,占有封地,所以也就世代垄断官职。春秋时,社会开始大变革,出于争霸斗争的需要,一些大国突破世官制的框架,实行明贤主义。到了战国,社会变革更加剧烈,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和封建制的确立,唯功唯贤的新选官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例如:“以客出仕”是战国最风行的仕进途径。“客”, 据史家解释, 就是“宾客”。战国以客出仕的史实中, 仍以秦国最为典型。到此,世官制时代终告结束。 秦汉是我国古代出现的空前的大一统时期。秦统一前后的仕途主要有:保举、军功、客、吏道、通法、征士等,其中保举又称作“任”,是负有法律责任的荐举,即“举其显,复保其微;举其始,复保其终”;吏道即由“吏”(狭义的“吏”,指官府的低级公务人员如“佐”、“史”之类)选“官”的入仕途径,主要通过考课制度实现;通法是指凡通晓法令者,即有可能入仕;征士,即以征召的方式收罗人才。公元前213年,秦始皇接受李斯“焚书”的建议后,“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便几乎垄断了秦仕进之途。刘邦建立汉王朝后,随着国家的统一和强大,幅员辽阔, 国祚长久, 自然需要大批官吏。据《汉书•百官公卿表》统计, 汉朝“吏员自佐吏至丞相十二万二百八十五人”。这么众多的官员显然需要相对稳定的选官制度培养与选拔。考汉代选官, 主要通过吏道与文学两条途径。汉王朝首先创立了察举制度。此制选官,先经官吏察访,然后推荐给中央予以任用;举荐的标准,主要看德行、才能,而非全靠家世。大体说来,汉武帝以前,是察举制产生、确立时期;其后则是此制的规范发展时期。东汉末,由于天下丧乱,人士流移,考详无地,魏王曹丕采纳陈群的建议,实行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这实际上是一种发展了的察举制,它规定在地方州郡分别设立大小中正,负责以九个等级品评本地区的士人,作为授官的依据,并对已评定的品级定期予以升降。九品中正制初行时虽有选贤用意,但不久即被门阀势力左右,成为世族把持政权的工具,以至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现象。

论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发展

论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发展、成熟、定型 班级:09 文本⑴班姓名: 蒋旭学号:2009022011 内容摘要:从唯物论的角度来看,任何事物都是从无到有, 从雏形到完善的一个发展过程。中国古代的选官制度也同样经历了这样一个发展、成熟、定型的过程。选官制度,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部分, 是一个国家或政权选拔官吏的实体和程序规章,又可以称作仕进制度。从夏、商、周三代到明清,经过千年的发展,中国古代社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选官制度体系。本文将对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发展形成进行简单论述,同时也对古代选官制度对今天公务员选拔制度的影响进行简要阐述。 关键词: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科举制公务员 引言 选官制度是与国家同步出现于人类历史舞台。苏东坡说: “三代以上出于学, 战国至秦出于客, 汉以后出于郡县吏, 魏晋以来出于九品中正, 隋唐至今出于科举。”这段话, 实际上划出了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几个发展阶段。我国古代选官制度,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军事民主制”时期的禅让制,而它的正式形成,则是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的事。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选官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分三个大阶段,即:世官制、察举制和科举制三个时代。 一、世官制时期 夏、商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建立和初步发展时期。据《礼记?礼运篇》记载,当时诸侯传位和官吏任用,均是“世及以为礼”,即实行世官制。在这种制度下,公门有公,卿门有卿,贱有常辱,贵有常荣,赏不能劝其努力,罚亦不能戒其怠惰。至奴隶社会鼎盛的西周,世官制也进入鼎盛时期。周世官制的特点是:它与当时推行的宗法制、分封制紧密结合。那些担任王室或诸侯国官职的大小贵族,便是受封的各级封君,他们均遵照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代代相袭,占有封地,所以也就世代垄断官职。春秋时,社会开始大变革,出于争霸斗争的需要,一些大国突破世官制的框架,实行明贤主义。到了战国,社会变革更加剧烈,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和封建制的确立,唯功唯贤的新选官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例如:“以客出仕”是战国最风行的仕进途径。“客”, 据史家解释, 就是“宾客”。战国以客出仕的史实中, 仍以秦国最为典型。到此,世官制时代终告结束。 在秦统一前后至察举制出现的这段时间里,选官制度是复杂而多样的。秦汉是我国古代出现的空前的大一统时期。秦统一前后的仕途主要有:保举、军功、客、吏道、通法、征士等。其中保举又称作“任”,是负有法律责任的荐举,即“举其显,复保其微;举其始,复保其终”;军功即为按军功授爵;吏道即由“吏”(“吏”,这里专指官府的低级公务人员如“佐”、“史”之类)选“官”的入仕途径,主要通过考课制度实现;通法是指凡通晓法令者,即有可能入仕;征士,即以征召的方式收罗人才。公元前213 年,秦始皇接受李斯“焚书”的建议后,“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便几乎垄断了秦仕进之途。 二、察举制时期期 楚汉之争后,刘邦建立汉王朝,国家得到统一。想要幅员辽阔, 强大统一的帝国国祚长久, 必然需要大批官吏。据《汉书?百官公卿表》统计, 汉朝“吏员自佐吏至丞相十二万二百八十五人”。这么庞大的官员数量必然需要相对稳定的选官制度培养与选拔。汉代选官, 主要通过吏道与文学两条途径。汉王朝首先创立了察举

专题中国古代各种制度

专题:中国古代政治制度 一、中央官制的演变: 1、秦朝: (1)、皇帝制度的确立: ①由来:三皇五帝的传说。秦王嬴政将三皇五帝名称合为“皇帝”,自称始皇帝。 ②基本特征:皇位世袭;皇帝独尊;皇权至上; ③本质:君主专制 (2)三公九卿制 ①三公:丞相——辅佐皇帝处理全国政事太尉——协助皇帝管理全国军务 御史大夫——负责执掌群臣奏章,下达皇帝诏令,并负责监察百官 ②九卿:丞相之下设九卿,分管各项具体政务,是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即奉常、郎中令、卫尉、宗正、太仆、廷尉、典客、治粟内史、少府。 2、汉朝 ①沿袭秦朝皇帝制度、三公九卿制;②汉武帝频繁更换丞相; ③设中朝(内朝),由皇帝亲信近臣(侍从、秘书)构成(这些人身份低微,被皇帝破格使用担任尚书令、侍中等),参与国家政治中枢的决策,导致由丞相、御史大夫为首所构成的官僚机构成了“外朝”,被拒于政治决策之外,相权削弱,君权加强。 2、隋唐:实行三省六部制。 ①中央的中书、门下和尚书三省,分别负责决策、审议和执行。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相权一分为三,三省之间既合作,又互相牵制和监督,削弱了相权,保证了君权的独尊,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大创造。 ②尚书省之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3、北宋 ①设立中书门下作为最高行政机构,行使宰相职权,长官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②增设“参知政事”,作为副宰相,分割宰相的行政权;③设三司使管理财政,分割宰相财权;④设枢密院掌军政,长官枢密使分割宰相军权。 4、元朝: ①在中央设中书省作为最高行政机关,替代三省,直接领六部,行使宰相职权; ②枢密院:最高军事机关③宣政院:统领宗教及西藏事务 5、明朝 (1)丞相制度的废除:明太祖朱元璋鉴于历史上丞相“专权乱政”、妨碍皇帝行使权力的教训,正式下令罢除丞相职位,使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直接隶属于皇帝,并且明确宣布成为定制。丞相制度被永远废弃。 (2)设内阁: ①背景:朱元璋废除丞相职位,达到了高度集权的目的,却导致丛杂的政务集于皇帝一身的弊端。 ②过程:明成祖朱棣设立内阁制,以内阁作为皇帝处理国政的助理机构。内阁起初以官位较低的官员入午门内的文渊阁当值,后来入阁官员的权势和地位逐渐提高。 ③地位:内阁是皇帝为加强专制而建立的政治机构,然而职权范围始终不明朗,不能正式统率六部百司。(明朝内阁始终不是法定的中央一级的行政机构或决策机构。内阁是君主专制强化的产物,不可能对皇权起到制约作用。) ④影响:皇帝虽然离不开内阁,但是仍然担心内阁地位的上升可能威胁皇权,于是以司礼监的太监予以牵制。宦官参政,妨碍阁权,甚至控制内阁,是导致明代政治日益黑暗的重要原因。 6、清朝: (1)皇太极:议政王大臣会议(皇权受到限制)(2)康熙:南书房(皇权得到扩大)(3)雍正:军机处(皇权到达顶峰) ①目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 ②内容:清朝雍正年间,为适应西北军务的需要,始设军机房,不久改名军机处,选亲重大臣协办军务,后来又由单纯处理军务逐步扩大到处理其他政务。 ③特点:军机处是辅助皇帝处理政务的最重要的中枢机构。军机大臣均由钦定,只能秉承皇帝旨意办事,因而军政大权进一步集中到皇帝手中。军机处机构简单,人员精干,有官而无吏,又因地处内廷,外界干扰少,办事效率较高。 ④影响:军机处的设立,导致军政大权进一步集中到皇帝手中,进一步加强了君主专制制度。 二、地方行政机构的演变: 1、秦朝:郡县制 ①由来:商鞅变法时,废分封,行县制。秦统一后,秦始皇采纳了李斯的建议在全国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 ②内容: 郡:最高的地方行政机构,设郡守、郡尉和监御史,分管行政、军事和监察 县:设县令、县丞、县尉,分管行政、司法和治安。郡、县长官全部都由皇帝任免调动,不得世袭。 乡、里、亭:县以下还有“乡”、“里”两级地方行政机构及负责地方治安的“亭” ③作用:与分封制相比较,最主要的差别在于形成了中央垂直管理地方的形式。郡县长官一概由皇帝任免调动,不得世袭。 2、汉朝: ①汉初:郡国并行制 ②汉武帝:采用推恩令削藩,实行郡、县两级制 ③东汉:州“刺史”改为“州牧”,转变为州、郡、县三级 2、隋唐:道、州、县 3、北宋:“路”、州、县 4、元朝:实行行省制(中国省制的开端),形成省、路、府、州、县级制 5、明朝: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行省)、府、县 6、清朝:省、道、府、县

岳麓版高中历史必修一第一单元《中国古代的中央集权制度》知识点

岳麓版高中历史必修一知识复习提纲 第一单元中国古代的中央集权制度 第1课从内外服联盟到封邦建国 一、夏朝的政治制度(约前2070--前1600)第一个国家政权,依据:出现公共权力 二、商朝政治制度(前1600--前1046) 1、内服外服 A.内服是王畿,商王直接统治地区 B.外服是附属国管辖地区 C.商王对付附属国的控制能力有限 2、商朝是一个弥漫着神权色彩的王朝神权色彩:通过垄断神权强化王权 3、商王对附属国的控制力是优先的,各附属国基本保持原有的社会结构,各国有很大自主权. 三、西周分封制(前1046——前771) 1、分封制:保证王室强大,将宗族姻亲和功臣分派各地,广建诸侯国 1)内容:周王:最高统治/王都镐京/都城王畿/直接驻地 同姓:分封主体/富庶之地/战略要地/土地人口 异姓:功臣姻亲的待遇与亲族类似,分封一些殷商降族,利用他们对付商人。 2)影响:A周人势力范围不断扩大 B周王确立天下共主的地位,统治效果得到加强 C形成“周王—诸侯—卿、大夫—士”等级序列 2、宗法制 目的——巩固统治秩序,解决权力、财产和土地继承矛盾 特点——血缘纽带和政治关系结合起来 核心——嫡长子继承制体系——大宗、小宗相对影响—A保证了各级贵族“世卿世禄“的特权。 B有利于凝聚宗族,防止内部纷争,强化王权。 3、礼乐制:政治生活准则,实质是宗法分封的工具 4.分封制为表,是宗法制的实质;宗法制为里,是分封制政治上的表现形式,;两者互为表里,相互联系。 第2课中央集权制的确立 一、秦朝的统一(前221年) 1、条件: A春秋开始,宗法分封遭到破坏,大宗频繁取代小宗,周王失去共主地位。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

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制度,中国古代先后实行了一系列的选官制度。其中比较有影响的选官制度主要包括世袭制、军功授爵制、察举制、九品中正制和科举制。 1、世袭制 亦称世卿世禄制,盛行于夏、商、周时代。原始社会末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的禅让制破坏后,出现了“大人世及以为礼”的世袭制。世袭制的特点是王权与族权统一。它通过家族血缘关系来确定政府各级官员的任命,依血缘亲疏定等级尊卑和官爵高下。凡定爵位与官职者都世代享有采邑和封地。 对后世政权的好处:①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对祖国疆域的初步奠定和中华民族的形成,都起了重要作用;②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2、军功授爵制 军功爵制是在春秋战国奴隶制走向崩溃,封建制逐渐产生和确立的形势下出现的新的军政制度。如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中规定:按军功的大小授爵和赐给田宅。可见,军功的大小是用人的标准,军功大的授给的爵位就高。奴隶主贵族没有军功就没有爵位。因此这种制度摧毁了奴隶制的上层建筑,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势力的增强,但豪强地主由此产生,经西汉的恢复,到东汉发展到高峰,成为东汉的显著政治特点。豪强地主势力的恶性发展导致三国鼎立局面的出现和士族制度的形成,使封建政治更加腐败、黑暗。 3、察举制 秦朝以后,封建的选官制度有了发展。汉武帝时建立和发展了一整套选官制度用来选拔人才,其内容包括地方察举和皇帝征召等,其中自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是两汉选官的最主要途径之一。各方面人才的涌现是汉武帝时期出现鼎盛局面的重要原因。 东汉时期继续实行察举制,但前后有所变化。初期主要依据人才在地方上的声望,称为“乡举里选”。中期以后,豪强地主势力开始恶性膨胀,门第族望成为选举的主要依据。在选官制度日趋腐朽的情况下,出现了一批世代为官、把持中央或地方政权的豪门大族,累世公卿的世家地主因此形成并发展起来。后期,宦官把持用人大权,选官制度更加腐朽,出现“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的腐朽居面。 4、九品中正制 九品中正制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重要选官制度。三国时开始实行,隋唐时被废除。东汉末年的军阀混战打破了原有的统治秩序,使汉代的察举制度无法继续实行下去。曹操为发展自己的势力,采用“唯才是举”的用人政策,曹丕当政时创立了九品中正制。具体做法是:中央选择“贤有识鉴”的官员兼任本州的中正官,察访士人,评列九品,作为官吏除授的依据;中正评定士人,家世、才能并重。曹魏后期,尤其到了晋朝,九品中正制发生了变化,不再是选拔人才的途径。由于中正官一职为世家大族所垄断,选官任人唯看门第家世,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等级森严的局面。九品中正制是东汉以来世家大族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加速了魏晋以来士族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管理-制度】专题一_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 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1.含义: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包括专制主义和中央集权制度两个概念。前者是指中央的决策方式,即皇帝个人专断独裁。后者是指全国各种军政财大权归属中央,地方完全由中央管理和控制。 2.形成原因: ①经济根源:由封建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封建的个体小农经济要求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安定,保证生产发展。封建地主阶级也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政权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镇压农民的反抗。 ②政治根源:适应地主阶级建立和巩固政权,完成和巩固统一,加强对人民控制的需要。 ③理论来源:法家“集权”理论。 3.发展过程: 形成:战国。①韩非子“集权”思想;②秦国商鞅变法,建立县制。 确立:秦朝。①政治上:确立皇权至高无上;中央设三公九卿,地方实行郡县制;颁布秦律。②经济上:确立土地私有;统一货币、度量衡;车同轨,修驰道。③思想上:推行“焚书坑儒”,实行思想专制。④文化上:书同文、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巩固:西汉。政治上:①汉初实行郡国并行制;②汉武帝推行封建大一统的措施:在政治上主要有改革官制,设内外朝,加强皇权;推行察举制,以扩大统治基础;建立刺史制度,以监督诸侯王和地方高官;实行“推恩令”、“附益之法”解决王国问题,加强中央权力;强化完善封建法制,打击豪强地主势力。在

军事上主要有北击匈奴,南攻越族。在思想上:“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崇尚法制。 完善:隋唐。①实行三省六部制;②科举制 加强:北宋。①集中军权:.解除朝中大将兵权,削减节度使实权;禁军统领权一分为三;置枢密院与将帅互相牵制;行更戍法;精编禁军,且分住两地,形成“强干弱枝”,“内外相制”局面。②集中行政权。在中央增设参知政事、枢密使和三司使,分宰相行政权、军权和财权。便于皇帝总揽大权。在地方:文臣知州,设立通判。二者互相牵制,加强中央对地方控制。③集中财权。设转运使管赋税运输,以削除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④集中司法权。中央派文官管地方司法,把司法权收归中央。 发展:元朝。①在中央设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分管行政、军政和监察,设宣政院管理宗教和西藏。②在地方实行行省制度,由中央委派官员管理。 强化:明清。明朝:①在中央,废丞相权分六部,皇权空前加强;在地方,实行三司分权,大权统归中央。②颁布《大明律》,维护封建特权,加强对人民的镇压。③设锦衣卫和厂、卫等特务机构,以保卫皇权。④实行八股取士,以加强对人民的思想控制。清朝:①清初,沿用明制,设内阁、六部。但议政王大臣会议使皇权受到限制。②康熙设南书房,以加强皇权。③雍正设军机处,标志着我国封建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发展到顶峰。④大兴文字狱,实行文化专制,造成社会恐怖。 结束: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中国古代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及特点

中国古代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及特点 李萌 一、基本概念 中国古代中央集权制度,即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它包括专制主义与中央集权两个方面的涵义。专制主义是就中央的决策方式而言的,主要是帝位终身制与皇位世袭制。封建皇帝从决策到行使立法、行政、司法权,都具有独断性和随意性,皇权的至高无上和不可分割。中央集权是针对地方分权而言的,其特点是地方政府在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上没有独立性,必须严格服从中央政府的命令,受制于中央政府。 专制主义与中央集权的关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中央集权与君主专制相辅相成,中央集权是君主专制的前提和基础,君主专制是中央集权的必然产物。其目的都是要从政治制度上保证中央政府和君主个人的绝对权威。 二、中国古代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 1、战国时初步形成 战国时期封建经济的发展,新兴地主阶级力量的增强,国家局部统一局面的出现,为中央集权制的形成创造了社会条件。各国进行的变法运动,进一步扫除了奴隶主势力的残余,确立了封建制度,适应了新兴地主加强专制和保护封建经济发展的需要。例如:战国末期法家的重要代表人物韩非子提出的中央集权和“法治”思想,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崭新的思想风貌,形成了一套系统的中央集权理论。商鞅变法中废分封,行县制,废除了奴隶主贵族的世袭特权,加强了新兴地主阶级的中央集权制度。 2、秦朝正式建立 秦统一全国后,为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继承了商鞅变法的成果和实践了韩非子的理论,确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至高无上的皇帝制、中央集权的九卿制、地方机构的郡县制和体现地主阶级意志的《秦律》。中央集权化中采取的措施:主要体现在财政、司法监察、军事管理和思想文化等诸方面。这些措施既加强了皇帝对中央百官的控制,又加强了对地方各级官吏和百姓的控制,这样就把专制主义的决策方式和中央集权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正式确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

浅谈中国古代选官制度

选官制度,是一个国家或政权选拔官吏的实体和程序规章,又可以称作仕进制度。它与我们的人事制度中公务人员录用大体相当。 由于官吏担负着国家的日常管理职责,因此中国历代王朝的统治者都把官吏的考核选拔置于特别重要的地位,并十分注意积累经验,完善制度。 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和最高统治者的重视,从夏、商、周三代到明清,中国古代社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选官制度体系。 对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研究,对于了解把握中国古代社会的政府管理体制、研究中国封建社会的行政管理,人员录用制度,尤其是从中汲取经验,对当今中国的政府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本文试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此作简要的论述。 一、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 选官制度是与国家同步出现于人类历史舞台。苏东坡说:“三代以上出于学,战国至秦出于客,汉以后出于郡县吏,魏晋以来出于九品中正,隋唐至今出于科举。”这段话,实际上划出了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几个发展阶段。 我国古代选官制度,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军事民主制”时期的禅让制,而它的正式形成,则是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的事。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选官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分三个大阶段,即:世官制、察举制和科举制三个时代。

夏、商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建立和初步发展时期。 据《礼记礼运篇》记载,当时诸侯传位和官吏任用,均是“世及以为礼”,即实行世官制。 在这种制度下,公门有公,卿门有卿,贱有常辱,贵有常荣,赏不能劝其努力,罚亦不能戒其怠惰。 至奴隶社会鼎盛的西周,世官制也进入鼎盛时期。 周世官制的特点是:它与当时推行的宗法制、分封制紧密结合。 那些担任王室或诸侯国官职的大小贵族,便是受封的各级封君,他们均遵照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代代相袭,占有封地,所以也就世代垄断官职。 春秋时,社会开始大变革,出于争霸斗争的需要,一些大国突破世官制的框架,实行明贤主义。 到了战国,社会变革更加剧烈,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和封建制的确立,唯功唯贤的新选官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例如:“以客出仕”是战国最风行的仕进途径。 “客”,据史家解释,就是“宾客”。战国以客出仕的史实中,仍以秦国最为典型。到此,世官制时代终告结束。 秦汉是我国古代出现的空前的大一统时期。秦统一前后的仕途主要有:保举、军功、客、吏道、通法、征士等,其中保举又称作“任”,是负有法律责任的荐举,即“举其显,复保其微;举其始,复保其终”;吏道即由“吏”选“官”的入仕途径,主要通过考课制度实现;通法是指凡通晓法令者,即有可能入仕;征士,即以征召的方式收罗人才。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及其演变

中囯古代土地制度概论 原始社会土地是公有的,随着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土地制度也开始发生了变化,由原始社会的氏族、村社公有转为奴隶主国家所有。夏朝的建立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开端,经过商、周的进一步发展,土地成为以井田制为标志的奴隶主国家所有。随着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和奴隶制的逐渐解体,社会各阶层对土地私有的要求日趋强烈,进入春秋战国之时,土地私有战胜土地国有而蓬勃发展起来了。 我国封建土地私有制产生于春秋战国,到秦汉最后形成,为封建土地私有制发展的早期阶段。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由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三种形式组成,并在不同的历史时一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阶级斗争的涨落,在比重上迭有升降,然而地主土地所有制总是占着支配地位。 春秋时期,社会生产力有了重大发展,铁器得到广泛使用,逃往的平民和奴隶纷纷开垦荒地,这些新垦之地,为开荒者隐瞒下来,成了私田。私田的产生,土地国有观念动摇了。春秋中期,私田土地急剧增长,到末期出现土地买卖,此时奴隶主也更热心于私田的扩大和经营,各国先后进行了税制改革,放弃土地国有的井田制,承认了土地私有制。 战国时期各国都实行改革和变法,商缺两次变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它标志着占统治地位的井田制宣告结束,土地私有制已经形成。这一时期,地主阶级虽已形成,但人数还不是很多,所占土地数量也不大。 秦汉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充分发展。公元前216年,秦政府颁布命令:“使黔首自实田”,私有土地得到了封建政权的确认和保护。秦灭六国后,对于地主占有大量土地没有干预,虽下令迁徙各国旧贵族和豪富,但他们占有的土地状况并未改变,到秦末依然是“官者田连降陌,贫者亡立锥之地”。秦末农民大起义推翻了秦王朝,给地主阶级以沉重打击。 西汉政权建立后,采取一系列与民休息的政策,使农民占有少量土地。但封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土地兼并,至西汉末年土地终于引发了绿林、赤眉大起义,颠覆了西汉政权。东汉政权建立后,为了限制豪强大族兼并土地,公元三十九年下令度田,地方豪强竟发生武装暴动,度田不了了之。以后东汉政府再也没有推行干预地主私有制的政策,东汉的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在不断发展,出现了战国秦汉时期又一次土地兼并高潮。 魏晋南北朝至隋、唐前期为封建土地所有制发展的中期阶段。这一时期是历代封建王朝对土地所有制关系进行国家千预极为频繁时期,然而地主大土地所有制仍在向前发展,土地日益集中。 三国长期战乱,中原地区出现了大量“既不在官,亦不在民”的无主荒地,曹操为了解决急需的军粮和普遍存在的饥荒间题,将这些无主荒地转化成国有土地,实行屯田。西晋建立后,屯田制罢废,贵族官僚争相侵占官田,豪强地主兼并土地益盛,国有土地在削弱,私有土地在发展。十六国时期,使北部中国遭受严贡破坏,豪门大族趁机大量占有土地和人口,规模庞大的田庄,这不利于封建政权的巩固和皇权的集中。孝文帝于太和九年(485年)下令均田,试图将所有权不同的各类官私土地最大限度地纳入国家统一分配的轨道,但却没有撼动地主土地,魏末年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受到破坏。后来北齐、北周虽重新颁布了均田令也多流于形式了。 随唐两朝基于建国之初荒闲土地大量存在,为使流亡的农民回到土地上进行生产,实行赋役制度,继续推行了均田制。随唐两朝的均田制对于地主的土地兼并多少给予限制,农民也得到了一点土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不合理的土地占有情况,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始于太和九年的均田制,随着土地兼并的愈演愈烈,至唐中叶彻底崩溃。总之,魏至唐前期土地制度有着与过去明显不同的特点,这一时期政局变动大,土地制度随着也几次变动,可以说是秦汉至明清土地制度变动最大的时期,也是国家对土地占有进行干预最频繁的时期。从唐后期至明清(1840年前)为封建上地所有制的后期阶段。这一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逐步摆脱国家法权的强力扭曲,土地自由买卖已冲破了汉唐间政治上的干预和社会传统的制约;:仁地兼并由非法到合法,由隐蔽到公开,以更大的势头向前发展着。均田制弛坏后,封建国家采取“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的政策,以庄田制经济为特点的大土地所有制得到普遍发展,并且延续到明清。两税法的实行,标志着均田制为庄田制所代替,这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中又一转扳点。北宋建立之初,自耕农有所发展。但赵宋政权认为“富室连我汗陌,为国守财尔……兼并之财,乐于输纳,皆我之物”,因而采取“不抑兼并”的政策,土地买卖无任何限制。土地兼并较之前朝有过之而无不及,地主田庄迅速发展,土地迅速集中。北宋以来长期积累的土地兼并和集中的问题,经过元末农民大起义得到了调整和缓和。但明中叶后“毋许兼并”又变成一纸空文。土地兼并产生的流民问题,最终引发了明末农民大起义。清统治者鉴于明朝灭亡的教训,对官僚地主的特权加以限制,除了用暴力手段在华北大规模圈地外,更多的用经济手段通过买卖占有土地。 综上所述,中唐以降,“两税法既立,三代之制皆不复见”,这一变化,不但彻底结束了长达三百牟之久的均田制,而且标志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已摆脱“三代之制”田土的授受、买卖、转移、继承的法杖限制,以一种较为自由发展的形式进入新的里程。在“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新时期,地主阶级千方百计购置田产,形成了累千上万亩的大地主,实通绝了地主阶级独占夭下田土的愿望。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方式上,几随着唐宋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由买卖渐成地权流动的主要方式。虽曹一度以圈占、

中央集权制度的演变

中央集权制度的起源及发展与消亡 摘要:两千多年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中国古代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在政治实践活动中的有益成果,是人类政治智慧的结晶,其中皇帝制度是中央集权制度中的奇葩。它对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与发展、官僚体制与行政管理、文化教育等整个中华文明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皇帝制度、三公九卿、君主集权、巩固、发展、封建制度确立 1.初步形成 战国时期是封建经济的发展、新兴地主阶级力量增长的一个高峰期、国家局部统一局面的出现,为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创造了社会条件。为适应新兴地主加强专政和保护封建经济发展的需要,一些诸侯国初步确立起君主集权的政治体制,其中处于西北边陲的秦国在秦孝公时期,通过商鞅变法使国家开始有了专制主义的趋势。这为秦朝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提供了成功的经验。法家的重要代表人物韩非子提出了中央集权和以法治国的思想,形成了一套系统的中央集权理论。韩非子在他的论著中认为:当今社会局势混乱,割据势力强大,需要君王统一国内一切力量来维护统治,这便需要有一个权力集中的政府来辅助君王统治国家,扩大领土。同时农业自然经济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环境。作为社会中主要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地主而言,也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府镇压农民的反抗,来维护自己对土地的所有权。秦国成为第一个将中央集权付诸实施中央集权措施的国家。这也为秦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 2. 秦朝正式建立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在统一六国以后就着手建立和健全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以巩固其对全国的统治。 ①皇帝制的初步实行。从《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得知秦王嬴政统一全国后,认为自己德高三皇,功过五帝,王的称号已不足以显示他的至高无上的权势和地位,于是更改名号,把古代传说中的三皇、五帝的称号合二为一,号称“皇帝”。从此,“皇帝”便成为封建国家最高统治者的称号。此外,还规定皇帝自称“朕”,命称“制”,令称“诏”,印称“玺”,规定皇帝第一代称始皇帝,后世以二世、三世计,以至“传之无穷”。这些规定都表明皇帝地位的神圣和权力的至高无上。 ②中央机构实行“三公九卿”制。三公是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管政务、军事和监察。三公之间互不统属,相互制约,都直接为皇帝负责,使权力集中于皇帝一身。三公之下设九卿,三公九卿均由皇帝任免,概不世袭。 ③地方上实行郡县制。在地方行政机构上,秦始皇彻底废除了古代的分封制度,把战国时期已经实行的郡县制推行到全国。郡设郡守、郡尉和监御史,分别掌管政务、军事和监察。一郡之内辖若干县,县设县令或县长,此外还有县尉、县丞,构成了一套严密的地方机构。 这样的制度,既包括皇帝对中央百官的控制,又包括对地方各级官吏和百姓的控制,从而把专制主义的决策方式和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有机地结合在了一起,正式确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秦始皇所创立的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基本上被后代的封建统治者所沿用。这对战国前的分封制来说是一大进步;对于巩固国家统一、维护封建统治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演变选官用人乃国之大事,为了保证人才选拔,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国家一方面大力发展教育;另一方面不断探索和完善选官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科举制度的创立与完善。“中兴以人才为本”,自古有“得人者昌”,“失贤者亡”之说。因此认真总结中国古代选官用人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至今仍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春秋以前,官吏主要通过“世卿世禄”制度产生。战国时,“世卿世禄”制逐渐废除,官吏的选举发生了根本变化。秦在统一之前,“仕进之途,唯辟田与胜敌而已”,而胜敌是其主要途径。秦统一后的官吏,也就多出于军功。到了汉代,朝廷为了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统治的需要,在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了一整套选举统治人才的选官制度。这套制度包括察举、皇帝征召、公府与州郡辟除、大臣举荐、考试、任子、纳资及其他多种方式,不限于一途,而且还可以交互使用。以后,我国古代官吏选用又分别出现了魏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及隋唐滥觞的科举制。这些选官用人制度对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表现出各种弊端。 察举制 察举也就是选举,是一种由下向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汉代察举的标准,大致不出四条,史称“四科取士”,《后汉书·百官志》注引应劭《汉官仪》说: 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

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 四科取士大约起于西汉,下迄东汉未改。不过有时单举其中的一二科,或全举四科,均有诏令临时规定。察举的标准虽仅有四科,但察举的具体科目却很多,主要有孝廉、茂才、贤良方正、文学(通常指经学)以及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兵法、阴阳灾异等临时规定的特殊科目。这些都是功名,有了功名,便可实授官职。上述察举诸科,实际上分为岁举和特举,岁举是常制,特举由诏令临时规定,二者都是由下向上推选人才的制度。汉代选官以“乡举里选”为依据,体现的是尊重乡里舆论对士人德才评判的权威性。但是,舆论评价一旦与仕途沉浮相联系,就容易被某些有权势、有影响的人物或社会集团所控制、所利用。曹操审时度势,提出了“惟才是举”的用人原则,这既是对处于乱世求贤的需要,也是对汉代“选举失实”的刻意纠正。 征辟 征辟是一种自上而下选拔官吏的制度,主要有皇帝征聘与公府、州郡辟除两种方式。皇帝征聘是采取特征与聘召的方式,选拔某些有名望的品学兼优的人士,或备顾问,或委任政事。征聘之方,由来已久,如秦孝公公开下令求贤即属征聘性质。秦始皇时叔孙通以文学征,王次仲以变仓颉旧文为隶书征,亦皆属征召性质。到了汉代,汉高帝十一年(公元前196年)求贤诏,也是继承了这一方式。以后自西汉武帝以至东汉,相沿成例。对于德高望重的老年学者,且特予优待。如武帝即位之初,即“使使者束帛加璧,安车以蒲裹轮,驾驷迎申公”,

西周礼乐制度

西周礼乐制度,说到音乐美学思想、礼乐治国呢,就会想到西周了,中国是个礼仪之邦,是从古代就开始的,至于礼乐治国是不是像字面上那么‘彬彬有礼’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礼乐文明是中国古代的一种文明特征,通过制礼作乐,利用礼教与乐教,形成一套完善的礼乐制度,维护封建等级秩序。然而西周统治者在推行礼乐制度的同时,必然会加强礼乐方面的教育,它对我们今天又有怎样的意义呢,本文通过论述西周礼乐制度的含义及内容的阐述,又进一步探悉它对当今我国音乐教育的影响和意义. 周朝得了政权以后,西周王朝以夏商礼乐为基础,在公元前1058年制订了周代礼乐(礼乐的礼就是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相互结合的礼仪,乐就是音乐,包括乐队、乐舞的编制,乐曲、乐舞的使用,等等。),将其作为奴隶主的行为准则,各级奴隶必须按照自己的身份地位享受礼乐在礼的中间,把贵族和人民分成许多等级,对各个等级都规定了有关生活各个方面的区别和限制。同时周朝的统治者对音乐的社会功能已经有了相当的认识。他们把礼与乐看得一样的重要,并把两者紧密地结合起来,作为维持社会秩序、巩固王朝统治的有效手段。他们也为各个等级严格规定了应用音乐的制度,从而来体现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等相互间的关系。例如: 1、关于乐队的排列和各个乐器的的多少,规定王的乐队和所有乐器可以排列东西南北四面,诸侯的可以排列三面,卿和大夫的可以排列两面,士的只可以排列一面。 2、关于舞队所用的人数和排列的方法,规定王的舞队可以由八人组成一个舞行,由八个舞行,即六十四人组成的一个舞队;诸公可以由六个人组成一个舞行,由六个舞行,即三十六人组成一个舞行,由四个舞行,就是十六人组成一个舞队。(1、2,参考,杨荫浏编著《中国古代音乐史稿》上册p33音乐的阶级化和等级化,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 3、关于在举行射礼时,不同身份等级使用的乐曲不同,王用《驺虞》,诸侯用《狸首》,大夫用《采苹》,士则用《采蘩》。(参考,陈应时、陈聆群主编《中国音乐简史》p28宫廷音乐,高等教育出版社。) ······ 一个王朝制定一项制度势必要建立与其对应的部门,来保证制度的实施、管理与完善,并形成与其对应的教育体系,来确保制度的推广与传承。 周朝的礼乐制度自然也需要这样的保障,即周朝王家的音乐机构。周朝王家的音乐机构归大司乐领导,其中的工作人员数目不低于一千四百六十三人。这机构的职务包含音乐行政、音乐教育和音乐表演三方面。但从音乐教育方面来看,该机构是世界上最早的音乐学校。在一千四百六十三人中,除了少数低级贵族以外,有一千二百七十七人属于农奴阶级。由此可见宫廷音乐机构中创作和表演的主要力量是农奴们。但在音乐行政以及音乐教育方面的各级负责人则都是由贵族承担的,并且随着统治者对音乐各种事宜的重视程度不同,相应的乐官级别也不同,越是重视,乐官的级别越高,由此可看出,统治阶级对音乐活动的阶级控制是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 选择题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选择题 (后附参考答案) 1.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年),朝廷昭示:“国家开赏举之门,广收罗之路……如工商、杂类人等奇才异行,卓然不群者,亦许解送。”这反映出宋朝的科举制度 A. 取消了对应试者身份职业的限制 B. 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C. 是普通人进入仕途的主要途径 D. 选拔官员的方式不断更新 2.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经历了“世袭制——察举制——九品中正制——科举制”的演变过程。下列描述与“科举制”相关的是 A. 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 B. 金榜高悬姓字真,分明折得一枝春 C. 龙生龙,凤生凤 D. 立嫡以长不以贤 3. “宋沿唐制,亦贵进士科。然唐时犹兼采誉望,不专辞章。宋则糊名考校,一决文字而已。”由此可见,与唐代科举相比,宋代 A. 考试程序更加公正 B. 取士科目有所减少 C. 进士及第尤为尊贵 D. 录取人数大大增加 4.中国隋唐科举制、雅典梭伦的财产等级制、罗马的万民法,它们相似的作用是 A. 拓宽了官吏选拔途径 B. 扩大了统治基础 C. 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 D. 实现了选贤任能 5.钱穆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中认为:“汉代的选举,是由封建贵族中开放政权的一条路;唐代的公开竞选,是由门第特殊阶级中开放政权的一条路。”材料中涉及到的选官制度分别是A.世官制和科举制B.察举制和九品中正制C.察举制和科举制D.科举制和八股取士制 6. “自世卿贵族门阀举荐制度推翻,唐宋厉行考试,明清峻法执行,无论试诗赋、策论、八股文,人才辈出;虽所试科目不合时用,制度则昭若日月。”引文意在强调科举制() A.选拔人才存在缺陷 B.具有显著的积极意义 C.考试内容较为繁多 D.已经不符合时代需要 7.《南齐书·孔稚珪传》云:“所奏缪允者,宜写律上,国学置律学助教,依《五经》例,国子生有欲读者,策试上过高第,即便擢用,使处法职,以劝士流。”由此可知南朝时期A.已经不再推行九品中正制度B.出现考试选官的科举制 C.世家大族已失去选官垄断权D.可以通过学校试经入仕 8.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说:“通过层层严格考试的人才能进入……衙门任职……人们全然不可能设想一个比这更好的政府……”。这一制度是 A. 监察制度 B. 科举制度 C. 九品中正制 D. 察举制 9.据史书记载,西晋文学家王沈“少有俊才,出于寒素……为时豪所抑”,升官无望,感叹生不逢时,王沈所处时代的选官制度最有可能是 A.禅让制B.九品中正制C.世官制D.科举制 10.历史学家钱穆指出“在此制度下,人民优秀分子均有参政之机会,新陈代谢,决无政治上之特权阶级”。他所指的这一制度是 A.世官制B.察举制C.九品中正制D.科举制 11.魏晋南北朝的诗人左思在其《咏史》中浓郁悲歌:“世胄蹑高位,英俊沉下僚。地势使之然,由来非一朝。”造成这一社会状况的制度原因是 A. 征辟制 B. 察举制 C. 九品中正制 D. 科举制 12.下图所示为《唐书》所载830名进士的出身分布比例,由此可见,唐代科举制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历史演变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历史演变 选士制度是一个国家非常重要的的制度之一,选士制度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汉代以前的玄关制度 夏、商、西周实行“世卿世禄制”。到春秋战国时,统治阶层改革旧有制度,更为了富国强兵,破格任用一些地位低下而才干出众的人。战国时期出现“军功爵制度”,又兴起养士之风,招揽有才干、善言辞的人才,不论出身,为国君、诸侯服务。到秦代则以“辟田”和军功为选官依据。但这些都不是完备的选官制度。 二、汉代察举制 到了汉代,为了适应国家统治的需要,建立了一整套选拔官吏的制度,名为“察举制”。所谓察举,就是由皇帝下诏公开征求人才,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主管官员将本人发现或民间公认的出众人才,向各级政府推荐,经过一定形式的考察后择优录用、授予官职的整个过程。“察举”也叫“荐举”,“察”就是自上而下考察、发现人才,“举”是自下而上推荐人才。推荐也叫贡贤,被荐者叫“举士”。 汉代察举的科目,是由少到多不断增加的;增加科目尤以特科为多,是根据对专门人才的需要而设立。这些科目,划一由皇帝确定。按照举期分类,察举的科目可分为常科(岁科)与特科两大类。岁科有孝廉、茂才(秀才)、察廉(廉吏)、光禄四行;特科又分为常见特科和一般特科。在上述科目中,以岁科为先,其中又以「孝廉」一科为最重要。特科中则以「贤良方正」为最重要。 (一)察孝廉 汉代由孝廉一科选举的人才最多,而且孝廉也是汉代察举中非常突出的一个科目,所谓孝廉,是“孝子”和“廉吏”的简称,于民则举“孝”,在吏则兴“廉”。汉代统治者认为,孝是“百行之冠,众善之始”,廉则是官之根本,民之表率,因此对孝廉的考察和荐举十分重视。 察孝廉是以儒家孝为立身之本,廉为从政而设立。“孝”和“廉”在实际的操作难度较大,标准不易掌握;非有实际德行者不能举,又不能谬举,因此荐举者的责任重大。在西汉,举孝廉无须考试,既可委任,且每岁皆举。在东汉,孝廉这科在东汉原有的内容上有了较大变化,其主要体现在:(1)坚持按人口比例岁举孝廉,优待边郡。这有利于边远地区的人才选拔,促进边远地区文化的发展。(2)举孝廉要后要考试——试经,并且有年龄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只荐不试的滥举弊端。(3)中央朝廷官员依照职位高低举孝廉。 (二)举贤良 举贤良是汉代选拔高级人才的主要形式。所谓举贤良,一般以“贤良(方正)和直言极谏”为察举名目,但往往都另外附加一些条件,如可亲民者、文学士、能指朕过失者等。对高级人才的要求既强调了个人的道德品质,又重视通经达变、博学多术、甚至某些特异功能。 汉文帝在文帝二年和十五年两次下诏举贤良;到汉武帝时,举贤良由非制度化向制度化过渡,通过高级官吏荐举人才,并用对策的方式加以选拔的形式成为定例。其后的皇帝在诏举贤良时,对策要求更高,不仅需要对策者对军国大事全面深入了解,而且在对策中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案。东汉基本沿用西汉举贤良的旧制,但不如西汉盛行。 从察孝廉和举贤良这两个方面来看,两汉时期的察举制是在不断的完善和发

中国的礼乐制度

中国的礼乐制度 礼乐制度就是等级制度。中国古代礼乐制度作为统治者的利用工具的确在诞生时为统治阶级得到一定政治成效,随着历史的发展,礼乐制度并不能如统治阶级所愿成为长久有效的治理手段并且一直延续下去,但它却控制了整个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音乐格局。 起源 公元前11世纪到公元前771年是中国历史上的西周时期。为了加强统治,周王朝初期的统治者实行了“封诸侯,建同姓”的政策,把周王室贵族分封到各地,建立西周的属国。周武王死后,年幼的成王继位,武王的弟弟姬旦即周公辅政。周公旦是位德才兼备并且忠心耿耿的臣子,曹操曾于《短歌行》中曾以“周公吐哺,天下归心”来赞扬他的忠诚与认真。周公在“分邦建国”的基础上“制礼作乐”,总结、继承、完善,从而系统地建立了一整套有关“礼”“乐”的完善制度。 礼乐制度是以乐从属礼的思想制度。以“礼”来区别宗法远近等级秩序,同时又以“乐”来和同共融“礼”的等级秩序,两者相辅相成。在统治阶级内部所设定的等级具体表现为“天子八佾,诸公六,诸侯四”。古代舞队的行列,八人为一行,叫一佾。按周礼,天子的舞队用八佾(即六十四人),诸公六佾,诸侯四佾,士二佾。这样,阶层不同从而使用舞队人数的不同,是为了

给人们灌输君权至上无人能与之相抗衡的等级秩序思想。 周代的音乐领导机构“大司乐”是世界上出现最早,规模最大的音乐教育与音乐表演机构,它所培养的对象是王和诸侯的长子、公卿大夫的子弟、从民间选拔的优秀青年。主要教授学员们学习六代乐舞与小舞。大司乐教育贵族子弟学习音乐并非是让他们真去正的表演,而是让他们懂得“礼乐”是一种有效的治国方式。 礼乐制度盛行于中国的商周时期,是维系奴隶制等级观念的规范,也是奴隶主阶级借以巩固其统治地位的重要手段。《礼记。曲礼》云:“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又云:“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在举行祭祀、宴享、朝聘、婚冠、丧葬等宗教和政治活动时,均使用礼乐器。礼乐器是表明器主身份、权位的标志物。正如《左传·成公二年》所云:“器以藏礼,礼以行义。”又云:“唯器与名不可以假人。”丧葬礼是礼乐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死者入葬时所享受的待遇,依生前的品级而有所不同。古代墓葬能够比较完整地保存随葬品和有关遗迹,因而为研究古代的礼乐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实物资料。已有学者提出礼乐制度形成于龙山时代的新见解。 目的 礼乐制度是周代建国初期由周公制定的,其目的之一是为巩固等级制社会,其次也是吸取商代灭亡的教训,反对“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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