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一、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概述
(一)民间借贷
关于民间借贷,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学者均没有相对统一的概念标准,其更多表现出来的是与正规金融无关的私人信贷形式,并且已经形成了从正规金融系统中释放的形式。我国学界对民间借贷的称法不一,对民间借贷的定义分歧较大。民间借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间借贷仅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认为民间借贷实际上就是确定《合同法》第210条和211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时间及借款利率之后而形成的关系。该界定从《合同法》第12章规定内容出发,把民间借贷限定在自然人最狭窄的个人借贷关系中。
广义上的民间借贷,学者主要是从法律和经济两个角度进行的分析研究。从法律角度对民间借贷进行界定“民间借款合同是指贷款人是自然人,借款人是自然人或者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从经济、金融学的角度分析,一些学者称所有非正规金融机构以外的资金借贷为民间借贷。一些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有利可图的资金筹措活动,这种活动不属于国家的正规金融机构。还有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是与正规金融相对而言的,与国家监管的金融交易活动分开,包括非正规金融中介和非正规金融市场。
从词义分析,民间借贷由“民间”和“借贷”两个名词组成,“民间”体现了民间借贷与国家金融监管分开,与受国家严格管制的正规金融活动相对应,表现为脱离监管,自发形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民间融资。“借贷”则表明民间借贷是借贷合同的一种,是民事合同法律关系,符合债权人的规定,受债权法规制。本文认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和经济属性是界定民间借贷的最为重要的方面,可以从这两个方面对民间借贷进行界定:民间借贷是脱离国家监管,发生在自然人、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目前,我国常用的民间借贷法律规定是支离破碎的,分散于《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务院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文件中,而有关民间借贷的政策规范数量上远远超过法律规范,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实践中出现的民间借贷的新形式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并未形成一个关于民间借贷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
1.在民法范围内的相关

规定
(1)《民法总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民事法律中,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及解除。同时,它还说明了对于借贷合同中可能存在的担保、 利率及利息。但是纵观各部法律,笔者并没有发现对于民间借贷的明确周详的定位,从对于民间借贷的主体角度就可以清晰认识到,通过民事法律规定的多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并没有严格的去区分个人之间以及企业与个人之间存在的借贷行为,也没有给人们对于民间借贷以明确的概念。
(2)关于民间借贷最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8月6 日发布,9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司法解释为司法实务中的很多案例提供了统一的审理标准。
①民间借贷的主体界定
这一部分内容主要界定了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并明确规定了对民间借贷主体和行为。扩大了民间借贷主体的范畴,目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属于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
②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民间借贷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其前提是该合同合法有效,也才可能会涉及到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等问题。司法解释在这部分具体规定了合同的效力问题。
③民间借贷利息保护标准与范围
此次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是对民借贷的利率进行了规定。将保护标准设定为固定利率,明确规定了未超过同期银行年利率24%的范围为司法保护区,36%以上的则为无效区,24%至36%为自然债务区。
④保证人身份判定的标准
新的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若要求他人承担保证责任,仅凭借款合同或者凭证上的签字、盖章是不够的,还需要表明保证人的身份或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可以推定其为保证人。
2.在刑法范围内的相关规定
(1)在刑法分则的第三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中,只是对借贷关系规定部分典型的罪名,例如,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部分高利贷行为涉及到的犯罪。就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说,何谓“公众”,何谓“存款”,认识上存在很大的争议,合法的民间借贷在实践中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纠结不清。刑法中对民间借贷规制不清晰,致使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借贷之界限模糊,整部法律中并没有全面的涵盖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借贷产生的违法行为。
(2)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非法集资应当具备“未经批准;社会公开宣传;回报承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等四大特征。法律及司法解释对

于什么是“不特定对象”却没有明确的解释,只是将“公众”界定为“不特定对象”,在实践中只有明确清楚行为人吸取资金的方式才能确定,不然很难作出判断,这导致合法性与非法性之间模糊不清,社会大众对于合法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模糊,往往造成法官在法律适应过程中的混淆,甚至会出现合法者被误判,而非法者却不受制裁的情况。
3.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对民间借贷的规制
现行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对民间借贷有一定的规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和国务院下发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近几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但是,这项政策并没有表明对民间借贷的正确态度,所以说并没有很大的意义,该意见的出台仅仅是宏观的文件,只有出台具体的、细化的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才能真正发挥民间借贷的作用。
4.关于民间借贷的地方性立法
2014年3月起施行的《温州民间借贷管理条例》从民间借贷服务、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明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的主体、监管体系、法律责任。它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专门规定民间借贷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确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地位的合法化。这一法规的出台与实施不仅使得民间借贷合法化,而且还实现了从地下向阳光发展下的过渡,更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这只是一个地方性法规,在全国范围实施并不可行。
二、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结合当前我国已经出台的与民间借贷有关的法律、批复、规定、解释等可以分析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有以下特征:
(一)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缺乏系统性
好秩序的背后,一定有好的规范体系在发挥作用。同样,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自愿性的经济行为也不可缺少法律规范的作用。我国民间借贷目前处于市场化信用阶段向规范合法化阶段转变的过程。我国当前在民间借贷领域恰恰缺乏专门的法律制度。究其根本原因是在立法理念上未认可民间借贷行为,如:我国当前立法就明确否定了企业法人之间的互相借贷行为的有效性。而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更是分散、不统一、不协调,散见于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政策性文件中,很多情况下找不到依据而寻求于相关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来解决纠纷,例如: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和其他法律条文规定,处理的案件结果比较牵强,问题背后的原因是民间借贷立法滞后,缺乏统一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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