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7号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7号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7号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2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

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

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预防和制止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进行违法犯罪

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

括常服、值勤服、作训服、多功能服、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带的专用标志,包括帽

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

第三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由公安部统一配发。

第五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指定的企业生产。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由公安部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

第六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

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第七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

使用。

第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严禁

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

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作商业性广告。

第十一条

影视制作单位和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并严格保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着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发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擅自扩大着

装范围。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应当爱护并妥善保管配发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将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赠送、出借或者出卖给他人。

第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处罚外,并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资格。

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着装单位违反规定,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违反本规定,擅自赠送、出借或者出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国户籍制度的发展及特性

我国户籍制度的发展及特性 我国户籍制度的发展历程。1951年,我国公安部颁布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可以视为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二元户籍制度”的起源。当时的暂行条例对于人口的流动还没有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也没有推广到全国范围施行。由于当时国内外政治环境的变化,我国的人口流动控制能力还没有得到有效强化。直到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才针对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迁移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即公民由农村向城市的迁移不再是自由的,而是需要提供诸如务工、入学、准迁证等证明,对于除此之外的理由,则不予接受。这也是我国严格户籍管理制度的标志性事件。 1960年代到1970年代,我国户籍制度遭受了严峻的考验,不是农村向城市的流动,而是城市青年的下乡锻炼,城市人口不断“被”流出。进入1980年代,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思路成为主导思想,一方面中央号召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提倡城市人口流入农村;另一方面城市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务工人员。因此总体上呈现出城乡互流的局面。进入1990年代以来,在发展有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思想的主导下,农民工等成为新名词,留守儿童等社会问题出现。在社会大变革的背景下,我国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对于户口的限制依然非常严格。 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特性。所谓“二元户籍制度”,归纳起来有如下几个特性:第一,地域性。这主要表现在城市户口进入农村户口是相对容易的,从地位、发展水平与等级相对优越的地区,进入地位、发展水平与等级相对较低的地区是相对容易的,而反方向流动则有一定难度;第二,差异性。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的持有人在所享受到的教育、医疗、工作、资源供应、社会保障、发展机遇等方面都具有很大差距;第三,世袭性。在现行的户籍制度下,一般情况是城市户口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2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 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 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预防和制止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进行违法犯罪 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 括常服、值勤服、作训服、多功能服、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带的专用标志,包括帽

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 第三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由公安部统一配发。 第五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指定的企业生产。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由公安部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 第六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第七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作商业性广告。 第十一条 影视制作单位和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便公安机关对警械、武器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警械、武器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警械、武器库(室)是指公安机关存放储备警械、武器和在用警械、武器的仓库(室)。 警械、武器的范围依照《申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专门存放储备和在用的警械、武器。省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200平米,地(市)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50 平方米。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或者设置专用枪柜、弹药柜,其面积或规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条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存放本级公安机关按标准配备的警械、武器,主要用于向下级公安机关和所属一线实战单位补充正常的消耗。储备的警械、武器和在用的

警械、武器应当分库(室)存放。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的警械库(室)和武器库(室)或者专用枪柜、弹药柜,分别存放本单位配备在用的警械和枪支、弹药。 第五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坚固安全,并安装铁门、铁栅和防盗报警装置、避雷设施、防爆灯具。库(室)门必须安装明、暗双锁,达到牢固可靠,不易破坏。 第六条库存的警械、枪支、弹药必须分库、柜存放,严禁将枪支、弹药混存。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在领用、收存武器时,库(室)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领用、交还武器的验枪制度,枪膛、弹匣内不得留有子弹。 第七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专门库(室),负责集中保管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第八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设有专职守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开锁钥匙及密码应当分别存放。 存放在用警械、武器的库(室)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守。 第九条警械、武器库(室)管理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库存警械、枪支、弹药; (二)申领和临时使用警械、枪支、弹药,应当办理审批手段和登记手续;

公安部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

公安部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85.09.06 【实施日期】1985.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 (1985年9月6日) 居民身份证编号是全国统一编定的,每个持证公民的唯一编号。居民身份证编号,对于应用现代化技术进行人口管理的人口统计,对于加强公安现代化建设有重要作用。因此,作好居民身份证编号工作,是证件签发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认真细致地组织实施。为保证编号的准确性,作如下规定: 一、为使居民身份证编号不重、不漏、不错,编号采用行政区划代码、出生日期码、分配顺序码三结合的方法,由十五位阿拉伯数码组成。十五位数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第一至第六位码为行政区划代码;第七至第十二位码为出生日期码;第十三至第十五位码为分配顺序码。十五位数码的使用方法是: (1)行政区划代码。是用六位数字代码按层次分别表示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

(市、州、盟),县(市、旗、镇、区)的名称。六位数从左至右,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四位表示地区(市、州、盟);第五、六位表示县(市、旗、镇、区)。如山西省平遥县的行政区划代码为“142431”;北京市东城区的行政区划代码为“110101”。居民身份证编号中的行政区划代码是指公民第一次申领证件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旗、镇、区)一级的行政区划代码。编号工作一律使用国家标准局批准的,1985-01-01实施的GB2260-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根据该文件规定,行政区划变更后,原代码不再代

《军服管理条例》解读

《军服管理条例》解读 《军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条例》针对新时期军服管理存在的问题,充分考虑国情军情,在制度设计上,坚持从严管理、突出重点、便于执行的原则,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一是重点规范现行军服。《条例》将军服界定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对于现行军服,必须坚决管住管好。对于我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条例》规定禁止使用其从事经营活动。二是重点规范军服生产和流通环节。非法生产和销售军服,是造成社会上滥穿军服的源头。把军服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管理作为规范重点,体现了加强军服管理必须从源头着手的内在要求。三是重点规范社会行为。《条例》以规范社会组织和人员的行为以及军地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为重点;军队可以自行规范的内容,《条例》中一般未予体现,由军事法规、规章和文件予以明确。 《条例》管理的军服品种主要有哪些? 《条例》中对所管理的军服明确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目前军服装备的实际情况,《条例》所管理的军服品种主要有: 一是07式外观制式军服。军帽、夏常服、春秋常服、冬常服、礼服、作训服、作训大衣、常服大衣、毛上衣、绒衣、07雨衣。 二是07式标志服饰。军衔标志、帽徽、领花、资历章、军种胸标、臂章、国防服役章、领带、领带卡、内(外)腰带。 三是07式军服专用材料。主要指07式陆空军礼服、常服专用材料,以及采用07数码迷彩图案的服装、面料及相关制品。 四是87式军服的帽徽、领花、肩章。 何为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

《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军服承制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品种、数量完成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任务,执行军服生产技术规范。”凡是没有合法的军服生产合同,或者超出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都属于非法生产,将依法受到惩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军服承制企业不得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军服生产技术规范,也不得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接受转让合同及接受委托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也属于非法生产。 《条例》对军服流通环节有什么禁止性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这里的“买卖”,指的是市场买卖行为。由于军服是军队的专用装备,军队与生产企业直接签订军服生产合同,不进入市场流通环节,不属于市场买卖行为。非法买卖军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何为使用军服从事经营活动? 使用军服从事经营活动,不是指销售军服,而是指穿着使用军服(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过的制式服装及军服仿制品,下同)、利用军服或军人形象招揽顾客的营利性活动。如营销人员穿着军服推销产品,饭店服务人员穿着军服招徕顾客,商家将军人形象用于商业展览、制作商业广告或组织商业演出,不法商贩打着部队旗号摆摊设点、行医售药等,都属于这种情况,应该禁止。 《条例》对利用军服做广告有什么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这一条款的立法原意如下:被禁止的广告用语,不仅仅是“军需”、“军服”、“军品”3个词,与军服相关的称谓,像“被装”、“军大衣”、“将军皮鞋”等,都属于“等用语”之列,不允许用来打标牌、登广告。

户籍制度50年

户籍制度50年 背景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核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新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正式确立和管理法制化的开始,也为二元化社会管理体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50年过去了,户籍制度对数以亿计的老百姓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可以说,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都曾经受到过并正在受到户籍制度的影响,今后,我们还会继续受到它的影响。在新中国实施过和正在实施的各项社会管理制度中,影响最为广泛、最为深刻者,当属户籍制度。 50年来,户籍制度在我国的社会管理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户籍制度对于社会发展和个人生活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也越来越突出。要求改革户籍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值此《户口登记条例》出台50周年之际,本刊特邀请长期关注户籍制度的王文录研究员和王太元教授来对我国户籍制度的历史沿革、户籍制度的功能、户籍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如何正确地看待我国的户籍制度等问题展开讨论。 我国户籍制度及其历史变迁 王文录(河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所研究员,吉林大学博士生) 1 我国户籍制度及其功能 我国的户籍制度是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公民的基本情况进行收集、确认和登记的行政管理制度,包括人口的登记制度和管理制度,因此,户籍制度实际上是围绕人口登记和管理的社会管理制度。人口登记是户籍制度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人口的出生、死亡、婚姻、迁移,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内容的登记。人口管理是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人口登记的内容,对人口的活动实施的管理,与人口城市化关系最为密切的是人口迁移管理。 我国户籍具有两种基本功能,即公民身份证明和为行政管理提供人口资料。也有学者认为是三种功能,即证明公民身份、提供人口资料、发现防范犯罪,实际上,发现防范犯罪是依赖于人口资料而进行的社会管理,提供人口资料和发现防范犯罪可以归类于为行政管理提供人口资料。因此,三种功能和两种功能的说法在内容上是一致的。户籍制度的这种基本功能是任何国家户籍管理都具有的功能。所不同的是我国户籍制度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由于特定社会背景形成了一些特殊的功能。一是“附属”功能;二是限制功能。附属功能就是附属于户籍制度的门类繁多的社会福利制度。限制功能就是限制人口迁移和流动的功能。在户籍区分城市和农村后,城市人和农村人不仅有了不同的户籍身份,也享有了不同的社会福利,这样,不仅仅是城乡人口身份和社会福利被确定,而且城乡人口的迁移和流动被明确限制。 2 我国户籍制度的历史变迁 我国户籍制度源远流长,最早的户籍制度起源于古代赋税制度和征兵制度。历经变迁,其内容和功能发生了重大变化,到了新中国以“人口登记和人口管理”为主要特征的户籍制度逐步形成了。 春秋战国时期,为了敛收田赋和征集兵员,各诸侯国采用“编户”和“定籍”等办法进行人口控制,秦国创建了“士农工商”四民体系,确立了以“立户分户”、“什伍连坐”和“使民无得擅徙”为内容的户籍管理制度。到了宋朝中叶,运用保甲法(注:保甲法是在基层社

云南工商制服及标志采购项目

工商制服及标志采购项目投标文件 项目标号:B001、B002、D001 浙江加佳领带服装有限公司 二OO六年四月二^一日 投标(唱标)一览表

投标(唱标)一览表

投标(唱标)一览表

目录 、投标(唱标)一览表 _ 、投标书 三、投标保证书 四、投标质量保证书 五、投标产品技术材质参数表 六、组织机构图 七、投标人生产设备情况表 八、2003-2005年中标生产经国务院批准的行业制服(含部队)业绩表 九、投标人售后服务承诺、培训承诺及其他承诺 十、资格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二)、投标人情况表 (三)、营业执照

(四)、企业税务登记证件 (五)、资信证明文件:05年经审计师事务所认定的财务报表 (六)、ISO质量体系认证复印件 (七)、CAD电脑设计排版系统证明材料(无) (八)、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部门(含部队)授予定点制服生产、供应企业证明材 料 (九)、省级以上质检部门对投标产品检验报告(06年、省级以上) 十一、投标人项目工作日程和安装调试人员配备方案 投标书 招标编号: 致云南省政府采购中心: 浙江加佳领带服装有限公司授权姓名职务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贵方组织的标的招投标有关 活动,并对其中的B001、B002、D001的项目进行投标。为此: 1、提供投标须知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包括正本1份,副本3份; 2、投标项目的总投标价为:元人民币。 3、保证遵守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 4、如我方投标被接受,我方将保证忠实地执行买卖双方所簦经济合同,在合同生效后日 内完成交货(或完工),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 5、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该项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 &本投标自开标之日起日内有效,在此期间本投标文件之规定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如果我方投标被接受,则至合同履行完、质保期满为止,本投标书保持有效。 7、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浙江省嵊州经济开发区加佳路8号

中国户籍管理制度变迁

中国户籍管理制度变迁 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1958年以前,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徙。1958年1月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毛泽东签署一号主席令,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因此而生成。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户籍制所带来的负效应日益显现。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铁饭碗”被打破,大量高学历或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加入到流动大军中来……据公安部和有关专家估算,1997年全国流动人口已达1.1亿。在市场经济逐渐形成的今天,人口的合理流动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对40 年不变的户籍制度形成了冲击。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文件对当前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 1、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2、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3、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 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事实上,上海、深圳、广州、厦门、海南等一些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早在这“四项”改革措施公布以前就实行了“蓝印户口”。上海市1994年2月施行《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文件规定:在上海投资人民币100万元(或美元20万元)及以上、或购买一定面积的商品房、或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及合法稳定工作者均可申请上海市蓝印户口,持蓝印户口一定期限后可转为常住户口;深圳市1996年1月1日开始实行“蓝印户口”政策,截至1998年3月底,深圳已办理蓝印户口3.7万多人,由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7000人;广州1998年3月亦推出了“蓝印户口”,其他省市也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特殊的户口政策,如苏州市在苏州工业园区实行四种类别(聘用类、购房类、纳税类、投资类)的“蓝印户口”。北京由于特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北京市公安局制定了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京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和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在外地来京人员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户籍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户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

《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对未取得《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暂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户籍管理对外地来京人员规模进行控制。对外地来京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的疏导措施,使暂住在该地区的外地来京人员的数量,不超过外地来京人员所占当地常住人口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必须在3日内按下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一)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欢迎阅读附件1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及其标志供应办法 第一章总则 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配发范围

第四条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公安厅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年起每人发年均置装费150元。 第五条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辖市(地)公安机关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分别按下列标准配发: 第七条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除公安院校干部、教师按照着装规定标准配发警服外,其他人民警察均不配发。

公安院校学生按本区域普通民警的供应标准一次性配发,个人负担着装经费40%。 第八条凡不属于人民警察建制、不在人民警察授衔范围内的人员,一律不配发警服。 第三章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名称 (三)内穿衬衣(警察内穿衬衣、交警内穿衬衣、高级警官内穿衬衣); (四)单裤、裙子;

(五)常服(春秋、冬常服); (六)茄克式警服(警察春秋、冬茄克式警服;交、巡警春秋、冬茄克式警服); (七)多功能服(警察多功能服,交、巡警多功能服); (八)作训服(夏、冬作训服)。 (五)领带、领带卡; (六)腰带(外腰带、内腰带); (七)标志扣(服装扣、帽扣、肩章扣、按扣)。

第十三条装具类,具体包括: (一)雨衣; (二)反光背心; (三)防护头盔(夏季、冬季防护头盔);(四)工作包; (二)警便帽 警察发警便帽一顶,使用三年。 (三)栽绒帽

热区、亚热区、南北温区警察发布面栽绒帽一顶,热区、亚热区使用七年,南北温区使用六年。 寒区、高寒区警察发布面直毛皮帽一顶,使用五年。 北温区的交、巡警发皮面栽绒帽一顶(不发布面栽绒帽),使用八年。 (三)内穿衬衣 警察发内穿衬衣三件,穿用二年。 交、巡警,边检民警发内穿衬衣四件,穿用二年。

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单位公章(以下简称公章)管理,完善公章使用手续,杜绝漏洞发生,促进公章使用和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公章使用和管理正确、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专人管理公章。公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不得动用,专管人员也不得将公章交给他人使用和管理。公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办公室应指定人员代管,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注意事项。公章专管人员调离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二、严格审批手续。使用印章应坚持“先批准、后用章”的原则。批准人应当在公文送审稿或用章资料原件上签字。事情特急而批准人又无法签字的,经请示批准人同意后,可先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将盖章后的材料复印备存,并注明请示人、请示时间,事后补办签字手续。 三、审批权限。 (一)单位行政章。所有上行文、重要平行文、下行文中涉及全局性工作、重要政策、重大决定、重要工作部署以及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等,须报经(单位一把手)签字批准后用章。其他一般对外工作联系函、回复函、议提案答复意见等平行文和一般下行文,须报经分管副职领导签字批准后用章。凡以单位名义制

发的各类证书等,需盖钢印的,须报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或持相关文件办理,并加盖单位证件专用章。 (二)单位党组印章。须报经单位党组书记签字批准后用章。 (三)单位领导名章。须报经单位领导本人或委托的其他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用章。 (四)业务章。按业务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批准后用章。 (五)财务章。政府采购支出、业务经费支出、出国费用支出、慰问支出以及其它支出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支出等重要支出须报单位一把手批准,一般支出由分管副职批准。与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支付等事项须加盖单位法人章,由一把手签字。 (六)办公室等处室印章。经处室分管领导或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用章。其中,对外用章,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对内可由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 (七)因专项工作需要刻制的印章。须经专项工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用章。 四、使用登记。用章人员要认真填写《用印登记簿》,登记内容包括:编号、时间、用印单位或人员、用印事由(或文件名)、文件字号、发往单位、用印数量、批准人姓名、经办人姓名等。 五、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公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公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等上用印。

公安部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2)

公安部将采取六大措施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https://www.360docs.net/doc/e95212082.html, 2007年01月16日11:07 新华网评论0条2007年1月16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召开2007年第一次全体会议,总结2006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审议《2007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就做好流动人口治安管理与服务工作做 了以下发言: 以一亿多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中的 绝大多数是守法公民,也是我国经济建设中一支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同时,流动人口违法犯罪问题又是影响和左右一些地区社会治安的重要因素。2006年,在全国公安机关抓获的刑事案件作案成员中,来自本县市以外的流动人口占41.2%,与上年基本持平,参与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侵财犯罪的占47.4%,同比上升1.5%。公安机关将把人口管理特别是流动人口管理置于社会治安工作的重要位置,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以底数清、情况明、管控严、服务好为目标,以提高社会化、法制化、信息化水平为突破口,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机制,大力加强改进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重点抓好六项工作: 一、认真搞好人口登记。结合社区和新农村建设,大力推广村(居)委会、用工单位、出租房屋管理站等暂住人口登记模式,方便暂住人口登记,提高登记率。严格旅馆业住宿人员信息的采集和报送。对尚未安装旅馆业信息系统的中小旅馆,采取分点采集、定时报送、集中录入的办法掌握信息;对通宵营业、可供住宿的洗浴场所参照旅馆业进行信息登记和管理。健全信息采集、录入、变更、传输等工作规范,实现实时采集、及时变动。年初,全国公安机关将认真组织开 展对流动人口的集中排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

2020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_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 理条例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户籍制度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不断进行改革。二元户籍制度,即农村户籍与非农户籍,在促进 计划经济时期对社会的整体发展的同时,也逐渐加深了城乡发展的 不平衡,是造成贫富差距的主要因素之一。那么在这60多年的改革 历程中,我国户籍制度具体都有经历过哪些变化? “农”与“非农”二元户籍逐步形成 1958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 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这一阶段城乡间的人口流动逐步受到控制,城乡居民在就业、福利和生活保障方面的差别也日渐显现,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基础 上逐步形成城乡二元户籍结构。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到1980年9月27日,中央印发1980年第75号文件为止,在该《条例》的实施下,我国农村人口被严格限制在土地上,农村 与城市居民处于高度“隔离”状态。 农民“渗透式”入城,城市内部二、三元户籍并存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 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 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 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 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等几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001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 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 指标管理。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上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审批稿

上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 识管理规定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 2010年06月04日 16时26分 286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机关事务 “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城管执[2010]20号 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市城管执法总队、市水管处: 现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城管服装管理,维护城管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2010式城管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以下简称城管制服及标志)的管理,保障和维护城管制服及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管制式服装是指城管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春秋装、夏装、冬装、帽子、鞋及其他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标识是指城管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戴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肩章、领花、胸牌号、胸徽、臂章、领带夹等。 第三条城管制服及标志由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每名执法人员城管制服及标志配发标准: (一)城管制式服装: 1、冬装:冬季常服套装2套、多功能服1件、毛衣1件、内衬衣4件; 2、春秋装:春秋常服套装2套、作训服2件、作训帽2顶; 3、夏装:夏季长袖衬衣3件、夏季短袖衬衣3件、夏季短袖夹克衬衣3件、夏裤4条; 4、帽子:夏季帽子2顶;春秋冬季帽子2顶、 5、鞋:皮凉鞋1双、单皮鞋2双、棉皮鞋1双。 6、其他:领带2条、腰带2条、头盔1个、雨衣1套、反光背心1件。 (二)城管标志标识: 帽徽2个、硬肩章2套、软肩章2套、套式肩章2套、领花2对、金属胸牌号2个、丝织胸牌号4个、金属胸徽2个、丝织胸徽4个、臂章2个、领带夹2个。 第五条城管制服及标志换发周期为: (一)夏装每三年换发一次,春秋装、冬装每四年换发一次; (二)鞋子每两年换发一次,帽子每三年换发一次; (三)领带、腰带每两年换发一次; (四)标志标识每四年换发一次; 第六条城管制服及标志的配发对象为本市城管执法系统在编、在职的执法人员,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市城管执法总队、市水管处等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发,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配置标准。如有特殊情况必须预先向市城管执法局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军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号) 现公布《军服管理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 2009年1月13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服管理,维护军服的专用性和严肃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军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 第三条军服的制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军服由军队军需主管部门负责监制。 第四条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以下称军服承制企业)应当具备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必需的条件和能力,具有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资信,并符合军队军需主管部 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经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查验, 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列入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 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任务,从军服承制 企业备选名录中择优确定军服承制企业,与其签订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 第五条军服承制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品种、数量完成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任务,执行军服生产技术规范。

军服承制企业不得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军服生产技术规范,也不得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 军服承制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不得泄露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数量、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六条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中的试制品,经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检验合格的,作为制成品接收;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中的残次品,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不得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应当按照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的要求,妥善保管或者移交。 第七条承运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应当具备货物运输资质。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与其签订运输合同。承运企业应当严格履行运输合同,承运企业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运输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数量、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八条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对军服承制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情况。 第九条现役军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穿着军服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穿着军服。 军队警备执勤人员应当加强检查、纠察,及时纠正违法穿着军服的行为。 影视制作和文艺演出单位的演艺人员因扮演军人角色需要穿着军服的,应当遵守军队关于军服穿着的规定,不得损害军队和军人形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穿着军服。 第十条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 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

公安部户籍管理新规定

公安部户籍管理新规定 为了规范户籍管理,2016年公安部发布了18户籍项有关的新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安部户籍管理新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部户籍管理新规定如下第一条:居民身份证从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 解释:居民身份证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验码,采用11进制,其中第11个数(即10)用X表示,其由固定公式算出,相关单位可登录互联网自行查询核对,无需公安机关出具证. 第二条: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等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 解释:造成错误的责任主体不是公安派出所,而且派出所也不知情,所以不应出具证明。公民应当到公证机关,由公证机关来公证证明。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 解释: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公民可以到市(县、区)局身份证办证中心补办身份证,同时可以办理临时身份证(2个工作日即可领取)。公安机关在办理补办身份证上没有附加条件,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第四条:持有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

身份信息证明的。 解释: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派出所无需再出具身份信息证明。 对于当事人公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的,要求其提供补办或提供临时身份证明文件。 第五条:偿还能力证明; 解释:居民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不在公安派出所掌握情况之内,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公民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第六条: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解释: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第七条:亲属关系证明; 解释: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范围之内,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第八条:婚姻状况证明; 解释:民政部门是婚姻的登记机关,婚姻状况属于民政部门的责任范畴,公民应到民政部门开取证明。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第九条:居民身份证丢失证明; 解释:公安机关对丢失居民身份证的补办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丢失即刻给予办理,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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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1998-7-24 )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公安部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1998年7月24日,公安部 为了规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群众办户口难、领居民身份证难问题,建设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户政管理队伍,特制定本规范。 一、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和接待制度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各类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监督。(二)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户籍接待室,户籍接待室内应当逐步采用“低台敞开式”方式办公,并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条,备有供来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群众书写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等。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给群众了解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规定提供方便。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值班所长制度,每天由一名所长挂牌值班,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听取群众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的疑难问题。 (四)公安派出所要从实际出发确定户籍内勤民警的工作制度,以满足广大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实际需要,遇有停电、微机维修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明确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基本要求 (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 1、出生登记; 2、死亡登记;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4、分户和并户; 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 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二)凡办理下列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对证明材料不全的,

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各种公章的管理,便于公章的刻制、使用、销毁等各环节的工作,减少和避免因公章疏于管理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公章的刻制、使用、保管、销毁中负有责任的部门及个人;适用于对公司将产生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解除作用的所有印章;适用于公章的刻制、留档、保管、备案、使用、销毁全过程。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所称公章,是指以公司的名义经正常申报后统一刻制和销毁,在公司内予以保管,对各种文件加盖后将对公司产生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设立、变更、解除作用的公司印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授权委托代理人名章、各分公司和项目部印章、公司内各部门印章、涉及技术内容的印章、专门用途印章等。 第四条:公章等级:根据公章重要程度和使用分类,分为以下三级: A级: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结算专用章;合同专用章。 B级:各分公司和项目部印章;公司内各部门印章;授权委托代理人名章;工会章;涉及技术、品质确认内容的专用章。 C级:对文件、原辅料、其他物资的收发章;日常生产、检验用章;在公司内使用的印章等。 第五条:公章刻制: 1、由公章使用人以《书面请示书》形式向总经理请求刻制。 2、总经理批准后转综合管理部向国家法律法规指定有资格刻制的单位统一刻制,其中需要向公安、工商、银行等申请并备案的由综合管理部办理。 第六条:公章使用 1、加盖A、B级公章须进行登记。登记册保留于公章责任人处。登记项目包括盖章时间;加盖公章文件名、份数、用途内容摘要;经办人;文件传递对方全称等。 2、盖章由保管责任人在盖章申请人在场情况下加盖,之后立即收回存放处。 3、经常性、常规的公章加盖,可由公章使用人列出详细资料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批准后随时加盖。如:税务报表、向上级主管部门的报表、经批准后的支票签出等。非经常性、常规的公章加盖,须经以下程序: 4、A级公章加盖确认程序: 盖章申请人填写《书面请示书》; 对需盖章文件报本部门负责人确认; 非日常、常规业务范围的报公司法律顾问审核; 报总经理确认批准; 由公章保管责任人进行登记并加盖。 5、B级公章加盖确认程序: 盖章申请人将需盖章文件进行确认。 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由责任人进行登记并加盖。 6、C级公章加盖确认程序: 由公章责任人自行确认、登记并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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