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优先权核实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件优先权核实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件优先权核实案例引发的思考

摘要:核实优先权判断“相同主题”时,涉及在后申请将在先申请的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概括式修改,在确定技术方案是否能够从在先申请文件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时容易出现分歧。本文结合一个具体案例,从优先权的立法本意出发,并借鉴“上位概括”式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方法,探讨了涉及概括式修改的在后申请如何判断是否属于“相同主题”。

关键词:优先权;相同主题;概括;修改

引言

优先权“相同主题”的核实中涉及判断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从在先申请文件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1],但由于“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这一概念十分抽象,在实践中判断原则和方法容易出现分歧和争议。另外,在专利实质审查程序中,需要核实优先权的情形较少出现,其中,在后申请涉及概括式修改的情形更少,关于涉及概括式修改的在后申请如何判断是否属于“相同主题”鲜有研究探讨。

优先权“相同主题”的核实和修改超范围的判断中均需要确定技术方案是否能够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笔者以为两者在判断方式上可相互借鉴。在实践中,针对“上位概括”式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审查一度执行严格的标准,但近年来法院审结的涉及“上位概括”的案件中有数件并未得出修改超范围的结论,例如“江苏先声”案、“墨盒”案,可见一定范围内的“上位概括”是可以允许的,并不必然超范围。由此可以推测,在优先权“相同主题”的判断中,在后申请涉及概括式修改并不必然能得出不属于“相同主题”的结论,对于经过概括式的在后申请如何判断是否属于“相同主题”值得商讨。

下面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探讨对于涉及概括式修改的在后申请如何判断是否属于“相同主题”。

一、案例介绍

专利申请号201110245093.0,发明名称为“用于燃料喷嘴的频率调节的装置和方法”。权利要求1为:1. 一种燃烧衬套帽组件,包括:柱形套筒,悬臂式燃料喷嘴安装在所述柱形套筒内;和多个支承杆,每个支承杆具有由所述柱形套筒支承的第一端和构造成接触所述悬臂式燃料喷嘴的第二端,每个支承杆能够调节有效长度以对所述悬臂式燃料喷嘴提供可调节压紧力。

审查员检索到三篇对比文件:cn102052679a(d1),us2011/0100019a1(d2),us2011/0100016a1(d3)。d1、d2、d3的申请人与本申请相同,均为通用电子公司,d3是本申请的优先权文件, d2是d1的优先权文件。本申请与d1、d2、d3的时间关系示意在图1中,从图1中可以看出,如果本申请不能享有d3的优先权,则d1、d2、d3的公开日均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将构成本申请的现有技术。d1是在d2的基础上直接翻译过来的,可以明确d1能够享有d2的优先权。若本申请的优先权成立,则d1构成本申请的抵触申请,若本申请的优先权不成立,则d1构成本申请的现有技术。因此,本案中首先需要核实本申请是否能够享有d3的优先权。

本申请是在d3的基础上直接翻译过来的,可以明确判断本申请与其优先权文件d3相比,符合“相同主题”的条件。要核实本申请是否能够享有d3的优先权,还需要判断d3是否是关于“相同主题”的首次申请。d2的申请日早于d3的申请日,本申请和d3均是在d2的基础上对部分技术特征进行概括后得出的,如果本申请与d2也属于“相同主题”,则d3不是关于“相同主题”的首次申请,本申请不能享有d3的优先权,否则,本申请能够享有d3的优先权。本案的重点在于判断本申请权利要求书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从d2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如果能,则d3不是关于“相同主题”的首次申请,本申请不能享有d3的优先权。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d2对比发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d2相比,区别在于其技术特征“每个支承杆能够调节有效长度以对所述悬臂式燃料喷嘴提供可调节压紧

力”在d2中并无直接记载。但是,d2说明书第3、17-20段记载了“支承杆20的第一端34通过带螺纹的凸缘32可调整的固定,支承杆20的第二端36可调节的接触悬臂式燃料喷嘴2,向悬臂式燃料喷嘴2提供可调节的阻尼”。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每个支承杆能够调节有效长度以对所述悬臂式燃料喷嘴提供可调节压紧力”的技术方案吗?

二、案例分析

1. 结合优先权立法本意分析

专利法第29条规定了国外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制度。国外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本意在于:为申请人在多国获得专利保护提供便利。国内优先权的立法本意在于:申请人可以利用本国优先权的规定,实现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相互转化,从而更好地实现对自己利益的保护 [2]。

由此可见,优先权制度为申请人提供了极大便利,而为平衡公众利益,其进一步限定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必须满足“相同主题”的要求,如果申请人借助优先权制度修改在后申请以扩大保护范围显然违背了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本意,违反了先申请原则。

具体到本案,本申请在d2的基础上将“支承杆20的第一端34通过带螺纹的凸缘32可调整的固定,支承杆20的第二端36可调节的接触悬臂式燃料喷嘴2,向悬臂式燃料喷嘴2提供可调节的阻尼”上位概括为“每个支承杆能够调节有效长度以对悬臂式燃料喷嘴提供可调节压紧力”,其涵盖了支撑杆调节有效长度的所有情形,例如支撑杆的第一端与凸缘之间采用弹簧勾与弹簧扣之类的弹性连接或配合方式,或者支撑杆的第一端采用类似步进滑动的连接方式与凸缘连接。而根据d2记载,支撑杆20是通过调节与带螺纹的凸缘32的螺合长度来调节有效长度的,上位概括后,明显扩大了保护范围,对社会公众是极其不利的,违背了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本意。

2. 借鉴“上位概括”修改超范围的判断方法分析

“相同主题”的判断和“修改超范围”的判断中,均涉及“直接和毫无疑义地”确定,可借鉴修改超范围审查标准中对“直接和毫无疑义地”理解来辅助判断“相同主题”。我局在审查实践中曾经采用“新颖性判断法”审查“上位概括”式修改是否超范围,具体方法是:从该上位概念涵盖的范围中排除该下位概念的内容,然后判断排除后所剩余的内容相对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否具备新颖性。如果具备新颖性,则说明修改超出了原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不允许的,反之,则是允许的 [3]。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对“上位概括”式修改的判断主要采用修正的“新颖性判断法”。具体步骤如下:1.将修改文本同原始文本相比较,找出被“上位化”的概念;2.研究原始申请文本,判断该“上位化”的概念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是否被直接或隐含地公开;3. 如果该“上位化”的概念被原始申请文件公开,则修改是允许的,否则,不允许[3]。

“墨盒”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采用了类似于欧洲专利局关于“上位概括”修改的判断方法,认为虽然原申请文件中并未直接写明含有“存储装置”的技术方案,但是“存储装置”这个技术特征在本申请的发明目的部分有记载,对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通过综合该原始专利申请公开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很容易联想到可以用其他存储装置替换半导体存储装置,并推导出该技术方案同样可以应用于使用非半导体存储装置的墨盒,因此作出修改不超范围的决定。

具体到本案,借鉴欧洲专利局的操作方法,采用以下步骤判断是否属于“相同主题”:将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d2的申请文件比较,找出上位化的概念“每个支承杆能够调节有效长度以对悬臂式燃料喷嘴提供可调节压紧力”;该上位化的概念并没有在d2中被直接或隐含地公开。从这个角度来看,本申请与d2也不属于“相同主题”。

3.考虑被概括的技术特征在技术方案中的地位

“墨盒”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上位化的技术特征“存储装置”与其发明目的的

关联很小,从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实现的技术效果的角度,其发明构思并不限于“半导体存储装置”,而是所有存储装置均可以通过其发明构思来解决技术问题,申请人的上位化修改并不涉及实现发明目的所使用的技术手段,对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通过综合该原始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很容易联想到可以用其他存储装置替换半导体存储装置,并推导出该技术方案同样可以应用于使用非半导体存储装置的墨盒,因此,含有存储装置的技术方案是与申请人的贡献相匹配的保护范围。由此可见,被上位化的特征在发明构思中的作用是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

具体到本案,其发明构思是通过支撑杆向燃料喷嘴提供可调节的阻尼以调整其频率,“支承杆20的第一端34通过带螺纹的凸缘32可调整的固定,支承杆20的第二端36可调节的接触悬臂式燃料喷嘴2,向悬臂式燃料喷嘴2提供可调节的阻尼”是d2中记载的实现燃料喷嘴阻尼调节的唯一一种技术手段,是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本申请在d2的基础上将与发明构思关系紧密的技术特征“支承杆20的第一端34通过带螺纹的凸缘32可调整的固定,支承杆20的第二端36可调节的接触悬臂式燃料喷嘴2,向悬臂式燃料喷嘴2提供可调节的阻尼”上位概括为“每个支承杆能够调节有效长度以对悬臂式燃料喷嘴提供可调节压紧力”。可见,与“墨盒”案不同,本案中被上位概括的技术特征在技术方案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进一步印证,本案中判断本申请与d2不属于“相同主题”更为合理。

三、总结

优先权核实中“相同主题”的判断与修改超范围的判断中均涉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和毫无疑义地确定”这一抽象概念,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和分歧。本文结合一个涉及概括式修改的优先权核实案例,从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本意出发,借鉴“上位概括”式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方法,分析如何判断“相同主题”。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上位概括”式修改是不允许的,但也存在如“墨盒”案的例外情况,本文中的案例虽然最后也倾向于不属于“相同主题”的结论,相信实践中也会存在例外的情况,判断概括式修改的在后申请是否属于“相同主题”时需要谨慎对待。

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英美法及有关国际公约中称为maritime liens,是海商法中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以法定的形式赋予某些特定的海事请求人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以受偿之权利。其设立的理由是从促进航运业的发展、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政策出发,对某些社会公益权利(如港口规费)、劳工权益(如船员劳务报酬)、人身权益(如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需要鼓励的行业(如救助)等等予以特别保护。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它所担保的是几种特殊的海事请求。船舶优先权与其他担保权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1)秘密性。相对于其他担保利益公示性而言,船舶优先权的存在既不依赖于登记,也不依赖于对船舶的占有;这不符合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中物权公示原则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理论,船舶优先权自有关的海事请求产生之时便自动产生,不需要经过登记程序,便秘密地、无条件地随船而行;(2)优先性。它的优先权地位是法律规定的,而不同于其他一些优先权是债的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并且法律赋予了比其他类型的担保权更优先的地位;(3)不可分离性。即它的存在与船舶具有不可分离性,即使船舶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该船舶附有船舶优先权,受让后的船舶仍然作为受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担保物;(4)潜伏性。即它像海里的暗礁潜伏着,平常处于不成就状态,但这些海事请求人随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行使船舶优先权以实现其海事请求。 虽然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但却不符合物权法中的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指的是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表现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由此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原则。公示的效力主要有三项:一是对抗效力,经公示的物权变动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有的国家实行公示生效主义,未经公示之物权变动,不生变动之效力,如德国;二是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即公示的权利内容对第三人来说应推定为正确的;三是善意保护效力,通过法定的公示方式取得的物权,不受原权利人的追夺。但船舶优先权本身无须登记,附有船舶优先权的船舶转让后,所有权变动虽经登记以及受让人也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对价,但如果未经催告程序除权,新的船舶所有人仍不能对抗船舶优先权人。 船舶虽然属于动产,但它关系到国家利益,因此大多数国家要求船舶进行权利登记。有关物权登记的效力,以法国模式为典型的登记对抗主义和以德国模式为典型的登记生效主义之间的优劣之争由来以久,而且近来又回归德国物权形式主义的趋势。由此可见,对船舶进行权利登记是比较可采的。无论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所有权人都要进行船舶所有权登记,缺乏这一登记,船舶根本无法取得其他的船舶证书,更不能进行营运。 船舶除了所有权登记以外,最常见的船舶抵押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虽然不是抵押权构成的要件,但未经登记的船舶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实践中,抵押权人为保护其实现债权的优先性都会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权登记。而船舶优先权仍然会影响到已登记的被抵押的债权的优先受偿。以船舶作为

一则案例引发的对政府信息公开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思考

一则案例引发的对政府信息公开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思考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背景下,人们对房产信息的知悉权也有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以一则涉及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例,从政府信息的定义、申请资格、公开利用三个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中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开范围、公开途径进行了浅析。 标签:政府信息公开;不动产登记信息;利害关系 1、案例分析 2016年3月17日,申请人俞某以其房地权利变更登记申请中“原登记及权利书证号数”一栏记载“见更1623”为由,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更字第1623号的《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声请书》。经查档案资料,俞某并非房地权利书证更字第1623号的权利人。 此案在办理过程中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因其申请的政府信息系他人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应征求第三方意见后根据第三方权利人的意见再行答复。而另一种意见认为,申请人俞某要求公开的《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声请书》虽涉及他人的个人隐私,但因其名下房地权利变更登记申请中“原登记及权利书证号数”一栏有记载“见更1623”,故其对更字第1623号《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声请书》具备一定的“利害关系”。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状况”。如果俞某的“利害关系人”成立,则应可以查询复制相关不动产的登记信息。然而,目前法律法规对利害关系人尚无明确的定义,在实际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利用时一般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来佐证其利害关系人身份。 本案的争议在于个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中是应遵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还是应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利害关系人”的概念予以开放利用。 2、政府信息公开中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 从政府信息的定义上来看,《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不动产登记信息是指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履行不动产登记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和原始登记凭证。因此,不动产登记信息符合政府信息的构成要件,应该属于政府信息范畴。

由一个案例引发的关于行政法比例原则的思考 - 副本

由一个案例引发的关于行政法比例原则的思考 报载这样一个案例:(注:参见2001年6月7日《人民法院报》第2版。)某市规划局为华达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华达公司将其临沿江大道的二层楼房改建为三层楼房。 其后华达公司又申请增建两层,但未获批准。一年后,华达公司建成五层楼房一栋,命名为华达商厦。规划局察知,即向华达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认定:华达公司超出批准范围建成华达商厦,属违法建设;商厦所在沿江大道是历史名街,该市城市总体规划对沿江大道景观之保护规定要求“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而商厦第4 -5层遮挡了沿江大道的典型景观武陵阁,严重影响了沿江大道的完美风貌。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限华达商厦60日内整体拆除商厦的第4-5层。华达公司复议请求减少拆除面积,遭到拒绝后,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现场勘查确认: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华达商厦第4-5屋确属违法建设,市规划局有权责令华达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由于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故市规划局要求华达公司整体拆除第4-5层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从而可能给华达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是不合理的,所以处罚决定显失公正,依法应予变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4)项、《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将处罚决定变更为:拆除华达商厦4-5层的遮挡武陵阁的部分,对违法建设的其余部分处以罚款若干。宣判后,双方均服。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受到两大基本原则支配,即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属于合理性原则的范畴。 行政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来进行。行政法学中的比例原则具有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涵义。就实体而言,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行政权力的行使,不能给相对人造成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否则就不合比例。实体合比例主要是从价值取向上来规范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理关系。就程序而言,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与要达到的行政目的之间必须具有合理的对应关系。由于任何实体性的结果都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而达到,所以,程序合比例是实体合比例的保障,实体合比例是程序合比例的最终体现。(注: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简论》,《苏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1期。)比例原则始于德 国,它由司法判例所确立,后被明文规定于法律条文,并为现时的葡萄牙、西班牙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所接受,在其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适用。 比例原则强调行政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均衡关系,通常认为,比例原则中还包含有三个次级原则:第一,适当性原则。即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及方法应有助于行政目的之实现,否则即违反适当性原则。如某公司长期假冒他人专利产品,当地工商部门只定期收取罚款,而不禁止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工商部门采取的罚款方式实已沦为变相收费,无助于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目的之实现。第二,必要性原则(亦称最小损害原则)。意指在有多种同样

涉外专利有哪些优先权原则,专利优先权期限

一休知识产权:https://www.360docs.net/doc/e95509471.html,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涉外专利有哪些优先权原则,专利优先权期限 涉外专利,既然是涉外,通俗的说法就是向外国申请专利。那对于想要获得优先权的涉外专利都有哪些原则呢?期限都是多少?一休小编为大家介绍先关内容。 一、涉外专利优先权原则 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一申请时,在规定的期限内享有优先权。 在规定的申请优先权期限届满前,在公约其他成员国提出的任何后提出申请,不得因另一人在该期限内的任何行为而无效,特别是由于另一项申请、发明的公布或非法使用等。这种行为不能形成第三人的权利或者个人的权利。但是,第三方在最初申请日前作为优先权基础取得的权利应根据公约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予以保留。 二、专利优先权期限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申请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申请期限则为6个月。上述期限从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算,提出申请的当天不计入期限入内。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被请求保护国家的法定假日或主管机关当天不办理申请,则该期限应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前一申请被撤回、放弃或者驳回,未提交公众审查,未留下待定权利,也未成为该请求优先权的依据的,后一申请视为第一申请。提交日期为优先权期间的开始期间,前一申请不作为要求优先权的依据。 以实用新型申请为基础,在一个国家按照优先权提出外观设计申请的,优先权的期限应当与外观设计规定的优先权期限相同;在一个国家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也可以在一个国家申请实用新型,反之亦然,优先权申请期限以后以申请的期限为准。

国内优先权使用的七种情况

国内优先权使用的七种情况 关键词:国内优先权 依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称之为国际优先权。或者,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也称之为国内优先权。 但是目前很多企业甚至一些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对于优先权的认知程度还不够,对于如何恰当的使用优先权制度还不够清楚。而实际上,申请人如果对优先权的制度认识清楚,操作得当,将对自身专利的申请、布局以及战略制定带来灵活的操作空间。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工作实践,以实际案例阐述说明了专利国内优先权使用的七种情况。 Case1:为了节约成本,将符合单一性的多个案件合并到一个案件 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人可以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将若干在先申请合并到一份在后申请中,从而减少以后需要缴纳的专利规费,达到节约开支的目的。

例如,申请人在同一个发明构思下,先后申请了三个案子A,B和C分别保护的是某某产品的配方、制备方法及其使用方法。如果这三个案件后期陆续提实质审查,则需要缴纳三份实质审查费。且如果后续A,B,C陆续被授权时,则每年还需要缴纳三个案件的年费。 出现上述情况时,为了达到节约成本的考虑,申请人可以在A,B和C申请的一年内,以与A,B和C 相同主题提出一个案件D,分别向A,B和C提出国内优先权请求。则按照优先权的制度,则A,B和C会被视为撤回,只保留一件申请D,后续的审查和授权只需要维护一个案件的费用即可。 Case2: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类型的转换 按照专利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因此,可以通过优先权制度对在先申请的类型进行转换。 例如,申请人在先申请案件A保护的是一种方法,但由于递交失误,导致申请的类型是新型专利。按照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案件A肯定是被驳回。此时,申请人可以在A申请后的一年内,以与A 相同主题提出新申请B,类型是发明专利,要求在先申请A的优先权,从而避免案件A被驳回的风险。 再如,申请人在先申请案件A保护的是一种设备,申请的类型是发明专利。但是经过后期深入检索,发现该设备很多技术特征已经被人公开,但是还是具备新颖性。此时,申请人可以在A申请后的一

客户优先权分析

客户订单有效性和优先权分析 1.收到客户订单后,应对订单的有效性进行判断,确定的无效订单 予以锁定,陈述理由。 订单1 客户名称:双凤商贸有限公司(D配送点) 商品名称单位单价(元) 订购数 量 金额备注 1 白砂糖箱150 11 1650 2 茅台酒箱1200 2 2400 3 芒果王箱90 17 1530 4 舒柔卷纸2卷/组组 3 3 9 5 洁宝迷你纸手帕8包/条条 3.5 4 14 6 洁宝钱夹型纸巾6包/条条 2.9 2 5.8 7 洁宝榴花抽取式纸巾1包装包 2.5 5 12.5 合计 5580 有效订单12万 订单2 客户名称:亦乐多超市(E配送点) 商品名称单位单价(元) 订购数 量 金额备注 1 芒果王箱90 8 720 2 精品西瓜箱90 12 1080 3 娃哈哈纯净水350ml 瓶 1 5 5 4 农夫山泉矿泉水380ml 瓶 1 8 8 5 统一纯净水600ml 瓶 1.5 6 9 合计 1822 有效订单5千 订单3 客户名称:兴月超市(F配送点) 商品名称单位单价(元) 订购数金额备注

量 1 精品西瓜箱90 1 2 1080 2 妙奇纸巾箱180 18 3240 合计 30 4320 有效订单18万 订单4 客户名称:巨幅龙超市(F配送点) 商品名称单位单价(元) 订购数 量 金额备注 1 茅台酒箱1200 20 24000 2 白砂糖箱150 8 1200 合计 19 25200 无效订单 信用额度10万元-应收账款8.8万元=1.2000<25200 2.写出影响客户优先权的因素有哪些 单品利润,订单响应时间,客户去年对该货物的需求量占总需求量的 比例,客户合作年限,客户信誉度 (5-6个你给客户排序的要素) 3.请从客户对企业营业额的贡献程度、合作年限、客户级别、忠诚度 四个方面分析客户的优先权,并对客户按照优先权级别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其中四个方面的影响因子的大小规定如下:客户对企业营业额的贡献程度——0.4,合作年限——0.2,客户级别0.3——,忠诚度——0.1。(仅供参 考) 4.要求:写出优先权分析过程。 (表格制作,打分排序)

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之透视——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之透视——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郁雷德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一则案例] 某小区自行车停放混乱,小区要创建文明小区,要利用一块绿地来建造一个车棚。其中2000户人家同意建筑车棚,有1户人家不同意,因为车棚要建造在其房前。 [问题的提出] 以上是一个看似简单而常见的民事纠纷,它向我们提出的是:一个社群的公共利益与该社群内部的私人权利发生冲突时究竟应当如何取舍?这种冲突不同于我们以往所熟知的冲突种类:它不同于单纯私人权利之间的冲突,它也不同于国家公共权力在运做过程中与某社会利益共同体或私人之间的冲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翻开我们的法律,从中找不到明确的解决依据;翻开我们的法学论著,对此问题的阐释又像在打擦边球般无关痛痒。是这个问题本身缺乏深入探讨的价值呢?还是我们的学界缺乏发现和捕捉问题的眼光——而更多关注诸如公权力与私权力冲突等此类有关宏旨的议题,似乎只有它们才能根本上有助于国家的法治建设。按照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在他的《自由秩序原理》中的核心观点,包含法律的社会秩序是原生自发形成的,而非立法者刻意构造出的,此种刻意为之的法律秩序往往会因缺乏社会或群体基础而不成功。如果哈耶克的观点是基本客观和正确的,我们就有理由得出结论:探讨公权利与私权利是如何冲突和解决的,其理论和实践上的意义并不在探讨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问题之下。因为前者可以看作是后者在微观领域内的缩影和范式,而后者可以看作是前者在更广阔的国家生活及公共政治生活领域的延伸和放大。[1]以下部分将围绕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公益与私利的取舍两个方面来分析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的本质。 [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不同意建筑车棚的那1户人家在是否具有道德或法律上的义务服从小区绝大多数居民在其房前建造车棚的决定呢?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在这里究竟是分离的还是重叠的? 从内容上看,法律规范可以划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及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法律明确要求法律主体积极地为一定的行为;禁止性规范明确要求法律主体不得为一定的行为;授权性规范则是允许法律主体采取可供选择的多种方式之一处理其所面对的法律问题。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义务包含了上述三种义务:强制性义务、禁止性义务、选择性义务。 道义或称道德义务,是指处于社会中的个人所应遵循的基本的公共道德所强加于其内心的社会规范,它是有组织的社会共同体希望创造起码的社会生活条件所必不可少的。[2]

人力资源案例一个民企HR管理案例引发的思考

(人力资源案例)一个民企HR管理案例引发的思考

壹个民企HR管理案例引发的思考 A公司是从事机械制造、销售、维修的民营企业,现有员工60余人。董事长和总经理为亲兄弟,哥哥是董事长(大专学历),弟弟为总经理(初中学历)。二人管理风格相异,经常有不同意见,甚至几次于公司会议上发生当众争吵的事件。平时日常事务基本上交由弟弟处理,哥哥壹般只过问人员招聘和生产情况,但他们总是不经调查就随意下结论,也不给人以解释的机会,且且善变,好多事情之前说做,让下属去执行,但快做完或已经做完时他们又变卦了,弄得下属花了大量时间于做无用功。 公司鼓励员工加班,但又不愿支付加班费。所以,尽管有时确实需要加班,但因没有加班费员工也就不愿加班了;不仅如此,员工不管事假、病假、包括节假日均壹律无薪。于公司资金周转不开时,仍会让员工垫钱办事,有时壹垫就是上千元,弄得新、老员工遇到要花钱的事均是能不做就先不做,等公司账上有钱了再做。为了省钱,缺乏常用办公设备时也不愿添置,甚至要求员工外出办事时只能坐公交车。之上种种,造成全公司工作效率低下。 因设备匮乏、待遇不合理、内部管理混乱等原因导致人员招募也有壹定的难度,而且即便招来人也常会出现试用期内主动辞职的现象。这种情况HR觉得很不方便跟老板说,因为之前曾提到过通过改善上述问题来吸引人才和提高工作效率时,由于要花钱,遭到了老板的严辞拒绝,再多说的话,HR担心会让老板觉得HR跟公司不是壹条心,不能同甘共苦。 公司只有壹个曾于某500强企业做过俩年行政工作的人同时负责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老板为节约成本也不愿再多加人手。因人员流失严重,公司招聘工作量较大。老板口头上说招聘岗位很要,但于实际工作中却很少为HR提供支持

租赁合同优先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租赁合同优先权 篇一:贷款放弃租赁优先权承诺书 放弃租赁优先权承诺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行: 本人对出租方以坐落于*****号的房地产(房产所有权证号:***,建筑面积***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土地面积****平方米)向贵行抵押贷款一事已充分知晓且无任何异议,并作如下承诺: 1、本人与出租方于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如贵行按与出租人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行使抵押权及处置抵押物时,本《房屋租赁合同》将自动解除,不再对贵行或新的房产受让人产生约束力,本人将放弃优先购买权和继续承租权;在收到贵行通知后于日内将房屋腾空,同时多交的租金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人向出租方追索,与贵行或新的房产受让人无关; 2、《房屋租赁合同》在本承诺书出具之前未作任何修改或补充,以后也将在征得贵行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方才对《房

屋租赁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并确认存放于贵行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若有该租赁事项的其他条款或版本,则以存放于贵行内的版本文件为准。 承租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年月日 出租方意见: 本人对上述承诺书内容已通读且无任何异议,并愿意遵守上述内容。 出租方(签章): 日期:年月日 篇二:放弃租赁优先权承诺书 放弃租赁优先权承诺书 xx公司: 本人对出租方以位于(房产证号:,面积)的房产为贵司与签订的编号为《抵押合同》提供抵押担保一事已充分知晓且无任何异议,并作如下承诺: 1、本人与出租方于年月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如贵司按编号为的抵押合同行使抵押权及处置抵押物时,本《房屋租赁合同》将自动解除,不再对贵司或新的房产受让人产生约束力,本人将放弃优先购买权和继续承租权;在收到贵司通知后于日内将房屋腾空,同时多交的租金及由此造

本国优先权制度的作用及误区

本国优先权制度----作用及误区 一、引言 优先权制度源于1883年问世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享有国民待遇资格的人,以一项发明创造首先在任何一个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申请,自该申请提出之日起12个月(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或6个月(对外观设计申请),他如果在其他成员国也提出了同样申请,则这些成员国都必须承认该申请案在第一个国家递交的日期为本国申请日。优先权的作用主要是使申请人在第一次提出申请后,有充裕的时间考虑自己还有必要在哪些国家再提申请,并有时间选择在其他国家代办手续的代理人或寻找潜在合作方和支持资金。 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制度适用于前后的两个申请是分别在不同的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的情况,因此又被称为“外国优先权”制度。 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许多国家借鉴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制度制定了“本国优先权”制度,即申请人在本国提出首次专利申请之后,在规定期间内又就相同主题在本国再次提出申请的,也可以享有首次申请的优先权。为区别起见,以在外国提出的在先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被称为“外国优先权”,以在本国提出的在先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被称为“本国优先权”。 二、优先权制度的作用 作为优先权制度的起源,外国优先权的作用非常简单直接,即便于申请人在第一次提出申请后,有充裕的时间考虑自己还有必要在哪些国家再提申请。而本国优先权制度的作用,比起外国优先权来说,就要丰富的多,而这些作用恰恰是专利代理实践中容易被忽略的,本文旨在系统地对“本国优先权”加以探讨。

2.1利用“本国优先权”进行发明和实用新型之间的转换 我国在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增加了“本国优先权”制度。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上述规定表明,发明和实用新型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是有所不同的,发明专利可以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而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新的技术方案。由于我国设立专利制度的历史不长,实践中,申请人对专利法的规定理解不清楚,或者拿不定主意到底是申请发明还是实用新型,往往犹豫不决;有时候甚至就同样的技术方案既提出了实用新型申请又提出了发明申请。对于这些申请人来说,他们可以利用本国优先权制度在优先权期限内进行转换,如果申请人认为其发明创造的创新程度很高,技术寿命长,并且市场潜力大,可以考虑将实用新型申请转换为发明;反之亦然。更有意义的是,如果申请人误将一个含有关于产品以及该产品的制造方法的技术方案申请为实用新型,由于该申请中的方法部分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如果利用分案又不能改变原申请的类别,因此该实用新型申请面临着被驳回的命运,这时候,可以利用本国优先权制度要求方法方案的优先权,就可以得到及时的补救,这可以认为是本国优先权制度的主要功能。 2.2将多个在先申请合为一案申请 利用本国优先权制度可以将多个在先申请合为一案申请,是指如果有两个在先申请,其一是关于产品的发明,其二是关于该产品的制

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之透视——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演讲范文

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之透视——由一则案例引发的 思考演讲范文 导读: 郁雷德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一则案例] 某小区自行车停放混乱,小区要创建文明小区,要利用一块绿地来建造一个车棚。其中2000户人家同意建筑车棚,有1户人家不同意,因为车棚要建造在其房前。[问题的提出] 以上是一个看似简单而常见的民事纠纷,它向我们提出的是:一个社群的公共利益与该社群内部的私人权利发生冲突时究竟应当如何取舍?这种冲突不同于我们以往所熟知的冲突种类:它不同于单纯私人权利之间的冲突,它也不同于国家公共权力在运做过程中与某社会利益共同体或私人之间的冲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翻开我们的法律,从中找不到明确的解决依据;翻开我们的法学论著,对此问题的阐释又像在打擦边球般无关痛痒。是这个问题本身缺乏深入探讨的价值呢?还是我们的学界缺乏发现和捕捉问题的眼光——而更多关注诸如公权力与私权力冲突等此类有关宏旨的议题,似乎只有它们才能根本上有助于国家的法治建设。按照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在他的《自由秩序原理》中的核心观点,包含法律的社会秩序是原生自发形成的,而非立法者刻意构造出的,此种刻意为之的法律秩序往往会因缺乏社会或群体基础而不成功。如果哈耶克的观点是基本客观和正确的,我们就有理由得出结论:探讨公权利与私权利是如何冲突和解决的,其理论和实践上的意义并不在探讨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问

题之下。因为前者可以看作是后者在微观领域内的缩影和范式,而后者可以看作是前者在更广阔的国家生活及公共政治生活领域的延伸和放大。[1]以下部分将围绕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公益与私利的取舍两个方面来分析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的本质。[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不同意建筑车棚的那1户人家在是否具有道德或法律上的义务服从小区绝大多数居民在其房前建造车棚的决定呢?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在这里究竟是分离的还是重叠的? 从内容上看,法律规范可以划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及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法律明确要求法律主体积极地为一定的行为;禁止性规范明确要求法律主体不得为一定的行为;授权性规范则是允许法律主体采取可供选择的多种方式之一处理其所面对的法律问题。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义务包含了上述三种义务:强制性义务、禁止性义务、选择性义务。 道义或称道德义务,是指处于社会中的个人所应遵循的基本的公共道德所强加于其内心的社会规范,它是有组织的社会共同体希望创造起码的社会生活条件所必不可少的。 回到上述案例,我们会发现法律和道德之间分野并不象它们的概念那样泾渭分明。 首先,该小区的2000户居民究竟有没有权利决定利用某一块绿地来建造车棚呢?我们看到,该小区是一个典型的松散型社群,尚未形成严密的组织机构,即使抛开具体的法律背景,建造车棚无疑符合

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参加长春班主任培训有感为期一周的长春行已落下帷幕,但各位老师精彩的分享依然盘旋在脑海当中,不愿散去。都说学海无涯,或者对于现在的我来说是教海无涯,外出培训更是体会到了这四个字的含义,现在只想对自己说: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 在这几天的培训当中又想起来之前班级发生过的一件事,经过如下: 某天,同学C过来找我聊天,说:“老师,我最近见到几次A去找B要东西吃,B总是不情不愿的,别不是受欺负了吧?”(A同学擅长体育,学习短板,还曾经参与过打架数次,B同学则是典型的乖孩子,学习特别努力。) 我对欺负两个字很敏感,于是当天找个时间又询问了和B同学同宿舍的两个人,得到的回答和C类似,便趁着下午放学的饭间找两个同学了解情况,让两人分开分别写了情况说明,当时带着先入为主的想法,对待A同学时态度就不免失之温和,但是没想到结果却让我大吃一惊。原来宿舍里的生活老师看中了A同学的“震慑力”,便让其在熄灯后还略显浮躁的男生宿舍里管纪律,同时还把开空调的任务交给了他。学校有规定,为怕学生感冒晚上空调需要定时,B同学便以让A同学随时去找他拿零食为条件成功的让A同学为他们宿舍多开会空调。知道实情之后,面对A同学自己觉得都有点尴尬,因为处理事情之前还说了他几句。

如上所述,在处理这件事情时确实出现了一些失误,因此结合这几天的培训,总结反思如下。 一:勿先入为主,应心平气和。 问题:在处理这件事情时,我犯了以下几个错误: 1:冲动:在没有了解清楚事情真相之前就急匆匆的去处理。 2:先入为主:因为平时的表现就在分别面对A和B时戴了有色眼镜,先入为主在A身上贴了“凶手”的标签,在B身上贴了“受害者”的标签。 3:言行不当:言语中对A透出怀疑,对B好言相代,未能一视同仁。 反思:在处理学生之间问题时,容易冲动是我跳不过去的一个坎,因此,首先需要改进的就不言而喻了: 1:有耐心:学生是发展中的人,品格尚未健全,犯错在所难免,这些错误,就像学习走路的幼儿跌跟头一样很正常,绝大部分是和道德品质没有关系的,所以面对这时的学生时,更需要我们耐心地去扶植,给与一份宽容。犹记得之前一位老师说过,在面对“另类”的学生时,说第一遍达不到效果,他便会以更温和的态度说第二遍,第三遍,直到学生按照要求做到为止,他的耐心是我要学习的。 2:要尊重:听黄宝国老师讲差点教育,要尊重每个孩子,不能从语言神色和行动中流露出轻视和不满,要一视同仁,尊重喜爱每个孩子,我觉得对于犯了错误的同学犹是,就事论事,不要总翻旧账,更不要“一错定终身”,目光是能传递很多信息的,我到现在还记得

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

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 定(附英文) 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附英文) (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五日国务院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的 规定,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自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九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受理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事宜。 二、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自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九日起,向巴黎公约任何一个 成员国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其后又在中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标 注册申请的,可依巴黎公约规定,在第一次申请后六个月内要求优先权。 三、依前项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时提交书面声明,并 且提交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副本应经该国 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应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副本不需认证。但商标局要 求提交的其他书件,应当经过认证。 提出要求优先权声明时,如上述副本和有关证明书件尚未完备,可在提出商标 注册申请三个月内提交。未提交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上述副本和有关书件,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四、要求优先权的声明,经认可后,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申请商标注 册的日期,即视为在中国的申请日期。(附英文) INTERIM PROVISIONS ON CLAIMS FOR PRIORITY IN APPLYING FOR REGI-STRATION OF TRADEMARKS Important Notice: (注意事项) 英文本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法制局编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 民 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1年7月版). 当发生歧意时, 应以法律法规颁布单位发布的中文原文为准. This English document is coming from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FOREIGN-RELATED MATTERS" (1991.7) which is compiled by the Bru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

客户优先权分析

客户优先权分析: (当多个客户针对某一货物的要货量大于该货物库存量时,必须对客户进行优先等级的划分,确定各个客户的优先等级顺序及处理理由等) 以下是客户的订单,共有A 、B、 C、 D四个公司发来订单。 2011年1月7日周五13:00左右,该配送中心接到了四家客户的订货通知单。订单内容如下: A公司订单 订单编号:O2010415A01 业务单号:F20100415-10 B公司订单 订单编号:O2010415A01 业务单号:F20100415-10 C公司订单 订单编号:O2010415A01 业务单号:F20100415-10

D公司订单 订单编号:O2010415A01 业务单号:F20100415-10 综合整理: 库存数量供需差额 20 20 15 15 39 -20 30 19

42 -27 23 -27 12 2 16 -30 XX 物流公司配送中心客户优先权分析评价模式主要通过下列几个领域的表现:单品利润、订单紧急程度、客户去年对该货物的需求量占总需求量的比例以及客户合作年限等几个指标。客户对该货品的需求量以及客户合作年限等具体信息如下: 该配送中心客户优先权评价指标的权重分别为: 客户优先权评价等级: A 公司: 0.2*4+0.4*12+0.2*0.12+0.1*1=5.724(信用度优) B 公司: 0.2*5+0.4*16+0.2*0.1+0.1*2=7.62(信用度优) C 公司: 0.2*6+0.4*24+0.2*0.3+0.1*3=11.16(信用度良) D 公司: 0.2*6.5+0.4*36+0.2*0.48+0.1*1=15.896(信用度良)

[一个,案例,引发,其他论文文档]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虽然实施了欺诈行为把金坠的重量标签加以涂改,系在假金项链上,用以“偷龙转风”,换取真的金项链,但陈某最终取得金项链的手段是乘售货员不备自行调换,假金项链所起的作用是为陈某的盗窃行为作掩护,使得盗窃行为发生后不会被即时发觉。真金项链占有关系的改变并不是因为售货员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于陈某,而是在没有防备情况下,被陈某乘机调包。因此,窃取行为才是陈某犯罪目的得以实现的关键,陈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此外,陈某的行为也不属于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犯一罪,其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他罪名的犯罪。具体说,行为人的目的,仅意图犯某一罪,实施的方法行为或实施的结果行为,另外触犯了其他的不同罪名,其方法行为或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这种犯罪现象就是牵连犯。②构成牵连犯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行为人实施的两个行为都必须是分别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果其中一个行为不能独立成罪,就不能成立牵连犯。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在实施盗窃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的确有以假乱真的欺诈行为,但这一行为并不能使售货员陷于认识错误,从而处分财产。陈某的欺诈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没有起到关键的作用,不能单独构成诈骗罪。因此,陈某的行为不能成立牵连犯,谈不上从一重处断的问题。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以及对诈骗罪和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比较,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财产损失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所导致的,这是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关键。在通常情况下,只要按照这个标准进行界定,就不难区分。即使是在诈骗行为和盗窃行为相交织的犯罪活动中,只要看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的过程中其关键作用的手段是什么,也不难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有学者认为,“被害人是否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是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③笔者认为,“陷于错误认识”是成立诈骗罪的前提条件,是界定诈骗行为罪与非罪的一个要素。如果不是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的,则相对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诈骗罪。本文探讨的是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陷于认识错误”是被害人处分行为题中应有之意,无需再特别加以表述。否则,会把人们注意的重点转移到“错误认识”上去,而事实上关键在于处分行为。在一般的诈骗行为中,通常只涉及到加害方和被害方,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处分”的含义不会产生太大的分歧。但是在遇到诈骗中的特殊情形——三角诈骗时,就需要对“处分”的含义作进一步的解释了。在三角诈骗中,除了行为人与被害人以外,又加入了没有过错的第三人,而且被行为人欺骗是第三人,不是处分财产的被害人。其中最典型的是诉讼诈骗。行为人以欺骗的手段让法官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判决,并因此而不法得财或得物。在诉讼诈骗中,被欺骗的只有法官而已,被害人本身非常清楚事实的真相,是不会被欺骗的。行为人是利用法官手中的公权力,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这就与通说对诈骗罪的描述有了些许的差别,被害人对财产的处分不是基于错误认识,而是迫于公权力的压力。有学者这样解释诉讼诈骗:“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④笔者同意这个观点。欺骗的目的是获得财物,无论被欺骗的人是否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只要具有处分该财产的权限或地位,行为人的目的都能够实现,这与直接欺骗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并取得财物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例如:甲经常出入超市,发现购物者付款后,总是丢弃发票或收据。某日,甲在超市捡起妇女乙的购物收据,要求乙把所购之物交还,

专利优先权要求可以撤回吗

专利优先权要求可以撤回吗 专利优先权是申请人的一种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依法进行撤回。但是法律上对此也有相关的规定,对于优先权的撤回就需要依法进行,那么具体的内容是什么呢? 优先权要求的撤回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优先权要求。申请人要求多项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全部优先权要求,也可以撤回其中某一项或者某几项优先权要求。申请人要求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应当书面提出。优先权要求撤回后,导致该的最早优先权日变更时,自该优先权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尚未届满的,该期限应当自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起算,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之后到达专利局的,则后一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撤回优先权后,要求优先权的相关要求和处分不再成立。 相关知识:什么是专利优先权?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专利注册之可能。 专利优先权的基本分类 1、国内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又称为“本国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在我国优先权制度中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2、国际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又称“外国优先权”,其内容是:专利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汇桔网有着全国各地资源商家,拥有大量知识产权专利网信息,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分层次、一站式的创新创业服务,本文介绍的(专利优先权要求可以撤回吗),希望可以帮助您了解专利的相关知识,如果有进一步的需要可以移步汇桔网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e95509471.html,/ 哦!

客户订单分析

第一节客户订单分析 一、订单有效性分析 1、影响订单有效性的因素有以下几个: 应收账款和信用额度是否超出,订单日期是否有误,是否允许缺货,金额是否正确,是否允许延迟交货,付款方式和时间是否有误,联系方式收获地点等基本信息填写是否正确, 2、订单有效性分析表 根据客户订单有效性因素对客户订单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以直观的方式呈现,通常我们用订单有效性分析表进行说明,下面是一张订单有效性分析表。根据已知条件,我们可以得到订单的分析结果,也就是“有效”或者“无效”。 分析过程: 1.新华路超市订单已过信用期限,所以该订单为无效订单。 2.人民里超市订单累计金额超过其信用额度的15%,为无效订单。 3.由于库存中无文化路超市订单中的信封,所以该订单为无效订单。 订单有效性分析表

注:计算方法:1.当应收账款+订单金额<信用额度(1+15%)时为有效。 2.对比库存商品。 二、客户优先权分析 1、影响客户优先权的因素以下几个,可根据以下条件分析: 与客户的合作时间,客户的交易总额,客户诚信度,客户规模及潜在采购量,客户级别,客户下订单的先后顺序及交货期限。 2、影响因素权重 不同公司会根据每个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权重进行赋值,根据经验,我们赋 有了影响因素与权重赋值之后,经过客户的得分计算我们就可以得出客户优 综上:客户订单按客户优先权先后顺序排列如下:青年路超市,虞河路超市,金马路超市 三、问题订单类型及处理 (一)订单内容问题 1、问题:订单所需货物配送中心

处理:通知客户无此货物,更换货物或延迟配送,等待该货物入库后发货。 2、问题:订单金额错误 处理:通知客户修改金额,重新下订单或确认后代为修改。 3、问题:订单所需货物数量大于库存量 处理:通知客户,客户可以选择本次作业不予配送该货物,下次一并配送;或者先按库存最大量配送,剩余数量下次配送补齐。 (二)订单客户问题 l、问题:订单发出后客户信誉度太低 处理:告知客户,提出有效提高信誉度的方案后,执行该订单。 2、问题:订单客户未付款(信誉差的客户或者没有信誉的客户先付款后给货) 处理:通知客户货款到账后再执行该订单。 3、问题:订单客户未签字 处理:通知客户,在退回的原订单上签字再重新下订单。 (三)订单其他问题 1、问题:订单联系方式错误 处理:通知客户修改联系方式后,重新下订单或沟通后代为修改。 2、问题:订单日期错误 处理:通知客户修改订单日期后,重新下订单或沟通后代为修改。 3、问题:订单送货地点错误 处理:通知客户修改订单送货地点后重新下订单或沟通后代为修改。 四、订单处理流程

比例原则及其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由一个具体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引言:一个案件的判决理由报载这样一个案例:(注:参见2001年6月7日《人民法院报》第2版。)某市规划局为华达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华达公司将其临沿江大道的二层楼房改建为三层楼房。其后华达公司又申请增建两层,但未获批准。一年后,华达公司建成五层楼房一栋,命名为华达商厦。规划局察知,即向华达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认定:华达公司超出批准范围建成华达商厦,属违法建设;商厦所在沿江大道是历史名街,该市城市总体规划对沿江大道景观之保护规定要求“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而商厦第4-5层遮挡了沿江大道的典型景观武陵阁,严重影响了沿江大道的完美风貌。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限华达商厦60日内整体拆除商厦的第4-5层。华达公司复议请求减少拆除面积,遭到拒绝后,遂诉至法院。法院经现场勘查确认: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华达商厦第4-5屋确属违法建设,市规划局有权责令华达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由于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故市规划局要求华达公司整体拆除第4-5层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从而可能给华达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是不合理的,所以处罚决定显失公正,依法应予变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4)项、《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将处罚决定变更为:拆除华达商厦4-5层的遮挡武陵阁的部分,对违法建设的其余部分处以罚款若干。宣判后,双方均服。二、评判:本案判决理由论证上的不足应该说,本案在实体处理(即判决结果)方面是很妥当的,争讼双方均服判息诉就是明证。然而,笔者认为,本案判决理由的论证上尚存在不足之处,值得我们冷静地思考和理性地评判。在该案中,法院认为:由于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故市规划局要求华达公司整体拆除第4-5层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从而可能给华达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是不合理的,所以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依法应予变更。让我们对上述判决理由的因果逻辑深入分析一下:“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属于行政诉讼中的合理性判断的范畴,上述判案理由旨在说明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但不合理。然而,该判决理由中使用的一个相当模糊的表述——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却使判案理由显得不够缜密、周详。基于上述表述,人们不禁会追问:“限度”在本案中意指什么,何为“必要的”限度?如何判断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应把握什么样的限度?有没有一个基本的标准,等等。这些可能遇到的诘问,在本案的判决理由中并未给予明确的阐释和解答。如果仅凭主观上认定“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可能给华达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就认为“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话,则这一论证是不够有力的,也是牵强的。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并非是纯粹自由、变动不居的权力,而是有一定之规的、遵循一定法律原则的权力。(注:胡肖华:《行政诉讼基本理论问题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93页。)本案中,在没有阐明为什么“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就是“行政处罚显失公平”之前,就判定本案的实体处理结论,存在判决理由论证上的不足,是无法令人充分信服的。由此可见,依照本案现行判决理由的因果逻辑,是难以得出“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这一结论的。要使理由更充分,还需要寻找更有说明力的理论依据。我们认为,真正的理由在于法院对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的自觉感受和不自觉的运用。三、分析:本案应当适用比例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受到两大基本原则支配,即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属于合理性原则的范畴。行政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来进行。行政法学中的比例原则具有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涵义。就实体而言,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行政权力的行使,不能给相对人造成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否则就不合比例。实体合比例主要是从价值取向上来规范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理关系。就程序而言,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与要达到的行政目的之间必须具有合理的对应关系。由于任何实体性的结果都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而达到,所以,程序合比例是实体合比例的保障,实体合比例是程序合比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