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发〔2017〕53号安全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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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发〔2017〕53号+附件

各专业安全生产禁令

一、钻井专业安全生产禁令

1.严禁在禁烟区吸烟、在岗饮酒、酒后上岗。

2.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上下井架不用防坠器。

3.严禁含硫化氢作业不按规定配备和使用防护设施。

4.严禁在通风不良的空间内明火取暖。

5.严禁未按电气安全规定安装、操作、使用、维修和拆除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

6.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电气、司钻等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以及不开作业许可证进行工业用火、起重吊装、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等作业。

7.严禁违章拆装及起放井架。

8.严禁违反井控管理规定进行钻井、试油(气)施工作业。

9.严禁转盘崩扣、不按规定配置及使用防碰天车。

10.严禁设备在未切断动力源的情况下进行安装、拆卸和检维修作业。

二、井下作业专业安全生产禁令

1.严禁在禁烟区吸烟、在岗饮酒、酒后上岗。

2.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上下井架不用防坠器。

3.严禁含硫化氢作业不按规定配备和使用防护设施。

4.严禁在通风不良的空间内明火取暖。

5.严禁未按电气安全规定安装、操作、使用、维修和拆除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

6.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电气、司钻等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以及不开作业许可证进行工业用火、起重吊装、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等作业。

7.严禁井下作业违反井控管理规定。

8.严禁使用无防碰天车的通井机、修井机。

9.严禁设备在未切断动力源的情况下进行安装、拆卸和检维修作业。

10.严禁带压装备举升系统、卡瓦系统、液压控制系统、防喷器系统未经调试检测并试压合格的情况下进行带压作业。

三、海(水)上专业安全生产禁令

1.严禁在禁烟区吸烟、在岗饮酒、酒后上岗、捕捞、游泳。

2.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海(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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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禁未接受安全救生培训的人员海(水)上作业。

4.严禁未经许可进行大型设施拖带、滩海陆岸井架整拖、安全作业区抛锚、释放救生(助)艇、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问、舷外作业。

5.严禁使用摩托艇、渔船接送平台人员换班,私自乘驾交通工具进出滩海陆岸通井路。

6.严禁对油轮实施灌舱作业、使用非防爆器具观测油舱。

7.严禁船舶靠泊码头或海上油气生产作业设施不按规定搭设跳板、安全网。

8.严禁违反规定强行海(水)上作业、不执行应急撤离指令。

9.严禁无守护船从事海上无人值守平台检维修。

四、地面建设专业安全生产禁令

1.严禁在禁烟区吸烟、在岗饮酒、酒后上岗。

2.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海(水)上作业不穿救生衣。

3.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电气、焊接、起重等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

4.严禁未经许可进行用火、起重、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破土等作业。

5.严禁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及擅自拆改脚手架、钢格板、护栏、盖板、防护网等防护设施。

6.严禁土建工程不按规定放坡、支护或不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

7.严禁未经通风、检测不合格、无防护监护措施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和盲目施救。

8.严禁使用不合格的起重设备及吊索具进行起重作业。

9.严禁未经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和危害告知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10.严禁将施工项目转包、违规分包或出租(借)资质。

五、机械专业安全生产禁令

1.严禁在禁烟区吸烟、在岗饮酒、酒后上岗。

2.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上下井架不用防坠器。

3.严禁未按电气安全规定安装、操作、使用、维修和拆除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

4.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电气、焊接等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以及不开作业许可证进行工业用火、起重吊装、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等作业。

5.严禁射线装置操作以及监护人员擅离岗位。

6.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擅离岗位。

7.严禁戴手套或留长发以及不按规定戴工帽操作旋转机床。

8.严禁设备在未切断动力源的情况下进行安装、拆卸和检维修作业以及打扫、清理和擦洗设备和用具正在运转的部位。

9.严禁在卷绕、牵伸设备高速运行时处理缠辊。

六、交通运输专业安全生产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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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禁不系安全带驾驶、无证或酒后驾驶。

2.严禁未经审批出长途车。

3.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防静电措施进入易燃易爆区域。

4.严禁车辆超员超载、超速、违法载人、违规装运危险化学品。

5.严禁危险化学品车辆违规行驶、停放、搭乘人员。

6.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过程中驾驶员擅离岗位。

7.严禁不按规定静电接地进行各类油品、危险化学品车(船)装卸作业。

8.严禁违规操作特种作业车辆。

附件2

严重违章行为

一、管理行为

1.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2.安排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上岗作业或无证操作。

3.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施工。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违反安全评价和“三同时”规定建设施工。

5.引进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以及存在隐患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6.钻井、井下作业无设计、设计不全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施工。

7.不按规定为员工配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8.许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施工服务队伍进入油田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9.未经审批进行抽穿大绳、井架整拖、起放井架等高风险作业的。

10.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无防护措施下进行试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

11.在生产紧急状态或复杂施工作业活动中擅离岗位或现场。

12.夜间(夏季19:00-5:00;冬季18:00-6:00)搬迁、带压作业和进行管具供井服务的。

13.交叉作业和联合作业不召开安全协调会,不进行技术交底、不指定负责人的。

14.未经审批打开油气层的。

15.不按规定进行“两特”带班的。

二、钻井作业严重违章操作行为

1.在拖拉机、推土机、叉车牵引架或铲刀上站(坐)人。

2.超负荷提拔钻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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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载荷使用气动绞车和吊车。

4.泵保险凡尔不拴保险绳。

5.固井作业时碰压销子不戴防护帽。

6.在井架主体上进行扩孔。

7.高处作业时上抛下扔物件。

8.搬迁过程人货混装。

9.非专职人员操作吊车、拖拉机等设备。

10.安装工在大平拉筋上直立行走或过大腿时从内侧绕过。

三、井下作业严重违章操作行为

1.不使用指重表施工。

2.上提拉力超过修井机使用额定负荷。

3.使用管钳进行油管、抽油杆倒、对扣操作。

4.调防冲距操作手抓光杆。

5.压裂、酸化大型施工,井口不加固、施工人员跨越高压管线。

6.值班房、通井机拖运过程室内坐人。

7.冲砂、冲捞、洗井等施工作业,水龙带不拴保险绳套。

8.起下钻作业不插吊环防脱销。

9.特殊(解卡、打捞等)施工过程中,井架前方、井架与通井机之间站人。

10.通井机上下平板无专人指挥。

四、海(水)上作业严重违章操作行为

1.不系防坠器上下作业井架, 不戴安全帽上钻台。

2.未经许可进行破土作业、使用人工猫头、释放救生(助)艇。

3.海上风力超过6级时进行井架整拖作业,进入滩海陆岸采油平台挡浪墙外部区域。

4.预报风力大于8级,且增水超过警戒水位的应急情况下,滩海陆岸作业人员不执行停工指令和撤离指令。5.使用农用运输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作为进入通井路的交通工具。6.海上及滩海陆岸井下作业不使用液压防喷器。

7.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和非安全电压的移动式工作,清舱时人与电潜泵同在舱内。

8.使用无防碰天车或防碰天车失灵的钻井或修井设备。

9.吊笼超载使用或人货混装。

10.私自在船上装载、运输各类易燃易爆、有毒及放射性。

五、地面工程施工作业

1.在限定的非安全区域内作业或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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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地下情况不明时进行破土作业。

3.高处作业时平台周边、预留洞口无安全保护。

4.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规程进行吊装作业。

5.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防腐施工。

6.违反规程进行容器和管道试压。

7.使用不经注册、检验的特种设备。

8.在施工区域不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9.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设施。

10.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电气设施。

六、电力作业

1.无人监护作业,安全距离不足且无防范措施作业。

2.不按规程验电装设接地装置。

3.违反工作许可手续或擅自变更工作任务。

4.不按要求设置安全措施或违反规程拆除、移动、变动安全防护设施。

5.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现场。

6.值班人员擅离岗位或不按规定巡视设备。

7.约时停送电。

8.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进行操作。

9.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刀闸)。

10.不按规定使用绝缘、登高、起重工器具。

七、交通运输严重违章操作行为

1.强超抢会、逆向行驶、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

2.驾驶机动车辆时不系安全带、拨打通讯工具等妨碍安全行车行为。

3.客货混装、超员超载行驶。

4.不按规定“两交一定”或不按规定晚归汇报的。

5.穿着影响安全行车的衣物,如高跟鞋、拖鞋等驾驶车辆的。

6.检修车辆不拉手刹、不打掩木或身体进入车厢下部无安全防护措施的。

7.车辆带病行驶或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8.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载客车辆未按标准配备安全锤的。

9.使用装载机、挖掘机等机械的铲斗或用吊车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的。

10.装载机、抓管机、挖掘机斗臂下或工作回转半径内站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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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

1.未办理作业许可手续作业。

2.施工作业前不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氧含量。

3.无人监护作业。

4.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通风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资超标的工作环境中作业。5.施工作业过程中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6.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岗位。

7.作业人员擅自变更作业内容。

8.无关人员进入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

9.使用非防爆照明工具和施工器具。

10.使用超期校验的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设备和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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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HSE违章隐患处罚明细

对各专业《安全生产禁令》、《严重违章行为》和重点整治的21种“低、老、坏”行为以外的其他违章隐患,对安全、生产、设备、井控、消防、应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等八个管理方面,按照性质和情节分为A、B、C三类问题进行考核。

1 安全管理

1.1 A类问题:

1.1.1 新市场开拓、队伍转型和组织形式转变,未做安全评估、未制定安全措施的,罚款10000元。

1.1.2 吊卡、吊环、游动滑车、井架没有检验使用的,罚款5000元。

1.1.3 安全阀、呼吸阀到期未校验或损坏后继续使用的,罚款5000元。

1.1.4 使用未经注册、检验的特种设备、厂内车辆的,罚款5000元。

1.1.5 海上平台载人吊笼到期未检或损坏后继续使用的,罚款5000元。

1.1.6 施工作业未按设计要求落实安全措施的,罚款3000元。

1.1.7 新员工未进行上岗前安全培训教育,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外部市场单位)、“师徒协议”以及师徒不在同一班组现场作业的,罚款3000元。

1.1.8 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吊卡或吊环的,罚款2000元。

1.1.9 平台重要舱室未按规定配备有效声、光、电报警系统的,罚款1000元。

1.1.10 外部市场单位未建立外部市场安全生产组织管理网络、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HSE管理人员的,罚款2000元。

1.1.11 前线施工井场或吊装作业现场不戴安全帽者,罚款1000元。

1.1.12 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证件超期上岗的,罚款1000元。

1.1.13 无计划项目挤占安全生产费的,罚款1000元。

1.1.14 承包商使用单位未经油田确认施工资格的,对单位罚款10000元。

1.1.15 编制的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内容与施工现场及施工设计要求不符,未起到预防作用的,罚款1000元。

1.1.16 未按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识别与评价的;罚款1000元。1.1.17 针对重大危险源未制定相应管

理方案并实施的,罚款1000元。

1.1.18 HSE管理制度、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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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 隐患的排查与治理未按规定执行的,罚款1000元。

1.2 B类问题

1.2.1 转岗员工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上岗的,罚款500元。

1.2.2 不按规定正确穿戴劳保用品(安全帽除外)的,罚款500元。

1.2.3 空气断路器、触电保护器失灵的,罚款500元。

1.2.4 空气开关等损坏后仍继续使用的,罚款500元。

1.2.5 配电盘、电控柜前没有绝缘措施的,罚款500元。

1.2.6 用电设备未按规定装接地线或接地电阻不达标的,罚款500元。

1.2.7 电焊机进线无护罩的,罚款500元。

1.2.8 井架灯无保险绳、探照灯护罩损坏仍继续使用的,罚款500元。

1.2.9 值班房、发电机房等进线未穿胶管,未按要求安装接地线或接地电阻不达标的,罚款500元。

1.2.10 电暖器电源线拖地部分未穿胶管的,罚款500元。

1.2.11 变压器未设置隔离警示标识、未采取防雨淋措施的,罚款500元。

1.2.12 电源线漏电一处,罚款500元。

1.2.13 临时用电设备不符合“一机一闸一保护”规定的,罚款500元。

1.2.14 雨雪天气不戴绝缘手套操作电气设备开关的,罚款500元。

1.2.15 不停电移动电气设备的,罚款500元。

1.2.16 外部市场单位未按时对外部市场新增队伍备案和安全管理状况月度汇报的,罚款500元。

1.2.17 外部市场单位未制定详细的外部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罚款500元。

1.2.18 检维修作业不挂签落锁、不设置警示标识的,罚款500元。

1.2.19 交叉作业未签订安全协议或指定安全生产联系人员的,罚款500元。

1.2.20 门禁管理不严,外来人员未经许可和教育,进入作业现场或危化品储存场所的,罚款500元。

1.2.21 安全生产费用项目超计划实施的,费用项目未完成或内容变更未上报删除变更计划的,罚款500元。

1.2.22 安全带未按规定要求保养、操作的,罚款500元。

1.2.23 未编制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工作计划,管理部门对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监督管理不到位的,罚款500元。

1.2.24 已进行危险源辨识,但辨识的项点不全面或因方法不正确等原因导致确定出的重大危险与实际不符的,罚款500元。

1.2.25 根据重大危险源制定管理方案无针对性、可行性的,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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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现场设备、物资准备不充分,配备不足,不能满足需要,日常管理不到位,提供不及时的,罚款500元。

1.2.27 编制的应急预案无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或针对特殊施工未编制预案的,罚款500元。

1.2.28 作业施工现场厨师无健康证等相关证书的,罚款500元。

1.2.29 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中有手动添加条款,未按规定进行编审批或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应急演练完成后未形成应急演练报告的;应急演练内容没有按要求填写,存在漏项、人员代签字、虚假资料的,罚款500-800元。

1.3 C类问题

1.3.1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牌、三标标识牌、风险告知牌的,罚款300元。

1.3.2 HSE基础资料不符合体系文件要求、不填写交接班记录的,罚款300元。

1.3.3 汽车加油时随车人员进站的,对驾驶员罚款300元。

1.3.4 擅自给车辆加装窗帘,影响视线,罚款300元。

1.3.5 电路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罚款300元。

1.3.6 电源线挂暖气管线上的,罚款300元。

1.3.7 触电保安器缺盖的,罚款300元。

1.3.8 漏电保护器缺防弧隔板的,罚款300元。

1.3.9 安全帽、绝缘手套、安全带等防护用品超期使用或洗眼器不能正常使用的,罚款300元。

1.3.10 现场作业未系安全帽下颏带的,罚款300元。

1.3.11 超过

2.0米高的直梯未安装防坠器或上下直梯不使用防坠器的,罚款300元。

1.3.12 安全生产费用项目列支渠道不规范的,项目完工验收、结算资料不全的,季度安全生产费用项目计划及50万元以上项目计划上报不及时的,罚款300元。

1.3.13 JSA分析参加人不全的,罚款300元。

2 生产组织管理

2.1 A类问题:

2.1.1 试油、修井、侧钻、注汽、压裂、防砂、酸化、连续油管、带压作业、地面流程放喷等施工井未经验收擅自开工的,罚款10000元。

2.1.2 试油(气)队、修井(侧钻)队、稠油试采队等施工井场,移动照明灯具未使用24伏安全电压的,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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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工房、值班房未装触电保护器的,罚款5000元。

2.1.4 检修修井机滚筒或更换刹带时,未将游动滑车完全放至钻台或将游动滑车牢固固定在井架上的,罚款5000元。

2.1.5 使用液压钳进行套、磨铣作业的,罚款5000元

2.1.6 修井机/湿蒸汽发生器搬迁、修井机立放井架、拆装井口防喷器、解卡等高风险作业未办理作业票证许可审批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

2.1.7 冬季施工11月15日至3月15日,未落实保温措施的,罚款5000元。

2.1.8 节假日无车辆值班通行证开车的,罚款2000元。

2.1.9 上班期间,驾驶私人车辆办理公务或私人事务的,罚款2000元。

2.1.10 修井机井架二层台龙门和逃生装置无保险绳,二层平台不安装逃生器、防坠器的,罚款2000元。

2.1.11 海上平台在非调整状态下,井架、悬臂梁的锁紧装置未锁紧的,罚款2000元。

2.1.12 船舶靠泊平台未带缆绳就进行吊装作业的,罚款1000元。

2.1.13 船用救生信号过期或配备不全的,罚款1000元。

2.1.14 平台违规存放汽油、稀料等易燃易爆品的,罚款1000元。

2.1.15 平台试油时,作业甲板梯子处未设置静电释放装置的,罚款1000元。

2.1.16 平台拖航、移位前不进行稳性计算的,罚款1000元。

2.1.17 平台拖航、移位时活动载荷未固定的,罚款1000元。

2.1.18 井口作业不安装平台或平台基础不牢固的,作业平台高度超过1.5米未安装护栏或上下梯子和扶手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

2.1.19 运输氧气、乙炔气瓶无防震圈或混装的,罚款1000元。

2.1.20 乙炔气瓶和氧气瓶安全间距达不到要求的,罚款1000元。

2.1.21 小滑车与起下管柱不匹配的,罚款1000元。

2.1.22 使用达不到安全要求的索具的,罚款1000元。

2.1.23 施工人员违章进入高压施工区的,罚款1000元。

2.1.24 操作人员未按照注汽锅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影响注汽锅炉安全运行的,罚款1000元。

2.1.25 未按照要求组成验收组进行开工验收,并允许开工的,罚款1000元。

2.1.26 施工作业现场存在较大隐患,开工验收允许开工的,罚款1000元。

2.1.27 使用未签订安全协议的承包商,罚款5000元。

2.1.28 承包商使用单位未对承包商明确施工安全技术要求的,罚款2000元。

2.1.29 承包商使用单位未对承包商的施工(服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确认的,对单位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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