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注册登记申请书

博物馆注册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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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机构类别

机构级别

国家文物局印制

博物馆基本情况

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馆级负责人基本情况

博物馆人员基本情况

文物库房、展厅基本情况

说明

一、本申请书所列项目必须如实填写。表格填写不下时,可另加附页,用A4纸书写。

二、字迹要工整、清楚,使用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的书写工具和墨水(用钢笔、毛笔、炭素墨水、蓝黑墨水)。

三、本申请书须填写一式两份,报所在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四、《博物馆管理办法》发布之日前成立的博物馆,不填写注有*标志的项目。

五、本申请书所指“博物馆”包括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及其他含博物馆性质的机构。

六、博物馆类别包括:

(一)综合类博物馆:指综合收藏、展示自然、历史(含革命史和建设成就)、艺术等方面藏品的博物馆。如黑龙江省博物馆、内蒙古博物馆、甘肃省博物馆、贵州省博物馆、南通博物苑、旅顺博物馆等。

(二)历史类博物馆:指主要收藏、展示历史(含革命史和建设成就)文物的博物馆。如国家博物馆(中国历史博物馆、中国革命博物馆)、北京鲁迅博物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陕西历史博物馆、黑龙江省民族博物馆、河北省民俗博物馆等。

(三)艺术类博物馆:指主要收藏、展示艺术品、工艺品文物的博物馆。如故宫博物院、上海博物馆、南阳汉画馆、广东民间工艺馆、武强年画博物馆、徐悲鸿纪念馆、天津戏剧博物馆、景德镇陶瓷历史博物馆等。

(四)自然、科技类博物馆:指主要收藏、展示自然物种、历史发展以及反映科学技术成果方面标本、实物的博物馆。如中

国古动物馆、中国古植物馆、北京自然博物馆、中国地质博物馆、中国第四纪冰川遗迹陈列馆等、中国科学技术馆、中华航天博物馆、中国空军航空博物馆、北京航空馆、北京天文馆、古观象台等.

(五)其它博物馆:上述任何类别中未能包括的内容独特的行业性、专门性博物馆。如中国体育博物馆、中国农业博物馆、中国印刷博物馆、北京警察博物馆、上海公安博物馆、中国财政博物馆、中国钱币博物馆、中国医史博物馆、中国现代文学馆、国际友谊博物馆、北京邮政博物馆、北京国际药膳陈列馆。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2018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018年1月15日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登记,是指依法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的登记。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拖拉机包括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联合收割机包括轮式联合收割机、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业务办理场所公示业务办理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下载和使用。 第六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登记业务,完整、准确记录和存储登记内容、办理过程以及经办人员等信息,打印行驶证和登记证书。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由农业部制定。 第二章注册登记 第七条初次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依法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获得出厂合格证明的,出厂一年内免予安全技术检验,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驾驶证是指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需持有的证件。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相关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县级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驾驶证申请的受理、考

试、发证等业务。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受理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办理业务的场所公示驾驶证申领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门户网站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六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业务、打印驾驶证。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 第二章申请 第七条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取得驾驶证,并随身携带。 第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 【来源:农业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驾驶证是指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需持有的证件。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驾驶证申请受理、考试、发证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驾驶证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办理业务的场所公示驾驶证申领的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六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业务,完整、准确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以及经办人员等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由农业部制定。

第二章申请 第七条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申请考取驾驶证。 第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 (一)轮式拖拉机,代号为G1; (二)手扶拖拉机,代号为K1; (三)履带拖拉机,代号为L; (四)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代号为G2(准予驾驶轮式拖拉机); (五)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代号为K2(准予驾驶手扶拖拉机); (六)轮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R;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根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 市辖区未设农机监理机构的,由设区的市农机监理机构负责管理或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协调管理。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登记业务时,应当设置查验岗、登记审核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三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推行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预约、受理、办理登记业务,使用计算机打印有关证表。 第二章登记办理 第一节注册登记 第四条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审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挂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进口凭证;查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不属于免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符合规定的,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签注。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1)、所有人身份证明、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整机照片,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应当审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倮险凭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确定号牌号码和登记证书编号。录入号牌号码、登记证书编号、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类型、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名称、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生产日期、机身颜色、获得方式、来历证明的名称和编号、注册登记日期、技术数据(发动机型号、功率、外廓尺寸、转向操纵方式、轮轴数、轴距、轮距、轮胎数、轮胎规格、履带数、履带规格、轨距、割台宽度、拖拉机最小使用质量、联合收割机质量、准乘人数、喂入量/行数);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应当录入拖拉机最大允许载质量,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生效、终止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根据所有人申请核发登记证书。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1.《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来历证明原件或复印件(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应为原件); 4.属于国产的,收存合格证; 5.属于进口的,收存进口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6.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7.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8.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 9.整机照片;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五条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权转移的,办理注册登记时,除审查所有权转移证明外,还应当审查原始来历证明。属于经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所有权转移的,不审查原始来历证明。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六条办理机身颜色、发动机、机身(底盘)、挂车变更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审查行驶证;查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只改变机身颜色的除外。符合规定的,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签注。

2018年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登记,是指依法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的登记。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拖拉机包括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拖拉机、轮 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联合收割机包括轮式联合收割机、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 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

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业务办理场所公示业务办 理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下载和使用。 第六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登 记业务,完整、准确记录和存储登记内容、办理过程以及经办人员等信息,打印行驶证和登记证书。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由农业部制定。 第二章注册登记 第七条初次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依法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获得出厂合格证明的,出厂一年内免予安全技术检验,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 第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四)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增驾)服务指南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增驾)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申请增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驾机型。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四、受理机构 杭州市滨江区农业局 五、决定机构 杭州市滨江区农业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县(市、区)户籍地或暂住地个人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八、禁止性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一)有器质性心脏病、

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三)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服务大厅(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E6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受理->审查->审定->送达 十二、办理方式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工作日 承诺期限:2工作日 考试时限按《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执行,不超过2年,审查及出证2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核发(换、补领)服务指南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核发(换、补领)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及其牌照的补、换领。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2、《拖拉机登记》(农业部令第43号发布,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规定,拖拉机登记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 3、《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11月2日农业部令第72号公布,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规定,联合收割机登记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5、《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条: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一)因办理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二)因办理转移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补领机动车号牌期间需要上道路行驶的。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由农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四、受理机构 杭州市滨江区农业局 五、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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