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规划管理有关规定

南京规划管理有关规定
南京规划管理有关规定

关于颁布《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等五项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的通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规划管理,规范我市规划管理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南京市建筑间距规划管理补充规定》、《南京市酒店式公寓规划审批管理规定》、《南京市规划许可证件变更规定》、《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的有关规定》五项规定,现予以颁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在2010年1月1日之前规划设计方案已审定的,可不按以上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科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表达公式为:

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不包括规划的城市道路、河道、绿地、中小学等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用地面积。

第五条新建建筑被地形部分掩埋的,当掩埋长度不足本层建筑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下同)三分之一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一、不足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其中,住宅建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2米以内的建筑部分、其它建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5米以内的建筑部分,视为被掩埋。

第六条建筑底层布置净高3.0米以上架空层的,除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外,其余部分可不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第七条除独立式住宅建筑(别墅)和需要大空间的商业建筑以外,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0米、公寓(包括酒店式公寓)和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8米、商业建筑层高大于6.0米的,计算容积率指标时,该层建筑面积均按该层实际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其中住宅、公寓建筑的起居厅,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大型会议室等公共部分仍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第八条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给予容积率奖励,奖励办法应在设计要点中予以明确。

规划设计要点中未作规定,但在设计方案中增加开放空间的,可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容积率奖励,奖励部分不视为对原有规划要点的突破。已出让项目实施容积率奖励需经南京市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对容积率计算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规划设计要点中做出特别说明,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建筑间距规划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间距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当建筑之间形成对角布局(指一建筑在另一建筑的正向及侧向延长线之外),且住宅为被遮挡建筑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当遮挡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的最小间距应满足水平距离大于8米或垂直距离大于15米的要求。

当遮挡建筑为小高层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的最小间距应满足水平距离大于15米或垂直距离大于20米的要求。

当遮挡建筑为高层时,高层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应当满足日照计算的要求。

第三条住宅建筑南侧阳台(不包括突出于山墙面之外的部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一)阳台累计总长度大于该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

(二)阳台悬挑长度大于2米的。

第四条南北向布置的建筑,当住宅为被遮挡建筑且方位偏角小于30°时,其东侧或西侧一般不得设置裙房以外的东西向建筑;设置裙房且该住宅内与裙房等高部分布置为卧室和起居室的,其窗洞与裙房连接点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米,或须满足日照计算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建筑与建设用地以外现状无电梯的7层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照《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建筑与多层住宅的规定控制。

第六条当建筑平行布置且遮挡建筑为高层住宅、被遮挡建筑为非住宅建筑(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除外)时,高层住宅与低层非住宅建筑之间不得小于15米,高层住宅与多层非住宅建筑之间不得小于18米,高层住宅与高层非住宅建筑之间不得小于25米。

第七条与住宅南北侧相邻且单独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且与住宅相邻一侧不开窗时,传达室与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配电房与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9米。

第八条历史文化保护地段的建筑布局方式可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酒店式公寓规划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我市酒店式公寓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酒店式公寓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酒店式公寓是指具有居住功能,但不同于一般住宅平面和功能的建筑形式。

酒店式公寓除布置在酒店式公寓用地上外,可在商业办公用地或居住用地上兼容建设。

第四条在商业办公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其建设比例原则上在旧区不得超过20%,在新区不得超过35%;具体比例应在规划设计要点中明确。超出上述比例的,需先经市政府批准。

在居住用地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其建设比例可不受限制。

建设比例指酒店式公寓的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地上总建筑面积之比。

第五条居住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项目,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一般住宅标准设置。

商业办公用地或酒店式公寓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项目,除物业管理用房按一般住宅标准设置外,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公建标准设置。

酒店式公寓的配建停车设施按《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中住宅配建标准执行。

第六条居住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项目,其日照标准及建筑间距按一般住宅标准执行。

商业办公用地或酒店式公寓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项目,其日照标准及建筑间距按公建标准执行。

第七条酒店式公寓层高一般不得超过4.8米;超过4.8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

第八条酒店式公寓的建筑单体平面一般采用通廊式布局,不得按单元式住宅套型设计。

酒店式公寓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不得大于100平方米。

第九条酒店式公寓的主要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阳台不得外挑,并采用封闭式。沿城市主干道原则上不得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做好遮蔽处理。

第十条酒店式公寓项目报审时,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总平面图中明确其建筑布局、出入口位置及建设规模、比例。单体平面图上应当逐套标注“酒店式公寓”字样。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规划许可证件变更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规划许可证件的变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划许可证件的变更,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出后,在不改变原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因建设单位名称调整等原因确需对证件和附图进行修正的行为,包括依申请变更和我局主动变更。

建设单位对许可证件附图需进行局部修正但不影响规划验收或房产权属登记的,不属于本规定范畴。

第三条严格控制和管理规划许可证件的变更行为;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变更规划许可证件:

(一)因建设单位名称发生变化,需要对许可证件中的单位名称进行变更的;

(二)在符合法规和规划条件的前提下,需要对许可证件附图进行局部修正的,如对间距和日照计算不产生负面影响的建筑间距、退让距离、建筑高度的数值修正,对建筑屋顶及檐口形式的局部修改,在规定容积率范围内配套设施规模和标准的增加等;

(三)其他需要对证件和附图进行变更的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规划许可证件的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一)已完成下一阶段相关手续的,包括已取得土地权属证明、预售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书的等。

(二)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下一阶段相关手续,且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

第六条申请变更规划许可证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原规划许可证件和涉及变更内容的附图,并根据情况提供相应材料,如:

(一)新的组织机构代码、立项批文、土地权属证明或土地出让合同;

(二)拟变更的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单,预放线大样等;

(三)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规划许可后因施工等原因造成竣工测量成果与许可证件附图不一致,经查处同意补办规划手续而需对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提出变更申请。

第八条我局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变更的,发出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同时在许可证原件上标注本次变更主要信息;不同意变更的,发出不予变更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我局应当在规划许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对外公布,并抄告市建委、国土、房产等相关部门。

第十条规划许可变更后,原许可有效期起止时间不变。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

核准图绘制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审批管理,统一报审材料中的必备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申领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的报审图件及图纸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审的图件,应包含南京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自审表(附件1)、规划控制指标核查表(附件2)、图纸目录、总平面图、建筑单体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结构基础平面图。

第四条图纸内容和要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清晰、完整反映。图纸上应加盖建设单位的印章、设计单位的出图资质章和注册建筑师资格章。

第五条总平面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设计要点附图所提供的现势地形图、规划用地边界线、规划外部条件及建设控制线;

2、用地内保留的地形地貌、建(构)筑物、树木及用地外相邻建(构)筑物;

3、场地四邻及规划的道路、室外停车场、绿化用地及基地主要出入口;

4、拟建建(构)筑物及地下建(构)筑物(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油库、贮水池阿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的名称或编号、层数(顶层为跃层或阁楼时,标注为N+1)、定位(坐标或相互关系尺寸)及角点轴号;

5、拟建建(构)筑物退界距离、后退建筑控制线距离、与基地内外的建(构)筑物的间距;

6、场地竖向设计标高,建筑主要出入口处地坪标高,北檐口、建筑最高点(位于建筑控高区)的标高;

7、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六条总平面图尺寸标注及文字说明

1、拟建建(构)筑物与用地边界、规划外部条件、建设控制线及地块内部道路的相对距离,应标注外墙边(含外墙装饰挂板、玻璃幕墙)与上述控制线的相对尺寸;

2、建(构)筑物间的距离,应标注外墙与外墙之间的净尺寸,非平行布置的建筑物应标注最近部位的距离;

3、相对距离的标注尺寸采用“≥”号加尺寸数据表示,数据精度控制在小数点后一位,实际控制尺寸应大于地形图测算尺寸0.5米。

4、绿化用地、室外停车场、底层架空层、顶层设置阁楼或跃层、需要拆除的建筑等应用文字标明。

第七条对于分期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的绘制要求

1、应划分各期建设的区域范围,注明建设时序;

2、公共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名称或编号、位置及规模;

3、分期建设建筑面积汇总表;

4、对未报待建的建筑用粗虚线绘制,并与报建项目有所区分。

第八条建筑单体的平面图绘制内容及要求

1、注明各层建筑面积,标注房间、阳台等主要功能区的名称;

2、室内停车库应当标明车辆停车位、停车数量、车道、行车路线、出入口位置及尺寸等,并注明有效停车面积;

3、注明轴线间尺寸、门窗洞口尺寸、外轮廓总尺寸、墙身厚度、柱(壁柱)截面尺寸、外墙装饰用挂板及玻璃幕墙外挑尺寸。

第九条建筑单体的立面图绘制内容及要求

1、与平面图对应的各方向立面应绘制齐全,内部院落或看不到的立面可在相关剖面图上表示;

2、绘制立面外轮廓、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位置,两端标注轴线编号;

3、标注建筑总高度、楼层位置辅助线、楼层数及关键控制标高(女儿墙或檐口、建筑最高点等);

4、标注外墙面装饰材料名称及色彩。

第十条建筑单体的剖面图绘制内容及要求

1、剖视位置应选在内部空间较为复杂、具有代表性的部位;

2、标注建筑总高度、层高、门窗洞口、室内外高差、阳台栏杆高度;

3、标注阳台、飘窗及空调搁板的水平悬挑尺寸,标注外墙装饰用挂板及玻璃幕墙水平悬挑尺寸;

4、标注室内地面、楼面(含地下室)、屋面、阳台、平台、雨蓬、屋面檐口、女儿墙顶、高出屋面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标高,主要出入口处室外地坪标高。

第十一条结构基础平面图图纸绘制内容及要求

1、基础平面图应绘出定位轴线、基础构件(包括承台、基础梁等)、砌体结构墙、柱的位置与尺寸;

2、采用桩基时,应绘出桩位平面位置、定位尺寸。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颁布的《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总平面图(核准定位图)绘制规定(暂行)》(宁规字〔2005〕194号)停止执行。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1 总则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公共设施的分级

【2018最新】穆哈宁诉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实用word文档 (3页)

【2018最新】穆哈宁诉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实用word文 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穆哈宁诉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不服道 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 穆哈宁诉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X)苏行终字第0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穆哈宁(英文名:MOHAMED MBARAKA),男, 1974年3月28日生,国籍为坦桑尼亚(TANZANIA),护照号码为A0039744, 现为南京大学留学生,住南京市上海路156号1幢401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地址在南京市江苏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邓兴龙,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钟儒盛,该大队干部。 委托代理人钟怒涛,该大队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兆秀,女,1938年7月5日生,汉族, 住南京市童家巷50号-11。 上诉人穆哈宁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以下简称五大队)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X)宁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X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举证、质证认定:201X年6月8日4时50分左右,无驾驶执 照的穆哈宁酒后驾驶无牌照的“港田125”型二轮摩托车,沿南京市湖北路由 北向南行驶至57号附近,在左侧机动车道将由西向东横穿道路并已走至道路中心线东侧的陈兆秀撞倒,致陈兆秀重型颅脑损伤、右小腿开放性骨折,经法医 鉴定为重伤。201X年6月8日凌晨5时,五大队接到群众报案后,立即与南京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管局)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 和其他调查取证工作。当日,五大队根据市交管局的交办案件通知予以立案, 后于201X年6月17日作出第02506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责任认定书认定:穆哈宁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逆向行驶造成事故,其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 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陈兆秀不负此事 故责任。穆哈宁不服,向市交管局申请重新认定,市交管局于201X年7月26 日作出第201X160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决定书,维持了五大队所作的责任 认定。穆哈宁不服,于201X年9月2日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实名制管理流程

实名制管理流程 第一节总则 为了搞好企业实名制管理,使公司各项工作更加科学化、正规化、规范化,我们以《劳动法》、《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宁建社征字【2011】14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节工作步骤 ) 一、员工招聘 1、务工人员的招用,必须由劳务公司依法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 2、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被录用之日起十五天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务工人员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学历证,暂住证等复印件(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原件备查),到公司统一备案。 3、招收范围:熟练的技术操作工,有中、高级技能职称的操作工优先录用,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具备行业执业资格证。年龄18~55岁,身体健康。 4、合同期限:务工人员固定期限合同最长不超过一年,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起止时间必须明确具体,合同期满应及时办理手续,离开公司办理注销手续。 、 5、岗前培训: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

在岗深造培训教育以及普法维权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实名制备案步骤: 1、备案预约单(1份;输入信息后系统直接生成)。 2、发包方承接工程已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施工许可证、交易备案证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任选其一);招投标项目还需携带已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原件(1份)。 3、《合同》(含工程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副本(3份)。 ! 4、系统打印出的加盖企业公章的《合同用工备案花名册》(3份)。 5、备案人员身份证复印件(3份;网上已认证通过的人员可不提供) 6、备案人员劳动合同。 7、备案人员岗位证书。 8、备案人员参加普法维权及培训后考试合格的试卷。 三、进场施工: ; 1、具备实名制备案证; 2、具备实名制备案花名册; 3、具备进场施工员工花名册; 4、具备上岗证管理台帐。 四、考勤、人员流动记录: 1、每周按时填报进离场表; 2、根据进离场表更新花名册;3、参照更新花名册以及实际情况制定月考勤记录表。 五、月度工资结算支付: 1、根据进离场表、更新花名册以及考勤记录制定月工资支付表; 2、月度工资支付不得低于北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3、月度工资支付必

江苏(南京)-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2007)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56号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2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蒋宏坤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 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规划许可。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对城市规划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 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修订后或者必须对分区规划进行调整、修订的,市规划管理部门 应当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区、县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总则和执行细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其中,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 进行修订的,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对总则的非强制性内容以及执行细则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口

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卫规[2014]3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4.09.19 【实施日期】201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 息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宁卫规〔2014〕3号) 各区卫生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人均预期寿命”是评价城市居民健康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市政府将其列为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奋斗目标之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登记和报告工作,是计算“人均预期寿命”的唯一方法。我市自1981年开展该项工作以来,在各区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的通力协作下,该项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为进一步推进工作实效,2008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和市卫生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病伤死亡原因报告制度的通知》(宁公发[2008]12号、宁民殡[2008]9号、宁卫[2008]5

号),强化了我市《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使用和报告工作的规范。 近期,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转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综合[2014]7号)。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工作现况,经研究,现印发《南京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有不一致者,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南京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南京市卫生局 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民政局 2014年9月19日 附件: 南京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制订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现为加强部门协作,规范工作流程,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具体如下: 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与报告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全市各医疗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

最新《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规定》及政策解读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及政策解读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宁规规范字〔2018〕3号)(以下简称《规定》)定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标准,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筑工程(含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工程,下同)对照竣工测量成果、房产测绘成果、地籍测绘成果及现场情况,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内容,是否在土地权属范围内的情况进行核查和确认。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核实的管理工作,其设立的派出机构及受委托执法单位具体承担本辖区内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江北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对申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依据《南京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竣工测量技术规程》(宁规字〔2018〕119号)的要求进行竣工测量并编制《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 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平面图

用地边界及坐标(可套用规划核准电子图)、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共配套设施及配套市政附属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及各类控制线距离(可套用规划核准电子图)、建筑间距、场地竖向标高、围墙、道路、绿化(集中绿地应单独标出区域)、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起坡点位置、停车位置等。 (二)建筑单体实测图 1.竣工剖面、立面图: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檐口出挑宽度、室内外地坪标高等。2.建筑分层平面布局图:建筑单元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场地;地下空间的平面、立面,以及地下功能区分布图。 (三)面积测算 1.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建筑基底面积、集中绿地面积; 2.建筑面积:按房产测量成果填写地上、地下建筑面积; 3.折算面积:比对核准图,确定建筑工程超面积、超层高、超尺寸、超比例情况,制作建筑工程超建建筑面积折算表。 (四)配套市政管线 测量管线长度、走向、线位、埋深、间距、中心线、管径、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图等。(五)与规划许可内容的比对情况 1.依据面积测算结果,比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制作建筑工程竣工测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比较表。2.与核准图不一致地方的以云线标注。 (六)对建筑工程验线成果报告的复核结论 建筑间距、退让距离在允许误差范围内(0.20米)的,视为验线成果报告合格。 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测量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时应当铺设到位,且尚未覆土。

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交易版(房产局编制)

合同编号: 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自行交易版)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印制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是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化房屋租赁行为。 2、本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各方当事人应当出示必须由本人提供的身份资格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3、本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全部条款,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在合同中对其进行明确约定。 4、本合同文本中凡带“□”的选项,应在选择项前的“□”内打“√”,并在未选择项前的“□”内打“×”。 5、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各方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甲乙双方或委托的经纪机构应当到该房屋所在地的区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双方应按规定向原受理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 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交易版) 甲方(出租人):【】号码: 乙方(承租人):【】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房屋权属状况 1.1、房屋坐落于本市区,

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内容与权证记载一致) 1.2、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权证编号:,房屋在本合同签订前□已/ □未设立抵押。 1.3、甲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或授权,拥有房屋合法出租权利。 1.4、乙方已充分了解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甲方权益。 第二条租赁用途 2.1、租赁用途为,租赁面积为(□全部/ □部分)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租赁部位为。 2.2、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约定居住人数为人,且人均租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租赁期限 3.1、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年个月。 3.2、租赁期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 3.3、租期届满后,乙方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于租期届满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 4.1、房屋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大写)元整(¥:)。 4.2、乙方应按(□月/ □季/ □半年/ □年)向甲方支付房屋租金。第一次支付租金时间为年月日;以后乙方应在本次租金到期日的日前向甲方支付下期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 □转账/ □。

实名制管理制度.doc

实名制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的动态管理,更好的落实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工作,防范工资纠纷,维护务工人员权益,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五清”目标的管理制度。 一、凡进入本项目施工的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实施实名制管理(包括项目部管理及后勤人员)。 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数据通过IC卡进行采集,IC 卡由各班组配合项目部或劳务公司配合项目部统一进行登记发放使用。 三、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明确分隔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所有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唯一的考勤机通道刷卡后进入施工区域作业。 四、施工班组应在作业人员进场前向项目部安全科上报作业人员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籍贯、民族、政治面貌、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工种、户籍家庭住址、现居住地等情况。 五、项目部在作业人员办理进场登记后2 天内,及时发放IC卡,并在作业人员进场后3天内,建立或补充完善对应的人员花名册,人员花名册应反映人员基本信息,并明确注明人员进场和离场时间。 六、作业人员遗失IC卡的,应在核实后及时报项目部或劳务公司补办,并负责做好相关数据街接。作业人员出入施工区域必须刷

卡考勤,刷卡考勤记录作为其工资发放和解决劳资纠纷的重要依据。 七、作业人员在本工程项目工作结束、离开项目前IC卡上交班组长。作业人员退场后,项目部应及时在人员花名册上注明其离场时间,在员工登记表中注明工资结算情况,并在务工人员信息系统中及时输入离场时间。 贵州建工延能化职工住宅工程项目部 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1日

南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地区建设行为的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农村建设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农村地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集体土地上各项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直属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地区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高淳县和溧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地区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规划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项建设活动应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其中,工业企业应进入规划批准的工业园区统一建设;新建村民住宅应在规划布点村庄集中建设。 第五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农村地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划管理机构,保障规划管理经费的落实。 第六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与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城乡规划的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应申请办理规划意见: (一)涉及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 (二)现状集体建设用地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规划意见的。 第八条申请办理规划意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报告、村(社区)委员会意见、拟选用地的现势地形图(或地籍图)和其他指定图件,并填写申请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上级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其中,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镇人民政府应出具初审意见。 规划管理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同意的,核发规划意见。规划意见的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用地规模、有效期和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规划意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第九条规划意见有效期为12个月。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有效期内取得国土部门的用地规划审查意见。逾期未取得的,该规划意见自行失效。 第十条乡镇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集中新建农村村民住宅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规划条件(办理规划意见时已领取规划条件的除外),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其中,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镇人民政府应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规划条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复文件; (二)使用集体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拟建用地的现势地形图(或地籍图)。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规划条件之后方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 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12个月,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有效期内申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逾期未申报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 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8]74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8.01 【实施日期】201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8〕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日 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2018年7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等行政单位,以及总工会、工商联、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不影响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情况下,将本单位房产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实行从严控制,公开操作,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进一步规范房产出租程序,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监管,严格责任追究。

项目部实名制管理台帐

实名制管理 台 帐 项目部年月日

目录 1、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规定 2、2017年实名制管理目标与计划 3、实名制申报管理流程 4、实名制管理组织机构图 5、项目施工作业实名制管理领导小组成员 6、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考勤、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7、农民工工资发放流程图 8、2017年项目部实名制管理工作目标与计划 9、项目部实名制管理制度 10、项目部刷卡制度 11、实名制管理员职责 12、项目部实名制管理监督检查计划及评分

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规定 1、公司将根据本通知相关规定,对各项目部施工工作人员实名制执行情况列入施工生产月度检查范围,检查结果与项目部安全行为、信息化运行“同考虑、同奖惩、同兑现”。检查内容包括:单项工程承包协议、劳动合同、信息录入上传、考勤刷卡及工资发放等执行情况。本通知未涉及事宜,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2、项目部实名制管理员须每月十日前对施工作业人员上月市民卡办理及刷卡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公布。对各班组施工作业人员当月工资明细表需事先经项目部实名制管理员核实市民卡办理和考勤刷卡情况,并签署相关审核意见后,方可进行当月支付。 3、项目部对施工作业人员上班未按规定要求刷卡考勤的,处50元/天的经济处罚,对各班组未及时申报办理市民卡的,处100元/人的经济处罚,对各班组未按规定刷卡考勤的施工人员进行罚款,将在当月工资款中按实予以一次性扣除。 4、对各项目部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影响主管部门对本公司实名制管理信用动态考评结果的,或影响所在项目省市文明工地申报的本公司视具体情况对其降低其资信等级,或终止合作协议,并保留主张所涉经济损失的权利。 5、若因公司相关人员工作措施不力,导致民工实名制管理不到位,引发施工作业人员恶意讨薪不良事件,或影响公司信用考核和工程评优的工程将视事件具体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按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司相关规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2007)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2007)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15 【实施日期】2007.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56号)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2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规划许可。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对城市规划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

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修订后或者必须对分区规划进行调整、修订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区、县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总则和执行细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其中,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修订的,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对总则的非强制性内容以及执行细则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应当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或者规划设计要点。 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特色地段等特色意图区(以下简称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第八条市区、县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由其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

南京市公安机关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

南京市公安机关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江苏公务员考试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主要考察从事公务员职业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潜在能力,通过测试选拔出能够胜任公共管理工作的优秀人才。测试内容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能力、判断推理能力、数理能力、常识应用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更具体的,我们来看看江苏公务员考试课程是如何设置教学的。 点击这里可以 >>> 在线咨询。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公务员局批准,2016年,我市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336名,根据《江苏省公安机关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南京市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精神,特制定本简章。 一、考录职位 考录职位及要求详见《南京市公安机关2016年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职位简介表》,可通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南京人事考试网查询。 二、报考条件和报考要求 (一)报考条件 报考南京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需符合南京市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规定的有关条件,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志愿从事公安工作,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和忠诚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2、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 3、符合招考职位所规定的专业、学历等条件和要求;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5年1月11日至1998年1月17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0年1月11日以后出生); 5、身体健康,体貌端正,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

(完整版)实名制管理办法(1)

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规范项目部劳务分包和用工行为,促进项目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水平的提升,根据“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等各项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公司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公司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一、成立实名制管理小组 分管领导:李玥 组长:陈亚军 副组长:葛启元吕钢 组员:张媛吴宁章国兵张国强房寿萍 责任部门:人力资源部 二、项目进入实名制管理流程 方式一:由建设方缴纳社会保障费 项目取得中标通知书→建设方缴纳社会保障费(具体缴费要求参照《关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实施)→建设方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方向建设方索取社会保障费缴纳收据→施工方前往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人员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工管中心)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中标项目正式进入市实名制管理流程。 方式二:由施工方缴纳社会保障费 项目取得中标通知书→由施工方直接缴交社会保障费(目前缴费比为工程中标价的0.42%,缴纳内容为社会保障费中的大病,

工伤保险部分)→施工方前往工管中心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中标项目正式进入市实名制管理流程。 三、实名制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1、人资部: (1)建立并完善实名制管理制度。 (2)与工管中心核实各项目社会保障费缴纳费用及流程。 (3)与纳入实名制管理的项目部签订实名制管理协议。 (4)落实并监督项目部工资发放、考勤、工伤、体检等实名制日常管理工作。 (5)依照工管中心出台的实名制动态评价表(附件一)跟踪项目得分情况。 (6)按季度对实名制管理各项目的分数进行评估,不合格项及时向项目部开具整改通知单(附件二)并限期整改。 (7)定期组织项目部实名制管理员及负责人召开实名制管理会议,完善项目部实名制管理相关事宜。 (8)定期组织召开公司实名制管理小组会议,及时向领导及各部门汇报实名制管理情况。 2、财务部: (1)审核项目部每月工资发放额并汇款至劳务公司账户。 (2)社会保障费汇缴及退款相关事宜。 (3)项目部季度考核分数不达标导致扣款的,由财务部在项目年底奖金中扣除。 (4)定期参加公司实名制管理会议,及时了解公司实名制管理动态。(5)完成部门与实名制相关各项事宜。

人员实名制管理流程示意图

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人员实名制管理流程示意图 人员招募 对班组人员进行选择,符合用工条件的方可进场: 1、年龄要求:18- 55周岁; 2、健康要求:符合行业要求,无疾病; 3、法律要求:无犯罪、未上建管处黑名单等。 人员进场 1、由施工队劳务管理员对入场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技能证、特殊工种证件、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合格后做手续的签订:职工须知、委托书、个人劳动合同书、个人安全协议书的签订,不得代签。 2、人员进场上交本人清晰的有效证件复印件,由劳动力管理员对所有人员分班组登记编制花名册; 3、所有人员接受入场教育,并且进行试卷考核 4、施工队统一组织所有人员照相 5、接受施工队的普法维权培训、考试 6、及时到建管中心进行实名制备案 人员实名制管理建立 1、配合总包方做好现场的封闭管理工作,现场施工人员必须办理牌,凭牌出入。 2、进场 人员花名册的编制,并同时建立人员的周报表(含每周的场、离场表)3、及时为每位职工办理暂住证 4、岗位证书管理,严格审查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对于无证人员时到相关培训机构办理培训5、为每位职工办理床头卡,并且要求有人员流动时及时办理和修,对于丢失的在2日内补办到位 6、建立考勤表,劳动力管理员每日对施工人员做好考勤记录,每进行核对,月末有工人本人签字 7.每月25日后及时做好职工工资表,且与考勤表、花名册人员一致必须有职工本人签字、施工队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 人员实名制管理 人员实名制管理流程示意图人员的身份证、胸牌、床头卡、个人劳动合同书、技能证、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必须名称一致,真实相符,需要签字的必须是本人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修正).doc

#分类号=42201 d32a2400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70925 #实施时间=19900618 #失效时间= #内容分类=城市规划 #文号=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修正) (1990年4月7日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1990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7月30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3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即南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严格控制主城规模、合理发展卫星城镇和其他城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各项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任何建设不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四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工程的立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五条南京市规划局是南京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定权限内负责本区、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南京市公安局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须知

一、《特种行业许可证》行政审批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第41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对拍卖业、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实施行政审批,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程序 1、根据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审批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申办特种行业单位须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分、县局治安管理部门提请立项审批。 2、经审核同意立项的申办单位,初审基本符合开办条件后,由审批发证公安机关告知须提交的材料,发放《特种行业开业审批登记表》等相关开办审批表格。 3、申办单位提交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所需文件、证明资料(含公安机关《立项审批表》、《特种行业开业申请登记表》等)。 4、审批发证公安机关勘验申办单位经营处所安全条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需提交资料目录 1、申请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报告; 2、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3、政府或授权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4消防部门安全合格证明5、治安安全防范等规章制度; 6、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拍卖行业专职拍卖师)的资质政审等材料; 7、经营处

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使用协议;8、营业场所平面图和位置图;9、企业经济性质证明材料;10、相关审批开办表格。 四、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期限 申办单位到审批发证公安机关提出开办立项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发证公安机关给予是否同意立项的答复。 经审核同意立项的申办单位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后,由立项审批公安机关对其经营处所开办条件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合计三十个工作日。 五、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权限 根据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审批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南京市公安局《办理特种行业开办、变更审批手续须知》,旅馆业、典当业、拍卖业、公章刻制业等行业的开办审批权限为: (一)、旅馆业:1、市局审批核发星级、涉外宾馆、饭店《特种行业许可证》; 2、分局审批核发除市局审批发证外的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3、县局审批核发辖区内所有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典当业:由省厅审批,市局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公章刻制业:1、省厅审批核发原子印章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2、市局审批核发除省厅发证外的其他刻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介绍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介绍 姓名:周金良。 职务:南京市住建委主任、工委书记。 简历:男,汉族,江苏常州人。1962年8月出生,1981年8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江苏省委党校区域经济学专业毕业),中共党员。历任南京钟山水泥厂副主任,南京市建委副处长、处长、处长兼市城建控股公司总经理,南京市建委主任助理、副主任、工委委员,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南京市建委主任兼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南京市建委主任、工委副书记兼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南京市住建委主任、工委副书记兼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南京市住建委主任、工委副书记,现任南京市住建委主任、工委书记。 工作分工:主持住建委、住建工委全面工作。 姓名:郭宏定。 职务:南京市住建工委专职副书记(正局) 简历:男,汉族,江苏高邮人。1961年11月出生,1985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博士生学位(东南大学结构工程专业毕业),中共党员。历任东南大学辅导员、教师、招生办主任、学生处副处长、人事处处长、人才交流中心主任,南京市建委主任助理、副主任、工委委员,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副书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局长。现任南京市委住建工委专职副书记(正局)。 工作分工: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党建、人才、统战、社团、民族宗教、创业和再就业等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新闻宣传、文明创建、工会、妇女和共青团等工作;负责系统政风行风、委机关党建和作风建设、委信息化建设、“智慧南京”创建等工作;协助主任、书记做好干部、人事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等工作;负责建设类中专学历和职工技能培训教育;负责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分管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处(团工委)、机关党委、《现代城市研究》编辑部、市城建中等专业学校(市城市建设培训中心)、市建筑职工大学、电子政务信息中心、新闻中心。 姓名:赵正嘉。 职务: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 简历:男,汉族,江苏兴化人。1960年3月出生,1978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南京工学院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毕业),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

实名制管理员岗位职责

实名制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按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登记; 二、按规定办理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和大病医疗保险; 三、悬挂实名制管理制度、流程,实名制管理员岗位职责公示牌; 四、向施工作业人员发放实名制宣传册,并在施工现场张贴宣传画,播放宣传片。 五、齐备实名制设备,按规定申报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信息,并及时更新进场、离场信息; 六、通过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申办施工作业人员的市民卡,在领取市民卡后及时发放。 七、安装市民卡考勤机,管理并监督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市民卡考勤; 八、制作施工作业人员工资表,及时上传至实名制管理平台; 九、项目现场如有人员发生工伤,应及时申报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做好后续申报工作。 十、组织农民工参加体检工作。

实名制管理制度 一、项目开工前必须办理登记手续,进场三日内上传实名信息及申请办理市民卡(办过市民卡的不再办),信息变化的需三日内更新;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直接申领市民卡,否则需进行相关培训后才能申领;明确实际用工单位并注明用工合同期限。 二、实名制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户口性质、身份证号码、电子照片、家庭住址、在本市的暂住地址、联系电话、进场及撤场时间、工种、持证情况、文化程度、培训记录、政治面、婚姻状况、身高、工资、考勤、个人信用等。 三、市民卡有放工企业到市征管处领取并负责发放,由施工作业人员本人保管。 四、施工作业人员首次申办市民卡的,免交制工本费;遗失或损坏的,由施工企业或个人申报补办,并按规定缴纳制卡工本费。 五、市民卡整合了社会保障卡、金陵通卡和银行卡的功能,作为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载体,施工作业人员可持市民卡用于看病就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办理工资发放、进场刷卡、乘坐公交或地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 六、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职业资格证书的施工作业人员可直接申领市民卡。其他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参加施工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施工质量、权益保障及市民卡素质等基本知识的培训后申领市民卡。 七、电子照片按证件照标准采集,具体要求如下:正面免冠彩色,头像居于正中;与照片边框留有少许间距,头部约占照片尺寸的3/4;背景为一色底;确保光线充足,避免面部或背景出现阴影、白光;人像清晰、神态自然,衣着得体,无明显畸变。 八、施工企业凭《建筑业施工作业人员领取市民卡申请表》、本批次领卡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所持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申报的培训记录至市政管处领取市民卡。 九、各劳务经理(班组长)配合实名制管理员及时将市民卡发放到施工作业人员手中,不得扣留。施工作业人员领卡时应校验本人身份证原件,并签字。 十、因施工作业人员离场而无法将市民卡发放到本人手中的,施工企业应及时将未发放的市民卡交回市政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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