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表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表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表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表

申办机构名称

申办机构地址

申报者(单位或个人)

联系电话

填表人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云南省教育厅制

填表说明

一、填表要求

1.填表人应当认真阅读说明,严格按填表说明填写本表。

2. 填表要字迹工整、清楚,一律使用钢笔或碳素笔,也可电脑打印。

3. 所填各项内容需真实、准确无误。

4. 本表一式五份,学校自存一份,审批部门二份,其他相关部门一份。

二、填表说明

5.拟定名称:机构章程规定的和民政部门核定的机构名称。

6.拟注册地址:机构章程规定的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7.拟任法定代表人:代表申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拟任负责人:代表教育机构行使职权的、按照机构章程合法拟聘的校长或行政负责人。8.办学类型:向审批机关申请的学校类型(如幼儿园、小学、中学、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等)。

9.办学内容:向审批机关申请的办学层次、形式。

10.办学规模:拟定的最大在校生规模。

11.注册资金:申办者为申办教育机构而准备的有合法有效证明的资金数额。

12.固定资产:申办者为申办教育机构而投入的有合法有效验资证明的固定资产总值。

13.招生范围: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学校,应为全省范围。14.所有表格不够填写的,可自行加页。

三、报送要求

15.表1-表9在申办时报送,表10在申办机构批准设立后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再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表1申办教育机构基本情况

表2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注:需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户籍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表3拟任负责人(校长)基本情况

职称证书及其复印件、任职资格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表4 申办的民办教育机构董事会成员情况

注:需附上董事会会议纪要和决议,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开会的时间、地点、人员、议题,内容(比如将表决通过章程等事项)等;二是形成的会议决议,对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的选举确定情况,章程通过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表5 拟聘任教职工基本情况

注:拟聘任教职工要提供身份证、学历证、职称或技术等级证、教师资格证及其复印件;财会人员要提供会计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如需要可加页。

表6申办的民办教育机构领导成员情况

表7申办的民办教育机构内设机构设置情况注:如需要可加页。

表8 申办的民办教育机构基本办学条件

表9申办和审批意见

表10印鉴样式及证照登记情况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 各镇(区)中心学校,各民办培训机构(学校): 为促进我县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湖北省民办学校年检办法(试行)》(鄂教规〔2011〕8号)、《襄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修订)》(襄教〔2014〕3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通知如下: 一、规范民办培训机构例行检查 (一)检查对象:有机构招牌、有固定场所、有稳定师资和生源的全县所有民办培训机构。 (二)检查要求:检查组深入实地,依据附件一内容进行检查。 (三)结果运用:对存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民办培训机构(学校)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二、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年度审验 (一)年审对象:获得“南漳县民办培训机构(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培训机构(学校)。 (二)年审要求:依据附件二要求提供年审资料。 (三)结果运用:年度审验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

“不合格”四种。县教育局对年度审验“优秀”、“合格”和“基本合格”的机构(学校),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结论戳记,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年审合格以上等次的民办培训机构(学校)名单。 三、规范民办培训机构评估办证行为 (一)评估对象:提交评估申请,经县教育局初评基本符合评估标准的民办培训机构。 (二)评估要求:依据《南漳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评估标准》(附件)三实施评估。 (三)评估程序:1、自查申报。向举办地所在镇(区)中心学校提交评估申请及自评报告(附件四)。2、材料审查。县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对申请材料及自查报告进行初审。3、实地评估。教育局组织专班对初审合格的培训机构(学校)进行实地量化考核。 (四)结果运用:经评估合格的培训机构(学校),县教育局颁发“南漳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办学许可证”。四、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管理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必须在举办地所在的中心学校进行申报,以镇(区)为单位统一建档管理。有多地分设机构(分校)的,在总部所在地申报。(二)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凡是存在突出安全隐患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不服从教育行政部门

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eb1519633.html, 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作者: 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12年第04期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 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继续教育、教育类培训、教育中介服务等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设置。 第三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校长(负责人),校长(负责人)应具 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长(负责人)任职应报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其 中,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负责教学的副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熟悉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有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人数 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教师资格的专任教师省级审批的应当不少于20人,州(市)级审批的应当不少于15人,县级审批的应当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人数应当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5%。 第六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有专职行政、财务、教务、学生管理人员,其中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第七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有一定的招生规模。 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首次招生专业应在3个以上,2年后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500人。建校3年后,招生专业应不少于5个,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800人。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首次招生专业应在2个以上,2年后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建校3年后,招生专业应不少于3个,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500人。

培训学校办学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 ×××市教育局: 根据×××市教育局对民办培训机构的审批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伟大战略,提高我市学生综合素质,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法》有关规定。本着能够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一份力量,我们经过深入调查、反复论证,也进行了充分的准备,现特申请开办(学校名称),具体情况如下: 一、举办者:(举办者的基本情况) 二、机构拟定名称:(名称应经过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的核准) 三、机构地址:(具体到街道楼栋和房号) 四、办学思想:我校本着以孩子为主,为孩子的一切努力做好工作,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以专业要求学生打下扎实的学习基础:知识面较宽,适用性较强,在培养学生学习过程中,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有效的学习策略,提高自主学习能力。 五、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六、办学性质: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 七、办学内容:(主要培训的内容)

八、办学层次:非学历培训机构 九、办学形式:短期、业余 十、办学条件:我校占地面积240平方米。设立教室6间,办公室1间,学习环境优雅。学校配备教学中所需的教学设备:液晶电视、电子白板、电脑等。共有6名专职教师,其中4名英语教师,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均取得教师资格证书;2名口才教师,管理人员2名,均具有专科科文凭,有5年以上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经验。 十一、内部管理体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设置校委会管理机构。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负责学校日常管理等工作。 十二、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办学经费主要来源于个人出资,自筹资金5万元。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专用银行帐户。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买、教职工工资、福利、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聘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 本人是一个对民办教育具有浓厚感情且有十年民办教

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基本要求

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基本要求 一、基本条件 设置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须有建筑质量验收合格证书、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书以及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安装电子监控和报警系统;提供住宿、餐饮的须提供卫生合格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学校租赁办学场地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在商务沿街房或商务楼内办学的,原则上使用1-3层独立的楼层。不得租借以下房产作为校舍:(1)地下室、车库、违规建筑;(2)临时性简易建筑;(3)危房、厂房、居民住宅、宿舍楼内和转租的场所;(4)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学校的校舍;(5)其它不适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房屋。 2、举办者要有合法、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其中将不少于50%(户口属青州以外的100%) 的注册资金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本金归培训机构所有,主要用于出现办学风险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及其他应急费用。

3、举办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所聘教师须具备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教职工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5人,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保安不少于3人。 4、分校设立。在本市内另设机构的可称为分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办学与法律责任由原学校负责。跨地区设立的分校须达到独立学校的办学条件,经当地教育部门批准方可举办,实行一校一证。 二、提交材料 申请举办培训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 1、拟举办教育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举办者须先到民政部门预先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然后向拟设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办学申请)。 2、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可行性论证、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含电子版)。 3、办学申请登记表(一式3份,含电子版)。 4、拟举办教育机构的章程(一式3份,含电子版),(体现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 5、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以及举办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

民办培训机构办学章程

职工教育培训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培训中心定名为“职工教育培训学校”。 第二条本培训中心由宜昌集团出资举办,以 相关专业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培训中心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培养技术人才为己任,理论教学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坚持诚信办学的宗旨,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本培训中心自觉接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管部门、省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培训中心地址:,邮编:。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培训中心办学的业务范围: 。 第七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层次为:人员短期培训。 第八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对象为:。 第九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形式为:短期培训。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培训中心实行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制。本中心最高权利机构是省职工技协服务部,培训中心主任在省技术维护局职工技协服务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本培训中心举办者的权力与义务 1、举办者具有如下权力: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请审批成立本培训中心的申请和方案,及以后本培训中心重大变更事项方案。 (2)决定本培训中心主任的任免和考核。 (3)决定本培训中心行政机构设置。 (4)监督本培训中心主任行使职权,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奖惩。对培训中心主任实行期终审计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培训中心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效果等教学活动进行评价,以保证培训中心按照建设宗旨进行发展,确保培训质量,并维护本培训中心声誉。 2、举办者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监督本培训中心遵纪守法、依法办学。 (2)提供举办本培训中心的启动资金和必要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 第十二条本培训中心主任具有如下权力与义务: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教育厅公告) 第 1 号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已经 6月13日云南省教育厅第8次厅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5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审批管理 (1) 第三章办学管理 (6) 第四章年检评估 (8) 第五章变更管理 (10) 第六章办学终止与机构注销 (11) 附件1 (13) 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13) 附件2 (15) 云南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指导标准 (15) 附件3 (17) 云南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指导标准 (17) 附件4 (19) 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办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教育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历、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指导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办学者的积极性。 第二章审批管理 第四条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在校外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和培训,应当经学校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举办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日常教学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负责

培训机构转正申请书范文(精选多篇)

培训机构转正申请书(精选多篇) 第一篇:教育培训机构转正申请书 转正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我于2014年05月06日进入新伯乐教育机构,根据机构的需要,目前担任二年级带班一职,负责二年级晚托工作和部分教务工作。 本人工作认真、细心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勤勉不懈,极富工作热情。除此之外本人性格开朗,乐于与他人沟通,能和学生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与家长能较好的交流。有很强的团队协作能力,责任感强,能确实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和同事之间能够通力合作,关系相处融洽而和睦;而且还会积极学习新知识、技能,注重自身发展和进步,两个多月来,我在陈老师和领导们的悉心教导,以及同事们的热心帮助及关爱下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综合看来,我觉得自己还有以下的缺点和不足: 一、思想上个人主义较强,对于自己的想法比较的执着,显得不是很谦虚谨慎,但是我会努力改正不足,尊重服从上级安排; 二、有时候办事不能很好的控制自己的情绪,在孩子面前可能就会暴露自己的不足,言行举止没注重约束自己; 三、工作主动性发挥的还是不够,对工作的预见性和创造性不够,工作经验还很匮乏,离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四、对于一些问题学生的解决方法还有待提高等等。 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会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其他领导、同事学习,我相信凭着自己高度的责任心和自信心,一定能够改正这些缺点,争取在各方面取得更大的进步。 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试用人员在试用期满两个月合格后,即可被录用成为公司正式员工。且本人在工作期间,工作认真、细心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勤勉不懈,极富工作热情;性格开朗,乐于与他人沟通,具有良好和熟练的沟通技巧,有很强的团队协作能力。因此,我特向公司申请:希望能根据我的工作能力、态度及表现给出合格评价,使我按期转为正式员工。 来到这里工作,锻炼了我的耐心,提高了我的责任心,唤起了我的童心。我最大的收获莫过于在敬业精神、思想境界,还是在教师素质、工作能力上都得到 了很大的进步与提高,也激励我在工作中不断前进与完善。我明白了企业的美好明天要靠大家的努力去创造,相信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企业的美好明天更辉煌。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努力上进,希望上级领导批准转正。 申请人:程雪梅2014年6月26日 第二篇:培训机构试用员工转正申请书 转正申请书--彩虹公司

北仑区民办教育机构设立申请表

北仑区民办教育机构设立申请表

北仑区民办教育机构设立申请表 举办者地址电话 拟学校 名称 办学类型 法人代表年龄文化程度电话 校长 (园 长) 年龄文化程度电话 办学地址产权归属 房屋、消防安全证 明 学校面积㎡ 仪器设备教室(间) 举办者出资 (万 元) 办公室(间) 教职工情况 教师(人)其他人员(人) 专职兼职教师资格证管理财会后勤 办学范 围和项 目 办学层次和规模

申请理由申请人: 年月日 所在地乡镇 负责人: (盖章) 年月街道意见 日 审批机关意 见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注: 此表一式2份,审批机关、举办者各1份。

编号:浙江省幼儿园审核登记表 幼儿园名称 主办单位(主办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浙江省教育厅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填写要求字迹端正清楚,所填内容必须真实。 二、“幼儿年龄”一栏,应填周岁,以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算周岁。 三、“办学性质”、“园舍产权性质”、“办园形式”、“园舍状况”、“建筑结构与材料”以及“玩具配备等级”在的选项后打“√”,如属于“其它,则在栏目内写明相应的情况;“户外场地”栏除“生均面积”外,其余填“有”或“无”。 四、“经费”一栏中,“来源”是指幼儿园得以维持的、稳定的、经常性经费渠道。 五、“申报与审批”一栏中,审批机关应写明“经审核,同意核发办学许可证”、“经审核,暂缓核发办学许可证”或“经审核,不予核发办学许可证”。 六、申报时应填写表格一式三份,由申报单位、审批单位、备案单位各存档一份。

一、概况 幼儿园名称 幼儿园地址 幼儿园电话邮政编码主页网址电子信箱 办园性质教 育 部 门 办 集体 办 民办 其 他 部 门 办 园舍产 权性质国有自有租赁其它 主办单位 (人)名称 园长 姓名电话职称 建园时间电话 目前等级 办园形式全日制 半 日 制 审批时间寄宿制其他 总数大班中班小班混龄班学前班托班婴儿班 班级数 幼儿人数 幼儿年龄(岁)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省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订依据) 为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和管理,规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省教育厅主要职责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围)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历、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指导思想及要求) 依法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积极促进民办教育健康、科学、有序、和谐发展。 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贯彻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四条(管理部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指导职责,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办学者的积极性。

第二章审批管理 第五条(审批围) 凡在我省围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必须依法按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在校外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和培训,须经学校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到举办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所在地教育部门申请办学许可,日常教学工作纳入审批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审批主体)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负责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审批权限) (一)本科学校(院)、特殊类高等专科学校(师、医药)和成人高等学校由省教育厅初审,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由省教育厅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三)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自考助学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冠名“”、“省”或“学院”的教育机构,由省教育厅审批。 (四)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成人高中学校,冠名“××州、市”的其他教育机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初等教育及以下教育机构、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

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附件1 多伦县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项目标准 1.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具有法人资格且法人具有中国国籍,在 国内定居,无不良记录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举办者或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2.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具有中国国籍,信用状况良好;其中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3.涉及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的出资 数额、方式及比例,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1.一般由“审批机关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学校类别(培机构名称训、补习、专修、进修学校等)”组成; 2.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 等字样;且外文名称是否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1.机构的名称、举办者、地址、法人属性; 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的规则; 3.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4.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章程 5.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6.党组织负责人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程序;

7.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 8.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9.教职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 10.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11.章程修改的程序; 12.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1.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正式党员不足 3名的,应明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 计划; 2.建立决策机构。设立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织机构决策机构成员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机构的行政主要责任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5人以上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具有五年以 上教育教学经验(经历)。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 理能力者不得在培训机构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 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培训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培训机构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3.建立监事会(少于20人的机构可以只设1-2名监事,且决策机 构成员不得兼任或担任监事); 1.行政管理制 度;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书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许可事项: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审批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 许可方式:颁发办学许可证 许可权限:受理、审核,报市教育局批准备案 办理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2楼211室 联系电话:83685832 联系人:栾晓晖 许可条件: 1.办学资金:在西岗区办学,首次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 2.校舍: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应的稳定、集中、符合标准的校舍。在西岗区办学,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并配有相应的教学设施设备。凡租借的校舍,租期一般不少于三年。下列房屋不得作为教学场所:简易建筑;危房;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民宅、居民小区内部(如在小区临街公建房屋办学,须具有小区物业同意办学的书面证明以及周边住户同意办学的签字证明);其它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 3.校长:民办教育机构拟聘任的校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5 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与所办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层次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称和教育教学与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制工作,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4.教师队伍:非学历教育机构要有与所设的专业的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职员工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专职教师5名),所聘用的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有聘任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聘任合同书。教师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应低于教师总数的5O%。办学一年以上方有聘用外籍教师资格,聘用外籍教师应符合有关规定。 5.其它:举办实施体育(含武术)、卫生等专业性培训的教育机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应当具备现代网络信息设备。 许可程序: 1、申请人登陆大连市西岗区教育网(https://www.360docs.net/doc/eb1519633.html,)主页中的“民办教育”栏目,浏览“办学指南”中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2、申请人在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公示的申请办学的材料目录准备好材料后,将材料和真实情况提交给教育行政部门,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做出受理的书面通知书;如果在初审的过程中,申请材料有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教育厅公告) 第 1 号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13日云南省教育厅第8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审批管理 (1) 第三章办学管理 (3) 第四章年检评估 (4) 第五章变更管理 (6) 第六章办学终止与机构注销 (6) 附件1 (7) 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7) 附件2 (8) 云南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指导标准 (8) 附件3 (10) 云南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指导标准 (10) 附件4 (11) 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办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教育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历、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指导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办学者的积极性。 第二章审批管理 第四条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在校外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和培训,应当经学校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举办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日常教学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负责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本科学校(院)、特殊类高等专科学校(师范、医药)和成人高等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初审,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三)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自考助学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冠名“云南”、“云南省”或“学院”的教育机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成人高中学校,冠名“××州、市”的其他教育机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初等教育及以下教育机构、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申请设置多种办学层次的学校,按最先、最高层次审批权限审批。 (七)审批权限下放的,由被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第六条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所在地教育发展的规划,布局合理。幼儿园在400米、中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到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1)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 (2)筹设情况报告。写明筹建基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章程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 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⑧章程修改程序。 (4)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5)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9)办学场地证明。 (10)教学仪器、设备清单。举办者自有的并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办理好产权

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办学程序

章贡区民办幼儿园申请办学程序 一、许可名称:章贡区民办幼儿园申请办学程序 二、办事部门:教育科 三、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四、应准备的申办材料: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分筹设和设立两个阶段。 1、申请筹设民办幼儿园报送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师资条件、办学章程、经费筹措与使用管理等。 (2)《章贡区民办幼儿园筹设审批表》3份。见附件2 (3)举办者的证明材料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要提供反映其名称、地址、性质、业务范围、举办学校的经济能力(如办学资金的验资报告)等有效证明。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及反映其工作单位、个人简历、学历、职务或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举办学校的经济能力(如办学资金的验资报告)等有效证明。 (4)举办学校的地点、环境、园舍、设施及布局方案。 (5)拟任学校法人代表、董事长、校长的证明材料1份。包括:身份证及反映其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个人简历、学历、职业资格、管理能力等有效证明。 (6)校园、校舍等校产的证明材料1份。自有校园、校舍的,要提供土地证、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租赁校园校舍的,要提供租赁协议。占有国有资产办学的,要提供国有资产证明文件;属捐赠性质的校产,要提供捐赠证明文件。 (7)校园平面地图1份。 (8)联合办学的要提供联合办学的《协议》1份。包括:举办者权力和义务,各方投入资金的情况,权益如何分配等。 说明:以上材料一律提供打印件,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上报。 2、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报送材料: (1)申请设立报告。 (2)筹设批准书1份、筹设情况报告1份。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培训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的设臵要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的需求,有利于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臵。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鼓励和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民办培训学校应自觉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定期发布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开展评估和评优表彰,指导民办培训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工

作。 州、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办培训学校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办培训学校由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审批。 (一)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举办初级、中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 (二)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权限,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三)申请举办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推荐,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四)中央驻滇和省属单位设立民办培训学校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应抄送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认真办理民办培训学校审批事项。具体程序: (一)受理:举办者向相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民办培训学校学校申办报告格式

董事会人员名单 董事会人员名单: 董事长: 董事: 组织结构的说明材料教务主任: 后勤: 校长: 专职教师: 会计人员:

教育机构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 程。 第二条:本校定名为:。 第三条:本校由举办,是经批准开办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教育机构。 第四条:本校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本校地址:。 第二章办学活动 第六条:办学范围: 1、主招市区:。 2、教学内容:。 第七条招生对象 1、。 2、。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八条:我校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董事会由等人组成。 第十条: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学校的招生,教学业务等事务。

第十一条:学校的董事会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 1、修改学校章程。 2、制定发展规划。 3、审核预算、决算。 4、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5、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4、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学校办学资金由提供,启动资金20万元,固定资产万。第十五条:本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不跨年度收费。第十六条:本校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本校积累只能用于增加办学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 投资。 第十七条:本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 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本校存续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校财产,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第十九条:出资人不要求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条: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做相应处理: 1. 本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 销,由举办者提出终止申请,并报请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本校组 织财产等的清算。 2. 被审批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由审批机关组织进行清算。 3. 办学质量、低劣、学生不满学校自行终止。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1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 (2)筹设情况报告。写明筹建基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章程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4)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5)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7)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9)办学场地证明。(10)教学仪器、设备清单。举办者自有的并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办理好产权变更手续。具备办学条件的可不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成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具体流程1、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筹办的报告(见上)。2、审批机关验证。3、申请正式设立的报告(见上)。4、工作人员进行核查。5、审批完毕,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递交申请筹办的办结时限为30日,申请正式的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具体看教育部门的办事效率,如果你打好关系,很快就能拿到。营业税:按营业收入5%缴纳;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教育费附加税: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税: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税收3万元以内18%,3万元至10万元27%,10万元以上33%);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表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表 申办机构名称 申办机构地址 申报者(单位或个人) 联系电话 填表人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云南省教育厅制 填表说明 一、填表要求 1.填表人应当认真阅读说明,严格按填表说明填写本表。 2. 填表要字迹工整、清楚,一律使用钢笔或碳素笔,也可电脑打印。 3. 所填各项内容需真实、准确无误。 4. 本表一式五份,学校自存一份,审批部门二份,其他相关部门一份。 二、填表说明 5.拟定名称:机构章程规定的和民政部门核定的机构名称。 6.拟注册地址:机构章程规定的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7.拟任法定代表人:代表申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拟任负责人:代表教育机构行使职权的、按照机构章程合法拟聘的校长或行政负责人。8.办学类型:向审批机关申请的学校类型(如幼儿园、小学、中学、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等)。 9.办学内容:向审批机关申请的办学层次、形式。 10.办学规模:拟定的最大在校生规模。 11.注册资金:申办者为申办教育机构而准备的有合法有效证明的资金数额。 12.固定资产:申办者为申办教育机构而投入的有合法有效验资证明的固定资产总值。 13.招生范围: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学校,应为全省范围。14.所有表格不够填写的,可自行加页。 三、报送要求 15.表1-表9在申办时报送,表10在申办机构批准设立后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再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表1申办教育机构基本情况

表2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注:需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户籍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表3拟任负责人(校长)基本情况 职称证书及其复印件、任职资格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最新版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申请报告

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申请报告正式设立民办________学校(教育机构)的申请书 _________: 我们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获得____________颁发的筹设________学校(教育机构)的批准书。经过____________的筹备,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筹设工作。现已具备办学条件,达到了设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现申请正式设立民办________学校(教育机构),请予批准。 申请人__(签字或盖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关于正式设立民办________学校(教育机构)的申请书 ____________: 为了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特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教育机构),请予批准。 申请人____(签名盖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附:1.申办报告。 2.举办者的有关材料。 3.资金、校产方面的有关材料。 4.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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