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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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讲义

产品质量法讲义 一、概说 2000 年7 月8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这是1993 年2 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产品质量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产品质量法》第一次进行的较大的修改。自《产品质量法》颁行、修正以来,我国的产品质量水平明显得到改观,企业的质量意识也得到明显提高,用户、消费者利用产品质量法来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明显增强,制假造假的越来越少。随着形势的进一步发展,我国产品质量领域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比较突出的是,产品质量虽然一般能控制到合格的范围内,但产品本身的技术含量不高,产品附加值低,所以民族自有品牌较少。有些企业谋求自身发展不是从产品质量本身入手,不是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入手,而是把功夫做在广告上,做在炒作概念上,这是与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的。一等企业做标准,二等企业做品牌,三等企业做产品,我国大部分企业还停留在做产品的水平。彻底完成从农业国向工业国的转变,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需要我们深入贯彻产品质量法,把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精神,贯彻到企业的生产一线上去。 、产品 产品在产品质量法中的含义是什么?依据该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这表明该法所调整的产品的范围小于一般意义上的产品。并不是所有的产品都是产品质量法来调整。农产品、渔业产品等直接来自自然界的物品,未经过加工制作过程,不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虽经过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仅用于个人消费的产品,也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由其他法律规范来调整。根据该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产品质量法。依据质检总局[2001]43 号文(以下简称43 号文)的解释,兽药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责任及其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产品质量一般是指产品满足人们需要的各种特征的总和,如可用性、耐久性、安全性、可维修性等。从法律角度来看,产品质量表现为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等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产品所应当具有的特性。依据现行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如销售电视机,声明该电视机只能作板凳用,而不能收看电视节目。但作板凳用时应当满足板凳的标准;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质量因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时,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从世界范围来看,产品质量责任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自然经济状态下的产品质量责任立法。其特点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混同,突出侵权责任。第二阶段为早期资本主义时期的产品质量责任立法,其特点是以合同责任为核心,合同是产品质量责任的唯一依据和形式,并且有合同无过错也不承担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立法更多地偏袒制造商和销售商。第三阶段为现代产品责任全面立法,这一时期各国的产品质量责任立法注重产品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的统一,生产者、销售者利益和用户、消费者利益的统一,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的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二十七条 2009-10-14 15:54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 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 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 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的要求的规定。 一、所谓产品包装,是指为在产品运输、储存、销售等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促进销售,按照一定技术方法采用的容器、材料和附着物并在包装物上附加有关标识而进行的操作活动的总称。所谓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标志、标记、数字、图案等表示。产品标识由生产者提供,其主要作用是表明产品的有关信息,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质量状况,说明产品的正确使用、保养方法,指导消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扩大产品出口的需要,产品标识日益为人们所看重,认为其是产品的组成部分。如果产品标识指示不当或者存有欺骗性,则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产生产品质量纠纷。这次修改本法,特别强调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本条规定的生产者对产品标识应当标明的内容,这是生产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 包装上。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所谓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要求的证件。合格证明包括合格证、合格印章等各种形式。合格证的项目内容,由企业自行决定。合格证一般注明检验人员或者其代号,检验、出厂日期等事项。一些不便于戴佩合格证的产品,可用合格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只能用于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上,未经检验的产品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出厂产品的检验,一般由生产自身设置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对不具备检测能力和条件的企业, 可以委托社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所谓用中文标明,是指用汉字标明。根据需要,也可以附以中国民族文字。产品名称是区别于此产品与他产品的文字语言标记。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知识讲义doc 30页.doc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知识问答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4月29日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文分总则、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8章56条,并将于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的农产品?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 答: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的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的农产品?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 答: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的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和增强农产品竞争力为目标,以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无法可依、职责不清、制度缺失为重点,建立权责明晰、运转协调、管理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管理体系,满足农产品从农田到市场全程质量安全控制的需要,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范围是什么? 答:本法调整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关于调整的产品范围问题,本法所指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二是关于调整的行为主体问题,既包括农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者和相应的检测技术机构和人员等;三是关于调整的管理环节问题,既包括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的科学合理使用、农产品生产和产后处理的标准化管理,也包括农产品的包装、标识、标志和市场准入管理。可以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方方面面都进行了相应的规范,调整的对象全面、具体,符合中国的国情和农情。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分八章五十六条。第一章是总则,对农产品的定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内涵,法律的实施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公众质量安全教育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第二章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性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的程序和要求等进行了规定;第三章是农产品产地,对农

全国人大关于产品质量法的释义

全国人大关于《产品质量法》的释义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的产品质量问题,主要依靠市场竞争来解决。通过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机制,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但是,政府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组织者和管理者,也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宏观管理,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章以“产品质量的监督”为章名,明确提出了对产品质量都应经检验合格的要求,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家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1)对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严格的强制监督管理的制度;(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告的制度;(3)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的制度;(4)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从事违反本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检查和采取必要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制度等。这些法定的基本制度,既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又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了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此外,在这一章中还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格、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执业的基本要求,以及消费者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权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应当检验合格的规定,是对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 一、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产品在出厂前,都应当经过生产者的内部质量检验部门或者检验人员的检验,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产品质量“合格”,是指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 的释义 【法规类别】技术监督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技监局法函[1993]345号 【失效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3.08.03 【实施日期】1993.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 (技监局法函【1993】345号 1993年8月3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1.本条是对产品质量立法宗旨的规定。

2.制定产品质量法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二是,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为了切实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四是,为了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采取必要的宏观管理和激励引导的措施,促使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并且通过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运用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制约假冒伪劣产品的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4.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5.本法所称“用户”,是指将产品用于社会集团消费和生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6.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将产品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公民。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1.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2.本法适用的地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本法主要调整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 4.本法调整的产品范围包括: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5分)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 )、公正地出具。 A.真实 B.客观 C.公开 D.及时 2.《品质法》规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为处以( )的罚款。 A.货值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 B.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C.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 D.货值金额等值一以上五倍以下 3.《质量法》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有违法所得的(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A.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 B.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C.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D.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4.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自( )正式施行。 A.1993年9月1日 B.2000年9月l日 C.2000年7月8日

D.1993年2月22日 5.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正机构申请( )。 A.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B.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C.产品质量认证 D.产品质量监督免检标志 6.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 )拒绝。 A.可以 B.应当 C.不得 D.必须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5分) 1.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 A.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B.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C.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 期 D.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成分含量等。 2.就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 A.向产品的生产者查询 B.向产品的销售者查询 C.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诉 D.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 3.生产者承担缺陷产品的民事责任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 A.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B.不能证明自身无损害责任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案例分析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案例分析论文摘要: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问题是产品质量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分析,对产品责任问题加以分析,以期对此有更为深入的认识。 论文关键词:产品责任,侵权,缺陷产品,归责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某物流公司从上海某公司购买了一套升降机,并在该公司办公楼内进行了安装使用。2011年12月,张某作为某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工到该物流公司工作。2012年3月7日9时许,当张某在该物流公司办公楼三楼刚进入升降机,尚未触动升降机内的任何按键,升降机却突然发生故障,猛烈坠落到一楼地面。张某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腿踝关节粉碎性骨折,右脚足弓断裂。共计住院35天,花去了医疗费72694.70元。出院后,张某又在门诊治疗中花去医疗费18674.20元。同年7月13日,张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后张某要求上海某公司赔偿,被该公司拒绝,理由是升降机出现事故是质量问题还是操作不当造成已无法认定,无证据证明系升降机质量问题;且该公司仅仅是升降机的销售者,张某应当追究的是升降机生产厂家的责任。张某索赔无果后,遂起诉至法院。 一、产品责任中的“产品缺陷” 所谓“产品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由此可见,在两种情形下可以认为产品存在缺陷:第一种情形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一般而言,造成“不合理的危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产品本身存在设计缺陷,即由于产品在设计上就存在问题,导致产品即使是在正常使用中也存在危及人身、其它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例如,家庭中日常使用的液化气灶,因其储存钢罐的结构或安全系数在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问题,有可能导致在正常使用中爆炸的,则该产品即存在设计缺陷。(2)产品制造缺陷,是指产品虽然在设计上并不存在问题,但是在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从而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例如,玩具厂家生产的儿童玩具,应当避免使用能够伤害到儿童的原材料,而应当采用安全的软性材料,但是在制造过程中未按照设计要求使用了金属材料并带有锐角,使得儿童在使用此玩具的

《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 一、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产品质量法》中的有关民事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质量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损害的赔偿,《产品质量法》第四章直接以“损害赔偿”作为一章予以专门规定。这里把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归纳为两类,一类是产品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产品的出售和购买,在销售者和购买者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不论这种合同关系是以事先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势出现,还是以消费者与零售商之间用即时清结方式买卖商品的形势出现。在商品买卖合同关系中,销售者应对其出售的商品在合理范围内,向购买者做出质量保证。如没有实现质量保证,造成买卖合同中产品质量的违约行为,则应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及合同法的规定承担包括修理、更换、退货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令一类是因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即通常所说的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属于民事责任中的特殊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责任的主体一般为产品的生产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严格原则,即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除了法定的免责原因外,不论产品生产者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中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对有关产品责任问题,包括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诉讼

时效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二、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 承担质量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指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至企业事业单位任职人员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按照行政检查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是对有行政犯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的行政性的制裁,按照行政处罚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止生产或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产品质量法》在“罚则”一章中,针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不同行为,分别做了行政处罚的规定。 三、产品质量的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的刑事责任是指产品质量问题的严重违法行为,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罚款、拘役、判刑等。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2009年在修改后的新《刑法》第二编《分则》中,作为第三章第一节,专门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在《产品质量法》“罚则”一章的有关条款中,对严重的质量违法行为,规定了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依法”主要就是指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产品质量法讲义2

最新产品质量法讲义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讲义2 一、产品在产品质量法中的含义 依据该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这表明该法所调整的产品的范围小于一般意义上的产品。并不是所有的产品都是产品质量法来调整。农产品、渔业产品等直接来自自然界的物品,未经过加工制作过程,不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虽经过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仅用于个人消费的产品,也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由其他法律规范来调整。根据该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产品质量法。依据质检总局[2001]43号文(以下简称43号文)的解释,兽药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二、产品质量责任及其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产品质量一般是指产品满足人们需要的各种特征的总和,如可用性、耐久性、安全性、可维修性等。从法律角度来看,产品质量表现为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等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产品所应当具有的特性。依据现行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如销售电视机,声明该电视机只能作板凳用,而不能收看电视节目。但作板凳用时应当满足板凳的标准;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质量因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时,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殊产品包装要求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危险物品、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属于特殊产品。包括易碎品,如玻璃及玻璃制品、陶瓷等;易燃、易爆品,如酒精、汽油、炸药、雷管、鞭炮等;剧毒品,如农药等;储运中不能倒置的产品,如电冰箱、装有液体的包装容器等;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如古董、古玩、艺术品、工艺品等产品。众所周知,产品包装的好坏既直接关系到对被包装产品的保护,又能通过产品包装上的标识明确地告知仓储者、运输者、销售者以及用户和消费者许多有关该产品的信息。对特殊产品的包装需要有明确的要求。 ?二、本条所谓产品的“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是指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合同、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包装要求,保证人身、财产安全,防止产品损坏并且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相应的产品标识。依照本条规定,上述特殊产品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例如,毒品、限剧药物必须在产品包装的显著部位,用黑色标注“毒”或者用红色

标注“限剧”字样,并附有剧毒品的相应警示标志。对于危险品,应当在显著部位用红色标注“爆炸品”或者“易爆品”等字样,并附有相应警示标志。对于有毒或者腐蚀性物品,必须用黑色加注“切勿入口”等字样。对于装卸、搬运操作或者存放保管条件有相应要求或者应提出注意事项的产品,应当醒目标明“向上”、“防潮”、“防雨”、“小心轻放”、“防晒”、“冷藏”、“怕压”等字样。对于农药等含有害、有毒物资的产品,包装容器必须密闭,不得有外溢、渗漏、脱盖、破损等问题,防止污染或者损害人体健康与安全。食品包装必须使用无毒、清洁、卫生的物料。直接接触食品的纸张、塑料、橡胶等制品和涂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对于放射性物资、电磁波辐射等,其包装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在储存、运输过程中严加防护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1年3月15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正确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保证意见符合新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总局对?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印发你们。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 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抽样检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

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 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 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 失效、变质的;5.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6.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的。除上述问题之外的,属于一般质量问题。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2.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 (二)按照法律规定,查封、扣押的产品范围是法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实施查封、扣押。 (三)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十天;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十天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关于建设工程中使用的产品的监督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本法规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上述产品进行监督。

六产品质量法

六产品质量法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1、定义 指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涉及的领域仅限于产品、产品的监督、检查、生产、销售,不包括消费时发生的关系,运输时发生的关系一般也不是 3、产品的范围 《产品质量法》2’“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以及天然产品 建设工程原也不包括在内,现已适用 二、立法 1、原分散于《计量法》、《标准化法》、《商标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及《民法通则》等。

2、1993年2月22日通过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产品质量法》,后又配套出台《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1997年新刑法专节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机构(6’)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2、地方技术监督局(县级以上) 3、国务院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二、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 (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9’) 1、定义: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2、所谓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指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发布的ISO9002系列国际标准。

产品质量法讲义

质量法讲义 一、概说 2000年7月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这是1993年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产品质量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产品质量法》第一次进行的较大的修改。自《产品质量法》颁行、修正以来,我国的产品质量水平明显得到改观,企业的质量意识也得到明显提高,用户、消费者利用产品质量法来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明显增强,制假造假的越来越少。随着形势的进一步发展,我国产品质量领域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比较突出的是,产品质量虽然一般能控制到合格的范围内,但产品本身的技术含量不高,产品附加值低,所以民族自有品牌较少。有些企业谋求自身发展不是从产品质量本身入手,不是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入手,而是把功夫做在广告上,做在炒作概念上,这是与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的。一等企业做标准,二等企业做品牌,三等企业做产品,我国大部分企业还停留在做产品的水平。彻底完成从农业国向工业国的转变,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需要我们深入贯彻产品质量法,把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精神,贯彻到企业的生产一线上去。 一、产品

产品在产品质量法中的含义是什么?依据该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这表明该法所调整的产品的范围小于一般意义上的产品。并不是所有的产品都是产品质量法来调整。农产品、渔业产品等直接来自自然界的物品,未经过加工制作过程,不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虽经过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仅用于个人消费的产品,也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由其他法律规范来调整。根据该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产品质量法。依据质检总局[2001]43号文(以下简称43号文)的解释,兽药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二、产品质量责任及其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产品质量一般是指产品满足人们需要的各种特征的总和,如可用性、耐久性、安全性、可维修性等。从法律角度来看,产品质量表现为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等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产品所应当具有的特性。依据现行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解读(每日一练)

1、按《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的下列行为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是() (D) ?A,不知道该产品是《产品质量法》禁止销售的产品 ?B,提供出产品的进货渠道 ?C,举报出该产品的生产窝点 ?D,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渠道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D 2、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A) ?A,警示标志 ?B,质量标识 ?C,质量合格证明 ?D,失效日期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A 3、《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缺陷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 (C) ?A,二十年 ?B,十年 ?C,二年 ?D,一年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C 4、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和其他标识。 (A)

?A,产品合格证明 ?B,进货发票 ?C,安全使用期 ?D,生产许可证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A 5、下列产品中那种产品质量适用《产品质量法》调整()。 (B) ?A,原煤 ?B,电视机 ?C,籽棉 ?D,饲养的鱼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B 6、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 (B) ?A,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B,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C,产品质量认证 ?D,产品质量监督免检标志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B 7、《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应处以()罚款。 (A) ?A,货值金额二倍以下

?B,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 ?C,货值金额三倍以下 ?D,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A 多项选择题(共5 题) 1、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ABC) ?A,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B,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C,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 ?D,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成分含量等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ABC 2、生产者承担缺陷产品的民事责任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CD) ?A,产品存在缺陷 ?B,不能证明自身无损害责任 ?C,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有直接因果关系 ?D,存在损害事实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ACD 3、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 (ABCD)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损害赔偿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对_产品质量法_投入流通_含义理解引发的思考_兼论生产者_销售者的产品责任承担

2007年第5期总第35期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ei Ad m inistrati on I nstitute No .5,2007 General No .35  收稿日期:2007-02-11 ?法学研究? 对《产品质量法》“投入流通”含义理解引发的思考 ———兼论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承担 何小勇,王义华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1) [作者简介]何小勇(1972-),男,江苏南京人,江苏警官学院讲师,主要研究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王义华(1966-),男,江苏南通人,江苏警官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民法学。[摘 要]为了避免产生歧义或冲突,我国《产品质量法》应重新界定“投入流通”的含义,使 其仅指产品脱离生产者控制而进入流通环节的时点,并以此做为生产者对相关主体承担缺陷产品损害责任的起算点。同时借鉴国外产品责任法的有益经验,通过扩大生产者的外延来减轻销售者的赔偿义务,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公平合理的分担。[关键词]产品责任;投入流通;生产者;销售者 [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155(2007)05-0033-05 现代社会,人们对工业产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而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化大生产的实行,以及企业对利润的追逐也使得产品的不断研发、升级换代成为可能。随之而来的是,某些产品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缺陷。如何平衡生产与消费的关系、解决产品升级与人们对产品合理安全期待之间的关系,如何在保护因产品缺陷受到财产、人身损害的受害人的利益同时兼顾生产者的利益,成为各国侵权法律制度尤其是产品责任法面临的一道重要课题①。工业化和科技的发展同时会带来各种各样的危险,并由此产生损害。因此,规定产品责任法,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能够部分解决企业将产品投放市场可能带来的风险问题,减轻损害发生的后果,并对一些欠缺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产生威慑作用。但是,如果单纯将产品风险责任转移给生产者承担,过分保护受害者而增加企业成本支出未必是一种对社会经济发展有利的选择。美国上世纪80年代出现的产品责任危机即是其中的 一个表现②。因此,合理设计生产者的免责情形, 在产品责任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2条关于生产者产品责任免责条件规定了三种情形,即生产者: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①②欧共体1985年制定《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的理由,欧洲理事会希望借此达到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两方面的目标。由于各成员国针对产品责任规范的严格程度有所区别,导致企业间竞争条件的不同,因此,制定一个统一的产品责任规范以防止竞争的不公平,而对消费者的保护是该指令的第二个目标。 美国在上世纪80年代后,对生产者的产品责任要求趋于严格,生产者要对因使用其产品所致的几乎每一个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使企业产品责任向绝对责任或称之为“企业责任”方向转变。而几乎不受限制的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责任诉讼中的广泛应用,使产品责任诉讼逐年增多,原告在产品责任“诉讼中胜诉率逐渐增大,赔偿额亦在逐年提高”,企业的产品责任保险费用也在同时飞速增长,对责任保险中保险金赔偿范围是否应包括惩罚性赔偿亦引起了很大争论。加大原告举证责任、缩短诉讼时效、限制赔偿数额等方面的争论一直未曾停止。反对意见认为过重的产品责任会妨碍企业经济自由、使企业经济负担过重,危害新产品研发,不利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解决纠纷,反而会刺激诉讼,中小企业可能会因为一次产品责任诉讼而破产,而大企业将赔偿成本记入企业成本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在一定程度亦会抵消产品制度对企业的惩戒功能等等。

最新版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

最新版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1.本条是对产品质量立法宗旨的规定。 2.制定产品质量法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二是,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为了切实地 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四是,为了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采取必要的宏观管理和激励引导的措施,促使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并且通过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运用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制约假冒伪劣产品的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4.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5.本法所称“用户”,是指将产品用于社会集团消费和生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6.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将产品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公民。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1.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2.本法适用的地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本法主要调整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 4.本法调整的产品范围包括: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如农、林、牧、渔等产品,不适用本法规定。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是指建筑物、工程等不动产不适用本法规定。 不动产中的动产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属于本法所称产品范围的进口产品,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5.本法适用的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体工商业经营者等。 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解读(每日一练)继续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解读(每日一练) 考试日期:【2020-12-18 】 单项选择题(共7 题) 1、按《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的下列行为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是() (D) ?A,不知道该产品是《产品质量法》禁止销售的产品 ?B,提供出产品的进货渠道 ?C,举报出该产品的生产窝点 ?D,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渠道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D 2、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 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A) ?A,警示标志 ?B,质量标识 ?C,质量合格证明

?D,失效日期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A 3、《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缺陷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 (C) ?A,二十年 ?B,十年 ?C,二年 ?D,一年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C 4、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和其他标识。 (A) ?A,产品合格证明 ?B,进货发票 ?C,安全使用期 ?D,生产许可证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A

5、下列产品中那种产品质量适用《产品质量法》调整()。 (B) ?A,原煤 ?B,电视机 ?C,籽棉 ?D,饲养的鱼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B 6、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 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 (B) ?A,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B,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C,产品质量认证 ?D,产品质量监督免检标志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B 7、《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应处以()罚款。 (B) ?A,货值金额二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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