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信贷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做好信贷管理基础工作,促进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加强我行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确保信贷资料的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各支行(部)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信贷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图表、声像等资料。主要由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综合档案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各部门应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对信贷业务档案按照“集中统一”的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信贷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装订、立卷、归档等工作,并对所移交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后的整理、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移交后的信贷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

第四条各支行(部)要制定有关信贷业务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制度,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毁损散失,确保信贷业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五条信贷业务档案涉及我行和客户的相关信息,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均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信贷档案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信贷管理部及各支行(部)信贷部门是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的职能部门,支行(部)信贷内勤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员(无信贷内勤的则信贷人员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员),负责支行(部)信贷业务档案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信贷管理部对各支行(部)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负有指导、管理、检查、监督、考核的职能。

第八条支行(部)分管信贷副行长(副总经理)应定期检查本支行(部)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的有关情况;信贷管理部对各支行(部)信贷档案进行定期抽查和考核。

第九条各支行(部)信贷人员负责收集所辖信贷业务主体从申请、使用、到期、结清全部过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收集客户基本资料及与借款项目相关的资料,按档案形成的时间顺序和有关要求进行整理,并填写《信贷资料清单》,交给信贷内勤。

(二)负责及时民收集客户的财务报表,撰写经济活动分析材料,贷前调查报告、贷后检查报告等资料,并送信贷内勤归档。

(三)负责按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的要求对信贷业务档案资料进行分类造册、装订、立卷。

(四)对客户基本情况有变动,应及时补充更新资料,移交给信贷内勤。

第十条信贷内勤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信贷人员移交的信贷业务资料完整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总行信贷业务档案资料收集要求的,退回信贷人员重新收集。

(二)负责接受信贷人员移交集中管理的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并根据《信贷资料清单》上的事项核对所有文件资料无误后,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三)负责按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的要求对信贷业务档案资料进行归档和保管。

(四)负责建立好信贷业务电脑台账,每月月底信贷电脑台账余额与会计账贷款余额进行核对,防止漏建档,半年打印一次,装订成册,入档保管。

(五)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的合理利用及保密工作。

第三章信贷业务档案的基本内容

第十一条信贷业务档案分三个区域:立卷区、归档区、权证区。

立卷区:存放执行中业务的档案资料。

归档区:存放已经执行终了业务的档案资料。

权证区:有价单据、其它权证类、保险单必须由主出纳存放于金库,但必须双人、双锁保管。

第十二条执行中业务的企业贷款档案资料包括客户基础类资料、信息类资料、合同类资料、担保类资料、调查(检查)类资料、银行承兑汇票类资料、不良资产类资料七大类:

(一)基础类资料:1.企业概况;2.对公客户信息表(电子表格);

3.已年检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4.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5.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

6.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7.资信等级证书正本复印件;

8.已年检的贷款卡复印件;

9.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0.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为准);

11.验资报告;12.主导产品说明书;13.财产保险单复印件;1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确认书;1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简历;1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7.授权代理委托书;18.受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9.专用印鉴卡;20.保证函;21.授信申报表(电子表格并附房地产等其它资产证明材料);22.其它资料(如联营、租房协议,上级部门立项批准文件)。(项目贷款还应包括项目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部门及其它国家有权部门对贷款项目的批复文件,项目变更及概算调整的批复文件复印件,项目概、预、决算审查报告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项目建设进度表、资金使用计划等)。

(二)担保类资料:

1.保证人提供资料: ⑴企业概况;⑵已年检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⑶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⑷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⑸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⑹资信等级证书正本复印件;⑺已年检

的贷款卡复印件;⑻开户许可证复印件;⑼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为准);⑽验资报告;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确认书;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简历;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⒁授权代理委托书;⒂受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⒃专用印鉴卡;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月报、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⒅其它资料。

2、抵押人提供资料:⑴资产评估报告;⑵抵(质)押物清单;

⑶房地产价格评估表;⑷动产价格评估表;⑸财产保险单复印件;⑹他项权利证书复印件;⑺董事(股东)会借款决议书;⑻董事(股东)会同意抵押意见书;⑼抵(质)押代保管凭证。

3、其它资料:⑴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⑵抵押物注销通知书;

⑶其它。

(三)合同类资料:1.贷款书面申请;2.企业借款申请书;3.董事(股东)会借款决议书;4.董事(股东)会同意保证意见书;5.董事(股东)会同意抵押意见书;6.董事(股东)会同意质押意见书;7.借款审批书;8.贷审会审批意见书;9.总行贷款批准通知书;10.资产评估报告;

11.抵(质)押物清单;12.房地产价格评估表;13.动产价格评估表;

14.权证书类复印件;15.抵(质)押代保管凭证;16.财产保险单复印件;17.止付(撤销)通知书;18.信用借款合同;19.保证借款合同;

20.抵押借款合同;21.质押借款合同;22.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复印件;

23.借款借据;24.还贷凭证;25.其它资料。

(四)调查(检查)类资料:1.贷前调查报告;2.贷后检查报告;

3.大额贷款贷后跟踪检查报告;

4.贷款登录查询资料(借保双方);

5.其它资料。

(五)信息类资料:1.当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月报;2.前二年的审计报告或未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年报;3.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文本(电子表格)资料;4.其它财务信息资料等。

(六)银行承兑汇票类资料:1.客户基础类资料;2.担保基础类资料;3.申请书;4.审批书;5.承兑协议;6.承兑担保合同;7.保证金担保补充协议;8.商品交易或贸易合同;9.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10.增值税fa piao复印件;11.其它资料。

(七)不良资产类资料:1.贷款催收通知书及回执;2.起诉书;3.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4.执行申请书;5.人民法院裁定书;6.抵债资产抵入申请报告;7.抵债资产处理申请报告;8.抵债资产抵入处理总行答复书;9.人民法院债权凭证;10.其它资料。(呆账核销申报资料,包括申请核销报告及责任认定文件、债权证明材料、债权损失证明材料,上级部门批复,破产终结后需要继续追偿债权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呆账核销后收回债权的重要凭据、账务处理凭据和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执行中业务的个人贷款档案资料,分为二大类即:30万元(含)以上和30万元以下;30万元(含)以上要求按户立卷、30万元以下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户立卷或多户立卷,立卷资料按村(片)归档;内容包括基础信息类资料、授信类资料、合同类资料、担保类

资料、调查(检查)类资料、不良资产类资料六大类:

(一)基础信息类资料:1.农户(个人)客户信息表(电子表格);

2.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结婚证复印件;

4.户口簿复印件;

5.其它资料。

(二)授信类资料:1.授信申报表(电子表格);2.房地产等资产证明材料;3.经营行业相关证明资料;4.收入证明等其它资料。

(三)担保类资料:

1.企业保证提供资料:⑴已年检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⑵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⑶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⑷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⑸资信等级证书正本复印件;⑹已年检的贷款卡复印件;⑺开户许可证复印件;⑻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为准);⑼验资报告;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确认书;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简历;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⒀专用印鉴卡;⒁上年末及本年贷款月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⒂其它资料。

2.个人保证提供资料:⑴农户(个人)客户信息表;⑵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⑶结婚证复印件;⑷户口簿复印件;⑸授信申报表(电子表格);⑹相关资产证明资料;⑺收入证明等其它资料。

3.抵押人提供资料:⑴资产评估报告;⑵抵(质)押物清单;⑶房地产价格评估表;⑷动产价格评估表;⑸财产保险单复印件;⑹权利类证书复印件;⑺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意见书;⑻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⑼抵(质)押代保管凭证;。

(四)合同类资料:1.贷款书面申请;2.农户(个人)借款申请书;

3.借款审批书;

4.支行(总行)贷审会批复;

5.资产评估报告;

6.抵(质)押物清单;

7.房地产价格评估表;

8.动产价格评估表;

9.权证书类复印件;10.抵(质)押代保管凭证;11.财产保险单复印件;12.止付(撤销)通知书;13.信用借款合同;14.保证借款合同;15.抵押借款合同;

16.质押借款合同;17.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复印件;18.借款借据;19.还贷凭证;20.个人尽责核保单;21.其它资料。

(五)调查(检查)类及其它资料:1.贷款调查报告(电脑打印);2.大额贷款跟踪检查报告;3.贷后定期检查报告;4.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综合认定文本(电子表格);5.其它资料。

(六)不良资产类资料:1.贷款催收通知书及回执;2.起诉书;3.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4.执行申请书;5.人民法院裁定书;6.人民法院债权凭证;7.其它资料。

为实行信息共享的原则,同一支行(部)同一客户对外提供多户保证,只需建立该客户一个完整的担保类基础资料。

第四章信贷档案资料管理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收集。信贷档案资料收集分企业信贷档案和农户信贷档案,内容包括借款人基础类资料、保证人基础类资料、贷款合同类资料、调查类资料、信息类资料、银行承兑汇票类资料和不良资产类资料。信贷人员应根据第三章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具体内容及时收集资料,对贷款发生后形成的检查报告、企业财务报表等资料,应按月(季)及时撰写并收集。

第十五条整理。信贷档案资料立卷原则上使用A4纸;在整理时小于A4纸的借款借据、还贷凭证、止付(撤销)通知书、抵(质)押品代保管凭证(收据)等应粘贴在A4纸上保存;借款借据与还贷凭证应粘贴在同一张A4纸上,第一联贷款人债权凭证和第五联期限管理联粘贴在A4纸上方,还款凭证粘贴在借款借据的下方。凡企业与个人提供的复印件资料,需加盖“该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印章并有核对人签名。

对“账销案存”的贷款,按户分笔抄列清册,独立建档保管。

第十六条装订。执行中的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应按照一定的次序进行装订。信贷人员在整理客户资料时按信贷档案资料清单中的资料类别进行分类装订,在装订时填写档案(A4纸厚)封面,信贷档案资料清单置于立卷档案封面内第一页,即:塑料面+厚纸封面+信贷资料清单+具体内容+厚纸封底+塑料底。两边对齐,即下边与右边对齐。

(一)对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抵押人为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统一放置在担保类资料的第二部份抵押人提供资料中装订。

(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认定文本,要求在认定报批后,及时入档保管。

1.企事业单位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文本采用电子表格,并与企业财务信息资料档案等放在一起保管并装订。

2.个人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文本采用电子表格,并与调查(检查)

类资料等放在一起保管并装订。

第十七条补充与更新

信贷业务发生后形成的调查、检查报告、企业财务报表等重要文件资料,信贷员应按月及时收集并移交信贷内勤归档。客户基础类应根据客户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补充与更新,1.对于每年都要年检的资料,信贷人员应根据年检的时间及时补充与更新年检后的复印件;2.对于企业变更情况,信贷人员要及时根据变更情况,及时掌握和收集有关资料,其相应的信贷档案资料也应作补充与更新。3.对于较短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个人(农户)信贷业务及承兑汇票业务,前一步业务已有相应的基本资料(如前笔业务已有借款人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后一笔业务可以不再提供,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4.信贷内勤对信贷人员移交的信贷资料在《信贷业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上做好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归档与归档时间

(一)归档。信贷基础资料(借款人、担保人基础资料)根据有效期按年归档。企业资料的归档应按1.客户基础资料中的已经替换后的失效资料;2.担保类基础资料中的已经替换后的失效资料和贷款已结清的担保客户资料;3.合同类资料中的贷款已结清的合同文本(单笔业务结清后,在封面上加盖“结清”章);4.调查类资料中的贷款已结清调查报告和上年度的贷后检查报告;5.信息类资料中的上年度企业报表(留前二年的企业年报复印件)和上年度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文本;6.承兑汇票资料中的结清有关资料;7.不良贷款或抵债资产资料

中的贷款已结清的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对上述将其撤换下的资料应及时进行替换和补充,并将已经失效的基础资料及时从原档案中取出,专夹保管,在年度终了时,将上述被取出的资料企业按一企一册装订,个人(农户)按村(片)装订成册(要求现存的基础资料档案中必须是有效的资料)。

(二)归档时间。客户档案中已执行终了业务的档案资料、内部档案资料,按年分类装订,于次年1月底前入档保管。

第十九条保管与销毁

(一)保管

1.各支行(部)每年应对信贷业务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日常采取防盗、防火、防虫、防潮等保护措施。如有发现破损、虫蛀等情况应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印。

2.对本行发展具有重大保存价值或可作为示范项目的信贷档案应长期保存。对“账销案存”的信贷业务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3.信贷业务档案保管期限是指信用项目结清后,该项目档案的保存时间。档案管理人员要对信贷业务档案妥善保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定期检查信贷档案的保管情况,并作书面记录。

(1)尚有信贷关系的信贷档案作永久保管;结清全部贷款的客户档案从客户与本支行(部)最后一笔信贷业务结清后次年的1月1日起,保管期为三年。

(2)结清全部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的客户档案从客户与本支行(部)最后一笔业务结清后次年的1月1日起,保管期限为三年。

(3)凡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大中型建设项目及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中长期信贷业务档案从客户与本支行最后一笔信贷业务结清后次年的1月1日起,保存期限为十年;

(4)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未结清)的档案资料,包括:借款借据、借款合同、贷款审批书、贷款催收通知书及回执、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人民法院裁定书、人民法院债权凭证等必须全部归档,按年装订成册,作永久保管。

(5)信贷内部档案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十五年;其中各类年终报告和年度汇总报表为永久保管。

(6)信贷业务档案保管及核销清册为永久保管。

(7)担保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参照借款客户档案期限管理。

(二)销毁:信贷业务档案保存期满后,若认定存档资料可以销毁时,由支行(部)提出正式的过期档案销毁申请,经总行信贷管理部及审计部审核并报总行分管行长批准后进行销毁。销毁之前,支行(部)档案管理人员要对销毁的档案资料逐一登记造册,经支行(部)行长(总经理)审批后,报经总行分管行长签字确认后方可销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授信档案,档案销毁后资料登记清册必须永久保存备查。

经总行分管行长领导批准同意销毁后,支行(部)档案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和总行贷管理部及审计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员应按销毁清册上所列内容清点核对,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并书面将监销情况报告分管行长。

第二十条调阅与外借

(一)调阅。各支行均应建立信贷业务档案调阅登记制度,登记调阅人姓名、日期、内容等并经支行(部)分管信贷副行长(副总经理)或行长(总经理)签字同意。

1.信贷员查阅或调阅、归还信贷档案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在调阅登记本上签字后方可将档案调出,借阅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

2.查阅人和调阅人均不得将贷款档案材料涂改、伪造、遗失或毁损。信贷内勤对借阅归还的档案要检查其完整性和原始性。对发现档案不完整或有改动,可拒绝接受并及时报告支行(部)分管信贷副行长(副总经理)或行长(总经理)。

3.信贷业务档案只限内部查阅,不得外借。当信贷业务依法提起诉讼或发生案件时,经支行(部)行长(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供律师、政法、**门等查阅复印。

(二)外借。信贷业务档案的调阅原则上只能现场调阅,如遇特殊情况,须报总行分管行长批准,并填写信贷业务档案外借单。

第五章信贷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中,经信贷内勤督促未收集、收集资料不全或未及时补充与更新信贷档案资料的,其责任由信贷人员负责;信贷内勤未发现或未督促的,造成信贷资料不全的,其责任由信贷内勤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中未按规定组织检查,

发现问题隐患未及时报告、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其责任有由支行(部)分管信贷副行长(副总经理)或行长(总经理)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与信贷档案台账发现未登、错登、漏登,以及台账余额与会计报表余额不一致的,其责任有支行(部)信贷内勤或信贷人员负责,并参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档案损坏、遗失及擅自销毁,擅自对外提供、涂改、伪造和透露信贷业务信息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所需档案盒由总行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夹边条、封面纸、塑料面等由总行按统一规格配制。

第二十六条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方式保存的信贷业务档案归集在综合档案部门保管。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信贷业务档案内容是指至少应包括的基本内容,不仅限于此。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银行法律事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法律事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法律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加强对法律事务档案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事务档案是指我行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材料。 第三条法律事务档案纳入我行综合档案管理范畴。 总行职能部门、区域支行应当指定专人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负责本部门、支行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档案的收集、登记、整理、保管和移交归档等工作。 第二章法律事务档案的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第四条法律事务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 (一)我行规章制度、合同和其他文件审查表及送审的文件; (二)申请法律咨询的相关材料; (三)处理诉讼、仲裁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及材料; (四)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形成的各种材料; (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法律事务文件材料。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归档材料包括: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请示文件;批示(复)文件;受理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答辩状、代理词等分析意见;案件证据材料;财务凭证;结案报告;其他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一份文件既属于法律事务档案归档范围又属于文书档案或者其他业务档案归档范围的,其原件(正本)应首先满足文书档案或者其他业务档案归档需要,法律事务档案可采用副本或复印件归档。副本或复印件必须由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印章。 第六条法律事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各类法律事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一)我行规章制度草案、合同和其他法律性文件申请表及送审法律性文件的保管期限为10年; (二)法律咨询意见书及申请咨询相关材料的保管期限为5年; (三)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诉讼(仲裁)案件的法律事务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案件,其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四)有权机关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通知书及附件材料的保管期限依照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确定,其中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法律事务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可根据其重要程度确定,但不得短于3年。 第七条法律事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档案所属年代的下一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诉讼(仲裁)类档案从结案次年的1月1日起开始计算。 对于不易判定保管期限的档案材料,应按照宜长不宜短的原则进行保管。 第三章法律事务档案的整理与归档 第八条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法律事务的当事职能部门和区域支行应建立法律事务档案。

25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定稿)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确保信贷资料的完整性,促进信贷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信贷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等资料。主要由借款人的基本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综合档案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各信贷部门应配合综合档案部门,对信贷业务档案按照“集中统一”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信贷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对移交前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综合档案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后的整理、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移交后的信贷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 第四条 各级管理单位要制定有关信贷业务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制度,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损毁散失,确保信贷业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五条 信贷业务档案涉及国家、小额贷款公司和企业的秘密,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 信贷业务档案的归档方法 第六条 信贷业务档案按照法人客户建立,一户一档,自然人客户也可按区域建档。 第七条 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五类: 权证类: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能够证明对抵押物、质物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要件;

要件类: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能够证明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的基本要件; 管理类:借款人的基本资料; 保全类:资产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 综合类: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管理资料等。 每个客户档案分为三个区域即:立卷区、归档区、权证区。1、立卷区存放执行中业务的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综合类档案。2、归档区存放已经执行终了业务的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综合类档案。3、权证区(立卷区和归档区的权证类主要是指抵(质)押物的清册和移交清单等)抵押物、质物享受所有权处置权的相关要件不在信贷档案中管理,其中有价单据必须存放于金库,其他权证类档案存放于档案库内的保险柜中,但必须双人、双锁保管。 第三章 信贷业务档案的基本内容 第八条 权证类档案包括:抵押物(质物)评估报告或作价依据,抵押物(质物)所有权、使用权证或证明文件,已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他项权证或有关证明文件,抵押物清单,权利质押中的各种有价单据,抵押物(质物)保险单,抵押(质押)公证书(企业办理的要收集)等,抵押物的保险单。 第九条 要件类档案包括:企业授信情况有关资料、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报告和审定意见、各类客户信贷业务申请报告和申请书、各类客户信贷业务调查报告、各类客户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书、审贷会会议纪要、公司向上级部门的推荐审查意见、上级部门的贷款批准意见、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函、各类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借款合同(协议书)、借据、担保合同(担保协议)或担保函、核保书、抵(质)押核实书、保险合同、贷款法律审查意见(按相关制度规定应出具的)、准贷(签)证、到逾期贷款本息催收通知及回执、贷后检查记录和贷款检查报告、企业经营活动分析报告、保证金进账证明资料、自然人的资信评定书,法人客户的信贷登记咨询书,以及涉及贷款审查、审批、发放的其他必要资料。 其他业务所必须的要件等等。 第十条 管理类档案包括借款人的基本资料和担保人的相关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表》副本或复印件、《企业资质登记证》复印件、《特种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税务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相关要求

XX支行信贷档案管理相关要求 一、档案移交及借阅 (一)移交档案:客户经理在办理(贷款须在档案发放前入档)银行承兑汇票三个工作日必须将相关信贷资料整理交档案管理员保管,特殊情况的必须经行长同意延缓归档。 档案保管员必须对归档的资料负责审查、验收、编号、分类、装订、入档,并对归档后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负责。对资料不齐,要素不全和刮、挖、补的档案资料,应退回信贷营销人员补充,完善后再行验收入档。 (二)借阅登记:客户经理或外单位因业务检查需要借阅档案,必须由风险科主管行长同意,随借随还,在档案室或档案管理人员在场情况下调阅,可以复印,不得将原件拿出档案室,同时做好借阅登记,任何人员不得将所借档案的资料随意抽换;在借阅档案当日确实无法归还的,须持有行长出具签批书面证明。 档案管理员对借出信贷档案须认真查验,防止资料缺失。 二、信贷台账登记 客户经理在办完信贷业务的当日须登记相对应的信贷台账,对结清或还款情况应凭还款凭条及时登记信贷台账,凭条须及时交风险管理部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三、贷后管理 (一)信贷营销人员,应按照总行贷后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客户及担保单位(物)进行跟踪检查,调查客户生产经营

情况,进行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撰写贷后检查报告,并由科长审核签字,对需要汇报至支行的情况提交至风险科,由风险科向行长汇报。对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确需办理贷款展期的,信贷员需提前15个工作日提出贷款展期申请,并按照新增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二)贷后资料归档:客户经理在贷后检查过程中,取得信贷客户的相关变更要件资料及信贷业务催收通知文本,应连同贷后检查报告一并交档案管理员归入原信贷业务档案中保管,如有借款主体发生变更的,还须同时做好变更的登记。若借款主体的变更可能影响我行信贷资产安全的,应及时向审贷会反映,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 (三)贷后稽查 由风险科抽调各科室稽核人员针对我行每笔业务进行每季度定期及不定期的贷后检查,对于查处不符合规定办理的相关信贷业务,由风险科提出意见并向行长汇报,同时书面通知经办部门限期整改,营销部门整改后整改报告风险科备案,归档保管。对于限期仍未整改完毕的个人及科长予以经济处罚。处罚标准由行务会商议决定。

XX银行授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授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行授信档案管理,提高授信管理水平,保证授信业务的安全性和合法性,防范因档案管理不善引发授信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授信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及时完整、真实有效、方便实用、安全保密及规范管理”的原则,初步实现原始材料账册化、必备资料标准化、管理责任制度化、档案管理信息影像化。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授信档案,指我行在授信业务经营管理中所形成的,一切记录和反映授信业务申请、调查、审查、审批、发放、管理和收回全过程的纸质文本、电子文档等重要文件和凭据。 第四条授信档案按客户建立,一户一档。授信相关部门及人员要按本办法办理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扫描、调阅、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手续,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毁损、散失,确保授信业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授信档案管理组织机构、人员、职责第五条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是全行授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总/分行授信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评价。经办或管户行长助理、客户经理为授信业务经办人员,负责所管户授信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及装订。风险监控官为授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分支行未

结清的授信档案管理。对于总行直属县域支行及省内外分行,经营行负责人为本单位授信档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行风险管理部授权其外派风险监控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将管户客户授信档案进行整理、扫描及装订; 二、对授信资料做到统一规范、真实有效、内容完整、要素齐全、盖章清晰; 三、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授信档案及时移交至风险监控官处保管。 第七条授信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和接收授信业务经办人员上传、移交的电子及纸质授信档案资料,并审查授信档案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美观性; 二、对授信档案进行登记、归档、保管。按规定对授信档案进行统一编号,原则上档案编号应与信贷系统的电子流程合同编号一致,以便电子与纸质档案关联,同时在以后查阅档案时可以从编号上清楚的看到此笔授信发放的大致时间; 三、及时将授信档案移交表、清单、登记簿等整理归档; 四、为监管部门及总/分行各职能部门对授信档案资料查询、调阅及时进行登记; 五、爱护经营行档案室的用具、设施,搞好档案室的环境卫生,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六、在工作变动时,编制移交清册、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七、严密执行保密规定,做好档案保密工作。

农商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Word 文档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信贷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做好信贷管理基 础工作,促进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防范 信贷风险,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确保信贷资料的完整性,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 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 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档案是指在信贷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 文字、图表、盘片、声象等不同载体和不同门类的文件材料,它 是信贷工作的历史记录,是维护农村金融工作历史真实面貌的重 要资料。 第三条信贷档案管理,是对各支行、分理处在信贷业务经营管理活动中对所形成的文字材料、图表、声像、各项合同、协议、文件、函电、账表、记要、记录、发票、法律文书、通知、证件等形态的历史真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的过程。信贷档案管理工作是农村商行信贷工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维护信贷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第二章信贷档案分类 第四条信贷档案应分为信贷管理档案和贷款资料档案两大类,即: (一)信贷管理档案:包括:

1、信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如《贷款通则》、《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 2、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如《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 3、各类信贷业务文件资料、通知、检查反馈等; 4、会议记录:信贷工作会议记录、贷款审批会议记录和贷款风险分类会议记录等; 5、各类贷款台帐:“三违”贷款台账、已置换不良贷款台账、贷款十大户台账、新增不良贷款台账等。 6、总行、监稽、人行等上级部门对贷款运作问题稽核意见书、通知书和整改意见书; 7、其他与信贷管理有关的资料。 (二)贷款档案资料: 1、客户基本信息资料; 2、每笔贷款业务资料。 第五条信贷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严格监督、定期检查”的管理原则。信贷档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信贷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和合法; 二是档案管理要原始材料账册化,必备资料标准化,移交档案制度化,贷款资料信息化; 三是要严格执行谁贷款,谁立卷;谁建档,谁管理。 第六条各支行、分理处应将信贷管理档案与贷款业务资料分开

信贷档案管理制度

信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信贷档案管理,信贷档案做到妥善归档、资料完整,调阅方便,查找快捷,每笔贷款都有据可查,使信贷档案管理做到制度化、规化,从档案管理上完全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概念 信贷档案指在信贷业务的受理、调查评价、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史料价值及查考利用价值的资料,包括合同、文件、账表、函电、记录、图表、声像、磁盘等各类信贷业务的档案资料围(见附件1)。 信贷档案管理是指信贷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的过程。 第二条管理部门 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前,由信贷业务部指定专(兼)职信贷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信贷档案管理,并负责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归档工作。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10个工作日移交综合管理部归档。 第三条分类 根据信贷档案形成特点,可按照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办法进行档案分类管理,按季调整其五级分类形态。 第四条保管期限 信贷档案的保管期限分贷款本息结清前、后两种。各类信贷档案的保管期限如下: 1、正在执行中的贷款及其它信贷项目的档案材料,应按照五级分类管理办法及时调整进行管理(按季调整)。 2、对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已经执行完毕的信贷档案的保管期限为6年(从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的下一年开始计算)。 第二章操作程序 第五条整理立卷 每笔信贷业务发生后,经办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将信贷档案材料整理完善归档管理,并建立档案管理台账。 信贷档案的整理立卷要求如下: 1、信贷档案以每笔业务为单位组卷。卷资料按信贷业务管理和操作顺序进行排列。 2、每个案卷,均应编制《信贷档案卷目录》(见附件2)。 3、将案卷按照信贷业务发生时间的顺序进行分类排列。 4、按以下要求逐卷填写卷盒脊背各项目: (1)合同编号。 (2)客户名称。企业类客户填写单位全称,个人类客户填写。 立卷完成后,对于信贷业务从发放至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期间形成的后续归档材料,信贷档案管理员应随时进行补充归档。 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对信贷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负责。发现缺件,信贷档案管理人员有权要求信贷业务经办人员按规定补齐。因特殊情况不能补齐的,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对缺件原因作出书面说明。 第六条移交归档 1、信贷业务档案材料均应在放贷时由信贷业务员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2、对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的信贷档案每月整理一次,应于次月5日前,移交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切实做好信贷风险控制基础工作,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相关信贷综合制度和单项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农业银行提供、管理、收回各类信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资料,包括客户和担保人基础资料、贷后管理资料、法律文件和信贷运作资料的纸质和电子档案。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是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原则;三是方便实用原则;四是保密性原则;五是规范管理原则。做到原始资料账册化,资料内容标准化,档案移交制度化,档案管理电子化。 第四条下级行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职责 第五条信贷业务管理行和经营行应以客户为单位建立信贷业务档案,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统一管理,及时将档案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纸质、电子档案移交信贷业务档案库归档。 第六条信贷业务档案库的设立及管理员职责。 (一)信贷业务经营行应在信贷管理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库,配备档案管理员,集中统一管理信贷业务档案。具有非低风险信贷业务审批权的分理处视同经营行。 (二)信贷业务管理行应在档案管理部门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库,配备档案管理员,集中统一管理本级行内部运作形成的信贷资料档案(以下统称本级行信贷运作档案),包括本级行信贷决策所依据的有关资料、本级行信贷决策产生的有关资料、向上级行的报备报批材料及上级行批复。 承担经营职能的管理行参照经营行模式管理全部信贷业务档案。 (三)信贷业务档案库管理员职责。信贷业务档案库负责审核、接收相关部门移交管理的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并对入库档案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把关;按照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要求规范管理入库档案;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好档案保密工作;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信贷业务档案库管理员有权对相关机构和部门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信贷部门职责。信贷业务档案形成后、移交档案库前,信贷部门负责收集管理信贷业务档案。信贷部门要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履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职责,对所管理信贷业务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经营行客户部门职责。 客户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客户和担保人基础资料、贷后管理资料、法律文件等信贷业务档案。客户经理负责收集整理所经办业务的信贷资料,将已审批或发放信贷业务的资料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交信贷业务档案库管理员统一归档管理,不得长期留存信贷资料原件。抵押物他项权证、产权证明书、保险单、质押权利的证明、有价单证等重要物品原件应于收件当日移交会计部门现金库管理,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不良贷款按规定移交给风险资产经营管理部门或其他专业不良贷款经营管理部门后,由该部门履行客户部门档案管理职责。

农商银行档案管理制度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草案) 为确保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档案资料的完整,提高本行档案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行、各支行、各分理处应指定专人管理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和业务档案。 二、本行在党务,行政,业务以及财务,人事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立卷和归档。本行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文件立卷、归档和保管。其余所需立卷和归档的文件材料均由行政综合部直接处理,行政综合部经理和专职文书,档案管理员应对部门和下属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档案的立卷和归档要求: (一)应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二)文件和电报按其内容的联系、合并整理、立卷; (三)归档的文件材料,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用。 四、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目录、卡片、索引等工具,编辑档案文件汇集和各种参考资料,积极主动地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本行各项工作服务,并注意掌握档案的利用效

果。 六、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和档案销毁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的范围:凡是反映本行党务工作和业务工作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1.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材料; (1)上级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 (2)上级颁发的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文件,以及普发的非本单位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3)上级领导等视察,检查我行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贺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等材料; (4)代上级草拟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和印本; (5)代上级转发本单位的文件(包括报纸,刊物转载)。 2.本行的文件材料: (1)本行组织召开工作会议、专业会议的全套文件材料以及各种声像材料; (2)本行党委,行政领导会议(行务会议)材料; (3)本行颁发的(包括转发及与其他行政部门联合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制稿,重要文件的修改稿; (4)本行的请示与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下级机构的请示与本单位的批复文件; (5)本行及其内部职能部门业务运行活动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方案和考核评比结果等;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确保信贷资料的完整性,促进信贷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信贷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等资料。主要由借款人的基本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综合档案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各信贷部门应配合综合档案部门,对信贷业务档案按照“集中统一”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信贷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对移交前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综合档案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后的整理、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移交后的信贷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 第四条各级管理单位要制定有关信贷业务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制度,

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损毁散失,确保信贷业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五条信贷业务档案涉及国家、小额贷款公司和企业的秘密,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的归档方法 第六条信贷业务档案按照法人客户建立,一户一档,自然人客户也可按区域建档。 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五类: 权证类: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能够证明对抵押物、质物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要件; 要件类: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能够证明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的基本要件; 管理类:借款人的基本资料; 保全类:资产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 综合类: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管理资料等。 每个客户档案分为三个区域即:立卷区、归档区、权证区。 1、立卷区存放执行中业务的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综合类档案。 2、归档区存放已经执行终了业务的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综合类档案。 3、权证区(立卷区和归档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与安全性,根据我行贷后管理有关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是在记录和反映个人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授信申请资料、借据、合同、我行认为需要保管的各类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的总称。 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对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使用的过程。 第三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作为我行主张债权的基本依据,原则上实行集中管理的操作模式。各分行应根据管理的需要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及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做到安全保管、科学整理、高效使用。 第四条档案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包括: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使用、移交、销毁。 第五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涉及国家、银行和借款人秘密的,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 第六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个人贷款档案、授信项目档案、综合类档案三大类。 第七条个人贷款档案包括: (-)个人资料:借款人(共有人)和保证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外籍护照、军官证等)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收入证明、纳税证明资料、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首付款证明、买卖合同、个人征信报告等;

(-)我行授信审批资料:借款申请书、授信调查、审查报告、信用等级评定表、授信审批书等; (三)法律文书:个人借款类合同、担保类合同、借据、声明、公证书等; (四)授信后管理资料:放款通知书、授信要素变更材料、权证类档案的复印件、抵(质)押物入库单、内部业务联系单、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回执、贷款诉讼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等。 第八条授信项目档案包括: (-)法人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章程、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贷款卡(证)证明资料、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验资报告等复印件;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企业的财务报表、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企业以及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企业负责人资料等; (-)授信项目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 (销)售许可证》、地价款交缴证明等复印件; (三)授信管理资料:与授信项目有关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担保合作协议等。 第九条综合类档案包括: (-)报表档案:银行内部有关个人信贷业务的各类报表、贷款五级分类资料等; (-)业务合作档案:与评估公司、法律见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合作档案(包括与中介机构业务往来的有关交接单据和回执、签订的各种协议)等。

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贷档案管理,根据有关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和从事信贷管理活动的各分支机构及其信贷工作人员。 第三条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信贷档案制度建设与检查落实工作。公司有关部门、公司、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负责做好信贷档案的收集、立卷、移交、归档、调阅、保管及销毁工作,并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毁损散失,确保信贷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公司各机构在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或具有史料价值及调研价值的各类文件。 第五条信贷管理档案是公司各机构在实现信贷经营管理目标、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管理状况的文件、会议记录、监测台帐、报表等资料。其中,有特别管理意图和管理需要的信贷管理档案称为特别档案。 第六条信贷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信贷档案材料原则上应为正本、原稿,不得另行编写与修改。对只能收集复印件的重要档案,收集人员与原件核对后,在加盖客户公章的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签章确认。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

(二)完整性原则。完整记录信贷业务流程,有利于明确信贷经营责任和信贷管理责任; (三)及时性原则。整个信贷管理流程中形成的档案须按要求及时更新,按时归档; (四)保密性原则。任何人对涉及国家机密、公司和客户商业机密的信贷档案均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信贷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七条公司、公司分管信贷工作的负责人、信贷业务前后台负责人、部门主任应对辖内机构或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贷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督导落实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信贷档案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分别是: (一)公司风险管理部是公司信贷档案管理牵头部门,负责信贷档案管理的指导、检查、评价以及公司权限内的资产风险分类等信贷档案的管理。 (二)公司授信审批部,负责公司授信业务有关审查、审批资料及相关信贷档案的管理。 (三)公司资产保全部,负责公司权限内法律诉讼、抵债资产接收处置、呆账核销等审查、审批资料及相关信贷档案的管理。第九条公司信贷档案管理的部门(机构)及职责分别是:(一)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范围内信贷档案管理的指导、检查、评价,负责公司权限内的信贷管理档案的管理。 (二)公司业务部,负责本部门承担授信调查的公司类信贷业务档案的管理。 (三)农业及个人业务部,负责本部门承担授信调查的农业及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1)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合理有效地保管和利用档案资料,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档案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档案管理规定》、《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规章制度,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是指各行在经办和管理各类个人住房贷款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依据作用和参考利用价值或史料价值的信贷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材料的总称。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是指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退回、销毁的全过程。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由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经营部门(以下简称经营部门)、会计部门、档案部门负责管理,即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前,由经营部门、会计部门负责管理;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由档案部门负责管理。经营部门负责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和移交归档工作;会计部门负责重要档案的接收、入库保管、借阅、移交工作;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贷款本息全部还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的档案保管及销毁。 第五条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资料录入和扫描进计算机进行电子化管理的经办机构,应保证其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和完善性,严格信息录入、查询、修改等环节的人员权限设置,定期进行系统维护、数据备份和排查病毒等工作,防止信息的丢失和泄漏。 第二章档案分类和部门管理职责 第六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归档范围包括贷款业务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资料,分为重要档案和一般档案。重要档案是指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房屋他项权利证、权利质押的权利证明、保险单等重要物品和单证原件;一般档案指除重要档案以外的所有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资料(具体归档范围见附1)。 第七条个人住房贷款重要档案原则上由会计部门负责保管。经营部门如设立了专门的信贷档案库房和专职信贷档案管理员,重要档案可由该经营部门区别一般档案负责保管。 第八条各经办行的经营部门除对所有个人住房贷款档案资料进行收集以外,还需设立专(兼)职贷款档案管理岗,负责接收、审查信贷经办人员提供的档案资料,做好还款阶段个人住房贷款一般档案的日常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重要档案在经营部门负责保管的,该经营部门必须设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 第九条档案部门负责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的档案管理。 第十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保管期限为5年,从贷款本息结清的下一年开始计算。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支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州市商业银行**支行信贷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我行信贷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行信贷档案是各业务经办行(部)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我行与法人、自然人间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原始凭证和文件,包括客户提供和银行内部形成的信贷业务原始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基础资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贴现、保函、担保、贷款承诺等。 第四条本办法的管理对象为各类信贷档案。具体有公司、个人贷款业务档案、清收档案及信贷综合类档案。 第二章信贷档案的管理机构、原则 第五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机构为支行的客户经理部。 第六条信贷档案的管理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段管理、专人负责、按时交接、定期检查。 一、统一领导 在总行的统一领导下,对支行信贷档案工作进行规范、指导、

监督和检查。 二、分级管理 信贷档案根据其文件重要程度分两级机构进行管理,总行风险部负责集中管理一、二级文件资料,本支行负责管理三、四级及综合性文件资料。 三、分段管理 是指将一笔信贷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依据其执行状态,划分为执行中的信贷文件(简称“执行中档案”)和结清后的信贷档案(简称“已结清档案”)两个阶段。 “执行中档案”由本支行设专柜分别保管存放。 “已结清档案”按照五年期、永久和二十年期保管期限的划分与“执行中档案”分区保管。 四、专人负责 本支行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统称信贷档案员)负责本部门信贷档案的日常管理等工作。信贷档案员应相对稳定,且不得由直接经办信贷业务的信贷人员担任。支行要将信贷档案员名单报总行备案,并填写《信贷档案员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二),信贷档案员工作变动时要办理好交接手续。 五、按时交接 业务经办人员应在单笔信贷业务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按归档要求将信贷文件及时交信贷档案员整理立卷,双方履行交接手续,再由信贷档案员7个工作日

贷款档案管理办法

贷款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料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能够及时、完整、规范进行贷款业务档案管理操作,主要风险能得到有效控制,有效地为公司的贷款提供参考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二)贷款档案是公司在办理各项贷款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公司信贷工作的真实记录,是贷款管理工作的原始凭证和参考依据。 (三)本文件是系统性文件,适用本公司贷款业务管理的全过程,供信贷员、风险管理专员、档案管理员、贷后管理人员、内审人员使用。 (四)公司按照档案集中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贷款档案的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建立贷款档案管理网络,档案管理人员应和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贷款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 二、贷款档案管理的原则 (一)贷款档案分为核心资料和附属资料。 1、核心资料包括企业基本资料、自然人基本资料、贷款业务档案和其他核心资料等; 2、权证类贷款档案是指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等方式贷款中所涉及的重要权利凭证或重要法律文件,重要凭证原件提交财务部门入库保管,贷款业务档案资料留存复印件; 3、管理类贷款档案是指借款人及担保人提供的与信贷业务相关的贸易合同、项目审批手续等文件,及信贷人员按照信贷操作流程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贷前调査和审查形成的相关资料; 4、要件类贷款档案是指用于证明信贷业务法律行为的基本要件以及信贷业务操作环节的相关业务凭证。 (二)贷款业务档案管理实行"分级建档、集中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原则;贷款业务挡案资料由客户经理归集,并对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贷款企业

提供的资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单项资料涉及多页情况,加盖骑缝章),复印件应由客户经理签字确认真实性。 (三)公司全部贷款业务均应建立业务档案。 (四)贷款业务档案以每笔业务合同为单位建立档案进行管理,卷内可以多册。(五)企业基本资料、自然人基本资料档案以客户为单位归集建档并整理成册;基本资料档案可以在不同业务间共享,但信贷员应确认现有档案资料能够反映客户最新信息。 (六)公司贷款档案由信贷部综合员集中保管,各部门间进行档案交接应进行登记。 (七)贷款档案保管期一般为每笔贷款业务结清后次年的1月1日起5年;重要档案,如各种报表的年度汇总表、业务档案交接表和销毁清单应永久保管。(八)因工作失误致使贷款档案毁损、遗失的,应根据责任人的过失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三、贷款档案管理流程 (一)贷款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信贷业务部信贷员: 1、放款当日将抵押物产权证书、抵押物他项权证、抵(质)押物财产保险单、权利质押的有价单据原件移交财务部门; 2、完成放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资料移交综合员,填写《贷款资料存档目录》; 3、每月最后1个工作日前将贷后检査资料移交档案管理员。 (二)审査贷款档案的完整性、合规性。 综合员: 1、审核客户经理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 2、审核客户经理提交的资料是否合规; 3、专人保管《贷后档案资料移交清单》,按年装订,结清贷款装订成册。(三)黏贴印花税。 档案管理员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规的要求,在《借款合同》等贷款业务要件类档案粘贴印花税发票。

信用社(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14页精选文档

信用社(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信贷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做好信贷管理基础工作,促进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加强我行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确保信贷资料的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各支行(部)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信贷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图表、声像等资料。主要由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综合档案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各部门应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对信贷业务档案按照“集中统一”的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信贷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装订、立卷、归档等工作,并对所移交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后的整理、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移交后的信贷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 第四条各支行(部)要制定有关信贷业务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制度,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毁损散失,确保信贷业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五条信贷业务档案涉及我行和客户的相关信息,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均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信贷档案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信贷管理部及各支行(部)信贷部门是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的职能部门,支行(部)信贷内勤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员(无信贷内勤的则信贷人员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员),负责支行(部)信贷业务档案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信贷管理部对各支行(部)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负有指导、管理、检查、监督、考核的职能。 第八条支行(部)分管信贷副行长(副总经理)应定期检查本支行(部)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的有关情况;信贷管理部对各支行(部)信贷档案进行定期抽查和考核。 第九条各支行(部)信贷人员负责收集所辖信贷业务主体从申请、使用、到期、结清全部过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收集客户基本资料及与借款项目相关的资料,按档案形成的时间顺序和有关要求进行整理,并填写《信贷资料清单》,交给信贷内勤。 (二)负责及时民收集客户的财务报表,撰写经济活动分析材料,贷前调查报告、贷后检查报告等资料,并送信贷内勤归档。 (三)负责按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的要求对信贷业务档案资料进行分类造册、装订、立卷。 (四)对客户基本情况有变动,应及时补充更新资料,移交给信贷内勤。 第十条信贷内勤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信贷人员移交的信贷业务资料完整性、有效性进行检查,

农村商业银行科技档案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科技档案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科技档案管理办法 81号(4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科技档案管理,规范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电子文件归档及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档案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的随机资料、介质、文档,以及各种技术规范、标准、制度、方案、计划、技术报告等。科技档案的管理是对科技档案的形成、保管、借阅、销毁等环节的控制。 第三条科技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科技档案的收集、登记、保管和借阅等,档案形成部门须将完整的科技档案及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第四条科技部负责辖内科技档案的日常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及收集 第五条科技档案的分类: 1.文字资料类:各类科技文件、规范、会议纪要、资料、计算机专业书籍、计算机及附属设备的随机资料。 2.技术档案类:项目实施工程档案、项目开发技术档案和计算机应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密码档案、系统维护、设备使用、维护维修记录以及工作日志、管理日志等技术档案。

3.软件档案类:各种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源代码、目标程序、开发和运行环境的介质及其相关的文档资料等。 4.硬件档案类:申请报告、签报、标书、评标报告、合同、固定资产调拨单、设备签收单等。 第六条科技档案的收集的范围,按国家关于文件归档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科技档案的收集要求: 1.文字处理技术形成的科技档案,收集时应注明文件存储格式和属性: 2.用扫描仪等设备获得的图像科技档案,如果采用非标准压缩法,则应将相关软件一并收集。 3.用计算机辅助设计或绘图等获得的图形科技档案,收集时应注意其对设备的依赖性,以及易修改性等问题,不可遗漏相关软件和各种数据。 4.用视频设备获得的动态图像科技档案,收集时应注意收集其压缩法和软件。 5.用音频设备获得的科技档案,收集时应注意收集其属性标识和相关软件。 6.由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制作的科技档案,其中包含前面所示的两种以上的信息形式,收集时应注意参数准确、数据完整。 7.通用软件产生的科技档案,收集时应注意收集其软件型号和相关参数。专用软件产生的科技档案,收集时必须连同专用软件一并收集。 8.计算机系统运行和信息处理等过程中涉及的各类参数、管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 第三章归档方法 ................................................... 第四章基本内容 ................................................... 第五章日常管理 ................................................... 第六章责任追究 ................................................... 第七章档案管理细则 ............................................... 第八章其他规定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切实做好信贷风险控制基础工作,根据《信贷管理基本办法》、《贷后管理基本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本公司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的真实记录资料,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基础资料、贷后管理资料、法律文件和信贷运作资料等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主要由借款客户的基本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银行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原则。信贷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工作,并对移交前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综合档案部门负责客户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后的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移交后的客户信贷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 (二)保密性原则。信贷业务档案涉及国家、本公司和企业的秘密,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三)规范管理原则。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本公司综合档案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信贷部门应配合综合档案部门,按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档案由县(区)级银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其它信贷业务档案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做到原始资料账册化,资料内容标准化,档案移交制度化,档案管理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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