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经济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经济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考点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P26)(2012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5年单选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单选题)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解释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生效的前提,民事法律行为未成立,当然也谈不上生效。

【解释2】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生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发育程度相当的民事

法律行为

可以实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

法律行为

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

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下独立实施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

人代理

法人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形式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方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如推定形式、沉默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考题·单选题】小凡年满10周岁,精神健康,智力正常。他在学校门口的文具店看中一块橡皮,定价2元,于是用自己的零用钱将其买下。下列关于小凡购买橡皮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4年)

A.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无效

B.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C.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有效

D.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答案】C

【解析】根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直接有效。

(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1.特征

(1)自始无效

自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

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

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考题·多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5年)

A.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B.其无效需要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

C.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D.其无效须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答案】AC

2.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提示】行为人如果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另外一个民事法律行为,被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解释1】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故意合谋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这类民事法律行为的主要特征是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互相配合,共同实施了违法行为。

【解释2】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是真实的,但这种意思表示是非法的,因此是无效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因此并非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律都是无效的。

【解释】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范中,有一些虽然也是强制性规定,但是却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是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这两种规定的性质是不相同的,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违反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定,并不一定就直接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例如】公司董事违反忠实义务实施的行为,并不因违反《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的规定而无效,而仅发生公司取得归入权的效力。

【考题·单选题】甲向乙兜售毒品时,虽然提供了真实的毒品作为样品,但实际交付的却是面粉。下列关于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4年)

A.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C.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D.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A

【解析】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与意思表示不一致或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区别可撤销无效

行为成立后的效力不同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当然无效、自始无效

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

之,法院不主动干预

司法、仲裁机构可在诉讼

中主动宣告其无效

行为效果不同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

选择权;一经撤销,自行为

开始时无效

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行使时间不同其撤销权行使有时间限制不存在时间限制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2)受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人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受胁迫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受胁迫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指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

【提示1】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以“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

【提示2】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以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处理。

3.撤销权

(1)性质

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无须相对人同意。

(2)行使主体

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2017年案例分析题)

(3)行使方式

撤销权应依诉行使,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4)行使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提示1】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提示2】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

②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③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解释】撤销权有存续期间,该存续期间属于除斥期间。

【考题1·单选题】甲欲低价购买乙收藏的一幅古画,乙不允。甲声称:若乙不售画,就公布其不雅视频,乙被迫与将该画卖给甲。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为()。(2013年)

A.无效

B.效力待定

C.有效

D.可撤销

【答案】D

【解析】因胁迫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题2·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5年)

A.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B.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亦称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C.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未撤销的,撤销权消灭

D.法官审理案件时发现民事行为具有可撤销事由的,可依职权撤销

【答案】A

【解析】(1)选项B: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属于两类不同的法律行为;(2)选项C: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3)选项D: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考题3·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8年)

A.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B.撤销权可由司法机关主动行使

C.撤销权的行使不受时间限制

D.被撤销行为在撤销之前的效力不受影响

【答案】A

【解析】(1)选项B: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2)选项C:撤销权有时间限制。一般情形下,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3)选项D: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至行为开始时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eb8820355.html,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核心内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多种分类方式,那么,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标准呢?在其标准下,民事法律行为又有哪些分类呢?下面,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一、以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个数为标准,可分为双方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指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 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也称为合致行为。 二、以行为效果所处领域为标准,可分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身份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 三、根据其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可分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单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四、以有无对价为标准,可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必须给付对方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无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的法律行为。 五、以是否必须具备某种特别形式才能成立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履行某种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不必具有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讲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总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 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通58—61。 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 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民法总则) 3 应是合法行为 民通57: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国民法典》:“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等同于法律的约束力!” 实例:甲14岁,中学三年级学生,是在校“学习雷锋好榜样的模范标兵”。一日,甲邻居之老母乙病危,恰其邻居夫妻外出旅游。甲马上抓住这个作雷锋的机会,将乙送往医院抢救。甲先垫付的士费、挂号费和部分住院费。后甲向邻居主张给付其垫付的费用。 1 邻居抗辩:甲仅14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享有无因管理之债的请求权,邻居的抗辩是否成立?

2 如果邻居不但支付了所有费用给甲,且为表彰其善举,将一部笔记本赠与给甲。后甲将笔记本卖给某大学法学院21岁之丙,并交付电脑。而丙迟迟不付款。故甲请求丙返还笔记本。丙抗辩: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享有笔记本所有权;并且其不享有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 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不适用民法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接受赠与 其签订的合同属效力未定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要件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指符合民事行为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1 一般成立要件:一切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 (1)当事人;(2)标的:行为的内容;(3)意思表示:一个意思表示,如抛弃;两个意思表示,如合同。 2 特别成立要件:某些民事行为除要具备上述一般要件外,还要符合其他特殊事实要素。(1)要式行为:须采书面形式才成立者,比如融资租赁合同等 (2)要物行为(实践性行为):须交付标的物才成立者,比如保管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符合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又符合法定有效要件,则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1 一般生效要件:

经济法案例分析合同法

案例分析 1. 甲向乙借款 20 万元做生意, 由丙提供价值 15 万元的房屋作抵押, 并订立了书面抵押 合同, 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 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 甲另外以自己的一辆价值 6万元 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车放在自己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 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权。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案中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案中质押合同是否有效?质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 3)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 甲企业 ( 本题下称甲” )向乙 (本题下称”乙” )发出传真订货 , 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 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 ,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 的条件并按期报价 ,亦要求甲在 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 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 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 亦未付货款。 后 因市场发生遍化,该货物价格下降。 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 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 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 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 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 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 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回答以下问题: (1) 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 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 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 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3.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 5头牛,分别为牛 1、牛2、牛 3、 牛 4, 牛 5,总价款为 1 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 3 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 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 5 头牛的所有权。 甲向乙 交付了该 5 头牛。 根据 1 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 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3 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 1 千元,该损失 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4) 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 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 4 之前,该 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 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 4 的 合同,作价 2 千元且将牛 4 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6) 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 5 租与戊,租期 3 个月,租金 200 元。该租赁协议是 否有效? 租金应如何处理?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4、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 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 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 得款 10000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 需要,向李某借款 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 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 其住房有倒塌危险, 因房屋与钱某的房屋相邻, 如该房屋倒塌, 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 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 并约定, 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 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遭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 1 )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 (2) 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 (3) 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

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 法律事实是一切的源头、原因,因为有法律事实所以产生了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是由多种概念组成,民事行为就是其中之一,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所以这3个概念是一层层包容的关系,即:法律事实(最上位的概念)-------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最低层的概念)。所以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法律事实的范畴,是法律事实的原因。 法律事实是由“行为”和“事件”组成,其中“行为”又分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但凡后果是行为人所追求的,就是民事行为(共5种类型)。民事行为是需要“有意思表示”的行为。不要求其合法还非法,只要求其有“意思自治”即可,所以要求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只要有“主体、意思表示、标的”这3个要素即可构成“民事行为”。“合法性”只是判断该民事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要件,而不是其构成要件。而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注意,这是并没有指明是“合法的行为”。 虽然民事行为不要求具有合法性,但要想获得法律的保护,就只能是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才具有法律确认的法律效力,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而这种合法的民事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即:有效的民事行为)。而不具备法定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产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因此,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和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那么如何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民事行为”? 1、是否存在? 民事行为是否存在是以“成立”为要件,即所谓的“成立要件”(再次注意:“合法性”是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而不是“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主体、意思表示、标的。 只要有以上这三个要件,即成立“民事行为”,但这里最麻烦的就是“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行为。它可以分解为3部分: a当事人出于某种动机而希望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愿,为“效果意思”; b效果意思表达于外部即为“表示意思”; c当事人交效果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为“表示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意思表示要素,而且必须是要产生该意思表示内容的民事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使得理论上不得不创设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的上一位阶的概念——民事行为。据此,民事行为包括合法民事行为与不合法民事行为。合法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与某些事实行为;不合法行为又包括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任何有意识的活动,都是有一定目的的活动,都能引起一定的后果,但民事法律行为不是要达到一般的目的,而是要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并能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取决于一方还是由双方的意思表示所做的划分。单方行为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订立遗嘱、放弃债权、抛弃所有权、无权代理的追认等,这些行为,不需要他人同意,就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双方行为是指须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等。民法上,又把双方行为分为合致行为和对应行为。前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具体目标是一致的,如合伙等;后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具体目标不是一致的,而是相对应的,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具体目标是取得价金,买方的具体目标则是取得商品。多方行为是指由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行为,如公司股东会的决议等。 二、单务行为和双务行为 这是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构成而进行的划分。单务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仅享受权利,而另一方仅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等。双务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

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

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 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 1.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并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 甲另外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 乙认为车放在自己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 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权。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案中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案中质押合同是否有效?质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3)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 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 后因市场发生遍化,该货物价格下降。

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 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 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3.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 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考点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P26)(2012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5年单选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单选题)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后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提示】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一旦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直接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追认后生效 ①情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权利人的追认权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仅凭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效力待定的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 ③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④“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解释】“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与其订立合同的人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 【提示】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提示】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的义务的,视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 (2)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经济法》之合同法练习题

合同法练习题 一、单选题(每题1分) 1 . 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该合同自()之日起,即为无效合同。 A . 撤销 B . 签订 C . 执行 D . 终止 2 .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债务人的行为。 A . 撤销 B . 处罚 C . 制止 D . 保全 3 . 《合同法》规定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时效期间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A . 5年内 B . 3年内 C . 2年内 D . 1年内 4 .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的生效时间是()。 A .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时间 B .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 C . 要约上注明的日期 D . 要约寄出的时间 5 . 王某与县农科所签订了一份良种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若农科所小麦良种培育成功,则以每公斤500元的价格向王某出卖10公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 A . 属于要式合同 B . 已成立,但未生效 C . 成立并生效 D . 所附条件成就,则合同成立并生效 6 .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经合同他方同意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第三方的行为属于()。 A . 合同承受 B . 债务承担 C . 债权让与 D . 债权保全 7 .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后,债权人可以自提存之日起一定期限内领取提存物。该期限是()。 A . 1年 B . 2年 C . 3年 D . 5年 8 .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合同属于无名合同的是()。 A . 互易合同 B . 雇佣合同

C . 租赁合同 D . 行纪合同 9 .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A . 30% B . 25% C . 20% D . 10% 10 . 当合同中质量标准规定不明确时,首先按()。 A . 国家标准 B . 专业标准 C . 行业标准 D . 通常标准 11 . 对于合同争议,在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正确的处理办法为()。 A .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B . 向人民法院起诉 C . 先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D . 有仲裁协议的,先根据协议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2 . 无效合同自()起没有法律效力。 A . 开始 B . 确认 C . 发现 D . 发生纠纷 13 . 对于合同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当一方违约时,双方可以采取的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是()。 A . 合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 B . 选择适用违约金和定金 C . 只能适用违约金 D . 只能适用定金 14 . 一份执行国家定价的购销合同,供方逾期交货,此时货物价格上涨,需方应按()汇款。 A . 原价格 B . 市场平均价格 C . 新价格 D . 双方重新商定价格 15 . 甲、乙签定一购销合同,甲为供方,乙为需方,合同价款为20000元。乙支付给甲1000元定金;3000元预付款,后乙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甲应将1000元定金、3000元预付款退给乙 B . 乙有权要回1000元定金,但无权要回3000元预付款 C . 甲应退回1000元预付款 D . 乙有权要回3000元预付款,但无权要回1000元定金 16 . 甲欠乙房租1万元,乙欠甲诉讼费2万元,到年终结算时,甲主张从乙

经济法要点(合同)知识交流

经济法授课要点 蔡新华 四、合同法 (一)合同法基础 1?人们常常以协议去安排比较复杂的生活或生产经营活动,这样的协议通常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将依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能受其他法律的制裁。 2?但不是所有的协议都属于合同法的范围,或者讲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人们对婚姻、抚养、继承等方面也可能订立协议,这些协议的内容主要是婚姻法、继承法等规范内容的具体落实,并非当事人的自主地意思决定,因此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后者指的是私人或企业的自主的意志决定,而非国家的意志或规定。 3?因此,行政合同也非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因为之间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管理关系,非自愿协商关系,即使以协议形式确定也非合同关系;劳动合同也非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劳动合同主要受劳动合同法的规范,许多内容并非由企业和劳动者协商确定,而是由国家强制规定,例释:最低工资安排。 4、对于合同可以从多种角度进行分类以便进行把握:例如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等。 (二)合同的订立 5、人们平等自愿通过协商去订立合同,订立合同的过程、时间可能比较长,内容也可能比较复杂,一旦人们对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并且不认为还需要讨论其他的问题,合同就成立了;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就不能再单方要求更改,除非获得对方的同意。 6?实践中人们对合同是否成立,进一步对合同成立的时间点可能发生争议,这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至关重要的;法律提供的订立合同的手段就是(让学生学习掌握比较头痛的)要约、承诺制度,这些对商人而言比较易于理解但仍可能出错。 7?合同法主要是商业实践的产物,所以从做买卖的角度去理解要约、承诺概念会较为简单;简而言之,要约可以理解为报价,承诺可以理解为还价;如果报价与还价相同,合同即成立;合同成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提出变更合同价格,除非获得对方同意。 8?我方的报价但还未到达对方,我方可否反悔(要约的撤回)?到达对方后但对方未还价,我方是否也可反悔(要约的撤销)?我方不想报价而是想让对方报价咋办(要约邀请)?我方报价后对方还价同意(承诺)合同成立,但如果对方还价不同,这个具有不同于报价内容的还价就是新要约,等等;作为要约、承诺的法律制度,比要约、承诺概念本身就复杂多些了。 9?复杂的商业谈判是无数次讨价还价的结果,商人们可能最终以在确认书上签字明确合同的内容与成立(以确认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或者双方拟订合同书把谈判过程中达成的共识写入并签字后使合同成立(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

分公司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及责任承担

分公司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及责任承担 https://www.360docs.net/doc/eb8820355.html,/viewthread.php?tid=395985 2003年司法考试卷三 13.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 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这一题,我对该分公司的主体资格有点不解,既然称“分公司”,应该是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那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不是应该得到总公司的授权才得进行吗?而且进行时是否应以总公司名义为之呢? 换句话说,如果题中将“分公司”换成“子公司”,我就没有疑问了。Re: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外有缔约能力、诉讼能力,但不具有责任能力(执行时先执行分公司,不足部分再执行总公司)

一、分公司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法律后果及产生纠纷后诉讼主体问题 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 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有人认为: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因无效。 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法理依据: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民事行为种类

民事行为种类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1.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标的合法。 4.标的可能。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左边条件,可以认定有效。 无效民事行为 1.不具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不自由(涉及国家利益才为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4.标的违法。 4a.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b.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5.标的不可能。 1.特殊无效民事行为: 1a.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 1b.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1c.凡依法或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认定行为无效。 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条件成就时的效力:非要式法律行为,条件一成就,生效;要式法律行为,如不动产转让,须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 1.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附解除条件的行为,当条件不成就时,视为不再附条件,附延缓条件行为视为不存在。 2.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注: 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 I妨碍相对人利益的(如合同法规定,法定抵销不得附加条件); II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如结婚、离婚、收养或终止收养、接受继承或抛弃继承、票据行为,如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1.条件特征:将来、不确定(如果能肯定将来必定发生或者将来根本不会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事实所附条件,这种不可能发生的事实,视为未附条件)、约定(民事法律行为中附有法定条件的,应视为未附条件)、合法(如甲报复乙,令丙打伤乙,条件5000元,该行为当然无效)。 2.如果所附条件违背法律或不可能发生,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3.不当阻止(用诚实信用原则判断)条件成立,视为条件成立,反之亦然。区别:期限是确定的,将来一定能到来的;而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1.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2.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死亡为期限。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时为无效) 1.欺诈 2.胁迫(打官司属于合法施压) 3.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而不是对方的欺诈或隐瞒而造成的) 5.显失公平(合同法未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故该原则归入此项) 1.请求变更的,法院应当变更;请求撤销的,法院应酌情撤销。 2.撤销后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3.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行使期限:自行为成立时1年(除斥期间)。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甲受乙欺诈高价购物A,A赠丙,赠与不撤销,但甲与乙的行为可撤销)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行为能力欠缺(限制行为) 2.处分权欠缺 3.代理权欠缺

经济法合同范本

经济法合同范本 篇一:经济法合伙协议书范本作业 合伙协议书 合伙协议由: 甲方:,身份证号:,地址: 乙方:,身份证号:,地址:丙方:,身份证号:,地址:甲乙丙叁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丙叁人自愿合作经营 地址:,范围:总投资为:壹佰万元,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贰拾万元,乙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肆拾万元, 丙方以人民币出资肆拾万元。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在20XX年11月20日以前交齐。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终至 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甲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年月日至年_月_日止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叁方共同经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

任由全体合伙人。 第五条每年产品总销售利润的百分之十进行固定投入。销售利润分红,一年结算 第六条企业固定资产和盈余按照取得的销售净利润按甲方占20%乙方占40%丙方占 比例分配; 第七条企业债务按照甲方20%乙方40%丙方40%的比例负担。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其他两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八条合伙事务的执行: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乙方负责管理及日常事务,丙方需要负责市 场开发及售后跟进。 第九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2019 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当事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国办院校的教职工比照《公务员法》执行。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后勤人员:机关车队、食堂、保洁等,都属于这个项。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初级会计考试知识点】: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 一) 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1.劳动者需年满16 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能够例外) ,有劳动权利水平和行为水平。 2.用人单位有用**** 利水平和行为水平。 (1)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能够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能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 二) 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理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经济法练习 合同的效力

1.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具有相应的( ) aa//民事权利能力 bb//民事行为能力 cc//民事责任能力 dd//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为( ) aa//有效 bb//无效 cc//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无效 dd//法人追认的对法人有效 3.在判定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时,应( )为根据。 aa//以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 bb//以行为人的内心意思 cc//一个理性第三人的判断 dd//根据具体情况,既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也要考虑其外部表示,同时兼顾表意人和相对人利益 4.下列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是( ) aa//如果天下雨,我就送给你雨伞一把 bb//如果你考上大学,我就支付你四年的学费 cc//父亲对儿子说,如果我死了,你就继承我的财产 dd//如果你把这辆自行车偷来,我会以两倍的价格购买 5.下列关于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 ) aa//此合同在未被追认之前,处于无效状态 bb//此合同在被代理人追认后,买受人可以请求被代理人履行义务 cc//被代理人事后向无代理权人做出书面授权,被代理人对无代理权人不履行义务行为承担责任 dd//此合同自被代理人追认时生效 6.下列附条件合同效力的描述,正确的是( ) aa//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bb//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cc//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生效 dd//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继续有效 7.应合同当事人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合同( )

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依 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 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 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当事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 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国办院校的教职工比照《公务员法》执行。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后勤人员:机关车队、食堂、保洁等,都属于这个项。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初级会计考试知识点】: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一)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1.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能够例外),有劳动权利水平和行为水平。 2.用人单位有用****利水平和行为水平。 (1)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能够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能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理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民法典》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范的结构体系

《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范的结构体系【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总则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第143条-第157条,共15)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经济类经济法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论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合同又称契约或协议,是指有关当事人之间确定、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 协议。合同是产生债的原因之一。在债的体系中,合同属于约定之债,称合同之债。 2 债的种类 1)合同之债 2)侵权行为之债 3)不当得利之债 4)无因管理之债 3、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识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的类型根据《合同法》,合同类型主要包括: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 理论上的分类: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等等。 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属于什么合同5、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 3 )数量; ( 4 )质量; ( 5 )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含义及条件 1、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合同的订立描述的是动态与静态的统一结合体。 合同订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合同有效的区别。 经批准或登记生效的合同类型 1.)针对市场准入资格的批准: 房地产销售、证券/ 期货经纪业务 2.)针对交易行为:国有企业转让国有资产、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 3.)关于合同登记的规定: (1)不动产担保物权的生效 (2)特殊动产的对抗效力此处要注意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即合同成立并生效以及合同中相关权利取得的区别。 2、合同订立的条件 (1)缔约人; ( 2 )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形式 (1)书面合同 (2)口头合同 (3)其它形式的合同 二、要约 (一)含义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二)有效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特定人是指能够为外界所客观确定的人,至于是自然人、法人或合伙企 业等则在所不问。自动售货机是否可视为要约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如某一具体的自然人、公司或其他主体。在特殊情况下,要约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 例如:悬赏广告。 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判断: (1)甲对乙说:“我正在考虑购买你公司生产的‘考试无忧牌大脑芯片 '。” (2)甲对乙说:“我愿意购买你公司生产的‘考试无忧牌大脑芯片 '。”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的内容一般也是合同的内容,为了让受约人清楚明了以致决定是否做出承诺,因此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例如:在商业买卖中,要约一般应包括商品的名称、价格、数量以及交货或付款的时间地点等。 5、要约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如:某汽车销售商于报纸上发一广告,称“新到一批德国原产奥迪轿车,价格为40 万元人民币,见报后10天内保证有货。”1“0 天内保证有货”即为受约束的意思表示。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什么是要约邀请(invitation for offer)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又称为要约引诱或 邀请要约。常见的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 例:顾客甲在逛商店时看到一时装,上前询问销售员:“这件时装多少钱可以卖”乙即问:“你出多少钱”甲回答:“400 元,你卖不卖”乙应声回答:“至少800 元,少了不卖!” 分析:哪些是要约邀请,哪些是要约 2、区别 如果是要约,它一经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则必须受其约束;如果是要约邀请,即使对方完全同意或接受该要约邀请提出的条件,那么,发出该项要约邀请的一方仍然不受其约束,除非他对此表示承诺或确认,否则合同仍然不能成立。 喜好网球和游泳的赵某从宏大公司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交房时发现购房时宏大公司售楼部所展示的该小区模型中的网球场和游泳池并不存在。经查,该小区设计中并无网球场和游泳池。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赵某有权要求退房 B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经济法考试资料(讲义)第04讲_第二章考情、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18年两份试卷的分值均为4.5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2015年的案例分析题涉及本章的“表见代理”,2017年的案例分析题涉及本章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018年的案例分析题涉及本章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本章分为三个单元,共计13个考点。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需要死记硬背的考点并不多,复习难度不大。复习本章需要5个小时左右。 2018年教材根据《民法总则》,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写,大多数内容是全新的。2019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重大调整。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题型2016年2017年2018年 试卷一 2018年 试卷二 单选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3题3分 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 案例分析 题 2.5分2分 合计1分5分 4.5分 4.5分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考点01: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P21)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3)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4)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三个以上(≥3)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1·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2012年) 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 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 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 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 【答案】B 【解析】(1)选项ACD: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选项B: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2·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2018年) A.债务的免除 B.无权代理的追认 C.房屋的赠与 D.委托代理的撤销 【答案】C 【解析】选项ABD: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1)负担行为是使一方(义务人)相对于他方(权利人)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这种给付义务既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 (2)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并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物权变动是典型的处分行为。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处分行为的是()。(2018年) A.租赁合同 B.所有权转让 C.买卖合同 D.拆除房屋 【答案】B 【解析】(1)选项AC:属于负担行为;(2)选项B:属于处分行为;(3)选项D: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02:意思表示(★★★)(P23)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但并非所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撤销权的行使、法定代理人的追认等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也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2019年新增) 3.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如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等意思表示,均采取到达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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