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管理办法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坏古树名木行为的权利。

二、对已确定的古树名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建立管护责任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单位。

三、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管护工作,定期进行施肥、修剪,对长势不良的树木进行复壮,更换营养、追肥、加大地表通气、护大围护范围等,确保正常生长。

四、管护责任单位(人)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监护管理。在古树名木生长环境变化、长势衰弱或受损害时,应当及时报告区林业局和相关管理部门。

五、严禁砍伐古树名木。禁止用树木作支撑物,在树干上刻划、钉钉或缠绕绳索、铁丝等;禁止淹渍树根、封砌地坪、遮挡日照;未经区林业管理部门同意,擅自修剪或擅自培植;禁止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

六、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景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限期节予以处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实施与修订工作由风景区管理处负责。

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1991年6月20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8年2月17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 的大树,稀有、名贵的树木,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均按本办法进行保护管理。 第四条 市园林管理局、林业局是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主管机关。城

市的古树名木,由园林部门管理;农村的古树名木,由林业部门管理。 第五条 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树权均为国有,各级园林、林业部门应分级负责,对本地区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确立管护责任单位,设立古树名木标志,标明树名、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和管护责任单位。标志由市园林、林业部门统一制作。 第六条 古树名木生存地所在单位,为该古树名木的具体管护责任单位。 (一)在公园、风景名胜区、祠庙寺院、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管护; (二)在铁路、公路沿线、水库、河道沿岸的,由铁路、 公路、水利部门管护; (三)在城市道路、街巷和居民住宅区的,由市道路绿 化管理处或区园林部门按其管辖范围分别管护; (四)在乡(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护。 第七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必须按照技术规范精心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古树名木自然死亡的,由管护责任单位报市、县人民政府园林、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注销,发给处理许可证,方可进行处理。 第八条 禁止一切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禁止在距树垂直投影外缘3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房屋及其它构筑物、挖坑取土、堆物、堆料、埋设管道、倾倒有害的污水、污物; (二)禁止攀截树枝、在树干上刻画、钉钉、挂标牌、 缠绳索; (三)禁止用树木作施工支撑物; (四)未经园林、林业部门批准,不得采摘果实、种子;(五)不准擅自砍伐和移栽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确需 砍伐和移栽的,必须经市园林管理局或林业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城乡建设规划或建设工程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经市园林管理局、林业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古树名木保护方案

古 树 名 木 保 护 方 案 项目名称: 铜鉴湖大道配套工程(EPC)总承包编制单位: 浙江水和建设有限公司 编制人员: 铜鉴湖项目部 编制日期: 2019.8.12

目录 一、编制依据 二、工程概况 三、古树名木保护的意义 四、古树名木保护的相关规定 五、古树名木保护措施 六、古树名木的复壮措施 七、投入机械、设备劳动力计划 八、附图

一、编制依据: 1.甲方提供的规划总平面图、竖向图、地形图等资料。 2.《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 3.《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二、古树概况 工程地点:杭州市西湖区双铺镇铜鉴湖村双富路北侧 古树现状:香樟A编号为010*********,树龄156年,胸围328厘米,树高14米,平均冠幅10.5米,该树木长势一般,叶面枯黄,有较多枯枝,需要进行修枝、施肥; 香樟B编号010*********,树龄146年,胸围323厘米,树高12米,平均冠幅8.5米,该树木长势一般,叶面枯黄,需要进行修枝、施肥。 三、古树名木保护的意义 1.古树名木是历史的见证,活的文物,也是风景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高的科研、生态、观赏和科普价值。 2.许多古树名木经历过朝代的更替,人民的悲欢,世事的沧桑,可借以撰写说明,普及历史知识。

3.古树名木为文化艺术增添光彩,它们是历代文人咏诗作画的题材,往往伴有优美的传说和奇妙的故事。 4.古树名木也是名胜古迹的佳景,给人以美的享受。 5.古树是研究自然史的重要资料,它的复杂的年轮结构,蕴含着古水文、古地理、古植被的变迁史。 6.古树对研究树木生理具有特殊意义。人们无法用跟踪的方法去研究长寿树木从生到死的生理过程,而不同年龄的古树可以同时存在,能把树木生长、发育在时间上的顺序展现为空间上的排列,有利于科学研究工作。 7.古树对于树种规划有很大参考价值。 四、古树名木保护的相关规定: 1.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规定: ①对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②单株的古树名木同时满足树冠垂直投影及其外侧5米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20倍以内,在此保护范围内,不得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程,除保护及加固设施外,不得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过境管线,不得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 ③在距树冠投影外缘保护范围内,不准挖坑取土、堆物; ④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挖坑取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守则

精心整理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1、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结合本景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有重要经济、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树木。 3 4 5 检举损坏古树名木行为的权利。 6 7 (1)300年以上的树木;具有特殊史学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古树名木:树龄100—300年的树木;在名胜景点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由古今中植、赠送或题咏过的树木;选育成功的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第一代珍贵稀有品种;在本地区发现并经鉴定列为新种或变种的标本树;省级优树。 (3)不够列入一、二级标准的其余古树名木为三级古树名木。

8、对已确定的古树名术,各景点和林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建立管护责任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单位。 9、景区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管护工作,定期进行施肥、修剪,喷洒药水一年不少于2次。对长势不良的树木进行复壮,更换营养、追肥、加大地表通气、扩大围护范围等,确保正常生长。 10、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人)按照属地管护的原则划定 (1) 单位; (2) (3) (4) 共同管护责任人。 11、对古树名术进行养护管理。 12、对死亡的古树名木,应经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和林业管理部门查明原因,注销后,方可进行处理。 13、禁止迁移一级古树名木。建设工程在选址和规划定点时,必须符合古树名木保护的有关规定。 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确需迁移二级以下(含二级)古树名木的,必须经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和林业管理部门论证、审查同意后,批准实施。

江苏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江苏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厅常务会议审议稿,2018年5月14日) 第一条古树名木是历史的见证,是独特的历史文化资源、珍贵的基因资源,具有极高的生态、文化、观赏和科研价值。为了加强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及以上的树木。其中,树龄300年及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树龄100年及以上不满300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 本规定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以及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规定所称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50年及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 第四条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城管、房产、市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组织、社 1

会参与,统一管理、分别养护的原则。 城市古树名木及其保护范围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相应的规划应当明确保护要求和措施。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公众保护意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养护。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资源普查,对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进行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牌。 第八条城市古树名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确认;古树后备资源按照二级古树确认程序确认。 设区市、县(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向社会公布。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名录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档案应当包括:树木基本信息(种类、树龄、大小、特征、价值、意义等)、位置、生长环境、所有者、生长状况、管养记录、保护现状等。 1

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时间:2013-05-12 来源:福建省林业厅 各市、县(区)林业局: 现将《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该《办法》可在公示栏或宣传媒体上公布。 附件:《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业厅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福建省古树名本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根据《福建省森林条例》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以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树木;名木是指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或树形特大或奇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树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可定为古树名木: (一)树龄在百年以上的; (二)树种珍贵,省内稀有的; (三)树形奇特,省内罕见的; (四)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 第四条古树分为国家一、二、三级。国家一级古树树龄在500年以上;国家二级古树树龄在300一499年;国家三级古树树龄在 100一299年。 名木为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外历代名人栽植的树木。 第五条古树名木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普查、确认、定级,经鉴定列为古树名木的,林业主管部门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档案,发布保护公告,悬挂保护牌。古树名木群可设立保护小区。 第六条古树名木普查以县(市、区)为单位,逐村、逐单位、逐株进行现场调查,填写调查表和树种鉴定表,统一登记、鉴定分级、编号造册,制作完整的古树名木档案,实行计算机动态监测管理。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制作本市古树名木档案。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作全省古树名木档案。 第七条国家一级古树名木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确认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公布保护;其余古树名木由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确认后,报相应的人民政府或由其授权公布保护。

现场古树保护方案

、方针、目标 为响应北京市政府对树木保护的号召,同时为了满足朝阳门SOHO期未来周围绿化的需要,我方在施工中确保现场中两棵古树的健康生长,为此制定此方案。 、依据及注意事项 我司将严格遵守《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固定。在实际工作中,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1、加强对古树名木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2、加强对古树名木的巡视检查和档案记录; 3、加强我司与园林主管部门的沟通,古树生长情况及环境发生变化时,及时报告 三、古树位置 1、古树编号:11010101088;树种:国槐;位置:朝阳门三期西南侧 2、古树编号:11010100351;树种:国槐;位置:朝阳门三期西南侧

平面位置见下图: 四、主要职责 1、 严禁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2、 严禁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做为支撑物或固定物; 3、 严禁攀树、折枝、挖根摘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4、 严禁在距树冠垂直投影3m 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 倒有害污水、垃圾,动用明火或排放烟气; 5、严禁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以及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地下室外 墙轮廓线 2000 8000 ' 】 基坑上口边 沿线 8 化古树下方彫 ■. 基坑上口边 黑录沿线 3 古树下方 用地红线

6因安全隐患需要对古树枯枝死杈进行修剪的,由我司提出申请并制定方案,经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在组织实施。 五、保护措施 根据现场条件,我司在施工过程中对古树采取如下保护措施: 1、针对古树与基坑的位置关系,在该部位设计针对有效的基坑支护体系,由于古树与 基坑支护体系较近,采取护坡桩一桩到顶的支护方式,在护坡桩的锚杆施工中,将第一道锚杆的设计深度设计到古树主要根系以下,本方案第一道锚杆在地坪下-5.0m的位置。 2、在土方开挖和护坡桩施工时,施工作业人员应小心谨慎,土方开挖时,机械挖到离古树安全距离的时候,应人工配合机械开挖到基坑边,在护坡桩成孔和锚杆钻孔时也应小心操作,避免扰动古树周边的土层。 3、建立古树木保护责任制度:只要有组织、有责任意识地对施工现场的古树木进行保护,就能保证树木在施工期间的正常生长,为此我方建立如下的古树木保责任制度,责任人指定有现场的安全责任师具体负责。 4、建立分包领导负责制,同在该区域施工的分包领导签定古树保护协议,古树一旦遭到人为损伤和破坏,追究其负责人责任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保护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的名木,是指树种稀有珍贵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财政、规划、建设、环保、旅游、文化、市政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围协同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遵循属地原则,坚持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对在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

利。 第二章调查公布 第八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县围的古树名木进行资源普查,建立资源档案;对古树名木集中的群落,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小区;对分散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拍照、编号。 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建立资源档案。 第九条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一)树龄在500年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300年至499年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100年至299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三级保护。 古树名木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组织鉴定。 第三章保护管理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分别对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二级保护古树、三级保护古树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

古树名木保护措施资料讲解

古树名木保护措施 聊城市园林管理处作为具体负责古树名木管理工作的部门,对保护古树名木的重要意义有深刻的认识,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十分重视。古树名木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和活的文物,保护好古树名木对于开展科学文化研究和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都有重要作用。由于古树名木大都历史悠久,饱经沧桑,容易失去生机,甚至死亡,必须切实加强管理和保护。聊城市古树名木种类多、数量大、分布广、价值高、需要有一套完善的保护管理制度和养护管理措施,以保证古树名木具有良好的生长环境和旺盛的生长状态。为此,聊城市园林管理处在组织完成古树名木调查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一套积极有效保护古树名木的措施。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采取一般养护与特殊养护相结合的办法。一般养护是指对古树名木进行日常养护管理措施,特殊养护是指对重点古树和树势较弱者采取的特殊养护措施。 一般养护要求做到下列五点: 1.平地设立围栏,山地砌垒树池。围栏和树池一般要距树干3-4米。凡人流密度大,树木根系延伸较长者,围栏外地面要做透气铺装。 2.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必须事先采取防护措施。在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范围内,禁止动土施工。

3.在古树名木根系分布范围内,严禁设置厕所和污水渗沟。不准在树下堆放物料、沤肥和倾倒垃圾。 4.不准在树体上打钉、缠绕铁丝、绳索、悬挂杂物、作为施工支撑点或固定点,严禁刻划树皮和攀折树枝。 5.定期检查病虫害,及时进行防治。 特殊养护措施有主要有以下三点: 1.保护和恢复古树名木的自然生态环境,经常保持疏松湿润的土壤。根据土壤含水量多少决定浇水还有排水,为保持古树叶面清洁,在附着尘埃较多时要及时喷水淋洗叶面。在游人践踏严重、土壤板结的地方,可挖沟埋条,也可同时埋入腐土或腐熟圈肥。 2.由于古树名木历经沧桑,土壤中养分含量极低,要每隔1-2年测定一次土壤养分状况。根据土壤养分状况决定施肥种类和数量。施肥要在距离树干8米左右处,于早春或秋后开沟施肥,或在树冠垂直投影外侧开穴施肥,肥料以腐土、绿肥及腐熟家禽粪便为主,切忌盲目施用化肥。 3.凡树体不稳的植株应采取加固措施。因长年水土流失根系暴露、土层瘠薄的应在树池内填入腐殖质土,高大树木应安装避雷装置,树身的伤痕及空洞要及时修补。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某某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县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某某县城市管理办法》、《某某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某某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某某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的,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70年以上100年以下有保护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县林业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县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规划、住建、农科、水务、环保、民族宗教和旅游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及古树后续资源名录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及古树后续资源的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并建立档案、设立标识。 第五条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古树名木专项保护规划,加强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及其保护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损伤、破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对养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名木及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三)古树后续资源实行三级保护。 二级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由县人民政府确认公布并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级古树名木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公布。 第八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 (一)古树名木木的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 (三)成群落生长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其保护范围有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第九条市、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每5年组织一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普查,根据普查建档技术规定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普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用于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专业养护、保护设施的修建维护。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养护。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1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辖区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丰富辖区旅游资源,根据《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古树名木分布和保护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1、古树名木定义: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 2、辖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制度。 3、唐山湾国际旅游岛管委会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局负责辖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4、辖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局按统一标准进行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 5、古树名木按下列标准确定等级: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古树名木:树龄300年以上的树木;具有特殊史学价值的树木;作为传统名胜或政府首脑种植、赠送的树木;选育成功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第一代珍贵稀有品种;在小地区发现并变种,具有国际影响的标本树;国家级优树。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古树名木:树龄100—300年的树木;在名胜景点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由古今中植、赠送或题咏过的树木;选育成功的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第一代珍贵稀有品种;在本地区发现并经鉴定列为新种或变种的标本树;省级优树。 (3)不够列入一、二级标准的其余古树名木为三级古树名木。

6、对已确定的古树名木,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局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建立管护责任制度,进行挂牌保护,明确管护责任单位。 7、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管护工作,定期进行施肥、修剪,一年不少于2次喷药。对长势不良的树木进行复壮,更换营养、追肥、加大地表通气、护大围护范围等,确保正常生长。 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监护管理。在古树名木生长环境变化、长势衰弱或受损害时,应当及时向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局报告 管护责任单位不得擅自处理死亡的古树名木。对死亡的古树名木,应经主管部门查明原因,注销后,方可进行处理。 8、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特殊情况确需迁移的必须经经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局同意后,报唐山市人民政府批准。 9、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1)用树木作支撑物,在树干上刻划、钉钉或缠绕绳索、铁丝等; (2)淹渍树根、封砌地坪、遮挡日照; (3)在生长保护范围内擅自搭建构(建)筑物、埋设管道、挖坑取土、堆放物料或者倾倒有害污水污物; (4)未经管护责任单位(人)同意,采摘果实或种籽; (5)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剪或擅自培植; (6)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

完整word版,《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局根据《古树名木评价标准》确认公布。市园林绿化局应定期组织古树名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对古树名木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对行政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卫星定位,制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标挂统一的标识,并将上述事项完成情况报市园林绿化局备案。 第四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护,提倡认养古树名木。 第五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认养古树名木和管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古树名木应以树冠垂直投影之外三米为界划定保护范围。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保护范围和空间不足的,应在城市建设和改造中予以调整完善。 第七条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管理。 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的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向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制定治理复壮方案,报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并在其指导下实施。 濒危古树名木抢救复壮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古树名木枯枝死杈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清理的,由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提出申请并制定方案,经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组织实施。 第十条古树名木管护费用、古树名木抢救和复壮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市和区县主管部门共同负担,其数额应根据古树名木抢救复壮和管护需求予以核定。 第十一条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危害树木生长的行为。空调室外机排风口应避开古树名木。对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各类生产、生活设施,由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古树名木管理与养护标准

古树名木管理与养护技术标准 Standard specification of management & maintenance of ancient and famous trees

前言 为了规范古树名木管理、养护和复壮,根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福建省古树名木生长现状及养护管理情况,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借鉴了北京、上海、天津、青岛等地古树名木养护管理的经验和成果,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8章,2个附录。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与定义;3、管理;4、养护; 5、复壮; 6、防腐、修补与加固; 7、支撑; 8、景观设计与保护。本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福州市园林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管理 (4) 3.1 基本规定 (4) 3.2 古树名木普查 (5) 3.3 防护 (5) 4 养护 (7) 4.1 日常养护 (7) 4.2 有害生物防治 (8) 5 复壮 (10) 6 防腐、修补与加固 (12) 6.1 伤口处理 (12) 6.2 防腐处理 (12) 6.3 修补处理 (12) 6.4 加固措施 (13) 7 支撑 (15) 8 景观设计与保护 (17) 8.1 城市古树景观开发设计原则 (17) 8.2 枯树的景观利用与再造 (17) 附录A 古树名木普查 (18) 附录B 有害生物调查监测记录 (19)

百色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百色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Measures for the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ancient and fa mous trees in Baise City (full text)

百色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 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导语:《百色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二届人 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下面是小泰收集的百色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欢迎 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 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的 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市市政管理局是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各县园林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在市市政管理局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古树名木保护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与社 会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保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 第七条对经鉴定并列为受保护的古树名木,园林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设立标牌,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并在标牌上注明古树名木的编号、基本情况以及管护责任人。 第八条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一)生长在公园、绿地、城市道路、街巷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护;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 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管理部门负责管护;

(技术规范标准)北京市古树名木管理技术规范

北京市古树名木管理技术规范 第一章总则 1.0.1古树名木是活文物,是我国古代历史文化和经济发展的一部分,有的蕴含着丰富的历史传说和典故,有的反映了古代某个时期的重要历史事件,它对于研究我国古代历史、气象学、古园林史等有很高的价值。北京的古树资源很丰富,是首都园林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和北京市政府很重视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拨专款立专题进行研究和保护,取得了很多古树保护和管理的经验和技术成果。总结多年的经验和研究成果,对原来的古树养护管理规范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补充,制定出“北京市古树名木管理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1.0.2该规范适用于北方地区公园、绿地中生长的松、柏类等长绿针叶树种、国槐、银杏等阔叶树类的古树技术管理。 1.0.3科学管好古树。古树有几百年至几千年的树龄,不同于一般的树木和花草。应针对古树的生态环境的变化和古树生长衰老的特点,进行科学的管理。 1.0.4古树管理工作中,古树主管部门和古树保护单位应及时、定时的对古树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人们的古树保护意识和技术素质。 1.0.5古树管护单位及个人应经常检查古树的生长和衰老状况,便于随时采取复壮保护措施或请专门人员进行现场诊断。 1.0.6科学的管护古树,包括古树生长环境的调查、分析,土壤理化性质的测定,土壤水分的变化、机械损伤程度和环境污染物的积累等诸因素均控制在允许的指标内。 第一章 古树生长的环境指标 是指能够科学的反映古树名木的健康生理生化的数值,具体内容如下: 2.0.1土壤通气:指土壤通气状况。当土壤有效孔隙度大于10%时,有利于古树根系的生长和吸收作用。 土壤有效孔隙度=总孔隙度―毛管孔隙度 总孔隙度通过测定土壤的容重和比重而算出。 2.0.2土壤容重:当土壤容重在1.3克/立方厘米以下时,有利于古树生长;当土壤容重超过1.4克/立方厘米或1.5克/立方厘米时,土壤缺氧,而机械阻抗加大,根系将变形,古树生长受到阻碍。 2.0.3自然含水量:是指古树根系在土壤中比较容易吸收的水分。不包括束缚水和结晶水。自然含水量在15%至17%的情况下有利于松、柏等古树的根系吸收、生长。当土壤自然含水量在20%以上时,古树根系将停止生长,持续时间达两天以上时会造成烂根。当自然含水量低于7%(粘土)和5%(砂土)时会导致古树根系干旱而死亡(这时丁香、连翘的幼叶会萎蔫,所以丁香、连翘等可以作为古树根系土壤水分状况的指示植物)。 2.0.4土壤温度:对古树根系生长有着直接的影响,用温度表示。最适宜古树(松、柏类)根系生长的土壤温度为12℃—29℃。土壤温度超过30℃时,根系将受到影响,不利于古树生长,当土壤温度低于0℃时,根系不活跃。裸地砂土夏季中午时地面温度可达50℃—67℃,古树根系受灼伤。可采用地面种植地被植物或用木屑等覆盖物来控制土壤温度起保墒作用。冬季低温在北京对古树的影响不大。土壤温度在-17℃时不会将古树的根系冻死。 2.0.5古树矿质营养元素的平衡问题:树木生长需要N、P、K、Ca、Mg、Fe、Zn、Cu、 B、Ti等矿质营养元素。古树多年生长在固定的土壤里,长期大量吸取养分和降水的淋溶

古树名木的保护及复壮措施_

古树名木的保护及复壮措施 摘要介绍了古树名木的保护及复壮措施。 关键词古树名木;保护;复壮 古树名木是我国的活文物,比一般的观赏树木价值高,为一般树木所不可比拟的。但由于树龄大、树体生长势逐渐衰弱、根生长力减退、死枝数目增多、抗逆性差、极易遭受不良因素的影响,或遭受人为破坏直至死亡,导致古树名木数量急剧减少。为此,对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要认真细致,为古树名木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 1 保护古树名木的措施 1.1 保护生态环境古树一般在某一环境生活了千百年,适应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因此,不要随便搬迁,也不应在古树周围修建房屋、挖土、倾倒垃圾、污水等。 1.2 抵御自然灾害古树一般树身高大,雷雨时极易遭雷击,因此,在较高大的古树上要安装避雷针,以免雷电击伤树木。对树木空朽、树冠生长不均衡、有偏重现象的树木,应在树干一定部位撑三角架进行保护。此外,应定期检查树木的生长情况,及时截去枯枝,保持树冠的完整性。 1.3 广泛宣传保护古树名木的重要性由于古树名木分布广泛、树种多,光靠业务部门的保护和管理是不够的,应大力宣传保护古树名木的重要性,大力宣传古树名木的生态、科研、旅游、观赏和文化价值,提高公众爱护、保护古树名木的意识,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对古树名木进行监管和保护。提高广大群众对古树名木的知情权、监督权和保护权,使保护古树、珍爱绿色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1.4 加强法制建设,依法保护古树名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及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保护古树名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因地制宜制定本地的有关古树名木的规章制度。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古树名木的违法活动,使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1.5 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保护古树名木是一项社会性公益事业,各级公共财政应当把古树名木资源保护管理等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或设立古树名木保护专项基金,吸纳民间和社会公众资金,作为保护古树名木的有关费用。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养古树名木和资助古树名木的养护以及开展冠名保护等活动。 1.6 普查建档管理部门要查清当地的古树名木,实行编号挂牌,时时对号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1、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结合本景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有重要经济、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树木。 3、景区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适用本制度。 4、市人民政府、林业管理部门负责景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5、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坏古树名木行为的权利。 6、古树名木由景区管理办公室和林业管理部门按统一标准进行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报市人民政府公布。 7、古树名木按下列标准确定等级: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古树名木:树龄300年以上的树木;具有特殊史学价值的树木;作为传统名胜或政府首脑种植、赠送的树木;选育成功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第一代珍贵稀有品种;在小地区发现并变种,具有国际影响的标本树;国家级优树。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古树名木:树龄100—300年的树木;在名胜景点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由古今中植、赠送或题咏过的树木;选育成功的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第一代珍贵稀有品种;在本地区发现并经鉴定列为新种或变种的标本树;省级优树。 (3)不够列入一、二级标准的其余古树名木为三级古树名木。 8、对已确定的古树名术,各景点和林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建立管护责任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单位。 9、景区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管护工作,定期进行施肥、修剪,喷洒药水一年不少于2次。对长势不良的树木进行复壮,更换营养、追肥、加大地表通气、扩大围护范围等,确保正常生长。 10、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人)按照属地管护的原则划定 (1)生长在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景点范围内的,该单位为管护责任单位; (2)生长在景区道路两侧及其周围的,该景区林业绿化管理单位为管护责任单位; (3)生长景区保护带范围内的,其景区林业管理机构为责任单位;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认定 第三章养护 第四章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已经2009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2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2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本条例所指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指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保护古树名木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分别安排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捐献古树名木以及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捐献古树名木以及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认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每5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编号、拍照,建立资源档案。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的古树名木资源。接到报告的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更新古树名木资源档案。 第八条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分级: (一)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 (二)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为二级; (三)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为三级。 名木按照一级古树保护。 第九条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认定: (一)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省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 (二)二级古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 (三)三级古树由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提出。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新组织鉴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古树名木资源情况,每5年确定一批树龄接近100年的树木作为古树后备资源,参照三级古树的保护措施实行保护。 第三章养护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 (一)在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二)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维护民族文化名城的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或者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特殊价值的树木。 古树名木由市或区(市)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确认,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 理活动。 第四条县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古树名木的保护 管理工作;县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部门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古树名木是国家保护性自然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害、损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本县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保护或认养古树名木。捐资人、认养人可以根据捐资保护或认养约定在古树名木标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 名权。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应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 管理工作。 第七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履行下 列管理职责: (一)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置标志; (二)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对管护责任人予以管护技术指导; (四)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五)根据古树名木生长需要,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将保护档案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职责。 第八条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封闭式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开放式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城镇公共道路用地范围内的,由建设管理责任单位负责; (三)铁路、公路、河堤用地范围内的,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 (四)住宅小区、居民院落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由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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