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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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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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财产令(命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用)——(民事诉讼,其他文书)

报告财产令 (____)____执____号 ____: 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执行____与____(写明案由)一案,已向你/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你/你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____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联系人:______ 联系电话:____ 本院地址:____ 邮编:________ 附件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____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____)____执____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____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被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时用。 2.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等内容。 3.报告财产令可与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被执行人。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ec12815616.html,/ws/detail13093.html

执行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

执行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 (文中蓝色字体下载后有风险提示) 申请人: 被申请人: =?=^?=?=?=?==""-,==--B-==WM^=m?=?=?=*M =-?=?==-=-=?■?==■■=■==-=-==-?==?=-?=— I I I I 风险提示: I I I I I I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 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因此,在书写财产保全申 请书时,要更加侧重于说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资产的风险以及进行财产保全的重要性。 I [| I I ! ?i _________ _____ ____ _____ _______ _________ ____ ____ ____ ___________ _____ ______ ______ _____ ____ _____ _____ _______ _________ ____ ____ _____ ___________ _____ _____ _______ ____ _____ _____ ____ _______ _________ ____ ____ ____ ___________ ______ _____ _______ i 请求事项: 一、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__________ 共价值 ___________元。 二、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__________ ■直至________ 全部付清为止。 三、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I I 风险提示: I I I i 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申请人必须充分论证、说明进行财产保全的合法性、必要性。在实践中,有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过于简单,事实及理由不充分,不符客观实际,完全以自己的

财产保全在执行中的分配顺序是怎样的

财产保全在执行中的分配顺序是怎 样的 法院执行后财产的分配顺序是按照采取措施的先后顺序。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一、财产保全在执行中的分配顺序是怎样的 法院执行后财产的分配顺序是按照采取措施的先后顺序。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二、法院执行财产的手段有哪些?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1、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2、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3、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与方法

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与方法 新兴区法院付长明 一、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 (一)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如前所述,申请人在立案后,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规定和强调申请人负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义务有利于申请人积极参与执行程序,积极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只是消极地等待、坐享其成,将实现债权的责任完全交由执行法院负责。 (二)被执行人(担保人)申报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的申请之后,法院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提供其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也必须如实向法院申报其个人财产。 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主要的做法有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进行询问由其口头申报,或通知被执行人书面报告。重点是通知被执行人书面报告。通知宜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一并送达,并限定申报的期限。还要告知逾期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不全面申报财产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可能受到罚款、拘留等制裁。 (三)法院调查、搜查 法院的调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能够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但执行工作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矛盾,执行法院的调查因此往往一方面疲于奔命、徒劳无功,另一方面人力不足、有心无力。应以申请人申请为主,只有在申请人确实不能收集或因客观原因不能提取到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才依职权调查。此外,还可以按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其人身及其住所地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四)悬赏举报。 悬赏举报是指对于检举和揭发被执行人存款或有价值物品线索的人员,经查证属实,由申请人或人民法院给予举报者酬金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的行为。悬赏举报的奖金来源可按申请人自愿付出或依职权确定或二者结合。依职权确定的奖金由被执行人负担。按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大额标的按1%~20%的相对比例,小额标的按绝对数确定。 悬赏执行是执行工作借鉴刑事侦查手段的实践尝试,拓展了执行程序中财产调查的途径,有利于动员社会力量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从而提高执行效率、震慑企图逃废债务的被执行人。当然,此举有引发执行人员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虽已查明财产却隐瞒不报,而与他人串通举报以领取悬赏金之虑,应完善相应的监督制度。 (五)委托外地法院调查 社会发展迅速和人员流动性增强,导致外出务工人员多,要查明其在外地的收入、投资等情况,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将过大,也给被执行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除委托执行之外,对规定不明的案件,可以采取委托调查的形式查明其履行义务能力。基层法院还可以采取代为执行措施。 (六)给予申请人一定授权 对于申请人,除了明确其义务外,还应赋予其一定的权利,以实现达到权利义务的一致。可以借鉴外地做法采取这样的措施: 1、申请人民法院签发协助调查令。 申请人在自行直接取证困难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为其或其律师发出

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方法大全

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方法大全 首先需要明确被执行人的资产范畴: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资产(财产)形态不一,数量大小有差别,但大同小异。被执行人的资产(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动产、不动产);现金;股权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权证);所购有价证券,包括金融债券、企业债券;预付款;到期和未到期债权;其它应收账款;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商誉,著作权,版权等。 如何才能查清被执行人转移、隐藏的财产呢?法院执行人员人少案多,执行法院往 往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往往委托专业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以下作一个简单整理,以期给那些被执行难所困惑的债权人一点帮助。 1、从申请人处挖掘 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签订的合同、往来函件、传真,被执行人有无网站,以及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住址或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动产、不动产及各种收益、债权、银行帐号等基本情况、财产保全的情况以及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的行踪及隐匿财产的线索。 律师应告知申请执行人举证不能的后果。即申请执行人若不能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会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中止执行。告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先行扣留权。 了解被执行人的配偶情况:姓名、有无固定工作单位和收入情况,为追加被执行人做准备。

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以及已设置了担保或其他优先权的财产,也应当予以关注。 2、案外人报告或悬赏举报: 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悬赏执行。即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财产查找不到而使案件不能得以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悬赏执行,鼓励有关知情人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其到期债权。同时应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若申请悬赏执行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讲明奖赏方法及金额,并交纳公告费。从被执行人关联方打探其债权情况。 3、从被执行人处取得。 (1)套取:笔者在代理赴保定市执行案件时,因被执行人是一房地产公司,经查询工商档案得知被执行人旗下有一宾馆,我们便谎称是外地出差要在此住宿,以身上钱款不足为由,要求给我们一个账号,我们的公司直接打过来,总台服务人员经请示经理后,给我们一个账号,然后我们和执行法官赶到银行一查询,余额远远超过应执行款项,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成功返回石家庄。 (2)安排“线人”进入被执行人单位。 (3)跟踪被执行人出纳,发现其帐户上有钱的开户行。 (4)被执行人门前经常停放车辆。 (5)被执行人单位或家庭住址附近的银行。

财产保全操作指引完整版(史上最全!)

财产保全操作指引完整版(史上最全!) 来源/ 诉讼保全(ssbq360)导读: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一、财产权属的认定标准 1.动产 1.1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 1.2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1.3由第三人占有的动产,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告(或被申请人,以下同)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动产。 1.4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动产,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告(或被申请人,以下同)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动产。 2.不动产

2.1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 2.2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2.3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3.存款和证券 3.1银行存款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 3.2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 3.3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4.股权、投资权益 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5.其他权利 5.1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 5.2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5.3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告(或被申请人,以下同)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财产保全与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处理

执行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

执行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 (文中蓝色字体下载后有 风险提示) 申请人: 被申请人: = ?“?=?=?=?=="" -,==_ -B- == WMA = m ?=?=?=* M =_ ?=? = = _=_ =? ■ ? = = ■■ 一. --------------- ? ==?= _ ?= 一 风险提示: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 后用以执行的财产, 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 请书时,要更加侧重于说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资产的风险以及进行财产保全的重要性。 请求事项: 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因此,在书写财产保全申 I I ! i [| I ? i 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 共价值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 ■直至 全部付清为止。

风险提示: 在实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申请人必须充分论证、说明进行财产保全的合法性、必要性。 践中,有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过于简单,事实及理由不充分,不符客观实际,完全以自己的

意愿出发,没有规矩。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要求重新提供申请书,甚至不予受理。 L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J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经贵院于_________ 年________ 月日已审理完结,并下达了()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在该调解书(判决书)中双方约定由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各项费用共计元,此款期限于年 月_______ 日前给付__________ 元,调解(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 却在之后对本应承担的赔付责任至今拒不履行,对申请人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229 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强令被申请人给付上述款项,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 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_______ ____ 年___月____ 日附:财产线索: 被申请人账户 _______________ ,_ 有余款_____________ 元_ 。

诉讼财产保全业务操作指引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操作指引 一、业务简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经济纠纷案件增多,诉讼已成为解决个人、企业之间经济纠纷的主要方式。但是恶意当事人往往在诉讼期间转移、藏匿或以其他隐秘的方式处置财产,权利人胜诉后也难以实现其合法权益,法院的裁判成为一纸空文,因此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已成为律师和当事人的必然选择。诉讼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神情,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另一当事人的原因,其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变卖、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间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而采取的保护措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当事人对该项财产的支配、处分权。诉讼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二、受理条件 财产保全担保的对象为进行民事、经济诉讼或仲裁的当事人。包括: 1.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出申请; 2.诉讼请求合法且有法律依据;是给付之诉。 3.证据来源清楚且能证明案件的事实; 4.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标的物确为被申请人所有(如土地使用权) 或由其享有收益; 5.企业、个人信用良好,具有偿还能力; 6.有本公司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7.我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人条件 诉前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付; 2.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3.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4.申请人提供担保;

强制执行财产保全申请书(2021版)

编号:YK-HT-038263 强制执行财产保全申请书 Application for enforcement of property preservation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强制执行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xxxxx,男,汉族,生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住xxxxxxx通书村1组29号,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男,汉族,生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住xxxxxxx通书村1组29号,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一、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何洪书履行到期款25000.00元。 二、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延期履行利息直至赔偿金全部付清为止。 三、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事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贵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已审理完结,并下达了()宜高民初字第486号民事调解书,在该调解书中双方约定由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86000.00元,扣除已赔偿的16000.00元,还需赔偿70000.00元,此款期限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给付25000.00元,调解生效后,被申请人何洪书却在调解后对本应承担的赔付责任至今拒不履行,对申请人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且申请人还等着此款进行后续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212条、第229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强令被申请人给付上述款项,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高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XX文创设计有限公司 Yunbo Graphic Design Co., Ltd.

如何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最新)

如何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一、被执行人的资产范畴 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资产(财产)形态不一,数量大小有差别,但大同小异。被执行人的资产(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动产、不动产);现金;股权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权证);所购有价证券,包括金融债券、企业债券;预付款;债权;其它应收账款;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商誉,著作权,版权等。 二、如何掌握被执行人的资产线索调查掌握被执行人的资产线索,是一项艰苦而细琐的工作 在明确了被执行对象之后,应对被执行人的情况作一基本的了解、分析,比如,被执行人的资产规模,资产主要形态,被执行人的性格特征、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如被执行人是法人,则要弄清经营范围、业务规模、主要业务合作对象、企业效益,企业历史沿革、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的个人情况。通过以上调查分析,目的是要弄清被执行人的资产分布面和可能的存放地点等情况。同时,尽可能多地掌握被执行人的相关资料,如个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代码等,同时尽可能多地搜集被执行人可能的资产信息,如合作对象、投资等。有些信息,对外人是秘密,其实内部人都知道,只要稍作打听就能掌握。 在掌握了以上情况后,可以被执行人所在地域为中心,对其进行拉网式排查: 1 、在当地房管局、土地管理局核查其名下的房地产; 2 、在当地人民银行调查其所开基本账户;在商业银行调查其所开的存款账户和其它账户。现在各大商业银行实行全国联网,只要提供姓名、身份证,便可知道被执行人在同一银行在全国各地的开户情况。 3 、通过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登记公司,可以查清被执行人在全国任何一家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的开户和账上现金和股票 数目情况。 4 、掌握其投资实业公司情况。可在被执行人有可能投资兴办实业公司的城市工商管理部门,用其名称“海选”其有无投资兴办的实业公司。现在全国许多地方的工商部门提供对外收费查询,只要提供投资人名称和证件号码,便可很快查到其名下的企业。但目前只能查到法人代表名下的企业,查股东还要作一些努力。 5 、在当地车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车辆。 6 、通过被执行人企业的财务和当地税务、工商和政府其它职能部门,调查其财务报表、企业盈

执行没收被执行人财产的刑事判决,执行法院可查封其夫妻共同财产

执行没收被执行人财产的刑事判决,执行法院可查封其夫妻 共同财产 执行刑事判决时,法院能否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 2017-12-07 山东高法 执行没收被执行人财产的刑事判决,执行法院可查封其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要旨: 依据已确定没收被执行人财产的刑事判决,执行法院可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进行查封,但应及时通知共有人。 案情介绍: 一、东莞中院在执行广东高院(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2号李天福受贿、行贿刑事案,作出(2014)东中法执字第344号执行裁定(下称“东执344号裁定”),查封了李天福名下的两套房,梁燕芳(李天福之妻)名下的两套房,以及李婕(李天福之女)名下的一套房;并扣划了李天福及其以李燕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并向上述人员发出查封告知书。 二、提审李天福时其陈述因拾到姓名为李燕的身份证,即用来开设银行账户存款。 三、梁燕芳、李婕对东莞中院的执行措施不服,向东莞中院

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执行并撤销东执344号裁定,解除查封并返还被扣划的款项。东莞中院作出(2014)东中法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下称“东执8号裁定”),驳回梁燕芳、李婕的异议。 四、梁燕芳、李婕向广东高院申请复议,请求:第一,撤销东执8号、东执344号裁定;第二,立即解除房屋查封、返还扣划款项。广东高院裁定:驳回梁燕芳、李婕的复议申请,维持东执8号裁定。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由于案涉财产是被执行人李天福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执行法院查封、扣划上述财产并及时通知梁燕芳、李婕,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执行法院查封案涉5套房产,只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控制措施,还未进行处置变现,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额,尚未依据有关民事法律进行确定。从而,执行法院无法确定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额及执行费。 所以,申请复议人请求撤销执行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夫妻共同

史上最详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方法大全

史上最详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方法大全|老赖们颤栗吧! 首先需要明确被执行人的资产范畴: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资产(财产)形态不一,数量大小有差别,但大同小异。被执行人的资产(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动产、不动产);现金;股权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权证);所购有价证券,包括金融债券、企业债券;预付款;到期和未到期债权;其它应收账款;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商誉,著作权,版权等。 如何才能查清被执行人转移、隐藏的财产呢?法院执行人员人少案多,执行法院往往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往往委托专业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以下作一个简单整理,以期给那些被执行难所困惑的债权人一点帮助。 1、从申请人处挖掘 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签订的合同、往来函件、传真,被执行人有无网站,以及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住址或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动产、不动产及各种收益、债权、银行帐号等基本情况、财产保全的情况以及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的行踪及隐匿财产的线索。 律师应告知申请执行人举证不能的后果。即申请执行人若不能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会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中止执行。告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先行扣留权。 了解被执行人的配偶情况:姓名、有无固定工作单位和收入情况,为追加被执行人做准备。 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以及已设置了担保或其他优先权的财产,也应当予以关注。 2、案外人报告或悬赏举报: 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悬赏执行。即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财产查找不到而使案件不能得以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悬赏执行,鼓励有关知

情人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其到期债权。同时应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若申请悬赏执行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讲明奖赏方法及金额,并交纳公告费。从被执行人关联方打探其债权情况。 3、从被执行人处取得。 (1)套取:笔者在代理赴保定市执行案件时,因被执行人是一房地产公司,经查询工商档案得知被执行人旗下有一宾馆,我们便谎称是外地出差要在此住宿,以身上钱款不足为由,要求给我们一个账号,我们的公司直接打过来,总台服务人员经请示经理后,给我们一个账号,然后我们和执行法官赶到银行一查询,余额远远超过应执行款项,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成功返回石家庄。 (2)安排“线人”进入被执行人单位。 (3)跟踪被执行人出纳,发现其帐户上有钱的开户行。 (4)被执行人门前经常停放车辆。 (5)被执行人单位或家庭住址附近的银行。 4、律师依法主动查明: 工商档案查询被执行人开户行、账户、账号,股权、子公司、分公司、股东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验资报告股东出资是否虚假、到位,有无抽逃出资。被执行人缴纳水费、电费、税款等相关部门,知识产权可向国家商标管理局、专利局,不动产的查找主要是到土地、房产、国有资产、林业等管理部门查询。 5、积极协助人民法院调查和申请人民法院给律师签发财产调查令 北京、上海、浙江、湖南、重庆等省市的部分或全部法院已经实行。对一些不能核实或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调查的财产线索,作为代理人应将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积极协助法院调查和执行。

诉讼保全和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在长期的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注意到有相当数量的司法赔偿案件,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保全和执行行为引起。这些案件类型多样,原因复杂,带有普遍性,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有的还引起了国家赔偿和涉诉上访。以下就民事诉讼保全和执行中的突出问题作出分析。 一、诉讼保全和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对查封、扣押财产不作认真清点、登记 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中,采取诉讼保全和执行措施,对相关财产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造具查封、扣押清单,详细记载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等情况。有的法院对查封、扣押财产不作认真清点,不填写查封、扣押清单,或者查封、扣押清单上品种、数量以及成色、规格、单价等情况不具体、真实。由于查封、扣押财产情况不明,其真实价值无法确定,即使到国家赔偿环节也难以处理。这方面已有不少教训。例如:在查封瓶装酒时,仅在查封清单上记载“酒若干”,其数量、品种和价值无法确定。扣押邮册时,扣押清单仅记录邮册册数,而未对邮册中存放的各张邮票作具体清点、记载,而邮票多是物小价高。 2.查封、扣押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未及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 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查封、扣押,应当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定的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应当及时向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登记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防止被查封、扣押财产的物权变动。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法院向当事人发出了查封、扣押手续,却没有及时向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登记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致使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物权转移、变动,产生不必要的麻烦。例如,经被拆迁户申请,法院对一在建楼房的门市实施查封并张贴封条,但未通知房屋登记部门,后作判决确认门市属其所有。而在诉讼过程中,另一被拆迁户也主张该门市属其所有,并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了商品房预售登记证,明确其是受让人。致使法院判决和预售登记证内容冲突。

执行中财产保全的问题

执行中财产保全的问题 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经过财产保全的措施就会限制被申请人对物的处分权,在实际的具体操作中既要考虑保证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财产权益的实现,又要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实际的操作中要明确被申请的财产保全的范围,要保证各方的利益的平等受到保护。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怎么办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怎么办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怎么办?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的一篇关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救济途径的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浅析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司法救济途径 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是被执行人规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常见手段,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阻碍了申请执行人胜诉的合法权益的实现。现行法律对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行为,申请人的救济途径作了哪些规定呢? 一、第三人与被执行人有隶属关系且无偿接收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追加或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第82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可见,第三人如系被执行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其无偿接收债务人之财产导致债务人无能力履行债务时,人民法院可直接裁定追加或执行,否则不能直接追加或执行。 二、第三人与被执行人无隶属关系时,被执行人放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或无偿转移财产的,申请人依法享有撤销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第82条规定,法院的执行机构不能直接追加或执行与被执行人无隶属关系的第三人。遇到第三人与被执行人无隶属关系时,被执行人放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或无偿转移财产给第三人的,申请人司法救济途径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行使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上述情况,应中止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提起撤销权之诉。 第一种救济模式执行效率高,但剥夺了被追加或执行的第三人的诉权,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直接追加或执行的对象只限于与被执行人有隶属关系的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在执行难成为人民法院乃至全社会顽症的今天,提高执行效率是当下唯一无二的选择。根据诉讼便利和诉讼经济的原则,我国的民事执行立法应作出规定: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放弃债权、无偿转移财产、低价转让财产或有此类行为之虞从而使债务人丧失执行能力时,该执行机构可以直接采取措施制止被执行人的行为;对受让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被执行人财产致使被执行人丧失执行能力的,可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同时,为充分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利,赋予受让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应注意的问题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应注意的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均会遇到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的问题,特别是 在民商事案件中,财产保全与执行似乎反映出来的矛盾更加尖锐一些。 涉及到有财产内容的经济纠纷案件一旦双方矛盾激化,就必然涉及到 对争议财产的保全和执行,按照我们的一般理解,绝大多数案件当事人应 当是对争议的标的物或者价款申请保全或者执行,而进入到九十年代末和 二十一世纪的时候,不少案件反映出了一些新的特点,新的情况,需要我 们对以前的思维和理念重新认识,甚至是加深理解和认识。 例如,财产的混同以及无形资产的评估,中远期收益的认定与执行等 等,均成为我们当前研究的课题。 在期货纠纷案件中,首先要考虑的是审理过程当中的保全问题,然后 是案件审理结束后有了判决结果如何执行当事人的财产。 新的司法解释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对审理和执行过程当中的保全与 执行问题,特别是审判实践具体操作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 界定,这样的规定既有利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实务操作,也有利于我 们在研究执行法的过程当中,对一些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领域的案件作 出更加深刻的符合法理的认识与研究。 一、关于期货纠纷案件当事人财产的范围界定 期货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客户、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以及经

纪人、受托人和实务交割环节的交割仓库等。 具有普遍意义的需要我们明确加以分析和研究的是客户、期货公司、 期货交易所。 一客户的财产权属界定 在我们所认识的客户范围中,应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客户的财产也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等自己拥有或者管理财产的 范围,公民以自己拥有的财产为限,法人以注册登记当中核定的注册资金 为限,其他组织例如合伙组织,则以合伙人出资份额以及相互之间的连带 责任为限,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规定 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的讲,客户在从事期货交易过程中其财产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向期 货公司交纳的保证期货合约履行的交易保证金,追加保证金等等,而客户 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因没有存放在期货公司,也不太容易成为期货交易案件 中的争议焦点,所以在这里我们所要探讨的还是与期货交易有关的财产的 属性。 二期货公司财产权属界定 顾名思义,期货公司的财产也就是期货公司注册登记时被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所核定的财产范围,对于期货公司这种专业性很强的民事主体,正 确界定其财产范围对于期货纠纷案件的公正审理是有重要意义的。 实践中,反映强烈的是期货公司的财产与客户的保证金发生混同,我 们认为,客户到期货公司开户,从事期货交易活动,每个客户的财产也就

财产保全相关规定

财产保全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适用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请求范围及措施]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保全解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保全错误补救]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九十七条[先予执行范围]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先予执行条件]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史上最详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方法大全

史上最详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方法大全 2015-05-04 来源:华律网作者:王胜利 首先需要明确被执行人的资产范畴: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资产(财产)形态不一,数量大小有差别,但大同小异。被执行人的资产(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动产、不动产);现金;股权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权证);所购有价证券,包括金融债券、企业债券;预付款;到期和未到期债权;其它应收账款;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商誉,著作权,版权等。 如何才能查清被执行人转移、隐藏的财产呢?法院执行人员人少案多,执行法院往往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往往委托专业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以下作一个简单整理,以期给那些被执行难所困惑的债权人一点帮助。 1、从申请人处挖掘 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签订的合同、往来函件、传真,被执行人有无网站,以及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住址或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动产、不动产及各种收益、债权、银行帐号等基本情况、财产保全的情况以及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的行踪及隐匿财产的线索。

律师应告知申请执行人举证不能的后果。即申请执行人若不能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会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中止执行。告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先行扣留权。 了解被执行人的配偶情况:姓名、有无固定工作单位和收入情况,为追加被执行人做准备。 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以及已设置了担保或其他优先权的财产,也应当予以关注。 2、案外人报告或悬赏举报: 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悬赏执行。即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财产查找不到而使案件不能得以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悬赏执行,鼓励有关知情人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其到期债权。同时应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若申请悬赏执行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讲明奖赏方法及金额,并交纳公告费。从被执行人关联方打探其债权情况。 3、从被执行人处取得。 (1)套取:笔者在代理赴保定市执行案件时,因被执行人是 一房地产公司,经查询工商档案得知被执行人旗下有一宾馆,我们便谎称是外地出差要在此住宿,以身上钱款不足为由,要求给我们一个账号,我们的公司直接打过来,总台服务人员经请示经理后,给我们一个账号,然后我们和执行法官赶

案件财产保全实施细则

案件财产保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案件财产保全工作,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财产保全工作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指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非诉(仲裁、监察)财产保全。 第二章财产保全 第三条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有立案庭负责审查,案卷材料移送到审判庭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由审判庭负责审查。 诉前保全应当在起诉前,诉讼程序还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应当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案件之前,必须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在判决生效之后至该判决执行前,必须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财产保全措施由立案庭实施。 第四条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包含给付之诉的合并;必须是有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使权利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和无法挽回的遗患后果。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交书面申请并足额交纳保全费用。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明确的财产保全内容及相关线索,如申请保全财产为实物的,申请人还应注明实物的大约价值; 3,因被申请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理由及相应证据材料,并注明如申请错误,申请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详细说明其请求内容及相关争议金额。 申请时业已存在的财产证据,原则上应一次提供完毕。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除提交书面申请、足额交纳保全费用外,还应提供可靠担保。拒绝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符合要求的,驳回申请。 可靠担保是指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真实、明确地为申请人提供连带保证,或者申请人、申请人的担保人提供抵押物或现金担保。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其提供担保的数额应根据其请求保全的数额确定: 1、提供现金担保,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原则上应提供不少于需保全金额的10%的现金;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原则上应提供不少于需保全金额的20%的现金。担保金应汇入法院指定帐户。 2、提供不动产担保的,该不动产价值应不少于需保全金额的120%,同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①不动产产权证原件;②不动产所具价值的相应依据;③关于该不动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的证据材料。提供他人不动产担保的,还要求所有权人的书面承诺书。 3、既提供现金担保又提供不动产担保的,申请人原则上应提供不少于需保全金额的5%的现金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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