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间借款问题的法律规定及合法化规避

关于企业间借款问题的法律规定及合法化规避
关于企业间借款问题的法律规定及合法化规避

关于企业间借款问题得法律规定及合法化规避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得规定》(1990年11月12日)

第4个问题第2条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得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得罚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得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得解答》(1996年3月25日)

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得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得出资方尚未取得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3、《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得《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

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与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与其她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得批复》(1996年9月23日)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

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得,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得解答》第4条第(2)项得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得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得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得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得,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得期限归还本金得,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得利息。

6、《非法金融机构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

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得批复》(法释[1999]3号)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得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就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得行为。

8、《商业银行法》(2003-12-27)

第二条本法所称得商业银行就是指依照本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设立得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得企业

法人。

9、《商业银行法》(2003-12-27)

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企业之间借贷得法律想后果与合法化途径

企业之间借贷得合法化途径

企业之间借贷得合法化途径企业间直接借贷为法律所禁止,具有较大得法律风险。因此,在不采取直接借贷方式得情况下可以采取变通方式,有得情形下虽然也增加了融资成本,但可解决企业间直接借贷得合法性问题。

(一)委托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得通知》:“……托贷款就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得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得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得贷款风险……”得规定,允许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代为发放贷款。贷款对象由委托人自行确定。这种贷款方式解决了企业间直接融通资金得难题。它就是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得产物,就是一种变相得直接企业借贷。由于商业银行将会收取一定得手续费,所以会增加交易成本。但通过此方式可以实现企业之间借贷得合法

化。由于企业有权决定借款人与利率,所以对企业来说拥有较大得利润空间,在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得情况下,不失为一种理想得选择方式。

(二)信托贷款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得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得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信托贷款得贷款对象就是由受托人确定得,信托贷款并不就是完全意义上得企业间借贷关系,因为委托人在乎得就是收益,而不就是借款给谁。(三)其她变通方式除上述两种法律明确规定得方式以外,在实践操作中可以采取以下变通方式,在形式上实现企业之间借贷得合法化,从而达到企业之间借贷得目得。

1、改变法律上得借贷主体除法律限制得几种情形外,企业与公民之间得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所以可以个人为中介,将拟进行借贷得企业连接起来,从而实现企业之间资金融通得目得。出借方先将资金借给个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得企业(称实际借款方)。同时要求实际借款方为个人得该笔借款,向出借人提供连带担保。如果个人不能还款时,则出借方追索个人借款人,并同时要求实际借款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维护了出借方得利益。

2、先存后贷,存贷结合企业可以将资金存入银行,然后用存单为特定借款人作质押担保,实现为特定借款人融资得目得。同时,出资人可以收取有偿担保费,这就是符合《合同法》与《担保法》规定得。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就是出借人,拟出借资金方在法律上被认为就是担保人,并不违背相关法律得规定。但这种借

贷安排对银行与出资人有利,但不利于借款人,因为这会增加借款得借贷成本。

3、通过买卖合同中得回购安排实现企业之间融资得目得在买卖合同中安排回购条款,“买方”向卖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得期限,或回购条款成就时,又向卖方收回“货物、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通过形式上得买卖合同,实现企业之间借贷得目得。

企业借贷得法制建设展望

禁止企业之间借贷,剥夺了企业得经营自主权与对自有资金得有效利用。基于企业之间融资得实际需求,在不危害整体金融秩序得前提下,堵不如疏。正就是在此基础上,《贷款通则》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明确删除禁止企业之间借贷得规定。可以展望,在不久得将来,在政府有效监管下实现企业之间借贷得合法化就是完全可以预期得。

企业间借贷得效力

对于企业间借贷,目前并没有明确得有关其合法性得法律方面得依据,行政法规方面得也只有一个,即国务院于1998年7月13日发布施行得《非法金融机构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其中第五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其她有关其合法性方面得依据多数散存于国家有关得金融规章或政策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中。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得应如何处理得批复》,其中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

纠纷若干问题得解答》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得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得,就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与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与其她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关于企业间借贷得效力,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其为无效。但法院在认定企业间借贷无效时,由于企业间借贷形式得不同而援引不同得依据。

对于直接以借款合同形式表现出来得企业间借贷,法院一般认为其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即《贷款通则》)而无效,如北京市一中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8282号判决书:“关于《借款合同》得效力。因杰诺仕公司属非金融机构,其不具备发放贷款得经营范围,因此其与深圳卢堡公司签订得借款合同,违反了我国有关金融法规,应确认无效。”。但就是,可能出于对《贷款通则》效力层次得考虑,有得法院也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认定其无效。有得法院也直接以违反《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益”得规定而确认无效。

名为联营实为非法借贷。法院一般根据出借人有无参与共同经营与承担风险来判断到底就是否属于真正得联营合作。法院在判决书中

多援引《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得解答》(法[经]发[1990]27号)。由于该司法解释相关条款规定“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因此,司法实践中,有法院也径直以双方协议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以委托理财形式表现出来得企业间借贷,这类合同一般都有保底条款,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应以《合同法》弟五十二条(三)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得得合同无效”得规定,认定该合同无效。最高院在一起上诉案中确立了上述思路。如最高人民法院(1997)经提字弟1号判决书:“本院认为:商达公司与亚特立公司签订联合经营协议,系名为联营,实为企业之间得借贷协议,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原审确认为无效协议就是正确得。”名为买卖债券(但并未进行债券买卖),实为资金拆借。也属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得。此外以投资协议、以货易货与预付购销、融资租赁合同等形式,实为企业之间非法借贷得,一般也按照《合同法》弟五十二条(三)项规定确认无效。

由上可瞧出,对于企业之间借贷,虽然在援引法律上差别比较大,但在确认无效上法院得做法一致。

三、法院对企业间借贷得处理

最高院关于处理企业之间借贷主要有三个司法解释,即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得解答》得通知、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得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得解答》、

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得批复》(法复[1996]15号)。

按照以上规定,对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得以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得形式,处理时应首先认定合同或者行为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得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得罚款。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得,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得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得利息,亦应当予以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得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借款人也未按判决确定得期限归还本金得,还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得利息。

收缴约定利息(在没有约定得时候,按照法定利息,即同期贷款利率计)就是司法解释规定得。实践中,有得法院已不再收缴。有得法院仍然收缴。对于利息得收缴,之所以实践中出现如此得变化,而罚款更就是基本被废弃,主要由于如下得原因:其一,收缴就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得产物,有失公平,亦容易因利益驱动导致权力滥用。其二,如按最高人民法院得司法解释处罚则对当事人太重,民事制裁也很难执行。此外,法院一般也不会去执行。因为没有立案费用,没有当事人得请求,加之需要法院执行得其它案件很多。其三,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得合法权益。债权人一般情况下已经获得了一部分利润或者利息,如起诉,借款就是否完全归还本金尚未可知,而自己得到得部分先要被收缴,

这就就是在法律条款得设置上,就抑制了当事人对诉权得积极性,实不利于出借人权利得保护。

现在实践中,对于企业之间借贷,法院一般判令归还本金,还要判令支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计算得利息。对于约定得利润(或利息)不论取得与否不再追缴,对借用方也不再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得罚款。实际上最高院早在1997年2月通过提审作出得一份判决书中,已经明确:借款人应当返还本金并赔偿占用该款项期间得利息损失。(参见最高人民法院(1997)经提字第1号判决书)。而且最高院近年来屡次以判例形式确认借款人应支付法定利息。如在“深圳蔚深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南宁特种玻璃厂与南宁金融市场证券交易中心、南宁金融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及广西乡镇企业贸易开发公司拆借资金纠纷案”中,一审法院作出第三人开发公司、特玻厂应共同向蔚深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从出借人付款之日起计至该案生效判决规定得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付)得判决,最高院予以了维持(参见最高人民法院(1999)经终字第242号判决书);在“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出借人宝钛公司诉请法院判令借款人健桥公司归还其委托管理得6000万资产(本金),并承担利息损失41万元(按照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一审予以支持(已收270万收益款抵充本金),最高院予以维持并认为:“健桥公司与宝钛公司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健桥公司作为专业证券公司,其对合同无效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宝钛公司承担瓷窑过错责任。

对次,原审判决在对返还得5730万元得利息计付上已有体现(即按活期利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9号判决书)。

由此可见,最高院在处理企业之间借贷案件时,对于应支付给出借人资金占用期间得利息,一般按照利息损失来处理,并且考虑双方过错。最高院也曾在“广西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江西省靖安县物资总公司、广西合浦县物资供销公司、广西合浦县物资局化建公司无效联营合同返还投资款纠纷再审申请案”中径直判令借款人支付借款本金在资金占用期间得法定利息。并且承办法官特别指出返还资金占用期间得法定利息,同样就是对于当事人非法借贷行为得否定。

另外,大多地方法院也径直判令借款人归还本金与同期银行利息。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几类金融纠纷案件得若干意见》(粤高法发[1999]26号):“三、关于企业之间借贷应否计息及民事制裁问题:对企业之间得非法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除返还本金外,还应支付占用该款期间得利息,但利息全部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得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同时,对出借方已取得得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部分得款额,应冲抵本金或未付得利息。”海南法院也支持返还资金占用期间得法定利息。如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基建修缮中心与海南建成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海南高院认为:“依照法律关于依合同无效取得得财产应予以返还得规定,建成公司应当向修缮中心返还借贷本金,使用该资金期间得费用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得标准计算。”(参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

004)琼民二终字第17号判决书)。江苏法院持同样主张。《江苏省高级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若干问题得讨论纪要(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无效借款合同中,对于已经偿还得款项中按高息结算得部分,应将超过正常利息得部分冲抵本金。”也就就是承认无效借款合同得正常利息。

不过,值得注意得就是,最高院得前述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得以废止或修改。而且,尽管最高院又有一系列判例,但我国不就是判例法国家,有得地方法院仍然按照司法解释办理企业间借贷:处理时首先认定合同或者行为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得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得罚款。

四、企业间借贷涉及得相关问题分析

1.企业间借贷涉嫌犯罪得,如何适用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得规定?

针对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不能得到及时查处得问题,早在1985年8月1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就下发了法(研)发(1985)17号《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得经济犯罪得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对查处得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得经济犯罪得有关材料应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得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同年12月9日最高法院下发了法(研)发(1985)27号《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发现违法犯罪必须严肃执法得通知》,该通知重申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只当作经济纠纷案件来处理,放纵犯罪分子。198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又联合下发了法(研)

发(1987)7号《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得通知》,该通知再次强调了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得应及时移送。

从上述几个通知精神中不难瞧出,最高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得,应及时移送侦查、起诉、审判得意见就是明确一致得。一旦移送,经济纠纷部分得审理工作就必然要中止。因此,刑事优先得精神就是显而易见得。

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对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得经济犯罪,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全案移送,什么情况下对涉及得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可分开审理,存在认识上得分歧,加之受利益驱动得影响,真正能及时移送得不多。针对这种情况,最高法院于1998年4月21日发布了《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得规定》(自1998年4月29日起施行)得司法解释。该解释第1条、第10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她经济组织因不同得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嫌疑得,经济纠纷案件与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就是同一法律关系得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对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这两条规定表明,只有在因不同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分别涉及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嫌疑时才分开审理。如果就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而涉及得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嫌疑得,则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得规定移送侦查、起诉。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刑事诉讼法》第78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得解释》第99条得规定,同样确定了“刑事优先”得原则。

确立“先刑后民”原则,主要得理由在于如果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发现有刑事犯罪嫌疑而不移送侦查机关,将产生以下后果:一就是可能放纵犯罪;二就是刑事犯罪一旦成立,将对赃款赃物得追缴与非法所得得没收以及对被告人处以财产刑难以执行;三就是民事判决所确认得民事责任将会有重大变更,无法执行;四就是可能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民事判决,影响了执法得严肃性,增加了诉讼成本与当事人得诉讼负担。

但就是机械强调“先刑后民”与当前得法治原则就是相违背得,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得弊端,它不仅被某些司法机关恶意利用,成为干涉经济纠纷得一个借口,也容易被当事人恶意利用,使这种刑民交叉得案件不能得到妥善得处理,更有可能使得司法资源成为某些当事人实现个人目得得手段。这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得一片质疑。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刑法学专家陈兴良就曾公开表示,“先刑后民”不就是法律上所确认得原则。它就是一个由司法解释来确认得,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得一个司法原则。这个司法原则在过去一直就是被认可得。但就是它实际上反映了一种惩治犯罪得司法理念,就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强调无产阶级专政得司法背景下,把打击犯罪放在第一位得强制性得司法理念。清华大学法学院章程教授持相同瞧法。她表示,刑事案件动用得就是侦查手段,而民事案件施行得就是民事诉

讼得举证责任与收集证据方法,实际上私法诉讼与公法诉讼两者之间得证据标准相差极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诉讼法室主任王敏远认为,“先刑后民”就是过去处理经济纠纷案件时得一种做法,但就是也有例外。从90年代中期开始,许多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都实行了对于权利关系很明确得案件没必要实行“先刑后民”。“先刑后民”只就是处理民刑交叉案件得一种方式,法律原则只能就是从更有利于公正处理案件出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龙翼飞教授也表示,在处理刑民交叉得案件当中,基本得指导思想不应就是有利于打击犯罪而应就是有利于正确地区分刑民界限;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得合法权利,应当把这样一个价值目标放在重要得位置上。

现在主流得观点认为: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涉嫌经济犯罪时,如何适用先刑后民原则确定经济纠纷就是否继续审理,首先应分析经济纠纷与所涉嫌得经济犯罪就是否属于同一法律事实,然后再瞧能否排除涉嫌经济犯罪行为得认定与处理对经济纠纷中民事法律事实得认定与处理得影响。如果不能排除涉嫌经济犯罪行为得认定与处理对经济纠纷民事法律事实得认定与处理得影响,经济纠纷案件则应中止审理,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得规定》第十一条,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也就就是说,如果刑事案件未侦查清楚,民事责任就难以确定,该民事案件确须刑事案件查明相应得事实并作出判决或裁定之后才能审理得,法院才应当中止审理。如果民事案件得审理并不依附刑事案件审理结果得则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2.企业间借贷得担保就是否必然无效?若担保无效,法院如何确定担保人得过错责任及赔偿比例?企业间借贷涉嫌犯罪时,担保如何处理?

企业间借贷得担保并非必然无效,要瞧担保合同得约定。因为根据《担保法》第五条得规定:“担保合同就是主合同得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得,按照约定。”如果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得无效而无效,则如果担保合同本身就是有效得,那么在借款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还就是有效得。

如果担保合同没有约定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得无效而无效,则不管担保合同本身就是否有效,其都就是无效得。根据《担保法》第五条得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得,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得民事责任。”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担保法>若干问题得解释》第八条得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得,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得,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得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得三分之一。”由于担保人对企业间得借贷合同就是无效应为明知,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应视为其有过错,所以应当承担相应得民事责任,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得三分之一。

至于企业间借贷涉嫌犯罪时,担保该如何处理?目前尚没有明确得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得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得保护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得复函》(1990年10月1

3日(1990)民她字第3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您院(1990)新法民请字第2号《关于诈骗犯罪得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得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得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冯树源从胡强处“借款”得行为既已被认定为诈骗罪行,胡强追索冯树源所“借”4万元则属刑事案件中得追赃问题。因此,对胡要求受冯欺骗得“担保人”代偿“借款”得纠纷,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故这种情况下,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也很容易被法院以“先刑后民”得原则驳回。

(完整)购销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购销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百度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购销合同违约金的规定》的范文,觉得应该跟大家分享, 篇一: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问题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 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 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 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最全面的范文写作网站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 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 《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范文技术合同等。 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 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不同类型的合同约定,我总结出以下四种向对方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方法:、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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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刑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警车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

借条与欠条的有效期

借条与欠条的有效期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借条与欠条的有效期的相关范文,本文关键词为借条,欠条,有效期,日常,经济,往来,难免,要与,他人,发生,您可以从右上方搜索框检索更多相关文章,如果您觉得有用,请继续关注我们并推荐给您的好友,您可以在借条范本中查看更多范文。 在日常经济往来中,难免要与他人发生债权和债务关系,为了明确权责关系,就需要用到条据类文书借条和欠条。那么你知道借条和欠条的有效期吗?下面范文网小编整理了借条与欠条的有效期,供你参考。 借条和欠条的有效期 借条的有效期 (一)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

了还款时间,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二)如果超出了借条的诉讼时效该怎么办?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如果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欠条的有效期 (一)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 (二)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篇一:买卖合同纠纷违约金与相关法律法规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 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所谓“违约金” ,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 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 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 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

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 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 、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 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 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 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不同类型的合同约定,我总结出以下四种向对 方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方法: 1、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和逾期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严格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来主张违约金或利息(除非此类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不论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还是欠款利息,两种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会引起歧义,也不

中国法律大全

中国法律大全 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有民法、中华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劳动基准法、行政程序法、公司法、所得税法、民事诉讼法、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个人数据保护法、中华民国宪法、土地法、政府采购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道路交通安全规则、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行政诉讼法、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等。 中国现行法律有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社会法、诉讼法和刑法,包含财政金融法、国防外交法、国家机构法、行政法、合同法、环境保护法、婚姻家庭法、经济法、经济行政管理法、科教文卫法、劳动保护法、民法、民事诉讼法、民政内务法、涉外经济法、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知识产权法、资源保护法等里面再细分更详细的法律条款。 其中经济法里面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23部法律条文。 刑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等)。 宪法和相关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民商事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民商事法律)。 社会法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 程序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

民间借贷借条的有效期

民间借贷借条的有效期 生活中我们经常听说民间借贷纠纷,其实民间借贷是区别于金融借贷的一种常见的借贷方式,在民间借贷中一般是要打借条的,而借条是由借款人来书写。贷款人讨要借款时就要用借条作为凭证。民间借贷借条的有效期是多久呢?下面xx 整理了相关内容,供你参考。 民间借贷借条的有效期 一、借条的有效期: (一)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20xx 年。 二、如果超出了借条的诉讼时效该怎么办?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

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如果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借条的有效期与还款时间有关,如果借条中约定了还钱时间,那么自还款日期的次日起,借条的有效期为2 年; 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则借条的有效期最长为20xx 年。超过有效期,贷款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而不是实体权利。 延伸阅读 借条的写法 首先应找一张质量比较好比较厚的纸(便于保管)而且 应是一张完整的纸来写, 有这样的案例有人持一半张纸写的借条起诉,对方称他还了多少钱, 原告在纸的下半部分注明了,结果发生纠纷. 借条应写清楚这些内容: 出借款人、币种、借款金额(金额应写大小写,且要一致,有人因为金额大小 写不一致产生纠纷结果打官司。)、用途(不能用于非法活动,如明知对方借钱用于非法活动还借其钱,则这种债权不受法 律保护。)、利率(和利息不一样,X%利率为年息,x%。利率为月

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

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 违约金是合同中经常出现的条款,主要是给双方存在的违约行为提供解决的依据。那么,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对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讲,适当了解这方面的知识对自己是很有帮助的,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所计算出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要求调减或者调增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得主动对约定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当然在违约金数额明显高于非违约方的实际损失时,法官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释明,由当事人决定是否提出相应的主张。 2、当事人提出合同违约金或者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可由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如果达不成新的协议法院可以参照同类案件违约金的中等标准予以核定,无法确定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非违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参照,但是违约金本身一般是损害赔偿额的预定,非违约方在诉讼中无需证明损害事实,对于因违约所造正的实际损失应当由请求减少违约金的违约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证明的责任。在判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在决定减少的具体幅度时,要将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额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同时还应当考虑债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比如寻找替代交易的难易程度、是否信赖该合同依约履行而签订了连环合同、当害人之间的交涉能力是否平等、是否使用了格式合同条款以及债务人是够属于故意违约等。 3、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概括违约金,即合同约定在一方当事人部分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完全不履行合同时的违约金数额是同一数额,而一方当事人出现部分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行为时,违约方提出约定违约金过高时,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的规定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此时调整违约金的依据是合同法关于法院调整违约金权利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合同已经部分履行的比例来计算扣减违约金。此时对违约金的调整方法与标准依然是很据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违约方所造成的损失来相比较而确定的。因为违约金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但不是根据履行的数额来确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不能根据已经履行的比例来进行扣减,否则是根本不符合违约金的性质的,但是已经履行的事实可以表明,非违约方的损失并不是太大,而可以据此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数额。

整理中国所有法律法规大全_法律法规一览表

法律法规一览表 填表人:填表单位:

注:每个依据一张表,如涉及多个法条的需要逐一列出法条名称和法条详情附件3

(一)必读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五百二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1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同日公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法(经)发[1991]35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百九十五次会议通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公布) 9、《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6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 (二)参考书目 1、《民事诉讼法学教程》刘家兴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3月重排本 2、《民事诉讼法原理》江伟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柴发邦主编法律出版社 1992年版 4、《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柴发邦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 5、《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柴发邦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1年版 6、《新中国民事程序理论与适用》刘家兴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7年版 7、《比较民事诉讼法学初论》沈达明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借条的有效期是多久,超出了诉讼时间,该如何处理!

借条的有效期是多久,超出了诉讼时间,该如何处理! 在生活中,双方借款都以借条为借款依据,但是,借条是有有效期限制的,下面给大家分享下:借条的有效期是多久,超出诉讼时间该如何处理! 一、借条的有效期: (一)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3年。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二、如果超出了借条的诉讼时效该怎么办?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如果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如何履行均有规定。

《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所以,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属于履行期限未届至的情形,债权人虽然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借助催天下信息平台 催天下,秉承以“打造信用生态,构建诚信社会”的发展理念,运用独特的商业模式和创新的思维理念,为解决各类金融机构、企业、个人在催收业务中的难点和困惑而创立的大型一站式催收技术服务平台,同时也是一家物业费收缴综合服务商。催天下依托于母公司汇法集团风险信息大量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机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保理、大型互联网金融机构、征信公司、消费金融机构这一优势,通过法律警告、信用惩戒、综合施压等合法文明手段,全方位提高欠款人的违约失信成本、从而让被催收人在生活中处处受阻、寸步难行,促使其主动联络债权人进行还款。催天下——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公司向员工个人的借款合同

公司向员工个人的借款合同 出借方:**** 借款方:**************** 借款方为扩大生产经营,向出借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元整。 第三条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不随国家利率变化,年利息为百分之六。 第四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伍年,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出借方将于2020年4月10日之前,将该款项一次性交到借款方财务部门。 2、还款时间与金额:

借款方还款时间为2020年4月9日,本金和利息一并还清。 3、借款方如当期在约定时间内未清当期款项应按日息计算,如还 款日期超过30天应付当期还款金额10%违约金。 第五条还款资金来源:公司账面金额。 第六条借贷双方权利义务: (一)借款方义务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实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二)出借方义务 出借方理应按期足额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第七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理应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1、借款人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30日内向出借人提出申请,征得其同意。 2、出借人若单方解除协议,提前收回本金,需提前30日向借款人提出告知,借款人只将本金归还,利息清零无需支付。 3、因为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公司应实行清算。借款人能够向出借方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4、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注册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计算违约金的标准之法律规定

计算违约金的标准之法律规定 一、计算违约金的标准之法律规定 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二、违约金上限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法律也未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数额的,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

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对方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没有规定的比例,双方都接受就行。违约金的比例规定要看具体的内容,如开发商延期交房,其违约赔偿为万分之二;买方违约,定金不能收回,卖方违约加倍返还定金等。一般涉及到开发商违约的内容,赔偿的比例就较低。 司法解释中的“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应该是对合同法违约金过高的一个注解,而不是对违约金比例的规定。 违约金是可以针对于每一份合同的,但对于违约金的计算一般就要看双方在签订的时候是如何进行协商的,同时违约金的标准一般是不能进行过高,这样在计算的时候才能保障到双方的权益,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按流程来进行。

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标准是什么

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标准是什么 1、违约金的金额和计算方式,一般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法律并没有对怎么计算作出强制性规定。 2、法律规定,如果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时,对方可以请求降低违约金,相对应的,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也可以向法院主张增加。 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的类型,在合同中最重要的就是信用的问题,如果违约是需要进行承担违约责任的。那么,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标准是什么样的呢?违约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标准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甚为重要。

违约责任条款约定通常有两种方法:其一是约定专门的违约条款,其二是在质量责任、交付责任等约定的同时进行约定,这比专门的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更隐蔽,但有一定的局限性。违约责任的约定切勿只是“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等,如此约定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无法主张赔偿,因此违约责任条款应该明确违约责任实现程序、数额或计算方法,最简便明了的方式就是直接约定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元。 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国的法律有哪些分类

中国的法律有哪些分类 理论上有多种分类方法,其中重要的有按部门来划分,分为七大部门法,如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社会和环境保护法。 提问人的追问 2010-01-17 10:23 那作为一个普通事业单位的工人,为了保障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应该看哪部法律 回答人的补充 2010-01-17 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分类目录(229件)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9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2.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

年修正、2004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1986年修正、2006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1986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2001年修正)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

借条的有效期及超出诉讼时效的解决方法

借条的有效期及超出诉讼时效的解决方 法 借条的有效期是什么意思呢,如果超出了借条的诉讼时效的处理办法有哪些,借条的书写格式是怎么样的。下面我整理了借条的有效期及超出诉讼时效的解决方法,供你参考。 借条的有效期 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20xx年。 超出诉讼时效的解决方法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如果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模板 今有×××向×××借到人民币大写_____万_____千_____佰

_____拾_____元整。小写_____元。上述借款约定于200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前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应承担违约金_____。双方约定本纠纷由_____人民法院管辖。 住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借款人:×××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借款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延伸阅读: 借条和欠条的有效期 借条 借条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法律规定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从借条上注明的还款日期的当日起算超过2年出借人未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对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后的20xx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在起算 欠条 欠条是当事人双方在经济往来中以某种经济结算的方式产生的一种债务关系比如买卖、损害赔偿、劳务等形成的欠款欠款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一种结算事实依据法律规定欠条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的当日起算对没有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第二

民间版职工向公司借款合同示范文本

文件编号:RHD-QB-K1165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民间版职工向公司借款合同示范文本

民间版职工向公司借款合同示范文 本 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以下是一份民间版职工向公司借款合同范本,可供参考! 民间版职工向公司借款合同范本 贷款方: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 保证方:____________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

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年零个月,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借款分期如下: ____________ 贷款期限贷款时间贷款金额 第一期年月底前元 第二期年月底前元 第三期年月底前元 2、还款分期如下:____________

归还期限还款时间还款金额还款时的利率 第一期年月底前元 第二期年月底前元 第三期年月底前元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____________ 2、还款方式:____________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

合同违约责任相关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支付价款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释义引用统计 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

借条范本及有效期限

借条范本及有效期限 借条范本及有效期限 2、个人借款借条范文兹因________近来手头不便,而向________借金额,共得款项人民币______元整。预计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如期归还。期间每个月利息人民币______元整,需於每个月初支付不得有误。 以上唯恐口说无凭,特立此借条为证。 立据出借人:_______身分证字号:___________ l联系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 立据借款人:_______身分证字号: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身分证字号: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 身分证字号: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xx-xx年xx月xx日 借条范本及有效期限 [篇2] 借条 今出借人从银行□取现□汇款人民币元(小写元)元(小写元),共计人民币元(小写元),借给借款人。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利率为每月 %,利息共计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全部本息借款人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偿还。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借款,除仍需按每月 %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还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并应支付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款项向出借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偿还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借条无效、被撤销,保证人仍应就全部借款、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全部责任。 三方一致确认合同履行地为。 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借条范本及有效期限 [篇3] 今借到__人民币__元整(年利息__%),年月日前还清本息。 特立此据为凭。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借条范本及有效期限 [篇4] 个人借条 因个人财务能力有限,购房需要资金,特向先生/女士借款¥万元,大写人民币。 借款日期:年月日星期日,还款日期:年月日星期一。总计借款时间个月。 借款利息为:5.6%(年利率,此处是银行贷款利率) 借款人:身份证号码:注: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借条下面空白处 特立此借条为证。

公司员工借款合同范本

公司员工借款合同范本 公司员工借款合同范本 贷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授权执行单位: 借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居住地: 工作单位: 担保人: (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居住地: 工作单位: 本借款合同系依“ 公司员工购置住宅奖助办法”的规定签订,该办法为本合同附件。

乙方系公司员工,现乙方因购买自用住房需要向甲方申请购房借款。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特订立以下协议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 乙方根据甲方有关员工购置住宅奖助办法有关规定,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借款用途:乙方所借款项只应用于购买自住房,不得把购房借款转作其他用途。 第四条借款担保:丙方为该借款提供担保。 三方方同意担保方式为: 1、 2、 丙方提供抵押担保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本借款担保人负连带清偿债务之责(包括借款本金及违约金),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 第五条借款用途监管:甲方有权对乙方借款用途监督与核实,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进行该项工作。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在甲方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服务期不满八年主动离职者,或不满八年因严重违反所在公司规章制度或依据劳动合同法而被开除的,甲方有权限期收回全部借款,并按全部借款 %的比例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应在离职之日起日内返还全部借款和违约金。

2.如乙方在甲方公司或其关联公司连续任职满八年但是不满十一年主动离职或服务期已满八年但不满十一年因严重违反所在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法律而被开除的,甲方有权限期收回借款本金的50%计5万元(以本金十万元计算),并按10万元的 %的比例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应在离职之日起日内返还。 3.乙方违反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要求返回本金,并要求乙方承担本金 %的违约金。 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代替甲方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要求乙方履行,乙方不得拒绝。 1.要求乙方偿还该借款和违约金。 2.要求借款合同担保人偿还该借款和违约金。? 3.要求实现抵押权。 第七条补充约定: 第八条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不影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或其他部分的效力。本合同经甲乙方及担保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条甲方有权指定某一在中国大陆居住的、有确切姓名、住所的自然人,作为解决甲方与乙方间基于本合同可能产生的任何法律诉讼的代理人。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乙方所在工作单位及财务部门各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起生效。 甲方(授权执行单位盖章):

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当我们遇到合同违约的事情,最重要的还是要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下面为大家带来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希望你们会喜欢!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 ___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 ___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律没有直接规定违约金的上限,没有最高限额,但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都是不妥的,违约金过低,弥补不了守约方的经济损失;违约金过高,既不严肃也不受法律保护。实际上根据《最高 ___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___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

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所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违约金可分为以下三种: 1、法定违约金。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法定违约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由法律、法规具体规定违约金的数额。 (2)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违约金的固定比率。 (3)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比率幅度,具体比率由当事人在此幅度内具体商定。 2、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主要有两种情况: (1)法律、法规对违约金未作具体规定,完全允许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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