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行规定

民用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行规定
民用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行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 管理程序

编号:AP-191-CA-2008-03

下发日期:2008年12月30日

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以下简称航油供应)安全运行和正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范围内(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航油供应的安全运行管理。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机场航油供应安全运行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的航油供应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民用机场内从事航油供应的单位(以下简称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

第五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民航局、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程序、应急预案等。

第六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对航油供应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证持续适用。

第七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义务、权利和责任。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落实国家和相关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依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体系,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三)及时分析安全形势,评估安全运行状况,消除安全隐患,处理和解决安全问题。

(四)组织对安全事故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建立航油供应安全管理体系。

航油供应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安全管理的政策、目标、组织结构和职责、安全生产运行管理、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文件管理、安全信息管理、风险管理、事故调查与处理、应急反应、安全检查与审计等内容。

第十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对所有员工进行安全管理体系方面的培训和考核,保证相关人员熟知安全管

理体系。

第十一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根据安全运行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航油供应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并及时调整完善。

第十二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每季度对安全运行状况进行分析。主要内容包括:本季度安全生产运行的总体情况,不安全事件的分析,安全隐患及改进措施,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及安全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对下一阶段安全工作的部署。

已经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及时进行分析和总结,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每年对安全运行状况组织一次全面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安全运行的形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各部门和员工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设施设备的运行及维护情况,存在的安全隐患,已经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分析总结以及改进措施等。

航油供应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人员应当熟知相关的规定、标准,并具有航油供应安全管理的实际经验。评估应当形成评估报告,由评估人员签字。评估报告应当归档并至少保存5年。

对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的部门和人员。本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整改计划的落实。

第十四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将每季度的安全运行分析书面材料和每年的安全运行评估报告经由本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签署后,及时报所在地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和补充有关航油供应安全的资料库,供员工查阅和使用。资料库应当包括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民航规章、行业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航油供应设施设备的有关资料以及运行维护记录,本单位制定的与航油供应安全运行相关的规定、标准、规程、手册等。

第十六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制定各项工作记录,详细记录日常检查和设施设备维护情况。记录包括电子文件或纸质文件。纸质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电子记录应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七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航油安全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配置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从事航油供应的所有岗位。

第十八条 从事与航油供应安全运行相关岗位的员工均应持证上岗。

国家和民航局要求持有从业资格的岗位,该岗位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持续有效。

第十九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制度。

培训和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其岗位相适应,包括必备的安全知识、技术标准,航油供应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实际操作技能等。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记录,并长期保存。

未经安全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每年对从事安全运行的人员进行不少于40学时安全方面的复训和考核。未经复训或复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章 运行安全

第二十一条 航油供应设施设备的采购、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满足安全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航油供应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对航油供应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符合《民用航空油料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设施设备不得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行。

第二十三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等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建立航油质量监控体系。制定航油在接收、中转、储存、发出、加注、检验及掺配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程序,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航油供应单位对航空器的加油作业应当符合《飞机加油安全规范》的要求。

运油车、加(抽)油车的性能、状况应当符合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相关标准的要求。

各种作业车辆在机场控制区内运行,应当符合《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的要求以及机场控制区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油料计量管理》的要求,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航油计量、监测设施设备。计量、监测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检验合格。航油的计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量交接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民航有关规章,在航油供应场所内和设施上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并在禁火区域设醒目的“禁止烟火”、火警报警电话等标志。消防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护,保持正常、有效。

在航油供应作业场所,禁止以下活动:

(一)吸烟、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以及未经批准动火作业。

(二)穿带铁钉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以及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

(三)未经批准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进入。

(四)堵塞、占有消防通道和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五)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衣物、地面以及违反规定清洗工具及设备。

(六)在爆炸和火灾危险性场所使用非防爆工具进行作业以及敲打、撞击金属容器和设备等作业行为。

(七)在爆炸和火灾危险性场所内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以及手机、照相机等非防爆电子产品。

(八)违反规定携带、存放、处置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等危险品。

第二十八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附录一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特殊作业管理规定》。在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用火作业,以及进入含有有害气体和蒸汽混合物的受限空间内进行特殊作业,应当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要求进行作业。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作业。

第二十九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的要求,在航油供应场所内和设施上设置相应的防爆、防静电、防雷击设备和采取其他防范措施,并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其完好、有效。

在航油供应作业场所,禁止以下活动:

(一)航油作业车辆及设备在未采取有效防静电措施的情况下实施作业。

(二)使用塑料、搪瓷等不良导体材质制成的器皿作取样器或作为存放汽油、煤油、柴油等油料的容器。

(三)接收航油时,未按规定的时间进行静置即进行相关作业。

第三十条 航油供应场所内的电器火源控制和消除以及防爆安全装置的使用等,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在航油供应场所进行施工、维修,应当根据本规定附录二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航油供应单位在采用涉及安全运行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必须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评估,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三十三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制定航油供应场所的安全保卫和出入管理规定,并配置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任何人员和车辆进出航油供应场所,应当遵守安全保卫和出入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等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环境和条件,为员工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采取防护措施。员工上岗时必须穿(佩)戴和使用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设施设备必须安装防护装置。

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规定。

严禁人员疲劳作业、工作时间服用含酒精的饮品或影响精神状态的药物。

第三十五条 航油储存运输容器的清洗应当符合《民用航空燃料质量控制和操作程序》和《小型机场民用航空燃料质量控制和操作程序》规定的要求。

清洗油料容器的污水、油罐的积水,应当通过污水处理等净化设施进行处理。未经处理的污水、废油

不得直接排放。

污水、废油的排放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跑、冒、滴、漏的油品应当及时回收,不得直接冲洗到生产作业单位以外。失效的泡沫液(粉)以及其他含油或有害物质等应当集中处理。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七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根据安全运行的状况,适时组织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一般分为日常安全巡查、季度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及要求参照附录三)。日常安全巡查每天不应少于一次;季度安全检查为每季度一次;专项安全检查次数根据运行安全的实际状况适时组织。

第三十八条 安全检查时,发现违章操作的,应立即予以制止和纠正。

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和事故隐患的,航油供应单位应当及时制定整改计划,落实责任人,及时整改。

第三十九条 安全检查应当形成记录并存档。季度、专项安全检查报告应当在检查结束后15日内报所在地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检查种类及有关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

(三)整改计划;

(四)整改责任人。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航油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航油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纳入机场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第四十一条 航油供应突发事件主要指:

(一)航油质量导致的飞行事故;

(二)火灾、爆炸事故;

(三)溢油污染事故;

(四)加错油;

(五)加油过程中加油管路及接头爆裂;

(六)拉坏航空器及加油车加油接头或刮碰航空器;

(七)人员伤亡事故;

(八)遭遇台风、洪水、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

(九)其他突发事件。

第四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

(一)制定应急预案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责和装备;

(三)生产作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主要航油设施、设备情况;航油的品名及正常储存数量;员工人数和排班情况;占地面积等;

(四)负责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负责人名册、联络方式和电话;

(五)应急处置程序、处置方案;

(六)紧急疏散及警戒设置;

(七)社会支援与协助措施等。

第四十三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培训。在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四十四条 航油供应场所突发紧急事件时,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同时立即向上一级单位、所在地机场管理机构以及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四十五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对事件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将有关材料报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通用机场航油供应安全运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录一 特殊作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特殊作业是指在油库、航空加油站、航油接卸站等场所内进行的非日常作业。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

动火作业,是指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进行使用明火或产生火花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无充足通风、有障碍性入口、可能吸入有害气体的封闭空间的作业。

第二条 特殊作业应当实行作业许可制度,该许可制度为航油供应单位的内部许可制度,由航油供应单位自行制定审批程序和颁发许可证。

特许作业前应办理许可证。含有多种特殊作业时,应同时办理多种作业许可证,安全措施按多项作业中最高标准执行(除动火作业外,其它作业证可合并办理)。

未取得特殊作业许可证的,不得进行特殊作业。

第三条 特殊作业人员、特殊作业许可证签发审批人员、安全监护人员等应当接受培训,具备相应资质。

第四条 进行特殊作业前,应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需要,进行安全(作业现场危险源)评估,制定作业方案,对相关人员资质进行确认,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条 许可证审批人员在签发特殊作业许可证前,应当与作业人员充分沟通,掌握和了解作业要求、作业内容、安全风险程度以及安全应急措施。

第六条 特殊作业许可证应明确许可性质(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作业时限;作业地点、作业区域;作业人员;安全监护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申请单位;作业单位;审批人员;有效期等。

第七条 特殊作业应设安全监护人。作业前,安全监护人员应根据作业场所的性质和许可证要求,对各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确认。

第八条 许可证应设有效期。如特殊作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必须重新申请许可证。许可证不得涂改、代签、空项。

第九条 消防部门或劳动保护部门对特殊作业有具体规定的,必须执行相关规定。需要报消防部门或劳动保护部门批准的,应当在进行特殊作业前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 动火作业

第十条 动火作业包括:

(一)各种焊接、切割作业以及爆炸危险场所临时用电作业。

(二)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烧烤、煨管等施工作业。

(三)打磨、喷砂、锤击等生产和可能产生火花、火焰和炽热表面的作业。

第十一条 动火级别划分

根据动火危险程度,动火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和长期用火四类。遇特殊情况时(恶劣天气、重大活动),动火级别上升一级。

(一)特殊动火:处于运行状态下,带油、带压或带有其它可燃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等重要设施设备和场所,确因生产需要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及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以外的其它动火。

(四)长期动火:在禁火区内,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焊工车间、喷漆车间等)。

第十二条 动火审批

动火作业实施单位制定动火作业实施方案(包括安全防范措施和防火应急措施)后,向动火作业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对动火作业实施单位上报的方案进行审核后,根据动火级别,分级审批。

第十三条 动火许可证

动火许可证是动火依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一张动火许可证只限一处使用。长期动火许可证最长期限为三个月,其它动火许可证使用时限不应超过24小时。超过时限的,必须重新办理。

第十四条 动火要求

(一)动火人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掌握正确的应急处理方法。

(二)在爆炸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合格后方可实施。

(三)动火作业前要对动火作业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器材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动火。

(四)严格控制夜间动火。必须动火的,应当采取夜间动火作业的相应措施。

(五)时间持续较长、涉及区域较广的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应由动火作业实施单位制定出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六)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时,禁止在室外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实施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动火作业的,应采取有效防风措施,方可动火。

(七)汽油的爆炸极限为1-6%(体积浓度),航煤的爆炸极限为1.4-7.5%(体积浓度),动火作业标准为检测的油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使用测爆仪或其它方法)。在动火全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跟踪监测可燃气体浓度。

(八)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作业人员必须进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

(九)下列情况下,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1、未取得动火许可证;

2、动火许可证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

3、动火区域、地点、时间与动火许可证不符;

4、动火现场无监护人。

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不得动火时,应当立即停止动火。离开动火作业现场时要切断电源,不留火种。

第十五条 动火的监护及安全措施的落实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应当至少由一人担任监护。监护人应当了解动火作业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及环境;具有应付突发事故的经验和能力;掌握消防知识。

动火前,监护人应当确认作业人员的资质、安全措施、相关的工艺措施已经落实。

监护人应当现场全程监护动火作业,不得兼作其他工作。动火期间,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动火作业完成后,监护人应当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如遇火情,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并在第一时间内拨打火警电话。

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监护人应当制止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监护人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四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许可证,并报告动火作业所在单位。

第三章 受限空间作业

第十六条 受限空间作业包括:在油库(站)所辖场所、机坪范围内的受限空间以及设施设备(油罐、槽车、阀门井、地下贮池、沟道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内进行作业。

受限空间或设施设备必须与其它设施设备有效隔绝,并经清洗、置换。

第十七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许可证审批人员在签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前,应当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八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指定作业监护人,并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作业的安全知识、应急处理方案、救护方法等。

第十九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应当充分了解作业内容、地点、时间,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安全措施,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除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

第二十条 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用强制通风。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进入有残余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设施设备内作业时,应配戴适用的呼吸器、防毒器具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30分钟,应当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和易燃易爆物质浓度,

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2小时测量分析一次。在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作业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受限空间。如需再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重新评估作业条件,评估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二十二条 在受限空间内动火作业,除执行动火有关规定外,动火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等器具留在受限空间内。严禁在受限空间内投掷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气吹风。

作业人员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禁止在有毒或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第二十三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根据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撤离。

第二十四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配备足够的照明工具。照明电源应为安全电压,灯具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在作业空间内使用的工具,应当符合作业场所防火、防爆要求。

第二十五条 作业完成后,经检查、确认无误,作业人员方可封闭受限空间入口。

第二十六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应当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并具备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

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

附录二 施工、维修安全规定

第一条 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并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条 施工前,应当详细查明施工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等情况。

第三条 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包括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拆除、动火等特殊施工,还应当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并按照规定报批。施工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出安全施工的要求。

第四条 施工现场应当符合安全要求。临时设施以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应当符合安全、防火要求。

第五条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应当设置信号灯。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

第六条 施工现场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质,必须设置专用仓库,由专人保管。

第七条 施工现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器材。

第八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监督。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罐区内施工,开挖防火堤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发生意外情况时航油外泄。

第十条 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航油供应单位,经同意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一)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二)需要临时停水、停电;

(三)发现不明物体。

第十一条 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滑坡、塌方或造成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

第十二条 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必须装设防护装置,安全装置完好。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应当配备专人维护管理,符合爆炸、火灾等危险场所使用、维护要求。

第十四条 电气设备必须正确接线,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

第十五条 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电气安全的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应绝缘良好,并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第十七条 对航油供应设施设备维修前,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维修中有特殊作业的,必须执行特殊作业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维修完毕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试运行,安全设施应当恢复正常状态,并应当记录维修情况。

附录三 安全检查的类型及内容

第一条 日常安全巡查

日常安全巡查主要包括:班前安全状况及作业准备情况;上下班交接的安全措施及交接班制度执行情况;交接班记录填写及异常情况处理情况;各项规章制度及作业程序的执行情况;航油质量及计量情况;航油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情况等。

第二条 季度安全检查

季度安全检查内容应当包括航油供应安全运行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各项规章制度及作业程序的执行情况;航油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检测的情况;航油质量和计量管理的情况,人员安全培训情况;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各种记录情况;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等。

第三条 专项安全检查

专项安全检查一般分为:航油质量专项检查;防火、防爆、防雷击、防静电专项检查;消防专项检查;应急反应体系专项检查等。

航油质量专项检查主要包括:航油接收质量控制及接收异常处理情况;航油储存质量控制及储存异常处理情况;航油发送质量控制及发送异常处理情况;飞机抽油质量控制及抽油质量异常处理情况;加油车辆航油质量控制情况;油罐、管线、过滤装置完好情况;航油质量应急调查程序贯彻执行情况;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及资料、记录保管情况;人员的业务技能。

防火、防爆、防雷击、防静电专项检查主要包括:危险场所区域划分及电器设备选型情况;危险场所内电器设备及配线安装、使用、维护情况;防爆、防雷击、防静电接地及电器设备保护接地状况;各类接地电阻测量情况;防爆工具使用及防静电工作服配备情况;易燃、易爆物品使用保管情况;有关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及资料、记录保管情况;人员的业务技能。

消防专项检查主要包括:消防档案建立情况;消防预案编制及演练情况;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配备、使用、维护情况;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及资料、记录保管情况;人员的业务技能。

应急反应体系专项检查主要包括:应急反应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人员分工情况;应急设备、器材的配备和使用、维护情况;各种档案保管情况。

附录四 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安全主要法律、法规和标准

类 别 名 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344-2002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397-2004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34-1989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43-200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国务院令75-199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15-2007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64-1994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部令37-1999/100-2008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38-1996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航局令191/ CCAR-140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 民航局令145/ CCAR-55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

民航局令170/ CCAR-331SB-R1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 民航局令90/CAAR-139 II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民航局令93/CAAR-395-R1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 民航局令150/CAAR-137CA-R2 法 规 规 章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民航局令143/180/CCAR-396-R1

《重大危险源辩识》 GB18218-2000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12158-1990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 GB15599-1995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GB13348-1992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5630-199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2008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140-1990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02 《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SY/T5858-2004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MH5008-2005 《民用航空油料设备完好标准》 MH6002-1995 《民用航空油料计量管理》 MH/T6004-2005

《飞机加油安全规范》 MH6005-1996

《民用航空油库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MH/T6033-2004 《民用航空燃料质量控制和操作程序》 MH/T6020-2006 《航空燃料质量应急调查程序》 MH/T6023-2007

标 准 规 范

《小型机场民用航空燃料质量控制和操作程序》 MH/T6044-2008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2007年4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保证?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以及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通用航空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民航总局航空保安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民航总局的规定,负责监管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支持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开展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并对其管理

机场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旅客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航空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是本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有关航空安全保卫规章、标准和措施,防止非法干 扰行为,保证有关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在安全保卫方面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确保方案的适当和有效(执行)。 (二)依法设有相应的航空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与机场呑吐量相适应的人员和设施装备,并按照标准提供工作和办公场地,使 之能够具体承担并完成相应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三)将安全保卫需求纳入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和建设中。 (四)按照《国家民用航空保安培训大纲》对员工进行培训。 (五)按规定及时上报非法干扰民用航空信息和事件。 第八条机场应当按照规定成立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委员会,协调监督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机场租户等驻场单 位实施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接受局方的在任何时间或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 A、民航的组织的体系 一、发展历程 ***中国民航飞机的发展历程 1、空中客车工业公司于1970年12月18日在法国成立; 2、波音公司于1916年7月1日成立。 3、1970年7月,毛提造大飞机计划; 1970年8月,提出《关于上海试制生产运输机的报告》——708计划,运十计划 1980年9月26日,运十首飞。 4、2008年,中国商飞(COMAC919)成立——第二次大飞机发展。 ***中国民航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1949——1978)民航由空军管理,以军队领导为主的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 第二阶段(1978——1987)民航脱离军队建设,实行政企合一的企业化管理; 第三阶段(1987——2002)第一次政企分离,航空公司与政府分离开来 组建六个骨干航空公司:国航、东航、南航、西北航、西南航、北方航空; 第四阶段(2002——2007)第二次政企分离,机场属地化管理 成立7大地区管理局和26个省级民航安监办,33个安监局 成立6大集团公司:中航、东航、南航、中航信、中航油、中航材; 民航政府:民航局——7个地区管理局——33个监管局 民航的企事业单位:三大集团(中航、东航、南航)、海航;深航、川航 山航、夏航;春秋、奥凯、东星、吉祥 民航保障单位:中航信、中航油、中航材 第五阶段(2007年至今) 空管政企分离 针对政府改革: 政府: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管制处、气象处、通信导航处、安全处、综合处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通信导航监视处、气象处 监管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针对事业单位的改革——“三横三纵”改革,空管一体化运行 事业单位: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三横) 民航地区空管局(7) 民航地区空管分局(站)(33) 业务:空中交通管制、气象、通信导航监视(三纵) 二、ICAO和IATA的联系和区别 答:1)名称 ICAO: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2)是否官方 ICAO:官方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 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CCAR-170CA),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的选址工作,保证机场安全运行,并有利于机场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迁建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民用机场)的场址选择。 第三条民用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民用机场总体布局规划; (二)机场净空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空域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 (三)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 (四)地质状况清楚、稳定,地形、地貌较简单; (五)尽可能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 (六)经协调,能够解决与邻近机场运行的矛盾; (七)供油设施具备建设条件; (八)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公用设施具备建设条件,经济合理; (九)占用良田耕地少,拆迁量较小; (十)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市规划协调; (十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民用机场选址必须经过以下三个阶段: (一)预选。由机场所在地的省(市、区)民用航空管理局(简称民航省(市、区)局)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和组织经民航总局认可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单位,按

照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预选三个(含)以上机场场址,提出场址预选报告书后,报机场所在地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二)初审。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场址预选报告书后,会同有关单位对预选方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应当包括具体的初审推荐场址方案),报送民航总局。 (三)审核。民航总局收到初审意见后,结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场址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五条场址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场场址概况: 1.地理位置; 2.地形、地貌; 3.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状况(含地震情况); 4.净空条件; 5.场址的障碍物环境和空域条件对飞行的限制(起飞和着陆的限制)及电磁环境; 6.气象条件; 7.地下矿藏和文物情况; 8.地面交通条件; 9.地上和地下原有各种设施情况; 10.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公用设施情况; 11.供油条件; 12.环境及生态情况,尤其飞机噪声对机场建设及周边环境的影响; 13.建筑材料的料源情况;

MHT 7003-9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MH/T 7003-95 引言 民用航空运输事业的高速发展,对机场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卫航空运输安全的首要环节是强化地面安全,其基础是使机场安全保卫设 施建设走向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现代化,因此,进一步完善1988年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标准已势在必行,它既是民航事业高速发展的需要,也是统一各部门思想、保证安全设施功能和工程质量的需要。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简称标准,下同的主要内容有:机场控制区封闭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航站楼安全设施、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站及公安、安检业务用房等。机场建筑防火设施也属于机场安全设施范围,对这方面的要求,在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已有规定,也是机场建设中必须遵循的,本标准不再重复(关于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如航站楼、机库、维修基地等,以后再专门制定相应的建筑防火规范。在上述规范颁布之前,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参照有关国家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机场控制区及其有关的安全保卫设施项目和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飞行训练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 1.3 新建、扩建机场相应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2引用标准和文献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央军委〔1976〕6号《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标准》。 GNJ1-81《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MHJ1-8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51号《中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机场》;附件十七《安全保卫》;航空港服务手册第一部分《援救与消防》。 3术语 3.1 机场控制区Airport rwstricted area 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需要限制的区域,机场控制区包括飞行区、航站楼内旅客隔离区及公安保卫工作需要控制的其他区域。 3.2 封闭管理Closed management 封闭设施和有效制度相结合对机场控制区实施严密控制的手段。 3.3 地区航空运输Regional air transportation 我国内地城市到香港地区的航空运输,目前地区航空运输在操作上视同国际 航空运输,对航线上民用航空运输的旅客、货物、邮件等都要办理联检单位的进出港手续。 3.4 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The civil part of the military &civil airport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

第一章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 本章提示:安全是民航工作永恒的主题。敬爱的周恩来总理早在1957年10月5日就对民航工作作了重要批示,“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这一指示高度科学地概括了民航工作的特点,深刻地阐明了民航工作的基本内容,精辟地确定了航空运输质量的综合指标,成为民航工作的长期指导方针,对民航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指导作用。 学习本章课程目的是掌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SMS)的内容,了解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的发展和组成及国际相关民航组织对于安全管理的职权和职能。 ·

2 第一节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 安全管理体系(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MS)是国际民航组织倡导的管理安全的系 统化方法,它要求组织建立安全政策和安全目标。通过对组织内部的组织结构、责任制度、程序等一系列要素进行系统管理,形成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体系,并实现既定的安全政策和安全目标。 一、中国民航推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背景 2005年3月,加拿大民航局局长到中国民航总局访问,期间介绍了加拿大开展SMS的情况和SMS的理念,帮助中国民航建立SMS,由此正式拉开了中国民航开展SMS研究的序幕。 2006年3月,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通过了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6《航空器运行》的第30次修订。该次修订增加了国家要求航空运营人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并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各缔约国应要求其航空运营人实施被局方接受的安全管理体系。 2006年,民航总局将SMS建设确立为民航安全“十一五”规划的工作重点之一,设立6个专业组,其中航空公司组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负责,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局方整合各方力量,深入研究国际民航组织有关SMS的内涵和要求,向全民航宣传SMS的理念。编写SMS差异指南材料和指导手册,开展相关培训。选择海航、深航作为SMS试点单位。 2007年3月,总局颁发了《关于中国民航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在全行业进行SMS总体框架、系统要素和实施指南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同时,于10月份正式印发了《中国民航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总体实施方案》。 2007年11月,总局飞行标准司根据SMS的要求提出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做相应修订,增加要求航空运营人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设立安全总监等条款;同时,下发了相应的咨询通告《关于航空运营人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并就CCAR121修订内容和咨询通告征求各航空公司的意见。 2008年,民航工作会上进一步明确:2008年是SMS“全面实施年”,要求航空公司要重点抓好安全质量管理系统、主动报告机制、飞行数据译码分析系统和风险评估系统的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doc

【类别】国家法规 【编号】 【下发日期】 【施行日期】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1 —

第四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 (三)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七条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九条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下同)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规定。 —2 —

安全检查规则

安全检查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检部门及其 人员 第一节安检部门 第二节安检人员 第三章安检工作勤务 第一节旅客及行 李、货物、邮件的检查 第二节候机隔离区安 全监控 第三节民用航空器监 护 第四节安检工作中特 殊情况的处置 第四章教育培训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附件一:禁止旅客随身携 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附件二:禁止旅客随身携

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 物品 附件三:乘机旅客限量随 身携带的生活用品及数 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正常进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运输危险物品按照危险物品运输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部门(以下简称安检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

安检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人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安检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 第五条民航公安机关对安检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六条安检部门发现有本规则规定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第七条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员和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一章-民用机场应急救援概述

第一章民用机场应急救援概述 第一节应急救援与航空安全管理 机场应急属于航空交通灾害危机管理范畴,根本目的是在航空交通灾害及其他影响机场运行的紧急事件临近或已发生时,如何在有效时间内采取救援行动,有效弛救,尽量减少生命和财产损失,适用于灾害临近或已发生时的管理。众所周知,理想的和绝对的安全是难以达到或者根本无法实现的。当事故或灾害不可避免时,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是惟一可以抵御事故或灾害蔓延并减缓危害后果的有力措施。 尽管世界安全专家普遍认为,航空运输比公路运输安全至少高20倍,但是航空灾害的难预测性、突发性、可能造成的极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给人们的精神打击和带来的恐惧心理远远超出任何其他交通事故。目前,机场紧急事件的救援工作主要是由机场承担的。机场应急的目的是把紧急事件的影响,特别是关于抢救生命和维持航空器运行方面的影响减至最小。 应付发生在机场或其紧邻地区的飞机事故或事件中,机场是头等重要的,因为就是在这个地区里才有挽救生命的最大机会。 第二节民用航空事故的灾害特征 传统决策过程中,一般的决策过程分为四个阶段,即情报、设计、选择和实施,但是应急决策的特点决定了应急决策区别于一般决策,也就是说无法完全遵循这四个阶段。在现实的决策环境中,应急决策具有以下特点。 (1)反应时间短。由于危机的突发性以及危机信息难以及时传输到决策者手中,使得决策者所面临的反应时间很短。在这种情况下,决策的选取显得更为突出。 (2)危机信息高度不确定。从危机初始征兆,到危机暴发,危机情景都在不断发生着演化。不确定的信息也对需要采取的危机应对措施产生影响。 (3)决策难度大。随着时间的推移,危机信息难以在短时间内完全释放出来,通信渠道闭塞或是信息大量扩散都导致难以获得可靠、有效的高水平信息。加之决策者处于高度不确定的复杂环境中,无疑会增加决策的难度。 (4)控制成本高。控制成本是由应急决策的实施方案和实施时间所决定的。在危机管理中,由于应急决策的时间很短,为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决策者所选择的应急方案中往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这就使决策的实施成本较高。另一方面,决策的制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管理制度参考范本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撰写人: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3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xx-02-13 实施日期:20xx-03-16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xx年2月1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6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xx年2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系统、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节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规定中未明确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建立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二项要素: (一)安全政策和目标,包括: 1.安全管理承诺与责任; 2.安全问责制; 3.任命关键的安全人员; 4.应急预案的协调; 5.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二)安全风险管理,包括: 1.危险源识别; 2.安全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 (三)安全保证,包括: 1.安全绩效监测与评估; 2.变更管理; 3.持续改进。 (四)安全促进,包括: 1.培训与教育; 2.安全交流。 第七条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91号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已经2007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 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节机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 第三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 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 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三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 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 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 第二节巡视检查 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 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 第五章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 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 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 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 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 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 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 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 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

第七章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一节净空管理基本要求 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 第三节障碍物的日常管理 第四节电磁环境的管理 第八章 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 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 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 第九章除冰雪管理 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 第三节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 第三节应急处置 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 区消防设施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ICS C80 备案号: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 7015-2007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 飞行区消防设施 The fire-fighting facilities in the aerodrome at airports serving civil aviation transportation 2007-08-30 发布 2007-12-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

目次 前言 附录A(规范性附录)火灾分类及宜使用的灭火剂............................. 附录B(规范性附录)灭火器报废年限.......................................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学良、杜伟军、顾南平、田建沈、张勇、王健、黄冬冬。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飞行区消防设施的设置,通用航空机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机场消防站 the fire-fighting station at airport 设立在航空器活动区适当位置,具有相应的消防设备,承担发生在机场或其紧邻地区的航空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及其他消防救援任务的机构。 机场消防保障等级 the classification of fire-fighting station at airport 机场所具备的与使用该机场最高类别的航空器相对应的消防救援能力。 机场飞行区 aerodrome 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和地面活动的区域。 应答时间 crash rescue time 从消防服务机构接到的首次呼救至应答救援的第一辆(或几辆)车到达并按规定喷射率的至少50%施放灭火泡沫混合液的时间。 注:规定的喷射率见表2。 消防通道 fire channel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引言 民用航空运输事业的高速发展,对机场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卫航空运输安全的首要环节是强化地面安全,其基础是使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走向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现代化,因此,进一步完善1988年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标准已势在必行,它既是民航事业高速发展的需要,也是统一各部门思想、保证安全设施功能和工程质量的需要。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简称标准,下同)的主要内容有:机场控制区封闭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航站楼安全设施、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站及公安、安检业务用房等。机场建筑防火设施也属于机场安全设施范围,对这方面的要求,在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已有规定,也是机场建设中必须遵循的,本标准不再重复(关于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如航站楼、机库、维修基地等,以后再专门制定相应的建筑防火规范。在上述规范颁布之前,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参照有关国家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机场控制区及其有关的安全保卫设施项目和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飞行训练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 1.3 新建、扩建机场相应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2 引用标准和文献 GBJ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央军委〔 1976 〕 6 号《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标准》。 GNJ1 - 81 《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MHJ1 - 85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151 号《中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机场》;附件十七《安全保卫》;航空港服务手册第一部分《援救与消防》。 3 术语 3.1 机场控制区 Airport rwstricted area

航空安全管理知识试题库(定稿)

170号令篇 一、单项选择题 1.对全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A) A.民航局 B.民航局公安局 C.民航地区管理局 D.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 2.是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地第一责任人.(C) A.各驻场单位 B.监管局 C.机场管理机构 D.民航地区管理局 3.机场管理机构应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上报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情况.(B) A.每年 B.每半年 C.每季度 D.每个月 4.进入控制区地车辆检验地项目,按规定地标准执行.(D) A.机场管理机构 B.民航局 C.机场所在地车辆管理部门 D.中华人民XX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5.悬挂中华人民XX国机动车号牌地车辆因工作需要,确需进入地,应当报核准,发给通行证件. (D) A.民航地区管理局 B.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 C.监管局 D.机场管理机构 6.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D)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四年 7.机场管理机构可根据本机场地实际情况,实行控制区分区限速管理,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公里.(D) A.25 B.30 C.45 D.50

8.在控制区驾驶车辆,如遇有航空器滑行或被拖行时,在航空器一侧安全距离外避让,不得在滑行地航空器前内穿行或内尾随、穿行.(B) A.150米、50米 B.200米50米 C.100米、100米 D.50米、100米 9.行李车拖挂托盘在控制区行驶时,挂长3.4米、宽2.5米地大托盘不得超过,长1.9米、宽1.8米地小托盘不得超过.(D) A.二个、四个B、三个、六个 C.四个、五个 D.四个、六个 10.机动车辆穿行跑道、滑行道、联络道或在跑道、滑行道、联络道作业时,应当事先征得同意,按指定地时间、区域、路线穿行或作业.(B) A.机场管理机构 B.空中交通管制部门 C.民航地区管理局 D.监管局 11.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通行时发生交通事故地,由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参照地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报机场管理机构.(A) A.《中华人民XX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B.《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B.《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C.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运行规则 12.机动车驾驶员在航空器活动区违反《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地,违章处理实行记分制,年度累计达到12分地,机场管理机构收回其驾驶证,内不得再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C) A.两个月 B.四个月 C.六个月 D.一年 13.机场管理机构或其他驻场单位未能严格执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地,可以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C)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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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 C80 备案号: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 7015-2007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 飞行区消防设施 The fire-fighting facilities in the aerodrome at airports serving civil aviation transportation 2007-08-30 发布2007-12-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

目次 前言 1范围 (6) 2术语和定义 (6) 3机场消防保障等级 (7) 4应答时间 (8) 5机场消防站 (9) 6飞行区消防通道 (13) 7飞行区消防供水 (13) 8机坪灭火器材配置 (14) 附录A(规范性附录)火灾分类及宜使用的灭火剂...............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B(规范性附录)灭火器报废年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学良、杜伟军、顾南平、田建沈、张勇、王健、黄冬冬。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飞行区消防设施的设置,通用航空机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机场消防站the fire-fighting station at airport 设立在航空器活动区适当位置,具有相应的消防设备,承担发生在机场或其紧邻地区的航空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及其他消防救援任务的机构。 2.2 机场消防保障等级the classification of fire-fighting station at airport 机场所具备的与使用该机场最高类别的航空器相对应的消防救援能力。2.3 机场飞行区aerodrome 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和地面活动的区域。 2.4 应答时间crash rescue time 从消防服务机构接到的首次呼救至应答救援的第一辆(或几辆)车到达并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民用机场)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机场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建设、更新和验收。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securlty screenlng lnformatlon management system 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具有对旅客安全检查检查信息、行李图像及安全检查现场视频、音频资料等信息进行采集、存储、传输和检索等处理功能的系统。 3、信息管理系统构成 3.1信息管理系统采用数据库管理、多平台信息集成、数字化视频技术、网络传输技术、视音频压缩技术以及网络存储技术,与传统的安全检查模式有机结合,通过数据库存储和处理旅客、行李X射线图像、视频、音频资料以及安全检查岗位人员等信息,并在后台实现上述信息的关联,为反劫机、 炸机工作提供信息,为航空事故调查提供相关证据,并能对安全检查环节进行多级控制,实行量化管理。 3.2信息管理系统由以下部分构成: a)信息采集: ——旅客基本信息采集;——工作人员信息采集; ——旅客肖像采集; ——X射线图像采集;

——X射线机操作信息处理; 如果能按上序第三种方式当然是完全可以,第二方式也是可以获取一个完整 的。 ——安全检查现场的视频、音频采集; b)信息处理存储和管理: ——综合信息查询; ——视频、音频记录设备; ——数据库; ——服务器; c)网络相关设备。 4设备的技术要求 4.1摄像机 4.1.1旅客肖像摄像机 旅客肖像摄像机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最低可用照度小于31X1 MH/T7010—2003 ——分辨率大于450TVL1 ——信噪比大于44dB。 4.1.2安全检查全景彩色摄像机 安全检查全景彩色摄像机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最低可用照度小于31X1; ——分辨率大于450TVL; ——信噪比大于44 dB。 ——具有背景光抑制功能。 4.2数字视频记录设备 应选择嵌入式或基于PC(工业控制机)的数字视频记录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4.3服务器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已于xx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就一起来和看看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吧。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安全,依据《 * 民用航空法》《 *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 * 境内的民用运输机场进行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民航安检工作”),防止未经允许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第四条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 规定免检的除外。 旅客、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航空邮件托运人应当配合民航安检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对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民航安检工作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规范执勤的原则。 第七条承运人按照相关规定交纳安检费用,费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民航安检机构 第八条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从事民航安检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航空货物、邮件和进入相关航空货运区人员、车辆、物品的安全检查工作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 第九条设立民航安检机构的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对民航安检工作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提供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 * ”)规定的人员、经费、场地及设施设备等保障,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保护民航安检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确保民航安检机构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民航安检机构的运行条件应当包括: (一)符合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设施行业标准要求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和民航安检信息管理系统; (二)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要求的民航安检设备; (三)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员定员定额等标准要求的民航安全检查员;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民用机场)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机场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建设、更新和验收。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securlty screenlng lnformatlon management system 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具有对旅客安全检查检查信息、行李图像及安全检查现场视频、音频资料等信息进行采集、存储、传输和检索等处理功能的系统。 3、信息管理系统构成 3.1信息管理系统采用数据库管理、多平台信息集成、数字化视频技术、网络传输技术、视音频压缩技术以及网络存储技术,和传统的安全检查模式有机结合,通过数据库存储和处理旅客、行李X射线图像、视频、音频资料以及安全检查岗位人员等信息,并在后台实现上述信息的关联,为反劫机、炸机工作提供信息,为航空事故调查提供相关证据,并能对

安全检查环节进行多级控制,实行量化管理。 3.2信息管理系统由以下部分构成: a)信息采集: ——旅客基本信息采集;——工作人员信息采集; ——旅客肖像采集; ——X射线图像采集; ——X射线机操作信息处理; 如果能按上序第三种方式当然是完全可以,第二方式也是可以获取一个完整的。 ——安全检查现场的视频、音频采集; b)信息处理存储和管理: ——综合信息查询; ——视频、音频记录设备; ——数据库; ——服务器; c)网络相关设备。 4设备的技术要求 4.1摄像机 4.1.1旅客肖像摄像机 旅客肖像摄像机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最低可用照度小于31X1 MH/T7010—2003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2月1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6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8年2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系统、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节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规定中未明确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建立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二项要素: 安全政策和目标,包括: 1.安全管理承诺与责任; 2.安全问责制; 3.任命关键的安全人员; 4.应急预案的协调; 5.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安全风险管理,包括: 1.危险源识别; 2.安全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 安全保证,包括: 1.安全绩效监测与评估; 2.变更管理; 3.持续改进。 安全促进,包括: 1.培训与教育;

2.安全交流。 第七条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 制定并实施必要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以保持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 持续监测与定期评估安全管理活动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应当依法经民航行政机关审定。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持续完善制度,以确保其持续满足相关要求,且工作绩效满足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第十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运行应当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持续监督,以确保其有效性。 第二节安全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施安全绩效管理,并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十二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与本单位运行类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安全绩效指标,以监测生产运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已经xx年2月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4月7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00五年三月七日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及时掌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有效预防各类民用航空事故,控制和消除航空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的信息管理。航空安全举报事件信息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与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有关的信息。

飞行事故的定义和等级分类,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国家标准GB14648-93执行。 航空地面事故的定义和标准,按《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国家标准GB18432-2001执行。 飞行事故征候的定义、分类和标准,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2001-xx执行。 其他不安全事件是指航空器运行中发生航空器损坏、设施设备损坏、人员受伤或者是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但其程度未构成飞行事故征候或航空地面事故的事件。 以上国家、行业标准若被修订、代替,以最新版本为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航空安全举报事件是指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举报的与航空安全有关的事件。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航空安全信息系统是指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和管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事发相关单位是指航空器运营人及事发地的运行保证部门。 第七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民航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行业航空安全信息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 第八条民航总局负责组织建立航空安全信息系统,实

机场的定义及分类(资源借鉴)

机场的定义及分类 国际民航组织将机场(航空港)定义为:供航空器起飞、降落和地面活动而划定的一块地域或水域,包括域内的各种建筑物和设备装置。机场可分为军用机场和民用机场,民用机场主要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此外,还有供飞行培训、飞机研制试飞、航空俱乐部等使用的机场。运输机场的规模较大,功能较全,使用较频繁,知名度也较大。通用机场主要供专业飞行之用,使用场地较小,因此,一般规模较小,功能单一,对场地的要求不高,设备也相对简陋。 机场还可分为: 国际机场:为国际航班出入境而指定的机场,它须有办理海关、移民、公共健康、动植物检疫和类似程序手续的机构。 门户机场:国际航班第一个抵达和最后一个始发地的国际机场。 国内机场:供国内航班使用的机场。 地区机场:经营短程航线的中小城市机场。 轴心机场:有众多进出港航班和高额比例衔接业务量的机场。 备降(用)机场:由于技术等原因预定降落变的不可能或不可取的情况下,飞机可以前往的另一机场。 民用航空的定义、分类和组成 民用航空的定义:使用各类航空器从事除了军事性质(包括国防、警察和海关)以外的所有的航空活动称为民用航空。 这个定义明确了民用航空是航空的一部分,同时以“使用”航空器界定了它和航空制造业的界限,用“非军事性质”表明了它和军事航空的不同。 民用航空的分类: 分为两部分。商业航空和通用航空 商业航空 也称为航空运输。是指以航空器进行经营性的客货运输的航空活动。它的经营性表明这是一种商业活动,以盈利为目的。它又是运输活动,这种航空活动是交通运输的一个组成部门,与铁路、公路、水路和管道运输共同组成了国家的交通运用系统。尽管航空运输在运输量方面和其他运输方式比是较少的,但由于快速、远距离运输的能力及高效益,航空运输在总产值上的排名不断提升,而且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和国际交往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越来越大的作用。 通用航空 航空运输作为民用航空的一个部分划分出去之后,民用航空的其余部分统称为通用航空,因而通用航空包罗多项内容,范围十分广泛,可以大致分为下列几类: (l)工业航空:包括使用航空器进行工矿业有关的各种活动,具体的应用有航空摄影、航空遥感、航空物探、航空吊装、石油航空、航空环境监测等。在这些领域中利用了航空的优势,可以完成许多以前无法进行的工程,如海上采油,如果没有航空提供便利的交通和后勤服务,很难想像出现这样一个行业。其他如航空探矿、航空摄影,使这些工作的进度加快了几十倍到上百倍。 (2)农业航空:包括为农、林、牧、渔各行业的航空服务活动。其中如森林防火、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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