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合同法》论述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44)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合同法》论述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44)论述题

1.试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答:合同的成立产生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合同的生效产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即合同的权利义务产生效力。

合同的生效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和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即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能否实际发生,非合同当事人意志所能完全决定,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同的生效有着与合同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适于一般合同生效的为普通要件:第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合同内容合法。适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是为特别要件:第一,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第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不同于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同于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是由法律统一规定的,当事人不可作另外的约定。而合同的生效要件,除普通要件外,其特别要件具有意定性,可由当事人作自由的约定。

2.试述承诺构成要件。

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的构成需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因为只有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权利,其他人并不享有承诺的权利。

(2)必须在要约的效力存续期间向要约人作出。否则,要约就失去效力,受要约人所作出的同意的意思表示不构成承诺。

(3)必须接受要约的全部实质性条件,即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已经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即受要约人要有订约的目的与意图,受要约人作出的表示足以表明他已经决定订约。

(5)承诺必须符合要约所要求的方式。要约人在要约中对承诺的方式提出要求的,原则上承诺必须按照要约人所要求的方式作出;若要约人在要约中并未明确排除其他方式的,则受要约人采用比要约人要求的方式更迅速的方式作出承诺,应为有效。

3.试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

答:在实践生活中,可以根据以下标准来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1)根据是否具有订约的目的与意图区分。如果行为人的表示表明其具有订约的目的或意图,则为要约,反之,则为要约邀请。

(2)依据是否包含合同的必备条款区分。如果行为人的表示包含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则为要约,反之,则为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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