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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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核

经办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业务办理地址: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层26号窗口

咨询电话:4671915、6187788

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所需材料

(一)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三)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

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四)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五)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申报资格和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当场告知不符合的原因及理由,不予受理。

审查与决定

(一)拟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向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由下发受理通知书。

(三)受理通知书下发后,对其准入基本条件达标情况进行实地考核,依据考核情况形成考核材料。

(四)将考核情况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发放定点资格证书,办理纳入定点的其他相关事宜。对未批准定点的医疗机构及时将其申报材料返回。

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申请表下载地址及审批流程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长期公布(http:

//https://www.360docs.net/doc/ec4596681.html,/)。

拟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审批结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

流程示意图

大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流程示意图(承办单位: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 目录 1、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2、医保工作制度及管理措施 3、医保工作定期总结分析制度 4、医保工作信息反馈制度 一、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一)机构管理 1.建立医院医保管理小组,由组长负责(组长由副院长担任),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 2、设立医院医保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科”),并配备2名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 3.贯彻落实市社保局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4.监督检查本院医保制度、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5.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措施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6、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已设置投诉箱),保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医疗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推诿病人,接诊时严格核对《医疗证》、卡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发现就诊者身份与所持《医疗证》、IC 卡不符时,应扣留医疗保险证,及时报告医院医保科,医院医保科及时上报市医保中心。 2、诊疗时严格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 3.药品使用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4.收住病人时必须严格掌握入院标准,杜绝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挂名住院和其它不正当的医疗行为;住院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填写自费药品患者同意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需要。 5.出院带药严格按规定执行。 (三)药房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制定公布的药品零售价格,按医院药品

采购供应制度采购药品。 2、公布本院所使用的药品价格及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接受监督。 3.确保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达标,不得串换药品。 (四)财务管理制度 1.认真查对参保人员的医保病历、IC卡,把好挂号、收费关,按市医保中心医保费用管理的要求,准确无误地输入电脑。 2.配备专人负责与市医保中心医保费用结算和衔接工作,并按医保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3.新增医疗项目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医保中心上报。 4.严格执行医保中心的结报制度,控制各项相关指标,正确执行医疗收费标准。 5.对收费操作上发现的问题,做到及时处理,并有相关处理记录。 6.参保人员出院结帐后,要求查询收费情况,医保窗口和财务室做到耐心接待,认真解释,不推诿。 (五)信息管理制度 1.当医保刷卡出现错误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医保科,由窗口工作人员利用读卡程序来检查卡的质量,如卡有问题,告知持卡人到市医保中心查询。 2.当医保结算出现问题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医保科,由医保科来查对,确保结算正确,如在查对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和医保中心沟通、协调。 3.信息管理员做好医保的数据备份,定期检查服务器,确保医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医院医保工作制度及管理措施 (一)、医保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及市社保局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在副院长的领导下,认真遵守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订的《医疗定点机构服务协议书》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开展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哈尔滨铁路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哈尔滨铁路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定的医疗服务行为,提供医疗服务质量,采用具体量化考核指标的管理形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定点医疗机构履行《哈尔滨铁路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的情况进行考核,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专项抽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考核实行总分百分制。 第二条哈尔滨铁路局医保中心每月将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中审核合理部分的90%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另10%作为保证金,根据考核评分结果,于次年第一季度给予相应支付(考核评分标准见附表)。 第三条考核主要内容: 1、宏观管理工作; 2、门诊管理; 3、住院管理; 4、诊疗项目及药品管理; 5、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6、信息系统管理。 以上内容每大项中小项分数可在多次检查中反复扣除,直至本大项分数扣完为止,大项分数扣完后,入仍出现违规,可在其他大项中

继续扣分,直接扣除全部分数。 第四条甲方将根据对乙方的费用审核情况及定期与不定期考核情况,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总评分,分值采用百分制。保证金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1、年度总评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将保证金全部返还给定点医疗机构,并有评选先进的资格; 2、年度总评分在90分(含90分)---- 94分为良好,将保证金的90—94%(每扣1分扣除保证金1%)返还给定点医疗机构; 3、年度总评分80分(含80)-- 89分为一般,将保证金的80—89%(每扣1分扣除保证金1%)返还给定点医疗机构; 4、年度总评分60分(含60分)--79分为合格,将保证金的50%返还给定点医疗机构,并限期整改; 5、年度总评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扣除全部保证金,同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达到标准的,终止其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6、考核表中带“*”项为极严重违规项目,如出现此类项目违规,直接扣除该大项的全部分数。 第五条对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认真履行《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哈尔滨铁路局医疗保险中心将给与一定形式的表彰。

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等10项信息业务编码规则和方法

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等10项信息业务 编码规则和方法 一、定点医疗机构编码规则和方法 定点医疗机构编码分3个部分共12位,通过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按特定顺序排列表示。其中,第1部分是定点医疗机构标识码,第2部分是行政区划代码,第3部分是定点医疗机构顺序码。定点医疗机构编码结构见图1: 图1 定点医疗机构编码结构 第1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标识码,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H”表示。 第2部分: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前两位代码表示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间两位代码表示市级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后两位代码表示县级行政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 第3部分:定点医疗机构顺序码,对同一市级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下的定点医疗机构赋予的顺序码,用5

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二、医保医师编码规则和方法 医保医师编码分3部分共13位,通过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按特定顺序排列表示。其中,第1部分是医保医师标识码,第2部分是行政区划代码,第3部分是医保医师顺序码。医保医师编码结构见图2: 图2 医保医师编码结构 第1部分:医保医师标识码,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D”表示。 第2部分: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前两位代码表示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间两位代码表示市级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后两位代码表示县级行政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 第3部分:医保医师顺序码,对同一市级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下的医保医师赋予的顺序码,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三、医保护士编码规则和方法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增强定点医疗机构竞争意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48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的原则是: (一)客观公正、真实反映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 (二)采取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力求考核全面规范; (三)因地制宜、分类处理,根据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结构特点,合理确定考核结果和考核等级。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统筹地区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础管理。主要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内部机构设置、管理制度,自查情况和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费用监控情况。 (二)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主要考核定点医疗机构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备药率原则上要达到:三级及统筹地区最高级别综合性医疗机构备药率西药达到80%以上、中成药达到60%以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西药备药率达到70%以上、中成药达到50%以上;一级医疗机构备药率西药达到60%以上、中成药达到40%以上;专科医疗机构备药率达到50%以上。目录外药品费用占总药品费用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控制。主要考核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中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药品费用、个人自费费用及住院和门诊费用控制情况。 (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主要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门诊和住院管理,以及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收费管理、外配处方管理等情况。 (五)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主要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情况。 (六)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主要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学习贯彻情况和宣传教育情况。 (七)其他应考核的内容。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每年1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定期抽查,根据参保人员投诉和服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五篇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五篇 篇一:XX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填写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 二、机构类别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所)、医务室等。 三、“申请内容”一栏由医疗机构填写申请定点资格的意向。 四、“职工人数”一栏由单位内设医疗机构填写服务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人数,其他类别医疗机构不填写。 五、医疗机构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本申请书时,要附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依法参保缴费证明;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科室设置材料、医务人员名册、执业证书、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5.卫生部门的书面意见; 6.药监、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7.药品经营品种、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清单(附提供盘片); 8.计算机设备及网络设备清单; 9.内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10.上两年度业务收支和服务量情况; 11.营业用房产权证或租房协议及营业用房平面图(注明面积、功能区分); 12.医疗保险工作分管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名单; 1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需的其他材料。 六、栏目如填写不下,请另附页。

记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务人员执业证、资格证、医疗收费许可证等"复印件(申请人应确保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核对章)。所提供的医务人员证件持有人应与本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证件提交人经办人签收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考核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使定点医疗机构更好地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根据《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劳社字[2002]7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对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年度考核,县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与。 第三条对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年度考核,实行日常检查扣分和年终检查扣分累加的考核方式,年终总评采取百分制,其中年终检查评分占总评分的40%,日常检查占总评分的60%,总得分100分。 (一)日常检查扣分。日常检查扣分依据以下情况进行:一是参保病员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有理由投诉、举报;二是社会保险待遇管理中心在费用审核和服务监督中查实的问题;三是日常抽查结果。根据考核评分标准扣分累加,对同一次(例)违规只扣分1次。

(二)年终检查扣分。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进行,对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终检查。 第四条每年的11月1日前,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对照考核标准,向考核小组提交本单位的年度自查评分报告。 每年12月1日起,考核小组将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情况进行年终检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采取听院方汇报、查看医疗现场、查阅各种医疗活动资料、发放问卷调查、抽查医务人员对医保政策的掌握程度等方式进行。各项的考核分不够扣减时,可扣为负分。 每年12月底前,考核小组将完成对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对日常检查扣分、年终检查扣分或年度考核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查。 第六条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时预留的保证金,根据考核小组综合的考核评分结果,按协议约定进行支付。 (一)对年度考核评分80分及其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将预留的保证金全部予以支付。 (二)对年度考核评分70-79分的定点医疗机构,将扣除预留保证金的25%。

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社会医疗保险知识培训考核复习题.doc

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社会医疗保险知识培训考核复习题 一、填空题 1、我国的基木医疗保险制度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 2、基木医疗费用指符介基木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药品和项目,简称基木费用。 3、我市城镇职工基木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木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陞的费率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丝的费率缴纳。 4、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任匾基本医疗费用和部分慢性病、特殊病的门诊专项医疗费用。 5、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按照基木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的由参保人员个人支配的医疗终身账户。 6、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二级医疗机构600元, 一级医疗机构迎元。癌症患者市内住院一年内支付迎"元。转市外医院为典叫元。 7、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按照“互助共济、分散风险”的原则,由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里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归集。 8、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并及时足额缴纳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参保人员,在补助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全年累计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给予补助。 9、我市公务员补助经费筹资标准所按单位在职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筮筹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用于补助个人医疗账广、基医医疗助险支付范围内个人白付费用。 10、患有规定的特殊(大病)病种的城镇居民基木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应当事先到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办理登记、确认手续,方可享受相关待遇。 11、城镇职工基木医疗保险市外特约医院床位费限额为球/天,市内定点医院床位费支付限额为空云/天,层流洁净病房、层流病床床位费限额80元/天,重症监护病房、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费限40元/天。 12、我市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包括木市各类企业以及有卮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雇工)、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 ]3、参保人员在木市范围内就医,须持木人《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划卡办理门诊挂号、住院登记和医疗费用结算。 M、患-有门诊特定项目疾病的参保人员,就诊、购药应心到-有门诊特定项H结算权限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 15、参保人员因疾病诊断或治疗需要,受本市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经院内会诊仍不能解决者,由本市定点二级医院或专科医院(限专科疾病)及时转外市特约医院就诊就医。

青岛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有哪些

青岛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有哪些 青岛生育保险的定点意愿都有哪些?什么是医保定点医院?下面来告诉大家。 医保定点医院的概念 医保定点医院是指社保部门公布所管辖区域内的具有社保医疗资格的医院名单,参保人根据所公布的名单,选定自己就医的医院,然后社保部门审核合格后,发给参加医保人员医保卡,凭医保卡到指定的医院去就医,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否则不能报销医疗费 青岛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名单如下: 1 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 2 青岛市第五人民医院 3 海军四O一医院 4 青岛市立医院 5 青岛市妇幼保健院 6 青岛市海慈医院 7 青岛市纺织医院 8 青岛市市南区医院 9 青岛市港口医院 10 青岛市四方区医院

12 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 13 青岛市李沧区中心医院 14 青岛市四方机厂职工医院 15 青岛市浮新医院 16 青岛市第九人民医院 17 市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 18 青岛市市南区妇幼保健所 19 青岛市市北区妇幼保健所 20 青岛市四方区妇幼保健所 21 李沧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22 青岛市李沧区妇幼保健所 23 青岛市协和妇产医院 24 青岛市龙田金秋妇产医院 25 青岛市骨伤医院妇产科 26 青岛玛丽妇产医院 27 青岛坤如玛丽妇婴医院 28 黄岛区中医院 29 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 30 开发区妇幼保健所 31 崂山区妇幼保健院 32 城阳区妇幼保健所

34 城阳区第二人民医院 35 城阳区人民医院 36 城阳区流亭卫生院 37 胶南市人民医院 38 青岛盐业职工医院 39 胶南市开发区医院 40 胶南市中医院 41 胶南市妇幼保健院 42 胶州市中心医院 43 胶州市人民医院 44 胶州市妇幼保健院 45 即墨市中医医院 46 即墨市妇幼保健院 47 即墨市人民医院 48 即墨市第三人民医院 49 青岛当代妇产医院 50 平度市人民医院 51 平度市中医医院 52 平度市第二人民医院 53 平度市第三人民医院 54 平度市第四人民医院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治规章制度.pdf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根据国家、省、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卫生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业务实施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认定。 县卫生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认定。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县卫生局的配合下,负责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认定。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方便就医原则。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布局,优先考虑方便参保人员看病就医。 (二)结构合理原则。定点医疗机构的主体应当是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符合条件的中医院应当认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三)动态管理原则。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质量和医疗费用控制等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重新认定其定点资格的依据。 (四)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评估,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条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诊疗技术服务准入许可、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件。 (二)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收费、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具备与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适应的规模、功能、技术人员、医疗设备和技术水平,医疗服务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四)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 (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 (六)具备承担定点医疗服务要求的信息化设施(具体标准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确定)。 第六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卫生局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受理其定点资格申请: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二)被取消定点医疗资格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 (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四)停业或歇业的。 第七条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向县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经县卫生局同意,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三)主要业务科室和诊疗项目说明; (四)近3年的医院统计报表和医院财务报表; (五)县卫生局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其它材料; (六)上级规定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县卫生局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并完成资料审查与现场考察。经审查、评估符合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的,由县卫生局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文认定。 第九条经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签署并递交相应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县卫生局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批准并签署服务协议承诺书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有效期限为2年。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于有效期限到期前3个月申请延续。逾期不申请延续或经审查、评估达不到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的,由原认定的县卫生局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予以公告。

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

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 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报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单位编号参保人姓名经办人签名个人电脑号参保人联系电话经办人联系电话 申请目的 分娩人流引产 预产期办理时怀孕周数 产检医院分娩医院是否异地分娩异地医院地址异地医院等级: 异地医院盖章: 年月日 以下由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填写 确认证编号办证时间签发人: 复核人: 说明: 1、此表由参保人填写,经办人携带此表及所要求的资料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2、报销时,表上异地医院等级须由选定医院加盖医院公章。 领证(表)人: 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须知 参保人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处于参保状态、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在施行人流、引产手术前或怀孕满16周后,进行产前检查、分娩前,由单位经办人(代办人)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广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确定就医医院后,原则上不予更改。 办理就医确认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具同意生育意见并盖公章。属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出具已向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申报备案后的计生证明材料); (2)《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原件或医院诊断怀孕周数及预产期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小一寸近期照片1张; (4)《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报表》(本表,须盖单位公章并填写上联系人和电话) 温馨提示:若办理异地产检、分娩需提供《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报表》一式三份。 属于以下4种情况之一的,须由参保单位经办人(代办人)到所属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备案,再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1)参保时间未满1年的军人家属人员、当年从军队转业、复、退人员; (2)参保时间满1年的关闭、破产企业女职工; (3)当年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从机关调入企业人员; (4)原来在本省社保或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参保后转入本行政区域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参保时间未满1年的 人员。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填写样表)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 申请单位XXXXXX医院 申请时间年月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统一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下载,按填表说明要求如实填写后用A4纸打印,要求内容真实并与网上申请信息一致,不得涂改。 二、“申请时间”指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当面递交本表的时间,格式为“XXXX年XX月XX日”。 三、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社区卫生服务区域规划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性质”中填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否则填写“否”。 四、“所在区(县)”、“所在街道、乡、镇”、“所在社区”按行政区域规划要求如实填写。“开业时间”以医疗机构正式对外服务时间为准。 五、医疗机构名称、执业地址、类别、代码、所有制形式、法定代表人、执业范围、医疗服务面积、总床位数须和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内容以及实际提供的医疗服务情况一致。 六、医疗机构等级填写时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无评审证明材料者均填写“无等级”。 七、“申请代理人”指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医疗机构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等具体事宜的人。“联系电话”和“传真电话”填写“申请代理人”的固定电话和传真电话。 八、“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一栏是指医疗机构内部已成立或拟设立的专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日常定点服务管理的部门,其联系方式须填写负责人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九、下属分支机构申请时,申请单位处需加盖上级医疗机构的公章。 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本表时,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药监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三)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指利用医疗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或治疗,经物价部门核定单项(一次)收费标准100元以上的医疗仪器设备); (四)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医疗服务情况统计表; (五)符合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六)医疗机构全体员工花名册,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 (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目录; (八)房屋产权、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协议范本 (试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制订 2014年月

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构建和谐医、保、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XX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囯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本统筹地区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医药卫生、物价等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 第三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门诊、住院、 科目。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本统筹地区有关的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有权监督对方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 (二)加强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组织乙方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第六条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部门,由一名院级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明确并履行管理职责,配合甲方开展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二)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合规收费。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三)向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即时传输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材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甲方建立并及时维护本统筹地区为参保人员服务的医生库,对纳入医生库的医务人员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甲方予以支付。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医生信息,并对医务人员开展医疗保险政策培训。〔2〕 第八条甲方结合对乙方的年度考核实行分级评价与分级管理。评级结果与放宽参保人员定点就医选择限制、提高预付比例、适当提高总额控制指标、简化费用审核与结算程序等激励措施挂钩。 第九条甲方应当通过媒体、政府网站、服务场所等向社会开展医疗保险宣传。乙方应当在本机构的显要位置悬挂由甲方制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通过宣传栏、电子屏等向就医的参保人员宣传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就医流程等。 甲乙双方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十条*甲方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监控系统对乙方的医疗服务行为及医疗费用进行实时监控。 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将监控和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乙方。 乙方应当对甲方在监督检查中查阅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予以配合。对乙方提供的资料,甲方应当予以保密。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报须知

事项名称: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事项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就劳社医发〔2001〕11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辖区内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办理条件: 一、符合本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1、制定并执行符合北京市卫生局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常见病诊疗常规; 2、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管理、财务等管理制度; 3、准确提供门(急)诊、住院、单病种费用等有关资料。 四、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面上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收费标准,并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价格备案及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必须执行《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规定)。 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及专用设备。 1、根据业务量配备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有主管院长负责的医疗保险办公室; 2、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等设备,满足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要求; 3、及时准确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有关资料和报表; 4、执行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5、参加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的监测网。

六、严格控制门诊人次费用、住院人次费用、日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等。 七、对医疗机构(对内服务)医务人员和服务人数的要求,按照《关于认定在京中央机关、事业单位及北京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事项的通知》(京医保发[2001]13号)和《关于认定在京中央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医保发[200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报告。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医疗机构评审的合格材料及复印件。 5、药品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的合格证明材料。 6、大型医疗仪器设备(单价收费200元以上)清单及价格。 7、市物价局单独批准医疗机构开展《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以外的收费价格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符合规定、材料齐全上报医保科核准,经实地考查符合条件后上报市医保中心。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状态:材料上报市医保中心待审批,不符合规定、材料欠缺、项目填写不全或欠规范者,立即告之,退回材料。 办理部门名称:医疗保险管理科318室

生育保险定点申请表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 单位名称(盖章):填表日期: 注:1.此表由参保人填写(选定医疗机构办理的本市就医、经办机构办理的异地就医填写一式二份),经参保单位确认。 2.选择异地就医的,申请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前须由异地医院填写相关栏目。 3.经办机构办理后,经办人(代办人)签名确认签收:______

生育就医确认申请温馨提示 申办条件与人员范围: 参保缴费累计满1年(≥12个月)的参保职工、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失业人员、退休职工;对转业、复员、退伍,机关事业单位转制、调入企业人员,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符合条件才能办理。 申办时间: 一、妊娠满12周(即第12周开始)到分娩前; 二、符合生育政策因特殊原因需终止妊娠的,不受12周限制,在行流产或引产手术前办理。 生育就医确认申办所需资料: 一、《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医院前台办理一式二份); 二、《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或预产期诊断证明(写明诊断怀孕周数及预产期)原件; 三、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广州市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现居住地在广州市的,需去现居住地所属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备案;现居住地不在广州市的,需由单位开具相关证明); 四、有效身份证或有效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五、近期证件照片(小一寸彩照)一张。 此外,以下特殊情形还需提供相应资料: 异地产检和(或)分娩:《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一式二份 参保人夫妇双方均为外籍人员:不需出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但应提供合法就业证明资料(如《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就业证》)和夫妻双方有效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原件核实后留存复印件)。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需提供①结婚证;②未就业配偶持有效的本市失业登记证件;③户籍所在地的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卫生部门出具的未就业配偶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证明(原件核实后留存复印件)。

天津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天津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天津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最后更新:2013-10-30 整理了目前天津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想了解天津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姐妹们可以做个参考~ 医疗机构名称级别 【天津市和平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天津市天和医院三乙 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三甲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三甲 天津市和平区妇产科医院二甲 天津市和平区和平中医医院二甲 天津市和平区东兴医院 天津市和平区白楼医院 天津市和平区四面钟医院一甲 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医院二甲 天津市和平区新兴医院一甲 天津市和平区天津妇女儿童保健中心 天津市和平区和平区妇幼保健所 天津市和平区公安医院二甲 天津市和平区二七二医院二甲 天津市和平区卫协医院 【天津市河北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三甲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三甲 天津市第三医院三甲 天津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三甲 天津市河北区妇幼保健院二甲 天津市第一医院二甲 天津市河北区中山医院 天津市河北区昆纬路医院 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医院 天津市河北区北宁医院一甲 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医院一甲 天津市河北区靖江医院 天津市河北区京津医院 天津市河北区市中医医院 天津市河北区王窜场医院一甲 天津市河北区建昌医院二甲 【天津市河西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三级 天津市第四医院三级 天津市河西区妇产科医院二级 天津市河西医院二甲 天津市河西区柳林医院二级

天津市河西区体北医院一甲 天津市河西区珠海医院 天津市河西区下瓦房医院一甲 天津市河西区尖山医院一甲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医院 天津市河西区宾西医院二甲 天津市河西区陈塘庄医院 天津市河西区挂甲寺卫生院 天津市河西区河西区妇幼保健所 天津市河西区中医医院 天津市河西区梅江医院 天津市河西区骨科医院二级 【天津市河东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学院附属医院三甲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三甲 天津市河东区向阳医院 天津市河东区盘山医院一甲 天津市河东区广宁医院一甲 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医院 天津市河东区河东区妇幼保健所 天津市河东区华北医院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1. 首先要说明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概况,包括包括医疗设施、床位、人员构成及配 置、营业面积等,内容必须详尽。 2. 其次要说明申请医疗机构的优势,如所处位置、人才特长、专科特长、软硬件基础、 管理能力、群众拥护程度等,可以适当进行美化。 3. 最后说明已满足申请条件,望批准。 以下举例说明: 关于***医院{药店}申请为**市医疗保险定点的请示 **医保中心(劳动局): **药店成立于**年,现有....(单位自然情况,包括医疗设施、床位、人员构成及配置、营业面积等,内容必须详尽) **具备以下优势(单位的相对特点及优点,如所处位置、人才特长、专科特长、软硬件基础、管理能力、群众拥护程度等,可以适当进行美化) 故此,医院(药店)认为,已具备了成为医疗保险定点的条件,请上级领导部门批准申请,使**医院有机会为**市的医疗保险事业尽一份力。

鞍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

填写说明 一、该表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一式四份。 二、“医院等级”一栏由医院填写,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不填写。 三、“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一栏是指医疗机构内部设立或指定的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管理的部门。 四、“申请内容”一栏由医疗机构填写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意向。 五、最后一栏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填写。 六、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本申请书时,要附以下材料: 1、执业许可证副本; 2、服务方式、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及科室设置; 3、床位、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包括大型仪器技术检查合格证书); 4、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情况及高级职称卫生技术人员名单; 5、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参加医疗保险协议书; 6、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7、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8、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9、对医疗保险的内部管理制度; 10、医疗保险办公室设置、人员和设备配置情况; 11、常见疾病诊疗常规及护理常规; 12、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财务管理等制度; 13、承诺并严格履行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增 强定点医疗机构竞争意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48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的原则是: (一)客观公正、真实反映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 (二)采取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力求考核全面规范; (三)因地制宜、分类处理,根据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结构特点,合理确定考核结果和考核等级。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 的考核。统筹地区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础管理。主要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内部机构设置、管理制度,自查情况和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费用监控情况。

(二)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主要考核定点医疗机构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备药率原则上要达到:三级及统筹地区最高级别综合性医疗机构备药率西药达到80%以上、中成药达到60%以上;二级综合性 医疗机构西药备药率达到70%以上、中成药达到50%以上;一级医疗机构备药率西药达到60%以上、中成药达到40% 以上;专科医疗机构备药率达到50%以上。目录外药品费用占总药品费用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控制。主要考核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中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药品费用、个人自费费用及住院和门诊费用控制情况。 (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主要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门诊和住院管理,以及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收费管理、外配处方管理等情况。 (五)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主要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情况。 (六)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主要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学习贯彻情况和宣传教育情况。 (七)其他应考核的内容。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每年1次。对定点医疗

北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名录

目录 一、A级定点医院(19家) 2 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名单 3 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名单(78家)34 四、定点医疗机构(中医)名单(共30家)40 五、就医注意事项42 六、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官网查询 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一、A级定点医院(19家) 注:以下A级定点医院(19家)不用选定可直接凭社保卡就医: 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2、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4、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5、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6、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7、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8、北京积水潭医院 9、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 10、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11、中日友好医院 12、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1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14、北京市健宫医院 15、房山区良乡医院 16、大兴区人民医院 17、北京天坛医院 18、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名单 注:请从(综合)名单中选择4家做为定点医院: 标蓝色为19家A类医院,不用选便是医保定点医院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名单 总计:419家 编码医疗名称等级邮编单位地址 东城区:17 0111000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三级甲100730东城区崇内大街2号 01110003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三级甲100730东城区王府井帅府园1号 01110004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三级甲100700东城区东四六条南门仓5号 01110005卫生部北京医院三级甲100730东城区东单大华路1号 01110006北京市公安医院三级合格100006东城区银闸胡同工同25号 01110007北京市第六医院(东城区交道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甲100007东城区交道口北二条36号01110008北京市和平里医院(东城区和平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甲100013东城区和平里北街18号 01110009北京市隆福医院任务(东城区景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甲100010东城区美术馆东街头18号 01110010交通部北京交通医院二级合格100009东城区安内大街车辇店胡同15号 01110011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医院(东城区东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甲100010东城区朝阳门内北小街40号 01110012北京市东城区长安医院一级甲100005东城区老钱局胡同甲14号 01110013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医院(东城区北新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甲100007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84号 01110014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医院(东城区朝阳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甲100010东城区东四南大街灯草胡同31号 01110015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医院(东城区建国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甲100005东城区后赵家楼胡同9号 01110016北京市东城区东外医院(东城区东直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甲100027东城区东直门外察慈小区7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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