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管理的基本原则

招聘管理的基本原则
招聘管理的基本原则

招聘管理的基本原则

——解读《劳动合同法》

董宝华杨杰

用人单位的招聘过程在劳动法的视角中其实是一个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这五项原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求职者转化为劳动者、招工单位转化为用人单位的过程,通常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发布招聘信息阶段,用人单位制定出招聘的岗位及所需要的条件,直接或间接地向求职者发出招聘信息;第二阶段是招收录用阶段,是确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程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互相了解,双向选择,最终用人单位向符合条件的求职者发出录用通知;第三阶段即具体签订劳动合同的阶段,是对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劳动用工的最基本原则就是反歧视、反欺诈、反强迫劳动。用人单位如果违反了这三项用工原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有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招聘过程也不例外。

■反歧视原则

在发布招聘信息阶段,劳动法律的规范重点在于反歧视。我国《宪法》第3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各种类型的歧视行为直接违反了《宪法》的规定,需要通过具体立法予以禁止、反对。劳动立法中的反歧视是针对就业歧视,指单位应当向个人应该提供公平合理的工作机会,完全根据个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需要决定员工的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事务,不得有歧视。我国的反就业歧视范围经历了一个逐步扩大的过程。《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劳动者的就业地位、就业机会和就业条件平等。我国目前反就业歧视立法的问题在于缺乏细化规定,在如何认定歧视、对歧视行为如何进行诉讼、对歧视行为予以何种处罚等问题上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

我国正处于第三次就业高峰,劳动力供大于求现象长期存在。由于工作机会资源稀缺,招聘单位面对众多的求职者时有较大的选择空间,所以招聘单位往往试图通过在招工简章中设计招工条件,对求职者进行初步筛选,而招工条件中往往存在大量的歧视性规定。我国目前的招聘录用中,无论企业、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均对求职者附加诸多条件,存在大量歧视现象,容貌、身高、体重、疾病、户籍限制比较普遍。与此同时,随着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逐步提高,对就业歧视也越来越敏感乃至不能容忍,反就业歧视立法已经大大滞后于社会认识。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出于利益考虑试图预设部分标准以筛选人员,其中隐含的就业歧视对社会公众而言则无法接受,由于招工条件的设计不当导致的纠纷已经开始不断出现,针对企业招聘提出的反就业歧视诉讼已经成为新的热点。这类案件虽然多为个案,但由于其反映了立法的缺失和公民意识的觉醒,往往造成巨大影响。如轰动一时的周一超杀人案、张先著诉讼案均引起了广泛关注,促进了反歧视立法。目前我国反就业歧视立法正处于逐步完善阶段。《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了禁止传染病歧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劳动保障部据此于2007年5月制定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对乙肝歧视作了详细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劳

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除法定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2007 年5 月,国务院制定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开始实施,规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刚刚颁布的《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将反就业歧视问题作为立法重点,扩大了反就业歧视的范围,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可以预见,我国的反就业歧视立法将进入一个逐步完善的阶段。虽然《劳动合同法》对反就业歧视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但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应当符合公平原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随着我国反就业歧视立法的发展,歧视认定范围的逐步扩大,用人单位面临的法律约束也将越来越多,一旦用人单位在设计招工条件时出现疏忽,可能就构成就业歧视,甚至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出现这种反就业歧视个案纠纷,对用人单位而言会造成巨大损失。在此类案件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受到道德的批判,社会公众形象被大大破坏,对自身的声誉和利益造成不利影响。面对法律的缺失,用人单位更需要谨慎,如果缺乏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意识,极有可能在实际工作中造成歧视,陷于纠纷之中。

■反欺诈原则

在招收录用程序中,《劳动合同法》规范重点在于反欺诈。《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诚实信用,将反欺诈和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知情权相联系。知情权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与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有关的一切条件和因素有真实、适当的知晓权利。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时需要了解求职者的一些基本情况,例如工作经历、学历、职业技能等,而求职者也需要了解用人单位的一些基本情况,例如工作岗位、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双方通过互相了解沟通从而最终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在这一过程中,双方都应享有平等的知情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聘用、工作过程中都应当诚实信用,不得欺骗隐瞒。但在实际生活中,欺诈现象大量存在,既有用人单位欺诈劳动者,也存在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尤其是由于就业压力巨大,求职者欺诈用人单位的情况广泛存在,身份虚假、简历虚假的情况屡见不鲜。《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既包括用人单位欺诈劳动者,也包括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其应当防范求职者的欺诈行为,避免导致单位被动招聘,同时应在主动招聘过程中避免被劳动者认为有欺诈行为。

在具体执行上,《劳动合同法》第8条把用人单位向求职者告知基本情况规定为一项义务,即使求职者没有提出要了解某项具体情况,用人单位也必须主动履行告知。《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变化,使得用人单位虽然没有欺诈劳动者的主观故意,但可能由于招聘程序的缺陷,导致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证明自己全部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从而被认为构成对劳动者的欺诈。用人单位一旦被认定为欺诈,就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在从严规定用人单位告知义务的同时,《劳动合同法》也规定用人单位享有知情权,但对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则从宽处理。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劳动者并没有主动告知的义务,在用人单位没有主动向劳动者了解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必主动向用人单位说明。这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就注意对求职欺诈的防范。

用人单位一旦被认定为欺诈,就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三项:其一,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此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要重新确定,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不是按照已经履行的标准确定,而是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如果用人单位无同类或相近岗位的如何处理未作规定)。用人单位仍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标准按照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计算。其二,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如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

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三,损失赔偿。《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由于劳动合同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作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劳动者因劳动合同无效遭受的损失。

反之,如果劳动者以欺诈的手段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所能做的就是可以与劳动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必提前通知,也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时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标准按照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计算。劳动保障部门也不会对劳动者做任何处罚。如果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的欺诈胁迫行为遭受了损失,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的途径要求欺诈胁迫人员予以赔偿,在仲裁诉讼中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否则欺诈人员无须向用人单位做任何赔偿。此时欺诈人员为自己的欺诈行为所付出的惟一代价就是丢失了一个工作机会。

■反强迫劳动原则

在劳动合同签订阶段,《劳动合同法》规范重点在于反强迫劳动。反强迫劳动是劳动用工的基本原则,用人单位不得以违法手段强迫职工违反本人意愿进行劳动。由于强迫劳动的现象一般均为用人单位采取了强迫手段,故关于反强迫劳动的立法主要是围绕如何规制用人单位的行为进行设计。《劳动法》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9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对于强迫劳动认定的范围较小,主要针对暴力强迫。而原劳动部在《劳动法》基础上将强迫劳动的范围由暴力强迫扩大到扣押财物证件。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工作,意味着其将会接触用人单位的生产设备、货物商品,会参予用人单位的生产或者经营管理,可能给用人单位创造利润,也可能造成损失。为避免劳动者造成的损失无法弥补,在实践中出现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现象,如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缴纳押金或者抵押物、身份证件等,万一发生员工提前离职或造成单位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没收押金,或者一直扣押抵押物直至员工赔偿损失。担保的目的是保障债权人债的实现,一般来说只是针对具体的“财产关系”进行的。

我国目前在劳动用工领域严格禁止财产担保,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由于财产担保无法使用,部分单位于是尝试使用人的担保,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要求员工提供保证人,万一发生员工提前离职或造成单位损失的情况,要求保证人和员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是否允许以人担保一度存在争议,部分地区予以允许,例如厦门就允许在劳动合同订立时设立保证人,根据《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在被保证人违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保证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条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按此规定,则用人单位不能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作为担保,也不能要求劳动者提供保证人作为担保,同时《劳动合同法》第84条赋予了劳动保障部门对设定担保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劳动保障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设定担保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设定担保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应当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允许一方将自己

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第38 条规定,用人单位以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第39条规定,劳动者以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劳动者提前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的招聘管理

由于《劳动合同法》在反欺诈反强迫劳动等方面作了大量新的规定以及反就业歧视立法的发展,用人单位的招聘制度必须适应新的法律环境,一些原本习以为常的招聘做法必须进行调整。对此用人单位可以从招工条件和录用条件两方面着手予以改进。

招工条件是用人单位在招聘时选择劳动者基本的资格要求,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确定所要聘用的劳动者的最终条件。两者在招聘过程中有着不同的作用。首先,两者的对象不同,招工条件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应聘人员,录用条件的对象是特定的新招用的员工。其次,两者的使用时间不同,招工条件主要用于招工期间对员工进行考察,录用条件则在招工结束时确定,可以在试用期内进行考察。招工条件是用人单位公开发布的招聘信息,面向社会公众,与反就业歧视密切相关。录用条件则是用人单位确定求职者转化为员工的依据,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在录用过程中反欺诈、反强迫劳动。

招工条件设计

用人单位的招工条件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受众面广,影响面大,用人单位应当避免在招工条件中附加歧视性条件。在招工条件中注意反就业歧视有利于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发展,同时也有利于用人单位吸引更多的求职者,从而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考察发现优秀人才。用人单位应当了解法律所禁止的歧视种类,不得将其列入招工条件。只有在法律明文允许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对特殊岗位的招工条件作出以上限制。如食品卫生企业可以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在招工条件中明确拒绝招用患消化道传染病或携带病原体的求职者。又如对于矿山井下、重体力劳动等某些不宜女职工从事的岗位和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5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拒绝招用女性求职者。由于法律对反就业歧视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对就业歧视现象也只是作了不完全列举,用人单位在预防就业歧视时要分析社会公众心理,不要构成针对某一群体的特殊限制,以避免引起社会舆论指责。用人单位对求职者应当进行公正合理评估,根据岗位实际需求筛选求职者。在拒绝求职者时,不应使用可能被认为构成就业歧视的理由。

录用条件设计

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确定所要聘用的劳动者的最终条件,设计好录用条件是反欺诈的关键。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程序是一个动态过程,这期间用人单位和求职者进行着双向的沟通交流,用人单位可能对劳动者进行欺诈,也可能被劳动者欺诈。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有主动告知义务,所以在发生欺诈争议时用人单位必须证明自己履行了告知义务没有欺诈,而当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欺诈时,用人单位又必须证明劳动者有欺诈行为。这些举证义务就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招聘中实行书面化管理,将员工的录用条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在劳动争议中存在招工条件而没有明文录用条件时,司法机关常将招工条件视为录用条件,这无疑是对用人单位非常不利的。所以用人单位在录用过程中必须动静结合,设计书面成文的录用条件。然而书面化管理与录用过程存在着天然的矛盾。招聘录用的程序是一个“好中选优”的动态过程,在众多的求职者中脱颖而出的被录用人员必然有着有别于他

人的特殊优势;由于求职者的复杂性、多样性和不同岗位有着特殊要求,导致每个录用人员的录用条件也有着不同之处。这些特点导致了录用条件有着动态变化的特性,难以通过书面规定预先明确。面对这些矛盾,用人单位必须在设计录用条件时有所侧重。

一般而言,用人单位主要考察求职者两个方面,即“德”和“才”。“德”主要指求职者的道德素养、对用人单位的忠诚度、与企业文化的契合度;“才”主要指求职者的工作能力、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等。德才兼备的求职者自然是用人单位的最佳选择,无德无才的求职者也不会被用人单位考虑。但当求职者在“德”或“才”的某一方面有所欠缺时,用人单位必须有所取舍。有德无才的人员可以通过后续的逐步培养变成德才兼备,但如果有才无德则可能会给单位造成巨大损失。由于就业压力,个人在求职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现象已经频繁出现,防不胜防。现代化大生产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一个员工如果通过欺诈手段获得了一个关键的岗位,由于不具备应有的技能水平,可能会对他人的生命安全、企业财产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如果大量求职者通过欺诈进入用人单位,不但会扰乱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也会造成社会道德的整体滑坡。无论是单位还是社会,都无法承受欺诈泛滥带来的巨大破坏。用人单位自身在招聘过程中应当诚实信用,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不得欺骗隐瞒,同时也应当对求职者进行全面审查,以免被求职者欺诈,造成单位损失。由于《劳动合同法》禁止包括保证人在内的一切担保,并规定了罚款等行政处罚,所以用人单位不能再使用担保方式来作为自己的利益的保障方式。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尽量录用德才兼备的求职者,在设计录用条件时则应以“德”为重点。同时每个人的业务水平并不相同,一般无法以书面形式统一规定,主要依靠面试选择,但对人的道德素质要求、对忠诚度的要求通常并无二致,也比较适合通过书面形式予以明确。无论是从单位利益考虑,还是从实际操作可行性分析,对忠诚度的要求应该是录用条件管理的重点。

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应当充分意识到求职欺诈的风险,审视招聘流程,从以下四个方面化解欺诈风险:

其一,招聘阶段进行背景调查。劳动者欺诈主要为身份欺诈和简历欺诈。用人单位在经过简历筛选和面试后,对中意人选不必急于录用,应当根据其简历和面试时的介绍对其进行调查。用人单位可以从五种渠道进行调查:可以从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机构查询求职者身份;可以从教育部门、学校查询求职者的学历信息;可以通过求职者以前的工作单位了解求职者的工作表现、离职原因;可以通过医疗机构进行职前体检,以了解求职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对于关键岗位,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予以调查。

其二,入职时进行个人基本信息登记。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没有向用人单位主动告知的义务,单位要预防欺诈,必须主动向员工了解情况。单位在新员工入职时应要求登记各项基本信息,信息内容可以包括企业所要了解的各个方面,当然这些信息应当与工作有关,不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登记表上应当同时注明信息登记虚假、遗漏的后果,如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等。基本信息登记应当要求员工本人亲自填写,一旦日后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其三,停止使用担保手段。由于《劳动合同法》禁止包括保证人在内的一切担保,并规定了罚款等行政处罚,所以用人单位不能再使用担保方式来作为自己的利益保障方式。用人单位应当审查是否存在让劳动者缴纳押金行为,是否扣押劳动者证件,如有此种行为,应当退还押金和证件。由于担保的主要作用为限制员工提前离职,避免减少单位财产损失。用人单位应当设计替代机制来保护自身的利益。首先,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建立留人机制来减少员工提前离职。要降低员工离职率,除了合理的薪酬福利、良好的竞争环境、先进的企业文化、妥善的心理沟通等软环境外,也需要有约束力的法律机制。《劳动合同法》第22 条允许用人单位通过为劳动者提供培训来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这就是法律所允许的留人机制,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和应用。其次,用人单位应当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减少由于

员工不良行为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在不允许设立担保的法律环境中,可能出现员工造成单位重大损失后一走了之的情况。因此对于关键重要岗位的招聘,用人单位应当更加谨慎,对求职者进行充分的测试评估和背景调查,既要考察员工的个人能力,更要注重员工的道德品质。同时用人单位可以考虑建立损失补偿机制以减少单位的损失。例如,许多保险公司都设有雇员忠诚险,用人单位如果投保后,在保单期限内由于其雇员的欺骗或不忠实行为而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其四,注重单位诚信建设。用人单位在要求员工忠诚的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诚实信用,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期间有主动告知义务,故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应设计告知程序,将法律规定应主动告知的内容告知于劳动者。用人单位一般没有欺诈的故意,但往往由于没有主动告知或没有保留告知证据而被认为欺诈。避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产生争议,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可以证明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为此用人单位有必要设计专门的文件,列明关于单位和招聘岗位的基本情况,要求劳动者在阅读后签字确认,以此证明用人单位履行了告知义务。

操作人员权限划分的基本原则包括

操作人员权限划分的基本原则包括__ABD____。 A.不相容的职权必须分离 B.不相容的岗位必须分离 C.不同的处理层次一般不分离 D.需重点保证数据安全的工作应与其他工作分离 12.下列关于期初余额的描述中,正确的有__BC____。 A.所有科目都必须输入期初余额 B.红字余额应输入负号 C.期初余额试算不平衡,不能记账,但可以填制凭证 D.如果已经记过账,则还可修改期初余额 13.通用计算机主要用在__ABC____等方面。 A.科学计算 B.数据处理 C.信息管理 D.军事研究 14.下列属于系统管理员的操作权限是__ABC____。 A.建立账套 B.分配操作员权限 C.设置账套主管 D.年度账结转 15.在填制凭证时必须输入的项目是_ABD_____。 A.制单日期 B.摘要 C.附件张数 D.金额 16.会计核算软件对会计数据安全的基本要求包括__ABCD____。 A.操作员密码控制 B.操作员使用权限控制 C.会计数据文件加密控制 D.数据备份与恢复功能 17.黑客通常采用__ACD____等方式作为典型的攻击方式。 A.密码破解 B.探测漏洞 C.系统漏洞 D.端口扫描 18.下列有关凭证审核的说法中正确的是__ACD____。 A.拒绝录入人员审核自己录入的凭证 B.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发现凭证错误可以进行修改 C.凭证一经审核就不能再修改或删除 D.若要修改或删除审核过的凭证必须先取消审核签名 19.输入会计核算所必需的期初数字及有关资料,包括总分类会计科目和明细分类会计科目的__ABD____。 A.年初数 B.累计发生额 C.属性 D.编号

(客户管理)客户渠道管理原则

(客户管理)客户渠道管理 原则

5.2客户渠道管理原则 1.有效性原则。 壹方面,企业于对目标市场进行有效细分的前提下.要进壹步对可能的销售 渠道的分销效能、服务能力、维护成本和影响力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从而明确各渠道的优势和劣势且合理规划,保证进入的渠道同细分市场的特点相匹配,从结构上保证所构建的营销链的有效性,实现对区域市场的有效覆盖,例如于装饰材料行业中,对商业用户细分市场的覆盖,必须嫁接或进入建材批发渠道及五金店等具有组货配套功能和建筑装饰功能的工程渠道,服务于大批量的工程商用客户;对壹般家庭用户。必须利用建材专业市场等以零售为主、批零兼营的分销渠道:而对家庭装饰用户中的高端客户,则越来越多地需要利用综合建材连镇超市等大型零售渠道来为他们提供针对性的服务以获取高利润。能够见出,其中任何壹种渠道均不可能有效交叉覆盖另壹个细分市场。 另壹方面,强调整合各细分渠道中于素质、规模、实力、服务和管理等方面 有特长的终端、大批发商和新兴大型零售商等优秀渠道资源。注重渠道质量,使企业的营销链具有强大的分销力,对目标区域市场产生关键性影响,对竞争对手产生冲击力。 2集体效率最大化原则。 要充分考虑渠道中商流、信息漉、物漉、资金流的顺畅性和运营维护成本, 于规划区域市场渠道结构时,除考虑容量、需求、产品特性和地理等壹般性影响因素外.仍应考虑到区域商漉的习惯性,合理设计渠道层次关系,减少不合理、不能实现增值的物流环节,实现基于渠道效率基础上的扁平化。如改变以往由中心城市覆盖地级,再由地级覆盖县级的壹般性渠道构建思路。于区域传统商业集散地设立总代理,利用业已存于的商流联系,直接覆盖地、县等二、三级市场;

关键岗位人才梯队培养管理办法)

盐城立福麦纺织用品有限公司 关键岗位人才梯队培养管理办法 1.1 根据公司发展要求,通过建立和完善人才梯队培养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合理开发和挖掘各层次人才的潜质,以促进优秀人才的培养与储备,为公司新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有效的人才资源保障,实现:1.1.1 人才无断层:要保有一到二名的合适人选,当某个关键职位由于前任提升、退休或辞职等原因出现空缺时,可接替这个职位。1.1.2 工作顺利交接:要保证连续性较强及较重要的工作,当承担工作任务的人员突然离开岗位时,后继的人选在短时间内能顺利交接工作。 1.1.3 形成人才磁场:要保障良性的人才培养机制,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吸引各类贤才的加盟,达到人才“蓄水池”的作用。 2 培养原则 2.1 领导问责培养原则。各级单位及部门负责人对人才培养工作负直接责任,人才培养的成效应纳入考核范畴。 2.2 滚动进出培养原则。不论资排辈,实行“赛马制”滚动培养,每年根据实际工作表现调整人才梯队,选择优秀人才纳入人才库中,对实际工作中表现一般的人员淘汰出人才梯队。 2.3 个性化综合性原则。坚持专业培养与综合培养同步进行,根据培养对象的特点和培养方向,设计针对性的发展通道和培养方法。 3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本各部门车间。

4 管理职责 4.1 人力资源部。作为公司人才培养的组织协调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人才培养体系,具体负责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规划、人才甄选政策和程序的制定、培养对象的认定和培养计划的统筹安排。 4.2 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才的培养工作按中层干部管理办法,由办公室负责关注、指导、开发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5.3 甄选方法 5.3.1 职业操守、知识技能、工作资历等基本条件通过个人材料,结合日常工作观察情况进行分析。 5.3.2 关键能力资质通过调查表、访谈等形式进行分析,条件具备的可借助专业机构的测评软件进行测评。 5.4 甄选程序 5.4.1公司关键岗位的数量可按公司当前职位总数的30%之内进行评定,每个关键岗位至少要选定1~2名后备人员。如果公司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殊岗位,可考虑外部招聘。 5.4.2 后备人才由各单位根据公司制定的甄选原则及条件进行筛选确定,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5.4.3 确定的关键岗位一般应公开,但关键岗位后备人选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可在单位内部公开,也可只在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公开。

招聘流程及管理办法

员工招聘录用用流程 相关制度:招聘管理办法

招聘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人员招聘录用管理,保证公司合理的人才结构和人才储备,为公司经营提供充足、合格的人才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职责 1、行政人事部是公司人员招聘录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员招聘计划的制订及实施,建立人才引进渠道等工作。 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需求计划的拟订和试用人员的使用、管理及考核工作。 第三条招聘原则 1、招聘由总经理批准,公司行政人事部组织实施。 2、必须严格按岗位聘用条件,在有利于公司工作的前提下,适当考虑受聘者个人的意愿和业务专长,确定受聘者的聘用岗位。 第四条人员需求规划 各部门于每年年底制订下一年度人员需求计划并报送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汇总各部门的计划,根据公司全年的经营目标及人员现状拟定下一年度公司人员规划,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招聘计划 1、行政人事部根据各部门年度人员规划拟订全年招聘计划,分阶段实施。 2、招聘计划内容: (1)需求岗位和人数; (2)岗位说明,包括:岗位职责和要求、到岗日期、岗位级别、薪资水平等; (3)招聘渠道和时间; (4)招聘费用预算。 第六条招聘渠道 1、根据不同的招聘岗位选用不同的招聘渠道。

2、可选择现场招聘会、媒体招聘、内部选择等渠道。 第七条人才选拔 1、应聘者简历筛选 由行政人事部组织,通过招聘渠道收集应聘者简历进行初步筛选,通知应聘者面试。 2、行政人事部初试 初试由行政人事部组织和安排,应聘者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提交应聘资料,包括:个人简历、各种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等供公司审查。初试时,行政人事部应全面了解应聘者的工作、学习经历,家庭情况,性格倾向,个人职业意愿等,并做好详细的面试记录,填写“初试评价”。 3、综合素质测试 (1)笔试:由行政人事部和用人部门共同设计,内容涉及逻辑推理、专业理论知识等。应聘者需在一定时限内单独完成。 (2)实际操作:主要针对专业技术人员。由行政人事部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根据不同岗位安排不同的实作题,进行现场实际操作测试和评估。 4、用人部门复试 通过初试和综合测试的人员,由用人部门进行复试,全面、详细地考察应聘者的专业技能,做好详细的面试记录,填写“复试评价”。 5、背景调查 通过用人部门复试的应聘者,行政人事部应进行资格审查和背景调查,查验应聘者所提供的学历、资历等证件的真实性。 6、总经理复试 根据面试者所应聘的岗位职务,再决定是否由总经理最终复试。总经理复试,一般采用面谈形式,考核内容由总经理把握,可安排行政人事部相关人员做好面试记录。 第八条人员录用 1、行政人事部对为面试合格者发放录用通知,并确定入职时间。 2、行政人事部按入职程序,为新员工办理入职手续。新员工应向行政人事部主办人员提供离职证明(或失业证),并签定《聘用合同》。离职证明(或失业

质量管理五大基本原则

质量管理五大基本原则 底线原则 所谓底线原则,就是构建企业质量管理的底线,并且不逾越底线。质量管理的底线一般有: 1、满足要求 即满足与客户约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2、防止事故 质量事故是指大批量的不良。防止质量事故远比追求零缺陷有意义。一场质量事故会让一家企业员工士气遭受打击乃至于元气大伤。 3、最少资源 为满足质量要求以及过程管控的需要,企业决策层应至少配备质量管理的最少资源。这些资源包括人员、检验仪器、必要的培训以及相应的授权等。 4、禁止作假 这种作假包括检验数据弄虚作假,更换未经客户认可的材料,等。弄虚作假的行为,往往是质量事故的一大根源。作假行为有企业行为和员工行为,企业行为是企业授意员工作假以在客户面前显示更漂亮的数据,员工行为则是员工自主的作假行为,比如员工为应付检查,将未及时填写的报表用想当然的数据填上。 一家企业若能守住底线原则,质量一般就不会出现糟糕不堪的情形。 稳定原则 质量不稳定意味着企业将付出不堪重负的质量成本。追求质量稳定的一个关键就是简明化的标准作业,这意味着: 1、KISS原则

Keep It Simple & Stupid,即保持标准作业尽量简明,做到小学三年级毕业的人都能清晰看懂。 2、代表最优操作 标准作业一定是由熟悉现场作业的工程师并找出最优作业方式而制作出来的。 3、员工是不落笔的批准者 即,应该积极听取员工对标准作业的反馈,并将有价值的反馈更新到标准作业中去。 早鸟原则 当出现质量问题,发现越早,损失越小,这就是早鸟原则。质量管理的早鸟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暴露问题,二是从源头控制。 1、暴露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问题解决不彻底依然还是问题,推卸问题会造成更大的问题,发现不了问题本身就是问题。最容易发现问题的人员是一线作业员工,他们从事着检验、生产操作等事务,最容易发现现场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物料问题、人员状况、设备问题、包装问题等。 生产异常记录表、员工意见箱、畅通的汇报制度以及品管圈(QCC)活动都是获得现场问题以及鼓励员工自主改善的好方法。 2、从源头控制,主要指两个方面,即在生产的前端以及一开始时即发现问题,如供应商物料的管控、样品阶段进入量产的控制以及生产线的首样检验;另一个方面则指发现根源性的问题,常用的手法有“五个为什么”分析法、QC 手法等,设计问题也属于根源性问题。 系统原则 系统原则是指质量管理形成系统,不再是单点作战,不再单单依赖品质控制手段,同样需要强调品质保证手段。形成系统的好处在于,更多进行预防性工作及持续改善。 形成系统的方法有:

最新渠道管理考试重点

名词解释: 1. 营销渠道:也称分销渠道或配销道路,指产品从产品制造者手中转至消费者手中所经过的各个中间商连接起来形成的通道,它由于位于起点的生产者和位于终点的消费者(包括组织市场的用户),以及位于两者之间的各类中间商组成。 2. 零售:指所有面向个人消费者的销售活动。零售商:指以从事零售经营为主的企业和个人。零售业:指通过买卖形式将工农业生产者生产的产品直接售给居民作为生活消费用或售给社会集团供公共消费用的商品销售行业。直接销售: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复营销:是以盈利为目标,通过个性化的沟通媒介向目标市场成员发布发盘信息,以寻求对方直接回应(问询或订购)的社会和管理过程。 3. 连锁经营:由同一公司所有,统一经营管理,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店,这些分店经营类似的商品大类,实行集中采购和销售,还可能有相似的建筑风格和标志。 4.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授予人(即特许人)和特许被授予人(即受许人)之间通过协议授予受许人使用特许人已经开发出的品牌、商号、经营技术、经营规模的权利。 5. 批发:一切销售给那些为了转卖或其他经营用途的客户的商业活动。批发商:批发商就是批量采购上一级供应商(如工厂/代理/经销)的货,然后再批量卖给下一级需求者(如零售商)的经济实体。 6. 渠道权力:是指渠道成员得到其他成员为其做事的一种力量。 7. 代理商:是指某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由生产厂家授权在某一区域有资格销售该产品的商家。 8. 密集型渠道:为了更好的承担营销系统,取得好的营销效果,许多公司都期望渠道机构能更好地协调行动,并因此而加强对渠道的掌控能力。 9. 垂直渠道系统:包括公司型(通过前向一体化或后向一体化形式的所有权统一的渠道系统)、合约型(除了包括批发商和零售商为了谋求经济规模和增强讨价还价能力而通过合约形成的系统之外还包括特许经营安排)、管理型(源于某个渠道成员的规模或影响力) 10. 水平渠道系统: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横向联合而形成的渠道系统。 企业选择的渠道类型有哪些?各有什么特点和优劣势? (1)传统分销渠道模式:指一般的分销组织形态,渠道各成员之间是一种松散的合作关系,各自追求自己的利润最大化,最终使整个分销渠道效率低下。 优点:渠道成员有较强的独立性;进退灵活;由于缺少强有力的“外援”,促使企业不断创新,增强自身实力;中小企业由于知名度、财力和销售力的缺乏,在进入市场时可以借助这种关系迅速成长 缺点:临时交易关系,缺乏长期合作的根基;成员之间的关系不涉及产权和契约关系,不具有长期性、战略性,无法充分利用渠道的积累资源;渠道成员对脆弱安全保障机制的盲目信任;渠道安全系数小,缺乏有效的监控机制;没有形成明确的分工协作关系;缺少投身渠道建设的积极性 (2)垂直分销渠道模式:是由生产者、批发商和零售商组成的一种统一的联合体,每个成员把自己视为分销系统中的一分子,关注整个垂直系统的成功。 管理型渠道关系特点:系统会形成一个核心;渠道成员之间的关系相对稳定;渠道成员目标趋于一致;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机组合 公司型渠道关系优势:行动一体化;品牌的一体化;最大限度接近消费者;节省费用。契约型渠道关系优势:系统建立容易;系统资源配置较佳;系统具有灵活性。 (3)水平分销渠道模式 (4)多渠道分销渠道模式 分销渠道战略设计的步骤: ⑴分析渠道环境。这一步骤的核心是对目前企业分销渠道的状况、市场覆盖面及其对公司绩效的影响、面临的挑战等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和准确的把握。 ⑵建立渠道目标。这一步的核心是将渠道功能的预期具体化。依据对不同服务产出水平的需要来识别细分市场,再决定服务于什么细分市场和在各种情况下都能应用最好的渠道。

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各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促使关键岗位人员提高整体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促进勤政、廉政建设,依据有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关键岗位人员的界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关键岗位人员为,财务资金管理人员;物资采购相关人员;业务相关人员;其他与本单位之外有钱、物等业务往来的有关人员。 第三章关键岗位人员的选聘 第三条关键岗位人员的选聘条件。关键岗位人员的选聘,要坚持德才兼备、择优录用的原则。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按照关键岗位特殊性的要求,具备相应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选聘到关键岗位任职或在关键岗位留任: (一)因犯有经济、刑事、道德品质等方面的错误,受过行政或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二)存有收受贿赂或吃、拿、卡、要不良行为的; (三)曾因工作中不坚持原则、违反政策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受到过组织处理的; (四)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群众反映较大的; (五)其他不宜在关键岗位任职的情形。 第四条关键岗位人员的选聘方式。关键岗位人员的选聘,可采取组织选调、公开招聘、自荐应聘三种方式。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人力资源部门都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把好资格审查和任职条件审核等必要环节,坚持公开择优、逐级聘用制度。 第五条关键岗位人员的考察聘用。凡拟聘用的关键岗位人员,都要严格执行组织考察程序,由人力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其进行考察。考察中要广泛听取拟聘人员原单位领导、一定比例职工群众和所聘单位主管领导的意见。必要时,还要对其8小时以外的社会表现和生活经历进行综合评定,出具考察意见,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交有关领导决策或相关会议作出聘用决定。 第六条关键岗位人员的任职回避制度。在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任职的关键岗位人员,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领导的关键岗位职务或者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关键岗位职务。如遇有这一情况时,应采取组织手段进行调整。

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标准

(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标准

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标准 1.职业简介 1.1职业名称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1.2职业定义 从事人力资源规划、员工招聘选拔、绩效考核、薪酬福利管理、激励、培训和开发、劳动关系协调等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人力资源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壹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程度能力非常重要重要壹般 学习能力√

沟通能力√ 计算能力√ 信息处理能力√ 协调和合作能力√ 解决问题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大学专科(含同等学力)。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人力资源管理员不少于140标准学时; 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人力资源管理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不少于80 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教师应当具备人力资源管理的专业知识、关联专业工作经验和教学经验,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知识传授

能力。培训人力资源管理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讲师之上资格;培训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副教授之上资格;培训人力资源管理师的应具有本职业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或3年之上本专业副教授之上资格;培训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的教师应具有3年之上本职业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或本专业教授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培训机构应有可容纳20名之上学员的标准教室。情景训练的场所应容纳15~20人。培训场所应有必要的教学设备、设施,室内卫生、光线、通风条件良好。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人力资源管理员(具备以下条件之壹者)

现代企业深度营销中的渠道管理原则

深度营销中的渠道管理原则 深度营销模式的本质是谋求企业营销价值链的系统协同效率,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在营销领域的竞争优势。强调在各区域市场与核心经销商、各类优秀终端、用户和其他物流、服务等相关者建立分工协同、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紧密性关系,打造以企业为主导的营销价值链,企业利用自身的综合能力(品牌、实力、商誉、管理经验等)逐步确立渠道领导权,承担营销链的构建、协调、领导和服务等管理职能。 企业要真正有效履行营销链管理者的职责,应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必须整合企业内部价值链中研发、生产、营销、服务等各环节企业资源,实现前、后台协同响应市场竞争需求的一体化运作,不断巩固和加强主导地位(本部分要领以后专文论述);另一方面企业要提高渠道综合管理能力,引领渠道各级成员有效的协同运作,在市场竞争的关键环节获得优势,有效打击竞争对手,扩大市场份额,使合作各方利益加大,获得各成员的认同和拥护。 企业要作好渠道的管理工作,必须在渠道规划、建设、维护和调整等方面强调有效性原则、整体效率最大化原则、增值性原则、分工协同原则、针对性竞争原则和动态平衡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具体论述如下: 第一,渠道的有效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企业在对目标市场进行有效细分的前提下,要进一步对可能的销售渠道的分销效能、服务能力、维护成本和影响力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从而明确各渠道的优势和劣势。再通盘考虑和合理规划,保证进入的渠道和细分市场的特点相对应匹配,这样才能从结构上保证企业所构建营销链的有效性,奠定最终有效出货的基础,实现对区域市场的有效覆盖。例如,在装饰材料行业中,对于商业用户细分市场的覆盖,必须嫁接和进入建材批发渠道和五金店等具有组货配套和建筑装饰功能的工程渠道,薄利多销,服务于大批量的工程商用客户;对于一般家庭用户,必须利用各地的建材专

公司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 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1.目的 1. 1为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关键岗位人员勤奋工作和廉洁自律,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四川省电力公司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求和“着眼防范、关口前移,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的工作原则,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1.2规范和强化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培养人才、防范风险,实现关键岗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2.适用范围 2.1办法所称关键岗位是指直接涉及人、财、物、纪检监察、营销、工程项目管理等具有重要性、关键性、风险性的岗位,包括: 物资供应部:全体岗位; 计划经营部:全体岗位; 财务部:基建项目核算、成本核算、预算、费用报销、 废旧物资回收处理、销售结算、固定资产管理、 出纳岗位; 公司办公室: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用品采购、车辆管 理、会议接待岗位; 人力资源部:人事招聘管理岗位、薪酬管理; 纪检监察部:全体岗位; 生产技术部: 质量工程师、原材料、出厂产品取样业务岗位; 2. 2 其他具有重要性、关键性、风险性的岗位。 2. 3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中层干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 监督责任 3. 1公司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及专业管理部门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负主要责任。 3. 2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部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 4. 聘用管理 4. 1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聘用需经过推荐、考察和公司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程序进行。 4. 2 对关键岗位人员的推荐由公司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从全公司适合人员中选择,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 4. 3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考察由人力资源部门牵头,业务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实施。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考察内容包括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的考察,专业知识的考察,业务能力的考察,组织协调及综合能力的考察。 4. 4 在考察和集体研究决定关键岗位人员过程中,涉及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聘用领导干部亲属为关键岗位人员时,不得与领导干部形成直接上下级关系。 5.关键岗位的管理 5. 1 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要定期进行考核和民主测评,应建立和完善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档案,记录关键岗位人员的现实表现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问题,对不再适合从事关

招聘渠道管理办法

招聘渠道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招聘渠道管理的内容 (3) 第三章招聘渠道管理与评估 (4) 第四章外部招聘渠道操作规范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章网站招聘权限管理概述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章费用管理. (6) 第七章附则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招聘渠道管理,以最佳效果招聘到合适的人才,树立集团及各下属分公司良好对外招聘形象,保障集团公司招聘系统数据的安全,规范招聘 系统的权限管理工作,使正常招聘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为基于各招聘渠道流程下的权限管理制度,即利用各招聘管理平台,建立公司统一的权限管理标准;规范基于招聘网站管理系统下的岗位权限变更 及人员权限变更方式。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包括岗位权限新增、变更管理;系统用户ID的增加、终止。对用户基于权限申请的限制,避免系统未经授权的访问。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 第二章招聘渠道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渠道管理原则 (一)、归口管理原则。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是集团各部门及各下属分公司招聘渠道管理与开发统一平台,各部门、各下属分公司不独立招聘渠道管理工作。 (二)、统一组织。各下属分公司人事行政经理负责协同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招聘渠道的管理工作,不自行管理招聘渠道。 第六条招聘渠道管理权限划分 (一)、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负责招聘渠道的寻找、对开发的招聘渠道进行评估确定各类招聘渠道适用的范围对整个招聘渠道所产生的招聘效果进行评估。 (二)、集团各下属分公司可根据各分公司具体的招聘情况开拓当地的招聘渠道,并对招聘渠道进行维护及管理,并协同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进行各渠道招聘及内部推荐,保证招聘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七条招聘渠道的类型及适用范围 (一)、集团招聘渠道分为 1、外部招聘:招聘会、网络招聘、校园招聘、猎头公司、中介机构、张贴广告、办公地招聘海报等。 2、内部招聘:员工推荐。 (二)网络招聘权限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基本原则

人力资源管理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优化公司人力资本组合,提高人力资本质量,对人力资本进行有效配置,实现人力资本的效用最大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力资源管理的目标: 通过高效的人才甄选机制、激励机制、培训与开发机制,建立起一支精干、团结和具有奉献精神的员工队伍。 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严密的管理制度、严格的执行来贯彻管理思想,更新员工思想观念,提高员工知识技能,使人力资源成为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核心竞争能力,形成相对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 第三条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理念: 一、人是公司的战略资源,而不是经营成本。 二、要使员工感到工作有意义,并且自身利益和企业利益休戚相关。 三、公正、礼貌地对待员工,创造一个使员工满意并充分发挥才能的环境。 四、员工与管理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畅通,创造条件让员工参与决策。 五、经营战略和计划、管理制度与管理行为公开化。 六、报酬与工作绩效、对公司价值的贡献密切相关。 第四条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设岗:严格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工作职位,同时考虑公司的财务承受能力、其工作流程、管理跨度等综合因素,不能因人设岗。 二、定岗定责:岗位设定之后,要明确该岗位的权、责、利,对谁负责,管理谁,工作标准是什么,如何考核,能得到什么报酬。 三、因岗选人:通过预定的科学选拔程序选拔人才,避免随意性,符合岗位要求。 四、以岗定薪:根据岗位来确定员工的薪酬水平,岗位薪酬水平与该岗位对公司的价值贡献挂钩。 五、能上能下:能力和业绩是聘用管理人员的主要条件,

职务的升降与资历无关;根据业绩表现,员工的薪酬水平可以提高,也可能下调。 六、末位淘汰:业绩处于最后3%的员工将被淘汰,从而形成内部竞争机制。通过输入外来人才,引导和冲击旧有观念,提高公司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形成有进有出的良性循环。 七、绩效导向:重视对公司作出贡献和业绩好的员工。这样的员工将获得高度评价,也将获得很好的物质、精神回报。 八、奖罚分明:严格执行管理制度,真正做到有付出就有回报。对公司价值有贡献的,在回报上与一般人员拉开差距;同时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实现令行禁止。 九、共同发展:员工是公司发展的战略资源。公司提供各种机会对各级人员进行培训和能力开发,提高员工综合素质,使其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在公司发展的道路上与公司共同前进。 十、亲情文化:公司是一个大家庭,在这里每一个人都是公司的主人,与公司休戚相关,公司通过各种活动、仪式、制度,主导形成团结协作、亲密无间的公司大家庭文化。

渠道管理制度99859

渠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发行室(以下简称发行室)。 第二条目的 为实现营销发展战略,提高市场占有率,降低渠道运营风险,特制定渠道管理制度来规范市场运营秩序,从而保证营销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三条原则 (一)对市场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务实的原则,在扩张中求速度,在速度中求效益; (二)对经销商采取公平、公正、双赢的原则,在竞争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求创新。 第二章渠道管理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管理制度制定 营销主管负责渠道管理制度制定,上报主管领导审核,主任审批并经过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下发相关部门执行。 第五条管理制度实施 由营销主管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实施监督 在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营销主管领导负责实施监督。 第七条实施效果考核 主任、主任办公会、客户信用管理小组负责对管理制度执行效果进行考核。 第三章渠道管理制定方法 第八条类比法

主要通过对相似行业、同行业竞争对手对渠道管理办法和实施效果进行类比分析而制定的。 第九条经验对比法 主要根据发行室过去3-5年内的渠道管理执行过程中好的经验和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等因素进行对比分析而制定的。 第十条综合法 在类比法与经验对比法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其他因素而制定的。 第四章渠道管理内容 第十一条销售渠道管理内容 (一)销售渠道设计; (二)销售渠道管理。 第五章销售渠道设计 第十二条渠道类型 (一)产品销售渠道; (二)网上销售渠道; (三)网络会员制渠道。 第十三条渠道设计 (一)产品销售渠道设计 1. 渠道设计原则 在全国直辖市、省级城市各设计二个一级代理商,其中在原标准站基础上,新发展民营代理商一个;副省级城市发展一个一级民营代理商。 其他市级城市的零售商由代理商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而酌情考虑,但各地区零售商的发展方案必须事先报发行室批准。 上海山东江苏浙江江西福建安徽 华东地区济南/青岛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南昌/景德镇福州/厦门合肥/蚌埠

关键岗位员工定期轮岗制度

关键岗位员工定期轮岗制度 员工岗位轮换(轮岗)制度 一、轮岗的目的 1、多岗锻炼,培养人才:通过内部的岗位轮换,有效的培养出能够独挡一面的复合型人才; 2、激励员工,创造职业宽度:轮岗可以使员工开拓视野、积累人脉资源、发现自己真正的兴趣与能力所在、锻造多方面的能力与经验,从而拓宽员工职业宽度,真正做到“把合适的人用在合适的岗位”,也就是“以人为本”。 二、轮岗的对象 公司范围内所有人员均属于轮岗范围。 1、特定岗位实行定期(半年一轮)轮岗。特定岗位包括各部门行助理级、专员级人员等,具体岗位由各部门经理会议审议确定; 2、公司安排有发展潜质人员进行系统的轮岗。根据关键岗位人才梯队建设规划,对表现优秀的后备人选进行系统的轮岗安排,由各部门提交关键人才后备人员轮岗计划,报总经办批准后执行; 3、个人申请经公司批准同意可提出申请轮岗。员工个人可根据自身职业生涯发展规划,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申请岗位轮换;申请条件为在现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且上年度考核在80分以上; 4、专员以上岗位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且未得到晋升者必须进行轮岗; 三、轮岗的类型 这里的轮岗包括总部各部门之间、总部与业务部门之间以及业务部门下属的各销售区域之间的轮岗,一般在一定的专业范围内进行。根据轮换岗位的范围,可以把轮岗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轮岗类型释义异动方式薪质与考核轮岗时

部门内轮岗同一部门进行不薪酬标准维持原标准,原则上3-6个月, 同职能领域的轮按新岗位工作绩效进特殊情况上可延 换行考核长或缩短轮岗时 间。 同一公司不同部门轮岗在不同部门之间调动同级轮岗:薪酬标准维 进行轮岗持原标准,按新岗位工 作绩效进行考核;升级 不同业务区域之间的轮在业务部门下属调动 轮岗:可按原标准维持 岗的销售区域之间 1-3个月适应期,适应 进行轮岗 期过后经考核合格按 照新岗位进行薪酬管 理;降级管理:短期轮 换执行原标准,长期降 级按照新岗位进行薪 酬管理 四、轮岗的程序 1、轮岗需求的产生 每年初各部门参考员工个人轮岗申请,根据个人培养方向及公司的发展需要,统筹确定轮岗岗位和个人,并编制提交本部门岗位轮换计划,报综合管理部汇总审核,编制公司年度岗位轮换计划。

公司员工基本管理准则

济南泽业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公司员工基本管理准则 ■制度□决定□通知□通报□纪要 类型:□A □B ■C 编号:ZEYE20130103 生效日期:ZEYE20130103 一、目的 本制度旨在增强公司员工的工作纪律和集体组织观念、弘扬企业精神,营造同力协作、积极高效的办公秩序,提高工作能力,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办公要求 1.1全体员工要以诚信、合作、尊重、创新为根本树立自己的价值观;以开拓创新、勇于进取、积极高效、敢于承担为工作原则,形成正大光明、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 1.2全体员工的一切职务性行为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禁止任何部门或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破坏公司或团队发展的事情。 1.3 公司规范不可逾越,每项工作都要遵守公司现有的规章制度和相关工作流程,服从公司的工作体系。涉及超出员工权限的决定必须报经上级批准同意。 1.4 各级员工绝对服从上级管理,在公司规定时间内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如对上级管理者或公司制度有意见,要通过正常途径向公司反映。无特殊事项,不得越级申请汇报,所有汇报内容均需得到领导签字确认批准后方可执行。 1.5 全体员工清楚了解公司的经营范围、管理结构和公司产品,并能向客户及外界准确清晰的介绍公司及产品。 1.6 公司提倡简单友好、坦诚平等的人际关系。管理人员要有团队精神,做到团结互助,努力协调好各部门的关系,鼓励并带领服务好员工队伍,时刻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确保公司整体发展顺利进行;员工之间要互相尊重,相互协作。 1.7 结果清晰,对结果负责。对本职岗位,具体每项工作都以最高标准要求自己,在提高自己岗位能力的同时,每项工作都以最优秀的工作成果证明自己。凡事不局限于形式和任务,分清结果和任务的区别,保证自己尽最大努力并取得最好结果。 1.8工作汇报直接、简洁、明了;汇报前准备充分,将所汇报工作的来龙去脉,预期应该达到的效果,目前取得的结果以及自己对该项工作的考虑意见与建议等都表述清楚。 1.9 不得在公开场合争辩,严禁以自己的主观意识影响事情的进展。 1.10凡事只为成功找方法,不为失败找借口,不得以客观原因推卸自身责任。 1.11 在外出差人员有如任何工作需求,在公司办公人员必须积极主动配合。 1.12全体员工要有良好的学习心态,加强学习与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及技能,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

渠道管理七大基本原则

渠道管理的基本原则要做好区域市场的渠道管理工作,区域主管可以在渠道规划、建设、维护和调整等方面遵循7条原则:有效原则;效率最大化原则;增值原则;协同原则;竞争性原则;集中开发、滚动发展原则;动态原则。1、有效原则一方面,区域主管需要在对目标市场进行有效细分的前提下进一步对潜在分销渠道的分销效能、服务能力、维护成本和影响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从而明确各渠道的优势和劣势,保证进入的渠道同细分市场的特点相匹配,并从结构上保证所构建的分销链的有效性,从而实现对区域市场的有效覆盖。例如,在装饰材料行业中,为了实现对商业用户这一细分市场的覆盖,企业必须嫁接或进入建材批发渠道、五金店等渠道,才能服务于大批量的工程商用客户;对一般家庭用户来讲,则必须利用建材专业市场等以零售为主、批零兼营的分销渠道;对家庭装饰用户中的高端客户,则越来越多地需要利用综合建材连锁超市等大型零售渠道来为他们提供针对性的服务以获取高利润。可以看出,其中任何一种渠道都不可能有效交叉覆盖另一个细分市场。另一方面,应整合各细分渠道中在素质、规模、实力、服务和管理等方面有特长的终端、大批发商和新兴大型零售商等优秀渠道资源,注意把握渠道成员的质量,从而使企业的分销链具有强大的分销力,这对目标区域市场来说是非常关键的一步。 2、效率最大化原则要充分考虑渠道中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顺畅和运营维护成本。在规

划区域市场渠道结构时,除了要考虑市场容量、顾客需求、产品特性和地理特征等一般性影响因素外,还应考虑合理设计渠道层次关系,减少不合理、无法实现增值的物流环节,实现基于渠道效率基础上的扁平化。例如,改变以往“由中心城市覆盖地级城市,再由地级城市覆盖县级市场”的一般性渠道构建思路,在区域传统商业集散地设立总代理,利用业已存在的商流联系,直接覆盖地、县等二三级市场;在集中的专业市场内由特约经销商设立库存,覆盖多个一般分销商(无须增加库存),这样既可以实现物流集中和库存集约,又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渠道占有,实现渠道效率的最大化。这样,也能减少渠道冲突,有利于稳定区域市场的秩序,并能有效地降低维护费用。3、增值原则是指以“顾客价值最大化”为目标,通过渠道创新、功能发育、策略调整、资源投入等方法来提高整个营销价值链的服务增值能力和差异化能力。企业可以通过为顾客提供有针对性的增值服务来实现产品的差异化,从而提高顾客的满意度和忠诚度,从根本上摆脱产品“同质化”所引起的过度、无序竞争;同时,提供增值服务也能使分销链的价值创造能力大大改善,有利于增加各环节的利益,从而增加分销链的稳定性和协同性。 例如,某饲料企业在利用原有经销商养殖服务功能的同时,进行渠道创新,发展兽医和猪贩等渠道成员成为饲料分销商,企业将市场促销调整为服务营销,加大对服务资源投入,充分

企业(公司)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一)为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关键岗位人员勤奋工作和廉洁自律,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特制定本办法。 (二)规范和强化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培养人才、防范风险,实现关键岗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办法所称关键岗位是指直接涉及人、财、物、纪检监察、营销、工程项目管理等具有重要性、关键性、风险性的岗位,包括: 物资管理部:采购组全员,库管班长,物流班长 计划管理部:主管 财务部:会计、出纳 总经理工作部: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用品采购、车辆管理、主管,食堂采购,食堂会计 人力资源部:人事招聘管理、社保公积金管理,薪酬绩效管理;纪检监察部:全体岗位; 质管部: 质量工程师、原材料、出厂产品取样业务岗位; 各事业部:项目主设、项目经理 证券部:证券管理 1

研发部:主管,课题组组长 市场营销:主管 (二)其他具有重要性、关键性、风险性的岗位。 (三)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中层干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监督责任 (一)公司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及专业管理部门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负主要责任。 (二)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部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 第四条聘用管理 (一)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聘用需经过推荐、考察和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程序进行。 (二)对关键岗位人员的推荐由公司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从全公司适合人员中选择,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 (三)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考察由人力资源部门牵头,业务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实施。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考察内容包括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的考察,专业知识的考察,业务能力的考察,组织协调及综合能力的考察。 (四)在考察和集体研究决定关键岗位人员过程中,涉及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聘用领导干部亲属为关键岗位人员时,不得与领导干部形成直接上下级关系。 第三章关键岗位的管理 2

《安全管理》之坚持安全管理六项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管理六项基本原则 (一)管生产同时管安全 安全寓于生产之中,并对生产发挥促进与保证作用。因此,安全与生产虽有时会出现矛盾,但从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目的,表现出高度的一致和完全的统一。 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与生产在实施过程,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进行共同管理的基础。 国务院在《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明确指出:“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企业中备有关专职机构,都应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管生产同时管安全,不仅是对各级领导人员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同时,也向一切与生产有关的机构、人员,明确了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责任。由此可见,一切与生产有关的机构、人员,都必须参与安全管理并在管理中承担责任。认为安全管理只是安全部门的事,是一种片面的、错误的认识。 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建立,管理责任的落实,体现了管生产同时管安全。 (二)坚持安全管理的目的性 安全管理的内容是对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状态的管理,有效的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除或避免事故。达到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的目的。 没有明确目的安全管理是一种盲目行为。盲目的安全管理,充其量只能算作花架子,劳民伤财,危险因素依然存在。在一定意义上,盲目的安全管理,只能纵容危胁人的安全与健康的状态,向更为严重的方向发展或转化。 (三)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是从保护生产力的角度和高度,表明在生产范围内,安全与生产

的关系,肯定安全在生产活动中的位置和重要性。进行安全管理不是处理事故,而是在生产活动中,针对生产的特点,对生产因素采取管理措施,有效的控制不安全因素的发展与扩大,把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保证生产活动中,人的安全与健康。

幼儿园管理的五大基本原则

幼儿园管理的五大基本原则 网络幼儿园管理的五大基本原则依据教育与管理规律并针对以上几方面主要矛盾或关系的揭示和分析,我们提出幼儿园管理的五条基本原则:办园方向性原则;教养为主的整体性原则;激发积极性的民主管理原则;有效性原则与内外协调的社会性原则。这五条基本原则相互之间是紧密联系的,共同作用于幼儿园管理活动过程,在总体上对园所工作起指导作用。 一、方向性原则 (一)方向性原则的意义 方向性原则指的是幼儿园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即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教育方向的原则。举办幼儿园要以社会效益为根本,以满足社会需要为根本出发点。这条原则也就是办教育的政治思想觉性原则。 管理是一种有目的的活动。管理活动总是指向一定的目的、目标的。幼儿园管理活动也必然朝向某种目标行进,因而毫无疑义地具有特定的方向、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以及生产力发展状况要求幼儿园工作要与之相适应,要在目的指向上保持一致。这是幼儿教育受社会政治经济所制约的客观规律的反应。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求幼儿教育要与社会主义性质相适应,在幼儿园的性质、任务上,要

体现这一点,在培养人才的规格和各项工作的要求、标准等方面也要反映社会主义性质。在我国,不论各层次的教育,办学方向是一致的,都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育新人,促进教育对象体、智、德、美全面发展,保证党的教育方什的实现。 幼儿园担负着双重任务。《幼儿园工作规程》明确指出,“幼儿园是对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规程》对幼儿园性质任务的规定体现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办教育的目的。双重任务就是幼教机构的工作方向。可以认为,教育好幼儿是为未来社会主义,服务家长则是有益于当前的社会主义建设。二者均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总目标。 (二)贯彻方向性原则要注意的问题 贯彻这一原则坚持办园方向就要保证双重任务的完成。为此,幼儿园管理上要注意做到这样几点: 1.明确培养目标和树立正确的办园指导思想 目标就是一种方向。幼儿园领导者、管理者要深刻理解并引导教职工明确幼儿园的培养目标,在此基础上,提出正确的办国目标和指导思想。要认真思考为谁服务,培养什么样的人,办什么样的幼儿园这样的大问题。办园一定要以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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