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

保护个人客户信息有效防范金融诈骗

近年来,关于银行客户个人信息屡屡外泄的新闻不断出现在各大媒体报道中,这类重要信息管理缺失行为不仅给客户带来经济和人身危害,也极大的影响到商业银行社会公信力的塑造。应该看到,各类商业银行都建立了完善的客户信息保密制度,通过技术和政策支持也规避了部分泄密问题,但客户信息失密事件屡见不鲜且利用常规管理方式即可避免风险。如何解决当前存在的客户信息泄密问题,需要银行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高管层、各层级管理者认真思考。本文抛开利用计算机技术窃密犯罪因素,仅根据“银行――社会中介――客户信息需求方”的泄密通道,通过问题描述和现状反思,围绕强化银行员工思想政治教育、建立声誉约束的外部监管机制,以及建立同业联盟的信息公开平台来防范泄密和诈骗事件的发生。

一、履职过程中存在的泄密行为

假设银行的客户信息保密制度设计是没有瑕疵的,在此基础上所存在的问题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银行部分人员的风险意识淡薄

金融机构向社会大众提供负债、资产、中间业务和其他新兴业务,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掌握了大量的个人客户信息,个人金融信息和个人客户信息必然成为不法之徒追逐利用的目标,其中,最有可能成为失密信息大量使用重灾区的是资产类业务。如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寻求该信贷业务的客户会被社会中介重点关注,他们的个人信息也成为市场其他产品(如家居类产品、装修、保险等)供应者的商业资源。部分银行员工在风险意识、保密意识淡薄的情况下,将客户信息发布出去。发布方式可能是口述、纸质方式、电子邮件、不当处理的垃圾等。

(二)银行部分人员的利益偏好使然

在现代商业社会客户信息已成为重要的经济资源,对该信息的垄断性获取将为卖方提供商机。由此,客户信息需求方为了获得这种商机,便有意愿通过商品交换形式来求助于社会中介,而社会中介在人际关系处理和商品交易原则下,便可能获得目标客户的银行信息。不难看出,这表现为银行部分人员与社会中介之间的利益交换关系。

(三)银行部分人员与中介勾结

金融业竞争日趋激烈,大部分银行将业务指标与员工收入紧密挂钩,为完成或超额完成分配的业务指标,获取薪金收入或业务奖励,部分员工有意无意地放宽保密规定,为协助中介达成交易,不惜提供客户信息、为中介补充客户信息。

二、泄密行为反思

上述泄密行为,为我们进行对策研究提供了方向。然而,商业银行管理层只能规范银行内部的信息管理活动,却无法约束社会中介、客户信息需求方。这就意味着,要使得对策更具有实效性还要依赖于全社会的参与,共同遵守和保护客户隐私。

(一)针对银行内部的现状反思

客户信息泄密现象发端于银行。因此,首先需要从规范银行涉密人员的行为操守开始。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商业银行管理者难以及时、准确把握关键人员行为的合规性,因而解决监管缺位成为对策构建的出发点之一。事实证明,依靠监管人员的跟踪监督是不现实的,需要从组织文化和外部压力的构建着手。

(二)针对银行外部的现状反思

尽管社会中介和客户信息需求方的行为难以被银行约束,但在商业社会中银行应充分发挥自身的网络资源,通过限制和惩戒他们的银行业务来给予威慑。所谓银行业务可理解为,中介组织和客户信息需求方与商业银行间的业务往来。

三、反泄密行为的对策

为防止泄密行为引发的欺诈事件,可从三个方面着手。

(一)强化银行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

无论是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还是其他股份制银行,都应强化组织内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在开展该项工作时应改变传统的“空对空”模式,通过案例教学促使银行员工能够清楚地知道泄露客户信息对社会的危害、对银行本身的危害,以及对自身职业生涯的影响。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与员工切身利益相联系的自觉行为。

(二)树立银行员工安全保密意识

网络信息时代,发生客户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不仅会给客户造成较大损失,也会给银行带来非常严重的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树立银行员工安全保密意识刻不容缓。通过开展安全保密教育活动,教育员工在公众场合严守商业机密,严格遵守“为客户保密”的原则,并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制。抓好重点岗位的保密工作,强化岗位责任制,将每一项业务操作置于合规框架下,把信息泄密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建立声誉约束的外部监管机制

对于部分风险意识较弱或具有强烈利益偏好的员工,应在优化跟踪监管机制的同时,建立起声誉约束机制,借助银行员工强调自己在单位内部的口碑和声誉度的心态,将其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在信息泄露,如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情节较为轻微的,进行经济处罚,并在职务晋升、职称聘任上实行一票否决制,进而在他们的心理上构建起一道防线。

(四)建立同业联盟的信息公开平台

根据社会中介和客户信息需求方流动性强、与银行交易较多的特点,针对他们必然与商业银行发生正常业务往来的性质,金融机构可以在主管部门的协调下建立起各类商业银行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利用该平台及时发布已查获的社会中介组织、客户信息需求方关键人物的信息,在同行业共享的基础上对他们进行经济惩戒。这样一来,就能对潜在的社会中介组织、客户信息需求方产生威慑作用,增加他们的犯罪成本,进而从信息需求源头上中止泄密行为。

为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避免客户个人金融信息泄露对客户自身财产安全造成不利影响,枣庄滕州支行采取五项措施落实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一是结合各种诈骗案例对员工进行防客户信息泄露警示教育。要求员工在办理业务及在八小时以外,高度重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禁止故意或过失泄露客户金融信息行为发生。二是强化个人信息使用管理。在客户信息使用上,必须经客户本人书面授权才可查询及使用。三是对员工办公用电脑进行清理,对涉及客户敏感信息的相关文件进行清理,对确需留存的客户信息进行加密处理;四是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巡点人员的管理,严禁第三方机构人员接触我行客户信息。

一、严格落实责任。全行员工均签订了《保密承诺书》,严格落实保密责任,严守职业道德。

同时,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个人客户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制度要求,对客户个人金融信息的建立、存储、维护、应用和管理做到依法合规、安全保密。

二、健全客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一是制定了个人客户信息保护措施和个人客户信息管理的原则,落实了各部门、各岗位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二是加强个人客户信息管理的权限管理,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三是严格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商业秘密保护办法》等文件规定,切实防止信息泄露或滥用事件的发生。

三、强化安全观念教育。及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学习,使广大员工充分认识个人客户信息保护的重要性,进一步认识个人客户信息泄露和滥用带来的法律后果,对篡改、违法使用、出售个人客户信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形成了维护客户个人客户信息安全的自觉性,增强了发现和防范信息系统漏洞和缺陷的敏锐度。

网络信息安全的保护技术和策略方案

网络信息安全的保护技术和策略方案 一、引言 Internet是世界上最大的互联网,它是全球最大的信息超级市场,目前Internet正成为人们不可缺少的工具。然而,Internet 是一个全开放的信息系统,已经成为各国信息战的战略目标,窃密和反窃密、破坏与反破坏的斗争是全方位的,不只是个人、集团级的行为,而且是国家级的行为。自Internet问世以来,资源共享和信息安全一直作为一对矛盾体而存在着,计算机网络资源共享的进一步加强随之而来的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各种计算机病毒和网上黑客(Hackers)对Internet的攻击越来越激烈,许多网站遭受破坏的事例不胜枚举。 那么,黑客的攻击为什么屡屡得手呢?其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 现有网络系统具有内在安全的脆弱性。 * 对网络的管理思想麻痹,没有重视黑客攻击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舍不得投入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来加强网络安全性。 * 没有采取正确的安全策略和安全机制。 * 缺乏先进的网络安全技术、工具、手段和产品。 * 缺乏先进的系统恢复、备份技术和工具。鉴于上述原因,为了加强Internet信息安全保护,有必要针对目前黑客对Internet网站采取的攻击手段制定相应有效的防范措施。 二、Internet选择的几种安全模式 目前,在Internet应用中可采取各种的防卫安全模式,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几种方式:1. 无安全防卫: 这在Internet应用初期多数采取此方式,安全防卫上不采取任何措施,只使用从销售商那里提供的安全防卫措施。这种方法是不采取的,应当摒弃它。 2. 模糊安全防卫: 采用这种方式的网站总认为自己的站点规模小,对外无足轻重,没人知道,即使知道,黑客也不会对其实行攻击。这种想法是非常错误的,事实上,只要是一个网站,很快就会引起人们的关注。因为,许多入侵者并不是瞄准特定目标,只是想闯入尽可能多的机器,虽然它们不会永远驻留在你的站点上,但它们为了掩盖闯入你网站的罪证,势必将对你的网站的有关内容进行破坏,从而给你们的网站带来重大损失。为此要求每个站点要进行必要的登记注册。这样,一旦有人使用服务时,提供服务的人知道它从哪来,但是这种站点防卫信息很容易被发现,例如登记时会有站点的软、硬件以及所用操作系统的信息,黑客就能从这发现安全漏洞,同样在站点与其它站点连机或向别人发送信息时,也很容易被入侵者获得有关信息,因此这种模糊安全防卫方式也是不可取的。 3. 主机安全防卫: 主机安全防卫可能是最常用的一种防卫方式,即每个用户对自己的机器加强安全防卫,尽可能避免已知的可能影响特定主机安全的问题,这是主机安全防卫的本质。但是由于环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例如操作系统的版本不同、配置不同以及不同的服务和不同的子系统都会带来各种安全问题。即使这些安全问题都解决了,主机防卫还要受到销售商软件缺陷的影响,有时也缺少有合适功能和安全的软件。 可是主机安全防卫对一个小的网站或是有强烈安全要求的基地是很合适的,但随着机器数量的增加和有权使用机器的用户数的增加,这种安全防卫比一个计算机网络安全防卫工作还难搞。 4. 网络安全防卫: 这是目前Internet中各网站所采取的安全防卫方式,网络安全防卫方式也就是将注意力集中在控制不同主机的网络通道和所提供的服务上,要比上述几种防卫方式更有效,网络安全防卫包括建立防火墙来保护内部系统和网络、运用各种可靠的认证手段(如:一次性密码

信息安全技术 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

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 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个人信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日益凸显,滥用个人信息的现象随之出现,给社会秩序和个人切身利益带来了危害。为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指导和规范利用信息系统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制定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 1 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范了全部或部分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个人信息处理的过程,为信息系统中个人信息处理不同阶段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指导。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指导除政府机关等行使公共管理职责的机构以外的各类组织和机构,如电信、金融、医疗等领域的服务机构,开展信息系统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269-2006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 GB/Z 20986-2007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 3术语和定义 GB/T 20269-2006 和GB/Z 20986-2007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性指导文件。 3.1 信息系统information system 即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含移动通信终端)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能够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 3.2 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 可为信息系统所处理、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能够单独或通过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该特定自然人的计算机数据。个人信息可以分为个人敏感信息和个人一般信息。 3.3 个人信息主体subject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个人信息指向的自然人。 3.4 个人信息管理者administrator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决定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和方式,实际控制个人信息并利用信息系统处理个人信息的组织和机构。 3.5 个人信息获得者receiver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从信息系统获取个人信息的个人、组织和机构,依据个人信息主体的意愿对获得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3.6 第三方测评机构third party testing and evaluation agency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 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4号令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电信和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用户个人信息,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 第七条国家鼓励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开展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自律工作。 第二章信息收集和使用规范 第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并在其经营或者服务场所、网站等予以公布。 第九条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项。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将信息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不得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

国外在企业收集、利用公众信息方面的 政策、措施、规定、法规。 一、美国 1.《隐私权法》 1974 年12 月31 日, 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隐私权法》(Privacy Act)1, 1979 年, 美国第96届国会修订《联邦行政程序法》时将其编入《美国法典》。该法又称《私生活秘密法》, 是美国行政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就“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以此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2该法中的“行政机关”, 包括联邦政府的行政各部、军事部门、政府公司、政府控制的公司, 以及行政部门的其他机构, 包括总统执行机构在内。该法也适用于不受总统控制的独立行政机关, 但国会、隶属于国会的机关和法院、州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不适用该法。该法中的“记录”, 是指包含在某一记录系统中的个人记录。个人记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姓名或其他标识而记载的一项或一组信息”。其中, “其他标识”包括别名、相片、指纹、音纹、社会保障号码、护照号码、汽车执照号码, 以及其他一切能够用于识别某一特定个人的标识。个人记录涉及教育、经济活动、医疗史、工作履历以及其他一切关于个人情况的记载。 《隐私权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记录”的收集、登记、公开、保存等方面应遵守的准则。 2.《电子通讯隐私法》 到目前为止,美国并没有一部综合性法典对个人信息的隐私权提供保护,主2摘自《情报科学》,周健:美国《隐私权法》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要依靠联邦和州政府制定的各种类型的隐私和安全条例。其中最为重要的条例是1986 年颁布的《电子通讯隐私法》(The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Privacy Act,简称ECPA)3。 尽管《电子通讯隐私法》还存在不足,但它是目前有关保护网络上的个人信息最全面的一部数据保护立法。《电子通讯隐私法》涵盖了声音通讯、文本和数字化形象的传输等所有形式的数字化通讯,它不仅禁止政府部门未经授权的窃听,而且禁止所有个人和企业对通讯内容的窃听,同时还禁止对存贮于电脑系统中的通讯信息未经授权的访问及对传输中的信息未经授权的拦截。 3.《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 of 1999,也就是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Gramm-Leach-Bliley Act,GLB Act)4,它规定了金融机构处理个人私密信息的方式。这部法案包括三部分:金融秘密规则(Financial Privacy Rule),它管理私密金融信息的收集和公开;安全维护规则(Safeguards Rule),它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实行安全计划来保护这些信息;借口防备规定(Pretexting provisions),它禁止使用借口的行为(使用虚假的借口来访问私密信息)。这部法律还要求金融机构给顾客一个书面的保密协议,以说明他们的信息共享机制。 4、《儿童在线隐私权保护法案》 The 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简称COPPA5,它规定网站经营者必须向父母提供隐私权保护政策的通知,以儿童为目标的网站必须在网站主页上或是从儿童处收集信息的每一网页上提供链接连接到此通知。它还详细规定了网站对13 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 3摘自

微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1.微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为切实保护微博用户隐私权,优化用户体验,新浪公司根据现行法规及政策,制定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将详细说明微博在获取、管理及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方面的政策及措施。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适用于微博向您提供的所有服务,无论您是通过计算机设备、移动终端或其他设备获得的微博服务。 2.个人信息的收集 您已知悉且同意,在您注册微博或使用微博提供的服务时,微博将记录您提供的相关个人信息,如:、手机等,上述个人信息是您获得微博提供服务的基础。同时,基于优化用户体验之目的,微博会获取与提升微博服务有关的其他信息,例如当您访问微博时,我们可能会收集哪些服务的受欢迎程度、浏览器软件信息等以便优化我们的服务。 3.个人信息的管理 为了向您提供更好的服务或产品,微博会在下述情形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根据您的授权; 3)根据微博相关服务条款、应用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 此外,您已知悉并同意:在现行法律法规允许的围,微博可能会将您非隐私的个人信息用于市场营销,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微博平台中向您展示或提供广告和促销资料,向您通告或推荐微博的服务或产品信息,以及其他此类根据您使用微博服务或产品的情况所认为您可能会感兴趣的信息。其中也包括您在采取授权等某动作时选择分享的信息,例如当您新增朋友、在动态中新增地标、使用微博的联络人汇入工具等。 未经您本人允许,微博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您的个人信息,下列情形除外: 1)微博已经取得您或您监护人的授权; 2)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给予法定程序要求微博披露的; 3)微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向用户提起诉讼或仲裁时; 4)根据您与微博相关服务条款、应用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个人信息的保护 微博将尽一切合理努力保护其获得的用户个人信息。为防止用户个人信息在意外的、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非法访问、复制、修改、传送、遗失、破坏、处理或使用,微博已经并将继续采取以下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1)以适当的方式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加密处理; 2)在适当的位置使用密码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解读试题及答案

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 的决定解读试题及答案 1.(单选题)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A.公布 B.明示 C.公示 D.公开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D 2.(单选题)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A.泄露、篡改、丢失 B.泄露、毁损、篡改 C.泄露、毁损、丢失 D.篡改、毁损、丢失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3.(单选题)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其收集、使用规则。 A.公布 B.公开 C.明示

D.公示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4.(单选题)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 A.真实姓名和家庭住址 B.真实身份证号码 C.真实电话号码 D.真实身份信息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5.(多选题)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 A.制止 B.防范 C.查处 D.惩治 正确答案:ABC 用户选择:ABC 6.(多选题)对有违反《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A.关闭网站 B.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

C.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D.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7.(多选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A.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请求 B.电子信息接收者暗示拒绝 C.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 D.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 正确答案:ACD 用户选择:ACD 8.(多选题)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的原则。 A.合法 B.公正 C.正当 D.必要 正确答案:ACD 用户选择:ABD 9.(多选题)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 A.泄露 B.毁损 C.篡改

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指南

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指南 前言 为有效防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保障网络数据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公安机关结合侦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掌握 的情况,组织北京市网络行业协会和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等单位相关专家,研究起草了《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指南》,供互联网服务单位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中参考借鉴。 1范围 本文件制定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管理机制、安全技术措施和业务流程。 适用于个人信息持有者在个人信息生命周期处理过程中开展安全保护工作 参考使用。本文件适用于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的企业,也适用于使用专网或非联网环境控制和处理个人信息的组织或个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5069—2010 信息安全技术术语 GB/T 35273—2017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信息系统安全等 级保护基本要求) 3术语和定义 3.1 个人信息

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五)] 注:个人信息还包括通信通讯联系方式、通信记录和内容、账号密码、财产信息、征信信息、行踪轨迹、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 3.2 个人信息主体 个人信息所标识的自然人。 [GB/T 35273-2017,定义3.3] 3.3 个人信息持有 对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源、环境、管理体系等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的相关活动或行为。 3.4 个人信息持有者 对个人信息进行控制和处理的组织或个人。 3.5 个人信息收集 获得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的行为,包括由个人信息主体主动提供、通过与个人信息主体交互或记录个人信息主体行为等自动采集,以及通过共享、转让、搜集公开信息间接获取等方式。 [GB/T 35273-2017,定义3.5] 3.6 个人信息使用

大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

大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 作者:刘德良 数据为王的时代,对于用户隐私的保护必然会越来越受到重视。那么,个人隐私保护制度会对互联网的发展带来怎样的影响?如何才能在大数据应用的商业利益与公众的个人信息保护需求之间取得平衡?在互联网无时不在、无时不有的今天,我们的隐私在各种情况下被收集、被利用,甚至被滥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也是国家立法计划中的重要内容,我主要跟大家分享几个方面,首先什么是隐私,如果这一点达不成共识,讨论就没有意义了。第二,我们现在所谓隐私保护面临哪些问题?第三,面对这些问题,未来从法律上怎么解决这些问题? 隐私是一个法律概念 隐私简单地说,是一个人不想让别人知道的东西。但个人的生活、感情因人而异,大家对隐私的看法也不一样。很多朋友都讲,隐私体现的是一种个人的东西,这在我理解的话就是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很多人对什么是隐私有分歧,就同一个人来说也不确定自己哪些是隐私,或者有些时候是,有些时候不是,完全自己说了算。所以这样的社会里如果较起真来,或者在法律上要维权的话就混乱了。 隐私不是中国本土的概念,隐私是用美国隐私概念的瓶装入了欧洲隐私的酒拿到中国来的。欧美人并没有对隐私从不同的学科、不同的语境、不同的地域文化上做区分,在欧美问什么是隐私,分歧也很大,但可能会比中国好一些,因为这种隐私跟我们的文化水土不服。隐私是一个与地域文化传统关联十分密切的概念。 在欧洲,宗教信仰就是隐私,而在中国,谁会认为这是隐私呢?中国传统上并没有隐私的概念,有一个观念是阴私。但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从欧美翻译过来的隐私的概念传到中国后广泛传播,导致了现在中国的隐私泛滥、泛化,动不动就说侵犯隐私,但你问什么是隐私,他却无法给你准确的答案。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第二十四条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 主席令[2005]第40号 第四十二条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解读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解读2013年7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记者就《规定》采访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政法司巡视员李国斌,请他对《规定》进行了解读。 记者: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请问《规定》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李国斌:近年来,我国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快速发展,新技术、新应用层出不穷,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和保护难度不断增大,加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出台《规定》,可以进一步完善电信和互联网行业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目前,部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重视不够,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信息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需要进一步完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规范电信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活动。 出台《规定》,也是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需要。贯彻执行好《决定》有关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制度,需要出台相关配套规定。制定《规定》,进一步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规则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规定的制度和措施,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的要求。?

记者:您能否介绍一下《规定》的制定过程? 李国斌:2012年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了《规定》立法研究和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我们赴吉林、广东、四川等地进行了调研,多次书面征求了部机关相关司局、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企业和互联网企业对《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组织召开了省级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企业和互联网企业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的“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我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经征求意见,社会各方面对制定《规定》给予了积极的肯定,没有原则性的不同意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并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的基础上,我们形成了《规定(草案)》。 2013年6月28日,我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7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4号令公布了《规定》。《规定》将于9月1日生效。 记者:?您能否介绍一下《规定》关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工作的定位? 李国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做了界定,并明确了信息收集、使用的原则和相关规则。 目前,各行业普遍存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相应的信息保护工作也涉及到众多的部门,我部并不负责管理所有的个人信息。《规定》依据《决定》的有关规定,立足我部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管理职责,以“概括加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由我部负责监督管理的用户个人

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方案

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方案 信息安全是指通过各种计算机、网络(内部信息平台)和密码技术,保护信息在传输、交换和存储过程中的机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信息处理和传输系统的安全: 系统管理员应对处理信息的系统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和定期维护,避免因为系统崩溃和损坏而对系统内存储、处理和传输的信息造成破坏和损失。 信息内容的安全: 侧重于保护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系统管理员应对所负责系统的安全性进行评测,采取技术措施对所发现的漏洞进行补救,防止窃取、冒充信息等。 信息传播安全: 要加强对信息的审查,防止和控制非法、有害的信息通过本委的信息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系统传播,避免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个人利益造成损害。 根据以上几个方面本公司制定以下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方案: (1)网站服务器和其他计算机之间设置防火墙, 并与专业云计算公司阿里云合作,做好安全策略,拒绝外来的恶意攻击,保障网站正常运行。 (2)(2)在网站的服务器安装了正版的防病毒软件,对计算机病毒有整套的防范措施,防止有害信息对网站系统的干扰和破坏。 (3)(3)做好生产日志的留存。网站具有保存60天以上的系统运行日志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功能,内容包括IP地址及使用情况。 (4)(4)交互式栏目具备有IP地址、身份登记和识别确认功能,对没有合法手续和不具

备条件的交互式栏目立即关闭。 (5)(5)网站信息服务系统建立双机热备份机制,一旦主系统遇到故障或受到攻击导致不能正常运行,保证备用系统能及时替换主系统提供服务。 (6)(6)关闭网站系统中暂不使用的服务功能,及相关端口,并及时用补丁修复系统漏洞,定期查杀病毒。 (7)(7)服务器平时处于锁定状态,并保管好登录密码;后台管理界面设置超级用户名及密码以防他人登入。 (8)(8)网站提供集中式权限管理,针对不同的应用系统、终端、操作人员,由网站系统管理员设置访问权限,并设置相应的密码。不同的操作人员设定不同的用户名,且定期更换,严禁操作人员泄漏自己的密码。对操作人员的权限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设定,并由网站系统管理员定期检查操作人员权限。 (9)(9)公司租用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主机,阿里云机房是按照电信机房标准建设,内有必备的独立UPS不间断电源、高灵敏度的烟雾探测系统和消防系统,定期进行电力、防火、防潮、防磁和防鼠检查。 为了全面确保本公司网络安全,在本公司网络平台解决方案设 计中,主要将基于以下设计原则: (1)安全性 在本方案的设计中,我们将从网络、系统、应用、运行管理、系统冗余等角度综合分析,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如防火墙、加密技术,为热点网站提供系统、完整的安全体系。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2)高性能

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征求意见稿)

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0-04-24 00:35 来源: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促进个人信息有序利用,指导和规范利用信息系统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方式]企事业单位部分或全部采用信息系统进行个人信息处理时,可依据本指南的原则和要求,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个人信息处理准则或办法,规范本单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行业协会、标准化组织、第三方机构等可依据本指南的原则和要求,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自律手则、标准和评估办法等,规范、指导相关单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三条[不适用范围]本指南不适用于以下情况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1)因统计和科学研究需要由统计机构和研究机构匿名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 (2)因家庭事务和个人交往需要由自然人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 (3)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处理有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术语定义]本指南中, “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该特定自然人的任何信息。 “个人信息主体”是指可通过个人信息识别的特定自然人。“信息处理”是指收集、储存、修改、编辑、整理、汇编、检索、标注、挖掘、转移、披露、公开、传输、交换、删除、销毁等等针对信息所进行的所有行为。 “信息系统”是指为实现信息处理目的,按照一定规则组合并运行的计算机及其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 “收集”是指获取并记录个人信息的行为。 “加工”是指录入、整理、聚合、挖掘、恢复等除收集、转移、使用、销毁或删除之外的一切信息处理行为。 “转移”是指将保存或拥有的个人信息移交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组织的行为。 “使用”是指运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包括向公众或特定群体披露、在决策中加以考虑、依据个人信息作出决定或决策,依据个人信息实施某种行动或行为等。 “销毁”是指从物理上毁灭记录个人信息的载体。 “删除”是指从信息系统和载体上永久清除个人信息并不可恢复。 第二章个人信息处理原则 第五条【遵循原则要求】利用信息系统进行个人信息处理,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六大措施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六大措施 现今,数据泄露渐成常态,在此种环境下,如何保护个人的信息安全,成为每个人都应该注意并为之采取措施的问题。 1.网上注册内容时不要填写个人私密信息 互联网时代用户数和用户信息量已然和企业的盈利关联了起来,企业希望尽可能多地获取用户信息。但是很多企业在数据保护上所做的工作存在缺陷,时常会有用户信息泄露事件发生,对于我们普通用户而言,无法干预到企业的采取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只能从己方着手,尽可能少地暴露自己的用户信息。 2.尽量远离社交平台涉及的互动类活动 现在很多社交平台,会有一些填写个人信息即可生成有趣内容并可以和朋友分享的活动,看似有趣的表面,实质上却以游戏的手段获取了大量的用户信息,遇到那些奔着个人隐私信息去的“趣味”活动,建议不要参与。 3.安装病毒防护软件 不管是计算机还是智能手机,都已经成为信息泄露的高发地带,往往由于不小心间点击一个链接、下载一个文件,就成功被不法分子攻破,安装防病毒软件进行病毒防护和病毒查杀成为设备使用时的必要手段。 4.不要连接未知WiFi 现在公共场所常常会有些免费WiFi,有些是为了人们提供便利而专门设置的,但是不能忽视的是不法分子也会在公共场所设置钓鱼WiFi,一旦连接到他们的钓鱼WiFi,我们的设备就会被他们反扫描,如果在使用过程中输入账号密码等信息,就会被对方获得。在公众场所尽量不要去连接免费WiFi。 5.警惕手机诈骗 科技在进步,骗子的手段也变得层出不穷,常见莫过于利用短信骗取手机用户的信息。更有可能进行财产诈骗,让受害者遭受重大损失。警惕手机短信里的手机账户异常、银行账户异常、银行系统升级等信息,有可能是骗子利用伪基站发送的诈骗信息。遇到这种短信不要管它,去联系官方工作人员,询问情况。 6.妥善处理好涉及到个人信息的单据 在快递单上会有我们的手机、地址等信息,一些消费小票上也包含部分姓名、银行卡号、消费记录等信息,翼火蛇提示对于已经废弃掉的单据,需要进行妥善处置。

高中阅读理解及答案解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模式需改变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模式需改变在当今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不再是隐私权的客体,也不是人格权衍生出的财产权的组成部分,而成为国家、企业和个人共享的数据资源。因此,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不应再狭隘地局限于个人利益或私权保护,应侧重规范信息资产合理开发中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应更好地发挥个人信息在促进个人全面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中的公共产品作用。 个人信息作为传统法律上人格权的客体,一直处于静态而稳定的法律关系之中。然而,近十年进入大数据时代以来,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制度在全球范围内正经历着一场重大变革。这一变革的根本原因:随着社交时代的到来,数据量激增,云计算普遍运用,物联网雏形逐渐显现等,数据资产在政治、经济活动和社会结构中的核心地位愈发凸显。与在传统隐私权

或人格权保护中个人居于主导地位不同,在大数据、云计算与人工智能时代,单个主体作为大量信息流的一个末梢,其可识别性的符号化特征在以关联关系为核心的大数据要求的全样本分析中,已经成为模糊的信息加工客体。 个人信息不是纯粹的私法权利客体,享有与使用它而产生的利益不能仅从私权保护的角度进行狭隘的思考。就个人信息的范围而言,在个人提供的信息产生的信息产品与信息服务中,既有个人所创建的信息,又有他人参与创建或主要由他人创建的信息(如信用信息和信誉信息等),故而,已经不能完全从隐私权或人格权的私有化属性方面进行边界厘定。 在大数据时代,单一性个人信息的价值越来越不明显。个人信息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微观效应,迅速让位于大数据时代全部样本的信息挖掘产生的分

析价值和预测效用。个人信息保护方式必须向此种经 济和科技运行模式妥协,由此构建新型的个人信息公 开化和可利用化的法律规范。个人信息经过数据企业 的批量或整体性加工,变成符合一定目的的数据资产。在一定程度上,这种数据资产作为深度把握社会财富 流动、维护社会秩序、节约社会资源、预测及避免重 大系统性风险的公共数据。 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最新立法已逐步放弃个体对 个人信息的绝对控制权理论,使个人信息权从绝对性 的私法性权利或基本人权,向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公 共信息财产转化。个人信息相关的法律规范,在世界 范围内多因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消费者与数据企业 关系的变化,而由特别法实时进行调整与更新。在这 个大的社会发展趋势之下,静态的、以个人隐私的绝

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 摘要:随着个人信息侵权事件的频繁发生,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问题也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而对于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模式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通过对美国和德国两国的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的分析,提出对我国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应选择人格权保护模式,将其确定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加以保护。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事情:超市开业,会员卡会莫名其妙地寄到了家里;新房刚拿到钥匙,就有装修公司跟踪而至;新车刚买,就接到电话,询问是否需要购买车辆保险等等。大量的个人信息在不知不觉中被收集、利用,现代人因此而成为“透明人”或“半透明人”,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缺失使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09年央视3.15晚会上的分众传媒“短信门”事件更提醒我们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已经刻不容缓。因此,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就成为法律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虽然我国从2005年就已经开始将个人信息保护法纳入立法日程,但至今尚未出台,而对个人信息相关问题的争论在理论界也从未停止,对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的选择理论界也存在颇多争议,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发表本人一点浅薄的看法。 一、个人信息权 (一)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是指可以识别出信息主体本人的一切信息的总和,包括了信息主体生理信息、心理信息、智力信息以及有关信息主体个体的信息、社会的信息、经济的信息、文化的信息、家庭的信息等等。对于个人信息,学界有不同的称谓,有的称为个人隐私,有的称为个人资料(数据),下面对这三个概念进行一下比较. 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 隐私是近年来在我们生活中频繁出现的词语,一般是指不愿告诉别人的或不想公开的个人的事情,或者说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方面的事情。“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最大的区别在于范围上的差异,个人信息的范围大于个人隐私,即“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是个人信息的下位概念,是个人信息的一部分。如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等,这些也许算不上隐私,但都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如果我们在立法中选择“个人隐私”的概念,那就表示法律仅保护个人信息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而不保护不涉及

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安全措施

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安全措施 一、广电公众平台将尽一切合理努力保护获得的用户个人信息,并由专门的数据安全部门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为防止用户个人信息在意外的、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非法访问、复制、修改、传送、遗失、破坏、处理或使用,广电公众平台已经并将继续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 通过采取加密技术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加密保存,并通过隔离技术进行隔离。在个人信息使用时,例如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关联计算,广电公众平台会采用包括内容替换、加密脱敏等多种数据脱敏技术增强个人信息在使用中安全性。设立严格的数据使用和访问制度,采用严格的数据访问权限控制和多重身份认证技术保护个人信息,避免数据被违规使用。 二、保护个人信息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1、通过建立数据分类分级制度、数据安全管理规范、数据安全开发规范来管理规范个人信息的存储和使用。 2、建立数据安全专项部门,负责安全应急响应组织来推进和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3、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通知 1)如发生个人信息引发的安全事件,广电公众平台将第一事件向相应主管机关报备,并即时进行问题排查,开展应急措施。 2)通过与全量用户发送通知提醒更改密码。还可能通过电话、短信等各种方式触达用户知晓,在公共运营平台运营宣传,制止数据

泄露。 尽管已经采取了上述合理有效措施,并已经遵守了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的标准,但广电公众平台仍然无法保证用户的个人信息通过不安全途径进行交流时的安全性。因此,用户个人应采取积极措施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如:定期修改账号密码,不将自己的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透露给他人。 网络环境中始终存在各种信息泄漏的风险,当出现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情形导致用户的信息出现泄漏时,广电公众平台将极力控制局面,及时告知用户事件起因、广电公众平台采取的安全措施、用户可以主动采取的安全措施等相关情况。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1、我公司建立了健全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实现信息 安全保密责任制,切实负起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保密的责 任。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和 流程,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确保使用网络和提供 信息服务的安全。 2、网站信息内容更新全部由网站工作人员完成, 工作人员素质高、专业水平好, 有强烈的责任心和责任感。网站所有信 息发布之前都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工作人员采集信息将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 规定。严禁通过我公司网站及短信平台散布《互联网信息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信息(即“九不准”), 一经发现,立即删除。 3、遵守对网站服务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的制度。 开展对网络有害信息的清理整治工作,对违法犯罪案件,报 告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4、所有信息都及时做备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网站将保 存60 天内系统运行日志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短信服务系 统将保存 5 个月以内的系统及用户收发短信记录。制定并遵守安全教

育和培训制度。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用户网络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互联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不泄密、不制作和传 播有害信息,不链接有害信息或网页。 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防病毒、防黑客攻击技术措施是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络 进行破坏活动,保护互联网络和电子公告服务的信息安全的 需要。我公司特此制定以下防病毒、防黑客攻击的安全技术 措施: 1、所有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应使用经公安机关检测合格的 防病毒产品并定期下载病毒特征码对杀毒软 件升级,确保计算机不会受到已发现的病毒攻击。 2、确保物理网络安全,防范因为物理介质、信号辐射等造 成的安全风险。 3、采用网络安全控制技术,联网单位已采用防火墙、IDS 等设备对网络安全进行防护。 4、使用漏洞扫描软件扫描系统漏洞,关闭不必要的服务端 口。 5、制订口令管理制度,防止系统口令泄露和被暴力破解。 6、制订系统补丁的管理制度,确定系统补丁的更新、安装、 发布措施,及时堵住系统漏洞。

浅谈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

浅谈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 【摘要】个人信息是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资源,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提供了便利,同时在个人信息本身蕴含的利益驱动下,搜集与贩卖个人信息并从中牟利的事件频发并且成为了危害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不良现象,所以从法律层面强化个人信息的保护十分重要。本文从民法角度出发,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做出探讨。 【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 一、在民法中对个人信息权进行明确规定 个人的信息不仅具有人格权属性,同时也具有财产权属性,对社会个体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同时也是对社会个体人格尊严的保护,所以个人信息权构建的理论基础为人格权理论。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通则》中对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所以在民法中对个人信息权进行明确规定符合我国在保护人格权方面的立法习惯。个人信息权所包括的内容应当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社会个体对个人信息享有控制权。社会个体对个人信息的使用以及处置是社会个体支配人格利益的重要表现;二是社会个体对个人信息享有查询权。社会个体有权了解个人信息被使用以及被收集的情况,并且以这些内容为依据来对侵害个人信息权的行为提出异议;三是社会个体享有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正的权利。社会个体为了让个人信息保持完整和正确,有权要求收集与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人采取相应措施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正。如果社会个体发现个人信息出现错误后,不仅享有更正个人信息的权利,同时享有要求收集与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将自身个人信息进行删除的权利;四是社会个体对个人信息享有救济权。当社会个体的个人信息被非法存储和传播时,社会个体有权利要求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原则可以以《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跨国流通指南》中的八项原则为参照,此八项原则分别为限制收集原则、信息完整正确原则、特地目的原则、限制利用原则、安全保护原则、公开原则、个人参与原则以及责任原则。 二、对个人信息财产利益的保护进行强化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大部分都是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所以要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保护,就应当从法律层面明确对个人信息财产利益的保护,在此前提下,如果没有经过信息主体的许可就利用其个人信息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个人信息的拥有者则能够根据法律规定的救济权来请求民事赔偿。尤其是对于商业机构而言,其行为产生的主要动力是经济利益所发挥的驱动作用,而当商业机构必须为自身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时,商业机构通过侵害他人个人信息所获得经济利益会被剥夺,在此基础上,商业机构选择放弃或者是降低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的倾向会更加明显,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对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抑制与预防。由于我国当前法律并没有明确个人的信息应当属于个人的财产范围,即个人的信息并没有财产权的属性,所以当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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