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教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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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教按

《国际商法》教案

第一次课

第一章导论

教学要求:了解国际商法的概念、法律渊源和西方国家法律的主要结构、特点历史发展;掌握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

重点难点:两大法系的形成及其特点

课时安排:2学时

教授方式:用历史分析的方法教授国际商法的形成及概念、法律渊源

用历史分析和比较法教授两大法系的形成与特点

内容要点: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30分钟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

国际商行为

商事关系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略讲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

(二)国内法渊源

第二节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形成及其特点

一大陆法(CONTINENTAL LAW SYSTEM)20分钟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和结构

(三)大陆法的渊源

二普通法(ANGLO-AMERICAN SYSTEM)30分钟

(一)英美法系的形成

(二)英美法系的特点和结构

主要特点:

法的结构:

(三)英美法系的渊源

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比较发展及其对国际商法的影响(不讲)

总结:10分钟

第三节中国法律制度概述(自学)

一中国法律制度的形式与沿革

二中国法律的渊源

三中国的民法、经济法和商法

四中国的司法制度

作业:

1论述两大法系的区别

2描述国际商法的渊源

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自学)

教学要求:通过学习本章,使学生了解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在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作用,并能够在实践中把相关的知识加以运用。

重点难点: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课时安排:自学

教学内容:

第一节国际商主体

一.国际商主体概述

(一)国际商主体的概念

即商人,指依法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营利性商事组织。

国际商主体的特征

(二)国际商主体的分类

二.商事组织法的概念

第二节个人企业

一.个人企业的概念

二.个人企业的法律特征

三.各国关于个人企业的法律规定

(一)美国法律的规定

(二)德国法律

(三)法国法律

(四)我国

第三节合伙企业

一. 合伙概述和特征

(一)概念

(二)特征

二.合伙企业的分类

三.合伙企业的设立

四.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一)合伙人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五.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六.合伙企业的解散

第四节公司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二)特征

二.公司的种类

(一)依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为标准

(二)依公司建立信用的基础为标准

(三)依公司股票能否转让为标准

(四)依公司的控制关系为标准

(五)依公司的组织管辖系统

三公司的设立

四资本

五.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不过事实上是象征性的

(二)董事会

公司的业务管理和执行机构,对外代表公司,对内负责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三)监事会

监督机关。

作业:

复习有关思考题和附加思考题,下周课前提问并请预习。

阅读:独立董事Vs监事会一个都不能少(解放日报)

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新组成部分,独立董事的成长道路并非坦途。曾几何时,改变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殷切希望,为独立董事赢得了无数的掌声;而走过一程回头再看,独立董事却换来了“花瓶董事”、“聋子的耳朵”等一连串不雅的雅号。在日前举行的“亚洲企业法制论坛”上,饱受争议的独立董事制度,再次成为焦点话题。

两种制度并存

在独立董事之前,根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已经构成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这一类似于“三权分立”的治理结构之间形成了一种制衡关系。虽然《公司法》限制了董事会的权力,但由于缺乏足够的监控,董事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滥用权力的现象。同时,监事会没有足够的权力与董事次旋,无法彻底履行其职责。

为了解决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顽症,2001 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下发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上市公司中强制性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规定:在2002 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 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从法律角度来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治理结构,带有明显的以德国和法国等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特征;而独立董事在美国和英国等普通法系国家大行其道。除了共同拥有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外,两者最大的区别便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上市公司中基本都设有监事会,普通法系国家的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则没有监事会,取而代之的就是独立董事。我国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其初衷是解决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以独立董事制度来弥补已有的监事会制度的不足之处,并部分发挥同监事会类似的监督职能。

于是,两种隶属于不同法系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为了同一个使命走到了一起,并发挥着相似的作用。

独立董事遭遇尴尬

光冲着解决“一股独大”这一个卖点,独立董事自诞生之日起便注定了不会缺少关注的目光。自证监会下发《指导意见》以来,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中全面铺开。然而,也许是人们的期望值太高,也许是市场对“一股独大”实在是深恶痛绝,这一年多来独立董事制度伴随着沪深股市的下跌,同样经历了无奈的“高开低走”。从郑百文独立董事陆家豪状告证监会,到名人独立董事们接连辞职,独立董事制度所承受的争议越来越多。而争论的焦点,始终在于现实中独立董事对于“独立”和“懂事”这两个词的种种不完美诠释。

不完美诠释之一:不“独立”和太“独立”。由于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鉴于与直接产生他们的董事会的密切关系,独立董事有时就不太敢于直言。有学者提出,独立董事对公司经营发表独立意见,是源于其个性和良知,一种制度不能建立在个人的个性和良知上,而应该建立在良好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之上。另一方面,由于独立董事多为知名人士或社会名流,如果独立董事太忙以至于无法出席上市公司的会议,或者未曾深入调查公司的真实情况,他们的独立性也就无从谈起。

不完美诠释之二:不“懂事”。上市公司的经营带有很强的行业性,的确很难苛求独立董事对公司的业务有十分的了解。目前一些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往往是某一领域的专家,有的甚至并非“业内人士”,要对公司提出一针见血的独立意见,并非易事。

不完美诠释之三:独立董事成荣誉。目前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中,绝大多数是著名学者和企业家,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参加各种各样的董事会会议,分摊公司治理中的“份内之

事”。有一种尖锐的说法,上市公司在聘请董事会时,选择名人往往能够扩大公司的影响,独立董事成为公司最好的“广告”;而一旦能够成为上市公司特别是明星企业的独立董事,也有助于个人声誉的扩大。

监督各司其职

面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的并存局面,以及独立董事制度开展的不尽如人意,在如何用好这两种制度上,学术界出现了激烈的争论。

有观点认为,制度缺陷导致了监事会无法正常运作,不改变这一制度,独立董事制度也无法有效运作。监事会和独立董事都充当监督者,角色和职能的重合增加了公司运行费用。在现有的《公司法》框架下,应将重点放在如何加强监事会的监控职能,而不是将全部希望寄托在独立董事制度上。也有学者认为,或是完善现有监事会与董事会的关系,并赋予监事会更多的行事权,即将所有独立董事的职责移植于监事身上;或是取消或进一步弱化监事会,另辟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如果仅仅是为设置而设置,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则势必变成第二个监事会。

从独立董事的实际效用来看,尽管目前存在种种问题,但在制度保证的基础上,独立董事制度依然能够对上市公司治理形成良好的影响。独立董事至少可以发挥两方面作用:在董事会决策方面,独立董事的个人学识和经验可以为董事会提供更加充分的依据、更为开阔的思路,提供一些内部董事人员无法估计和考虑到的建设性意见;独立董事与公司关系人无利害冲突,可以站在法律及公正的立场上评价是非,有效制约和监督公司的内部董事及大股东的不当行为。专家指出,如何使独立董事发挥更大的作用,问题主要还是集中在制度建设上。另外,在监督功能的比较上,有必要明确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分工,前者重点进行“妥当性监督”,后者重点进行“合法性监督”

比较填表

第二次课

第三章合同法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掌握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内容,并了解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差别,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知识。

重点难点:合同成立有效条件、违约责任

课时安排:8学时

讲授方式:以案例分析、讲解为主

内容要点:

简要介绍第一节-——合同法的概述,具体内容:10分钟

一、合同的基本概念

(一)西方国家合同的概念

英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合同是可以依法执行的诺言,这个诺言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

(二)我国的合同的概念

《民法通则》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自学)

三.各国合同法的编制体系(自学)

各国合同法的编制体例

英国:没有合同法典,合同法的规则主要散见于判例中。《1893年货物买卖法》

美国:有《统一商法典》和判例法

我国:《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法合一为《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实施)

我国的合同法体系:《民法通则》+《合同法》+与合同有关的行政法规如:

《工矿合同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外贸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各有关法律解

国际统一商事合同法:罗马统一私法研究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四.合同的分类

(一)大陆法系的合同法分类

(二)大陆法系的合同法分类

(三 )我国合同法分类

五.国际统一商事合同法(自学)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重点讲解。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

二.合同成立的方式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构成要件

(1) 要约人有订约意思(第14条合同法)

(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3) 要约内容应该具备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条款必须明确,肯定

3.要约与要约邀请(自学)

4.要约的形式(见下表 ,后讲)

5.要约生效的时间 (见下表,后讲)

6.要约的拘束力

要约的拘束力问题:是指要约人和受约人是否要受要约的约束的问题。

1)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没有;

2)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英美法:没有,除非受约人提供对价或offer under sea《统一商法典》作了一些例外规定:在下列条件下要约可以无须对价支持:(1)要约人是商人;(2)

要约有效期或若无效期在3个月内不的撤消;(3)要约以书面作成并签字。

大陆法:要约在有效期内(未撤消,撤回)或合理期限内对要约人有拘束力,对受约人则无拘束力除非受约人愿意接受要约。

公约:要约在受约人接受之前可以撤销,除非在下列两种情况

(1) 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

(2) 受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该要约行事.

7.要约的消灭(自学)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性质

(合同法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构成条件P87

(1)承诺必须要由受约人向受约人做出。

(2)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必须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希望或建议。

(4)承诺的内容不能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5) 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3.承诺生效的时间(见上表)

4.承诺的撤回(自学)

作业:分析案例要约与承诺

第三次课

二、对价与约因:用案例讲解对价与约因的定义、种类、有效条件。

对价的作用和目的在于以此区别或固化允诺人的允诺的法律性,追求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平等的关系,

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用案例讲解对比两大法系关于自然人订约能力种类及不具有订约能力后果的异同。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须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作业:案例分析对价与约因、订约能力

第四次课

四、合同的形式:列举两大法系合同形式,以案例说明。

五、合同必须合法:重点讲解英美法系的非法种类,配案例。

六、合同必须真实:以案例重点讲解英美法系关系错误、欺诈、胁迫、显示公平的构成、后果。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P96

七、合同的解释,自学

(二)关于共同条件的解释问题

(三)免责条款的解释 (自学)

(四)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释的规定 (见上表)

案例: 关于合同解释

作业:案例分析合同形式、合法性、真实性的内容

复习前两讲合同法的要点,下周课前提问并请预习合同法所剩的最后部分

第五次课

第三节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重点讲解

一、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和规则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后履行抗辩权 (如:开征与交货.)

(三)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先履约的债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及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除非对方提供担保

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 丧失商业信誉

4. 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况

三.违约责任

(一)归责原则

(二)违约的形式

(三)违约的救济方法

1.实际履行

2.损害赔偿

(1) 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

归责原则

(2) 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

英美法和大陆法:

(3) 损害赔偿的方法(自学)

3.禁止令

4.解除合同

(2) 解约权的行使及其法律后果(合同法第96条)

.违约金 (liquidated damages)

5

第三节合同的消灭 (自学)

一、大陆法对债的消灭的有关规定

二、英美法有关合同的消灭的法例

三、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四、诉讼时效

作业:案例分析违约形式、救济方式、合同落空

1. “请依据国内外代理法,试论证我国外贸公司在对外代理活动中与我出口企业和作为第三人外商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请重点参阅我国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

2.请把合同成立\生效\履行\违约救济的规则与所学的进出口中的规则进行比较,指出它们之间的共同点和不同点

(最好以列表方式进行表述)

第六次课

第四章货物买卖法

教学要求:着重介绍199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主要内容;适当介绍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买卖法的主要特点,使学生对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与惯例有较全面的了解。

重点难点:卖方和买方的义务;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课时安排:4学时

讲授方式:以案例分析为主

内容要点: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概念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法国民法典》第三篇以及商法典第一篇;

《德国民法典》第二篇以及商法典第三篇;

《日本民法典》第二章以及商法典第七篇;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总结了法院数百年来有关货物买卖的判例的基础上制定的,在1979年修订。

1977年美国《统一商法典》,该法适用于美国全境除路易丝安纳州外;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

三.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条约

公约适用范围:

第一、营业地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合同当事人或按国际私法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公约缔约国的法律;

第二、公约适用于通过通常交易方式而买卖的通常的货物(即排除了非通常买卖方式和非通常货物)

第二节国际贸易惯2(自学)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自学)

一.国际货物合同买卖概述

二.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

(一)要约

1.要约的含义

2.要约的生效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4.要约的终止

(二)承诺

1.承诺的含义

2.承诺的有效条件

3.承诺生效的时间

4.承诺的撤回

(三)合同的形式

不要式

第四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一.卖方的义务

(一)交付货物

1.交货的时间

2.交货地点:

(二)提交货物的单据

〔三〕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公约: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所交的货物要符合下列四项要求、)

Presumed implication of the quality of goods from the contract L(A)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的使用用途Ordinary purpose

Similar to “merchantable quality ”in English case law

(B) 适用于订约时特定的用途,除非例外Particular purpose

case :

Buyer wrote as follows to seller ,a manufacturer of drills, “please ship me a set of drills (giving size) for drilling holes for plates in carbon steel”. Seller shipped the buyer a set of drills that were of the size designated by the buyer. The drills were satisfactory for drilling holes in ordinary steel but were not sufficiently hard for carbon steel.

Held:The drill should meet the requirement raised by the buyer in his letter to the seller and the buyer has reasonable ground to rely on seller‘s skill to select and furnish a drill that will satisfy the stated purpose.

Exception to above two rules : Buyer’s knowledge of condition of goods at the time of contract

(C) 货物的品质符合样品Goods held as sample or model

The bulk should correspond with the sample or model

(D) 货物的包装应足以保护货物Packing

Seller‘s legally compulsory duty extends to packaging of goods for packaging is the part of quality of goods.

我国:

(四)检验货物

(五)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第一.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他人的物权

Seller must deliver the goods that are free from “any right or claim of a third party” based on ownership,unless the buyer agrees otherwise (Art41).

Domestic rules generally protect the buyer’s exp ectation that he will own what he buys.

Question:

if third party claim is invalid, is seller still responsible to the buyer ?

case:

After the buyer received the goods from seller, a third party brought an action against the buyer asserting that he was the owner. rather than the seller .

Buyer immediately informed the seller of the claim. The seller replied that the third assertion were false. However the third party brought legal proceedings.

Buyer successfully defended the action but suffered loss of $5000 because the litigation prevented him from using the goods, in addition, buyer had to pay $1000 in legal fees which were not recoverable from the third party.

CISG: the seller would be obliged to reimburse the buyer for any expenses and loss caused by the claim. If seller quickly and effectively solve the problem, seller’s breach may not be“fundamental”

第二.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他人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但该权利担保不是绝对的,是有限制性条件的。

Seller must deliver the goods that are free from “any right or claim of

a third party” which is based on industrial property or oth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Art. 42)

Question:

Is seller still responsible to the buyer for any third party claim based on industrial property rights ? (next slides)

case:

Seller is located in State S and buyer in State B. after buyer purchased the goods from seller, a third party notified the buyer that use and resale of the good s would infringe third parties ’ patent rights.

CISG:

the buyer is protected under CISG with respect to only those rights or claims ,

if “ the seller knew or could not have been unaware of those rights or claim when the contract was made ” 二.买方的义务

(一) 支付货款Pay the price of goods

1.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Enabling steps

2.确定货物的价格

3.支付货款的地点Place for payment (Art.57)

4.支付货款的时间Time for payment (Art.58)

(二)收取货物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措施以便卖方能够交货Cooperate with the seller

2.接收货物Taking delivery of the goods

第七次课

第五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特定物的所有权的转移:

非特定物的所有权转移:

我国法律的规定:(第133, 134 ,135条合同法)

二.货物风险的转移

依据价格术语的规定。

风险的转移与所有权的转移的关系

风险的转移的基本规定

第六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反及其法律责任

List of remedies under CISG

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Common remedies

(1) 要求对方履行合同 Request other party to perform his contractual obligation

(2) 规定一段合理的时间Fix an additional period of time for performing

(3) 撤约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

(4) 要求法院作出实际履行的裁决Request the court to order specific performance

(5 ) 预期违约下的中止履行合同Suspend the performance of a contract

(6) 预期违约下的撤约Avoid the contract for anticipatory breach

(7) 分批交货下的撤约Avoid contract in proportion to the defective installments

(8) 损害赔偿Claim damages

卖方的救济方法Seller’s remedies( = Common remedies+要求支付利息)

买方的救济方法Buyer’s remedies(Common remedies+9/10/11/12/13/14)

(9)减价 Reduce the price of non-conforming goods

(10)拒收提前交货 Refuse to take early delivery

(11)拒收多交的货物Refuse to take delivery of greater or fewer quantity

(1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

(13)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之处进行修补

(14)卖方自行对违约做出补救 P182

第七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国际货物合同的解除

(一)概念

(二)条件

(三)方法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终止

作业:

复习P189有关思考题和附加思考题,下周课前提问,并预习第七章产品责任法

第八次课

第五章产品责任法

教学要求:掌握和了解有关产品责任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了解有关法规、欧洲指令和公约的内容。

重点难点: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依据

课时安排:4学时

讲授方式:案例分析与讲解结合

内容要点:

第一节概述

一.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产品责任法产生的必要性

二.产品责任法的性质及调整对象

(一) 产品责任法的性质

(二)调整对象

三.产品责任法中几个重要的术语

(一)产品的概念和范围

(二)产品缺陷的概念和种类

1.产品缺陷的概念

2.产品缺陷的种类

(1)设计上缺陷

(2)原材料上缺陷

(3)制造上缺陷

(4)使用说明上(警告缺陷)

(三)产品责任(自学)

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四.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

第二节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一.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归责理论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归责理论有三种

(一)、疏忽责任理论

(二)、担保责任理论

(三)、严格责任理论

严格责任理论与疏忽理论、担保责任理论的比较

二.美国产品责任诉讼法中的抗辩

1.损害是由原告自己的疏忽行为所致.

如果损害是由原被告双方行为所致,原告本身也有过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被告仍有责但可酌情减少。

2.担保的排除或限制.此仅适用于原告以违反担保提起产品责任之诉。

3.原告自担风险

4.原告非正常使用或误用或滥用产品

5.原告擅自改动产品

6.产品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

三.美国产品责任诉讼法中的当事人(自学)

四.美国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1.人身损害

2.财产损失

3.惩罚性赔偿

五.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

第一节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一、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二、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

三、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

四、美国产品责任诉讼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第九次课

第三节欧盟的产品责任法

一.欧盟主要国家的产品责任法

二.欧盟关于产品责任的统一立法

第四节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与实践

一.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历史发展

二.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有关产品责任的主要规定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产品:

2.产品缺陷:

3.产品责任的性质

4.归责理论: 严格责任而且是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5. 抗辩理由:

6. 诉讼时效: 2年

作业:论述诉讼依据、被告抗辩理由、描述《欧洲指令》的内容下周课前提问并预习第六章代理法

第十次课

第六章代理法

教学要求:掌握西方国家代理制度的概念和主要特点:了解代理关系中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认识我国实行外贸代理制的意义。

重点难点:代理的概念,代理的产生、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课时安排:4学时

讲授方式:案例分析与讲解结合

内容要点:

第一节代理法概述

一.代理法概述

商人贸易活动中的代理:

二.代理的概念

代理概念的分析:

(受托人)代理人

1 2

(委托人)本人第三人 3

代理关系中的三大关系:

第二节代理权的产生

一大陆法:

(一)法定代理

(二)意定代理(委托代理或协议代理)

二.英美法:

(一)协议代理(如:律师与顾客/托运人与货代/承运人和船代)

1.明示授权代理:书面或口头方式

2.默示授权代理:推断出来的相互之间的代理关系

(二)不容否定的代理(AGENCY BY ESTOPPEL)

1

2.不容否定代理的条件(两个条件)

(三)追认的代理(我国民法第66条)

1.概念

2.追认的代理的三个条件

(1)代理人必须具有真正的法律身份和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必须具有真正的法律身份和行为能力

(3)被代理人在追认时了解代理人与第三人所订立合同的内容

3.追认的效果

(四)紧急情况下的代理

紧急情况下的代理四个条件

(1)紧急情况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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