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建筑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建筑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第三章(建筑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B.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D.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训,依照(C.行政处罚法)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C.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B.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7.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B.责令停业整顿),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8.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出挪用费用(D.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D.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C.赔偿责任)

11.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调例》规定,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工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D,直接责任人员),一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 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调例》规定,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C.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13. 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调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D.赔偿责任)

14. 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调例》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将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C.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违反《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管理规定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的,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B.6个月至1年)

16.违反《施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C.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7.依据《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顿;(A.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8.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A.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顿

19. 违反《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D.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0. 违反《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B.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21.违反《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施工组织设计编审制度 一、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并报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二、对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变更等情况变化,安全技术措施也必 须及时相应补充完善。 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对各种不同的工程结构,施工 方法,作业条件等产生的各不相同的不安全因素,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使各类隐患能全面得到克服和治理,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技术人员必须掌握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场地环境、条件等等第一手资料,并熟悉安全法规、标准等才能编制出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四、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要全面、具体。安全技术措施贯彻于施工 的全过程,应力求细致、全面、具体,只有把各种因素和各种不利条件,考虑周全,有对策措施,才能真正做到预防事故。全面、具体不等于罗列常用的规章制度,这些规定在安全技术措施中,虽未被抄录,但仍必须严格执行。 五、对大型群体工程或一些面积大,结构复杂的重点工程,除必须 在施工组织中编制施工技术总体措施,确保该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对爆破、吊装、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 六、编制季节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一、分部分项和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容应在开工前编制在施工组织设 计中,并经有关部门审批通过。 二、经过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具有技术法规的作用,必须认真执行。 遇到因条件变化或考虑不周必须变更安全技术措施容时,应经由原编制、审批人员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不能擅自变更。必须认真执行,遇到因条件变化或不周必须变更手续,否则不能擅自变更。 三、要认真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工程开工前,技术负责人或 安全员,要将工程概况、班组长和职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每个单项工程开始前,应重复进行交待单项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安全技术中的具体容和施工要求,应向工地负责人、班组长进行详细交底和讨论,使执行者了解其道理,为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打下基础,安全交底应有书面材料,有双方的签字和交底日期。 四、分部分项和各种安全技术交底容: (1)、土方工程根据基坑、基槽、地下室等土方开挖深度和土的种类,选择开挖方法,确定边坡的坡度或采取哪种护坡支撑和护壁桩,以防土方坍塌。 (2)、脚手架等选用及设计搭设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 (3)、高处作业及独立悬空作业防护。 (4)、安全网的架设要求、围、架设层次、段落。 (5)、垂直运输机具,塔吊等垂直运输设备、位置及搭设要求、稳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新

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为贯彻落实市业主及总监办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本项目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加强本项目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切实做好本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现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一、培训工作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生产第一的理念,全面落实市业主和总监办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大局,统筹规划,改革创新,着力完善项目的培训体系,强力推进以“三项岗位人员”(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农民工和班组长为重点的项目全员培训,进一步加大监管培训力度,切实加强安全专业人才培养,大力推进培训内容规范化、培训方式多样化、培训手段现代化、培训管理信息化,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和安全监管人员的整体素质,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人才保证和财力支持。 二、培训工作安排 (一)、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1、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每年不少于30学时; 2、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 3、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20学时;

4、特殊工种每年不少于20学时; 5、其他职工每年不少于15学时; 1 6、待、转、换岗重新上岗前,接受一次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 7、新工人入场、班组三级培训教育时间分别不少于15学时、20学时。 (二)、教育和培训的形式与内容 教育和培训分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1、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必须进行项目部、工地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严禁事项及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2、电工、焊工、架工;机操工及起重工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程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三)、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形式 1、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不论是建筑还是施工企业,不管你是任何单位,安全工作是第一位的。搞好安全工作,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

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

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内容

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2)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4)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5)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 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7)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8)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班子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制订整改措施。 2、项目部组织班子人员,每十天组织一次大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填写整改报告书。 3、施工班组每天坚持召开班前活动会,总结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安排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班前班后对作业环境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4、施工现场每个职工在作业前都要对施工机具和作业环境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活动。 5、安全员、各工种工长随时随地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6、对检查出工人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者,进行批评教育。 7、对重大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有必要时上报公司安全科。 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7月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根据以往安全生产工作中积累的经验,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强施工高峰、署季、冬季、雨季、夜间施工及节假日前后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使职工能够正确认识生产与安全的辨证关系,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安全管理水平,防止事故,从而实现安全生产,制定如下制度: 1、凡新工人(包括民工、临时工)必须经过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才能进入操作岗位。 2、对架子工、电工、起重工、焊工、起重机械司机及各种施工机械操作工人,都要进行安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能操作。 3、坚持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活动。 4、在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置新设备、制造新产品、调动新工人工作时,应对工人进行新的操作方法和新工种岗位的安全教育。 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7月

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1、为确保安全施工,提高职工的安全思想素质,加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各工地安排生产的同时,必须安排安全生产工作,使职工除了解应注意的事项外,还要充分熟悉自己的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2、上班前由工地负责人(工长)对当天的工作安排做好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记录在案。 3、由工地技术人员作相应的施工技术交底,并把必要的数据规范地向班组长进行书面交底。 4、班组长在班前向职工交待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让职工了解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和管理,正确使用和发挥建筑工人“三宝”,发动职工对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积极组织落实和实施。 6、上级有关单位对工地的检查情况均应按实记录。 7、记录要齐全、详细、认真并有针对性,签字齐全。 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2015年7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行时间 2003年11月24日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共8 章71 条。 二、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 2007 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作出了明确的分类。 根据生产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 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亿元以 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 者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 元以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

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第1 款的规定,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这里,“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产 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第2 款规定,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 员担任。“相应执业资格” 目前指建造师执业资格。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最新整理)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1.1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培训制度,规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提高员工安全素质,防各类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围 公司部及下属各个项目部所有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二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1 新职工入司三级安全教育 新进员工入司需经过公司级、部门及、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培训合格后才能正式山岗位。2.1.1公司级安全教育 主要由工程部完成,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容应当包括:(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令;(2)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3)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标准;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5)有关事故案例。 2.1.2部门级安全教育 由项目经理负责,教育容包括: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急注意的安全事项;(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容。 2.1.3班组级教育 主要由各班组长负责,教育容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生产设备操作原理、安全保护装置注意事项、劳保用品的配备及正确使用的方法、消防器材的使用及维护、典型案例。 2.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及复训教育 特种人员上岗前需要经过特种工培训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每2年需复审一次,复审前也应该经过复训教育合格上岗。本公司特种工为:电工、木工、架子工、电焊工、塔吊司机。 2.3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即使是对建设功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应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保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极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第三章勘察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培训讲话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培训讲话 1 2020年4月19日

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培训班上的讲话 各位领导、同志们,朋友们: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提高我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这么一个培训班,目的增强大家的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保障措施,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提升我们建筑行业这支队伍的整体素质。在此,对这次培训班的举行表示热烈的祝贺!对从市里邀请来给我们授课的两位专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对参加这次培训班的所有同志表示热烈的欢迎! 借举办培训班这么一个机会,我讲以下几点: 一、为什么要举办培训班。建筑施工行业因其劳动强度高,危险性大,而成为当今社会的一种高危行业。我县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的形势严峻,建筑市场不规范,安全生产行为还没有真正成为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自觉行动。在工程建设活动当中,一些企业依然推行以包代管、甚至对建筑安全行为不进行管理、对安全生产隐患问题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二是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一些企业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十分严重,安全意识淡薄,对安全投入重视不够,对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造成安全管理、技术水平低下,安全措施得不到保障。 在这么一种形势下,非常有必要组织我们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举办这么一个安全培训班,同时也真心的希望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经过举办这次培训班,来营造一种“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人人讲安全”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促进我县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快速提升。 二、规范安全监督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是企业的安全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人员不是企业的专职安全员,现在我们的安监站人员一次次到施工现场检查,到一个个楼上检查,这其实是充当了企业的安全科和安全员的角色。建设局安监人员每月到一个工地检查两次、三次、甚至更多,而有些企业却没有对工地进行过检查,个别工地根本没有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这是一种严重的错位。因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要实现由管理施工现场到管理参建各方安全行为的转变,要打破以前重现场管理的固有模式,要把精力放到规范各方安全生产行为上来。要实现从微观管理到宏观管理的转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能仅仅查处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隐患,要把精力放到充分调动各参建单位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安全生产责任心上来,监督各参建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要善于学习,努力提高执法水平。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零容忍,要加大处罚力 3 2020年4月19日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汇编)

四川英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文件 英杰发(2016)第02号 ★ 关于印发《四川英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和保证体系,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四川英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O一六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通知 四川英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16年1月5日印发 (共印10份)

四川英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和保证体系,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一章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安全教育内容 1、安全技能教育 (1)本岗位使用的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构造、性能、作用、实际操作技能。 (2)处理意外事故能力和紧急自救、互救技能。 (3)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技能。 2、安全知识教育 (1)本企业一般生产技术知识。 (2)一般安全技术知识。 (3)专业安全技术知识。 3、安全法规教育 (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 (2)行业安全生产法规。 (3)企业安全生产规章。 4、安全思想教育 (1)思想教育。 (2)纪律教育。 二、安全教育的方法 1、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能力培训考核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新职工三级安全教育 新职工(包括临时工、学徒工、实习生和外施队人员)都必须进行企业(公司)、工地(项目工程现场)和班组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准许进入生产岗位。 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规定: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等特种作业工种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经常性安全教育 包括班前安全教育和节假日或特殊季节等特定情况下的适时安全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采用多种多样形式进行。如:安全日、安全周、安全月、百日无事故活动、安全生产学习班、看录像、图片展等形式,力求生动活泼。 5、转岗及复工安全教育 职工转换工作岗位时必须进行新操作方法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职工离开岗位工作超过三个月后重新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6、“四新”安全教育 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7、职业健康教育 8、工人应知应会考核 三、安全教育的实施 1、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换岗及复工安全教育、应知应会教育、职业健康教育)由项目生产副经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推行现代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在编制各种计划和年度计划时,把安全工作列入头等议事日程。根据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指示和要求,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提出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数值。容包括本公司的工伤事故频率,死亡率和重伤率的数值及职业病危害区域的合格率,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等; 二、公司与下属项目部和施工队签订承包合同或下达工作计划时,一并将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分解到各单位,作为公司对各单位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三、各单位在与班组或个人签订合同或下达任务时也应将安全目标责任制一并列入,作为考核容之一; 四、公司工作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超过安全生产目标值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取消当年的评先评奖资格; 五、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大的安全检查,检查时一并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六、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与经济责任制紧密挂勾。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项目部。 二、每次例会各科室和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者,将根据公司有关制度给予罚款,并纳入年终单位评先评优考核指标。 三、会议容 1、由公司安全经理主持会议,宣读当次会议的主要容。 2、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 3、针对生产状况,学习有关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等。 4、各科室和项目部介绍本月的安全生产情况及事故情况,每次大型活动后交流经验。 5、布置下月安全工作及安全活动容。 四、发放有关文件及材料:建筑施工安全有关文件、技术刊物、安全简报、各类报表等。 五、每月30日上午3:00时为安全生产例会时间。例会时间、地点如有临时变动,由公司安全科负责提前通知。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为使广大员工不断提高对安全生产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自觉性,避免事故的发生,确保各项建设工程顺利进行,必须对员工普遍、深入、经常地进行安全生产思想、安全技术知识、规章制度和操作技术的教育,特制订本制度。 一、三级教育: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8修订)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02年1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311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 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保护。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二)工程概算确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及拨付计划;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四)拟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五)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2.2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2.1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1.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经理应组织技术员、施工员、安全员、预算员及财务人员等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计划,并将该计划报送公司(或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应用于采购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财务人员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实施监督,并建立专项账户。 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应根据使用计划、施工进度和实际情况,由使用人申请,经项目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根据公司财务制度支付。 5.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应建立相关台帐,并留存相关凭证。。 6.公司(或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工会等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7.补充内容:

2.2-2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有关规定,施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值班制度。 1.项目安全带班管理应遵循“全面兼顾,重点防范,带班在工地,解决在现场”的原则,使风险始终处于可控状态,确保施工安全。 2.项目负责人即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3.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要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4.项目负责人带班期间要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到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带;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5.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实行交接班制度。带班领导应当向接班领导详细告知当前施工现场安全存在的问题、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6.项目部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值班交接班记录由专人负责整理,并存档备查。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基本信息: 中文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目的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文件类型条例条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3)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4)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5)监督管理(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7)法律责任(8)附则八部分内容:其中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

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附件: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般要求(新编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 般要求(新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般要求(新 编版)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教育培训包括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人员资格审定等工作内容。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应依据类型、对象、内容、时间安排、形式等需求进行编制。 3、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类型应包括岗前教育、日常教育、年度继续教育,以及各类证书的初审、复审培训。 4、建筑施工企业新上岗操作工人必须进行岗前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安全操作规程; 3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4、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产生的后果; 5、预防、减少安全风险以及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的基本措施。 5、建筑施工企业应结合季节施工要求及安全生产形势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建筑施工企业每年应按规定对所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2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7、企业的下列人员上岗前还应满定下列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企业的技术和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依法取得必要的岗位资格证书;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依法

(完整版)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目录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架体设备安装验收制 施工机具进场验收与保养维修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伤亡事故快报制度 卫生保洁制度 消防防火责任制 班组安全活动制 不扰民措施 门卫值班与保卫制度 临时用电定期检查制度 项目"三宝四口"安全防护规定 项目现场的落手清管理制度 生产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 一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由公司工程部单位工程施工技术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进行. 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审批工作由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人审批.

管理内容与要求 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掂焘义和原则 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的全面性的技术经济文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必须贯彻的原则是:统筹规划科学地组织施工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充分利用空戒争取缩短时间推广采用先进施工技术制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用少量的人力财力取得优良的工程质量和最佳的经济效果. 2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深度和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一般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结构特点和技术繁简程度及施工条件编制深度不同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和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中型以上建设项目和建筑群体应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小型项目和一般工程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大面积加固工程重要的扩建改建工程应视工程繁简编制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 (3)工业设备安装和机械化施工应单独编制专业施工组织设计. (4)较大规模的拆除工程疑难结构的拆除分项工程必须编制施工方案.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要求 贯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施工程序根据合同精神和计划要求科学地安排施工. 贯彻施工技术规程操作规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提高劳动生产率. (3)运用科学方法组织立体交叉平行流水作业运用网络技术确定最好的施工组织方案. (4)落实季节性施工措施确保全年怜续施工. (5)尽量利用正式工程现场原有建筑物就近已有的设施减少现场临时设施搭设工程量. (6)按实际条件作人力物力的综合平衡组织均衡施工尽量利用当地资源减少物资运输量节约能源. (7)精心地进行施工总平面布置节约施工用地力争不战少战用地做好文明施工. 4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权限.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核和审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工程施工技术负责人编制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和审批.

最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建筑法》中对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哪些规定

《建筑法》中对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哪些规定 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2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4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6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8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9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10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11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2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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