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评标

目录

一、设计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二、建设工程设计资质业务范围

三、强制设计招标范围

四、监管机构及其职责

五、设计不需招标项目

六、设计招标条件

七、设计招标方式

八、设计招标程序

九、设计评标办法

十、设计费的计取

一、设计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93号令)2000年9月25日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2003年8月1日施行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2号令) 2000年10月18日施行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2002年1月7日施行

?《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06]7号)2006年3月1日施行

?《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赣建招标[2007]5号)2007年3月5日施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0210)

二、建设工程设计资质业务范围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60号令)及《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

?资质分类: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资质和专项资质

?业务范围:

(一)综合资质企业:可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

(二)行业资质企业:可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

(三)专业资质企业:可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

(四)专项资质企业:可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注:常用行业资质,如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市政行业设计资质

?(一)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二)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甲级: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乙级: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丙级: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

?(三)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甲级:承担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乙级:承担本专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丙级:承担本专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

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一般公共建筑、一般住宅、厂房和仓库、构筑物)?(四)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建筑装饰工程设甲、乙、丙级,建筑智能化系统、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风景园林、消防设施、环境工程、照明工程均设甲、乙级。

三、强制设计招标范围

?依据:《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06]7号文第6条)

?(一)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取费标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3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招标项目:赣建字[2006]7号文第3条规定,工程设计招标指房屋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及其装饰装修等)。(评标办法同理,其它项目未明确。)

设计:《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监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注:方案设计招标,一般由中标单位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报价含全部费用。

四、监管机构及其职责

?监管机构(赣建字[2006]7号文第8-10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具体工作可授权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实施。

?监管机构职责(赣建字[2006]7号文第10条)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和法规;

(二)负责设计招标项目的告知登记;

(三)受理自行组织招标备案;

(四)受理设计招标文件的备案;

(五)监督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六)对设计招标的开标和评标活动现场监督;

(七)受理违法违规问题的投诉,负责提出处理意见;

(八)调处设计招标投标争议;

(九)监督设计合同的签订、备案和履约;

(十)受理计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

五、设计不需招标项目

?共有八种情形(赣建字[2006]7号文第7条)

?限额规模以下的工程;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抢险救灾的;

?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原中标人仍具备设计能力的;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

注:第八种项目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六、设计招标条件

?依据:赣建字[2006]7号文第14条

(一)已取得建设项目立项批准书;

(二)已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三)已按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四)有设计要求说明书;

(五)资金已满足设计招标要求(一般不小于总投资的30%)。

(六)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七、设计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

?范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国有资金:

1、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政府性基金;

2、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预算外资金;

3、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用国家通过发行国债等方式融资取得的资金;

4、各级行政机关、国有企、事单位及国有控股公司的资金。

?(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批准手续: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

2、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一般项目经立项目批准部门(发改委)批准。

八、设计招标程序

?(一)招标人办理招标情况告知(赣建字[2006]7号文第17条)

目的:规范业主行为,应招标的要招标,应公开招标项目要公开招标,进有形建筑市场交易。

?告知材料

1、工程招标情况告知书一式四份;

2、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3、资金来源落实证明或资金到位银行证明;

4、招标事项核准书。

5、已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用地材料)

6、已按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红线图);

7、设计要求说明书。

?(二)自行招标或代理招标备案

?自行招标条件:

1、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2、有适应招标工作要求的相应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熟悉和掌握有关工程施工招标的法律规章;

3、有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的能力;

4、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代理招标:

1、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到备案材料5日内责令委托代理招标;

2、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3、代理收费不得低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收费标准60%。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邀请函

?1、招标公告内容: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报名条件以及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收取费用及报名地点、时间等。由招投标监督机构统一编号后发布。

?2、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s://www.360docs.net/doc/ed8711213.html,)。

《江西日报》、《信息日报》、《江西法制报》、省政府中心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ed8711213.html,)、江西建设工程招投标网(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ed8711213.html,)和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www.360docs.net/doc/ed8711213.html,/jxzbw/)。

注:市属项目一般发布在《信息日报》和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3、报名地点

现场报名的项目,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在工程所在地建筑有形市场接受报名。

?4、报名期限:不得少于五个有效工作日。

?5、资格后审项目,可在报名时发售招标文件。

?6、发出邀请函注意事项:

(1)一般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

(2)招标文件备案时,将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报投标招标监督机构。(四)资格预审(赣建字[2006]7号文第23条)

?审查内容:

一是合法性审查,指对投标人营业状态、资质等的审查。

二是能力的审查,指对投标人拟派本工程的人员、设计业绩的审查。

?审查方式:符合性审查。

?注意事项:

1、投标人送投标申请资料必须按时送达;

2、外省监理企业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应办理好进赣备案手续

3、审查注册建筑师与注册结构师的相关证件;

4、发出资格预审合格(不合格)通知书,与投标申请表(招标人加盖印章)报送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注:资格后审项目,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审查要求,无需编制资格审查文件。

(五)设计招标文件内容(赣建字[2006]7号文第18~21条)

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工程投资等;

2、设计任务书;

3、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4、城市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建设场地勘察报告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

5、招标踏勘现场、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日程安排;

6、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评标标准;

7、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8、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

9、设计取费应在设计收费标准20%以内上下浮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项目,可上浮25%以内;

10、未中标单位的补偿办法及金额(可对一定数量的投标人不同程度的补偿);

11、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注:使用未中标方案部分成果的,须征得未中标单位的同意,并实行有偿转让。(赣建字[2006]7号文第34条)

?招标文件编制注意事项

1、不要轻易设定法律以外关于重大偏差的废标规定,若要设定必须严谨,并要用醒目方式标明。

2、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设计收费的2%,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

注:设计招标(建设部82号令第11条)特级和一级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的不少于20日。

4、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期限: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

(六)勘察现场、答疑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在答疑阶段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书面答复

给所有投标人。

(七)方案设计投标文件

?技术标:

1、设计说明书;

2、建筑工程方案主要设计图纸,包括:

(1)总平面图;(2)首层、标准层、非标准层、顶层等平面图;

(3)立面图;(4)剖面图;(5)效果图;(6)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图纸。

3、主要的技术经济指标;

4、工程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

5、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技术标电子光盘。

?商务标:

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证书;

2、联合投标协议书;

3、投标人资格文件的复印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投标保证金等);

4、设计服务承诺及主要业绩;

5、项目设计组织结构(项目设计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名单);项目设计负责人是指注册建筑师。

6、设计收费投标报价。(报价要含方案、初步、施工图设计三部分费用。)

?投标文件的递交、修改

?递交: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在开标前或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补充修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按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注意事项:①对招标人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必须装订整齐、字迹清楚、词意准确。②在开标时要当时、当场、当众提供有关证件原件,否则投标无效。③开标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注册建筑师或结构师的,应书面告知招标人,并经招标人同意盖章后书面送达招投标监督机构。否则其变更无效,但不可抗力情况除外。

?十一种无效标、废标(重大偏差)情况(赣建字[2006]7号文第31-32条)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未履行招标文件约定应提供的相关投标手续的(含外省进赣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无加盖公章的;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按要求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

?投标人名称、组织结构(设计指项目注册建筑师、结构师等)不一致的;

?设计投标低于7号文第18条第9项规定报价竞争的;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投标文件有不符合城市规划、建筑安全及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见评标办法)

(八)开标(赣建字[2006] 7号文第28~30条)

?时间和地点:按招标文件要求。开标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开标会程序

1、查验委托代理人证书和招标文件要求的证书原件;

2、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性

3、开启方案设计及技术标,并送专家评审

4、宣布方案设计及技术标评审结果

5、开启商务标,公布投标报价,并送专家评审

6、宣布商务标评审结果

7、宣布中标人(招标人授权评委直接定标)或中标排序人(招标人授权评委推荐中标排序)。

注:方案设计如为暗标评审,开标现场将各方案设计登记好序号,送往评标室。

(九)评标(赣建字[2006] 7号文第30~33条)

?评委组成:由招标人代表和不少于成员总数2/3的专家组成。

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5个抽4个,7个抽5个,9个抽6个?-?-)

设计评委专家中建筑学专家不少于50%。

?抽取时间:规定在开标前24小时内,一般是在开标前半小时左右随机抽取。

?评标环境:在监管人员监督下,严格保密进行。

?评标依据:按照相关法规及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原则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结果: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及推荐不超过三名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填写两份完整的评标报告)

?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得分自高到低前3个中标候选人,但不排序;

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十)定标、发放中标(未中标)通知书

?定标原则:(赣建字[2006]7号文第33条)

1、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中选总得分最高;

2、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中选方案得分最高;

3、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中选最满意方案。

?发放中标(未中标)通知书:(赣建字[2006]7号文第35条)

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签收定标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未中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

注:招标文件中确定中标人的方式与定标原则不能出现矛盾。如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则招标人无需定标。

(十一)招投标情况备案(赣建字[2006] 7号文第36条)

?时间: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

?备案内容:

(1)招标投标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2)相关招投标文件的资料,包括招标备案登记资料、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申请书、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含澄清、修改文件)、开标记录、评标委员会名单、评标报告(含评标的其他资料)、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设计合同等资料。

(十二) 设计合同

?时间: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格式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备案:合同签订后(建议7日内)送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注:书面报告确定时间少于设计合同,但书面报告内容中含设计合同,实际备案时,应先签订好设计合同,建议合同与书面报告同时备案。

九、设计招标评标办法

?内容:设计招标包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内容。

?依据:《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赣建招标[2007]5号)

?方法:综合评估法。技术标80分,商务标20分。

?原则:综合得分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不排序)或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设计:《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

监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注1、投标文件有不符合城市规划、建筑安全及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情况,作废标处理(同废标条款第11条)。

2、评分值按评标办法规定分值计分,避免出现中间值。

3、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构筑物和单项专业工程,方案设计按招标人制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

?解析方案设计评标:

?1、概念性方案设计(项目可研报告阶段):是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组成部分。

?2、实施性方案设计(可研报告后):是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技术方案,确定和细化项目功能布局、规划、结构造型、材料设备、建筑模型、技术经济指标等主要功能特征。

?3、设计招标特点:一般项目设计招标指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通过选择优秀设计方案,选择设计能力较强的团队承担后续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投标竞争侧重于投标设计方案(68分),而不是报标报价(报价分10分)。重点评审设计方案的优劣和设计团队的素质能力,考核设计方案的创新性、科学性、合理性、先进性、功能实用性、可操作性、可持续发展性等。设计方案的主设计人资历和经验,也是考核评审的重要内容之一。

?4、为促进设计单位引进新概念、立意、构思,提升设计水平,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体现创意,功能,是否符合现行建筑设计制图标准规范(规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建筑安全、建筑环保、建筑节能要求,经济技术指标是否满足要求,景观设计、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是否合理,工程投资估算是否准确,经济分析是否合理,工艺流程的配合布置是否合理等几方面。

?(一)技术标(80分)

专家独立评标计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平均值,即为技术标得分。

?1、目标控制(12分):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四控

?2、方案设计(68分):建筑创意、功能设计、经济技术指标

?(1)公共建筑(含单幢综合类建筑)

突出建筑创意(37分)(人们对公共建筑注重经济、美观、适用)?(2)居住建筑(含以居住为主的综合建筑小区、含单幢综合类建筑)突出功能设计(35分)增加景观设计(人们对居住建筑注重满足需要、使用舒适)?(3)工业建筑

突出功能设计(38分)增加建筑结构布置、与工艺流程的配合布置。(人们对工业建筑注重满足使用,高效产出产品)

?(二)商务标(20分)

?1、综合素质10分

?(1)资质证书评分(3分)

凭资质证书副本原件计分

?(2)业绩(3分)(取消网上备案)

开标月前36个月内,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设计过类似工程(民用建筑指结构、建筑面积、层数;工业建筑指跨度和结构;构筑物指高度或容积)(最多二个项目计分),凭设计合同原件、主要施工图原件、中标通知书原件、设计审查备案表复印件计分

?(3)建筑设计主持人执业资格(2分)

凭注册资格证书原件计分

?(4)设计人员配套(2分)

组织结构中全部人员的高级职称或与设计相关注册资格证书复印件计分

?(5)市场行为倒扣分

开标之月前12个月内,凭处罚文件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公布的不良行为信息扣分。

?2、投标报价(10分)

?(1)随机抽取一个设计收费竞争系数(β值)

公布技术标得分后,由招标人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或者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中相对应工程的复杂程度,随机抽取一个系数。

(Ⅰ级)0.875、0.870、0.865、0.860、0.855、0.850;

(Ⅱ级)0.995,0.990,0.985,0.980,0.975,0.970;

(Ⅲ级)1.095、1.090、1.085、1.080、1.075、1.070。

?(2)公布并确认有效投标报价

①政府指导价(国有资金)

投标报价在国家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范围内的为有效报价,按自身设计概算超过规定的上下浮动幅度2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可上浮至为25%)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作废标处理。

②市场调节价(非国有资金)

投标报价满足招标文件约定的招标控制价为有效报价,超出控制价或者低于控制价20%的为无效报价,作废标处理。

?(3)有效报价得分计算

合理得分基准点计算

J =β* Ap

J-合理得分基准点

β-设计收费竞争系数

Ap-所有有效工程设计收费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的平均值

十、设计费的计取

?(一)建设工程设计服务的内容

?依据:《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2]10号)1.0.1、1.0.5、1.0.6

?工程设计服务的工作内容:设计单位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总体设计文件、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以及提供设计文件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考核和竣工验收、总体设计协调等服务。

?基本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文件(10份)、施工图设计文件(8份)两项以及提供设计文件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所需费用为基本设计收费。份数依据《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0.20

?其它设计工作---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8份)、施工图预算文件(8份)、竣工图文件(8份)、总体设计文件(10份)、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和总体设计协调六项。所需费用为其它设计收费。

?工程设计费=基本设计收费+其它设计收费。

-

(二)工程设计服务费规定

?1、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2]10号文)

?2、原则《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5条)

(1)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2)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3、收费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6、7条)

(1)政府指导价:工程设计收费的基准价根据《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范围为±2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浮动范围为+25%。

(2)市场调节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一般不低于指导价的60%)

(三)基本设计费的计算方法

?依据:发改价格[2002]10号文附件《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0.3

?工程设计费=(基本设计收费+其它设计收费)*(1±浮动幅度值)

浮动幅度:≤±20%或+25%

?基本设计费计算公式

?基本设计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三个调整系数

三个调整系数:专业*工程复杂程度*附加调整系数

三个调整系数的确定

?依据:发改价格[2002]10号文附件《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0.9

?调整系数:专业*工程复杂程度*附加

?(1)专业调整系数

含义:是对不同专业建设工程的设计工作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

确定:在附表二《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中查找。分7类工程,其中其中建筑、市政公用工程1.0,园林绿化0.8,公路、城市道路0.9(监理为1.0),桥梁、隧道1.1。?(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含义:是对同一专业建设工程的设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

确定: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I级)、较复杂(II级)和复杂(III级)三个等级,调整系数为:I级0.85;II级1.0;III级1.15 。工程复杂程度在《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共八大类工程,房建市政7.3.1表中。

?(3)附加调整系数

含义:专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尚不能调整的因素进行补充调整的系数。

确定:房建和市政工程附加调整系数列在工程复杂程度表:7.3.1房建市政工程复杂程度表下的“附注”。

一个工程设计中附加调整系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

附加调整系数值=各附加调整系数之和-附加调整系数个数+1。

?基本设计收费基价中计费额确定

?依据:发改价格[2002]10号文附件《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08

?计费额确定:

概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

?工程中有以下三种设备时计费额计取方法

(1)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的,以签订工程设计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

(2)工程中有缓配设备的,但合同要求以既配设备进行工程设计的,以既配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

(3)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格折换成人民币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

?其它设计收费计取

?1、非标准设备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0.10

=非标准设备初步设计概算*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

其中: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在附表三《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附表》中查。

?2、总体设计费=基本设计收费*5%(1.0.13)

?3、主体设计协调费=基本设计收费*5%(1.0.14)

?4、采用标准设计或复用设计费=同类新建项目基本设计收费*30%(1.0.15)

(1)需要重新进行基础设计=同类新建项目基本设计收费*40%

(2)对原设计做局部修改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确定

?5、施工图预算编制费=项目基本设计收费*10%(1.0.15)

?6、竣工图编制费=项目基本设计收费*8%(1.0.15)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7年1月24日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招标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1.3招标工作应当遵守招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并主动接受监督。 1.4公司及各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招标监督管理工作。 2职责分工 2.1监察部、审计部、法律事务部为招标监督部门,行使招标监督主要职责,并在招标监督过程中积极配合,及时沟通相关监督信息。 2.2未设立监察、审计或法律事务部门的单位,由负责监察、审计、法律事务的相关岗位职能行使监督职责。 2.3公司监察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效能监察,主要职责: 2.3.1建立、完善招标工作监督制度和约束机制。 2.3.2监督、检查公司及各单位招标相关工作。 2.3.3督促、指导各单位完善招标监督体制和工作机制。 2.3.4督促相关部门及各单位规范招标流程、提高招标意识。 2.3.5督促相关部门及各单位在招标工作中履行工作职责。 2.3.6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问题整改。 2.3.7受理招标工作中的投诉和举报。 2.3.8组织查处招标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2.4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审计,主要职责: 2.4.1监督、检查招标制度及其执行的合规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2.4.2调查、分析招标工作产生的重大不良后果的原因。 2.4.3诊断、评价招标过程风险,提出优化、改进的建议。 2.5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法律风险控制,主要职责: 2.5.1监督招标工作相关的法律风险防范。 2.5.2督促招标部门或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细则

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细则 鲁建发第31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行为,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省投资或者参与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的设计,必须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凡属下列范围的,均应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一)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的民用建筑工程(包括科研、卫生、体育、教育、文化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总投资在一百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 (三)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以上的居住小区,及主要公用建筑; (四)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招标投标的。 外商独资,国内个人投资的建筑、市政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人自行决定。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筑、市政工程,可以不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

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投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招标人必须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查、备案手续。 审查备案机关必须在5日内完成审查备案手续。 第七条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及其以上的设计单位发出邀请书。 第八条招标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发布招标信息,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 (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 (四)其它事项。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一九九七年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中央经委二次全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培育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招标发包工程的范围、方式和招标公告的发布 (一)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控股的投资,以及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工程,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其投资额和建筑面积的限额规定,须报建设部备案)外,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 (二)大力推行公开招标。在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中,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业事单位投资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承包单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法人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报名报标单位的资质条件、财务状况、有无承担类似工程的经验等进行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方可参加投标。 本条上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也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由招标单位不少于5家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发生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

严格限制议标。采用议标方式的工程,限于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极少数工程。采用议标方式,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当时政府确定的行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不同)的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院金融贷款、赠款的工程,也应当采用招标发包的方式,但贷款方式或赠款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第(一)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选择何种发包方式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如果采用招标发包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招标。 (四)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即建筑交易中心)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全国性或国外报刊上刊登记招标公告。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工程信息的计算机联网。 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也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信息,由招标单位向符合承包条件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 实行议标的工程招标单位可以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信息,也可以直接向有承包能力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进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加强我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招标范围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国家确定的招标范围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进行设计招标: (一)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工程或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工厂生活区项目; (二)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筑以及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主要或特殊建筑。 除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外,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招标要求 (一)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和国家融资的,应当公开招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资源和自然地域环境等条件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一般应以设计方案招标为主。如方案中标单位具备与中标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要求,原则上其施工图设计应由方案中标单位承担。招标人另有要求的,施工图设计也可另行委托或单独进行招标。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中注明。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深度及相关要求。 (四)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由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求,具备组织招标能力的招标人依法组织,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六)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招标中的设计招标投标,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招标程序

招投标管理办法(监督)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活动秩序,保障招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企业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系统各企业组织承办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办的基建工程、大修技改工程、设备及物资采购、中介服务、废旧物资处理等招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监督活动坚持依法合规、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活动必须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职责与范围 第五条集团公司系统各级监察部门是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

(二)对按照国家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应招标项目是否实行招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招标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五)受理对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组织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六)建立招标监督工作档案。 第六条所有招标活动,均应成立招标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审计、法律和其他有关人员或上级监察部门指定人员组成,监督小组人数不得少于二人。监督小组人员不参与具体招标业务工作。 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资格预审人员、评标人员的组成情况; (二)参加与招标有关的各类会议,负责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等主要过程进行监督; (三)对违反招标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四)出具招标监督报告;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集团公司监察局负责: (一)对系统各企业建设工程中属于集团公司重点监督管理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系统各企业单项技改和检修特殊项目投资超过500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63号(完整版)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市【2008】6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的通知 建市[2008]6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积极鼓励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第七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工程项目投标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投标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的工程项目投标工作,确保投标工作按正常程序有序的进行,预防投标工作中的风险,根据国家《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管理制度》及内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该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参与的工程项目投标工作(公开招标、议标以及邀标等)。 一、部门职责 工程项目投标工作由市场部牵头组织,技术部、采购部、财务部及综合部进行配合,各部门具体职能如下: 1、市场部 1.1 负责工程项目调查和预测,编制投标计划,组织召开与投标有关的专项会议。 1.2 负责对工程信息的收集、整理、评审、申报、建档、跟踪和反馈等工作。 1.3 负责投标前的信息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送公司总经理。 1.4 负责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商务投标文件、并组织合同评审,提出投标策略(重大或重要项目可由市场部、技术部、采购部、工程部、财务部商议投标策略)供公司领导决策。 1.5 负责办理投标报名等手续。 1.6 负责中标项目的后续合同谈判,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和归档保存。 2、财务部 2.1 负责办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函,提供财务报表、审计及与财务相关的资料。

2.2 协助提供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荣誉证书等相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上盖章。 2.3 协助提供公司以往业绩及相关项目证明材料。 3、技术部 3.1负责投标文件内技术标的编写。 3.2负责提供项目预算书。 4、综合部 协助提供投标所需相关人员各项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5、采购部 负责设备、材料价格比选和市场询价。 二、投标流程 项目前期运作报名资格预审 投标总结 审核 定稿装订 报价 成本核算投标文件初稿 施工组织设计 安排文件编制 购买招标文件 开标 相关资料准备 密封标书 评审

公司纪委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招投标项目的监督管理,强化企业内控管理监督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司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各单位自行组织的招投标活动,其监督原则亦适用于司属各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承办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所有招投标活动均应遵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机构聘用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招投标的规定,执行公司有关招投标工作管理制度。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监督。 第四条公司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按照依法合规、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行使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能;设置纪委的,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本单位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未设置纪委的,由纪律检查委员负责对本单位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规定实施,不得干涉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影响按照程序依法确定中标结果,不得损害招投标人的正当权益。 第五条基层单位重大和特殊招投标活动应邀请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参加监督;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对下级纪检监察机

构参加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六条对招投标活动依法依规进行的监督不能免除招标人对招标活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监督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司属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履行对本单位招投标工作的监督职能,但不参与具体招投标业务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业务主办单位,建立和完善招投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和办法; (二)监督本单位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督促有关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 (四)协调解决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五)监督检查招投标活动中当事人遵守各项纪律情况; (六)受理招标活动投诉,组织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司属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对招投标活动采取派员现场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开展工作。凡重大招投标项目,可临时成立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法律事务、风险控制和其他有关人员或上级纪检部门指定人员组成,监督小组人数不得少于二人,对招投标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现场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和检查招标投标的当事人关于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以及公司制定的程序流程; (二)监督并检查招标投标的相关资料、文件,核实并验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2013修改)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 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 (七)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

设计投标管理办法

附件三: 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设计招投标工作,提高规划、建筑设计水平,保证设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公司投资的建设项目都须纳入设计招标管理范围。其中:建筑面积不超过6万平方米的高层住宅单体或建筑群体;以及总用地面积不超过5万平方米的各类规划建筑设计,由公司自行组织招标;建筑面积小于30000平方米的项目一般情况下可直接委托设计; (一)建筑面积超过6万平方米(含6万平方米)的高层住宅单体或建筑群体; (二)总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的各类蓝图规划设计; (三)重要的公共性建筑(或单栋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综合性建筑)需按政府规定由国土局组织招标。 第三条设计招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上设“项目策划委员会”,下设招标工作小组。 第四条招标工作小组由项目部、策划设计中心、公司分管领导组成,负责设计招投标工作的具体组织及运作。 第五条“项目策划委员会”由公司相关专家组成,负责设计招标的指导、审查工作。 第六条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拟定标书、初选投标单位、拟定评标办法,组织评标活动。 第七条“项目策划委员会”负责审定标书,决定投标单位,审查评标办法,负责评定标书,处理招标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设计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根据公司项目重要性以及扩大社会影响力的需要由招标工作小组初定招标方式,报“项目策划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投标单位的选择 (一)针对不同性质规模的项目在国内外挑选合适的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公司。 (二)在招标前应对设计公司的设计资质、设计能力、公司实力、业绩与运作方式进行考察,择优选用。 (三)优先选择与招商地产有过良好合作经验的以及设计作品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设 计公司。 (四)对于境外设计公司,优先选择在国内有成功设计经验、与中方设计公司有合作经验的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2017年)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山鼎发[2009] 4号 ***项目 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招投标工作,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基建工程、生产工程、专项资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专项资金其他项目、各类物资(包括办公用品、微机耗材)采购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2、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4、专项资金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10万元以上的设备大修、科研项目以及公司安排需实施的项目; 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4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 以下项目可以不招标:

1、公司直接管理或报经公司批准不招标的; 2、公司自营工程; 3、公司自制产品、自修项目; 4、公司内部专业化服务队伍实施项目; 5、国产化、专业化单一厂家实施的项目。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司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公司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负责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依据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项目必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经公司批准,并落实相应资金。 第八条招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能力和资信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书面邀请书。 第九条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收取的费用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议标或不招标: 1、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2、承包人、供应商、维修厂家或服务方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3、属于抢险援助及其它紧急项目的; 4、技术含量高,需由社会专业化厂家来完成的。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招投标制度,掌握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各招投标业务组织单位进行监督、考评。 根据项目资金渠道和业务性质划分,招投标业务分别由下列职能部门组织

江苏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行为,提高设计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筑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施设计招投标: (一)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特级、一级、二级建筑工程项目; (二)风景名胜区内的中型以上风景园林工程、城市标志性、纪念性建筑和主要地段有影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含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设计; (四)业主要求进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方案设计阶段对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或概念设计进行招标投标。除特别重要的工程外,一般采用概念设计招投标。对于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业主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是当事人各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投标当事人(以下简称“投标人”)的投标文

件及其持有的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三)调解招标投标中的有关纠纷,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建立和完善本地区设计评标技术专家库。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业主(以下简称“招标人”)组织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能力。 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招标人,应委托经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七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完整版)工程招投标管理流程及办法

《工程招投标流程及管理办法》 2018年8月

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流程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的招标活动,加强公司对招标工作的管理,在保证项目质量、工程质量等要求的前提下,合理评估投标公司,选择与工程项目相匹配的承包商,保证开发项目的质量、工期,合理控制工程开发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注:成本合约部以下均简称为合约部) 1.适用范围 1.1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开发项目中除当地政府招标办有规定的招标以外的所有工程施工、设计、监理、勘察、项目策划、造价咨询服务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的招标。其中金额大于20万元的工程施工、设计、监理、勘察、项目策划、造价咨询必须实行招标选择合作单位,禁止将应统一招标的分部分项工程肢解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1.2金额大于20万元但属下述情况时:a、政府垄断工程;b、因技术、市场原因造成实质性垄断,投标单位不足3家,且标的物无替代性的工程。可采用直接委托或议标确定合作单位,当合作单位有不止一家可供选择时,优先采用议标。在采取直接委托或议标前,必须先经过招标决策小组批准。 1.3小于20万元的工程是否招标不作强制要求,可由项目公司采用议标、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合作单位。同一项目的零星工程可以集中招标。 1.4议标应按如下要求执行:(1)参与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2家,常规工程应选择至少3家参与议标;(2)议标的谈判必须有工程、成本人员同时参与,并按约谈结果填写《工程评标定标审批表》,《工程约谈记录》作为审批表同时报批(详见后附表一、二)。 1.5直接委托时应按如下要求执行:(1)价格可以谈判时,由工程、成本人员共同参与谈判;(2)经办人填写《工程评标定标审批表》,《工程约谈记录》作为审批表附件同时报批。 1.6 异地项目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细则并经公司批准后执行。 2.招标原则: 2.1.透明公正原则:招标过程必须有充分的透明度,各部门积极配合、全面沟通、信息共享,所有招标决策应在招标决策机构内集体公开决策,杜绝暗箱操作;选择投标入围单位、评标、定标时应客观公正,树立并维护公司良好的招标信誉和形象。 2.2.充分竞争、择优中标原则:每次招标都应有充分适量的投标队伍参与投标,公司应

某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doc 12页)

某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doc 12页)

江苏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行为,提高设计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筑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施设计招投标: (一)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特级、一级、二级建筑工程项目; (二)风景名胜区内的中型以上风景园林工程、城市标志性、纪念性建筑和主要地段有影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含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设计; (四)业主要求进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方案设计阶段对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或概念设计进行招标投标。除特别重要的工程外,一般采用概念设计招投标。对于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业主可以直接发

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招标人,应委托经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七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按规定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 (二)已办理报建登记手续; (三)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要求和用地红线图; (四)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图,以及能满足方案设计招标投标需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初勘资料或有参考价值的场地附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详勘资料,且有水、电、燃气、环保、消防、市政道路等相关的基础资料; (五)有设计要求说明书,应包括:项目建设的内容;对供水、供电及其它动力的初步意见;环保与消防设施、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性质及使用功能、设计周期等要求,以及需要申明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自行组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招标登记表、招标工作计划、评标组织组建方案、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应在接受备案之日起一周内审核完毕,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实施招标活动;

河南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样本

河南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 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建〔2012〕19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13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4日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第八部第2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各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 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 抢险救灾的; (三) 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 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 有效的竞争的; (五) 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 能配套性的。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 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 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 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 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 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 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 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 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 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 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 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要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三) 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 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 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四条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

招投标管理制度优秀范文

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证择优签约,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四川**水电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三条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国家七部委颁发《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二章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活动,是指公司施工及设备、设施的加工制造、安装大修及设备、材料的采购,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需招标项目的招标工作。 第五条公司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招标均自行开展,并在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公司一般不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 第六条公司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方式,实行邀请招标和议标项目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符合下列范围和规模标准之一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项目的制造、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的标准的; (四)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每一标段的招标,潜在投标人应当在3个以上。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时,公司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司招标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 第十一条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招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二)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监理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三)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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