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职业院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评定、审议学院的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提高学院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组成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总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奇数,其中,担任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青年教师应有一定比例。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

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科研处处长为院学术委员会秘书长。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推荐与院长提名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表决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院长聘任。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委员因退休、调离学院或其它原因需要替换时,由学术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补充,经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通过,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教学科研、专业建设、教师聘任等事项,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义务。

第四章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撤销)专业;

(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标准与办法;

(五)学术评价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章程;

(七)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特聘(名誉、兼职、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受院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五)完成学院党委和院长交办的其他学术性工作。

第五章运行制度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或采取通讯评议方式,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对涉及的议题或提案做出陈述、解释和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一周的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出席率,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并征得同意。任何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院长办公会审议,院党委审定,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章程修改由院长提出,修改程序同制定程序。

第二十条学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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