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秦汉的廷行事、决事比看中国古代判例制度

从秦汉的廷行事、决事比看中国古代判例制度
从秦汉的廷行事、决事比看中国古代判例制度

从秦汉的廷行事、决事比看中国古代判例制度

中国法自诞生之日起,就很看重成文法的制定,西周时期虽然秉持着“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法律神秘主义,法的内容不为民众所知晓,但是可以确信的是已经有了文字化的记载而不单纯是依托于习惯法。《逸周书》中记载成王时有刑书九篇,到了穆王时便有了《左传》所说的“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而且这些已经具文化的法典也会某种程度上公布,《周礼?秋官?大司寇》记载正月的吉日里,要“悬刑象之法于象魏”。到了春秋,郑国子产铸刑鼎可以视作中国成文法的最初创制。法家奉行的成文法主义实际被中国后代政权所采纳,中华法系成为了一种将“法典”和“律令”作为核心的所谓“法律的体系”。

但是,也有一些客观的现象存在着,例如已经正式成文的法典,其立法不足,以及实际司法过程中与社会实际不相适应,判例作为律令的一种补充一直在司法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秦汉时期由于成文法处于发展阶段,律令还不完善,判例制度也在此时初步萌芽,成文法的不足使得判例的作用凸显,因此本文着眼于秦汉时期的判例制度。

一、秦代廷行事早在先秦时期,判例就已经出现,并且有了一定的适用性,课时前秦却也只能算作是判例法但只是判例法“初现雏形”的

阶段。而正式到了秦代,由于中央政权所设立的审判组织智能较

完善、日常的诉讼活动等都更加规范化,判例制度也随之以一个更加正规、正式的形象出现在历史舞台上。

“判例”并不是在出现之初就是这样的称呼,在秦代,它是被叫做“廷行事”的。从云梦秦简中可以找到许多出处。虽然秦代成文立

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廷行事的具体效用,但是从法律由古至今的发展进程角度来看,“廷行事”即“判例”在地位上已经可以说成是法律的渊源了。“廷行事”在《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的记录中就曾多次被运用。廷者,廷尉也。行事者,言已行之事,旧例成法也。由此推断秦代对廷行事已经有了汇总编撰,司法官吏也都能够知晓使用。

“求盗追捕罪人,罪人格杀求盗,问杀人者为贼杀人,且断杀?断杀人,廷行事为贼。”秦代通过对廷行事的适用,指导司法人员的司法实践,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这也是秦代崇尚法制,切实用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手段的表现,虽然秦律内容繁多,司法活动刻板,造成法律严苛,但是秦却是中国历代最具有法制精神的时代,通过对廷行事的学习,官吏可以严格的施行法律,廷行事由官方认定,具有和律一样的地位,保障了司法的稳定,这是毋庸置疑的。

由此可见,廷行事在秦代的司法实践中有重要作用,通过廷行事的使用,不仅可以弥补秦律规定的空白,并且可以解决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概念界定、条纹理解等问题。

二、汉代决事比

秦代通过廷行事适用司法前例的做法为汉代所继承,进入汉代后,判例制度进一步发展,秦代的廷行事一方面仍旧存留,新的判例形式决事比又出现了。比,一开始的意思是“比附”,并不仅仅是一种比较成事、或者一些法律执行案件判理的做法,同时也指被用来作比较的案例和成事其本身。到了汉代,“决事比”开始被十分广泛地应用在了朝廷的各种有关法律的实践当中,正所谓“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而在汉代,我们所称呼的“决事比”,不仅仅包括了既往案例,它更是在当时司法条目、法律规范都相对缺失的现实状况下,采取使用先例、成事、儒家经义(即世人所称的“春秋决狱”)来进行各类案件的判决和处理,在这一历史时期中也发生了一件另汉代的“判例制度”形成一定特殊性的事件,就是董仲舒的

“引经决狱”。

“汉时去古未远,论事者多傅以经义”,汉代的春秋决狱某种程度上来说还是有着相对的普遍性特征的。这里一直提到的

“春秋决狱”,所指的其实就是有董仲舒提出的一种司法手段,这种司法手段的根本原则是“亲亲尊尊”,根本原则则是“原心

定罪”,其中还使用到了《春秋》这一儒家的经典之作所蕴含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

上面说到,“春秋决狱”的根本原则是“原心定罪”,这一道,下辩人事之经,别嫌疑,明是非,定犹豫,善善恶恶,贤贤贱不肖”,

尤其重视礼义的规范作用,所采用的是“礼禁于未然之前”的法律预防主义。在断案定罪的时候,要考察一个人的主观是否符合礼义的道德准则,就是所谓的“《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主观上符合儒家道德的即使违法也可以轻论,主观上不符合儒家道德的即使合法也要重处,这就改变秦代的形式正义为儒家思想下的实质正义。这种实质正义真是儒家所追求的社会正义,它的初衷是对人性善的一种推崇和褒奖,但是原心定罪实质上牺牲了形式正义,它所追求的实质正义又不得不为统治者依照自身价值观念来取舍,出现了引经破法的弊病。所以《盐铁论》中称“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也不是全无道理的。

点在《春秋》中是有过较为明确的说法解释的。“上明三王之春秋决狱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这是贯穿春秋中的君臣之义、父子之分,也就是忠孝为先。对尊尊而言,就是“君亲无将,将而诛焉”,对皇帝代表的皇权要绝对忠诚,不可侵犯丝毫。《汉书?隽不疑传》所记述的卫太子事件中,隽不疑所说的“诸君何患于卫太子?昔蒯聩违命出奔,辄拒而不纳,春秋是之。卫太子得罪先帝,亡不即死,今来自诣,此罪人也。遂送诏狱” 表达就是春秋中的君臣之义思想,卫太子得罪先帝,已经违反了尊尊思想,即使来人真是卫太子也当加以诛杀。汉代的诸多立法中,都渗透了春秋尊尊的思想,目的就是为了保卫皇权,对危害

皇权的行径要防患于未然,诸如左官罪、阿党附益之罪,都是如此体

现。而对于亲亲而言,就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在家庭关系内部要用孝道作为准则。“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 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赢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父子相隐这种儒家的道德思想被汉代统治者所采纳,宣帝地节四年“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毋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诛死,皆以廷尉以闻。” 自此,中国历代立法都确定了尊卑之间相隐的制度,甚至相隐变

成了义务加以制度化了。通过引经决狱,儒家学术渗透

到了国家的立法、司法活动中,用儒家的道德对法家的律典加以改造,弥补了制定法的滞后与不足,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苛刻的司法,它所表现出的慎刑、德治的思想也有积极的影响。但是,引经决狱对于圭寸建法制确是极大的破坏,它背弃了秦代法律确定

的客观归罪原则,过分强调犯罪的主观因素,忽视了客观犯罪事实,使得司法陷入了很大的随意性。

三、判例制度的作用与不足

与成文法的简要、原则性强相比,判例灵活可比,补充了成文法的不足,有利于对现实社会关系更好地调整。通过判例总结出的一些法律原则也逐渐被写入法律成为制定法,促进了立法活动,无论是对现实法律的完善还是中国古达法学理论发展都有巨大作用。被后世所继承的诸如“恶止其身、罪止首恶”、“尊卑相隐”都是

在当时确立的。判例的大量使用,赋予了司法管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促进了司法解释的发展,丰富了我国古代的律学。司法官吏运用判例,可以更加自由地选择裁决,避免了律的死板教条,也有利于司法经验的积累,从而推进了法律解释的发展。秦代的《法律答问》就运用秦律和廷行事共同对案例进行解释,汉代更是掀起了注释律文之风,司法解释又被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反馈。

但是,判例也有着明显的不足,司法实践中不是一切案例都可以作为判例,司法解释也不是都可以用于司法实践,秦汉时由

于对判例的选择缺乏应有规则,形成判例的途径众多,使得判例内容繁多,司法官吏可以任意选择造成了司法活动的随意性,

“所欲活,则附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的现象层出不穷。汉代后期决事比泛滥成灾,“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罔浸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因此有“名为引经决狱,实则便于酷吏之舞文”的说法,这是判例的创制和使用缺乏相应合理的规则所导致的。其次,成文法和判例之间的关系并不协调,秦汉时期成文法已经相当发达,原本应当以例辅律,但是实际上判例的效力在汉代却超过了律,各种决事比的混用、引例破律对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是极大的挑战,使得制定法陷入了空置状态。尤其是春秋决狱肯定了儒家道德高于法律,使得汉律受制于比,形同虚设。以后历朝历代虽然都试图矫正判例优于律令的认知,《唐律?

断狱》明确规定皇帝以敕命判决的案件不得作为日后援引判案的依据,限制了判例作为独立法律形式的发展,宋代时加强了官方编集“断例”作为成文法的补充,但是规定只有在律令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用断例,禁止用判例违反法律。

需要注意,传统中国法所指的判例,与当今欧美法系所称的判例法不同。中国的判例是需要通过一些特别的流程来进行最终认定的,而这一流程通常来说是指要得到君王的认同,最终才能够成为具备较普遍的约束力的司法判决。而说到判例法,就是以之前的“判例”以根本,并将“遵照先例”作为根本原则的系统化的法律体系。一个国家如果遵循着判例法,那么在这个国家里通常来说都会有“下级法院要受到上级法院的约束”并且“同级的法院之间,早期的判例会约束后起案件的判理”的规定。而在中国,立法权掌握在皇帝手中,司法官员不能单独立法,司法案例没有皇帝的认可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中国不存在英美一样的判例法,判例只能作为成文法的补充,起到“以例辅律”的作用,这一点可以从后世王朝都试图避免“以例破律”、“以例代律”中看出。实际上在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发展中可以看出,判例入律,最终成为成文法是大势所趋,由皇帝认可的判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已经与成文法无异。堪称中国封建法典体例最为完备的《大清律例》就是创新性地采用律例合编的形式,将律的条文后附注历代皇帝认可的条例,从而形成律和例相辅相成,避免了律和例的冲突问题。

由此可见,我国古代并没有西方式的判例法制度,比较相似

的应该是类似于《法律答问》、《大诰》、《问刑条例》这种官定法律解释,联想到现今实际,中国的成文法缺陷众多,立法机关法律修改或解释的周期很长,许多法律十多年未曾修订,严重与社会现实脱节,从而导致司法实践停滞不前。虽然我国时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但是在世界两大法系交流日益紧密的如今,尽早确立一种类似的判例制度,譬如最高法和最高检的案例编集和审判指导,加强判例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

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 中国古代的地方行政制度 一、知识梳理 1、先秦:周朝分封制。西周把王族、功臣和先代贵族分封到各地做诸侯,建立诸侯国,并将封地和对周王的义务密切联系,从而维系和巩固了西周的统治。 2、秦朝:郡县制。前221年秦始皇完成统一,在全国推行郡县制度,分天下为36郡,后增加到46个郡,每郡设若干县。行政区划制度正式确立。 3、两汉:汉承秦制,略有所改,实行的是郡国并行制。东汉时期,作为监察区域的州逐渐成为郡以上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州刺史的权力大大加重。 4、辽朝:蕃汉分治制度。 5、金朝:猛安谋克制。

6、元朝:行省制度。元朝为有效地管辖辽阔的国土,加强封建统治,实行行省制度。行省成为地方最高一级行政机构,可以 __统一政令的基础上独立处理省内事务,对后世影响深远。元朝时,我国开始对西藏、云南、台湾等地实施行政管辖,应特别予以注意。 7、明朝:僧官制度。 8、后金和清:八旗制度。 9、明清: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 10、清朝:清朝沿用和发展了元代的行省制度,将全国经济发达地区分为18个省。在边疆地区设立理藩院管理蒙、藏、、青海等地区的少数民族事务,另派将军、大臣驻该地监管。外蒙古设乌里雅苏台将军,设伊犁将军,青海设西宁办事大臣,西藏派驻藏大臣同 __、班禅共同管辖。东北地区则由满族将军治理,盛京、吉林、黑龙江各设将军一人,分驻各地,统管军民之政。 二、升华认识 1、我国古代政治制度是由古代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核心是国家政权的结构关系及其运作方式,是统治阶级和被统治 __的产物。其确

立和变更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经济利益服务的,是与国家的社会性质和发展相适应的。 2、在郡县制的发展过程中,中央一直强化对地方的领导、监督和制约,而地方则要求有充分的独立自主权,中央与地方的矛盾一直存在。历代 __总是采取调整地方结构和限制地方权力的措施以加强中央的统治,这种情况到封建社会后期更加明显。地方行政受到多方面限制,不能充分发挥积极性。这种情况在宋、明两朝尤为突出。 3、我国的地方行政制度,自秦朝实施郡县制以来,逐渐发展和完善。这一制度组织系统庞大,结构严密,在征发徭役、兵役,征收田赋与租税,以及管理地方治安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加强了中央集权,巩固了封建统治,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1.我国古代主要赋税制度的类型: ①以人丁为主要征收标准的赋税制度(编户制度、租调制、租庸调制等) ②以土地和财产为主要征收标准的赋税制度(初税亩、两税法、方田均税法、一条鞭法、地丁银等)

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研究 一、中国古代“判例”的概念界定 在中国古代,《抱朴子》记载:判例是一个经学概念而非法学概念,因此其显然不同于司法上可以适用的判例。据考证:中国古代文献中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判例一词,法律意义上的判例来自西方。在西方判例法国家, 判例的定义: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由此可知,中国古代不存在法律意义的判例。但目前为止学者并不赞成这一结论,绝大多数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存在着法律意义上的判例。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载:判例指法院可以援引,并作为审理同类案件的法律依据的判决和裁定。由于这一定义比较符合中国的国情,所以基本上已成通说。 二、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发展历程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发展历程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萌芽阶段 (先秦时期 )、发展阶段(汉唐时期)、完善阶段(宋元时期)、成熟阶段(明清时期)。 (一)先秦时期,乃判例制度产生的萌芽时期 据考证夏商时代并没有明确的判例法的记载,但是商代在审判中出现了“有咎比于罚”,即对于犯罪,要按照以前对同类犯罪进行处罚的先例来进行处理。西周时则继续沿用商朝的一些判例或习惯。战国时期,随着中国古代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的问世,成文法的主导地位也逐渐确立。但是判例法并未消失, 它对当时的成文法仍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秦代,司法实践中判案成例被广泛援用,廷行事或行事制度即是典型例证。至此,中国古代的判例制度正式形成。 (二)汉唐时期,乃判例制度的不断丰富发展时期 西汉时,出现了一种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被称为决事比。西汉中期以后, 引经断狱之风盛行,司法官在遇到疑难案件而成文法律没有规定时,便求教于儒家经典中的古老判例、故事和原则进行裁判。东汉和两晋时期,故事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不仅包括制书、诏诰,还包括先例和司法审判的案例。此时,故事成为了一种与律令并行的成例。隋唐时期, 成文法比较完备, 对例的限制较多。比如唐高宗时, 曾一度废止了例。但审判中援引先例的事仍时有发生。据史料记载一般的法律适用原则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情况下,可以有条件地

第3课远古的传说练习汇总

第 3 课远古的传说练习 夯实基础典型题 1、大约在4000 年前,黄河流域的两个重要部落是() ①黄帝部落②炎帝部落③蚩尤部落④夏部落 A.①②B .②③C .①④D .③④ 2、下列传说中与炎帝无关的是() A.制作耒耜,教民耕种B ?尝百草,寻药物C ?创制历法D ?发明陶器 3、传说中铜器和车船的发明人是() A.炎帝B?黄帝C.蚩尤D.嫘祖 4、有关黄帝、炎帝传说的表述中,不准确的一项是() A.炎帝部落与黄帝部落是不打不相识 B .黄炎联盟后,共同战胜了蚩尤部 C?黄炎联盟在长江流域生活、繁衍,构成了华夏族 D .华夏族就是汉族的前身 5、华夏族是汉族的前身,华夏族的主体是() ①炎帝部族②蚩尤部族③黄帝部族④尧部族 A.①②B .②③C .①③D .①③④

6、2004年4月4日,海内外炎黄子孙数万人聚集在陕西省黄陵县新落成的 祭祀大殿前祭拜,这是为了纪念()A.黄帝B .尧C ..舜D .禹 7、中华开国五千年,神州轩辕自古传。创造指南车,平定蚩尤乱。世界 文明,惟有我先。”孙中山先生的这首诗歌颂的是()A .盘古B . 女娲C .黄帝 D .炎帝 8、禅让”传说中三位部落首领更替的先后顺序正确的一项是( A.舜7尧7禹B .尧7舜7禹C .禹7舜7尧 D .舜7禹7尧 9、舜当上部落首领的方式是() A.通过激烈的部落战争,战胜其他部落 B .凭借家庭特殊地位, 继承部落首领的位置 C?通过“禅让”制,大家选他做首领D .治水建立功业,受到人民爱戴 10、原始社会末期,部落联盟首领主要是通过什么方式确定下来( A.战争B .世袭C .禅让D .谦让 11、下列不是由“禅让”方式选举出来的领袖是( ) A.黄帝B .尧C .舜D .禹 12、禹治水时,采取的新方法是() A.堵塞决口 B .加高堤坝C .顺势疏导D .加宽河道 13、三过家门而不入”这个成语与下面哪个部落联盟首领有关

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特点

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特点 篇一: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第一章夏商时期的司法 夏商的司法制度 关于夏商的司法体制,没有具体划分,其政治体制在以帝国程度上就是其司法体制的原型。夏商的政治体制有内服和外服之分,内服即中央和王室机构体系,外服即地方诸侯机构体系。夏商比较专门的司法机构体系史书上无记载。 夏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大理:中央最高司法管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神判”、“天罚” 3.监狱的设置 “圜土”、“夏台” 商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司寇:中央最高审判机构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1)重案: 三审,即史与正的审理、大司寇的复审、三公参听的再审。 (2)疑案: “疑案,泛与众共之,众疑,赫之,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礼记·表记》 (3)量刑: 可轻可重者,主张从轻; 可宽可严时,主张从宽。 3.监狱的设置 “圜土” “囹圄”:“所以拘罪人” 夏商的司法总结 其司法主要有以下之特点:1.,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离出来,它们基本上是合而为一体。2.商两代属于中国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司法审判大权握足于各级奴隶主宗主手中。 3.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也开始出现。第二章西周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的设置:自上而下依次为:①周王②大司寇③小司寇,地

方效仿中央,地方司法机构主要是指天子京师和诸侯国都之下或基层地方执行司法事务的官职或机构。 2)诉讼审判制度:1肺石达穷民,路鼓制度2证据制度:仅控告而无证据则不受理,至于证据来源,首先允许刑讯逼供,就是要求必须要有口供。并且以当众宰牲发誓为诉讼辅佐证据。3五听制度:辞,色,气,耳,目五听,察言观色等技巧。4审理时限:收禁人犯五六天后才进行审理。尽心断狱,甚之又甚。5季节与司法:春夏不受,秋冬行刑。6三敕与民主司法7八议制度:规定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不能采取一般程序审理,必须采取朝廷特别会议由周王最后定夺。这是后世八议制度的起源。8宣读行书制度:是后世读鞠乞鞠的来源。9审判程序:一般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般要经过二审终审,三宥程序仅仅适用于贵族。10法律宣教制度,周礼的悬法象魏很可能是最早的法律宣传普及教育制度。 3)司法较前代之发展:1体系更加完备,制度更加成熟2统治放于司法权下,权责进一步分明3司法审判程序进一步严格人性化,重视对人的法律教育。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司法制度 (一)司法改革 1.就司法机关而言,剥夺了旧贵族的司法审判权,改由封建职 业官僚掌握。 2.就司法形式和审判程序而言,改罪行擅断为依法断案,变秘密审判为公开审判。

中国古代史常识:古代官吏选拔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史常识:古代官吏选拔制度演变选拔官吏,是我国封建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系到统治机器的正常运转,因此为历代统治者所重视。 我国古代选拔官吏制度大约开始于周朝。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争霸图强,纷纷打破原来官爵世袭的制度,按照“选贤任能”“论功赏爵”原则来选拔官吏。汉代在选拔官吏方面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已经形成明确的选拔官吏制度,即“察举征召”制度。所谓“察举”,是丞相、列侯、刺史等推举的人才经过朝廷考核后,任以官职。所谓“征召”,就是朝廷征召那些有一定能力而又不肯出仕的人才,由皇帝召见,确有才能,即授予官职。魏晋南北朝时期主要推行“九品中正制”的选官制度。其办法是:州、郡、县的中正官负责考察本籍士人,评定出品级,供吏部选官参考。所谓“九品”,是根据德才和门第,将士人分成九个等级,从一品至九品。由于中正官全由士族控制,则形成评定士人品级重门第、不重视真才实学的情况,九品中正制成了士族地主垄断选举的工具。 隋唐时期,科举考试的出现为庶族地主进入仕途提供了条件。但此时,科举考试及格,只是取得了做官的资格,要被授予官职,还要经过一定的考试和选拔。唐代选拔官吏是通过铨选制度来实现的。所谓“铨选”,就是通过朝廷主管部门的选拔,授予科举出身、勋官出身、胥吏出身等人担任官职。唐代铨选种类很多,有“吏部选”、“兵部选”、“小选”、“南选”等,其中最主要的是“吏部选”。参加“吏部选”的应选人要接受“四才”和“三实”两方面的考察。所谓“四才”,即“身、言、书、判”。身,“取其体貌丰伟”;言,“取其宏词辩证”;书,“取其楷法遒美”;判,“取其文理优长”。所谓“三实”,即“德行、才用、劳效”。“德行”指道德和品行;“才用”指工作才能;“劳效”指在任职期间的考课等级。唐代以后,选拔官吏主要是通过科举考试来实现的,也就是科举考试一旦通过,便可按名次授予官职。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 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行政制度 一、朝代概述 魏晋南北朝,全称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政权更迭最频繁的时期,也是北方少数民族和汉族依次向南大迁徙、大同化、大融合时期。在此期间,北方的割据势力之间,民族之间,发生过频繁激烈的战争。江南相对稳定,得到较好的开发,社会经济的发展较快。二、地方行政体系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行政体制为州、郡、县三级制。县以下,三国两晋南北朝沿袭汉制为乡、里、亭;北朝自北魏孝文帝改制后,实行党、里、领三长制。在少数民族地区,往往置都护等军事机构进行治理;而各国对不巩固的统治地区,则设置镇、戍,派军将以行军事管制。·各朝代州郡县数目一览表朝代西汉周州数郡数县数 13 13 13 2 5 19 22 23 23 42 103 97 211 238 395 350 109 519 160 508 1109 1179 1474 1025 秦汉三国东汉

两晋 南北朝 东晋 宋齐梁陈北魏 后齐 北 魏蜀吴西晋 40 103 105 65 22 43 156 1314 1180 438 352 365 1024 一说48 道32国341 道及国在县内 一说20州疆域不 备注 定 三、侨州郡县 定义:东晋南北朝时期因战争频繁,人民流徙,为安置流民而在流民聚居地所设的州郡县的地方行政区划。于它是寄治在别的州郡境内﹐仍沿用其旧壤州、郡、县之名,故称侨置。其后经过土断﹐许多寄治州郡获得实土。但因本是外地迁来﹐故继续称为侨州﹑侨郡﹑侨县。

土断:东晋、南朝整理户籍及调整地方行政区划的政策。其主要精神是划定州、郡、县领域,居民按实际居住地编定户籍,故称土断。 侨州郡县设置的作用及其弊病:这样一方面照顾了各大家族的利益,为他们做官增加了位置,也使其控制大量依附人口成为合法;另一方面,也起到了稳定统治秩序的作用。但侨州郡县与原州郡县并置一处,也造成了地方行政管理的混乱。四、双头州郡 双头州郡指东晋南北朝时期,在所设立的州郡当中,出现的一种特殊情况,即两州为同一刺史,并且两州同治一地,或两郡为同一太守,并且两郡合治一地。在当时,双头州的设立较少,双头郡的建置则较多。 双头州郡大多设立于东晋南朝的北部边地,北朝沿袭的是南朝的旧制。从地理分布上来看,从今天的四川中部、陕西南部,一直到淮水南北及山东西部,都可以找到双头州郡的踪迹。据学者们的研究统计,在东晋南朝一共出现过双头州9个,双头郡70多个。它们中的大多数变化十分频繁,如有的双头州郡的治所时 常发生迁徙,而有的两州或两郡又会发生分开或者合并的现象。等到隋朝统一全国,将侨州郡县全部撤除,双头州郡也就随之不再存在了。双头州郡的分类 1、实土郡——实土郡

2012—2013学年度上学期期中考试七年级历史试题

2012-2013学年度上学期期中考试 七年级历史试卷 一、慧眼识真(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把它找出来吧!每题2分,共30分) 1.据考古发现,我国境内已知的最早人类是() A.北京人B.山顶洞人C.元谋人D.古猿 2、依据你所学的知识判断,我国哪个地方的先民可以最先品尝到香喷喷的大米饭:() A、半坡人 B、北京人 C、河姆渡人 D、蓝田人 3、下列著名战役发生在战国的是:() ①牧野之战②城濮之战③桂陵之战④马陵之战 A、③④ B、②③ C、①② D、①③ 4、据《汉书》记载,“商君为法于秦,战斩一首赐爵一级”。这反映了商鞅变法的哪一主要内容?() A、承认土地私有 B、奖励农耕 C、奖励军功 D、建立县制 5.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王朝是() A.夏朝 B.商朝 C.西周 D.秦朝 6、关于山顶洞人的描述,符合史实的是() ①长相与现代人基本无区别②住山洞,穿兽皮缝制的衣服③食物来源有采集、狩猎和捕鱼 ④几十个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住在一起形成氏族,人与人之间没有贫富贵贱之分 A.①②③B.①②③④C.②③④D.①②④ 7、下列事件发生在商朝的是() A.涿鹿之战 B.实行分封制 C.盘庚迁都 D.实行禅让制 8、许飞在网上查询自己姓氏的来历:“许姓,是周武王封神农氏后代文叔于许建立许国,后人便以国名许为姓氏。”许姓的来历与我国古代哪一制度有关?() A、世袭制 B、分封制 C、中央集权制度 D、郡县制 9、著名学者余秋雨的生花妙笔,曾经给人们留下了一段优美的文字:“就在秦始皇下令修长城的数十年前,四川平原上已经完成了一个了不起的工程,它的规模从表面上看远不如长城宏大,却注定要稳稳当当地造福千年。长城的社会功用早已废驰,而它至今还在为无数田地输送汨汨清流。”请从判断,余秋雨笔下的“它”是指 A.都江堰 B.郑国渠 C.大运河 D.灵渠 10、春秋战国时期的土地利用率和农作物产量显著提高,主要是因为( ) A.农业重视使用肥料 B.青铜器在农业中的广泛使用 C.水利工程的兴修 D.铁农具和牛耕的推广 11. 下列关于我国历法方面知识的表述,正确的一项是( ) A.今天的农历,又叫“殷历”,是比较完备的历法 B.战国时期,将一年分为12个月,有大小月之分和闰月之说 C.相传在八千年前的夏朝,我国就已有了完备的历法 D.战国时期,人们测定出一年24个节气,这是历法上的重大成就 12. 封建文化的正统思想是被封建统治者利用和改造的( ) A.老子的学说 B.孔子的学说 C.墨子的学说 D.孙子的学说 13. 与商周同期,我国西南地区成都平原盛行一种独特的“三星堆”文化,它属于( ) A.旧石器文化 B.青铜文化 C.新石器文化 D.铁器文化

古代地方行政制度

古代地方行政制度(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 规律:1中央集权变化的规律权是推动地方行政层级变化的主因。 原因:中央集皇权是至高无上的,拥有行政、司法、财政、军事等无所不包的最高权力,皇权的这种特点决定了中央集权变化的规律。从单个朝代来说开国皇帝对中央集权的控制能力较强,皇位世袭制决定了继承人的素质会逐渐降低,再加上外戚与宦官专政,集权统治会逐渐削弱,最终走向灭亡;从历代发展趋势来讲经历了秦汉“三公九卿”制、隋唐“三省六部”制、宋朝“两府三司”制、元朝“一省六部”制和明清“内阁六部”制等不同的形式和发展 阶段,中央集权的行政制度日渐成熟和完备.地方行政制度是中央行政制度的补充,地方行政层级调整必然受中央集权变化规律的影响.在各个朝代开始阶段,为了提高政权运转效率通常会减少地方行政层级.但为了解决管理幅度过大和军事问题会设立监察区和军管区,这些非行政区最终会演变为州、道、路、省等地方高层政区,使地方行政层级变多,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之间表现为此消彼长的关系.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发展史,正是中央集权加强到削弱、再加强再削弱的交替更迭,地方行政层级变化也表现为波浪式,最终随着封建集权制度的不断完善而趋于稳定 2 (二)沿袭变革是历代地方行政层级变迁的主线 原因:沿袭主要源于历代王朝都面临着大体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一是面临的经济基础变化不大.封建政权崇尚重农抑商政策,确保税赋征派和地租征收,在维护政治稳定和巩固封建统治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阻碍了工商业发展.二是共同倾向于“内重外轻”政策.历朝王朝成立之初,为了避免地方分权偏重,中央集权被削弱从而引发割据分裂局面,多采用“内重外轻”政策,在发展经济和保持稳定两者之间多选择后者,即使地方丧失抵御能力也在所不惜,这在宋、明两朝最为明显. 2在继承的基础上不断革新,是中央集权能力不断加强的客观需要,也是地方行政制度不断完善的内在要求. 秦朝在郡政区实行行政、军事、监察三权分立汉朝设置13部刺史,唐朝设道对地方派遣监察官员,宋朝设置互不统属的路,元朝实行“行省”制度隋朝罢除郡的建置,宋朝消除方镇割据,明朝废路为府,中央加强集权的变革.地方行政制度而言,行政层级少,则

判例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研究

目录 目录 (1) 判例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研究 (2) 摘要 (2) Abstract (3) 引言 (4) 一、判例制度概述 (4) (一)判例及判例制度的含义 (4) (二)判例制度的历史发展 (5) 二、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 (5) (一)成文法的缺陷是建立判例制度的根本原因 (5) (二)司法解释并不足以弥补成文法的缺陷 (6) (三)判例制度的建立能够极大提高法官的素质 (6) (四)判例制度可以节约司法成本并提高效率 (7) (五)判例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7) (六)判例制度的引入有助于法律的普及 (7) 三、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可行性 (8) (一)从世界范围看两大法系正在走向融合 (8) (二)从我国历史上看存在判例制度的传统 (8) (三)判例制度与我国立法体制并不矛盾 (9) 四、我国判例制度的构建 (9) (一)构建我国判例制度的基本原则 (9) 1、判例只是制定法的一个补充制度 (9) 2、只有经过确认程序确认后的裁判才能成为判例 (9) 3、我国判例法的两级体系 (9) 4、效力原则 (9) (二)判例的效力 (10) (三)判例的发布 (10) (四)判例的制作 (10) (五)判例的运用 (11) (六)判例的废止 (11) 注释 (12) 参考文献 (13)

判例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研究 摘要 瞬息万变的大千社会使当今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实纷繁复杂,而这无疑与法律的稳定性和系统性形成了矛盾。法律总是要滞后于社会现实的发展,当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情况下,如何去解决社会现实中存在的林林总总的矛盾,如何去调节法律关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从而保护弱者的利益这一命题就显得格外重要了。判例制度无疑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好方法,所以对于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探索是必要的。本文从判例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如何建立等几个方面来研究。首先判例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一是成文法的缺陷是建立判例制度的根本原因;二是司法解释并不足以弥补成文法的缺陷;三是判例制度的建立能够极大提高法官的素质;四是判例制度可以节约司法成本并提高效率;五是判例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六是判例制度的引入有助于法律的普及。其次判例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行性:第一,从世界范围来看,两大法系正在走向融合;第二,我国历史上存在判例制度的传统;第三,判例制度与我国的立法体例并不矛盾。最后,如何建立我国的判例制度:其基本原则是判例只是制定法的一个补充制度,只有经过确认程序确认后的裁判才能成为判例,我国判例法应采取两级体系并且遵循效力原则;判例的效力等级低于制定法,不得与宪法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违背,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尽量依据已有的制定法律规范作出裁判,只有在缺少制定法依据的情况下,才可以遵循先例或创制判例进行裁判;判例的发布应由法律授权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立法应当规定判例的运用方法,必须将待处理案件的要点与判例中的要点进行对比,找出其中具有本质联系的法律规则,最后依据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观念作出裁判;应当有相关的立法规定对判例进行更新,将失效的判例对社会公开。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应尽早建立自己的判例制度,服务于实践,更好地帮助我国的法制建设。 【关键词】判例判例制度建立必要性可行性

专题一 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

专题一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 第一部分 【专题学习目标】 1.通过对本专题的学习,了解人类历史上重要政治制度、政治事件及其代表人物等基本史实,能够较为熟练地掌握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的基本知识,对古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的脉络有一个大致的把握。正确认识历史上的阶级、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认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 2.在掌握基础知识的同时,能够运用所学的知识进行相关的思考,能够运用比较的方法加深对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政治制度特征的理解,运用抽象、概括的方法把握各项政治制度的本质及内涵,如有可能可适当进行一些中西方政治制度方面的对比,以达到对政治制度在更高层次上加以把握。学习搜集历史上有关政治活动方面的资料,并能进行初步的归纳与分析。 3.通过对本专题的学习,应认识到政治制度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结构和内容之一,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认识到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起源的学说,关于阶级分析的理论、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迄今为止仍是最科学的,对社会、对历史解释力最强的学说。 【专题学习方法指导】 (一)整体感知

(二)聚焦本专题重难点 本专题重点:1.说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共有的基本特征,2.说明历代政治制度变化的大致轨迹。 本专题难点:由于本专题教学内容的年代跨度大,而教材的容量有限,许多相当有意义的历史资料不可能展开介绍,学习过程中,应当注意充分利用以往所学的知识,充分利用课外获得的各种相关信息,充实和深化对教材内容的理解。(三)学法引导 本专题中可学习用比较、归纳、概括等基本的学习方法,注意对能力的培养及对发散思维的训练。例如中西专制制度所发生的作用的比较就属于这一类型。使同学们在学习历史知识的过程中逐渐培养运用历史主义的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四)例题解析 为什么说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构成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特点?

中国古代史专题一:中国古代文明的形成和初步发展---先秦、秦汉

中国古代史专题 专题一中国古代文明的形成与初步发展——先秦、秦汉 高三历史组2012-03-04 【专题概述】 先秦(公元前221以前)是中国古代文明的形成时期,秦汉(前221年——公元220年)是中国古代文明初步发展的时期,这个时期对整个整个古代文明起到了奠基的作用。 政治上:从分封制、宗法制逐渐发展到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一方面,中央对地方的控制逐渐加强,另一方面,官僚体制逐渐代替了贵族体制,专制皇权逐渐形成,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奠定了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基础。 经济上:农耕经济是中国古代紧急的典型特点。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春秋战国时期形成了以家庭为单位的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成为中国古代经济的典型形式;精耕细作是中国古代农业经济的主要特征之一。中国古代的传统经济政策——重农抑商政策形成。在此基础上,手工业特别是官营手工业商业在先秦、秦汉得到很大发展。 文化上:在学术领域,经历了从百家争鸣到独尊儒术的演变,奠定了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基础;文学上,《诗经》和楚辞分别成为我国古代现实主义和浪漫主义的源头;科学上,形成了东方特色的实用科学。 【考纲解读】 1、考查重点:中国早期两大政治制度宗法制与分封制的内容、特点及影响;小农经济是历年高考考查的 重点;手工业的考查主要集中在手工业的形态及冶金方面;诸子百家的代表及主张。 2、考查方式:从题型看,选择题占绝大部分,非选择题只在极个别省份出现。从考查方式看,注重用新 材料、设置新情境、图文并茂,考查学生灵活地把握知识的能力。 【复习建议】 1、注意古今联系,尤其是对宗法制和分封制,要从其内涵及对现实生活影响的角度进行把握。 2、小农经济是我国古代基本的经营方式,对中国社会产生了重大而全面的影响,重点理解小农经济的本 质特征及其影响,同时要掌握小农经济的具体表现。 3、思想方面,注意区分各家各派的主张,尤其关注儒家思想在当今的意义。 【主干知识整合】 一、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形成和变革 1、商周时期的政治制度 项目 分封制宗法制名称 目的 内容 作用 关系 2、秦朝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 (1)内容:a、中央 。

简论中国古代判例法研究

简论中国古代判例法研究 论文摘要判例法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渊源,它与成文法并行适用,以弥补成文法固有的缺陷,在其适用的前期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的重要法律工具;但后期会出现判例臃肿杂乱、繁复难用等弊端。民国以后,判例法则完全被排斥在有效的法律体系之外,形成了成文法一统天下的局面。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诸多新现象、新问题层出不穷,而成文法囿于自身滞后性、抽象性等缺陷的限制,不可能对诸多新的社会问题加以及时的应对;同时成文法的抽象性致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进而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通过对中国古代判例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运行机制的具体分析,为当今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判例法制度的重构提出具体建议。 论文关键词判例法成文法制度重构 判例法不仅仅是英美法系的专有名词,在已经消失的中华法系中也能找到判例法的身影,只是没有判例法这一称谓而已。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中,判例法一直是作为法律依据被适用的,然而,伴随着清末修律,特别是国民政府“六法全书”的颁布施行,中国古代判例法终于走到了尽头。在当今社会成文法大行于世之时,成文法所固有的僵硬性、滞后性、模糊性等缺陷也不可避免地出现,弥补以上缺陷判例法就是不二的选择。 一、中国古代判例法概述 中国古代判例法是中国古代法律重要的表现形式,也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称谓,而当代学者对其类型和作用也有不同的划分。 (一)古代判例法的称谓 中国古代与判例最为接近的用语在不同时期略有不同,具体是秦朝时有廷行事、汉朝时有决事比、晋朝有故事、唐朝有法例、元朝有断例、清朝有成案都与判例有相同之处。然而不论是秦朝的廷行事、汉朝的决事比、晋朝的故事,还是唐朝的法例、宋元的断例、清朝的成案乃至清朝的通行,都不能一概地认为是判例法。廷行事、决事比、故事、法例、断例、成案与通行在内容上都有两部分:一是把判决或行政事例内容上升为相关的成文法仍称为“例”的一类规范体系,二是可称为判例的部分。虽然在对其进行严格区分是可能的,但从司法适用上看却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所以为了适应当代学术交流,以判例法概而论之是可以的。 (二)古代判例法的类型 中国古代不管是什么模式下的判例,若从判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作用看,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创制型判例,本质上是全新立法;补充型判例,作为对已有法律条文的补充;解释型判例,作为对法律条文和概念等地解释和具体化。当然这三种类型的判例在不同判例模式中分布是不同的:成文法典下的判例以解释型判例最多,补充型次之,创制型最少;无成文法典下的判例以创制型判例最多,解释型次之,补充型最少。前者以清朝为代表,后者以元朝为典型。清朝的大部分判例是对相关法律中的概念、条文含义进行解释与确定,如道光七年山西

2020级 高一期末中国古代史试题

中国古代史 1.(2015年广东1)《礼记》记述了贵族朝会的列位礼节:天子南向而立;三公,中阶之前;诸侯,阼阶(东台阶)之东;诸伯,西阶之西;诸子,门东……九夷,东门外;八蛮,南门外。与此相关的政治制度是( ) A.分封制B.三公九卿制C.郡县制D.郡国并行制 2.“西周的封建社会,从纵剖面看,是一个宝塔式结构,王室之下,有几级的封建。从横切面看,统治阶级中也存在着以血缘为基础的宗族组织。”上述材料最能说明西周社会在政治上( ) A.以血缘为纽带分配政治权力 B.具有家国同构的特点 C.宗族是管理国家的基层组织 D.宗法关系定封建等级 3.中国传统家族有“长兄如父”“小儿不及长孙”的说法。这些说法体现的是() A.家族和睦 B.等级秩序 C.贵族世袭 D.宗法观念 4.在中国古代,朝廷根据帝王、大臣等人的生平事迹为其拟定谥号,从战国时期起,“辨行迹、明善恶、寓褒贬”逐渐成为拟定谥号的规范。这一规范主要是为了( ) A.尊崇和颂扬先人B.缓和君臣关系 C.惩恶劝善维护统治D.巩固儒学地位 5.(2014年广东)中国古代有这样一类官员,他们充当皇帝私人顾问,其权力来自与皇帝的私人关系。属于这类官员的有() A.秦朝御史大夫B.汉朝丞相 C.唐朝六部尚书D.明朝内阁大学士 6.读下表,据此不能得出的认识是( ) A.县是中国历史上最稳定的一级政区 B.州的地位呈现出由高到低的演进趋势 C.政区层级的调整促进了地方自主性 D.二级制和三级制是古代政区层级的主体 7.《史记》《汉书》均为私家撰著。魏晋以后,朝廷任用史官负责修撰本朝或前朝历史,甚至由宰相主持,皇帝亲自参与,这反映出官修史书( ) A.记载的真实性 B.评价历史的公正性 C.修撰的政治性 D.解释历史的客观性 8.北宋名臣包拯清正廉洁、刚正不阿,民间尊称他为“包相爷”。他曾担任过转运使、兵部员外郎、开封府知府和枢密副使等职务,其中“位同宰相”的是( ) A.转运使 B.兵部员外郎 C.知府 D.枢密副使 9.右图文字节选自一则清代档案史料。 其撰拟者应是( ) A.中书省 B.内阁 C.军机处 D.礼部 10.合理的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力量。下列制度促进了社会公平的是() A.世袭制 B.分封制 C.科举制 D.行省制

中国古代文学史--秦汉讲义

秦汉文学教案 -------------------------------------------------------------------------------- 【字号:大中小】【背景色】 《中国古代文学》(一)教案(讲义) 课程性质:汉语言文学专业基础专业课。 教学目标:掌握秦汉时期文学发展的规律,学习有代表性的作品。 教学方法:以讲授,作品阅读为主。 教学进程: 按总纲要求执行。 教学资源: 1.教材:袁行霈主编《中国文学史》(第一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 2.作品选:郁贤皓主编《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第二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 3.多媒体资源:自制PPT文件。 第二编秦汉文学 绪论 一、教学目的: 掌握秦汉时期的社会、思想状况;把握此时期文学的脉络;掌握此时期文学的总体特征。 1.知识目标:认识秦汉时期社会文化情况,掌握秦汉时期文学发展情况。 2.能力目标:分析文学与社会、思想等因素互动的过程。 3.人文目标:秦汉时期文学与文化现象的得失。 二、教学方法: 多媒体展示,讲授。计划课时:3课时。 三、教学重点: 掌握此时期文学的总体特征。 四、教学内容: 第一节汉代作家群体的生成 提要:解读文学典籍的时尚献纳辞赋的风气乐府、东观、鸿都门学的设立游学游宦的兴盛[P131] 汉代对文学典籍的重视 武帝时独尊儒术与汉代经学(经学详第三节),汉人治经与整理典籍有很大功劳。 汉之君臣多好辞赋,“汉人实是楚之精神”(详第二节)。 养士的遗风与推崇文艺享受。如汉初诸侯楚元王刘交、淮南王刘安、河间献王刘德等处都形成了学术中心。门下聚士数千。 乐府、东观、鸿都门学的设立,礼乐治国的传统;上有所好和下必甚焉。 士子游学游宦之风,经过两汉积累,汉代士人进身之路多通过州郡举荐,厮身宫阙之下的愿望是很强烈的。中央政府太学聚集中大批士子,是官僚的后备梯队。东汉中后期,外戚宦官交替执政,士人断了正常的入仕之路,先有清议之论,又遭党锢之祸,清议转成清谈。士子之出路也只能是到各州郡“打秋风”、做幕僚,依附地方官僚或地方势力。 第二节汉代文学的基本态势 提要:苞括宇宙、总揽天人、贯通古今的艺术追求立功扬名的价值取向和圣主贤臣理想对机遇和命运的感慨批判与赞颂的更迭文人的独立和依附从浪漫到现实民间创作和文人创作的相互促进[P134] 汉代文学主要样式——汉代主要文学样式有汉赋、散文、诗歌三大类。 汉代文人的大致情况——西汉初文人多有战国纵横家脾气;西汉中期至东汉中期,文人大多

人教版中国古代史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

中国古代史复习指南中国古代史纵览二 五、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 【知识建构】 1.分封制 (1)形成 周朝建立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天子把王族、功臣和先代的贵族分封到各地做诸侯,建立诸侯国,主要有,并规定了诸侯享有的权利,包括,和对周天子应尽的义务,包括 。 (2)特点 分封的目的是;分封的对象主要有王族、功臣和;被分封的诸侯在封国内享有世袭统治权,但也要承担周天子所规定的义务;被分封的诸侯按照爵位的高低具有严格的等级和不同的特权。 (3)作用 分封后的诸侯国,起到了拱卫周王室的作用;分封制使周朝的势力扩大到沿边地区,从而发展了疆域。 由于分封制维持了地方诸侯国相对独立的地位,因而当周王室势力衰微时,他们便借机发展自己的势力,从而导致诸侯割据称雄的局面。 (4)演变 春秋时期,随着周天子势力的衰微和诸侯争霸局面的出现,分封制名存实亡。战国时期,分封制逐步被县制取代。 秦统一六国后,在全国推行制度。 以后各朝,封皇族为王的形式虽还继续存在,且有时也能造成对中央的重大威胁,如、等朝代初期曾引发祸乱,但作为地方行政机构的职能基本消失。 2.郡县制 (1)形成 县制是在分封制瓦解的基础上,适应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需要,于春秋后期开始出现。战国时期,县制在各诸侯国普遍推行。 秦统一六国后,在全国推行郡县制度,体制更为完善。 (2)特点 郡县制是在分封制逐步瓦解的过程中形成的;推行的目的是,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地主阶级的集权统治。 郡守和县令都由直接任免,他们负责管理人民,收取赋税,征发兵役和徭役等。 (3)作用 郡县制的实行标志着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发生了划时代的变革,对后世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秦以后至元以前各朝,在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上一直沿用郡县制,只是在形式上有所变化。 郡县制度下的郡守和县令都由皇帝直接任免,从而使君主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治安定和经济发展。 郡县制从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使君主加强了对全国的统治,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的统一。 3.行省制度 (1)形成 为了加强对全国的统治,元政府在中央设中书省,在地方设“行中书省”,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或“省”。 (2)特点 行省制度是元朝为适应管理空前辽阔的疆域的需要,在秦朝开创、后世沿用的郡县制的基础上创建的。各行省都是中央政府机关——中书省的下辖机构,它直接对负责;行省制度作为一种军、政、司合一的地方行政制度,其长官在中书省的直接领导下有相对独立的行政、军政和司法权。 (3) 作用 行省制度的建立,适应了元政府管理空前辽阔疆域的需要,从而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

关于我国建立判例法制度的探讨

第29卷第6期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07年11月 Vol. 29 No.6 Journal of Tangshan Teachers College Nov. 2007 ────────── 收稿日期:2007-09-11 作者简介:崔嘉欣(1981-),男,河北邯郸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06级硕士研究生。 - 106 - 关于我国建立判例法制度的探讨 崔嘉欣 (河北大学 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摘 要:针对我国尚未制定判例法的现状,论述了建立判例法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指出为适应司法改革的客观要求,我国应建立判例法制度,形成以成文法为主体,判例法为补充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关键词:判例法;成文法;必要性;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DF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15(2007)06-0106-03 判例是指“能够作为先例据以后来案件的法院判决或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作为依据而遵循的先前判决”。判例,经国家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即成为判例法。判例法作为一种法律体系,起源于英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其基本原理是遵循先例,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如果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做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法院的审级越高,其判例适用的范围就越广,所有法院必须考虑本院以前的判例,最高审级法院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都具有约束力。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判例不是一种正式法律渊源。我国是否要建立判例法制度?法学界曾于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展开过激烈的讨论。有的学者认为,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渊源的独有表现,而我国没有判例法历史传统,法官缺乏判例法方法及经验,同时,判例法本身也存在一些固有的缺点,如容易造成错误的判决被保留下来并重复运用;判例数量巨大,内容繁杂,编纂和原因有很大困难等,因而认为在我国不宜建立判例法制度。一些学者虽然认为我国应建立判例法制度,但目前时机尚未成熟。然而,在我国建立这一制度是必要的,而且目前建立和实施该制度的条件也已基本具备,所以应尽快在我国建立判例法制度。 一、我国建立判例法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判例法制度,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加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克服我国现有审判制度的缺陷,完善我国法律体系,构建以成文法为主体,以判例法为补充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客观要求。 (一)建立判例法制度是适应世界两大法系融合趋势的 要求 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发展,各国交往和联系更为紧密,各国改变了过去不同法系分立分治的状况,逐渐走上了取长补短、相互吸收、日益接近和融合的趋势。原先实行判例法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加强了成文法的立法工作,而且在不少法律领域,成文法甚至成了主要渊源,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以前排斥判例法的大陆法系国家,也正在尝试创制判例,如法国和德国,下级法院都遵从上级法院的判例,判例也成为了重要的法源。纵观世界各国和各地区近百年的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无不都是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政治形势的变化,对于别国法律制度中的优点加以吸收、借鉴,以期更有利于本国纠纷的解决、诉讼成本的降低、效率的提高等。面对世界法系的融合趋势,要主动面对如何与国际接轨,香港、澳门的回归使我们面对一个国家两种法律制度情况,加入WTO 的我国一直在与许多英美法系国家打交道,而且WTO 中许多法规具有判例法性质,所有这些都要求我国要抓住有利机遇,建立我国的判例法制度。 (二) 我国实施判例法制度有助于体现司法公正与统一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为调节社会生活制定出来的,而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错综复杂的。立法者通过对社会生活的表象的理解而立法,而社会生活的表象与社会生活的规律性常常是有距离的。再优秀的法律既不可能包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种细节,也不可能自动适应变化了的社会情况。具体案件总是复杂多样的,并且立法需要积累经验,制定新的法律要有一个过程。从立法案的提出到法律草案的审议、通过,到最后公布法律需要较长时间。在新的法律没有制定出来之前,或者原有的法律中有的条文已过时来不及修改时就必然会出现“法律漏洞”。当然面对这些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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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论文议题260道中国刑法史题目 1、论古代的死刑 2、论流刑 3、论充军刑 4、论肉刑的废除 5、论族刑 6、论赎刑 7、论古代“减死贷命”之刑的设计 8、论清代的监禁刑 9、论无期徒刑在近代的确立 10、论管制刑 11、论古代妇女犯罪 12、论古代妇女的法律的地位 13、论古代疯人犯罪 14、古今疯人犯罪之比较 15、论古代老人犯罪 16、论古代法律对老人的优待 17、论老人法律地位在近代的变化 18、论残疾人犯罪 19、古今残疾人犯罪之比较研究 20、论化外人犯罪

21、论古代犯罪的年龄要件 22、格杀勿论研究 23、论古代因时制宜的刑事政策 24、论古代因地制宜的法律原则 25、论“刑罚世轻世重”原则 26、论古代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27、“刑不上大夫”论 28、论古代的共同犯罪 29、论古代的“屡犯罪” 30、古代屡犯罪与现代累犯之比较研究 31、论古代的俱发罪 32、古代俱发罪与现代数罪并罚之比较 33、论复仇制度 34、论比附原则 35、比附与罪刑法定之比较研究 36、古今杀人罪之比较研究 37、论古代的盗罪 38、论保辜制度 39、“论心定罪”研究 40、“原情定罪”与中世纪欧洲“法定责任”原则之比较 41、论“准五服以制罪” 42、“存留养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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