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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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期末作业考核

《国际经济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8分,共40分)

1、商人习惯法

答:对于何谓商人习惯法,人们往往很难给它下一个确切的定义。沈达明和冯大同教授认为,从历史上看,它是中世纪时期逐渐形成的“商业惯例”。与当时封建王朝的地方性法律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它超越国界,普遍适用于各国商人;(2)它不是由专业法官来掌管而是由商人自己选出的法官来掌管的;(3)它的程序比较简单,而且不拘泥于形式;(4)它强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案件。施米托夫教授将其称为旧商人习惯法,指“事实上支配那些往返于商业交易所在的文明世界的各港口、集市之间的国际商人团体普遍适用的一整套国际习惯法规则。”其特点是:发展不成体系,缺乏计划性,它从习惯性做法发展为惯例,再到法律。自15世纪以后,随着欧洲中央集权国家的兴起,欧洲各国都采取不同的方式把商法纳入国内法的范畴,使它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从而使商法丧失了它原有的跨国性或国际性。即著名的国际贸易法专家施米托夫描述国际贸易法或国际商法发展的前两个阶段,即从国际法到国内法的转变。

2、推定全损

答: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3、倾销[

答: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就构成倾销。

4、排它许可协议

答:许可协议的一种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项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但是许可方自己仍可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权。

5、国际重叠征税BOT

答:主要是一国对位于本国境内的公司,、另一国对居住于该国境内的股东就同一来源所得分别征税。它和国际重复征税的区别是:第一,纳税人不同;第二,税种有可能不同。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国际经济法的法律特征。

答: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主体的多元性(2)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法律规范构成的多样性

2、限制性商业行为的主要表现。

答:(1).限制性商业行为是技术出让方对技术受让方的单向权利限制。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出让方施加于受让方的限制,广义上有三种类型:出让方对受让方限制、受让方对出让方限制、国家依主权管理出让方和受让方。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所指的是出让方对受让方施加的限制。在一般的贸易往来中,交易的双方平等协商,就协商一致的结果达成协议,但是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出让方往往利用自身技术上的优势地位,通过制定限制性条款限制处于劣势的技术受让方。技术出让方以合同这种表面平等的形式,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从削弱竞争,以满足自己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2).限制性商业行为是在技术转让过程中,技术出让方对受让方实施的既不公平又不合理的行为。在技术转让的过程中,技术出让方如果是出于保护自己的专利技术而对受让方在某些方面所做的限制,则属于合理合法的行为,但是技术出让方若是滥用其优势地位,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顾侵犯技术受让方的权益所实施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则是不公平也不合理的行为。(3).限制性商业行为是技术出让方为获取最大利润,凭借其专有技术的合法独占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和贸易自由。在国际技术转让中的专有技术所有人在法定的保护期限与地域范围内享有合法独占权,但是如果技术出让方要求受让方向自己购买并无专利权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为转让技术的条件,并将该条件规定在合同中,要求受让方接受这些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技术出让方的这种限制性商业行为,不仅扩大了自己的合法的独占权的范围,而且构成了对其优势地位的滥用。既限制了竞争,侵犯了技术受让方权利,也给国际技术贸易和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

3、简述海外投资的管理措施。

答:一、境外投资与境外并购。

二、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政策支持体系现状(一)产业和贸易政策(二)政府服务政策(三)金融支持(四)外汇管理(五)税收政策(六)特殊类别专项立法。

三、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

4、国际避税的方式有哪些?

答:(一)、利用个人居住地的变化避税1.避免成为居民2.避免成为高税国居民

(二)、利用公司居住地的变化避税

三、论述题(共20分)

1、试述双边投资协定的主要内容。

答: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是东道国与投资国之间订立的,旨在保护外国投资者权利、促进国际的双边条约。其特征在于专门适用于投资,并确认了国家有关外贸立法的有效性。这类协定涵盖的投资范围广泛,包括各类股权投资和非股权投资,一般不涉及开业权问题,其基本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1、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待遇问题。东道国政府应公平合理地对待外国投资者;在外国企业和本国企业、一国投资者和第三国投资者之间,实行非歧视性的待遇。2、关于征收、国有化的补偿问题。约定在一定年限内,对外资企业不进行征收,如基于国家利益必须征收时,应按法律程序办理,并给予适当的补偿。3、关于投资财产、利润和其他收益自由汇出问题。外国投资者的原本、利润和其他合法收益,

可以兑换成外币,汇回本国,不得实行歧视性的外汇限制。也有些东道国通过协定规定可兑换成外汇的款项范围和外汇汇回的限额。4、关于投资争议解决的问题。一般规定了争议的性质、范围及解决的方式或途径。以上方面为传统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所涉及主要内容。近年来,这类协定的内容也发生了一定变化,主要是扩大了投资适用范围和强调投资准入权的问题。根据WTO1996年以来的年度报告统计,近年来双边投资协定的内容主要集中表现于以下几方面:第一是协定的适用范围,实际上是投资的范围,例如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各种具体形式;第二是投资准入问题,即所开放的投资领域,尤其是投资市场自由化问题;第三是市场准入后的投资待遇标准即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的待遇,包括投资的法律保护问题;第四是投资争议解决的程序,主要指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的争议。反映出这样一种新趋势:双边投资协定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投资者的权利和东道国的义务方面,而非或很少涉及投资国及投资者的义务问题。投资保险协议是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的一种不涉及投资待遇,而主要规定代位求偿权等有关事项双边协定。

王传丽《国际经济法》的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解答 第三章~第四章【圣才出品】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3.1复习笔记 一、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律规范主要体现为国际公约和国际商业惯例。在国际货物买卖公约方面,主要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公约对合同的成立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 1.有关涉外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模式 (1)两大法系的立法模式 ①在大陆法系民商合一的国家,买卖法通常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在债篇中加以规定,如瑞士债务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土耳其民法典、泰国民法典等。 在大陆法系民商分立的国家,除民法典外,还制定有单独的商法典。民法的规定适用于商法,商法则作为民法的特别法,针对商行为作出补充规定。 ②在英美法系,没有专门的民法典,除了以法院判例形成的普通法原则外,通过颁布单行法规的形式制定了货物买卖法。典型的如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美国统一商法典》等。 (2)中国的立法模式 ①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民法通则》对货物买卖做了原则性规定,而《合同法》的规定较为详细。 ②当涉及国际货物买卖时,除了适用《民法通则》的原则外,还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③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于1988年对我国生效后,我国当事人在对外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可以选择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作为适用的法律。对于公约的未尽事项,仍要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1)海牙公约 两个海牙公约的核准生效,是国际货物买卖法向统一化和法典化方向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但这两个公约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和不足: ①公约采纳的基本上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原则,未考虑普通法系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合同法原则。 ②缺乏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 ③有些条文过于繁琐,有些条文含义不清。 因此,参加这两个公约的国家为数不多。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①公约的宗旨和结构 a.公约的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b.公约分为四个部分,共101条。第一、第四部分规定了适用范围和最后条款;第二、第三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与货物买卖。 ②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适用于以下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 a.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b.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的货物买卖。

2015年版(余劲松主编著)国际经济法概论(学习笔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前言 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2、不同的观点: 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 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3、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简言之: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 1、法的对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 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 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 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 ①从国经际经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②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 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 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1、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 2、调整国际经济关第的法律层次: ①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合同法 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 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 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 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 5、意义:将共则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 2、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与其他国际法规范的不同: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历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国内经济法:调整国内经济组织、自然人间进行经济活动(包括涉外经济活动)所产生

国际经济法就业前景

如果亲真的想学国际经济法,推荐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厦门大学,现在这几个学校里面是真的有专业的,有实务经验的国际经济法的老师。亲问国际经济法好找工作吗,我只能说比较难找该专业的工作,一般都是当律师,进公检法,银行,外企法务或公司职员。很多学这个专业的人都转行了,我以前大学的专业就是这个,现在也变了。当然这要看个人啦,也有人坚持学这个,到后来发展的很好的。亲自己考虑考虑吧。法学(国际经济法方向,非师范)专业该方向在法学专业内设置,为法学专业内的培养方向。为适应中国加入WTO 后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本方向培养系统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熟悉涉外经济法律并具有较高外语水平的的高级涉外法律专门人才。本方向学生毕业后以涉外法律事务为主要职业,可在涉外行政和司法部门、涉外经济贸易企业、涉外律师事务所、涉外司法案件等领域工作。本方向除开设普通法学专业课程外,还会加强对外语、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经济学等课程的学习,增加双语课程的覆盖率。本专业学生通过学习法学基本理论和涉外经济法律的专业知识,接受法律思维和涉外法律实务的专业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学思维方式分析和解决涉外事务的实践能力。国际经济法方向的学生毕业后以涉外法律事务为主要职业,可在涉外行政和司法部门、涉外经济贸易企业、涉外律师

事务所、涉外司法案件等领域工作。(一)国家法律部门、监管部门。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二)外交部、商务部、驻外使领馆、外国驻华使馆、涉外机构、政府、行政事业等单位。如乌干达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三)国际贸易公司、进出口公司。(四)国际商务公司、外资企业、三资企业、跨国公司中国分公司、境外中国公司等。(五)国内民营企业、经济金融机构等。(六)法律研究部门、教学单位等。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问: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区别是什么 答:简单说吧,国际法的事情,归外交部管,国际经济法的事情,归经贸部管,表达的清楚么?比如说参加国家加入世贸组织的做生意的事情,在咱们这里就是国际经济法课讲的,由经贸部管的.其它问题都是国际公法的事情,由外交部管,如两个国家的关系,关于两国边境的事情等. 一、分批交货 案情简介 2004年4月1日,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与pg&公司签订了一单货物销售合同,由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向pg&公司出口500套电脑配件,共计100万美元. 货物分两批交付:2004年5月1日,发运第一批货物,2004年12 月1日,发运第二批货物. p&g公司预付款40万美圆,余款在p&g公司提取每批货后的10 日内,各电汇30万美圆给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 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5万美元. 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又与福莱特斯商业广场签订了销售合同,将这2批货物卖给了福莱特斯商业广场. 合同订立后,p&g公司如约支付了预付款,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按时发运了第一批货物. 2004年6月12日,p&g公司收到货物.但是后没有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的9月初才汇付第一批货款.

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p&g公司被其他债权人起诉,财产被查封,并且随时有破产可能.遂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并 且要求p&g公司赔偿未能给福莱特斯商业广场按时供货造成的损失. 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是否有法律依据? 2、如p&g公司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了有效的银行保函,并请求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履约,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继续履行合同么,如 果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仍不履行,该当如何? 3、最终如果第二批交货双方都不履行了,可否因此解除整个合同,为什么? 4、违约金效力应依据何种法律决定? 5、p&g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该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要点: 1、有法律依据.p&g公司构成预期违约. 2、如p&g公司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了有效的银行保函,并请求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履约,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应继续履行,否则应承担 不交货的违约责任. 3、不可以,只能解除第二批交货义务.该合同属于可分割履行合同. 4、依据国内相关准据法确定违约金效力. 5、p&g公司不负该赔偿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 1、p&g公司收到货物后没有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的9月初才汇付第一批货款,并且财产被查封,并且随时有破产可能.p&g公司构成预期违约.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作业(2)

姓名:陆倩芸班级:法学n091 学号:200945629116 第三章作业(2) 一,名词解释 1,汇票:在国际贸易中,是出口放开给进口方的要求其在见票时或见票后的一定时间内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2,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式保险合同,通常仅载有正式保险单正面的条款,而对保险单背面有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与义务的条款不予以登记。 二,判断题 1,备用信用证是指开立备用信用证的银行向受益人担保,如果申请人不履行债务,则由开证行给予补偿。(√) 2,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开证申请人、通知行和信用证受益人。 解析: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和信用证受益人。 3,GATS的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前提下,建立一个有关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定的多边框架。(√) 4,GATS由序言、6个部分的8项条款和29个附件组成。(×) 解析:GATS由序言、6个部分的29项条款和8个附件组成。 三,单选题 1.被保险人把残存被保险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并请求赔付全额保险的条件是货物发生了:(B) A.实际全损B.部分损失 C.共同海损D.推定全损 2.下列选项中,属于共同海损损失的有(B) A.某远洋货轮的船上载有牛羊,但由于饲料被吃光,为补充饲料绕航停靠港口引起的费用增加

B.在船舶由于遭受海上风暴导致燃料不足的紧急情况下,作为燃料烧掉的船用物料和材料而造成的损失 C.某远洋货轮运输途中因遭遇雷击导致失火,经过船员用灭火器全力扑救将火扑灭,后经查发现有一批布料被烧毁,该被烧毁的布料的损失 D.由于发生共同海损事故,使航程延长而发生的船期损失 3,凭跟单汇票或只凭单据支付货款的信用证称为(A)。 A、跟单信用证 B、光票信用证 C、即期信用证 D、远期信用证 64,下列选项中哪种信用证和一般信用证不同,其并非一种支付方式,而是一种银行担保?(A) A、备用信用证 B、保兑信用证 C、不可撤销信用证 D、不可转让信用证 四,多选题 1.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后发现的货物不符合同情形,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卖方应当承担责任?ABD A.货物不符合同情形在风险转移时已经存在 B.货物不符合同是因货物的包装不当所致 C.货物不符合同是因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 D.货物不符合同是因卖方违反了货物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特定质量的保证 2,在信用证交易中,下列哪些情况属于银行免责?(CD) A、提单在银行业务往来传递中丢失 B、在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供全套提单的情况下,对仅提供正本提单的受益人承兑并付款 C、对受益人付款后,开证申请人有证据表明受益人提供的提单表面符合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全) 按字母排序

1、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2、不质疑条款: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3、不可撤消信用证: 4、保险人:是指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义务的人。 5、被保险人:是指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标的由于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到损失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6、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承保的证明,也是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保险权利义务的保险合同。 7、补贴:是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捐助和对收入或价格的支持。 8、版权:也称著作权,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作品《世界版权公约》规定,作品包括:文字、音乐的、戏剧的、电影的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享有的权利。 9、不质疑条款:是指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10.不可抗力: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得到、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 C 1、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2、仓至仓条款:承保人的责任起讫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起,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3、财产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使用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也称经济权利。通常包括:以复制、表演、播放、发行、摄制电影或电视、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常设仲裁机构:是依照国际条约或某一国内法组成的有固定名称、地址、仲裁程序规则以及组织机构的永久性仲裁机构。 D 1、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2、代位求偿权: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权及其它权益,向东道国索赔。 3、电子单证:简称EDI,翻译未电子数据交换,指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协议用电子计算机对约定的信息和数据标准化,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换和处理。 4、多式联运单据: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合同条款提交货物的证据。 5、抵免法:是指居住国允许居民纳税人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用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抵免就其世界范围内的跨国所得向居住国缴纳税款的一部分。 6、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队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7、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8、多边谈判是指:全体工作组成员,就申请方遵守与执行WTO规则的问题,与申请方谈判。 78、知识产权:狭义理解的知识产权只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也称著作权)两部分,而不包括专有技术。广义的知识产权概念是指对

国际经济法

2、关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正确的有:() A、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有国家、经济组织,法人和个人,国际公法的主体没有个人,但包括法人。 B、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有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和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同。 C、国际经济法和国际法一样都具有强制性 D、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而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际经济关系 3、下列关于作为国际经济主体的国家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国家只有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时,才是国际经济法主体 B.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时,国家仅以其授权以国家的名义从事民事和经济活动的组织和机构的财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C.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所进行的活动,包括其对经济的管理和监督 D.国际经济法的内容不仅包括经济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还包括部分行政法律规范4、我某进出口公司于2013年1月15日用电报向外国一公司发盘,要求在20日复到我公司有效。1月18日上午9:00,我公司同时收到外国公司表示接受和撤回接受的电传。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此接受()。 A.可以撤回 B.不可以撤回,必须与我公司签订合同 C.经我公司同意方可撤回 D.视为撤销 5、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收到新加坡某公司B如下来电:“确认售予你方大米1000吨。每吨CIF天津300美元,2010年10月交货……”。A公司复电如下:“确认你才来电和我方购买你方大米1000吨,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请提供适合海运的包装……”后来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上涨,B公司拒绝向A公司交货,而将货物另行出售,双方遂发生争议。 如果B公司收到A公司传真后立即回电,对A公司的条件表示异议,那么A公司的传真则应被视为()。 A.新要约 B.交叉要约 C.承诺 D.要约邀请 6、中国甲公司(卖方)与德国乙公司(买方)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使用了“CIP汉堡”贸易术语。下列哪一种说法符合该贸易术语的要求? A.货物应运至汉堡港 B.货物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C.由甲公司负责办理进口手续 D.甲公司订立多式联运运输合同,乙公司负责办理保险 7、中国甲出口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乙公司出口一批设备,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甲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中国某港口装船,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甲公司取得单据后办理了议付。第二天,甲公司接到乙公司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设备全部烧毁,要求甲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甲公司退还全部货款。正确的有() A.该案货物的风险是在卸货港船舷转移 B.乙公司应向船公司提出索赔 C.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提出索赔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三、案例选择题(共5 道试题,共40 分。) 1. A公司与B公司订立了一份CFR价格条件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出口棉纱200包,每包净重200公斤,价格条件为CFR青岛;A公司应于1999年8月前装船,并在装船后2天内向B公司发出装船通知。 A公司在7月底装船完毕。装船后第4天,船舶正准备启航,船舱内另外装运的易燃物品突然起火,并失去控制。为保护其他船舶和码头的安全,该船被消防当局凿沉。A公司即以传真方式将装船事宜以及凿沉事件通知了B公司。 A公司认为,在CFR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就已转移给买方,对此后的损失作为卖主的A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B公司仍应根据合同支付货款。 由于B公司是在装船后第4天才收到装船通知的,B公司认为A公司未尽及时发出装船通知的义务,为此,B公司遂以A公司违约,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则认为,其已尽通知义务,而且即使按时通知也无法改变船舶失火和凿沉的事实,因此,风险应根据货物按越过船舷转移到买方的惯例由买方承担。 问: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此项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 A. A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2. A公司向B公司订购大米1万吨,买卖合同规定每月装运一批,每次装运1千吨,分10次运完。买方在收到第5批大米时发现有霉变,不适合食用,因此要求卖方撤销以后各批装运的合同。A公司和B公司的所属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问:买方能否主张此权利?() A. 买方A公司无权主张撤销后几批合同 3. 信息技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澳大利亚A&AT公司发电:“确认售与你方计算机500台,每台CIF墨尔本600美元,5月20日交货,发生争议在英国伦敦国际仲裁。” 澳大利亚A&AT公司复电如下:“确认你方来电和我方购买你方计算机500台,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请提供合适的包装。” 后来,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 问: 1). 澳大利亚A&AT公司与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买卖合同?() A. 成立 2). 假设澳大利亚A&AT公司在本国法院起诉,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B. 不受理 4. A国以保护本国环境和维护生命健康(认为含色素过高)为由,决定对境内销售的所有外国生产的易拉罐钦料征收附加税,事实上A国境内销售的易拉罐装钦料主要是B国某跨国公司生产的某一品牌,但A国对境内销售的国产易拉罐装钦料并不征税。 B国认为其根据关贸总协定所应获得的利益受到损害,而A国则认为其采取的措施符合关贸总协定规定,双方因此发生争议。A国及B国皆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问: 1). A国采取的做法是否属于关贸总协定所允许实施的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B. 属于 2). A国的行为是否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原则。 A. 国民待遇原则 B. 最惠国待遇原则 5. 2005年6月,中国A电子公司与美国B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电脑买卖合同。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总结 一、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和规范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籍法人和自然人之间以及它们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各种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或企业、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等在内的与贸易有关的主体和客体。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国民待遇原则 3、国际技术贸易的含义(p219—p220):是指技术提供方将其技术跨越国境转让给技术受让方的技术贸易,详言之,国际技术贸易指不同国家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按照商业条件,将其技术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授予、出售或者购买的一种贸易活动,其包括技术输出和技术引进两个方面。 4、BIT保护伞条款的含义:将特许协议升格为两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从而直接适用BIT的争端解决程序。在一些BIT中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均应该恪守双方就投资所做的承诺。该条款旨在将外国投资者从与东道国签订的特许承诺至于BIT的保护之下,因此,被称为保护伞条款。 5、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中的限制事项条款 是指为了减少在国际商业贷款的风险,贷款人所设定的,不予相对方商议的,可以重复适用的条款。包括以下三种:【1】先决条件【2】

陈述与保证【3】非法行为 6专利进出口(p220):所谓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7、技术进出口许可合同(p220):又称为技术贸易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二简答题 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在经济领域和经济事务方面的体现。体现在五个方面:1、各国对本国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的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2、各国对其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3、各的国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4、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归国有或征收5、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2)公平互利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上的进一步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平等互利原则,强调的是形式上的平等互利。现代意义上的平等互利原则强调的是实质上的平等互利。(3)国际合作发展原则,是发展权与国际合作义务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项富有时代特点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此项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

浅析国际经济法的性质

浅析国际经济法的性质 [摘要] 经济的国际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框架,国际经济法缺乏体系性、确定性和一致性,wto对发展中国家有许多不利之处,必须在本国经济的发展和开放中对此保持清醒的认识。 [关键词]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WTO 一、国际经济法理解的分歧 国际经济法是个新兴的法律部门,这个词的首先使用是二战之后。自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集合名词出现以来,对于它的性质及由此而包括的范围充满了分歧。主要的认识有两种,一是认为它们是原有法律体系之内一种新发展,是国际法在经济领域的发展。也就是经济的国际法。法律依据其调整的对象可以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或者国家与国际组织关系的法律,而国内法是一国立法机关产生的法律,这种观点在国外有,在国内也有。〔1〕毫无疑问,这种观点有其合理性。国际经济法这一名词的出现正是由于二战后国际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的国际法的大量出现。试想,没有国际经济,没有相应的国际法,国际经济法这个专有名词就不会出现,也就是说,这个词正是建立在经济的国际法规范的基础之上的。 二战之后,由于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反省,国际社会在政治上加强合作,成立了联合国,签署了《联合国宪章》及在此体系之下大批的国际条约;在经济上加强交往,从而有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brd(世界银行),和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贸易、货币、发展等领域形成了普遍性的国际法,并有大量的地区性条约和双边国际经济条约,如通商航海条约、各国经济、事务性条约,如促进和保护国际投资条约等,形成了一系列的特殊国际法。正是在这个基础上,经济的国际法形成一个体系,需要有相应的理论视角来进行观察。 第二种认识是认为国际经济法不是原有法律体系所能概括得了的,不是能按原有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截然划分可以概括这种法律现象的,而是突破了传统的法律体系,而形成一个融合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这种理论在国外有美国教授杰塞普的跨国法理论。〔2〕(p8)这种理论指出了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一个基本特点,即私人性。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交易之主体往往是个人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即法人,这都是私人。在西方国家,由于实行市场经济,交易的绝大部分是在私人间进行的,而在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随着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选编 1、欧洲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在卖方欧洲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用吊装机械装运货物的过程中,部分货物包装被吊钩钩破,货物损坏。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经检验发现该损失,随即向卖方欧洲公司提出索赔。欧洲公司拒绝赔偿,并声称该损失应该由装运港的装运部门负责。 问题:(1)卖方的主是否合理?(2)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2、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在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1)卖方是否应对该损失负责,为什么?(2)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该对此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3、1995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1995年6月10。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问题:(1)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2)本案中,哪一方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4、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后1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 问题: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为什么? 5、我国某公司与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合同订立后,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问题:(1)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6、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1998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但货物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问题:(1)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7、某中国公司与一设在中国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公司设在的仓库。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会仲裁。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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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一、概述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一)自然人 ①国际条约及各国法律一般均规定,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应具有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且还应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 ②有些国家对本国自然人从事某些国际经济交往活动进行限制。 ③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属人法确定。 ④对于特殊权利能力,视不同的法律关系,依所在地法或契约准据法确定。 ⑤对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少国家为了保护国内交易安全,对属人法的适用给予一定的限制,而以行为地法作为确定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⑥任何自然人,如果不具有某国国籍,就是该国的外国人。外国人在内国享有何种权利,即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是完全依据内国的

法律及有关的条约来决定的。 ⑦每个主权国家都有权根据本国的情况,通过国内立法或者缔结的条约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或者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不歧视待遇。 (二)法人(legal person) ①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应具有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②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各国都有权规定外国法人在内国享有的权利和进行活动的范围。 ③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其属人法确定。 ④法人的属人法是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 ⑤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通常有如下几种: 1.成立说2.住所地说(管理中心地、营业中心地或开发中心地)3.控制说4.复合标准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民通意见》第184条:

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推荐阅读书目(2010)

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推荐阅读书目 国际经济法的著作“犹如坐在一列正在奔驰的火车上向窗外眺望时试图描述一幅风景——未及细述,它就已流逝变换。 ——J.H.Jackson,Legal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1977,p.XV. 一、国际经济法教材类: 1、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 2、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3、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4、韩立余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王传丽主编:《国际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专题研究类 1、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法律出版社。 2、沈四保、王军:《国际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 3、李双元主编:《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 4、陈安总主编:《国际经济法学系列专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5、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国际商法经典案例系列丛书。

6、易显河主编:《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7、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外国法律文库系列丛书 三、专题著作类 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迈克尔〃D〃贝勒斯作, 张文显译:《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3、 [比]约斯特﹒鲍威林|译者:周忠海//周丽瑛//马静//黄建中编:《国际公法规则之冲突》,法律出版社。 4、[德]E-U彼德斯曼:《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和宪法问题》,高等教育出版社。 5、[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黑龙江大学出版社;[美]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美)戈德史密斯,(美)波斯纳著,龚宇译:《国际法的局限性》,法律出版社。 6、(美)克米特﹒L.霍尔许明月夏登峻:牛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南(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7、[美]乔治〃P.弗莱彻,[美]史蒂夫〃谢泼德著:《美国法律基础解读》,法律出版社。 8、冯玉军主编:《美国法律思想经典》,法律出版社。 9、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10、沈四宝、王军等:

王传丽《国际经济法》的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解答(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圣才出品】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3.1 复习笔记 一、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律规范主要体现为国际公约和国际商业惯例。在国际货物买卖公约方面,主要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公约对合同的成立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 1.有关涉外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模式 (1)两大法系的立法模式 ①在大陆法系民商合一的国家,买卖法通常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在债篇中加以规定,如瑞士债务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土耳其民法典、泰国民法典等。 在大陆法系民商分立的国家,除民法典外,还制定有单独的商法典。民法的规定适用于商法,商法则作为民法的特别法,针对商行为作出补充规定。 ②在英美法系,没有专门的民法典,除了以法院判例形成的普通法原则外,通过颁布单行法规的形式制定了货物买卖法。典型的如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美国统一商法典》等。(2)中国的立法模式 ①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民法通则》对货物买卖做了原则性规定,而《合同法》的规定较为详细。 ②当涉及国际货物买卖时,除了适用《民法通则》的原则外,还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③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于1988年对我国生效后,我国当事人在对外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可以选择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作为适用的法律。对于公约的

未尽事项,仍要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1)海牙公约 两个海牙公约的核准生效,是国际货物买卖法向统一化和法典化方向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但这两个公约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和不足: ①公约采纳的基本上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原则,未考虑普通法系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合同法原则。 ②缺乏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 ③有些条文过于繁琐,有些条文含义不清。 因此,参加这两个公约的国家为数不多。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①公约的宗旨和结构 a.公约的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b.公约分为四个部分,共101条。第一、第四部分规定了适用范围和最后条款;第二、第三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与货物买卖。 ②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适用于以下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 a.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b.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的货物买卖。 ③公约规范的货物范围 公约没有从正面对货物给予定义,而是用排除法列举了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

国际经济法重要概念

重要概念:1、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跨国公司:跨国公司就是指具有全球性经营动机和一体化的经营战略,在多个国家拥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并将它们置于统一的全球性经营计划之下的大型企业。 3、国际货物贸易: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有形动产的买卖活动。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5、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为价格术语,是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 6、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各种类型服务的跨国交易。也即一国的服务提供者向另一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并收取报酬。 7、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此交付货物的单证。 8、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9、信用证:信用证是银行应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10、技术:制造某种产品、实施某项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 11、技术贸易:指技术的所有者或持有者通过某种特定的形式,将其所持有的生产、经营技术以及相关的权利有偿让与技术需求者的过程。 12、国际补偿贸易:指一方(设备出口方)向另一方(设备进口方)提供先进的机器设备或技术,另一方以一定期限内使用该设备或技术而生产的产品或收益偿还设备价款或技术使用费的一种贸易方式。13、国际技术许可协议:指跨越国境的当事人一方准许另一方使用自己所有或持有的技术并收取使用费,另一方获得该项技术的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书面协定。 14、国际特许经营: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契约,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一种独特的特许经营权,即特许人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合同形式授予受许人使用,并给予对方人员培训、经营管理、商品采购等方面的指导与帮助,受许人在特许人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 15、限制性商业条款:指在国际许可证协议中由技术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施加的,为法律所禁止的,对被许可方的商业行为造成不合理限制的合同条款。 15、国际投资:指资本的跨国流动,即一个国家将本国资本(包括货币、机器设备、技术秘密、专利、商标、有价证券等)投入到其它国家和地区。 16、国际BOT:指政府将一个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外国私人投资者,该投资者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通过向用户收取使用费等来回收投资成本、清偿债务并赚取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无偿移交给政府。 17、海外私人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为了鼓励本国资本向海外流动,为了预防和补偿由于资本输入国发生政治风险导致本国投资者遭受损失而开办的一种政府保险。 18、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指在东道国遭受损害的外国投资者应首先尽可能地利用东道国的一切可能采取的司法或行政救济手段,当东道国救济措施没有效果或遭到拒绝时,才能请求母国政府行使外交保护权。 19、卡尔沃条款:是一种契约行为,它是指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在合同中约定的,外国投资者同意放弃寻求其国籍国给予外交保护的权力,并只在东道国寻求补救的条款。 20、国际银团贷款:由一家或多家银行牵头,联合多家分属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银行组成银行集团,各自按一定的比例,共同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中长期贷款。 21、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DR,亦称纸黄金)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亦称“纸黄金(Paper Gold)”。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 22、国际证券:指发行人在其本国境外的金融市场上发行并流通的,以发行地所在国货币或其他可兑换货币为面值的证券。23、见索即付保证:指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开立以贷款人为受益人的担保函,一旦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无须先向债务人追索,可无条件要求保证人承担第一偿付责任。24、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25、居民税收管辖权:指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它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本国存在居民身份关系这一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26、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指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它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的所得来源于本国这一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27、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28、国际重叠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不同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29、国际逃税: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违反税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其跨国纳税义务的行为。30、国际避税: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自税法或税收规定的欠缺或含混之处,采取某种公开的或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减轻或规避法律要求其承担的纳税义务行为。31、跨国联属企业:指分处在两个以上国家境内,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彼此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的企业群,包括在上述方面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的企业。32、转移定价:指跨国联属企业之间从事内部交易时采取的价格。33、常设机构:指一个企业在某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场所。34、资本弱化:指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在国外联属企业中的股份投资而增加贷款融资比例,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国际经济法

一、国际经济法也与国际公法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1、主体不同 国际公法:国家和国际组织,及有限程度上的个人 国际经济法: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心及不同国籍的自然人、法人等 2 、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公法: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等诸方面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调整跨国的经济关系 3、渊源不同 国际公法: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际经济法:除国际条约外,还包括国际惯例、联大规范性决议、各国的涉外经济立法以及判例、学者学说 联系:1、某些一般性的法律原则是共同的 两个法律部门的一些基本原则相同,如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等 2、法律主体的部分重合,都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 3、调整对象的部分重合 国际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主权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只是国家之间关系一的一个部门或一个局部,但从另一方面讲国际经济关系所包括的跨国民间经济往来又不是国际关系所能涵盖的,所以它们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互相交叉的。

4、法律渊源的部分重合 都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二、国际经济法与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一)联系 国际经济法与经济法都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两者的联系十分密切。 1.主体基本相同,都包括了私人和国家; 2.所调整的关系,都包括纵向与横向的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调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和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各国经济法调整本国境内的经济关系,包括涉外经济关系,即本国政府与外国私人之间和本国私人与外国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两者明显出现了重叠。 3.法律渊源都包括以平等互利、等价有偿为原则的民商法性质的规范和以服从国家主权权力为特征的管制法性质的规范。(管制和管理性质的规范)。 (二)两者的主要区别 1. 主体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一般限于本国私人、本国政府以及进入本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外国私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各国私人。 2. 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主要调整本国境内私人之间、本国政府与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虽然包括涉外经济关系,但以国内经济关系为主;而国际经济法则调整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其范围远大于前者,但不包括国内经济关系。 3. 法律渊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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