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净排版-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201912

干净排版-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201912
干净排版-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201912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的商业综合体是指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且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以下简称“大型商业综合体”),其他商业综合体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先进的消防技术手段,确保建筑具备可靠的消防安全条件。

第五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实际使用功能应当与设计功能一致。经过特殊消防设计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将特殊消防设计规定的相关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内容进行巡查、检查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是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单位”)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具体服务内容。

第八条大型商业综合体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督促使用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在其使用、经营和管理范围内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设立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细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岗位职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大型商业综合体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各单位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大型商业综合体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应当明确一个产

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共同委托一个委托管理单位作为统一管理单位,并明确统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等实施统一管理,同时协调、指导各单位共同做好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 制定和批准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2. 统筹安排本单位经营、维修、改建、扩建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 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 建立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和器材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5. 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6. 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7. 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实施演练。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 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3.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全标识;

5. 组织实施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6.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识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

7. 组织本单位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拟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管理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和初起火灾扑救;

9. 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状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10. 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经营、服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 确保自身的经营活动不更改或占用经营场所的平面布置、疏散通道和疏散路线,不妨碍疏散设施及其他消防设施的使用;

2. 主动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

规程;熟悉本工作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参加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3. 清楚了解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和自救;

4. 每日到岗后及下班前应当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电源插座、电气设备的使用状态等,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5. 监督顾客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吸烟、使用大功率电器等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保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1. 按照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2. 发现火灾及时报火警并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协助开展灭火救援;

3. 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建筑消防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大型商业综合体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建筑消防设施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维修、更换,

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因维修等原因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应当严格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公告。维修完成后,应当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七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故障报告、修理和消除等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室内消火栓、机械排烟口、防火卷帘、常闭式防火门等建筑消防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上应当张贴使用方法标识。

第十九条建筑消防给水设施的管道阀门均应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并具有开/关的状态标识;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消防水池、气压水罐或高位消防水箱等消防储水设施的水量或水位应当符合设计要求;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控制开关应当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第二十条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封堵等防火分隔设施应当保持完整有效。防火卷帘、防火门应可正常关闭,且下方及两侧各0.5米范围内不得放置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室内消火栓箱不得上锁,箱内设备应当齐全、完好,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

第二十一条商品、展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穿越每层楼板处采取可靠措施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禁止被占用或堆放杂物。

第四章安全疏散与避难逃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

2. 常用疏散通道、货物运送通道、安全出口处的疏散门采用常开式防火门时,应当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3. 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门上应当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闭门器、顺序器应当完好有效;

4. 商业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等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门口内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台阶;

5. 疏散门、疏散通道及其尽端墙面上不得有镜面反光类材料遮挡、误导人员视线等影响人员安全疏散行动的装饰物,疏散通道上空不得悬挂可能遮挡人员视线的物体及其他可燃物,疏散通道侧墙和顶部不

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凸出装饰物。

第二十四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应当保持完好、有效,各类场所疏散照明照度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2. 营业厅、展览厅等面积较大场所内的疏散指示标志,应当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员在走道上任何位置均能看见、了解所处楼层;

3. 疏散楼梯通至屋面时,应当在每层楼梯间内设有“可通至屋面”的明显标识,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4.建筑内应当采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不得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不得采用可变换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安全疏散和避难逃生管理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楼层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得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不得安装栅栏,人员导流分隔区应当有在火灾时自动开启的门或可易于打开的栏杆;

3. 各楼层疏散楼梯入口处、电影院售票厅、宾馆客房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本层的楼层显示、安全疏散指示图,电影院放映厅和展厅门口应当设置厅平面疏散指示图,疏散指示图上应当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4. 除休息座椅外,有顶棚的步行街上、中庭内、自动扶梯下方严禁

设置店铺、摊位、游乐设施,严禁堆放可燃物;

5. 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时,应当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当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6. 主要出入口、人员易聚集的部位应当安装客流监控设备,除公共娱乐场所、营业厅和展览厅外,各使用场所应当设置允许容纳使用人数的标识;

7. 建筑内各经营主体营业时间不一致时,应当采取确保各场所人员安全疏散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火灾时能从内部直接向外推开,并应当在门上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之一或其他等效的方法:

1.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其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秒;

2. 设置能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的电磁门锁装置,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3. 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第二十七条大型商业综合体营业厅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当合理布置,疏散通道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营业厅内主要疏散通道应当直通安全出口;

2. 柜台和货架不得占用疏散通道的设计疏散宽度或阻挡疏散路线;

3. 疏散通道的地面上应当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

4. 营业厅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得超过37.5米,且行走距离不得超过45米;

5. 营业厅的安全疏散路线不得穿越仓储、办公等功能用房。

第二十八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各防火分区或楼层应当设置疏散引导箱,配备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瓶装水、毛巾、哨子、发光指挥棒、疏散用手电筒等疏散引导用品,明确各防火分区或楼层区域的疏散引导员。

第五章灭火和应急救援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四周不得违章搭建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禁止在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禁止在消防车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树木等障碍物。

第三十条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不得妨碍人员逃生、排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防火构造。建筑外墙上的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不得被遮挡,室内外的相应位置应当有明显标识。

第三十一条室外消火栓不得被埋压、圈占,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两侧沿道路方向各3米范围内不得有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或停放机动车辆。

第三十二条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取水口、消

防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

第六章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第三十三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建立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设置明显的提示标识,落实特殊防范和重点管控措施,纳入防火巡查检查重点对象。第三十四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餐饮场所的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餐饮场所宜集中布置在同一楼层或同一楼层的集中区域;

2.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

3. 餐饮场所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应当采用管道供气。设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或座位数大于75座的餐饮场所不得使用燃气;

4. 不得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开放式食品加工区应当采用电加热设施;

5. 厨房区域应当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6. 厨房内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7. 炉灶、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隔热或散热等防火措施;

8. 厨房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

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厨房的油烟管道应当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9. 餐饮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当关闭燃气设备的供气阀门。

第三十五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其他重点部位的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儿童活动场所,包括儿童培训机构和设有儿童活动功能的餐饮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或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

2. 电影院在电影放映前,应当播放消防宣传片,告知观众防火注意事项、火灾逃生知识和路线;

3. 宾馆的客房内应当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客房内应当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客房内的窗帘和地毯应当采用阻燃制品;

4. 仓储场所不得采用金属夹芯板搭建,内部不得设置员工宿舍,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核对物品种类和性质,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对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堆距的“五距”要求;

5. 展厅内布展时用于搭建和装修展台的材料均应采用不燃和难燃材料,确需使用的少量可燃材料,应当进行阻燃处理;

6. 汽车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增加停车数,汽车坡道上不得停车,汽车出入口设置的电动起降杆,应当具有断电自动开启功能;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设置应当符合《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的相关规定;

7. 配电室内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电柜、配电箱应当有区别于其他配电装置的明显标识,配电室工作人员应当能正确区分消防配电和其他民用配电线路,确保火灾情况下消防配电线路正常供电;

8. 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制冷机房、空调机房、油浸变压器室的防火分隔不得被破坏,其内部设置的防爆型灯具、火灾报警装置、事故排风机、通风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应当保持完好有效;

9. 燃油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内设置的储油间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立方米;燃气锅炉房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并能够联动控制锅炉房燃烧器上的燃气速断阀、供气管道的紧急切断阀和通风换气装置;

10. 柴油发电机房内的柴油发电机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每月至少启动试验一次,确保应急情况下正常使用。

第七章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内严禁生产、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携带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建筑内。

第三十七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部使用的宣传条幅、广告牌等临时性装饰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

第三十八条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醒目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外墙外保温系

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在进行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应当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该建筑的有效措施。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对于使用难燃外墙保温材料且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第三十九条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充电场所应当优先独立设置在室外,与其他建筑、安全出口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室内时,应当满足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要求,并应加强巡查巡防或采取安排专人值守、加装自动断电、视频监控等措施。

第八章消防控制室管理

第四十条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对接收到的火灾报警信号应当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如果确认发生火灾,应当立即检查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是否处于自动控制状态,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应当随时检查消防控制室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做好消防控制室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对不能及时排除的故障应当及时向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以下知识和技能:

1. 建筑基本情况(包括建筑类别、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建筑平面布局和功能分布、建筑内单位数量);

2. 消防设施设置情况(包括设施种类、分布位置、消防水泵房和柴油发电机房等重要功能用房设置位置、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安装位置等);

3. 消防控制室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应急广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消防电话等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

4. 火警、故障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

5.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填写要求。

第四十二条禁止对消防控制室报警控制设备的喇叭、蜂鸣器等声光报警器件进行遮蔽、堵塞、断线、旁路等操作,确保警示器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禁止将消防控制室的消防电话、消防应急广播、消防记录打印机等设备挪作他用。消防图形显示装置中专用于报警显示的计算机,严禁安装其他无关软件。

第四十三条消防控制室应当存放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同时存放一套符合本规则第十五章规定的完整消防档案。

第四十四条消防控制室内应当配备有关消防设备用房、通往屋顶

和地下室等消防设施的通道门锁钥匙,防火卷帘按钮钥匙,消防电源、控制箱(柜)、开关专用钥匙,并分类标志悬挂;置备手提插孔消防电话、安全工作帽、手持扩音器、充电手电筒、对讲机等消防专用工具、器材。

消防控制室内不得存放与消防控制室值班无关的物品,应当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消防控制室与商户之间应当建立双向的信息联络沟通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及时响应。设有多个消防控制室的商业综合体,各消防控制室之间应当建立可靠、快捷的信息传达联络机制。

第九章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以及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

电工应当熟练掌握确保消防电源正常工作的操作和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技能。

第四十八条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2.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在建筑主要出入口和作业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公示;

3. 动火作业现场应当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作业后应当到现场复查,确保无遗留火种;

4. 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当采用不燃材料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分隔;

5. 建筑内严禁吸烟、烧香、使用明火照明,演出、放映场所不得使用明火进行表演或燃放焰火。

第四十九条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和安全标准的要求;

2.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按国家现行标准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

3. 电热汀取暖器、暖风机、对流式电暖气、电热膜取暖器等电气取暖设备的配电回路应当设置与电气取暖设备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4. 电源插座、照明开关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5. 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6. 各种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米;

7. 应当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严禁超负荷运行;

8. 电气线路故障,应当及时停用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9. 每日营业结束时,应当切断营业场所内的非必要电源。

第十章装修施工管理

第五十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内装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监督责任。

第五十一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内部装修施工不得擅自改变防火分隔和消防设施,不得降低建筑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得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得减少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

第五十二条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施工许可,预先向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人办理相关审批施工手续,并落实下列消防安全措施:

1. 建立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 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3. 施工人员应当接受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应急疏散演练预案并开展演练;

4. 在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器材并在醒目位置标明配置情况,施工部位与其他部位之间应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保证施工部位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施工过程中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垃圾,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5.局部施工部位确需暂停或者屏蔽使用局部消防设施的,不得影响整体消防设施的使用,同时采取人员监护或视频监控等防护措施加强防范,消防控制室或安防监控室内应当能够显示视频监控画面。

第十一章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第五十三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部位、内容和频次。

第五十四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的程序和所需经费来源、保障措施。

第五十五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联合检查,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每半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

第五十六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明确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巡查部位和内容,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其中旅馆、商店、餐饮店、公共娱乐场所、儿童活动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应当采用电子巡更设备。

第五十七条防火巡查和检查应当如实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逐级报告,整改后应当进行复查,巡查检查人员、复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探讨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探讨 摘要:火灾的发生,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更会对人身安全产生威胁。而大型 商业综合体作为城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密集的人流量和众多的商品,为火灾 埋下了巨大的隐患。为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保证大型商业综合体正常营业,必 须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将火灾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 关键词: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探讨 1导言 现代城市建设规模持续拓展,城市人口也有持续增长趋势。传统商场已难以 满足人们多样化需求,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建设迎合了现代群体的个性化需求,最 大限度消除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隐患,是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的重要职责,也 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 2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内容及特点 2.1占地面积大 大型商业综合体一般会建设在城市主干道旁,交通非常便利。而且占地面积 较大,利于人们寻找,也是城市中的地标建筑。 2.2行业多种多样 行业多种多样是大型商业综合体最大的特点,不仅有各种产品的零售,还融 合了娱乐项目和餐饮行业,丰富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常见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有万 达广场、裕景中心和华润万象城,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2.3内部复杂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部复杂的特点,主要分为结构、经营者和职工三个方面。 为了提升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吸引力,往往会将内部空间设计的更加别致另类。虽 然此举提升了大型商业综合体的风格品味,但也导致了大型商业综合体的结构复杂。大型商业综合体中行业众多,经营者数量更是数不胜数。而且经常会出现店 面转让的情况,导致了经营者的不断变动。为了对大型商业综合体实现更好的管理,往往会利用大量的职工人员,对各方面的内容进行管理和维护。职工人员数 量的增多,也导致了管理方面的复杂性,降低了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能力。 3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监督管理范围和难点 3.1控制可燃物 对可燃物的控制,是大型商业综合体预防火灾的重点,也是消防监督的难点。因为在大型商业综合体中,零售业的商品大都是可燃物。当大型商业综合体发生 火灾时,商品不仅对火灾的扑灭没有任何帮助,反而会起到助燃的作用。对于可 燃物的控制,要从实际出发,不能够采取一刀切的方式。通过将仓库与店铺分离 的方法,提升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能力,也能够保证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正常营业。 3.2排烟系统管理 由于大型商业综合体内有餐饮行业,所以对排烟系统的管理也是提升消防能 力的重点。排烟系统不仅能够提升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内部环境,还能够增强人员 的逃生能力。对排烟系统的管理,需要通过日常的巡查监督进行。防止排烟通道 的堵塞,而造成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安全隐患。 3.3防火单元管理 防火单元的设置,主要是起到隔断火灾的作用。防火单元能够防止火灾的迅 速蔓延,为消防救援争取有利的时间。将大型商业综合体科学合理的分为多个防

商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商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商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降低经营风险,也为了更好的保障公司和各商户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此规定. 各楼层,各商户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及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各楼层经理和专柜负责人为卖场仓库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 1.装修规定 1.1如需将仓库隔开,所用隔断必须为具有防火作用的石膏板,且不得在隔断上留有孔洞; 1.2仓库内的所有木板,木制筐架必须涂刷防火漆或防火涂料; 1.3仓库内所有电源线路必须使用 2.5平方以上的电线 1.4所有电源线路必须加装PVC防火套管,控制开关必须安装在仓库外面; 1.5每个独立的仓库必须配备单独的漏电保护开关; 1.6仓库内严禁使用碘钨灯,60瓦以上等大功率照明灯具.最好使用防爆灯或灯管; 1.7投入使用前需报物业管理中心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投入使用. 2.火源管理 2.1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如有违规每次处以1000元罚款;

2.2仓库内如需临时动火,必须如实填报>,经防火责任人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作业,现场应做好防火措施且应有专人现场监管,作业结束后必须将现场遗留火源清理干净; 2.3仓库内不得私自储存违禁物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挥发,有毒,放射性强的物品(如天那水,松节油,汽油,玻璃水,烟花爆竹等) 2.4人员离场时,应将仓库内的剩余纸皮,胶袋,废料等清理干净; 3.电源管理 3.1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按照规范由持有作业资格证书的专业电工安装,维修.仓库内不得私自乱接,乱拉电线. 3.2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不得超负荷使用,如需增加容量必须到物管中心申请,审批通过后由工程部负责安装. 3.3照明灯具应安装在通道上方,堆码的商品至少与灯具保持50工分的距离,人员离场后必须关闭电源.如有违规处以500-----1000元罚款. 3.4仓库内不得使用电熨斗,电烙铁,电炉,电视机等电器设备. 3.5物管中心和楼层管理人员应不定期对仓库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在签到表上签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消防器材管理 4.1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拿取的地方,周围不得堆放可燃物和杂物 4.2各专柜需自行在所属的仓库内配备两具手提式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的难点及对策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的难点及对策 【摘要】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当前国内不断的涌现出大型商业综合建筑体,并且其也成为城市经济的发展程度象征。但是目前对于商业综合体提出的要求标准也不断提升,使其相关 功能也越来存在复杂性,尤其体现于消防安全管理方面,不断的产生新的挑战。鉴于此,本 文针对当前存在于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科学有 效的解决策略,旨在为实践工作提供有价值理论参考。 【关键词】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难点及对策;探究 【中图分类号】TU99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8544(2017)02-0232-02 城市商业综合体即为集商业、休闲娱乐、酒店餐饮以及展览会议和商务办公等于一体的多功 能综合性建筑。对于当前处于快节奏生活中的人们来说,在这样一种环境氛围中,人们可以 良好的享受高效率生活以及工作。因而城市综合体不仅可以将城市的整体形象进行提升,而 且也给居民生活带来诸多的便利性。在此期间,针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也面临着机遇以及挑战,如何加强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升管理质量尤为重要。 1.当前于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分析 1.1 消防设计缺乏科学标准性 当前存在消防设计超标准问题。通常多数商业综合体由于存在较大的体量以及进深,同时要 兼顾内部环境美观和客户招商等因素,应用的设计模式多为多连廊、步行街等形式,所以会 导致不相符于现行防火规范。为防止产生防火分区超面积以及疏散面积过长情况,于实际的 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中通常以消防性能化评估举措,经控制可燃物数量、建立亚安全区等形 式确保安全性的提升。由于应用期间消防监督者没有详细的了解相关情况,会对限制要求忽 略掉,进而导致亚安全区常引发不安全问题。 1.2 消防管理具有较大的难度 对于大型商业综合体而言,存在大量的燃气线路以及电气线路的布置,同时具有复杂的走向,相关事故问题诸如短路或者泄漏等频发。同时综合体内餐饮场所具有较多的厨房电器设备, 营业期间有直接的明火作业,或者因营业期间二次装修破坏原来的防火分区或者建筑消防设施,此外商业综合体的物业管理者和各店铺门面自身消防安全管理之间的矛盾等,均对商业 综合体管理产生一定的难度。 1.3 未能保持完好有效的建筑消防设施 商业综合体建筑模式决定存在复杂多样性的内部消防设施,诸如常见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防排烟系统、智能疏散系统到防火卷帘防火门、应急照明以及消火栓系 统等。由于不同系统相互联动并且互相制约控制,所以一旦其中一处产生问题则会容易产生 连锁反应影响其它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如果施工质量不达标以及后期的管理以及保养缺乏 完善性,则消防设施便不能处于良好应用状态。 1.4 错时经营场所安全疏散得不到保障 在大型商业综合体中,各业态营业时间不一,具有通常营业至夜间二十二点的业态百货或者 超市,也具有营业至夜间零点甚至次日两三点钟的电影院、KTV等业态。因为KTV或者电影 院多数经疏散走道或者安全出口联通于超市和百货等区域,所以商家为方便管理在其他商家 停止营业之时采取关闭与错时经营场所相联通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举措,进而容易产生 错时经营场所安全出口数量以及疏散宽度不足等问题。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6号令)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 国务院授权我部修改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已经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长王芳 一九九0年四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

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

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超大城市综合体在各地不断涌现,并呈迅猛发展势头。此类建筑功能复杂、占地面积大、火灾荷载高、人员数量多,发生火灾后,火灾蔓延速度快、人员疏散逃生难、灭火救援难度大,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切实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含本数,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总建筑面积小于10万平方米的城市综合体参照执行)。 一、加强消防安全源头 (一)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各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就超大城市综合体立项、选址、审批等环节,提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措施,充分考虑建筑防火、消防设施以及灭火救援等消防安全综合因素;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规划建设初期合理确定超大城市综合体的布局、体量、功能,配套建设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道等基础设施。要根据本地城市综合体建设和发展实际,推动出台更加严格的地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有针对性地提高建筑消防安全设防等级。 (二)严格消防审批规程。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监督检查,严格专家评审范围,严禁超范围运用专家评审规避国家标准规定;对于适用专家评审的项目,评审意见中严禁采用管理类措施替代建筑防火技术要求。要依法加强对超大城市综合体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审批,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原有特殊消防设计及相关针对性技术措施要求。 (三)提高有顶步行街设防等级。对于利用建筑内部有顶棚的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的超大城市综合体,其步行街两端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0米,步行街两侧的主力店应采用防火墙与步行街之间进行分隔,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米,主力店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允许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步行街、中庭等共享空间设置的自动排烟窗,应具有与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手动控制开启的功能,并宜能依靠自身重力下滑开启。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令第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取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公安部: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超大城市综合体在各地不断涌现,并呈迅猛发展势头。此类建筑功能复杂、占地面积大、火灾荷载高、人员数量多,发生火灾后,火灾蔓延速度快、人员疏散逃生难、灭火救援难度大,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切实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含本数,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总建筑面积小于10万平方米的城市综合体参照执行)。 一、加强消防安全源头 (一)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各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就超大城市综合体立项、选址、审批等环节,提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措施,充分考虑建筑防火、消防设施以及灭火救援等消防安全综合因素;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规划建设初期合理确定超大城市综合体的布局、体量、功能,配套建设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道等基础设施。要根据本地城市综合体建设和发展实际,推动出台更加严格的地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有针对性地提高建筑消防安全设防等级。 (二)严格消防审批规程。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监督检查,严格专家评审范围,严禁超范围运用专家评审规避国家标准规定;对于适用专家评审的项目,评审意见中严禁采用管理类措施替代建筑防火技术要求。要依法加强对超大城市综合体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审批,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原有特殊消防设计及相关针对性技术措施要求。 (三)提高有顶步行街设防等级。对于利用建筑内部有顶棚的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的超大城市综合体,其步行街两端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0米,步行街两侧的主力店应采用防火墙与步行街之间进行分隔,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米,主力店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允许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步行街、中庭等共享空间设置的自动排烟窗,应具有与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手动控制开启的功能,并宜能依靠自身重力下滑开启。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整治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 全整治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整治 自检自查手册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填报日期: 填写说明 大型商业综合体体量大、结构复杂、功能多样、人员密集,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近几年,国内外发生了多起大型商业综合体重大火灾事故,教训惨痛。究其根源,主要是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和使用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内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员工消防安全素质不高等因素所致。 为提高大型商业综合体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督促建立“防火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工作机制,按照国务院《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办2018【21】号),提出的企业自检自查的工作要求,结合整治工作重点,我省研究制订了《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自检自查手册》。 此《手册》应在各支队统一部署指导下由大型商业综合体管理单位在认真开展自检自查活动的基础上,组织或委托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维保单位认真填写,填写时必须真实全面,不得瞒报、漏报,各种附件必须真实有效,手填内容字迹清晰工整。自检自查后,总队将组织多个工作组奔赴各地逐个单位逐项内容比照现场对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对,如发现隐患等问题填写不真实、不全面,瞒报、漏报等行为,总队将督促当地消防机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此《手册》一式三份,一份企业自行存档,一份上交所辖消防机构,一份由当地消防机构上报消防总队,上报时间为2018年8月15日前。 目录

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 法(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9799-73 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含粮食、供销社,下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避免仓库及人身受火灾危害,保护仓库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公安部发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商业仓库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商业仓库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工作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同时,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部门管理的储存各类商品物资的仓库、货场。 实行承包、租赁的仓库一定要在协议(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并保证安全。商业部门租赁的社会仓

库、货场,凡租赁者管理的,也要执行本办法。 储存化学危险品、爆炸物品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商业部门的专业批发公司、企业集团等的法人代表,对所属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为便于工作,应由一名副职分管仓库消防安全工作。仓库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同时要加强防范。公司、企业集团等对反映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仓库本身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而不解决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五条大中型商业仓库都要建立安全领导小组,仓库法人代表(经理、主任)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对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一名副职负责日常防火工作。仓库按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办事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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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目录 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二、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取消防人员 , 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四条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整治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整治 自检自查手册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填报日期: 填写说明 大型商业综合体体量大、结构复杂、功能多样、人员密集,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近几年,国内外发生了多起大型商业综合体重大火灾事故,教训惨痛。究其根源,主要是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和使用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内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员工消防安全素质不高等因素所致。 为提高大型商业综合体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督促建立“防火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工作机制,按照国务院《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办2018【21】号),提出的企业自检自查的工作要求,结合整治工作重点,我省研究制订了《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自检自查手册》。 此《手册》应在各支队统一部署指导下由大型商业综合体管理单位在认真开展自检自查活动的基础上,组织或委托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维保单位认真填写,填写时必须真实全面,不得瞒报、漏报,各种附件必须真实有效,手填内容字迹清晰工整。自检自查后,总队将组织多个工作组奔赴各地逐个单位逐项内容比照现场对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对,如发现隐患等问题填写不真实、不全面,瞒报、漏报等行为,总队将督促当地消防机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此《手册》一式三份,一份企业自行存档,一份上交所辖消防机构,一份由当地消防机构上报消防总队,上报时间为2018年8月15日前。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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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消防岗位责任人(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NO.2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经理人)汇总表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厂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确保库存物品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1.2.使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厂范围内所有仓库的管理。所属各部门、科室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规定。 1.3.原则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属地管 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1.4.定义 仓库:公司内存储物品的库房。如低值易耗品仓库、备品备件仓库等。 1.5.参考文件 令第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消防安全综合管理制度》 2、职责 2.1.安全卫生科 负责仓库消防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不定期对仓库进行检查。按照规范给仓库配备消防器材,并监督使用部门进行日常点检。提供达标消防器材。 2.2.整车制造部设施管理科 负责对仓库所有的消火栓系统、自喷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疏散照明系统、防排烟系统进行日常维护。保证其功能有效 性。 2.3.仓库使用部门 负责仓库内现场安全管理,对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并填写检查表,留有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上报领导。 3、仓库防火安全管理 3.1.组织管理 1)各部门/科主要负责人是管辖区域仓库的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 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备查。 2)所有仓库必须设专(兼)职保管员,负责库房的日常管理。 3)对仓库新职工应当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 可上岗作业。 4)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 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 的防火工作。 3.2.储存管理 1)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 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整治.docx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整 治自检自查手册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填报日期: 填写说明 大型商业综合体体量大、结构复杂、功能多样、人员密集,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近几年,国内外发生了多起大型商业综合体重大火灾事故,教训惨痛。究其根源,主要是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和使用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内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员工消防安全素质不高等因素所致。 为提高大型商业综合体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督促建立“防火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工作机制,按照国务院《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办 2018【21】号),提出的企业自检自查的工作要求,结合整治工作重点,我省研究制订了《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自检自查手册》。 此《手册》应在各支队统一部署指导下由大型商业综合体管理单位在认真开展自检自查活动的基础上,组织或委托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维保单位认真填写,填写时必须真实全面,不得瞒报、漏报,各种附件必须真实有效,手填内容字迹清晰工整。自检自查后,总队将组织多个工作组奔赴各地逐个单位逐项

内容比照现场对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对,如发现隐患等问题填写不真实、不全面,瞒报、漏报等行为,总队将督促当地消防机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此《手册》一式三份,一份企业自行存档,一份上交所辖消防机构,一份由当地消防机构上报消防总队,上报时间为2018 年 8 月 15 日前。 目录 序号文件名称页码 1单位基本信息表 2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经理人)汇总表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5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防火三级检查制度的内容 (1)仓储部经理每月检查一次; (2)仓库主管每周检查一次; (3)仓管员每日检查一次。 2、火灾事故三不文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3、汽车应配备的灭火装置 (1)干粉灭火机 (2)泡沫灭火机 (3)石棉被 4、仓库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1)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及器材,根据国家标准《建设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库房消防设施有以下规定: A.库房内应设消防室内给水,同一库房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条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米。 B.超过四层的库房,其室内消防管理网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接合器15?0米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池。

C.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O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库房内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关于库房内消防器材的配备与设置,应严格贯彻执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的规定。 (2)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有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3)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5、仓库监时用火的要求 (1)要持有消防部门的动火证 (2)要设专人看管 (3)要有防范措施 6、发生火警后如何报警 发生火警后立即拨通119,并向警员拨讲清以下内容: (1)讲清门牌号码、单位、着火部位 (2)讲清什么物品着火 (3)讲清火势大小 (4)讲清报警用的电话号码和报警人的姓名 7、如何保护火灾、火警现场? (1)要根据火场大小的范围划定保护区域 (2)要指定专人看护现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现场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与 国消防法》及其实施细则与公司具体情况的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2、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 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公司防损部、仓库日常管理相关部门负责。 二、组织管理 1、仓库扩建,改建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给公安消防监 督机构审核,仓库改扩建竣工时,给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进行验收未合格的不得交会使用。 2、仓库最高负责人为仓库防火责任人,负责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以下职责: (1)、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与值班巡视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与岗位防火责任制。 (3)、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培训与考核,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 (4)、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5)、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4、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与变动,应向防损部及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 5、仓库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6、仓库管理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与防火安全制度,

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与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7、对仓库新入职员工应进行仓库包储业务与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 方可上岗位工作。 三、储存管理 1、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 距不少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少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2、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图示规定的甲,乙类物品,必 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的灭火方法。 3、易自燃或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空气干燥场所储存, 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期检测,严格控制温度与湿度。 4、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5、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的物品变质, 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6、使用过的油棉沙,油手套等沾细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入在安全地 点,定期检查。 四、电器管理 1、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与施工安装验收标准 规范的规定。 2、仓库不准使用碘钨灯与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灯照明具,当使用日 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与其她防燃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整治总结.pdf

按照市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保持辖区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乡于 2018年8月初至10月底,集中开展了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责任重于泰山。为此,乡把消防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并以强有力的组织来保障。成立了以乡长为组长,分管副乡长为副组长,乡副职、机关站所负责人、村两委干部及包村干部为成员的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专门统筹协调此项工作,并下设办公室于乡安办,由分管副乡长兼办公室主任,消防专干负责具体日常事务。各村两位也都成立了相应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工作小组,确定专人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以此推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 二、创新宣传形式,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为确保做好消防安全工作,采取了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各种传播媒体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各村小型商店做了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依托“农牧民夜校”、|“主题当日”、“两学一做”等平台,经常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共发放消防安全宣传资料500余份,把夏季火灾防控知识宣传到村、组、寨、户,努力实现“教育一个、带动一家、影响一片”的良好社会效应,并通过身边几起火灾案例及相关火灾纪实片等的宣传,有力地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意识。 三、加强消防队伍建设,积极发挥义务消防队的作用 在抓消防工作中,我们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本乡实际,把消防工作不断推向深入。首先建立了一支由机关站所男同志近30余人的志愿消防队伍,乡政府随时留置一台机动车作为消防用车,其次在全乡范围内全力构筑“一村一伍”即每个村成立一支消防应急队伍,充分发挥群防群治队伍的作用。 四、开展检查整治,努力降低消防安全事故 为努力做好防范工作,我们在抓好消防宣传教育的同时,经常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限期整改。通过整治消防隐患,不断增添消防设施,完善了消防责任制,努力把火灾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通过一系列消防安全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了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逃生自救技能,切实提升了全乡防范火灾能力。 五、存在问题 乡消防安全工作自身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全乡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共消防设施落后,消防栓不配套,配置的消防器材老化,数量不够。消防队伍是机关站所工作人员及村民兼职且装备不足,不能满足日益繁重的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任务的要求。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群众由于受文化水平、自然条件、环境因素等种种原由的制约,仍然缺乏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道路乱堆杂物,影响消防通道和用火、用电不慎等情况经常存在,使得农村火灾隐患突出。 六、今后努力的方向 在今后的消防安全工作中,我们将认真做好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大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力度,确保乡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具体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努力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二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三是认真开展好各项专项治理工作;四是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形成人人参与消防的良好氛围。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的商业综合体是指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且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以下简称“大型商业综合体”),其他商业综合体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先进的消防技术手段,确保建筑具备可靠的消防安全条件。 第五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实际使用功能应当与设计功能

一致。经过特殊消防设计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将特殊消防设计规定的相关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内容进行巡查、检查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是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单位”)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具体服务内容。 第八条大型商业综合体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督促使用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在其使用、经营和管理范围内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设立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细化明确消防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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