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与管理制度(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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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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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与管理制度(通用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职业病防治与管理制度(通用版)

第一条为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种类,根据国家《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规定》划分。

第三条职业病确诊程序:首先由本厂职工医院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阳性体征者,要结合职工自我感觉症状,以及年龄、工龄,工作环境等,做出初步诊断,然后,由职工医院介绍至“潍坊市职业病鉴定委员会”进一步检查,由该委员会确定为职业病。

第四条职业病及职业中毒及职业中毒的预防和管理,由公司职工医院安全管理部门、公司工会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共同负责。疑难重大问题报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

第五条查体

(一)凡从事粉尘、有毒作业的员工,上岗前应严格进行查体,

禁止不适宜从事粉尘、有毒作业人员流入该区。

(二)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自查体时开始建立基础档案,作为后期健康查体的参考资料和诊断依据。

(三)为了及时掌握接触粉尘作业和其它有害作业员工的健康状况,便于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按照国家规定,在“潍坊市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公司职工医院会同安全管理部门、公司工会,组织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四)严格控制查体对象和查体范围,凡符合查体条件和查体范围的员工,要动员其参加健康查体,及时掌握其健康状况。

(五)对所有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都要建立健康档案和卡片。

(六)凡大批量集体查体,其结果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并提出改进措施、建议意见。

第六条职业病患者管理

(一)认真做好各种职业病患者的管理工作,使患者安心工作和治疗。

(二)对已经确诊的职业病患者要定期组织复查,积极防止并

发症。

(三)按规定做好各类职业病患者的安置工作。凡己确诊的职业病患者,由职工医院提出书面建议,综合管理部负责将其调离原岗位,适当调整工种,对劳动能力有轻度减退的患者,可酌情使其从事适当的轻体力工作;对劳动能力显著减退者,可安置在劳动条件较好的环境,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并作康复医疗活动。

(四)凡符合参加职业病健康查体条件的员工,均享受公费检查待遇,该项费用由公司负担。

(五)职业病患者到职工医院就诊,享受国家规定的生活补贴和其他有关待遇。

(六)需要去上级有关部门复查的职业病患者,由职工医院联系,方可外出复查。擅自去其他医院复查者,一切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职业病的预防与治疗

(一)凡患有各种活动性肺结核、肠结核、肾结核、骨结核、上呼吸道及支气管疾病、萎缩性鼻炎、鼻腔肿瘤、支气管喘息,支

气管扩张、肺硬化、肺气肿、胸膜疾病,显著影响呼吸功能的胸膜粘连以及心血管系统的心质性疾病,动脉硬化、高血压、心质性心脏病的患者,严禁从事粉尘和有毒作业,防止职业病的扩大。

(二)在有粉尘、有毒作业区内,要增加必要的保健措施,改善劳动保护条件,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三)对尘肺病治疗原则应以控制发展,防止感染并发症为重点,辅以调节性生理功能的药物治疗,使其改善健康状况,提高机体的抵抗能力。

(四)对其他职业病患者,也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治疗,必要时可以转上级医院诊断治疗,争取创造良好的治疗条件,减轻患者的痛苦。

(五)企业要创造条件,组织好职业病患者的疗养,减轻症状,争取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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