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物权法物权法】民法三(物权法)重点考点整理
第三编物权法. 27
第十一章物与有价证券. 27
第十二章物权概述. 29
第十三章物权变动. 31
第十四章所有权. 33
第十五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33
第十六章相邻关系. 35
第十七章共有. 36
第十八章用益物权. 36
第十九章担保物权. 38
第二十章占有. 40
第十一章物与有价证券
1、物
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的空间,能够为人所支配并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2、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2007专)
依物能否够移动或移动后是否会损害其经济价值为标准,可以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划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在于:
①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交付即可,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须经登记。
②设立他物权的类型不同。如用益物权原则上只能设定在不动产上,而质押权、留置权只能适用于动产。
③是否适用相邻关系不同。不动产的权利人之间可以发生相邻关系。
④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就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依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且发生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
(2)种类物与特定物
依物是否具有独特的特征或是否被特定化为标准将物区分为特定物与种类物。所谓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特特征或者由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其他无代替的物。种类物是指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物,也称可替代物。种类物与特定的区分意义在于:
①物权的客体为特定之物,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
②根据债权的标的物的性质区分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③以种类物或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标的物因意外毁损灭失引起的法律效果不同。特定物在
为交付之前毁损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如果义务人有过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之前灭失的,不免除义务人交付同等种类物的义务;
④当事人可以约定特定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而不能约定种类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3)主物与从物
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按一定的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其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使用起辅助作用的物是从物,从物是独立的物,而非主物的组成部分。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意义在于:若没有特别约定,对主物的处分效力及于从物,以贯彻物尽其用的原则。
(4)原物与孳息
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规律或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而产生之物;法定孳息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如因利息、租金等法律关系而所得收益。
天然孳息由所有人取得;如果既有所有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归用益物权人取得;
法定孳息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依交易习惯。
2、货币
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货物的特征有:①货币属动产;②货币是种类物,而且通常充当可替代物;③货币是可消耗物。
货币的所有权与对货币的占有是合一的。
3、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有价证券持有人享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即对有价证券的所有权与有价证券所记载的权利。
有价证券的种类有票据、股票、债权、仓单、提单等。
第十二章物权概述
1、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特征有:(1)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2)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其他任何人负有不得侵害和妨害的义务,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不相容的物权。
2、物权的效力
关于物权的效力,学理上争议较大。一般认为,物权的效力有支配与排他的效力(体现在一物一权)、优先效力、追及效力与物上请求权。重点讨论物权的优先性。
物权的优先性表现为对外的优先性和对内的优先性。对外的优先性表现为同一标的物至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于债权;对内的优先性表现为:同一物上多项物权并存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定优先的效力。如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物权的优先性对应着债权的平等性与相容性。
3、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债权,是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是绝对权和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契约自由的原则;
(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给付);
(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
4、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物权是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区别在于:
①权利主体不同;
②权利内容不同;
③权利存在的期限不同。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担保物权是担保物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而就担保物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二者的区别在于:
①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而担保物权是从属物权,随着主债权的变动而变动。
②支配的价值不同。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担保物权支配的对象是物的交换价值。
③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合同确定;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债权实现时,担保物权归于消灭。
④客体变动对权利人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客体价值形态若发生变化,会对用益物权人的
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的客体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因此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⑤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用益物权以物尽其用为原则,追求物的使用价值,因此要求权利人必须占有该物;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追求主债权的实现。
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005综;2000专)
(1)物权法定(2006综)原则(2007专:物权法定的意义)
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也不得任意变更物权的内容。
其内涵包括:①种类法定。非经法律准许当事人不得创设新的物权类型;②内容法定。物权制度的内容(权能)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
物权法定的意义:①物权制度关系到基本经济制度,物权法定有利于确认和巩固社会经济关系并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②由于物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关系到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物权法定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契约自由。③为物权的公示制度奠定基础。
【拓展思考】:物权法定原则的评析
物权法定原则起源于欧洲,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对巩固资产阶级政权以及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物权法定原则开始受到怀疑和批判。有的学者完全否定物权法定原则,如日本学者我妻荣;而我国学者梁慧星先生则肯定物权法定原则的价值,认为“中国物权法若否定物权法定而代之以物权自由原则,必将导致中国物权之需乃至整个法律秩序的极大混乱”[1]。
物权法定原则有存在的必要,因为物权是绝对权,具有支配力和排他的效力,只有权利的明晰化才能保证交易的便捷与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安全。如果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则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稳定与安全。
但是,社会生活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法律被制定出来的时候,它已经落后社会生活一大步了”。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总是会有新的类型的物权被创设出来(如应收帐款的质权),如果绝对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则会扼杀人民群众的创造性,阻碍社会进步。因此,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物权,不应该一律地认定为无效。
(2)公示、公信原则(2003专)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当办理登记,动产物权变动应当交付。
公示原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则,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排除适用。
公示原则能明确物权的归属,维护交易安全,提高物的利用效率。
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所表征的物权不存在或有瑕疵,但对于信赖该权利变动外观事实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第三人,法律也承认其行为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维护交易安全。典型体现是善意取得。公信原则与公示原则紧密联系。
6、物权的保护
(1)确认物权请求权
确认物权请求权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确认物权的归属、明确物权的内容。对物权归属的确认包括对所有权和他物权的确认;对物权内容的确认是指当物权的内容记载有瑕疵时,当事人请求有关机关予以确认或更正的权利。
(2)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包括:①返还原物请求权。即权利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的人,有权请求返还其占有物。②排除妨害请求权,即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物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其妨害;③消除危险请求权,即物权人对与尚未发生但可能发生的妨害和危险,请求有关当事人加以消除。
第十三章物权变动
1、登记要件模式与登记对抗模式的区别
登记要件模式是指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登记对抗模式是指未经登记,尽管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该物权的变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者的区别在于:
(1)登记是否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前者是,后者不是。
(2)登记是否为强制性要件。前者是,后者不是。
(3)登记的效力不同。在登记对抗模式下,登记可以作为确权的依据,但不是唯一的确权依据,因为即使办理了登记,也可能不是善意的;但在登记要件模式下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
(4)是否考虑善意第三人不同。登记要件模式下,登记记载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无论其是否善意;而在登记对抗模式下,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国物权法中登记对抗模式的适用范围】
(1)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的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动产抵押、动产浮动抵押,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异议,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的情况下所申请的登记;
异议登记的作用主要在于避免存在产权争议的不动产为第三人善意取得;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3、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评析】:预告登记登记的实际上是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但法律承认这种债权登记具有物权的效力,是物权优于债权原则的又一例外。主要作用在于限制一物二卖,在我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4、简易交付(2008综)
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则无需再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5、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则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6、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改动产,受让人取得对物的间接占有,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占有改定不适用于动产质权的设立。
第十四章所有权
1、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法律特征有:①内容上的完整性,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物全面支配的权利;②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和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③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④所有权而对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⑤弹力性。所有权的权能可以通过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同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
2、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权利人的权利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劳动生产、收益、征收、善意取得、先占、添附等。
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给予补偿的前提下,将单位或个人的财产转移给国家所有。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不动产或其他权利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为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
其构成要件:①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②受让人为善意;③以合理的价格支付;④已经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了公示。
法律效果:受让人依法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原所有权人有损失的,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的法律事实。添附主要有加工、混合、附合三种方式。
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加价值的新的财产。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掺和,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的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对于添附的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达成一致的,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大的一方所有,并给予对方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果一方恶意添附,则不能取得财产所有权,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要给予对方赔偿。
(2)继受取得(1997综)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基于原权利人的权利或意志而取得财产所有权,主要是通过继承、合同等方式取得。
第十五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002专)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集合。
其特征有:①主体的特定性,主体只能是业主;②权利的复合性;③权利客体的多样性,其客体不仅限于建筑物,而且延及小区的道路、绿地等;④专有权的主导性[2],专有权是拥有其他权利的前提。
2、建筑物的专有部分
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并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符合这一条件的房屋、车位、摊位等均属专有部分。
其特征:①专有部分所有权具有所有权的效力,当然行使专有权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②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居于主导地位,它决定了共有权的收益和使用范围以及共同管理权的大小。
3、建筑物的共有部分(2011综)
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是指专有部分以外的供业主共同所有的部分。
法定的共有部分包括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物业管理用房、维修资金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3];
业主对共有部分行使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4、管理规约
管理规约是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制定的有关如何使用、维护和管理共有财产及规范相互之间关系的协议。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产生拘束力;
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针对物的管理;而是针对业主行为作出的规范。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应当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5、业主大会(2008专)
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成立的、管理其共有部分和共同生活事务的自治组织。
其特点在于:业主大会是业主的意思形成机构;业主大会是业主依法定的程序行使共同管理权的组织;业主大会是一个资质组织。
业主大会的职权主要是代表业主管理共同财产和共同事务,并就业主共同生活事项制订共同规则。业主大会的职权是由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来决定的。
6、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受业主大会委托管理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和共同生活事务。
其特征有:①它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权主要来自业主大会的授权;②由业主经法定程序组成;③业主委员会要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如受业主大会的委托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报告有关物业管理情况等。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有约束力。业主如果认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
第十六章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1993综)
相邻关系(相邻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给予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以行使必要的便利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主要特征有:①相邻关系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②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③相邻关系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④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但基本上是相邻一方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2、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分
相邻关系(相邻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给予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以行使必要的便利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的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
二者的相同之处有:(1)权利的客体主要体现为使用不动产而体现的利益;(2)权利内容方面有重合之处,都体现为提供一定的便利;(3)法律救济途径相似。
二者的区别体现在:
(1)权利性质不同。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形态;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只是不动产所有权内容的扩张或限制。
(2)发生根据不同。地役权根据合同产生;相邻关系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
(3)调整范围和方法不同。地役权的主体可以是相邻的,也可以不相邻,相邻关系的主体须是相邻的;地役权注重当事人自治性,相邻关系注重习惯的运用。
(4)调整的限度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律基于自身的强制性对邻近不动产适用给予的最低限度的便利,而地役权赋予了当事人在相邻权之外的自治空间,调节利用的限度更大。
(5)有无对价不同。相邻关系是无偿的,地役权的设立一般为有偿。
(6)存续期间上不同。地役权的存续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一般有期限;相邻关系具有永久性和一时性相结合的特性。
(7)制度价值不同。相邻关系的价值取向在于社会利益,地役权的价值取向在于提高个别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的效益。
第十七章共有
1、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其特征有:
(1)按份共有人有权依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按份共有人有权按照约定管理其共有财产,未约定的均享有管理的权利。
(3)按份共有人有物权请求权。
(4)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
(5)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6)处分共有的财产或者重大修缮时,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2、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其特征:
(1)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否则为无权处分。
(3)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无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除非有重大理由。
3、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之区别
(1)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有人之间存在某种共同关系(家庭关系、夫妻关系)为前提;而按份共有不要求有此种共同关系;
(2)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上的不同。在共有人内部,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在对外关系上,按份共有人和共同共有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之间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按份共有人只按照份额承担责任。
(3)分割的限制上不同。对按份共有,除另有约定外,共有人得随时请求分割;而对于共同共有,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时才可以请求分割;
(4)共有物的处分不同。除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处分其份额;而共同共有人不享有此权利,否则构成无权处分;
(5)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对共有物进行重大修缮等改良行为,应经过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第十八章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2001综)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享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其特征有:①用益物权的客体是含不动产与动产;②用益物权的主要权能是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③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④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类型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2、准物权
准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土地以外的其他特定空间内的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的权利,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等。
(1)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是指依法经批准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某一特定海域在一定时期内排他性持续使用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矿业权(2012年推免试题)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享有合法探矿资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勘察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察并优先取得作业区矿产资源开采的权利。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并取得所开采的矿产品及其伴生矿的权利。其特征:采矿权须经法定方式取得,包括依申请取得,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和以转让的方式取得;采矿权人享有开采矿产资源,取得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以及转让采矿权的权利。
(3)取水权
取水权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开采、利用地下水和地上水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利。(4)渔业权
渔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在一定水域从事养殖或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包括养殖权和捕捞权。
3、土地承包经营权(2011年推免试题: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
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即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而四荒用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
权利人有权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4、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并有权在国有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取得;出让是有偿取得,划拨为无偿或低偿取得。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办理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5、宅基地使用权(2008综)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其特征有:①主体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②客体特定性,仅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③内容特定性,仅限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④初始取得的无偿性;⑤无期限限制。
6、地役权(2004专)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通过与他人签订合同,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其特征有:①从属性。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与需役地不可分离;②不
可分性。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被分割为各个部分或仅以一部分单独存在。
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九章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2007综)
担保物权是担保物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而就担保物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由此可见,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是
一种他物权和定限物权。其特征有:①从属性。担保物权的设立、转移及消灭,均从属于主债权;②不可分性,即担保物权人在其债权未完全受偿前,可就担保物之全部行使权利;③
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毁损、灭失而获得赔偿或补偿时,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代替物。
2、流质契约(2007专)
①留质契约又称流押契约、流抵契约,是指当事人在设立担保物权时或担保物权实现以前约
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由债权人直接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的合同。②流质契约因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实现与平衡,故为多数国家的立法例所禁止。③流质契约无效,并非
指整个担保合同无效,如果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3、抵押权(2003综:试述抵押权的特性)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的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的特征有:
(1)抵押权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抵押权的标的物为特定财产;
(3)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4)抵押权以抵押财产的变价而优先受偿。
4、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于一定时期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时限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在最高债权限额内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最高额抵押权在债权确定的期间届满、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或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撤销时确定。
5、浮动抵押权(2008专)
浮动抵押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设定浮动抵押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浮动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3)发生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4)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
6、质押权(2004综)
质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出质的动产或权利交给债权人占有控制,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该动产或权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特征有:(1)质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2)质权的标的为动产和权利,不包括不动产;(3)质权具有留置的效力,并就标的物直接支配以实现质权。
7、抵押与质押的异同(1996专)
同:都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属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异:
①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而质押权的标的可以是动产或财产权利,但不能是不动产。
②公示方法不同;抵押权通过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故需要通过登记的方式作为公示方法;而质权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作为公示方法。
③权利的内容不同。动产质权和一些权利质权不但具有使债权优先受偿的效力,还具有留置的效力;而抵押权无留置的效力。
8、权利质权(2009综;2001专)
权利质权,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所享有的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设定的质权。
可以出质的权利应具备如下条件:(1)须为财产权,如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而人身权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2)须有让与性。(3)须适于出质。我国物权法规定的适于出质的权利有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和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
9、留置权(2010综)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特征有:①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③留置权与原始债权具有牵连性,即债权人留置的财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商事留置除外;④留置权的效力具有双重性:即留置的效力和变价与优先受偿的效力。
第二十章占有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区分的意义
根据占有人是否具有本权的分类。所谓本权是指占有人依法享有的占有某物的权利(或占有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有权占有是有本权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无本权的占有。二者的区分意义在于:
(1)有权占有除受占有制度保护外,还受到其他法律制度如所有权制度、他物权制度以及合同法规定的保护,而无权占有只能根据其占有的事实状态受占有制度的保护。
(2)在有权占有的场合,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为本权的行使,不返还占有物(如留置权);而在无权占有的场合,不得对抗本权的返还请求权。
(3)作为留置权的成立要件须以是有权占有。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区分的意义(1994专)
根据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同而对无权占有进行的分类。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二者的区分意义在于,善意占有受法律保护程度更高,表现在:
(1)能否主张善意取得不同;只有善意占有才能主张善意取得,而恶意占有无权主张;
(2)因使用而损坏占有物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同;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物,致使占有物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不服损害赔偿责任。
(3)能否主张必要费用请求权。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占有物所指出的必要费用。
(4)是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同。占有的不动产毁损、灭失,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善意占有人仅需将现存的价值或代位物(赔偿金、保险金、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
3、占有的效力
(1)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即法律推定占有人的的占有具有真实权利的基础,也即是说,法律推定其适法由此占有。①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负举证责任;②权利的推定,不仅占有人可以援用,第三人也可以援用(如借用人);③权利的推定,一般是为占有人的利益而设,但有时对其产生不利益时,也可以援用(如税收);④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消极性的,占有人不得利用这种推定作为其行使权利的积极证明,如不得利用此推定进行所有权的登记。(2)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
法律为了更好地保护占有人的利益,而做出的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推定占有人之占有为无瑕疵的占有,即自主、善意、和平、公开占有。占有的状态既然为推定,当然可以用反证加以推翻。至于举证责任,则由意图推翻无瑕疵占有之人承担。
(3)占有人的权利义务
①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无论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均认为有使用的权利,但若因使用
造成占有物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②费用偿还请求权;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占有物所指出的必要费用;
③返还占有物的义务;
④赔偿损失的义务。占有的不动产毁损、灭失,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善意占有人仅需将现存
的价值或代位物(赔偿金、保险金、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
4、占有保护请求权(2009专)
占有保护请求权又称占有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以下分述之: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占有物被侵占的,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其成立要件:①请求权的主体须是占有人,至于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恶意占有还是善意占有在所不问;②存在占有物被侵占的事实;③请求权的相对人是现在的占有人;
④占有返还请求权受1年除斥期间的限制,自侵占发生之日起计算。
(2)排除妨害请求权
占有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占有受他人的妨害而不争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时,请求排除该妨害的权利。其成立要件为:①请求权主体为占有人,不赘述;②占有存在被妨害的事实。所
谓妨害是指以侵占以外的方法妨碍占有人支配其物。如在他人屋前堆放垃圾,妨碍他人正常通行与生活;停车不当,阻碍他人使用其停车库或车位;
(3)消除危险请求权
所谓消除危险,是指占有物有被妨害危险或危险的可能时,请求他人消除该危险的权利。危险不同于妨害,只是一种可能的妨害,没有对他人的权利造成现实的妨害。是否存在危险应依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就占有发生的盖然性,客观地加以判断。常见的情形有:山坡上的高楼遭地震的破坏而有倒塌的危险的;挖掘隧道导致地基沉陷,危及地上建筑物。
(4)损害赔偿请求权
占有因被侵占或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他人损害赔偿。
【总结】:物权法核心考点
[1]梁慧星.是“物权法定”还是“物权自由”.载中国民商法律网,2006年11月24日.
[2]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355页。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3条:……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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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北大物权法笔记(本科) 物权概念特征 (1)定义: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特征 A、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支配的权利,无需他人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介入。 不同种类的物权决定了支配范围的大小。如抵押权无占有事实。 物权的客体是物。此物应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的种类物,即必须是独立物,物权人才可以进行直接支配,也才可进行交付、登记等形式公示物上的权利状态。另外,物权法上也有在其他权利上设立的,如权利质权,但这是例外的情况,应视为准物权。 B、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利益的权利。 利益分为三种:物的归属、物的利用、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物的归属,确定物的所有人,即规定所有人对物进行全面总括的支配权。物的利用,是取得物上的使用利益,以满足权利人生产或生活的需要。 因对标的物的利益不同,物权的内容细化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C、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行使物上权利的妨害。 同一物上不容许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如同一物上不存在两个所有权,同一土地上不设有两个地上权。注意:共有关系是共有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是量的限制的物权,而非几个所有权。 物权的类型 (1)物权法定主义原则 A、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 B、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 注意,当事人如果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而创设了,该创设行为并非确定无效,可以生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实质上无效)。其中符合物权规定的适用法律来规范其效力。 (2)民法上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是,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占有。(我国民法并无规定,并且占有到底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事实,各国立法并未统一)。 (3)民法上物权的分类 A、根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所有权,物权可分为自物权、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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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 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 (1)诉讼标的的性质不同: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 (2)诉的特征不同: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中一人上诉,上诉的效力及于其他人) (3)法院的审理和裁判方式不同:普通共同诉讼可共同起诉、应诉,也可分别起诉、应诉,法院可合并或分开审理,合并审理时需分别判决;必要共同诉讼必须一起起诉、应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4)内部关系不同:普通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效力不及于其他人,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简述两种第三人的区别(有可能考) (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由于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其对原、被告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2)诉讼地位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是完全独立的第三人;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3)享有的权利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享有为维护其自身的民事权益而应有的权利,只有在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时才能享有上诉权;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自始至终享有原告的一切权利。 (4)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通知参诉”或“申请参诉”的方式参加诉讼的;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的。 简述协议管辖的条件(有可能考) (1)协议管辖的当事人只能就第一审案件协议选择管辖的人民法院,不能协议选择第二审法院。 (2)适用案件为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3)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以口头形式约定管辖的,其约定无效。 (4)协议管辖的时间既可以是在纠纷发生之前;也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后诉讼之前。 (5)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6)当事人只能协议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而不能协议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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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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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授课教师:翟云岭 第一章物权总论 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 一、物权法的制定 二、~ 三、物权法的概念:以物的归属与利用为目的的法律规范。 (一)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广义:同概念。 四、物权: (一)概念——几种不同定义: 1、支配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支配性和利益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3、支配性、利益性和排他性: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享有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 5、支配性和排他性(我国立法观点):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并具有排他的权 利。 (二)特征: 1、主体:绝对权、对世权 2、客体:物——特定的、独立的物。(在观念、法律和事实上能与他物区分) (1)有体物(主要的物):能够被人体感知的,有一定价值的物。 (2)无体物: ①不具有一定物理存在的物 ②知识产权 ③} ④有体物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我国规定) (3)2nd(2):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3、性质:直接支配性——不需要他人的权利与意思作为媒介就可以实现。 注:物权可以直接享有利益,债权只能间接享有。 4、排他性:是支配性的必然结果。支配性是排他性的基础;排他性保障支配性。 5、效力:物权具有优先性和追及性。 6、权利的发生:物权法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类型。 7、存续期: (1): (2)债权:期限未定≠没有期限 (3)物权:有的有期限,有的没有。 8、保护方法多样性: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不同于债权。 五、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1、法律地位平等 2、适用规则平等:国家、集体、私人实施同一行为,即适用同一规则。 3、保护平等:4th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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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了解物权法的几个知识点 全国人大审议并高票通过的《物权法》将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共5编19章247条,涉及公私财产平等保护、住宅建筑用地70年后自动续期、不动产统一登记等。这部万众瞩目的法律对我们的生活将产生哪些重大影响?本文结合《物权法》条文,就老百性关心和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以期读者有所收益。 一、什么是物权? 物权的概念以法律形式加以界定还是首次。《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对物权的法律属性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制度:即一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二是物权公示原则:公示就是对物权所有人对其所享有的物权信息公开表示;三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动产或不动产,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的标的物,优先保护物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是不动产的登记制度。通俗地讲,大到房屋、车子,小到一针一线都属于物权的范围,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破坏、哄抢、私分和截留。 二、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公示制度对老百姓会有什么好处? 此次出台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此外,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同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有了严格的物权登记规定,开发商想要“一房多卖”基本没戏,而购房者在产权登记的保护下,无疑将大大地避免私有财产受到侵害。而另一个细节就是,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三、70年后,老百姓的房子怎么办? 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一直是购房者关注的话题,特别是近两年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办的讨论日益热烈。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住宅用地为70年,工业和综合用地均为50年,商业用地则为40年;而对于到期后的各类型物业该怎么办却没有规定。 作为“保护个人私有财产不受侵害”的一个重要体现,施行的物权法做出了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尽管物权法中并没有对续期的
物权法笔记
第一部分:物 一、物的特征 (一)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的器官、假牙) (二)有体物: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50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三)可支配性 (四)独立性: 例外1、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 2、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 【重点法条】:《物权法》 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模拟习题】:下列选项那些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A、空气 B、掉在地上的假牙 C、镶在人身上的假牙 D、商标 二、物的分类 (1)原物、孳息: 如果B物是A物基于自然规律、法律规定、游戏规则而产生出来的,那么B物就是孳息,A物就是原物。 按产生原因不同分为天然孳息(出产的果实、产的幼崽、定期挤的奶、定期剪下的毛)、法定孳息(租金、利息、股息)和射幸孳息(彩票的奖金) 原物和孳息是相互独立的物。所以如果孳息还没有和原物分离,那么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孳息。并且孳息是针对原物所说,不能在没有原物的场合单独称为孳息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物的效力及于孳息; 孳息的归属:在原物的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之间,孳息归用益物权人 在原物所有人和他人之间,在非买卖合同的场合采用所有人主义,即原物属于谁,产生的孳息就属于谁;在买卖合同中采用交付主义,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因此有可能会产生买受人虽然还不拥有买卖物的所有权,但已经拥有了买卖物所产生孳息的所有权。 收益和孳息的区别:收益是孳息的上位概念,收益包括孳息,但不限于孳息―――孳息是不需要人付出额外劳动的; 【历年真题】:2005-3-52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2)主物、从物: 主物与从物是指两个特定物的关系 主物与从物必须是互相独立的物
物权法知识点
物权法 第一章物权概述 A掌握 一、物权的概念: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 利。即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 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与债权区别) 1、物权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物权是绝对权或对世权,债权属于相对权或对人权。 注意:债权的相对性不是绝对的 2、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具有排他性。 3、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 (1)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债权不具有公示性; (2)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4、标的区别 物权的标的是物,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主要是行为,间接涉及物 5、在期限上的区别 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来说,法律上并无期限限制。 6、效力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和优先的效力。
7、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 ——物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即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债权一般只宜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
三、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定限物权)——对标的物的支配 范围为标准 2、用益物权(使用价值)与担保物权(交换价值)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以物权的客体为标准 4、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存续期间为依据 5、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法律依据 6、主物权和从物权——独立性为依据(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 下,“从随主”。) 7、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民法规定的物权种类 四、物权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主义(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 2、一物一权原则(客体只为独立的特定的物、一个所有权的客体 只为一个独立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例外、一个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 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动产采用占有(交付)推定,不动产 采用登记形式。公示原则只适用于以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情 况,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不适用公示原则。如建造或拆除房屋,继承或遗赠。公信:旨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 B框架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课堂笔记.
物权法课堂笔记 第一章物 第一节物的概述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的概念 广义上的物:指一切具有物理意义上的物 狭义上的物(法律研究的对象):仅限于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具体而言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二)物的特征: 1. 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2. 必须为有体物(占据一定的空间,由人的感官可以感觉到的) 3. 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4. 必须独立为一体,且能够满足人的需要 5. 必须是特定物 二.物和物权客体的区别 物权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物权客体范围大于物的客体 第二节物的分类 一.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的概念:⑴是指土地以及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 ⑵指不能移动,若移动会减少其价值的物体 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①流通的范围和性质不同 ②物权变动的法定条件不同 ③纠纷管辖不同 二.主物和从物 从物:以交易习惯或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经常辅助主物而使用的物即为从物。 从物的三个构成要件:①非主物的构成成分②辅助主物使用③主物和从物必须是同一个人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指能够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流转产生私法上交易效果的物 限制流通物:指按指令性计划限制购销的物品(炸药,烟草,化肥,黄金白银,公民收藏 的文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的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运动枪支, 国营企业闲置的资产,关停并转的资产) 禁止流通物:军用枪支,国家专有物资,土地,矿藏,水油(指所有 _____________ 四.代替物和不代替物 代替物: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 不代替物:不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古玩字画) 区别的意义:代替物可以成为消费的物,不可代替物只能作为租赁和租赁的物 五.特定物和不特定物 特定物:指具有独立特征或因权利人的指定而被特别化的物 划定特定物和不特定物的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物发生毁损时的后果承担 六.消费物和不消费物 消费物: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会改变原有的形态性质 不消费物:可以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和性质 区分意义:消费物只可作为消费的对象,不消费物可作为借贷和使用的对象 七.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依物的性质可以分割,且分割后不影响其价值的物 区别意义:①决定债是可分之债还是不可分之债 ②共同财产是可分的还是不可分的 八.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集合物) 单一物:形态上独立为一体的物(一物一权) 合成物:由数种物结合而成的物 聚合物:由多个独立存在的单一物或者合成物通过聚集而形成的物,每个物 可独立发生作用 区分三者的法律意义:①有利于对所有权存在状态的判断 ②有利于对损害赔偿的判断 九.原物、孳息
物权法读书笔记
法律的表现、发现与实现 一、法律的表现 法律是国家意思,是以权利义务形式规制人之间的关系。权利以国家暴力为其实现后盾,权利是主观的法,法是客观的权利。 1、国家为社团法人,人民为共和国家基础。国家由人民通过宪法契约设立,一国家一宪法。国家为主权法人,领土为国家法律效力(通常)所及地方。 国家无自然人的能力,须通过其设立的机关来行使其主权,国家为保护人民而设,国家与人民基本关系依宪法规定。依宪法分权原则,国家设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国家机关由自然人充任,立法代表为立法机关,行政首长为行政机关,法官为司法机关。 2、法律的表现(法律渊源) 法律或依成文法表现,或依非成文法表现。 非成文法(习惯法),为人民有法的信赖之习惯,实乃人民直接创设之法。成文法为立法机关依程序所形成国家意思。成文法与非成文法地位平等,新的习惯法可以废止古老的成文法,新的成文法可以废止古老的习惯法。 判例(判决)为司法机关所为国家意思,判决体现法官对国家法律之理解,非国家法律本身。判例有助于新的习惯法的明确和形成。学术研究(学说)表现为研究者对法律之理解,亦非法律本身。但两者对他人理解法律有启示作用,故称为解释渊源。 法官遵守法律,但不服从其他法官(的判决)。将最高法院(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司法解释)视为法律,有违宪法分权原则。 行政机关获得立法授权可以立法。 地方公共团体依宪法分权原则,确定有无立法权。 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法,国际条约为国家附条件单方立法。 二、法律的发现 1、法律规范 立法者将其意思做抽象概括的表达,既不能过于简单全部委诸于法官解释,也不能过于繁琐失之于机械,故立法者借助法律专业人员发展的立法技术,对生活事件分类,抽取抽象的构成要件,结合法律效果形成法律规范。 为追求立法简洁,法律常借助准用与视为(拟制)手段来表达。 2、法律的发现 立法者的法律永远无法对非富多彩的生活给出具体的指示。法律对某一事件是如何规定,离不开法官对法律的理解,法官解释法律的过程就是发现法律的过程。 法律是立法者的意思。立法者的意思很多,有明确表达出来的,也有未明确表达出来的,立法者的意思是无矛盾的。 解释法律应将立法者意思做整体的考虑,从宪法出发(合宪性解释),从整体出发(体系解释),从逻辑出发(逻辑解释),从目的出发(目的解释),从人民信赖出发(文义解释)。当法律发生表面冲突时,从整体上(不同位阶关系、一般特别关系、新旧法律关系)理解立法者意思。 法律作出原则规定与规则规定,原则与规则相互限制相互补充,以帮助人民准确理解法律。法律原则是为,人们更好理解法律(包括填补法律漏洞)而设的。 法律对法律职业人做了大体的方向指示,有共同专业背景的法律人对法律理解不应有太大偏差,但理解不一致时无法避免的,因此法律要求法官法定原则。 三、法律的实现 法律规定由法律事实+法律效果构成。生活事实能产生法律意义,也既引起法律评价,
房地产法规考试知识要点(整理版)
第一章房地产法规概述 1.1房地产 1.1.1房地产的概念 房地产的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理解记忆) 自然属性:①房地相对不可分性②不可移动性③经久性④土地的不可再生性与稀缺性经济属性:①商品性②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商品的二重性③土地自然资源、建筑地段与建筑物有不可分离的偶性 社会属性:①公平性、福利性和社会保障性②建筑物质整体性与产权多元化的使用分散性 ③房地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 1.1.2土地和房屋 房屋构成应具备的三个条件(理解记忆) ①必须有上盖②必须固定于土地上,有建筑基础③必须是合法的 1.1.3地产和房产 地产和房产的区别(理解记忆) ①地产可单独存在,而房产离开地产则不能单独存在,没有所谓的“空中楼阁”。 ②房产具有使用寿命,会不断损耗甚至自然灭失,作为一种资产存在折旧率;而地产却可永久利用,一般不贬值,更很少发生物权灭失的情况。 ③地产价格和房产价格的影响因素不尽相同。地价明显受级差地租规律的支配;而房价则取决于建筑成本和地价。 1.1.4房地产的分类 房地产按照不同分类方法进行的分类(理解记忆,能够举例)
⑴按用途分类 ①居住房地产:住宅、集体宿舍 ②办公房地产:写字楼 ③商业房地产:商业店铺、购物中心 ④旅游房地产:宾馆、饭店、度假村 ⑤餐饮房地产:酒楼、美食城、餐馆 ⑥体育和娱乐房地产:体育场馆、保龄球馆 ⑦工业房地产:厂房、仓库 ⑧农业房地产:农场、林场 ⑨特殊用途房地产:医院、汽车站、教堂 ⑩综合用途房地产:商住两用楼 ⑵按经营使用方式分类:销售房地产、出租房地产、营业房地产、自用房地产 ⑶按开发程度分类:生地、毛地、熟地、在建工程、现房 1.2房地产业 1.2.1房地产业的概念 房地产业的定义(理解记忆) 房地产业是指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的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 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区别(理解) 1.2.2房地产业的结构 房地产业的行业结构(记忆)
物权法复习资料
6、物权的效力 1)排他效力——一物不容二主 2)优先效力:物权之间:先设立的优先于后 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3)追及效力:天涯海角都要找到你 例外:善意取得 4)物上请求效力 6、不动产登记: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7、无需登记: 所有权:国有的自然资源、法律文书确定或征收、继承、合法建造或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担保物权:动产质权、票据质权(除知识产权外的质权) 一、所有权的权能与特征p52-56 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特征:权能完全性、原始物权性、弹力性、永久存续性 1、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劳动、收取孳息、国家强制(征收)、无主财产、先占、添附(加工、附合、混合)、人体变异体p57 2)继受取得:买卖、互易、赠与、继承与遗赠p60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合理价格+登记/交付+善意 善意取得的效力: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原所有权人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定义p75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特点:整体性、多样性、统一性、主导性 3、性质:独立的所有权p77 4、构成条件:建筑能够区分+已经被区分 三、相邻关系 1、概述:1)相邻关系: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实质:不动产物权的合理延伸和限制。 3)产生的原因: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所有权的延伸(限制) 4)特征:发生以不动产的毗邻为条件 主体为相邻不动产的利用人 客体是相邻方的不动产 内容是为了自己的便利使用相邻一方的不动产 性质为法定物权 6)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及后果 原则一: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原则二: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后果: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
物权法期末复习笔记
物权法期末复习笔记 一、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1、物权类型强制:实行物权类型强制,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和条件设立物权,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设立法定无权以外的物权类型。 2、物权类型固定“内容强制”:物权类型固定,指的是物权的具体内容也由法律规定,法律对一个具体的物权内容规定是什么就是什么,不得有当事人约定法定物权的具体内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主要是确保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 (四)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 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据法律特别规定:物权法对权利种类和内容的后果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处理。 2、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当事人自由设立物权种类和内容,属于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 3、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违反的部分无效
4、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效力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一物一权原则(即冲突物权不两立,其核心是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也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内容: 1、一个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2、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三条半驴腿 3、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并不排斥在一个物上设立几个他物权,这些设立的他物权不能相互冲突、相互矛盾。 三、公示公信原则 (一)物权公示原则:是指在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的安全。1、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即物权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必须以特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即公示表现出来的物权基本规则。2、物权公示的方法,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这就是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必须经过登记,动产的物权变动则须交付。 (二)物权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不仅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后果,而且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然取得物权的原则。物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是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物权
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1999(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民事诉讼法1999 一、简答题 1.简述回避的方式和程序。(10分) [解答] 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一项审判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回避的方式和程序。 (1)回避的方式包括当事人申请和有关人员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法定的回避原因之一时,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自行回避即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认为自己具有法定回避理由的,主动提出回避。 (2)回避的程序是:回避必须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都须说明理由。回避有严格的批准手续。审判长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是否同意回避,应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决定。当事人不服不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案的审理。当事人提出申请到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的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外,被申请回避人员,应暂时停止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 [评述] 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不参加案件的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的方式有两种:申请回避和自行回避。不论是申请回避,还是自行回避,都要遵守一定的程序,以便从程序上保障审判的公正性。 [解答参考资料] 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什么叫移送管辖?适用移送管辖的条件有哪些?(6分) [解答] (一)移送管辖,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就其实质来说,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适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 (二)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评述1 移送管辖是裁定管辖的一种,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适用的纠正措施。我们认为,移送管辖实际上是案件的移送,不发生管辖权的转移。适用移送管辖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考生可对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进行比较分析,加以区别。 [解答参考资料] 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简述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8分) [解答] (1)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某种特殊原因的出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案外人作为本案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 (2)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基于民事权利义务的转移而发生的。在民事诉讼中,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同时也是诉讼权利义务的主体。如果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其诉讼权利义务也会随着转移给案外人,这时,案外人将取代原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承担其诉讼权利和义务。例如,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其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给继承人,这时,诉讼权利义务也转移给继承人,由继承人代替其诉讼地位,继续进行诉讼。同样道理,诉讼进行中,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也会发生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例如,
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归纳-完整部份集锦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二级考试要求考生掌握的法律、法规涉及范围较广、内容较多,应采取恰当的方法,提高学习效率。 复习建议: 1,吃透教材、构建体系 2,掌握重点、理解难点 3,记忆精准、重视细节 4,注重真题、研习领会 (一般不考)★★(一般不会每年都考)★★★(一般每年考一题)★★★★(一般每年必考至少一题)★★★★★(一般每年必考一题以上);仅供参考。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1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1020 P4) 1020是指该部分内容在大纲中的编号2Z201020的最后四位数字;P4,该内容见教材第4页 1.1.1法律体系(部门法体系)简表(1021P4)★★ 将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一定标准和原则(主要是根据调整对象或者适用领域)划
【真题示例】 (2009-01)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建筑法》属于()部门。 A.民法 B.商法 C.经济法 D.诉讼法 2 二级2009-01-C 1.1.2法的形式(法律渊源)(1022P5)★★★ 法的形式也称为法律渊源,实质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把握原则:位高-权重-法力高 1.1. 2.1我国法的形式
【口诀】 宪、法、行,地、行、司,还有国际与其他 1.1. 2.2规范性文件效力的一般原则 不同机关制定: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上下具有相对性)。——位高—权重—法力高 同一机关制定: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1.1. 2.3规范性文件效力冲突的解决 同一机关制定: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之间冲突;由制定机关裁决。不同机关制定: 1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2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若国务院认为应该适用部门规章,
王利明物权法笔记
王利明物权法笔记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该定义具有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第二,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第三,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和债权 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 物权的分类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的抵押权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是法律地位的平等。2是适用规则的平等性。3是保护的平等性 物权法定原则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种类法定。所谓物权的种类法定,是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哪些不是物权,要由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第二,内容法定。内容法定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物权的内容必须要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 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概述物权保护,就是指在物权遭到侵害的情况下,采用法律规定的维护物权人的利益、保障权利人不受侵害 的各种保护方法 确认物权请求权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有权请求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内容。物权的确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是一对物权归属的确认。二是对物权内容的确认
6.物权法必考知识点
《物权法》必考知识点 考点1 物权法定原则 考点说明:《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 一、理论精炼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以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或物权内容。在这一点上与债权不同,债权依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可以创设任何种类的债权。我国物权法没有设定典权制度。 (1)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其它法律文件一律不得设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2)民事主体的物权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的无效。 二、命题角度分析 【角度1】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例1:对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 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 C.确定无效 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 答:A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据此,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有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 例2:甲与乙约定,甲将自己的一块劳力士手表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质押给乙,担保乙的债权的实现。甲违约,乙向法院起诉,行使质押权,实现优先受偿权。乙能胜诉吗? 答:不能,质押行为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无效。 考点2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 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强调了动产交付的方式。 一、理论精炼
物权变动的原则: (一)公示原则是指在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二)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公示,则该公示即产生了公信力,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快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 公示方法,以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二、命题角度分析 【角度1】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 例:下列选项中取得所有权是基于公信原则的有()? A.甲在垃圾堆拾取他人抛弃的旧物 B.甲从市场上以正常价格买到一件赃物 C.甲从乙处买得一台电脑 D.甲误将乙的房子登记为自己的房子,后甲将此房转让给丙,甲丙之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取得该房所有权。 答:DA是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B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权。C是基于正常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公示的,即使标的物出让人事实上无处分权,善意受让人基于对于公示的信任,取得该屋所有权。 【角度2】交付方式。 选择题:甲在乙的画展上看中一幅画,并提出购买,双方以5万元成交。甲同意待画展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此种交付方式属于() A.现实交付B.简易交付C.指示交付D.占有改定 答:D详解参见下述考点穿联动产交付方式。 三、考点穿联 (一)不动产的几种登记制度 1、不动产登记的范围:
(完整word版)法大物权法笔记
物权法笔记 主讲李永军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经济学院 第一章《物权法》总论 第一节《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 1、实质意义:从总的方面来看,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2、形式意义:调整物权关系的具体的法规。 二、《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是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既主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关系; 2、《物权法》是财产法,调整的静态的财产关系; 3、《物权法》是一个强行性的法律,它的性质不允许当事人任意改变。 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体系 一、所有权 我们国家按照不同的所有制,划分为不同的所有权,有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在实际中,这种所有权不同的划分在保护方式上也不一样,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强于集体,对集体的保护强于个人所有权,所以造成了对个人财产的信心不足。
二、担保物权 从我们现在的立法来看包括三种,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新的《物权法》准备把按揭纳入其中。 三、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进行利用、收益的权利; 2、用益物权的种类: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 四、占有 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 2、无权占有,指无本权的占有。 第三节《物权法》的作用和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的作用就是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和承认,它的作用不仅仅是物权层面的,除了法律方面的意义,还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具有绝对性,也就是说具有对世性的特点; 2、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来说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原则; 3、对物权的客体来说,特别是对所有权的客体而言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 4、对物权的效力来说实行优先主义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物权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