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办培训机构筹设审批登记表

上海民办培训机构筹设审批登记表
上海民办培训机构筹设审批登记表

:编号设审批登记筹

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筹设审批登记表

院校全称

举办者

审批管理机关

申报日期:年月日

民办学校申办审批表

威海市 民办学校申办审批表 举办者: 拟办学校名称: 申请日期:年月日受理日期:年月日 威海市教育局制

填表须知 一、在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教育法规文件,明确办学的条件与规定,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表一、二、三)。筹建结束正式申请设立民办学校时再提交:5、筹设批准书;6、筹设情况报告;7、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8、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9、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学校的应提交以上1、2、3、4、7、8、9项规定的材料。 三、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整、洁净、不得涂抹,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本表及所提供的文件一律用A4纸,微机单面填写、打印,时间、电话号码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外A4纸附页。 五、申办者按筹设和正式设立学校的规定需分别提供下列附件材料: 1、申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3、办学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 4、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办学场地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复印件; 5、聘任教师学历、职称、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6、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申请办学的,提供联合办学协议复印件。 六、本表(含附件)报审批机关一式三份(需转报的一式五份),学校获准成立后,申报材料一份留审批机关,一份送业务主管单位,一份退举办者。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对本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和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在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法人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和非捐助资产,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公司制企业法人。 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国家及本市对中外合作营利性培训机构的设立及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办学宗旨)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从事政治、军事、警察等领域的教学培训项目,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条(管理分工) 市教育部门负责本市民办培训行业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教育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制定全市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培训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文件,分别指导、监督区教育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区教育部门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

民办学校申办报告(表)

建德市 民办学校申办报告(表) 申办者:__________申办学校名称:_________申报日期:年月日 建德市教育局制

填表须知 一、在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教育法规文件,明确办学的条件与规定,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表1、2、3)。筹建结束正式申请设立民办学校时再提交:5、筹设批准书;6、筹设情况报告;7、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8、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9、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学校的应提交以上1、2、3、4、7、8、9项规定的材料。 三、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整、洁净、不得涂抹,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本表及所提供的文件一律用A4纸,微机单面填写、打印,时间、电话号码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外A4纸附页。 五、申办者按筹设和正式设立学校的规定需分别提供下列附件材料: 1、申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3、办学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 4、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办学场地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复印件; 5、聘任教师学历、职称、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6、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申请办学的,提供联合办学协议复印件。 六、申办报告(表)一式二份,一份举办者留底,一份交审批机关报批。

关于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程序

关于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程序 一、许可事项名称:商都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附件 5,等。 三、申报条件:1、举办者:属社会组织举办的,举办者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办学的, 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拟任校长的资格:拟任校长需有从事教育工作 5 年以上经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担任校长,且年龄不超过 70 岁。 3、教师及管理人员:所用教师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爱岗敬业精神,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 资格;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人数与管理人员,不得聘用在职公办教师。 4、办学场地:(1)办学场地面积应与办学规模要求相适应。 自有校舍应提供房产证明,如系租赁,应有租期在 3 年以上的有效证明;(2)不得租用 住宅公寓、迎街商业底楼等不适宜办学使用的房舍办学;(3)办学场地要做到消防安全验收 合格,无安全隐患、死角;(4)举办学历教育的,大致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 5、开办资金: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在 30 万元以上,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证明,举 办学历教育的,应有建设学校的资金和办学其他资金。 开办资金在 50 万元以上。 6、联合办学的应有联合办学协议。 7、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宗旨、学校性质、办 学层次及规模、培养目标、教学形式、课程设置、招生对象及范围、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机制、 举办者与校长及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金的来源及财产和财务制度、章程修改程序、学校停办 及善后事宜。 四、办事程序:1、举办者符合审批条件的,填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表》。 2、教育局在接到审批表 10 个工作日内,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考查。 3、举办者在教育局专人实地考查时,出具考查者向教育局教育机构设置评议组汇报实地 考查情况, 评议组对此评议, 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 根据符合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合理的教育结构、布局的要求以及当地的社会需求,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在三个 工作日内做出办理意见并通知举办者。 4、审批后同意举办的,由教育局发文公布并颁发《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其中,举办学历教育的学校,先批准筹建,建成后正式批准建校。 五、办事期限:1、法定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 个月。 2、承诺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0 个法定工作日。 六、申报材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表》 (内含 审批条件 1、2、 3、 4、 5、 6、 7 项中的书面证明。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八、申报材料涉及的规范性表格:《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表》。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标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1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发布)第11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6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发布)第10条; 4、《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2005年4月15日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湘劳社政字[2005]5号)第7条; 5、《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1994年12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第14、15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本市教育培训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本条件,达到《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要求; 2、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3、年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4、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举办高级技能职业培训的租赁期不得少于4年。办公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学生每人居住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食堂面积每名就餐学生不少于1.5平方米; 5、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分的实习工位; 6、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7、应配备专职校长; 8、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9、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10、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11、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12、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五、申请材料 1、申请筹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式二份):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办学目的、宗旨、举办者、培训职业(工种)、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办学的可行性分析等;

最新民办学校审批表

附件2 编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申请单位(个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日期2017 年8 日 1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填表说明 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个人)、审批部门和备案机关各一份; 个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县(区)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填写; 本表中“机构名称”,申请人单位(人)可用铅笔申报,申请时由审批机关按照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规范确定的名称,由审批机关负责填写; 学校性质:指公益性或经营性。 本表一律由钢笔填写或电脑打印,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部门 审批 意见 印章 年月日机构名 称 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备注 培训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配合公司的发展目标,提升人力绩效,提升员工素质,增强员工对本职工作的能力与对企业文化的了解,并有计划地充实其知识技能,发挥其潜在能力,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进而发扬本公司的企业精神,特制定《培训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作为各级人员培训实施与管理的依据。 2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所有员工的各项培训计划、实施、督导、考评以及改善建议等,均依本制度办理。 3 权责划分 3.1 人事部门权责 1. 制定、修改全公司培训制度 2. 拟定、呈报全公司年度、季度培训计划 3. 收集整理各种培训信息并及时发布 4. 联系、组织或协助完成全公司各项培训课程的实施 5. 检查、评估培训的实施情况 6. 管理、控制培训费用 7. 管理公司内部讲师队伍 8. 负责对各项培训进行记录和相关资料存档 9. 追踪考查培训效果 10. 研拟其他人才开发方案。 3.2 各部门权责 1. 呈报部门培训计划

市民办培训机构审批规范

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规范 一、办理对象:拟申请在xx市举办民办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或公民。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治区加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管理暂行规定》。 三、申报条件: 1.举办者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规办学记录,具有教师资格证、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60岁以下,身体健康; 2.有与办学规模和层次相适应、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3.开办资金不少于30万元,其中实物资产价值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4.场所应设置在周围空气、水源、采光、噪音等环境条件符合环保规定的基础设施完善的安全区域内,相对独立、固定、集中,能够实施封闭管理,楼层不得高于四层,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场所建筑结构、耐火等级、生均建筑面积应符合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5.防暴器材齐全,监控系统必须使用高清设备并全覆盖办学场所,保安人员应具有保安上岗证。 联合出资举办民办教育培训学校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法人)。 四、申请材料(筹设申请): (一)申办申请。内容包含:1.办学目的宗旨;2. 学校名称、地址、场地面积及建筑结构;3.设置的专业及培训内容、层次;4. 招生的对象及办学规模;5.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姓名。 (二)举办者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原件(留复印件),工作经历证明原件,无违法犯罪记录承诺书或证明。 (三)拟投资金、资产的验资报告(载明产权)并,经费管理使用说明。 (四)拟聘教职工名单及身份证、职业资格证、学历证复印件。 (五)培训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六)各开设专业的教学计划(课时开设情况)。 (七)属联合办学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留复印件。 备注:培训机构不得设在同一区域重复办学;平时加强安全管理,按照审批的培训范围开展招生和培训活动,不得聘用在职教师;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招生广告须报教育局审核备案;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须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教育局汇报一次工作总结。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事项编码:030127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 务指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一)涉及的内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二)适用对象: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劳社培〔2009 〕21 号) ( 。 四、受理机构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决定机构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公用房至少20平米以上,有必须的办公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学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1.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第20条要求。 2.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3.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4.职业指导人员(不少于1人):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培训的相关人员。 5.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6.专兼职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教师总量的二分之一,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教师应具备上岗资格证书,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三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 (五)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六)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七)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生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八)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应达到2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 (九)学校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应符合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 宣城市民办学校 审 批 登 记 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宣城市教育局印制 填表说明 1、凡申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学校均需填写本表。 2、本表系存档材料,须用兰、黑钢笔正楷字体书写,字 迹不清者,不予受理。 3、本表一式三份,正式批准后退还办学者一份。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基本条件 一、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可以面向社会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二、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三、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五、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 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申办程序 申办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及资格证明文件、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教学设施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根据宣城市教育局制定的民办学校章程范本来制定);

〈四〉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验资报告); 〈六〉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第一条和第二条〈三〉〈四〉〈五〉〈六〉项材料。 三、办理时限 〈一〉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申办材料及办学条件的审核 〈一〉申办报告和章程的审查; 〈二〉申办人资格和办学能力的审查; 〈三〉办学条件、经费来源及证明文件的审查; 〈四〉办学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的审查。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编号: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初级职业技能培训 □中级职业技能培训 拟设立机构名称高投创客教育职业培训学校 举办者高投创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填表日期年月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含附件)一式三份,由举办者据实填写。培训学校获准成立后,申报材料一份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份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份退还举办者。 二、除填写本表外,举办者还需提供下列附件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办学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 (三)举办者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法人举办者免)或 举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免); (四)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拟聘用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和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六)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 (七)教学、实习场地、设施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包括出租的所有权证明)、消防安全证明文件; (八)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九)联合办学协议(两个或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申请办学者须提供)。 三、申报材料中,除明确要求提供原件的材料外,提供复印件即可;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须在实地考核评估时提供原件备查。 四、个人申办职业培训学校,“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政府部门填写。 五、本表中“机构名称”,是指由审批机关按照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要求所确定的名称,由审批机关负责填写。 六、本表须填写的容可打印、复制,或一律由蓝色、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如填写容较多,可另加A4纸附页。 七、本表中的签字、印章复印无效。

注:申办报告作附件(一),办学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作附件(二),开办资金验资报告作附件(六)。

郑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

郑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或中心(以下统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批准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省和本市相关规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审批和管理;指导县(市)区和市政府派出机构的相应工作部门做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批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经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国家统一的办学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单位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第七条举办初级技能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的县(市)区和市政府派出机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中级技能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举办以高级及其以上技能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举办者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办报告。 (二)举办者资质资格证明材料。单位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其中:事业单位和国有、国有控股、国资参股企业还应提交主管部门书面文件;其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指南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指南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指南 举办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含企、事业法人单位、各民主党派、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法人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均属举办民办学校的范围。 注:举办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教育机构(如美容美发、服装)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一个月内须到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 审批流程: 1.举办者提交办学申请及有关资格证件。 (1)办学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单位办学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件副本;公民个人办学提供身份证、学历或职称证明等。 2.填写《青岛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并附齐以下相关证件材料。 (1)社会组织举办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2)学校举办者、法人代表、校长相关资格、身份证明; (3)学校财务人员会计资格证书; (4)办学管理人员职称或学历证明; (5)任课教师学历或职称等相关证明; (6)专职人员的离休退休证明,辞职、待业证明,主办单位派出专门管理人员证明; (7)社会组织举办学校需提供学校法人代表授权书、校长任命、聘任书; (8)土地房产相关证明、设备租借协议及房产证; (9)担保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件;

(10)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以上材料需交验原件,报送复印件。 3. 办学场地实查(居民楼内不得设为教学场所)。 4.开办费验资(验资报告)。 5.批复,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审批时限: 学历教育学校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十 二月下旬,受理后2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给予答复;逾期申报者,转至下一年度办理。 非学历教育学校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度 的四月至十一月,受理后14个工作日内教育主管部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给予答复。 每年十二月至下一年度三月份为民办学校年检 时间。 审批地点: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一楼教育局窗口 联系电话:85916314 82734159 82734185(传真)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f01191101.html,/mbjy 青岛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 民办学校设置基本条件

葫芦岛市民办学校申报审批表

葫芦岛市民办学校申报审批表 举办者:(章)学校负责人: 学校详细地址: 学校办公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人手机: 年月日填报 葫芦岛市教育局印制

申报材料目录 1、申办报告 2、筹设批准书 3、筹设报告 4、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5、举办者资格证明 6、民办学校法人代表履历表 7、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及学历证明影印件 8、举办民办教育机构保证书 9、学校资产、办学场所有效证明 10、消防部门对办学场所的检验证明 11、学校管理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登记表 12、学校专(兼)职教师登记表 13、教学计划表 14、教学管理制度 15、安全管理制度 16、财务管理制度 17、民办学校章程 18、民办学校教学场所现场勘查记录表 19、办学审批表

申办报告 [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及管理使用]

筹设批准书

筹设报告 [内容包括办学地点、教学面积、课程设臵、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及管理使用]

担保书 经研究,同意同志为申办 的法定代表人,任期自200 年月至200 年月止。 该同志在任职期间,如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给社会及学员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时,其一切后果由我单位承担。 担保单位:(公章) 担保单位法人代表:(名章) 二〇〇年月日 (注:提供担保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校验,复印件存档) 担保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属于法人组织(法人代表为),具有民事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特此证明 业务(单位)主管部门(盖章) 二〇〇年月日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审批程序(同名25866)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审批程序(同名25866)

一、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举办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工种)培训的,固定资产五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一百万元以上;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工种)培训的,固定资产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五十万元以上。 2.有专职校长,校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从事职业教育培训工作五年以上,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熟悉国家职业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无担任或者兼任其他学校的校长的情形。 3.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专业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培训职业(工种)配备二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 4.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业财会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二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教学经验;财务人员应当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5.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办公用房,办公、教学和实习场地相对集中、独立,且为非危险房屋,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能够满足各职业(工种)教学、实习需要,并符合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消防环保、房屋质量安全等有关规定。理论课教室建筑面积,属于中级民

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不少于八百平方米;属于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 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 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筹设。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递交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格式要求见附件2); 2、举办者身份证明(单位办学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个人办学提交举办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受理。审批机关受理人员应即时审核材料,依据区域内职业培训资源布局的合理性,对申办职业(工种)培训项目进行评估,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见附件3)。不同意筹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完成筹设,正式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

最新长春市民办学校申报审批表

长春市民办学校申报审批表 拟办学校名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长春市教育局制 拟办学校基本信息登记表

注:学校根据申请的办学层次及学校实际情况填写。如体育场地、体育馆、微机室、语音室、实验室、实习实训室、食堂、宿舍、超市等。

举办者登记表 注:1.民办学校为两个以上社会组织联合举办的,此表可复制。 2.民办学校为两个以上社会组织联合举办的,此表后需附联合办学协议,协议中须明确 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3.需提供举办者的法人登记证书原件。 4.举办营利性学校的社会组织需提供以下资质证明文件:(1)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3)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5)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 5.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举办者登记表 注:1.民办学校为多个公民联合举办时,此表可复制。 2.民办学校为多个公民联合举办时,此表后须附联合办学协议,协议中须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3.需同时提供举办者身份证原件。 4.举办营利性学校的个人需提供以下资质证明文件:(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2)提供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5.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及审批流程

越秀区申请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工作指引办理机关越秀区教育局 办理条件 一、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且具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在越秀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招生,举办实施小学、初中和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中心)(以下简称教育机构)。 二、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企事业经营状况良好;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人资格,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无违规办学的经历。 三、办学机构必须符合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办学条件和要求,布局合理。 办理流程 一、申请。 (一)申办单位或个人向越秀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呈交办学申 请书及所需的办学材料、证明、证件,如符合办学要求发给《广 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填报,给申办单位或个 人出具到银行开户证明; (二)申办单位或个人凭开户证明到国有四大银行(任意一间)开户并存入所需的办学资金,凭存款凭证到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 务所办理办学验资报告; (三)申办单位或个人向越秀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呈交全部有 效的办学材料。 二、受理。 (一)在举办者按要求提供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后由越秀区教 育局综合教育科受理; (二)审查办学材料; 1、审查举办者所交的全部材料及填写的表格; 2、审核、验证办学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审查办学有关材料、证明是否符合办学基本条件和要求。 (三)实地考察办学场地。考察办学场地和设备、设施,是否 与资料相符,是否符合办学要求。 三、审批。 由越秀区教育局研究审批。对不符合办学要求的,告知办学者。 四、发证。 由越秀区教育局对办学机构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所需材料 一、办学申请书。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举办者、拟办学校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办学目标、性质、办学规模、班级设置、学习期限、办学层次、办学

最新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资料

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 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相关管理 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贯彻国家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规范和完善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本 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应当遵 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学员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实施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审批管理以高级职 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指导和监督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检查工作。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负责对本辖区 内以初级、中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和审批管理工作;对本区 县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服务;开展对本区县审 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机 构办学的合法证件。 第六条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第七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设立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重点产业发展

青岛市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设置条件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 举办范围: 1.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含企、事业法人单位、各民主党派、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法人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均属举办民办学校的范围。 2.外地各级各类学校来青办学(班)的,按举办民办学校对待。 注:举办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教育机构(如美容美发、服装)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一个月内须到市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备案。 审批流程: 1.主办单位(人)提交办学申请及有关资格证件。(单位办学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件副本;公民个人办学提供身份证、学历或职称证明等) 2.填写《青岛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并附齐其中管理人员、师资、教学计划、设备情况、场地租赁合同等证件。 3.开办费验资。 4.办学场地实查(居民楼院不得设为教学场所)。 5.批准试办,办理临时办学许可证。 注:持试办办学许可证的学校,试办期一般为一年,试办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试办期满当月的上旬须由申办单位或申办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经验收评估合格后予以批准正式办学,不合格者将延期试办或给予停办。 审批时限: 非学历教育学校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度的四月至十一月,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教育主管部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给予答复。 每年十二月至下一年度三月份为民办学校年检时间。 民办学校设置基本条件 1.单位申请办学,须为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并应结合单位的性质、经营范围或专业特点开办专业。 公民个人申请办学,须为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年龄70岁以下,有一定专长和资历,应结合本人资历(学历、专业)或专长(特长)开设专业。 2.设置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13;专职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专职管理人员不超过专职教职工的15%;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职教师数的5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师1人。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15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 具备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或资金保证)。 (四)具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5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150万元,学校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3.设置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普通高中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13.5;专职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专职管理人员不超过专职教职工的15%。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15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 具备符合国家规定一类标准的实验仪器设备(或资金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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