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一

前言

2015年9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在罗湖区开展城市更新工作改革试点的决定》的文件,决定原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涉及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的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服务、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调整至(委托或授权)罗湖区行使。

罗湖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10日出台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实行)的通知》(罗府(2015)30号),该通知从八个方面规范了罗湖区城市更新的实施流程和相关规定,对罗湖区城市更新的推进工作起到了规范和促进作用。

本团队对该通知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将每一章的核心内容通过图、表及附带简要说明的方式,解读其核心要点,以供城市更新从业人士学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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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之精要

要点

1.一般规定

2.更新单元计划与规划审批

3.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

4.实施主体确认与用地手续审批

5.建设工程规划与施工许可

6.竣工验收

7.项目监督

8.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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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之罗湖区城市更新管理机构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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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更新单元计划与规划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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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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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施主体确认与用地手续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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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手续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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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设工程规划与施工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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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竣工验收 实施主体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验收合格

不发《建设工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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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项目监督 主管部门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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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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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附件之罗湖区职能部门城市更新事项办理时限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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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罗湖区开展城市更新工作改革试点的决定

为了创新城市更新工作机制,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在罗湖区开展城市更新工作改革试点,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涉及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的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服务、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除地名许可、测绘查丈、房地产预售、房地产权登记、储备用地管理、档案管理事项外,调整至罗湖区行使。

二、上述所列职权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职权,由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委托罗湖区城市更新机构行使,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上述所列职权中,属于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职权,授权罗湖区政府行使。

三、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点期限两年。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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