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注:有放射性、防腐蚀、防火等要求的装饰工程,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执行)

第1.0.2条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对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应抽样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3条装饰工程所用的砂浆、石灰膏、玻璃、涂料等,宜集中加工和配制。

第1.0.4条装饰材料和饰件以及有饰面的构件,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损坏和变质。

第1.0.5条抹灰、涂料和刷浆工程的等级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第1.0.6条装饰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1.0.7条高级装饰工程施工前,应预先做样板(样品或标准间),并经有关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其他等级的装饰工程是否需做样板,应由设计确定。

第1.0.8条室外抹灰和饰面工程的施工,一般应自上而下进行。高层建筑采取措施后,可分段进行。

第1.0.9条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应待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并在不致被后继工程所损坏和玷污的条件下进行。室内抹灰在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前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1.0.10条室内吊顶、隔断的罩面板和花饰等工程,应待室内地(楼)面湿作业完工后施工。

第1.0.11条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抹灰、饰面、吊顶和隔断工程,应待隔墙、钢木门窗框、暗装的管道、电线管和电器预埋件、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灌缝等完工后进行;

二、钢木门窗及其玻璃工程,根据地区气候条件和抹灰工程的要求,可在湿作业前进行;铝合金、塑料、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及其玻璃工程,宜在湿作业完工后进行,如需在湿作业前进行,必须加强保护;

三、有抹灰基层的饰面板工程、吊顶及轻型花饰安装工程,应待抹灰工程完工后进行;

四、涂料、刷浆工程,以及吊顶、隔断罩面板的安装,应在塑料地板、地毯、硬质纤维板等地(楼)面的面层和明装电线施工前,以及管道设备试压后进行。木地(楼)板面层的最后一遍涂料,应待婊糊工程完工后进行;

五、祛糊工程,应待顶棚、墙面、门窗及建筑设备的涂料和刷浆工程完工后进行。

第1.O.12条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的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刷浆、饰面和花饰工程以及高级的抹灰,溶剂型混色涂料工程不应低于5℃;

二、中级和普通的抹灰,溶剂型混色涂料工程以及玻璃工程应在0℃以上;

三、裱糊工程不应低于10℃;

四、使用胶粘剂时,应按胶粘剂产品说明要求的温度施工;

五、涂刷清漆不应低于8℃,乳胶涂料应按产品说明要求的温度施工;

六、室外涂刷石灰浆不应低于3℃。

注:

①环境温度是指施工现场最低温度。

②室内温度应在靠近外墙离地面高500mm处测量。

第1.0.13条装饰工程必须作好成品保护,施工用水和管道设备试压的水,不得污损装饰工程。

期1.0.14条装饰工程施工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等的要求,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材料堆放应注意安全防火。

第二章抹灰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和装饰抹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2.1.2条抹灰工程采用的砂浆品种,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墙门窗洞口的外侧壁、屋檐、勒脚、压檐墙等的抹灰——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合砂浆;

二、湿度较大的房间和车间的抹灰——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合砂浆;

三、混凝土板和墙的底层抹灰——水泥混合砂浆、水泥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

四、硅酸盐砌块、加气混凝土块和板的底层抹灰——水泥混合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

五、板条、金属网顶棚和墙的底层和中层抹灰——麻刀石灰砂浆或纸筋石灰砂浆。

第2.1.3条抹灰砂浆的配合比和稠度等应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水泥砂浆及掺有水泥或石膏拌制的砂浆,应控制在初凝前用完。

第2.1.4条砂浆中掺用外加剂时,其掺入量应由试验确定。

第2.1.5条木结构与砖石结构、混凝土结构等相接处基体表面的抹灰,应先铺钉金属网,并绷紧牢固。金属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第2.1.6条抹灰前,砖石、混凝土等基体表面的灰尘、污垢和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洒水润湿。

第2.1.7条平整光滑的混凝土表面,如设计无要求时,可不抹灰,用刮腻子处理。

第2.1.8条抹灰前,应先检查基体表面的平整度,并用与抹灰层相同砂浆设置标志或标筋第2.1.9条抹灰前,应检查钢、木门窗框位置是否正确,与墙连接是否牢固。连接处的缝隙应用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合砂浆(加少量麻刀)分层嵌塞密实。

第2.1.10条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宜用1:2水泥砂浆做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第2.1.11条室内抹灰工程,应待上下水、煤气等管道安装后进行。抹灰前必须将管道穿越的墙洞和楼板洞填嵌密实。散热器和密集管道等背后的墙面抹灰,宜在散热器和管道安装前进行,抹灰面接搓应顺平。

第2.1.12条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安装好钢木门窗框、阳台栏杆和预埋铁件等,并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

第2.1.13条外墙窗台、窗楣、雨篷、阳台、压顶和突出腰线等,上面应做流水坡度,下面应做滴水线或滴水槽(见图2.1.13),滴水槽的深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10mm,并整齐一致。第2.1.14条各种砂浆的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和振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损坏。

第2.1.15条水泥砂浆的抹灰层,应在湿润的条件下养护。

第2.1.16条冬期施工,抹灰砂浆应采取保温措施。涂抹时,砂浆的温度不宜低于5℃。

第2.1.17条砂浆抹灰层硬化初期不得受冻。

气温低于5℃时,室外抹灰所用的砂浆可掺入混凝土防冻剂,其掺量应由试验确定。做涂料墙面的抹灰砂浆中,不得掺入含氯盐的防冻剂。

第2.1.18条冬期施工,抹灰层可采取加湿措施加速干燥。如采用热空气时,应设通风设备排除湿气。

第二节材料质量要求

第2.2.1条石灰膏应用块状生石灰淋制,淋制时必须用孔径不大于3X3mm的筛过滤,并贮存在沉淀池中。熟化时间,常温下一般不少于15d;用于罩面时,不应少于30d。使用时,石灰膏内不得含有未熟化的颗粒和其它杂质。

第2.2.2条在沉淀池中的石灰膏应如以保护,防止其十燥、冻结和污染。

第2.2.3条抹灰用的石灰膏可用磨细生石灰粉代替,其细度应通过4900孔/cm2筛。用于罩面时,熟化时间不应小于3d。

第2.2.4条抹灰用的砂子应过筛,不得含有杂物。装饰抹灰用的骨料(石粒、砾石等),应耐光、坚硬,使用前必须冲洗干净。干粘石用的

石粒应干燥。

第2.2.5条抹灰用的膨胀珍珠岩,宜采用中级粗细粒径混合级配,堆集密度宜为8O~150kg /m3。

第2.2.6条抹灰用的粘土、炉渣应洁净,不得含有杂质。粘土应选用亚粘土,并加水浸透;炉渣应过筛,粒径不应大于3mm,并加水焖透。

第2.2.7条抹灰用的纸筋应浸透、捣烂、洁净;罩面纸筋宜机碾磨细。稻草、麦秸、麻刀应坚韧、干燥,不含杂质,其长度不得大于3Omm。

稻草、麦秸应经石灰浆浸泡处理。

第2.2.8条掺入装饰砂浆的颜料,应用耐碱、耐光的颜料。

第三节一般抹灰

第2.3.1条本节适用于石灰砂浆、水泥混合砂浆、水泥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膨胀珍珠岩水泥砂浆和麻刀石灰、纸筋石灰、石膏灰等抹灰工程的施工。

第2.3.2条一般抹灰按质量要求分为普通、中级和高级三级,主要工序如下:

普通抹灰——分层赶平、修整,表面压光;

中级抹灰——阳角找方,设置标筋,分层赶平、修整,表面压光;

高级抹灰——阴阳角找方,设置标筋,分层赶平、修整,表面压光。

第2.3.3条抹灰层的平均总厚度,不得大于下列规定:

一、顶棚:板条、空心砖、现浇混凝土——15mm,预制混凝土——18mm,金属网——20mm;

二、内墙:普通抹灰——18mm,中级抹灰——20mm,高级抹灰——25mm;

三、外墙——20mm;勒脚及突出墙面部分——25mm;

四、石墙——35mm。

第2.3.4条涂抹水泥砂浆每遍厚度宜为5~7mm。涂抹石灰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每遍厚度宜为7~9mm。

第2.3.5条面层抹灰经赶平压实后的厚度,麻刀石灰不得大于3mm;纸筋石灰、石膏灰不得大于2mm。

第2.3.6条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坡的抹灰层,应待前一层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涂抹后一层,石灰砂浆的抹灰层,应待前一层7~8成干后,方可涂抹后一层。

第2.3.7条混凝土大板和大模板建筑的内墙面和楼板底面,宜用腻了分遍利平,各遍应粘结牢固,总厚度为2~3mm。如用聚合物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喷毛打底,纸筋石灰罩面,

以及用膨胀珍珠岩水泥砂浆抹面,总厚度为2~5mm。

第2.3.8条加气混凝土表面抹灰前,应清扫干净,并应作基层表面处理,随即分层抹灰,防上表面空鼓开裂。

第2.3.9条板条、金属网顶棚和墙的抹灰,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板条、金属网装订完成,必须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抹灰;

二、底层和中层宜用麻刀石灰砂浆或纸筋石灰砂浆,各层应分遍成活,每遍厚度为3~6mm

三、底层砂浆应压入板条缝或网眼内,形成转脚以使结合牢固;

四、顶棚的高级抹灰,应加钉长35O~450mm的麻束,间距为4O0mm, 并交错布置,分遍按放射状梳理抹进中层砂浆内;

五、金属网抹灰砂浆中掺用水泥时,其掺量应由试验确定。

第2.3.10条灰线抹灰尚应符合卜列规定:

一、抹灰线用的抹子,其线型、棱角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墙面、柱面找平后的水平线确定灰线位置;

二、简单的灰线抹灰,应待墙面、柱面、顶棚的中层砂浆抹完后进行,多线条的灰线抹灰,应在墙面、柱面的中层砂浆抹完后,顶棚抹灰前进行;

三、灰线抹灰应分遍成活,底层、中层砂浆中宜渗入少量麻刀。罩面灰应分遍连续涂抹,表面应赶平、修整、压光。

第2.3.11条罩面石膏灰应掺入缓凝剂,其掺量应由试验确定,宜控制在15~2Omin内凝结。涂抹应分两遍连续进行,第一遍应涂抹在干燥的中层上。

注:罩面石膏灰不得涂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第2.3.12条水泥砂浆不得涂抹在石灰砂浆层上。

第2.3.13条抹灰的面层应在踢脚板、门窗贴脸板和挂镜线等安装前涂抹。安装后与抹灰面相接处如有缝隙,应用砂浆或腻子填补。

第2.3.14条采用机械喷涂抹灰,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喷涂石灰砂浆前,宜先做水泥砂浆护角、踢脚板、墙裙、窗台板的抹灰,以及混凝土过梁等底层的抹灰;

二、喷涂时,应防止玷污门窗、管道和设备,被沾污的部位应及时清理干净;

三、砂浆稠度:用于混凝土面为9O~100mm,用于砖墙面为100~120mm。

第2.3.15条混凝上表面的抹灰,宜使用机械喷涂,用手工涂抹时,宜先凿毛刮水泥浆(水灰比为O.37~0.40),洒水泥砂浆或用界面处理剂处理。

第四节装饰抹灰

第2.4.1条本节适用于面层为水刷石、水磨石、斩假石、干粘石、假面砖、拉条灰、拉毛灰、洒毛灰、喷砂、喷涂、滚涂、弹涂、仿石和彩色抹灰等的施工。

第2.4.2条装饰抹灰面层的厚度、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2.4.3条装饰抹灰面层应做在已硬化、粗糙而平整的中层砂浆面上,涂抹前应洒水润湿。第2.4.4条装饰抹灰面层有分格要求时,分格条应宽窄厚薄一致,粘贴在中层砂浆面上应横平竖直,交接严密,完工后应适时全部取出。

第2.4.5条装饰抹灰面层的施工缝,应留在分格缝、墙面阴角、水落管背后或独立装饰组成部分的边缘处。

第2.4.8条装配式混凝土外墙板,其外墙面和接缝不平处以及缺棱捧角处,用水泥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修补后,可直接进行喷涂、滚涂、弹涂。

第2.4.7条水刷石、水磨石、斩假石和干粘石所用的彩色石粒应洁净,统一配料,干拌均

匀。

第2.4.8条水刷石、水磨石、斩假石面层涂抹前,应在已浇水润湿的中层砂浆面上刮水泥浆(水灰比为0.37~0.40)一遍,以使面层与中层结合牢固。

第2.4.9条水刷石面层必须分遍拍平压实,石子应分布均匀、紧密,凝结前应用清水自上而下洗刷,并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墙面。

第2.4.1O条水磨石面层的施工,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磨石分格嵌条应基层上镶嵌牢固,横平竖直,圆弧均匀,角度准确;

二、白色和浅色的美术水磨石面层,应采用白水泥;

三、面层宜分遍磨光,开班前应经试磨,以石于不松动为准;

四、表面应用草酸清洗干净,晾于后方可打蜡。

第2.4.11条斩假石面层的施工,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斩假石面层应赶平压实,斩剁前应经试剁,以石子不脱落为准;

二、在墙角、柱子等边棱处,宜横剁出边条或留出窄小边条不剁。

第2.4.12条干粘石面层的施工,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中层砂浆表面应先用水润湿,并刷水泥浆(水灰比为0.40~0.50)一遍,随即涂抹水泥

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粘结层;

二、石粒粒径为4~6mm;

三、水泥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粘结层的厚度一般为4~6mm,砂浆稠度不应大于8Omm,将石粒粘在粘结层上,随即用辊子或抹子压平压实。石粒嵌入砂浆的深度不得小于粒径的1/2;

四、水泥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粘结层在硬化期间,应保持湿润;

五、房屋底层不宜采用干粘石。

第2.4.18条假面砖、喷涂、滚涂、弹涂和彩色抹灰所用的彩色砂浆,应先统一配料,干拌均匀过筛后,方可加水搅拌。

第2.4.14条外墙假面砖的面层砂浆涂抹后,先按面砖尺寸分格划线,再划沟、划纹。沟纹间距、深浅应一致,接缝平直。

第2.4.15条室内拉条灰面层的施工,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墙面尺寸确定拉模宽度,弹线划分竖格,粘贴拉模导轨应垂直平行,轨而平整;

二、拉条灰面层,应用水泥混合砂浆(掺细纸筋)涂抹,表面用细纸筋石灰揉光。

三、拉条灰面层应按竖格连续作业,一次抹完。上下端灰口应齐平。

第2.4.16条涂抹拉毛灰和洒毛灰面层,宜自上而下进行。涂抹的波纹应大小均匀,颜色一致,接搓平整。

第2.4.17条喷砂抹灰的面层,应用聚合物水泥砂浆涂抹,其配合比应由试验确定。

第2.4.18条外墙面喷涂、滚涂、弹涂面层的施工,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中层砂浆表面的裂缝和麻坑,应处理并清扫干净;

二、门墙和不做喷涂、弹涂的部位,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

三、喷涂、弹涂应分遍成活,每遍不宜太厚,不得流坠。面层厚度: 喷涂为3~4mm,弹涂为2~3mm,滚涂厚度按花纹大小确定,并一次成活;

四、每个间隔分块必须连续作业,不显接槎;

五、外墙面喷涂、弹涂所用砂浆的配合比见附录一。

第2.4.19条仿石和彩色抹灰的面层,接控应平整,仿石表面涂饰的纹理应均匀。

第五节工程验收

第2.5.1条检查数量室外,以4m左右高为一检查层,每20m长,抽查1处(每处3延长米),但不少于3处;室内,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过道按1O延长米,礼堂、厂房等大间可按两轴线为1间,但不少于3间。

第2.5.2条检查所用材料的品种、面层的颜色及花纹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第2.5.3条抹灰工程的面层,不得有爆灰和裂缝。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应粘结牢固,不得有脱层、空鼓等缺陷。

第2.5.4条抹灰分格缝的宽度和深度应均匀一致,表面光滑、无砂眼,不得有错误,缺棱掉角。

第2.5.5条一般抹灰面层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普通抹灰:表面光滑、洁净,接槎平整;

二、中级抹灰:表面光滑、洁净,接槎平整,灰线清晰顺宜;

三、高级末灰:表面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灰线平直方正、清晰美观。

第2.5.6条装饰抹灰面层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刷有——石粒清晰,分布均匀,紧密平整,色泽一致,不得有掉粒和接搓痕迹;

二、水磨石——表面应平整、光滑,石子显露均匀,不得有砂眼、磨纹和漏磨处。分格条应位置准确,全部露出;

二、斩假石——剁纹均匀顺直,深浅一致,不得有漏剁处。阳角处横剁和留出不剁的边条,应宽窄一致,棱角不得有损坏;

四、干粘石——石粘粘结牢固,分布均匀,颜色一致,不露浆,不漏粘,阳角处不得有明显黑边;

五、假面砖——表面应平整,沟纹清晰,留缝整齐, 色泽均匀,不得有掉角、脱皮、起砂等缺陷;

六、拉条灰—一拉条清晰顺直,深浅一致,表面光滑洁净,上下端头齐平;

七、拉毛灰、洒毛灰——花纹、斑点分布均布,不显接槎;

八、喷砂—一表面应平整,砂粒粘结牢固、均匀、密实;

九、喷涂、滚涂、弹涂—一颜色一致,花纹大小均匀,不显接搓;

十、仿石、彩色抹灰——表面应密实,线条清晰。仿石的纹理应顺直;彩色抹灰的颜色应一致;

十一、干粘石、拉毛灰、洒毛灰、喷砂、滚涂和弹涂等,在涂抹面层前,应检查其中层砂浆表面的平整度。

第2.5.7条一般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5.7的规定。

第2.5.8条装饰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5.8的规定。

一般抹灰质量的允许偏差表2.5.7

项次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普通抹灰中级抹灰高级抹灰

1 表面平整 5 4

2 用2m直尺和楔形塞尺

检查

2 阴、阳角垂直- 4 2 用2m托线板和尺检查

3 立面垂直- 5 3 用2m托线板和尺检查

4 阴、阳角方正- 4 2 用200mm方尺检查

5 分格条(缝)平直- 3 - 拉5m线和尺检查注:①外墙一般抹灰,立面总高度的垂直偏差应符合现行《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混凝上结构工程施工反验收规范》和《装用式大板居住建筑结构设计和施工规程》的有关规定。

②中级抹灰,本表第4项阴角方正可不检查。

③顶棚抹灰,本表第1项表面平整可不检查,但应顺平。

装饰抹灰质量的允许偏差表2.5.8

次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查方法水

仿

1 表面平整 3

2

3 5

4 4 4 4

5 4 4 4 3 用2m直尺和楔形

塞尺

2 阴、阳角垂直 4 2

3

4 - 4 4 4 4 4 4 4 3 用2m托线板和尺

检查

3 立面垂直 5 3

4

5 5 5 5 5 5 5 5 5 4 用2m托线板和尺

检查

4 阴、阳角方正 3 3 4 4 4 4 4 3 4 4 4 3 用200mm方尺检查

5 墙裙上口平

3 3 3 - - - - - - - - - 3 拉5m线和尺检查

6 分格条(缝)

平直

3 3 3 3 - - - 3 3 3 3 3 拉5m线和尺检查

注:①外墙面装饰抹灰,立面总高度的垂直偏差见表2.5.7注①。

②水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假面砖、拉毛灰、洒毛灰等装饰抹灰,表中第4项阴角方正可不检查。

第三章门窗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铝合金门窗、涂色镀锌钢板门窗、钢门窗、塑料门窗的安装及验收。

第3.1.2条门窗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一、根据门窗图纸,检查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组合杆、附件,并对其外形及平整度检查校正,合格后方可安装;

二、按设计要求检查洞口尺寸,如与设计不符合应予以纠正。

第3.1.3条门窗的存放、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门窗应在室内竖直排放,并用枕木垫平。严禁与酸碱等物一起存放,室内应清洁、干燥、通风;

二、塑料门窗应存放在设有靠架的室内并与热源隔开,以免受热变形;

三、门窗露天存放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日晒雨淋;

四、铝合金、涂色镀锌钢板和塑料门窗运输时,应坚立排放并固定牢靠。楼与樘间应用非金属软质材料隔开,防止相互磨损及压坏玻璃和五金件。

第3.1.4条门窗框扇安装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门窗框扇上安放脚手架、悬挂重物或在框扇内穿物起吊,以防门窗变形和损坏;

二、吊运时,表面应用非金属软质材料衬垫,选择牢靠平稳的着力点,以免门窗表面擦伤。

第3.1.5条安装门窗必须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严禁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门窗固定可采用焊接、膨胀螺栓或射钉等方式,但砖墙严禁用射钉固定。

第3.1.6条安装过程中应及时清理门窗表面的水泥砂浆、密封膏等,以保护表面质量。

第二节门窗质量要求

第3.2.1条门窗及零附件质量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设计要求选用。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

第3.2.2条铝合金门窗选用的零附件及固定件,除不锈钢外,均应经防腐蚀处理。第3.2.5条塑料门窗不得有开焊、断裂等损坏现象,如有损坏,应予以修复或更换。

第三节铝合金门窗安装

第3.3.1条铝合金门窗装入洞口应横平竖直,外框与洞口应弹性连接牢固,不得将门窗外框直接埋入墙体。门窗安装节点见图3.3.1。

第3.3.2条横向及竖向组合时,应采取套图插,搭接形成曲面组合,搭接长度宜为10mm,并用密封膏密封。

第3.3.3条安装密封条时应留有伸缩余量,一般比门窗的装配边长20~30mm,在转角处应斜面断开,并用胶粘剂粘贴牢固,以免产生收缩缝。

第3.3.4条若门窗为明螺丝连接时,应用与门窗颜色相同的密封材料将其掩埋密封。第3.3.5条安装后的门窗必须有可靠的刚性,必要时可增设加固件,并应作防腐处理。

第3.3.6条门窗外框与墙体的缝隙填塞,应按设计要求处理。若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矿棉条或玻璃棉也条分层填塞,缝隙外表留 5~8mm深的槽口,填嵌密封材料。

第四节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安装

第3.4.1条安装带副框的窗时,应用自攻螺钉将连接件固定在副框上,然后将副框装入洞口并用木楔临时固定,调整至横平竖直。连接件与预埋件应焊接牢固。

第3.4.2条副框的顶面及两侧应贴密封条。用螺钉将门窗与副框紧固,盖好螺钉盖。安装推拉窗时还应调整好滑块。

第3.4.3条洞口与副框、副框与门窗框拼接处的缝隙,应用密封膏封严,安装完毕后剥去保护胶条。带副框的门窗安装行点见图3.4.3。

第3.4.4条安装不带副框的门窗时,门窗与洞口宜用膨胀螺栓连接,用密封膏密封门窗与洞口间的缝隙,最后剥去保护胶条。不带副框门窗的安装节点见图3.4.4。

第五节钢门窗安装

第3.5.1条钢门窗安装时,应先把钢门窗在洞口内摆正,用楔临时固定,横平竖直。门窗地脚与预埋对宜采用焊接牢固,如不采用焊接,应在安装完地脚后,用水泥砂浆或砂石混凝土将洞口缝隙填实。

第3.5.2条水泥砂浆凝固前,不得取出定位木楔或在钢门窗上安装五金零件,应待凝固后取出木楔并用水泥砂浆抹缝。

第5.5.3条双层钢窗的安装间距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3.5.4条钢门窗零附件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零附件前,应检查钢门窗开启是否灵活,关闭后是否严密,否则应予以调整后才能安装;

二、安装零附件宜在墙面装饰后进行,安装时,应按生产厂方的说明进行;

三、密封条应在门窗涂料干燥后,按型号进行安装和压实。

第六节塑料门窗安装

第3.6.1条在塑料门窗上安装五金零件时,必须先钻孔后,用自攻螺钉拧入,严禁直接锤击钉入,以防损坏门窗。

第3.6.2条与墙体连接的固定件应用自攻螺钉等紧固于门窗框上,将门窗框装入洞口并用木楔临时固定,调整至横平竖直。固定件与墙体宜用尼龙胀管螺栓连接牢固。塑料门窗安装节点见图3.6.2。

第3.6.3条门窗框与洞口的间隙应用泡沫塑料条或油毡卷条填塞,填塞不宜过紧,以免框架变形。门窗框四周的内外接缝应用密封膏嵌缝严密。

第七节工程验收

第3.7.1条检查数量按不同门窗品种、类型的樘数各抽查5%,但均不少于3樘。第3.7.2条所用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3.7.3条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框与墙体缝隙应填嵌饱满密实,表面平整光滑,无裂缝,填塞材料与方法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3.7.4条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连接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3.7.5条门窗扇应开启灵活,无倒翘、阻滞及反弹现象。五金配件应齐全,位置

正确。关闭后密封条应处于压缩状态。

第5.7.6条门窗安装后外观质量应表面洁净。大面无划痕、碰伤、锈蚀;涂膜大面平整光滑、厚度均匀、无气孔。

第5.7.7条门窗工程质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7.7-1、2、3、4。

铝合金门窗安装质量的允许偏差表3.7.7-1

项次

项目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门窗槽口宽度高度≤2000mm

>2000mm

±1.5

±2

用3m钢卷尺检查

2 门窗槽口对边尺寸之差≤2000mm

>2000mm

≤2

≤2.5

用3m钢卷尺检查

3 门窗槽口对角线尺寸之差≤2000mm

>2000mm

≤2

≤3

用3m钢卷尺检查

4 门窗框(含拼樘料)的垂直

≤2000mm

>2000mm

≤2

≤2.5

用线坠、水平靠尺检查

5 门窗框(含拼樘料)的水平

≤2000mm

>2000mm

≤1.5

≤2

用水平靠尺检查

6 门窗框扇搭接宽度差≤2m2

>2m2

±1

±1.5

用深度尺或钢板尺检

7

门窗开启力

≤60N 用100N弹簧秤检查

8

门窗横框标高

≤5 用钢板尺检查

9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5 用线坠、水平靠尺检查

10

双层门窗内外框、框(含拼樘料)中心距

≤4 用钢板尺检查

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安装质量的允许属偏差表3.7.7-2

项次

项目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门窗槽口宽度高度≤1500mm

>1500mm

±2

±3

用3m钢卷尺检查

2 门窗槽口对边尺寸之差≤2000mm

>2000mm

≤4

≤5

用3m钢卷尺检查

3 门窗框(含拼樘料)的垂直

≤2000mm

>2000mm

≤2

≤3

用线坠、水平靠尺检查

4 门窗框(含拼樘料)的水平

≤2000mm

>2000mm

≤2

≤3

用水平靠尺检查

5

门窗横框标高

≤5 用钢板尺检查

6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5 用线坠、水平靠尺检查

7

双层门窗内外框、框(含拼樘料)中心距

≤4 用钢板尺检查

钢门窗安装质量的允许偏差表3.7.7-3

项次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 门窗槽口宽度高度≤1500mm

>1500mm

±2.5

±3.5

用3m钢卷尺检查

2 门窗槽口对边尺寸之差≤2000mm

>2000mm

≤5

≤6

用3m钢卷尺检查

3 门窗框扇配合间隙的限

合页面

执手面

≤2

≤1.5

用2x50塞片检查,量和页

用2x50塞片检查,量框大

4 门窗框扇搭接量的限值实腹门窗

空腹门窗

≤2

≤4

用钢针划线和深度尺检查

5 门窗框(含拼樘料)的垂直度≤3 用1m托线板检查

6 门窗框(含拼樘料)的水平度≤3 用1m水平尺和楔形塞尺检

7 门无下门槛时内门扇与地面间隙留缝限

4~8 用楔形塞尺检查

8 双层门窗内外框梃(含拼樘料)中心距≤5 用钢板尺检查

9 门窗横框标高≤5 用钢板尺检查

10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4 用线坠、钢板尺检查塑料门窗安装质量的允许偏差表3.7.7-4

项次

项目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门窗槽口对角线尺寸之差≤2000mm

>2000mm

≤3

≤5

用3m钢卷尺检查

2 门窗框(含拼樘料)的垂直

≤2000mm

>2000mm

≤2

≤3

用线坠、水平靠尺检查

3 门窗框(含拼樘料)的水平

≤2000mm

>2000mm

≤2

≤3

用水平靠尺检查

4

门窗横框标高

≤5 用钢板尺检查

5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5 用线坠、钢板尺检查

7

双层门窗内外框、框(含拼樘料)中心距

≤4 用钢板尺检查

第四章玻璃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本章适用于平板、吸热、热反射、中空、夹层、夹丝、磨砂、钢化、压花、彩色玻璃和玻璃砖等的安装及验收。

第4.1.2条采光天棚玻璃,如设计无要求时,宜采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夹丝玻璃,以及由其组合而成的中空玻璃。

第4.1.3条玻璃工程应在框、扇校正和五金件安装完毕后,以及框、扇最后一遍涂料前进行。

第4.1.4条冬期施工,从寒冷处运到暖和处的玻璃和镶嵌用的合成橡胶等型材应待其缓暖后方可进行裁割和安装。预装门窗玻璃,宜在采暖房间内进行。外墙铝合金、塑料框、扇玻璃不宜在冬期安装。

第4.1.5条玻璃的运输和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玻璃的运输和存放应符合现行《普通平板玻璃》(GB4871)的有关规定;

二、玻璃不应搁置和倚靠在可能损伤玻璃边缘和玻璃面的物体上;

三、应防止玻璃被风吹倒。

第4.1.6条当用人力搬运玻璃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避免玻璃在搬运过程中破损;

二、搬运大面积玻璃时应注意风向,以确保安全。

第4.1.7条玻璃宜集中裁割,边缘不得有缺口和斜曲。钢木框、扇玻璃按设计尺寸或实测尺寸,长宽各应缩小一个裁口宽度的1/4裁割。铝合金及塑料框、扇玻璃的裁割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对玻璃与玻璃槽之间配合尺寸的规定,并满足设计和安装的要求。

第4.1.8条玻璃安装时的朝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4.1.9条当焊接、切割、喷砂等作业可能损伤玻璃时,应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焊接等火花溅到玻璃上。

第4.1.10条玻璃安装后,应对玻璃与框、扇同时进行清洁工作。严禁用酸性洗涤剂或含研磨粉的去污粉清洗热反射玻璃的镀膜面层。

第二节材料质量要求

第4.2.1条玻璃和玻璃砖的品种、规格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质量应符合有关产品标准。第4.2.2条油灰应用熟桐油等天然干性油拌制,用其它油料拌制的油灰,必须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4.2.3条油灰应具有塑性,嵌抹时不断裂、不出麻面,在常温下,应在20昼夜内硬化。用于钢门窗玻璃的油灰,应具有防锈性。现场拌制油灰的配合比见附录二。

第4.2.4条夹丝玻璃的裁割边缘上宜刷涂防锈涂料。

第4.2.5条镶嵌条、定位垫块和隔片、填充材料、密封膏等的品种、规格、断面尺寸、颜色、物理及化学性质应符合设计要求。上述材料配套使用时,其相互间的材料性质必须相容。当安装中空玻璃或夹层玻璃时,上述材料和中空玻璃的密封膏或玻璃的夹层材料,在材料性质方面必须相容。安装中空玻璃使用的橡胶定位垫块的硬度宜为邵氏硬度80度以上。

第三节钢木框、扇玻璃及玻璃砖安装

第4.3.1条安装玻璃前,应将裁口内的污垢清除干净,并沿裁口的全长均匀涂抹1~3mm

厚的底油灰。

第4.3.2条安装长边大于1.5m或短边大于1m的玻璃,应用橡胶垫并用压条和螺钉镶嵌固定。

第4.3.3条安装木框、扇玻璃,应用钉子固定,钉距不得大于300mm,且每边不少于两个,并用油灰填实抹光; 用木压条固定时,应先涂干性油,并不应将玻璃压得过紧。

第4.3.4条安装钢框、扇玻璃,应用钢丝卡固定,间距不得大于30Omm,且每边不少于两个,并用油灰填实抹光;采用橡胶垫时,应先将橡胶垫嵌入裁口内,并用压条和螺钉固定。第4.3.5条工业厂房斜天窗玻璃,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夹丝玻璃。

如采用平板玻璃,应在玻璃下面加设一层保护网。斜天窗玻璃应顺流水方向盖叠安装,其盖叠长度:斜天窗坡度为1/4或大于1/4,不小于3mm;坡度小于1/4,不小于5Omm。盖叠处应用钢丝卡固定,并在盖叠缝隙中用密封膏嵌塞密实。

第4.3.6条拼装彩色玻璃、压花玻璃应按设计图案裁割,拼缝应吻合,不得错位、斜曲和松动。

第4.3.7条安装玻璃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墙、隔断和顶棚镶嵌玻璃砖的骨架,应与结构连接牢固;

二、玻璃砖应排列均匀整齐,表面平整,嵌缝的油灰或密封膏应饱满密实。

第4.3.8条楼梯间和阳台等的围护结构安装钢化玻璃时,应用卡紧螺丝或压条镶嵌固定。玻璃与围护结构的金属框格相接处,应衬橡胶垫或塑料垫。

第4.3.9条安装磨砂玻璃和压花玻璃时,磨砂玻璃的磨砂面应向室内,压花玻璃的花纹宜向室外。

第4.3.10条安装玻璃隔断时,隔断上框的顶面应留有适量缝隙,以防止结构变形,损坏玻璃。

第四节铝合金、塑料框、扇玻璃安装

第4.4.1条安装玻璃前,应清除槽口内的灰浆、杂物等,畅通排水孔。

第4.4.2条使用密封膏前,接缝处的玻璃、金属和塑料的表面必须清洁、干燥。

第4.4.3条安装中空玻璃及面积大于0.65m2的玻璃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于竖框中的玻璃,应搁置在两块相同的定位垫块上,搁置点离玻璃垂直边缘的距离宜为玻璃宽度的1/4,且不宜小于150mm;

二、安装于扇中的玻璃,应按开启方向确定其定位垫块的位置。定位垫块的宽度应大于所支撑的玻璃件的厚度,长度不宜小于25mm,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4.4.4条玻璃安装就位后,其边缘不得和框、扇及其连接件相接触,所留间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4.4.5条玻璃安装时所使用的各种材料均不得影响泄水系统的通畅。

第4.4.6条迎风面的玻璃镶入框内后,应立即用通长镶嵌条或垫片固定。

第4.4.7条玻璃镶入框、扇内,填塞填充材料、镶嵌条时,应使玻璃周边受力均匀。镶嵌条应和玻璃、玻璃槽口紧贴。

第4.4.8条密封膏封贴缝口时,封贴的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充填必须密实,外表应平整光洁。

第五节工程验收

第4.5.1条检查数量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O%,过道按10延长米,礼堂厂房等大间按两轴线为1间,但不少于3间。

第4.5.2条验收时应检查玻璃品种、规格、色彩、朝向及安装质量等是否符合设计和本规范规定的要求。

第4.5.5条玻璃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好的玻璃应平整、牢固,不得有松动现象;

二、油灰与玻璃及裁口应粘贴牢固,四角成八字形,表面不得有裂缝、麻面和皱皮;

三、油灰与玻璃及裁口接触的边缘应齐平,钉子、钢丝卡不得露出油灰表面;

四、木压条接触玻璃处,应与裁口边缘齐平。本压条应互相紧密连接,并与裁口紧贴;

五、密封条与玻璃、玻璃槽口的接触应紧密、平整,并不得露在玻璃槽口外面,用橡胶垫镶嵌玻璃,橡胶垫应与裁口、玻璃及压条紧贴,并不得露在压条外面;密封膏与玻璃、玻璃槽口的边缘应粘结牢固,接缝齐平;

六、墙、隔断及顶棚安装的玻璃砖,不得移位、翘曲和松动,其接缝应均匀、平直、密实;

七、拼接彩色玻璃、压花玻璃的接缝应吻合,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4.5.4条竣工后的玻璃工程,表面应洁净,不得留有油灰、浆水、密封膏、涂料等斑污。

第五章吊顶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5.1.1条本章适用于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木龙骨为骨架,以各类石膏板、矿棉装饰吸声板、胶合板、纤维板、钙塑装饰板、塑料板、纤维水泥加压板、金属装饰板等

为罩面板的吊顶工程的安装及验收。

第5.1.2条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以及基层构造、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5.1.3条吊顶龙骨在运输安装时,不得扔摔、碰撞。龙骨应平放,防止变形;罩面板在运输和安装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损坏板材的表面和边角。运输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受潮变形。

第5.1.4条吊顶龙骨宜存放在地面平整的室内,并应采取措施,防止龙骨变形、生锈;罩面板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存放于地面平整、干燥、通风处,并根据不同罩面板的性质,分别采取措施,防止受潮变形。

第5.1.5条罩面板安装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现浇板或预制板缝中,按设计要求设置预埋件或吊杆;

二、吊顶内的通风、水电管道及上人吊顶内的人行或安装通道,应安装完毕。消防管道安装并试压完毕;

三、吊顶内的灯槽、斜撑、剪刀撑等,应根据工程情况适当布置。轻型灯具应吊在主龙骨或附加龙骨上,重型灯具或电扇不得与吊顶龙骨联结,应另设吊钩;

四、罩面板应按规格、颜色等进行分类选配。

第5.1.6条罩面板安装前,应根据构造需要分块弹线。带装饰图案罩面板的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若设汁无要求,宜由顶棚中间向两边对称排列安装。墙面与顶棚的接缝应交圈一致。

第5.1.7条罩面板与墙面、窗帘盒、灯具等交接处应严密,不得有漏缝现象。

第5.1.8条搁置式的轻质罩面板,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压卡装置。

第5.1.9条罩面板不得有悬臂现象,应增设附加龙骨固定。

第5.1.10条施工用的临时马道应架设或吊挂在结构受力构件上,严禁以吊顶龙骨作为支撑点。

第5.1.11条吊顶施工过程中,土建与电气设备等安装作业应密切配合,特别是预留孔洞、吊灯等处的补强应符合设计要求,以保证安全。

第5.1.12条罩面板安装后,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损坏。

第二节材料质量要求

第5.2.1条各类罩面板不应有气泡、起皮、裂纹、缺角、污垢和吊装不完整等缺陷,表面应平整,边缘应整齐,色泽应一致。穿孔板的孔距应排列整齐;暗装的吸声材料应有防散落措施。胶合板、木质纤维板不应脱胶、变色和腐朽;各类罩面板的质量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5.2.2条吊顶工程所用的木龙骨、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及其配件应符合有关规行国家标准。

第5.2.3条安装罩面板的紧固件,宜采用镀锌制品,预埋的木砖应作防腐处理。

第5.2.4条胶粘剂的类型应按所用罩面板的品种配套选用,现场配制的胶粘剂,其配合比应由试验确定。

第三节龙骨安装

第5.3.1条安装吊顶龙骨的基体质量,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5.3.2条根据吊顶的设计标高在四周墙上弹线。弹线应清楚,位置准确,其水平允许偏差±5mm。

第5.3.3条主龙骨吊点间距,应按设计推荐系列选择,中间部分应起拱,金属龙骨起拱高度应不小于房间短向跨度的1/200,主龙骨安装后应及时校正其位置和标高。

第5.3.4条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超过300mm,否则应增设吊杆,以免主龙骨下坠。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吊点构造或增设吊杆,以保证吊顶质量。

第5.3.5条吊杆应通直并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当预埋的吊杆需接长时,必须搭接焊牢,焊缝均匀饱满。

第5.3.6条次龙骨(中或小龙骨,下同)应紧贴主龙骨安装。当用白攻螺钉安装板材时,板材的接缝处,必须安装在宽度不小于40mm的次龙骨上。

第5.3.7条根据板材布置的需要,应事先准备尺寸合格的横撑龙骨,用连接件将其两端连接在通长次龙骨上。明龙骨系列的横撑龙骨与通长次龙骨的间隙不得大于lmm。

第5.3.8条边龙骨应按设计要求弹线,固定在四周墙上。

第5.3.9条全面校正主、次龙骨的位置及水平度。连接件应错位安装。明龙骨应目测无明显弯曲。通长次龙骨连接处的对接错位偏差不得超过2mm。校正后应将龙骨的所有吊挂件、连接件拧夹紧。

第5.3.10条检查安装好吊顶骨架,应牢固可靠。

第5.3.11条吊顶本龙骨的安装,应按现行《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按国家标准GB11981—89《建筑用轻钢龙骨》规定,主龙骨称为承载龙骨,次龙骨称为覆面龙骨。

第四节石膏板安装

第5.4.1条石膏板的安装(包括各种石膏平板、穿孔石膏板以及半穿孔吸声石膏板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钉固法安装,螺钉与板边距离应不小于 15mm,螺钉间距以150~170mm为宜,均匀布置,并与板面垂直。钉头嵌入石膏板深度以0.5~lmm为宜,钉帽应涂刷防锈涂料,并用石膏腻子抹平;

二、粘结法安装,胶粘剂应涂抹均匀,不得漏涂,粘实粘牢。

第5.4.2条深浮雕嵌装式装饰石膏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板材与龙骨应系列配套;

二、板材安装应确保企口的相互咬接及图案花纹的吻合;

三、板与龙骨嵌装时,应防止相互挤压过紧或脱挂。

第5.4.3条纸面石膏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板材应在自由状态下进行固定,防止出现弯棱、凸鼓现象;

二、纸面石膏板的长边(即包封边)应沿纵向次龙骨铺设;

三、自攻螺钉与纸面石膏板边距离:面纸包封的板边以10~15mm为宜,切割的板边以15~20mm为宜;

四、固定石膏板的次龙骨间距一般不应大于600mm,在南方潮湿地区,间距应适当减小,以300mm为宜;

五、钉距以150~170mm为宜,螺钉应与板面垂直。弯曲、变形的螺钉应剔除,并在

相隔50mm的部位另安螺钉;

六、安装双层石膏板时,面层板与基层板的接缝应错开,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七、石膏板的接缝,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板缝处理;

八、纸面石膏板与龙骨固定,应从一块板的中间向板的四边固定,不得多点同时作业;

九、螺钉头宜略埋入板面,并不使纸面破损。钉眼应作除锈处理并用石膏腻子抹平;

十、拌制石膏腻子,必须用清洁水和清洁容器。

第五节其它罩面板安装

第5.5.1条矿棉装饰吸声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房间内湿度大时不宜安装;

二、安装时,吸声板上不得放置其它材料,防止板材受压变形;

三、安装时,应使吸声板背面的箭头方向和白线方向一致,以保证花样、图案的整体性;

四、采用复合粘贴法安装,胶粘剂未完全固化前,板材不得有强裂震动,并应保持房间内的通风;

五、采用搁置法安装,应留有板材安装缝,每边缝隙不宜大于1mm。

第5.5.2条胶合板、纤维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胶合板可用钉子固定,钉距为80~150mm,钉长为25~35mm,钉帽应打扁,并进入板面O.5~1mm,打眼用油性腻子抹平;

二、纤维板可用钉子固定,钉距为80~12Omm,钉长为20~3Omm,钉帽进入板面O.5mm,钉眼用油性腻子抹平。硬质纤维板应用水浸透,自然阴干后安装;

三、胶合板、纤维板用木条固定时,钉跟不应大干200mm,钉帽应打扁,并进入木压条0.5~1.0mm,钉眼用油性腻子抹平;

四、胶合板面如涂刷清漆时,相邻板面的木纹和颜色应近似;

五、带绒面的穿孔装饰板用螺钉固定时,钉距不宜大于120mm,钉帽应与板面齐平,排列整齐,并用与板面相同颜色的涂料涂饰。

第5.5.3条装饰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铝塑装饰板用胶粘剂粘贴时,涂胶应均匀;粘贴后,应采取临时固定措施,并及时擦去挤出的胶液;用钉固定时,钉距不宜大于150mm,钉帽应与板面齐平,排列整齐,并用与板面颜色相同的涂料涂饰;

二、钙塑装饰板的交角处,用塑料装饰小花固定时,应使用木螺钉,并在小花之间滑板边按等距离加订固定;用压条固定时,压条应平直,接口严密,不得翘曲。

第5.5.4条塑料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粘贴板材的水泥砂浆基层,必须坚硬平整、洁净,含水率不得大于8%。基层表面如有麻面,宜采用乳胶腻子修平整,再用乳胶水溶液涂刷一遍,以增加粘结力;

二、塑料板粘贴前,基层表面应按分块尺寸弹线预排。粘贴时,每次涂刷胶粘剂的面积不宜过大,厚度应均匀,粘贴后,应采取临时固定措施,并及时擦去挤出的胶液;

三、安装塑料贴面复合板时,应先钻孔,后用木螺钉和垫圈或金属压条固定;用木螺钉时,钉距一般为400~500mm,钉帽应排列整齐;

用金属压条时,先用钉将塑料贴面复合板临时固定,然后加盖金属压条,压条应平直、接口严密。

第5.5.5条纤维水泥加压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龙骨间距、螺钉与板边距离及螺钉间距等应满足设计要求和有关产品的要求;

二,纤维水泥加压板与龙骨固定时,所用手电钻钻头直径应比选用螺钉直径小

0.5-1mm,固定后,钉帽作防锈处理,并用油性腻子嵌平;

三、用密封膏、石膏腻子或掺聚乙烯醇缩甲醛(1O7)胶的水泥砂浆嵌涂板缝并刮平,硬化后用砂纸磨光;板缝宽度应小于5mm;

四、板材的开孔和切割,应按产品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5.5.6条金属装饰板的安装(包括各种金属条板、金属方板和金属格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条板式吊顶龙骨一般可直接吊挂,也可增加主龙骨,主龙骨间距不大于1.2m,条板式吊顶龙骨形式应与条板配套;方板吊顶次龙骨分明装T型和暗装卡口两种,根据金属方板式样选定次龙骨,次龙骨与主龙骨间用固定件连接;金属格栅的龙骨可明装也可暗装,龙骨间距由格栅做法确定;

二、金属板吊顶与四周墙面所留空隙,用露明的金属压缝条或补边吊顶找齐,金属压缝条材质应与金属面板相同。

第六节工程验收

第5.6.1条检查数量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过道按10延长米,礼堂、厂房等大间按两轴线为1间,但不少于3间。

第5.6.2条检查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以及基层构造、固定方法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第5.6.3条罩面板与龙骨应连接紧密,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污染、拆裂、缺棱掉角、锤伤等缺陷,接缝应均匀一致,粘贴的罩面板不得有脱层,胶合板不得有刨透之处。

第5.6.4条搁置的罩面板不得有漏、透、翘角现象。

第5.6.5条吊顶罩面板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6.5的规定。

吊顶罩面板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表5.6.5

次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查方

法石膏板

无机纤维

木质板塑料板

深装

浮饰

雕石

嵌膏

式板

1 表面平整 3

2 2

3 3 2 2

用2m靠尺和楔形

塞尺检查观感平整

2 接缝平直

3 3 3 3

4 3 <1.

5 拉5m线

检查,不

足5m

拉通线检

3 压条平直 3 3 3 3 3 3

4 接缝高低 1 1 0.

5 1 1 1 用直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5 压条间距 2 2 2 2 2 2 用尺检查

第六章隔断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6.1.1条本章适用于以木龙骨、轻钢龙骨为骨架,以纸面石膏板(以下简称石膏板)、胶合板、纤维板等为罩面板的隔断及石膏增强空心条板(以下简称石膏条板)隔断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6.1.2条隔断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以及隔断的构造、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6.1.3条隔断龙骨在运输和安装时,不得扔摔、碰撞。龙骨应平放,防止变形;罩面板及石膏条板在运输和安装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损坏板材的表面和边角,运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受潮变形。

第6.1.4条隔断龙骨宜存放在地面平整的室内,并应采取措施,防止龙骨变形、生锈;石膏板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存放于地面平整、干燥、通风处,并根据不同罩面板的性质分别采取措施,防止受潮变形;石膏条板堆放场地应平整、清洁、干燥,并应采取措施,防止石膏条板浸水损坏,受潮变形。

第6.1.5条民用电器等的底座,应装嵌牢固,其表面应与罩面的底面齐平。

第6.1.6条门窗框或筒子板与隔断相接处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6.1.7条隔断的下端如用木踢脚板覆盖,罩面板应离地面20~30mm; 用大理石、水磨石踢脚板时,罩面板下端应与踢脚板上口齐平,接缝严密。

第6.1.8条罩面板安装前,应按其品种、规格、颜色等进行分类选配;安装后,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损坏。

第一节材料质量要求

第6.2.1条罩面板应表面平整、边缘整齐,不应有污垢、裂纹、缺角、翘曲、起皮、色差和图案不完整等缺陷。胶合板、木质纤维板不应脱胶、变色和腐朽。各类罩面板的质量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6.2.2条隔断工程所用木龙骨、轻钢龙骨及其配件应符合有关的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6.2.3条石膏条板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产品质量的有关规定。

第6.2.4条安装罩面板宜使用镀锌的螺钉、钉子。接触砖石、混凝土的木龙骨和预埋的木砖应作防腐处理。

第6.2.5条胶粘剂应按罩面板的品种选用,现场配制胶粘剂,其配合比应由试验确定。

第三节龙骨安装

第6.3.1条安装隔断龙骨的基体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6.3.2条在隔断与上、下及两边基体的相接处,应按龙骨的宽度弹线。弹线清楚,位置准确。

第6.3.3条沿弹线位置固定沿顶、沿地龙骨,各自交接后的龙骨,应保持平直。

第6.3.4条沿弹线位置固定边框龙骨,龙骨的边线应与弹线重合。龙骨的端部应固定,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1m,固定应牢固。边框龙骨与基体之间,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密封条。

第6.3.5条选用支撑卡系列龙骨时,应先将支撑卡安装在竖向龙骨的开口上,卡距为400~600mm,距龙骨两端的距离为20~25mm。

第6.3.6条安装竖向龙骨应垂直,龙骨间距应按设计要求布置。

第6.3.7条选用通贯系列龙骨时,低于3m的隔断安装一道; 3~5m隔断安装两道;5m以上安装三道。

第6.3.8条罩面板横向接缝处,如不在沿顶沿地龙骨上,应加横撑龙骨固定板缝。第6.3.9条门窗或特殊节点处,使用附加龙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6.3.10条对于特殊结构的隔断龙骨安装(如曲面、斜面隔断等)应符合设计要求。第6.5.11条安装罩面板前,应检查隔断骨架的牢固程度,如有不牢固处应进行加固。骨架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11的规定。

第6.8.12条隔断木龙骨的安装,应按现行《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罩面板安装

第6.4.1条石膏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石膏板前,应对预埋隔断中的管道和有关附墙设备采取局部加强措施;

二、石膏板宜竖向铺设,长边(即包封边)接缝宜落在竖龙骨上。但隔断为防火墙时,石膏板应竖向铺设;曲面墙所用石膏板宜横向铺设;

三、龙骨两侧的石膏板板龙骨一侧的内外两层石膏板应错缝排列,接缝不得落在同一根龙骨上;

四、石膏板用自攻螺钉固定。沿石膏板周边螺钉间距不应大于200mm,中间部分螺钉间距不应大于30Omm,螺钉与板边缘的距离应为10~16mm;

五、安装石膏板时,应从板的中部向板的四边固定。钉头略埋入板内,但不得损坏纸面。钉眼应用石膏腻子抹平;

六、石膏板宜使用整板。如需对接时,应靠紧,但不得强压就位;

七、石膏板的接缝,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板缝处理;

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标准

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 1、新版标准规编制提出“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十六字方针。 2、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了《建 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3、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 验体。 4、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5、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6、抽样检查:按照规定的抽样检查,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 目中,按检验批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7、抽样方案:根据检测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8、观感质量:通过观测和必要的测量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9、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 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10、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11、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测,并应共同确认。 12、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测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对重要的检测项目当(尚)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测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经实践检测的有效的抽样方案。 13、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14、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1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16、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 17、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18、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19、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子分部)所包含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3、地基和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0、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包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1、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由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由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22、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23、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大全9807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大全9807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与表格释义大全详细介绍 第一部分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强制性标准条文 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2008) 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2008)条文说明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CJ94—2008)条文说明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一2008)条文说明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条文说明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条文说明 早期推定混凝土强度试验方法标准(JGJ,T15——2008) 早期推定混凝土强度试验方法标准(JGJ,T15—2008)条文说明 地面辐射供暖木质地板铺设技术和验收规范(WB,T1037—2008)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条文说明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01一2007)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01一2007)条文说明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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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注:有放射性、防腐蚀、防火等要求的装饰工程,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执行) 第1、0、2条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对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应抽样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3条装饰工程所用的砂浆、石灰膏、玻璃、涂料等,宜集中加工与配制。 第1、0、4条装饰材料与饰件以及有饰面的构件,在运输、保管与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损坏与变质。 第1、0、5条抹灰、涂料与刷浆工程的等级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第1、0、6条装饰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1、0、7条高级装饰工程施工前,应预先做样板(样品或标准间),并经有关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其她等级的装饰工程就是否需做样板,应由设计确定。 第1、0、8条室外抹灰与饰面工程的施工,一般应自上而下进行。高层建筑采取措施后,可分段进行。 第1、0、9条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应待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并在不致被后继工程所损坏与玷污的条件下进行。室内抹灰在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前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1、0、10条室内吊顶、隔断的罩面板与花饰等工程,应待室内地(楼)面湿作业完工后施工。 第1、0、11条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抹灰、饰面、吊顶与隔断工程,应待隔墙、钢木门窗框、暗装的管道、电线管与电器预埋件、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灌缝等完工后进行; 二、钢木门窗及其玻璃工程,根据地区气候条件与抹灰工程的要求,可在湿作业前进行;铝合金、塑料、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及其玻璃工程,宜在湿作业完工后进行,如需在湿作业前进行,必须加强保护; 三、有抹灰基层的饰面板工程、吊顶及轻型花饰安装工程,应待抹灰工程完工后进行; 四、涂料、刷浆工程,以及吊顶、隔断罩面板的安装,应在塑料地板、地毯、硬质纤维板等地(楼)面的面层与明装电线施工前,以及管道设备试压后进行。木地(楼)板面层的最后一遍涂料,应待婊糊工程完工后进行; 五、祛糊工程,应待顶棚、墙面、门窗及建筑设备的涂料与刷浆工程完工后进行。 第1、O、12条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的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刷浆、饰面与花饰工程以及高级的抹灰,溶剂型混色涂料工程不应低于5℃; 二、中级与普通的抹灰,溶剂型混色涂料工程以及玻璃工程应在0℃以上; 三、裱糊工程不应低于10℃; 四、使用胶粘剂时,应按胶粘剂产品说明要求的温度施工; 五、涂刷清漆不应低于8℃,乳胶涂料应按产品说明要求的温度施工; 六、室外涂刷石灰浆不应低于3℃。 注: ①环境温度就是指施工现场最低温度。 ②室内温度应在靠近外墙离地面高500mm处测量。 第1、0、13条装饰工程必须作好成品保护,施工用水与管道设备试压的水,不得污损装饰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一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一、总则 1、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统一准则。 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全使用。 二、术语 1、建筑工程: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建筑工程质量: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3、验收: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以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4、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5、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理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6、检验: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生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第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7、见证取样检测: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8、交接检验: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9、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10、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11、抽样检验: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根据《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mm,当大于300 mm 时,应增加吊杆。当 吊杆长度大于 m 时,应设置反支撑。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并增设吊杆。 暗龙骨吊顶工程的吊杆、龙骨和饰面材料的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通常是用角铁来制作反支撑的。角铁的上端固定在顶板上,角铁下端固定在主龙骨架上。以上信息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一般吊顶都是靠重力吊挂在顶板上的,但是有时会设置从顶板到吊顶的支撑,防止吊顶向上变形,就叫吊顶反支撑。 事项补充: 根据国家规范,在吊顶龙骨吊杆大于1500mm时需要设置反向支撑。 具体做法是:用角铁或者主龙骨都可以,一端固定在楼板上,另一端固定在吊顶主龙骨上.。安装反支撑不应在同一直线上,应该为梅花型分布,间距大概在2M左右。 反支撑的作用主要是当室内产生负风压的时候,控制吊顶板面向上移动。如板面受到风荷载作用,板面会上下浮动,吊杆通常是用φ6、φ8或φ10的钢筋制作的,它可以控制板面向下的移动,而不能控制板面向上的移动,这时候反支撑就可以撑住板面不让板面向上移动,从而达到控制板面变形的作用。 1、反向支撑适用在:装饰吊顶完成面到建筑楼顶板面,大于米小于3米的范围内。大于这个范围需要设置提供连接的转换层结构。 2、反向支撑结构的上部需要与建筑结构或承重构件相连,通过吊顶荷载计算,合理安排间距和受力位置,一般可以通过如使用:化学螺栓、膨胀螺栓、钢结构抱箍等方法与建筑承重体固定。反向支撑的结构材料一般为角钢、槽钢、方管做镀锌处理。满焊为三角型框架,三角型框架底边位于上方,尖角向下固定吊杆。 3、注意:在确定要设置反向支撑之前,须得到结构工程师的计算认可,切勿匆忙施工。 当吊筋长度大于时应设置反支撑,反向支撑就是在正常吊杆的情况下,从吊杆的下端斜向顶棚安装连接一个拉杆,拉杆要有一定的刚度,与吊杆形成一个稳固的三角形.防止吊顶在气压变化的时候向上变形,形成穹顶,造成吊顶破坏.反支撑的数量应根据施工方案设置。反支撑用什么做都可以,一般使用角铁或直径10mm以上的钢筋,也有使用主龙骨的,但是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刚度; 2、应满足防火、防腐要求; 3、与结构进行可靠连接; 4、数量及位置要依据结构力学计算及现场构造确定。 在反向支撑安装的布局上,反支撑不应在同一直线上,应为梅花型分布,支撑角度应在30~45度之间,间距大概在2米左右,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反向支撑下端通常固定在吊杆上,但因为材料的原因不易铆接或认为效果没有直接铆接在主龙骨上好,现场施工中有不少是直接锚固在主龙骨上。

常用施工验收规范最新版本(2012.)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常用施工验收规范最新版本(2012.5)1.1 结构工程 GB50026-2007《工程测量规范》 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修改版) 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8-2002《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2011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012-10-1 实施GB50209-20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2-2002《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SH/T3507-2011《石油化工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SH/T 3510-2011 《石油化工设备混凝土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 SH/T 3528-2005 《石油化工钢储罐地基与基础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 3529-2005 《石油化工厂区竖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 3535-2002 《石油化工混凝土水池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2设备 TSG 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6002-2010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GB150.1?4-2011《压力容器》 GB151-1999《管壳式换热器》 GB50461-2008《石油化工静设备安装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SH/T3542-2007《石油化工静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JB/T4730.1?6-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NB/T47014-2011《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 NB/T47015-2011《压力容器焊接规程》 GB50231-2009《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50243-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5-2010《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8-2010《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3538-2005《石油化工机器设备安装工程及验收通用规范》 SH/T3539-2007《石油化工离心式压缩机组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3541-2005《石油化工泵组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3515-2003《大型设备吊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GB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10-200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qiality acceptptance of building decoration GB 50210-2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3月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 [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经有 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10-2001,自2002年3月1 日起施行。其中,3.I.1、 3.1.5、3.,、3.4、33.5、4.1.12、5.、6.l.IZ、8.2.4、8、3.4、9.9.1.13。 9.l.14。12.5.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 《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210-8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中第十章、第十一章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11月1日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 244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 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设计、材料。施工等方面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是决定装饰装修工程能否交付使用的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施工工艺和装修部位划分为10个子分部工程,除地面于分部工程单独成册外,其他9个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由本规范作出规定。 本规范共分13章。前三章为总则、术语和基本规定。第4章至第12章为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其中每章的第一节为一般规定,第二节及以后的各节为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第13章为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中国建筑一局装饰公司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上海汇丽(集团)公司

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 引用标准 GB 50254-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7-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8-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8-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术语 5.电站施工 5.1电气安装 5.1.1 低压电气柜安装 本规范的低压电气柜指的是发电机控制屏、变压器低压进线柜、站用电配电柜、电瓶柜、启动柜、泵房控制柜等电站内的低压电气柜。 5.1.1.1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 1)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2)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 3)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设备应齐全。 4)按本规范要求做外观检查。 5.1.1.2 与低压电气柜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5.1.1.3 低压电气柜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对电气柜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场地应清扫干净。 3)室内地面基层应施工完毕,并应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 4)环境湿度应达到设计要求或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5)电气室、控制室、操作室的门、窗、墙壁、装饰棚应施工完毕,地面应抹光。 6)设备基础和构架应达到允许设备安装的强度;焊接构件的质量应符合要求,基础槽钢应固定可靠。7)预埋件及预留孔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牢固。 5.1.1.4 低压电气柜安装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铭牌、型号、规格,应与被控制线路或设计相符。 2)外壳、漆层、手柄,应无损伤或变形。 3)内部仪器,灭弧罩、瓷件、胶木电气柜,应无裂纹或伤痕。

室内装饰工程验收规范

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家庭装饰工程的质量要求、结构安全和验收规则。本规范适用于家庭装饰工程的施工检查和质量验收。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在规范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QB1838-93《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 3 定义 本规范采用QB1838的定义及下列定义。 家庭装饰工程(home decorective engineering) 是指对居民住宅(包括新建住宅和原有住宅)室内空间及相关环境进行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及室内用品配套供应、陈设布置、达到一定技术、艺术效果的系统工程。 4 质量要求 4.1饰面板(砖)工程适用于大理石、花岗石、墙地砖等工程 (1)各种石材、墙地砖应符合设计的要求,表面不得有划痕、缺楞掉角等质量缺陷。 (2)根据墙地砖、花岗石的规格检查边长和对角线尺寸,按其颜色深浅程度,将墙地砖分类码放。 (3)大理石应根据其天然纹理及色彩的差异,施工前应预排,并将试拼后的板材编号堆放采用水泥作粘结材料时,所用水泥应是合格的425#以上的水泥,所用的砂应是经过筛的中、粗砂,砂浆配合比为:水泥:砂=1:2(体积比)。 (4)基层应清理干净,凸出部分凿去,如果是光滑的楼地面,应凿毛在面(凿毛面积大于70%),并提前10小时浇水湿润基层表面。 (5)饰面板(砖)安装(镶贴)必须牢固,无歪斜、缺棱掉角和裂缝等缺陷。 (6)饰面板(砖)接缝应填嵌密实、平直、宽窄均匀、颜色一致。阴阳角处的板(砖)搭接方向正确,非整砖使用部位适宜。 (7)突出物周围的板(砖)用整砖套割吻合,边缘整齐,墙裙等突出墙面的厚度一致。 (8)厨房、卫生间流水坡向正确,不倒泛水,不积水。厨房、卫生间地面、墙角四周及管道地漏结合处须作防水处理,积水12小时试验无渗漏。 (9)饰面板(砖)表面平整度应小于1mm/m,接缝高低差不得大于0.5mm,接缝平直度应小

常用施工验收规范最新版本(2015.)

常用施工验收规范最新版本(2012.5) 1.1 结构工程 GB50026-2007《工程测量规范》 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修改版) 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8-2002《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2011《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012-10-1 实施 GB50209-20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2-2002《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SH/T3507-2011《石油化工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SH/T 3510-2011《石油化工设备混凝土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H/T 3528-2005《石油化工钢储罐地基与基础施工及验收规范》SH/T 3529-2005《石油化工厂区竖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 3535-2002《石油化工混凝土水池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2设备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6002-2010《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GB150.1~4-2011《压力容器》 GB151-1999《管壳式换热器》 GB50461-2008《石油化工静设备安装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SH/T3542-2007《石油化工静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JB/T4730.1~6-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NB/T47014-2011《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 NB/T47015-2011《压力容器焊接规程》 GB50231-2009《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代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方案 代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方案(草案)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xx 号代建文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工程代建委托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的规定,本着有利操作、、、有利监控、职责、程序明确、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现就工程竣工验收有关事宜制订如下方案:一、组织安排、分工职责(一)、组织与安排由东恒国际集团代建办(以下简称代建办)牵头并组织安排竣工验收工作,拟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单位有:省发、省财、代建办、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海关)、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二)、分工及职责工程竣工验收分为现场验收和资料验收,相关单位分别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人员参加竣工验收。 1、现场验收组现场验收组由代建办、行业主管部门、勘察、设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由代建办的工作人员任组长。其职责是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的质量实施检查验收,并按规定出具评审、整改意见。 2、资料验收组资料验收组由代建办、省发、省财、审计部门等单位派遣专业人员组成,由代建办工作人员任组长。其职责是按工程决算、审计、存档等有关规定审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的资料(按工程性质的区别,准备不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重点审查工程计量书、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验收主审材料、产品(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检验(测)报告、实验报告等资料,并按规定出具评审、整改意见。二、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及程序(一)、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该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10、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按要求整改完毕。(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先进行自检。在自检时,施工单位应充分听取监理、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等的整改意见。完成初验存留问题的整改或达成一致意见后,施工单位向代建办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东恒代建办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

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10—2001,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3.1.1、3.1.5、3.2.3、3.2.9、3.3.4、3.3.5、4.1.12、5.1.11、6.1.12、8.2.4、8.3.4、9.1.8、9.1.13、9.1.14、12.5.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装饰工程及验收规范》(GBJ210—8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301—88)中第十章、第十一章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 2001年11月1日 二、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设计、材料、施工等方面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僵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是决定装饰装修工程能否交付使用的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施工工艺和装修部位划分为10个子分部工程,除地面子分部工程单独成册外,其他9个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由本规范作出规定。 本规范共分13章。前三章为总则、术语和基本规定。第4章至第12章为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其中每章的第一节为一般规定,第二节及以后的各节为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第13章为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part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qiality acceptptance of building decoration GB 50210-2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3月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 [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经有 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10-2001,自2002年3月1 日起施行。其中,3.I.1、 3.1.5、3.2.3,3.2.9、3.4、33.5、4.1.12、5.1.11、6.l.IZ、8.2.4、8、3.4、9.1.8 9.1.13。 9.l.14。12.5.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 《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210-8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中第十章、第十一章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11月1日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 244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 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修订而成的。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设计、材料。施工等方面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是决定装饰装修工程能否交付使用的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施工工艺和装修部位划分为10个子分部工程,除地面于分部工程单独成册外,其他9个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由本规范作出规定。 本规范共分13章。前三章为总则、术语和基本规定。第4章至第12章为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其中每章的第一节为一般规定,第二节及以后的各节为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第13章为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最新版 篇一:GB50205-200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目录 0、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0 0、前言----------------------------------------------------0 1、总则----------------------------------------------------0 2、术语、符号-----------------------------------------------0 3、基本规定------------------------------------------------0 4、原材料及成品进场----------------------------------------0 4.1一般规定-------------------------------------------0 4.2钢材-----------------------------------------------0 4.3焊接材料-------------------------------------------0 4.4连接用紧固标准件-----------------------------------0 4.5焊接球--------------------------------------------0 4.6螺栓球--------------------------------------------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目录 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2) 前言 (3) 1 总则 (4) 2 术语 (5) 3 基本规定 (7)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9)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10)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4) 本标准用词说明 (32)

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15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基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7月20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年10月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年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结 北京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四川省华西集团总公司 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主要起草人:吴松勤高小旺何星华白生翔徐有邻葛恒岳刘国琦王惠明 朱明德杨南方李子新张鸿勋刘俭 建设部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最新

最新版 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标[2002] 63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 244号)的要求,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GB50204—2002,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4.1.1﹑4.1.3﹑5.1.1﹑5.2.1﹑5.2.2﹑5.5.1﹑6.2.1﹑6.3.1﹑6.4.4﹑7.2.1﹑7.2.2﹑7.4.1﹑8.2.1﹑8.3.1﹑9.1.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92和《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21—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设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3月15日 二、前言 要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1—88中第五章、《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标准》GBJ 321-90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92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和工程试点应用,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原则,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规定的主要内容有:混凝土结构工程及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内容和程序;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涉及结构安全的见证及抽样检测。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招待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E:code_ibs_cabr@https://www.360docs.net/doc/f04301361.html,),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本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公司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第五建筑公司

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一、材料验收 验收要点:看外观、闻味道、验质量 二、防水工程 验收要点:防水工程结束后,必须进行24小时的蓄水实验。 1,涂膜表面平整,不起泡、不流淌,与管件、洁具地角、地漏、排水口接缝严密,上返不少于30mm,过度圆滑,不得有渗漏现象; 2,涂膜防水层涂刷应均匀平整,厚度不少于1.5mm; 3,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于地面不低于300mm,淋浴处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1800mm;4、地面不平整需作保护层时水泥砂浆厚度、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根据设计要求做好地面泛水坡度,排水要畅通、不得有积水倒坡现象。 防水验收流程 1、刮刷平整,不留空白,总使用量达到设计要求 2、层与层间粘结密实,层间接茬呈阶梯行 3、涂层无起泡,无返砂,无裂痕 4、防水做24小时蔽水试验 5、楼下无滴漏、渗水情况 三、电工工程 验收要求:材料达标,安全可靠,外观洁净,灵活有效 1、墙、顶、地面剔槽,埋PVC硬质阻燃管及配件,内穿国标2.5mm2塑铜线,分色布线,空调等大功率电器线路应采用4mm2以上塑铜线; 2、直径20阻燃管内穿线不超过4根,弱电(电话、电视)单独穿管,水平间距不应小于500mm,特殊情况时可考虑屏蔽后并行; 3、安闲铺设必须配阻燃管,严禁将导线直接埋入抹灰层内,导线在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如需分线,必须用分线盒。暗埋时需留检查口。吊顶内可直接用双层塑胶护套线; 4、剔槽埋管后,需经甲方签字验收后,方可使用水泥砂浆或石膏填平; 5、安装电源插座时,面向插座应符合“左零右相,保护地线在上”的要求,有接地孔插座的接地线单独铺设,不得与工作零线混用; 6、厕浴间应安装防水插座,开关应安装在门外开启侧的墙体上; 7、灯具、开关、插座安装牢固、灵活有效、位置正确,上沿标高一致,面板端正,紧贴墙面、无缝隙,表面洁净; 8、电气工程安装完工后,应进行24小时满负荷运行实验,检验合格后才能验收使用; 9、工程竣工时应向用户提供电路竣工图,表明导线规格和暗线管走向; 电工验收流程 1、确认电线是否为本公司配备 2、观察走线是否横平竖直 3、观察开关、插座接头是否牢固、 4、向工程监理员询问,线径匹配,零地相三线位置是否合理 5、观察开关、插座安装是否平正,高低是否一致 6、检验开关是否灵活有效 四、水工工程 验收要点:安装牢固,横平竖直、开关灵活、不滴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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