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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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楼主

天山绿洲业主发表于搜房网 - 徐州业主论坛 - 天山绿洲(樱花小镇)

1、问:何谓“交房时间”,

答:所谓“交房时间”,是指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买受人在通知所确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的过程。

2、问:交房过程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答:交房过程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有:

(1)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

(2)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应当及时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3)在交接时出示有关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并不得以任何非合同约定的条件阻碍交房。

3、问:交房过程中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答:交房过程中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出卖人通知要求的时间、地点与出卖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4、问: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房屋权属证明办理完毕前,房屋如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答: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第11条明确规定:“对房屋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

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问:《解释》第11条中所说的“正当理由”主要是指那些理由,

答:这里所说的“正当理由”主要是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理由。其他原因,如疾病、外出等,由于买受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交房手续,因此,不构成“正当理由”。

6、问:出卖人在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时候就将房屋交付给了买受人,而买受人接收了房屋。如果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买受人能否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答: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应当有权察看房屋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因此,无论是出卖人在交房时没有出示这些证明文件,还是买受人明知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而同意接收房屋,双方当事人都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关于房屋交付条件及程序的约定,那么,如果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买受人不能再依照合同的约定追究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7、《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如何确定,

答:一般原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

8、开发商恶意违约或实施欺诈行为致合同无效的违约金如何确定,

答:除返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应支持买受人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违约金要求,即只要买受人要求的违约金没有超过100%,买受人要求多少就支持多少。

9、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一般原则:按合同约定来处理。如当事人能举出证据说明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则违约金按是否超过损失30%为限来进行适当调整。 10、问:按照法律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有哪些,

答:主要是以下几点: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2)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

(3)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

(4)有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5)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或优良等;

(6)有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11、问:《建筑法》第60条第1款明确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请问,国家规定的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有多久,若对此产生纠纷,应如何认定,

答:关于“合理使用寿命”的问题,目前国家还未有统一规定,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一般认为按民用建筑的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为四级:一级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指10层以上住宅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二级耐久年限为50——100年,适用于一般建筑,三级耐久年限为25——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四级为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若对于地基和主体结构发生质量缺陷,是否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引起

争议,应首先确定该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已有确定年限的,以该年限为准;无

确定年限的,由原设计单位或有权确认的部门确定,并按此确定的年限为准。

12、问:对于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房屋的,买受人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有哪些,

答:买受人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1)实际履行。买受人所购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出

现问题,如果通过加固等能够修复,且确保建筑物安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

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实际履行是我国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

则,是一方违约以后另一方可以采取的一项主要补救措施。但要考虑违约方能否继

续履行及其继续履行的合理性,如果违约方确无力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会付出更

大的代价等,均不宜采取此种补救措施。

(2)解除合同。在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后,难以通

过修复办法解决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一种较严厉的措施,一般

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

(3)违约金及损害赔偿。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买受人不论是请求实际履

行还是解除合同,均不影响请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侵权责任。

13、问: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房屋,买受人采取违约侵权责任措施予以补救的,

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合同法》第122条明确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

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

要求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其实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在此应注意:

(1)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的,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

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予以处理,因为合同责任不能对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和

精神损害提供补救。

(2)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不法行为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则按合

同纠纷处理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些。

(3)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若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了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

原则上从其约定。但当事人的约定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责任,在此情况下,受害人享有两种权利。

14、问:对于房屋存有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在请求解除

合同和赔偿损失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主要来说,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比较明显的或者已知的质量瑕疵的处理上,应注意买受人是否行使了其

注意义务。因为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一般对其质量会进行必要的检验,这也是买受人应该行使注意义务,对于一般验收能够发现的显而易见的瑕疵,买受人应在接受时提出。在取得房屋后,买受人发现的明显的房屋质量瑕疵的,若无其他特别规定,出卖人可不负责任,应由买受人负责维修。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已明确告知买受人房屋存有质量瑕疵的出卖人对此也不再负有任何责任,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对隐蔽质量瑕疵的处理。对采取通常方式一时难以察觉,须经过专门鉴定

或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买受人及时向出卖人提出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责任。对于质量瑕疵程度较轻的,出卖人应负责维修,或者适当减少房屋价金。对于房屋质量问题较重,甚至不能使用的,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额财产及人身损失出卖人应予赔偿。

(3)对隐瞒质量瑕疵的处理。出卖人已知而故意隐瞒的较严重的房屋质量瑕

疵,出卖人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50条——第155条对瑕疵担保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在标的物存在瑕疵时,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义务,买受人享有瑕疵担保请求权。

15、问:交付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买受人该如何处理,出卖人负有哪些义务,

答:处理意见如下:

(1)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加固补强的方式来完成对工程质量缺陷的修复,这会保持社会的稳定,更能公平合理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房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其他损失的,则应由出卖人承担,这是《建筑法》第60条、《合同法》第111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等所明确规定的义务。

16、问:《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3条所称的房屋质量问题包括哪些范围,

答:包括以下范围:

(1)屋面防水工程;

(2)其他土建工程,一般包括地面、楼面工程,门窗工程等;

(3)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

(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包括暖气设备、中央空调设备等安装工程。

17、房地产公司不能满足交房条件,并一直推脱,要么就以退房来威胁,可使购房者要退房的话很难,购房者该怎么办,

答:开发商迟延交房有合同按合同的约定办理。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交付房屋的,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9条第3款“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18、逾期交房日期怎样计算,

答: 逾期交房,合同规定在综合验收后交房,若未取得两证,交房是否合法,交房日期以交接单日期为标志,还是以两证取得日期为标志, 答:商品房预售时,

开发商应取得五证。交付房屋的合法与否是以开发商是否经过竣工验收为标准。具体看合同的约定。主要有两个文件,一个是市建委颁发的《备案证》,一个是由开发办颁发的商品房交付许可证。

19、刚交付的房子,购房者没办理入伙手续,自己先查验了一遍,发现有水从卫生间深入相连房间的明显痕迹,购房者能不能收这样的房,

答:购房者可书面向开发商发出拒绝收楼的通知和要求开发商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整改的要求。否则将追究其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前,购房者不应办理任何验收楼宇和领取钥匙的手续。

20、购房者在合同上规定2002年12月30日交房,但是在2003年1月26日购房者才拿到入住通知,购房人能否根据开发商推迟交房为理由退房,物业公司以购房者没有办理入住手续,拒不交房,应不应该,购房者能否向开发商索赔, 答: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直至业主行使退房的权利。但业主退房权利的行使将取决于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也就是在开发商逾期交付商品房超过一定期限后业主才可行使退房的权利。另,交付商品房属于开发商的义务,在业主没有任何违约情形导致开发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下,开发商必须向业主按约定交付商品房,物业管理公司无权拒绝交付商品房。 21、收房不出示“备案表”,算不算违约,

答:如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明显约定以备案表作为房屋交付的条件之一,则开发商在房屋交付时必须出具给业主,否则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22、预售房交付的标志是什么,

答:预售房屋交付的标志是能够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履行预售商品房交付义务的法律文件。预售房交付的标志的主要法律文书:

(1) 以挂号信件送达的或直接送达的通知预购人验收交接的书面文书;

(2) 交付住宅商品房的,一并送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 预购人签署的预售商品房验收确认书;

(4) 预购人签署收取预售商品房钥匙的登记。 23、签订合同时对房产证的办

理应当如何约定,

答:房产证是买房人真正取得房屋产权的象征,根据建设部颁布的修改后的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第99号令),买房人要尽快得到自己的产权,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尽量江区的产权证的时间明确,至少要约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几日内(具体日期)将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同时在交房条件中明确约定房产商必须向买房人处是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和“面积实测数据”,减少影响办理产权证的不定因素。

2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及其他相关的纠纷的解决是选择诉讼好还是选择仲裁好,

答:一般地说,仲裁解决纠纷的优点在于仲裁庭可以包括房产行业的知名专

家,他们更了解该行业的各种习惯,甚至可能相当深入地了解纠纷的技术经济细节,其缺点是仲裁员的选择如果过于偏重行业则可能导致法律知识不足,所作裁决偏离一般的法律习惯。仲裁解决纠纷的另外一个优点是当事人有机会选择仲裁员,这有助于增强当事人对仲裁的信心。仲裁的主要缺点是仲裁庭没有法院那样的强制力,财产保全或执行等都要借助于法院才能实现。此外,仲裁一般实行一裁终局制。如果因为各种原因在仲裁中失败一般就没有机会补救了,而法院大多实行上诉制度。当然了,一裁终局从另一个角度讲,比起法院的二审终审制度要从时间和经济上节约很多。

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仲裁解决合同纠纷来适当避免可能因司法不公正所带来的

风险。

说到仲裁可能比诉讼相对公正,首先可以从其各自的组成来看。在我国,各仲裁委员会,尤其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北京、上海、武汉等地的仲裁委员会,其仲裁员大都是在法律界或行业界非常有声望的专家学者。翻开它们的仲裁员名录,你会看到许多令人肃然起敬的名字,甚至还有许多外国专家。这些人的地位通常都是在事业上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努力才达到的,你很难想象会通过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去收买他们。他们通常异常珍视自己的地位和名声,而且他们根本没有必要通过受贿等非法手段获取钱财。而我国法院的整体素质相对而言要差一些。同时我国法官待遇仍然比较差,很多优秀人才不愿意去法院,在法院工作一段时间又出来做律师的也大有人在。这种情况是我国审判水平很难提高的重要原因。当然在2002年以后,我国实行统一司法考试,这种情况会有所改变,但尚须时日。

如果要选择仲裁解决合同纠纷,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明确规定所选定的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都不能要求仲裁。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仲裁,但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达成一致有很大的困难,所以还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明确约定为好,这时当事人的关系比较融洽。没有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法律上就认为是当事人默认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也许当事人没有想到,最理想的解决合同纠纷的人是他们自己。无论通过仲裁还是通过诉讼解决纠纷,都费时、费力、费钱。当事人即便胜诉,如果考虑到聘请律师的开销、诉讼中的各种开销,以及在行业上的不利影响等等,他们仍然可能得不偿失。因此,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发生纠纷后及时沟通解决,把问题消化在它的萌芽阶段,才是最好的办法。

25、所购商品房与《住宅使用说明书》不符开发商不承担责任

王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入住后发现自己家房屋与邻居住房的隔墙及卫生间与楼道的隔墙是普通隔断墙,与开发商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载明的承重墙不

符。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以使用说明书不是合同的一部分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2年5月,王先生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一月之后办理了入住手续。王先生诉称,自己在购买房屋前从朋友处曾取得了开发商印制的该房屋《使用说明书》。上面写明房与房之间及外围护墙均应为承重墙。但入住后发现,自己住房与邻居住房的隔墙及卫生间与楼道的隔墙均为普通隔断墙,并非承重墙。王先生认为《使用说明书》的记载明确、具体,且关系到房屋质量,对于选择、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价格的确定都有重大影响,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减少房屋价款人民币5万元。

开发商辩称,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隔断墙须为承重墙。其提供的房屋已经验收合格,并不存在质量瑕疵。

本案的焦点集中在《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否合同的一部分。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合同。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开发商也是在交付房屋时才将该说明书交付给王先生的。

双方所签合同中附有合同标的物的平面图,该平面图应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对合同内容,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注意义务,因未履行注意义务而引起的纠纷,应由其自己承担相关的责任。平面图中标明了房屋各部分墙体的具体情况,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合同所附平面图一致,且该房屋已经有关部门质量检验合格。虽然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提供了《住宅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中关于房屋墙体的说明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平面图标明的墙体不符,因住宅使用说明书不是合同的一部分,不能对抗合同的效力。开发商已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王先生要求开发商减少房屋价款人民币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中的开发商虽然胜诉,但也暴露出了工作中的诸多不足。按照相关规定,《住宅使用说明书》系开发商在交房时应当提供的资料之一,如此重要的资料,居然出现了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平面图中不一致的地方,一度造成工作上的被动局面,可见资料审核这一环节不但重要,而且一定要严格执行,决计不可敷衍了事。 26、订购的商品房被卖,为何要不到双倍定金

[人民法院报上登载案例] :

2004年6月7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的销售代理商A公司签署了订购被告8号独立别墅的协议,约定原告在协议签订之日支付协议款30万元,房屋暂测面积为347平方米,单位价格以公开发售价目表为准(后A公司销售经理在该协议书上添加了单价6200元/平方米)。同时约定,原告在接到被告通知后三日内给予回复,如认购,则协议款转为房款,并在三日内签订预售合同;如原告放弃,则被告将协议款无息退还原告。2004年6月14日,原告向被告方支付了现金30万元。2004年8月24日,被告某公司及A公司联合向原告发出“关于变更住宅VIP协议主体的通知”,声明A公司与被告间的代理销售合同终止及原A公司签订的协议主体变更为被告并继续有效。当原告与被告协商签订预售合同时,被告发现因自己与A公司工作交接中的疏忽,原告所订房屋已于2004年8月13日卖与他人。因双方无法就诉争房屋签订预售合同,对赔偿问题又未能协商一致,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协议,与原告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合同;否则,应双倍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30万元房屋定金。

[析法 ]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双方所签协议的性质及30万元协议款的性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协议的内容来看,该协议虽约定了面积、楼号和价格(确切地说在价格上尚不能视为双方达成了合意),且签订协议时销售方也取得了预售许可证,

但尚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故该“协议”的性质应为商品房认购书,

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

对30万元“协议款”可否认定为定金,从形式上分析,定金是一种担保形式,必须明确约定,而本案“协议”中只是约定为“协议款”,在收条上为“现金”,并无定金的约定。从内容上分析,“协议”中对该30万元的约定内容也不符合定金的性质。故该30万元不能按照定金的性质处理。综上所述,虽然未能签订预售合同的过错在被告方,但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30万元并赔偿差价损失的请求缺乏相应的证据,只能请求被告返还3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损失。由于诉争房屋已为善意第三人取得,故原告要求被告与其就该房屋签订预售合同已无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协议款人民币30万元,并赔偿原告相应利息损失,对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答疑 ]

商品房认购书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商品房认购书不同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认购书通常并不具备购房合同的全部主要内容。两者之间系预约与本约的关系。根据民法理论,预约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内容合同的合同。将来应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预约合同最突出的特征在于,它约定的是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本约合同而谈判的义务。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而不是对行为结果的直接确认。具体到认购书中,商品房认购书的目的在于确定双方去洽谈购房合同的义务,购房合同则是对购房行为的直接确认。也就是说,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是双方在约定的将来时间洽谈的义务,只要双方到期前来洽谈,并对认购书约定的条款都同意作为购房合同的条款,并且没有恶意不签订购房合同的行

为,就已经正确地履行了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义务。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准买受人,均不能根据商品房认购书强制要求对方与自己签订购房合同。本案中,该协议中内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因此,该协议应视为商品房认购书,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至于30万元协议款的性质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看出,如果双方对款项的性质未作明确的约定,则不能当然推定款项就是定金。如果没有约定定金字样,如果想认定款项的性质为定金,必须通过约定的内容来体现。本案中,从双方签订协议的内容来看,原告交付的30万元协议款并非定金,而是订金。这两者虽只是一字之别,但产生的法律后果大相径庭。定金是一种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销售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所以,若双方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并不能主张双倍返还,只得请求返还订金。

27、已交付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买受人能选择退房吗,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作为买受人能否退房是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的。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也就是说,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而房屋在房屋交付

后,出现了质量问题但并不属主体结构方面的问题,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则由出卖人来承担修复责任。

在这里律师需要提醒的是,并不是房屋出现了质量问题一定会导致解除合同(退房)这一后果发生,买受人一定要在查明相关事实的情况下,合理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28、购房户应交配套费吗?

[案例]王先生与一开发商签订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05

年6月20日交房,王先生如期去办理交房手续,被告知,除交清购房尾款外,要交配套费3800元。王先生称,签合同后,因要办理银行按揭和合同备案手续,所有的合同均在开发商手中,当拿到合同后,发现合同的第五条处贴了一张要交纳配套费的纸条。购房户应交配套费吗,

[解答]经查看,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发现合同第五条处贴有一个字条,上面写有“交房时,除交清购房尾款外,要交配套费3800元,分别是管道煤气2500元,可视对讲机500元,水表电表安装400元,有线电视安装费280元,一年有线电视使用费120元。”但双方均未签名盖章;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的第三项中“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房价款外的费用”的内容仍保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格式条款的规定,王先生应支付配套费3800元。问题在于写有“配套费”的纸条是否合法,是否合法有效,是否为双方意思表达,难以认定。这是因为,一是,“配套费”是商品房价格的组成部分。

配套费是以价内的形式收取,还是以价外的形式收取,应当在合同中时行约定。在2004年新版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中增加了“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房价款外的费用。”的内容,是为了避免交房时因“配套费”收取问题而产生纠纷,提醒购房人注意价外费用收取的问题,同时,引导开发商在

签合同时将配套费采用包含在房价内收取。二是合同签订后,因合同备案或购房户要办理银行按揭,《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均由开发企业拿走。为了避免合同内容增减,购房人应将已签合同复印,要求开发商在复印件上签署“该复印件与本复印件原件完全一致”字样,并双方签字盖章,署明日期。待开发商办妥相关手续后将合同原件退回时,购房人应将退回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对无误后,收取合同原件。王先生所反映的问题就出在此环节。三是配套费中的使用性质的费用(如有线电视的收视费等),除开发商书面承诺或在合同中约定了不收使用费的情况之外,使用费均应由购房人支付。

29、已抵押商品房能否买卖,如何规避风险

[案例]严先生近日看中了一套商品房,但通过查询得知,该商品房所在楼栋已被开发商整体抵押给银行。严先生问该商品房能否买卖,如果可以,购买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解答]开发商在开发商品房过程中为筹措资金,以土地或在建工程做担保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投入续建,达到法定条件经批准后边建边将商品房预售出去,以预售所得款项偿还银行贷款,并解除原设定抵押,这是国内外房地产开发的通常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7七条规定“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第36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抵押房地产的管理情况”。由此可见,法律和规章并没有禁止抵押人合法转让抵押物,只要是取得《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被抵押的商品房是可以买卖的。

如何规避因抵押而产生的风险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新房交房验收标准

一.常用术语解释 何为低层房、高层房?答:低层房是指1至8层高的楼房;高层房是指总高在12层以上的楼房。 什么是使用率?答:住宅套内净面积即使用面积和住宅面积的比为使用率,一般高层塔楼在72%至75%之间,板楼在78%至80%之间。需要注意的是,实用率与使用率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实用率是套内建筑面积和住宅面积之比,比使用率要大。 什么是开间、进深? 答:是指房屋的宽度,在住宅设计中,住宅的宽度是指一间房屋内一面墙皮到另一面墙皮之间的实际距离。因为是就一自然间和宽度而言,故又称为开间。 住宅开间一般为3.0到4.5米。规定较小的开间尺度,可缩短楼板的空间跨度,增强住宅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抗震性;房屋的进深,则是指房屋的实际长度。 什么是层高和净高? 答:层高是指下层地板面或楼板面到上层楼层面之间的距离,也就是一层房屋的高度。住宅的高度计量除了用“米”,还可用“层”来计算,每一层的高度在设计上有一定要求,称为层高。 而层高通常指下层地板面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面之间的距离。层高减去楼板的厚度的差,叫做净高。目前一般住宅层高都在2.8米左右。 1.地面检查: 1.1地面平整度检查:是否预留地面做法?一般地面平整度补大于2cm对于毛坯房就可以接收(国家规范2米靠尺那允许偏差不大于5mm) 1.2地面是否有裂纹,蜕皮,马面,起砂? 1.3地面是否存在倒反水和积水现象? 1.4地面水暖预埋线是否有标识? 2.墙面检查: 2.1墙面平整度检查:一般强棉平整度不大于5mm对于毛坯房就可以接收(国家规定2米靠尺那允许偏差不大于3mm) 2.2墙面是否有空鼓,裂纹和水印? 2.3阴阳角垂直度检查:一般通常检测不大于5mm对于毛坯房就可以接收(国家规范通常检测允许偏差不大于3mm) 2.4对角,找方检查:对角误差不大于1cm对于毛坯房就可以接收(国家规范允许偏差不大于5mm),房间方正不允许有偏差. 2.5梁拄位置检查:检验梁与住的位置,高度是否影响出入动线与生活动线,尤其是针对跃层而言. 2.6预留门窗洞口检查:洞口位置不允许有偏斜,边长允许偏差2mm,方正对角允许2mm 2.7墙面是否有明显色差? 2.8卫生间淋浴或浴缸位置的墙面防水高度是否符合要求? 2.9是否预留空调孔?

商品房交房必须满足几个条件

商品房交房必须满足几个条件 1、相关部门出具的综合验收合格证。 2、房屋交付使用许可证。 3、和物业公司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房屋质量保证使用说明书。 5、房屋使用说明书。 综合验收合格证、包括: 1、三通:(即及水、电、煤,在通江河里来说,所有业主均已交付了上面三项费用的入户费) 2、综合验收必须有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测绘面积相关说明文书 3、房屋综合验收必须是这个规划小区的竣工验收(包括、道路、绿化、公共设施设备、水泵房、电梯、消防等) 4、特别提醒大家,特别要看开放商的房屋交付许可证,若没有的话说明该房屋不具备交房条件或还没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 具体上面归纳如下: 1、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2、两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三表:《竣工验收备案表》、《分户验收记录表》、《面积实测表》。 整个交房流程如下: 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业主验收——交相关费用、 领取钥匙及两书——接收——委托办理房产证。 开发商在交房时应提供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 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业主应仔细核对其与合同是否有无出入。反之,就不具备接房条件,购房人可拒绝接收房屋, 开发商则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验收时注意: 1、房屋地面是否平整(水平、需要稍微专业一点的人才知道,再此就不祥说了) 2、墙面有无空鼓、 3、门窗是否严缝、 4、卫生间有无漏水情况(需做防水实验24小时) 5、给排水是否畅通 验房的几大注意事项 绝大部分都是第一次买房子,到了交房日,很是兴奋,往往会不知所错,碰到的问题:怎么验收房;交房手续是什么;交房要付多少钱;碰到房子问题怎么办;什么是房子质量问题等等. 建议收房日期:一般房产商通知我们小业主交房时间会比较早,建议大家不要在第一、第二天去收房,因为在那两天,同时来收房的

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1、商品房的楼层空间高度标准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第六节层高和净高 第 2.6.1 条住宅层高不应高于 2.80m 。 第 2.6.2 条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 2.40m ,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 2.6.3 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 2.10m ,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 1.5m。 第264条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 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 2.6.5 条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 低于 1.90m。 以上谈到的层高的国家标准只是层高的最低标准,如果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对层高另有约定(该约定必须高于国家标准,否则无效),则开发商交房时应当达到约定的标准 2、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弱势群体的权利:十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收房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 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2 条 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1 条 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 依据:《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3、《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标准 一般原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 4、容积率、绿化率国家标准 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化率应不 低于30% 。

商品房交付验收质量标准

项目交付验收质量标准 一、单体 1.楼地面面层与基层粘结牢固,不空鼓。整体面层平整,无裂缝,无脱皮,无 起砂,分格缝设置合理;块料面层表面平正,接缝均匀顺直,无缺棱掉角,粘贴牢固,色泽均匀一致,无明显色差。 2.卫生间、阳台地面应低于相邻地面不少于2cm,不应有积水,倒泛水和渗漏。 3.内墙面: (1)抹灰面平整,面层涂料均匀,无漏刷。无面层剥落,无明显裂缝,无污渍; 阴阳角顺直方正;管线槽洞口细部收刹干净;厨卫间的天棚与墙面分色顺直清晰; (2)块料面层:粘贴牢固,无缺棱掉角;面层无裂纹损伤,色泽一致;对缝砂浆饱满,线条顺直。 4.顶棚批嵌平整,面层涂料均匀,无脱皮,无裂缝,无霉点,无锈斑、无水迹, 无污渍。 5.外墙面: (1)涂饰工程:饰面色泽、喷点均匀;涂层分色线、分格线清晰、顺直;细部收刹合理; (2)饰面砖(板)工程:饰面砖表面平整、洁净、嵌缝密实、深浅一致;饰面板材色泽一致,排版、分格缝设置合理,细部收刹合理; 6.主体结构: (1)外墙不得渗水; (2)墙面及窗角无可见裂缝; 7.屋面、阳台、露台:排水畅通、无积水、不渗漏;出水口、檐沟、落水管安 装牢固、接口严密、不渗漏。 8.门、窗: (1)门开启自如,无晃动和裂缝,零配件齐全,位置准确,无翘曲变形;(2)门锁、窗销连接牢固,开启灵活; (3)玻璃安装牢固,胶封密实,无明显刮花痕迹,无损伤; (4)油漆均匀,色泽光亮新鲜、完整; (5)电子防盗门通话清晰、完好、无锈迹; (6)防盗门光洁,线条顺直,对缝严密、牢固; (7)安全玻璃上有安全认证标识(标识不得隐蔽);中空玻璃内外表面应洁净,玻璃中空层内不应有灰尘和水蒸气。

如何确定房屋是否达到交付条件

确定房屋是否达到交付条件 1. 《竣工验收备案表》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目前收房环节中最应该注意的文件。该表是建设部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它由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合验后,在工程竣工15天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 《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的项目,只要送交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展商就必须对楼盘终生负责。所以《竣工验收备案表》对房地产商有着严格的约束作用,按照有关规定,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任何一项的话,这个楼盘就是“黑楼”,是不能入住的,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 2. 《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针对房屋质量及保修期限、范围作出的承诺,必须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与购房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所以提醒收房者要仔细审查其中的具体各款,特别注意保修期限。 3. 《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是针对房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具体技术指标,如抗震指数、墙体结构类型等作出的相关说明和提出注意事项。 4. 《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 5.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6. 实测面积登记表 要点提示: 1. 只有具备上述文件,才说明房屋已经具体交付条件。所以收房时先要审查相关文件,确认房屋已经具备交付条件之后,才能进一步进行验房、结算费用、交钥匙等交接工作。所以要对这些文件给予重视,尤其提示您要看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2. 《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是最重要的文件,收房时不能只看开发商有没有这张《备案表》,一定还要仔细察看各个分项有没有都备案。它是收房的前提,即使开发商做得再好,如果没有此表就说明它根本不具备交房的标准,您有权拒绝收房。 3. 对于这些文件,一方面要验收它有没有,另一方面也要看验收这些文件取得的合法性。 4. 如果开发商拒绝出示这些证明文件、或文件不全,您可按购房合同第十一条,要求开发商签收“关于出卖人拒绝出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责任确认函”。 5. 提醒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管线分布竣工图,您可带走,作为证据资料保存。 6. 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上述相关文件,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三、房屋检验 收房过程中必须要掌握一个原则:“先验后收”。即购房者一定要先验收房屋(包括验收交房必须的文件),确认无误后再签署收房文件。

商品房交房标准

第七条交房期限及交付条件 (一)本商品房交房期限 1、属现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2、属预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如遭遇不可抗力,甲方应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乙方,甲方可据实延期交房。 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就是不可预知、不可避免的风险,比如说像台风、海啸、地震、滑坡、泥石流等等,在不可抗力之下,不可抗力所产生的这种责任是可以免除的,比如说开发商可以利用不可抗力因素逾期交房, 业主也可以利用不可抗力因素不承担一定的义务。 (二)本商品房交付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商品房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取得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2)本商品房为装修房的,装修质量应符合本合同关于装修方面的约定(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3)。 交付的条件问题,就是房屋达到什么样的条件,开发商就可以交付了,首先交付的日期,甲方应该在什么时候交付房屋,在交付的时候,房屋应该具备哪些条件,第一条和第二条必然在合同里面,第一条是备案登记表,第二个是报告书,这是开发商在提供房屋的时候应该提交的两个文件,大家不用担心,开发商肯定会提供的。交付条件留有的空格,大家需要填写,就是需要大家和开发商做出一些补充约定,譬如说开发商一定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能交房,如果是精装修的房屋,你的精装修必须经过验收合格,或者是精装修的室内环境检测一定要合格,才能交房,类似这样的要求,业主一定要提出来。或者是我们的基础设施配套必须要达到什么样的要求,你才能交房,道路必须通,绿化必须要做完,水、电、气、暖、通讯一定要达到什么样的条件才能交房,这对业主很重要,在这点上有很多的纠纷,在给很多的业主做收房,双方各执一词,业主说你这个房屋根本达不到交房的条件,因为你煤气还没有开通,里面的道路也没有修好,这是一个土路,绿化也没有做好,还有很多的质量问题,房子不能交。开发商说你看合同,里面的条件已经具备了,这样双方有争议,在很多的情况下对业主不利,因为规定的只有两条,这两点不能完全保护你的利益,如果说大家认为,我们业内来说我们的交房条件对于开发商来说是很低很低的条件,如果业主认为你必须要达到某些东西才能交房的话,建议大家在交房之前一定要约定清楚,我个人认为第十七条基础设施配套的东西一定要约定条件,就是在入住之日达到使用的条件。市政设施以及其他设施的承诺,主要是水、电、燃气等等,还有公共道路,户外停车场,相应的设施。现在基础设施的东西很多,譬如说水、电、供暖、燃气,除此之外,大家应该了解的有小区的通讯、有线电视、小区的智能化设施等等,因为这些东西可能对我们的生活,对我们的居住都是息息相关的,所以大家一定要事无巨细地跟开发商比较多地 约定清楚。 这上面会写到什么时候达到什么条件,一定要注意一下时间,有的开发商会把这个时间往后拖,所以往后拖的时候你要提出异议,以及里面的违约金和违约责任,让开发商有一定约束力的违约责任,如果太低的 话没有约束力,开发商就可以肆意地违约。 第八条交房手续的办理 1、甲方应于确定交房日的七日前书面通知乙方做好办理交付手续的准备。双方进行正式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验收交接后,双方应签署房屋交接单。甲方还需提供《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新建商品房屋使用说明书》。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房的,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视为已交付,该房屋毁损、灭 失的风险及物业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商品房交房必须通过验收的法律规定

商品房交付时必须先通过验收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

2020年新房交房要具备条件

2020年新房交房要具备条件 按照规定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 2.住宅房屋所属的楼盘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由市或区住宅发展局颁发的。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3.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实际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一、二条所列条件。没有取得"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若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交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 ①不少购房者在开发商房屋不具备合法交房条件时,就提前进房装修,等交房期届满,开发商却交不出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房屋;或配套不到位;或质量存在问题或产权有纠纷;或有些费用未缴付,导致不能按时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这时购房者只能是左右为难:退房吧,已投入大量装修资金和时间、精力;不退吧,住下去确有诸多不便,或干脆无法居住,再说,即使是要求退房,购房者也无法要求开发商赔偿自己的全部经济损失,因为购房者也有过错,也应对提前装修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二、房屋交房中需要哪些手续? 1、通知 开发商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开发商约定的收楼时限一般在收楼通知书寄出30天内,按有关规定,如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则一般被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即默认交接已经完成)。 2、验收 购房者应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房屋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一一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同时,不要忽视对房屋产权是否清晰进行核验。 验收时,开发商应主动向购房者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开发商不出示的,

回迁房交房标准

回迁房交房标准 回迁房的交房标准具体如下: 对于危改回迁房屋,按照原住房面积标准进行安置。 如果回迁房的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同的,按照当年房改成本价,扣除工龄、调节因素、教师优惠等因素计算。 如果回迁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但未超过人均1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房改成本价计算,不再扣除工龄等因素。 如果回迁房的建筑面积超出人均1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购买。 对于人均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按照人均建筑面积5平方米标准进行安置。 关于回迁房交房标准的相关知识,有关专家指出,目前各地回迁房交房标准是有所不同的,市民需区别对待。市民若需了解当地回迁房交房标准的知识,可登录当地房管局官网进行查询。 回迁房交房流程 回迁房交房流程跟商品房交房流程基本一样,大致流程如下: 一、交房通知 开发商以书面形式通知回迁户在约定时间内对回迁房进行验收交接。一般约定的交房时间是在通知书寄出30天内,所以,回迁户必须在这段时间内去办理交房手续。 二、验收 回迁户按照当初征收原房屋时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的约定,对房屋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进行验收,并做好相应记录,同时,要对房屋产权进行核验。 三、开发商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根据相关法规,即使是回迁房,在交房时,开发商一样要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该法规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赔给回迁户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开发商应当按《住

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开发商不提供的,回迁户可以拒签房屋交接书。 四、签署房屋交接书 回迁户在验收房屋后认为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接书;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做好详细记录,要求开发商签字盖章,直至开发商的房屋完全符合交房标准,再签署房屋交接书。 回迁房交房要交什么钱 回迁房交房时,需要交的费用一般是根据合同中的协议来定的,例如房子的尾款是需要全部交清的,然后就是物业管理费肯定是需要交的,再有就是交房后需要装修的话,要交装修保证金。如果是在北方地区,冬天交房的时候还需要交暖气费。只有把把这些费用交清了,你才能拿到房子钥匙。

房屋交付条件

房屋交付条件 一、注意及时接收入住通知书 1. 这是收房的第一步,要注意期限。一般,开发商约定的交房时限在通知 书寄出30天内,所以购房者要安排好时间。 2. 接到入住通知书后,首先应判断开发商是否如期交房。若逾期交房,则应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开发商的答复决定是否前往收房,按通知上约定的时间前往收房。 特别提示: 1. 要注意收房的期限,错过收楼日期麻烦多。 2. 收楼日期可提早不可推迟。若实际交楼日期超过了合同上约定的收楼日 期,可考虑向开发商按合同索赔。 3. 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到场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亲友、律师进行,也可 及时与开发商联系,商议另行约定时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4. 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收房手续,从法律角度来说,则一般被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买家应从通知单的最后期限之日起承担所有购房风险责任及税费。 二、确定房屋是否达到交付条件 1. 《竣工验收备案表》──最重要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目前收房环节中最 应该注意的文件。该表是建设部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而制定的, 它由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合验后,在工程竣工15天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 《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的项目,只要送交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展商就必须对楼盘终生负责。所以《竣工验收备案表》对房地产商有着严格的约束作用,按照有关规定, 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任何一项的话,这个楼盘就是“黑楼”,是不能入住的,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 2. 《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针对房屋质量及保修期限、范围作出的承诺,必须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与购房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所以提醒收房者要仔细审查其中的具体各款,特别注意保修期限。 3. 《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是针对房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具体技术指标,如抗 震指数、墙体结构类型等作出的相关说明和提出注意事项。 4.《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 5.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6. 实测面积登记表 特别提示: 1. 只有具备上述文件,才说明房屋已经具体交付条件。所以收房时先要审查相关文件,确认房屋已经具备交付条件之后,才能进一步进行验房、结算费用、交钥匙等交接工作。所以要对这些文件给予重视,尤其提示您要看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2. 《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是最重要的文件,收房时不能只看开发商有没有这张《备案表》,一定还要仔细察看各个分项有没有都备案。它是收房的前提,即使开发商做得再好,如果没有此表就说明它根本不具备交房的标准,您有权拒绝收房。

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

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楼主 天山绿洲业主发表于搜房网 - 徐州业主论坛 - 天山绿洲(樱花小镇) 1、问:何谓“交房时间”? 答:所谓“交房时间”,是指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买受人在通知所确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的过程。 2、问:交房过程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答:交房过程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有: (1)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 (2)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应当及时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3)在交接时出示有关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并不得以任何非合同约定的条件阻碍交房。 3、问:交房过程中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答:交房过程中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出卖人通知要求的时间、地点与出卖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4、问: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房屋权属证明办理完毕前,房屋如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答: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第11条明确规定:“对房

屋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问:《解释》第11条中所说的“正当理由”主要是指那些理由? 答:这里所说的“正当理由”主要是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理由。其他原因,如疾病、外出等,由于买受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交房手续,因此,不构成“正当理由”。 6、问:出卖人在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时候就将房屋交付给了买受人,而买受人接收了房屋。如果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买受人能否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答: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应当有权察看房屋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因此,无论是出卖人在交房时没有出示这些证明文件,还是买受人明知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而同意接收房屋,双方当事人都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关于房屋交付条件及程序的约定,那么,如果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买受人不能再依照合同的约定追究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7、《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如何确定? 答:一般原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合

商品房住宅交房标准

商品房(住宅)工程实施建设标准 (实施稿20130620) 一.结构: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 二.外墙:石材、面砖、局部涂料(外装百叶的空调机位外墙),石 材、面砖分隔以外装实际样板为准。 三.保温:外墙外保温。 四.门窗:进户门以施工图为准,配门锁。户内门预留门洞。外墙门 窗采用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门窗。 五.阳台:均不封闭,护栏为玻璃栏板(以外装实际样板为准)。1?楼面防水做法:a:最薄处20mm厚C15细石砼内加水泥重量3%的 硅质密实剂随打随搓毛,以1%的坡度坡向地漏 b: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 2.顶棚做法:现浇混凝土结构基层打磨、修补平整(结构梁外粉 12mm厚水泥砂浆,做法选用05YJ1-67-顶4),满刮腻 子二遍,外刷白色(阳台外边梁底刷同外墙浅米色面砖) 丙烯酸外墙涂料,做法05YJ1-83-涂25。 六.套内: 1?内墙(除卫生间以外的室内房间内墙):20mm厚水泥砂浆墙面,做法选用05YJ1-39-内墙6。 2?楼面(除卫生间以外的室内房间楼面):30mm厚C15细石混凝土楼面找平搓毛; 3?顶棚(除卫生间以外的室内房间顶棚):

做法:a:满刮腻子二遍(腻子膏罩白) b:现浇混凝土结构基层打磨、修补平整(结构梁及飘窗 顶板外粉12mm厚水泥砂浆,做法选用05YJ1-67- 顶 4) 七.卫生间: 1. 内墙:20mm厚水泥砂浆墙面,做法选用05YJ1-39-内墙6。 2?楼面为防水楼面: 做法:a: 1.5厚聚氨酯防水涂料,面散黄砂,四周沿墙上 翻1800mm高 b:刷基层处理剂一遍 c:C15细石混凝土1%坡度坡向地漏,最薄处不小 于30厚 d: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 3?顶棚做法:a:满刮腻子二遍(腻子膏罩白) b:现浇混凝土结构基层打磨、修补平整 八、楼梯间(不含楼梯间前室): 1.楼面做法:商住楼:从地下室至一层地面、楼面为防滑地砖, 选用05YJ1-27-楼10。一层以上为水泥砂浆楼面,做法选 用05YJ1-26-楼1。 纯住宅楼:从地下室至二层地面、楼面为防滑地砖,选用 05YJ1-27-楼10。二层以上为水泥砂浆楼面,做法选用 05YJ1-26-楼1。

房地产交房流程

房地产交房流程 交房要具备哪些条件? 按照规定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 二、住宅房屋所属的楼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由市或区住宅发展局颁发的。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三、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实际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一、二条所列条件。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交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 不少购房者在开发商房屋不具备合法交房条件时,就提前进房装修,等交房期届满,开发商却交不出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房屋;或配套不到位;或质量存在问题或产权有纠纷;或有些费用未缴付,导致不能按时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这时购房者只能是左右为难:退房吧,已投入大量装修资金和时间、精力;不退吧,住下去确有诸多不便,或干脆无法居住,再说,即使是要求退房,购房者也无法要求开发商赔偿自己的全部经济损失,因为购房者也有过错,也应对提前装修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房屋交房手续有哪些? 一、通知 开发商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开发商约定的收楼时限一般在收楼通知书寄出30天内,按有关规定,如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则一般被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 二、验收 购房者应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房屋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一一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同时,不要忽视对房屋产权是否清晰进行核验。 验收时,开发商应主动向购房者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开发商不出示的,购房者可以拒绝验收,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三、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屋验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屋验收标准 ? 房屋验收[1]是指购房者接收房产时必须要求卖方再次陪同实地察验,看是否有所变动,是否按合同要求进行过维修改造,维修改造质量和水平是否满意,有关文件是否符合、齐全等,都应仔细察验。只有购房人对房屋进行验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领取房屋钥匙,开发商的交付义务才算履行完毕。? 房屋验收标准? 一、入户门检查 1. 检验标准? (1)门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划痕、碰伤;? (2)门的割角、拼缝应严密平整;? (3)门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应饱满;? (4)门制作的允许偏差:门框翘曲允许偏差为3mm,门扇翘曲允许偏差为2mm,门扇的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为2mm,门框门扇对角线长度允许偏差为3mm;? (5)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门扇对口缝、门扇与门扇与门框立缝宽度为~;? (6)毛坯房入户门与地面的留缝宽度不应小于。? 2. 业主如何查验入户门是否符合房屋质量验收标准? 通常情况下,业主应当对入户门的以下方面进行检查:? (1)门框检查:门框安装是否牢固平整,门框与墙体连接是否密闭严实,门框表面有无异常毛刺、开裂、破损等情况;? (2)门扇检查:门扇有无无变形、开裂问题,面漆外观是否完好、表面是否平整,有无明显划痕,磕撞,距离地面是否考虑预留地面装修做法;? (3)门锁检查:门锁安装是否牢固,钥匙插拔是否平滑、锁芯转动是否自如,各方向锁舌伸缩,锁孔位置是否正常;? (4)开启检查:门开闭是否平稳,有无异常阻力,及磨损,门锁紧后是否有晃动;? (5)门把手检查:安装是否牢固,旋转时有无异常阻力,表面有无缺损、变形;? (6)密封检查:门扇掩缝是否在以内。? 一般业主关注比较多的问题是门的外观质量问题,如门表面轻微的小刮花、碰伤等,严重的有面板开裂、深长的划痕等,可能是施工过程中对门造成了损坏,小问题的损坏可以通过现场修补和补油漆进行修复,严重的损坏可以将门反厂维修;入户门与地面的留缝宽度不满足要求(小于)时可以要求反厂锯短处理(注:关于返厂维修和锯短处理的确定一般尽量由物业现场说服业主,一般不随便允诺业主决定,可请地产工程部评判决定);门锁的问题一般会出现在装修使用期间,入发现钥匙可以通用,锁打不开等问题,经过现场确认出现质量问题的可以要求更换。? 二、铝合金门窗检验? 1. 检验标准? (1)铝合金门窗质量: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大面应无划痕、碰伤;?

商品房交房时注意事项

交房时注意事项商品房交房 商品房交房是大家十分关心的问题,很多人为了买房甚至花了一辈子的心血,那么什么是商品房的交房?商品房交房时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目前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的商品房多是期房,这就涉及开发商的交房环节。部分楼盘的业主在交房时却发现该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严重:如小区道路泥泞不堪,配套设施未完工。为何开发商要匆忙交房呢?实际上有些开发商由于怕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即使不具备有关的交付条件,也匆忙让购房者办理交房手续。像这类开发商所交的房屋大多只是楼盘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基础配套设施工程还未验收合格,而普通的购房者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即使有疑问也找不出什么好的解决办法,只能叫办手续就办手续。不少购房者在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才发现房屋或配套存在种种瑕疵,找开发商理论时,开发商辩称该房已由购房者验收合格。 商品房交房指的是什么? 所谓交房,是指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买受人在通知所确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的过程。 有些开发商对购房者反映的问题不予理睬。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准时地把合格的房屋交付购房者是目前商品房买卖中常见的纠纷之一,买卖双方常常就交房的条件、程序发生争议,其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交房程序倒置,先交房后验收;二、合同或广告中承诺的配套设施缺失、缩水或违反规划;三、违规收费或者违约涨价;四.部分开发商利用交房之机要求购房者签署补充协议,

设置圈套。这里建议购房者在交房时应多咨询一下专业人士,避免相关的法律风险,以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维护。 商品房交房时注意事项 一、先验收后交房 某些开发商在约定交房期仍达不到法定的交房条件,或房屋或配套存在质量瑕疵,为了转嫁风险,规避责任,利用购房者急于收房入住的心理,要求购房者先签收钥匙,签署“入伙协议书”,然后再进行验房。一旦购房者没有防范而与开发商办理交房手续,不但今后难以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还常常造成房屋或配套设施的质量瑕疵和保修维修的责任不明。开发商虽然按合同约定时间把房屋交给了购房者,但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不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由于交房时不具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交付条件,其所谓的交房不能产生法律上的交付,购房者有权拒绝交房,开发商已构成实际上的逾期交房,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验收房屋流程可分为书面验收和现场验收两部分,书面验收包括查验房屋可以交付的文件(如:竣工备案表、交付许可证、实测面积数据等),收取《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注意里面的交房日期)。特别提醒读者,开发商必须提供省建设厅统一新制订的《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现场验收具体内容包括:1.所交付的房屋是否是您所购买的房屋,其结构设计是否和原图相符;2.房屋质量是否合格、门窗等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3.水电气等附属配套设施是否按合同到位;4.其他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做得如何。验房中若有任何一项不符,均可拒绝

国家对商品房交房条件有没有什么规定

国家对商品房交房条件有没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

商品房住宅交房标准[1]

商品房(住宅)工程实施建设标准 一.结构: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 二.外墙:石材、面砖、局部涂料(外装百叶的空调机位外墙) ,石材、面砖分隔以外装实际样板为准。 三.保温:外墙外保温。 四.门窗:进户门以施工图为准,配门锁。户内门预留门洞。外墙门窗采用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门窗。 五.阳台:均不封闭,护栏为玻璃栏板(以外装实际样板为准)。 1.楼面防水做法: a:最薄处20mm厚C15细石砼内加水泥重量3%的 硅质密实剂随打随搓毛,以1%的坡度坡向地漏 b: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 2.顶棚做法: 现浇混凝土结构基层打磨、修补平整(结构梁外粉 12mm厚水泥砂浆,做法选用05YJ1-67-顶4),满刮腻 子二遍,外刷白色(阳台外边梁底刷同外墙浅米色面砖) 丙烯酸外墙涂料,做法05YJ1-83-涂25。 六.套内: 1.内墙(除卫生间以外的室内房间内墙):20mm厚水泥砂浆墙面,做法选用05YJ1-39-内墙6。 2.楼面(除卫生间以外的室内房间楼面):30mm厚C15细石混凝土楼面找平搓毛; 3.顶棚(除卫生间以外的室内房间顶棚): 做法:a:满刮腻子二遍(腻子膏罩白)

b:现浇混凝土结构基层打磨、修补平整(结构梁及飘 窗顶板外粉12mm厚水泥砂浆,做法选用05YJ1-67- 顶4) 七.卫生间: 1.内墙:20mm厚水泥砂浆墙面,做法选用05YJ1-39-内墙6。 2.楼面为防水楼面: 做法:a:1.5厚聚氨酯防水涂料,面散黄砂,四周沿墙上 翻1800mm高 b: 刷基层处理剂一遍 c:C15细石混凝土1%坡度坡向地漏, 最薄处不小于 30 厚 d: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 3.顶棚做法:a:满刮腻子二遍(腻子膏罩白) b:现浇混凝土结构基层打磨、修补平整 八、楼梯间(不含楼梯间前室): 1.楼面做法:商住楼:从地下室至一层地面、楼面为防滑地砖, 选用05YJ1-27-楼10 。一层以上为水泥砂浆楼面,做法 选用05YJ1-26-楼1。 纯住宅楼:从地下室至二层地面、楼面为防滑地砖,选 用05YJ1-27-楼10 。二层以上为水泥砂浆楼面,做法选 用05YJ1-26-楼1。 地砖规格为600X600

毛坯房交房标准

毛坯房交房标准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毛坯房交房标准 《土建部分》 1、内墙面 检查每个面不少于3个点; 表面平整清洁,无明显抹纹,接槎平整,无空鼓(空鼓面积不大于400c㎡且 每自然间不多于二处可不计)开裂,批嵌细腻,无脱皮;墙面平整度采用2m靠尺、塞尺检查,平整度允许偏差小于3mm;立面垂直,允许偏差小于3mm;阴阳角方正顺直,允许偏差小于3mm;预留洞、槽、管道等的位置、尺寸正确,出墙口整洁、顺直; 墙表面细裂缝空鼓处,经修补后应保持与原墙面色泽一致,无修补痕迹。 2、顶棚(层高),开间尺寸 住宅层高不小于2800mm,居住空间室内净高不小于2600mm;室内机动位净 高不小于2200mm。顶棚均采用免粉刷工艺。 顶棚在平整度的基础上应水平,检查点每个房间4-6个点; 地坪至顶棚各检查点高低差大于15mm的房间,在房间四角墙面引出水平点检 查顶棚水平度,允许偏差小于10mm;净高允许偏差小于-15㎜、极差20㎜。

开间尺寸两头应相等,允许偏差小于±15㎜;极差18㎜。其他检查项标准同内墙面。 3、地坪 地坪表面平整,水泥颜色一致,清洁干净,无污染,无开裂空鼓(空鼓面积不 大于400c㎡且每自然间不多于二处可不计),表面无麻面,不起砂;地坪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平整度,允许偏差小于4mm; 踢脚线平整顺直、高度一致,无空鼓开裂,与墙面结合牢固,上下接槎平整, 分色清楚。检查每面不少于3个点; 踢脚线处水泥砂浆不得抹在墙面批嵌腻子层上,批嵌腻子不得抹在水泥砂浆层 上;地面、踢脚线裂缝空鼓处,经修补后应保持与原色泽基本一致,无明显修补痕 迹。 4、进户门、电表箱管井门 外开进户门安装时凸出外墙面门脸厚,内开进户门安装时凸出内墙面门脸厚, 非管道间(井)电表箱暗敷;门扇开启灵活,不碰擦,无自开、自关、回弹现象;进户门均按多层防盗门高层防火门标准施作。 表面平整、光洁、色泽一致,无雀丝、划痕、毛刺、锤印和缺、断角;门框与墙体间砂浆填嵌饱满均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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