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具体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02〕79号)、《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粤府函〔2003〕242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条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行政执法局),负责本暂行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行政执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性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本暂行规定,对违法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暂行规定确定由市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如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市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相关部门应予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发现违反有关城市管理法律

法规行为的,也应及时通知市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第六条

本暂行规定从实施之日起,相关部门应及时将颁发证照和项目审批情况送市行政执法局备案;市行政执法局也应及时将作出的行政处罚送相关部门备案。市行政执法局发现相关部门的审批、发证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权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纠正。相关部门认为市行政执法局的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的,有权提请市

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并领取《广东省人民政府行

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八条

市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其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应责令

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第九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如造成损失的,其监护人应负赔偿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

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

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进行治疗,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间歇性精神病

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它应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本暂行规定若干条款,应给予罚款处罚的,按其中最重的一项规定进行处罚,不得重复处罚。拒不缴纳罚款的,由市行政执法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按规定时间缴纳被罚款项,逾期未缴纳者,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十四条市行政执法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严格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的;(二)车辆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三)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乱倒生活废弃物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五)在城市建筑物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而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六)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

(七)临街楼房安装的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

(八)向河流、河涌、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

(九)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禽类每只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只处以2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

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临街工地不设置围蔽或者不设遮挡尘土设施、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

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二)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

(三)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

(四)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第十九条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等服务的,责令其停

止经营行为,没收清运工具,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

的,处以原设施造价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一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重建(置)价2倍至10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二条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城市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收

回,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市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负修复或赔偿责任;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按单项工程土建工程总造价的5%至15%处以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其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压占道路红线(包括消防通道)或压占地下各类管道、渠箱、电力、电讯

线缆、测量水文标志及维护地带;

(二)占用水库、河道、渠道、滩涂、堤岸及其维护地带的;

(三)占用城市广场、城市绿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的;

(四)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绝对保护范围以及影响重点文物建设景观;

(五)在主要干道上影响城市景观;

(六)影响城市安全或周围建筑物安全;

(七)影响城市近期规划建设、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

(八)污染城市环境,有碍消防安全。

第四章城市绿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干道绿化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

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违反《城市绿化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侵害,可以恢复原状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绿地规划性质的,按每平方米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绿地内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或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绿地内,以树承重、就树搭建,采石取土、建坟和倾倒、排放有毒

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庭院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

等绿化设施的,按设施造价的2倍处以罚款;

(五)在城市绿地内进行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的,对组织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迁移、砍伐树林的,按树木赔偿费的5倍处以罚款;

(七)擅自修剪古树名木或其它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处以2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迁移、砍伐或用其它方式破坏古树名木致死的,处以2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无合法资质条件(无证)从事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的,责令停止设计和施工,并分别对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第二十八条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出,恢复绿化,并按每平方米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超过批准占用期限的,责令限期归还,并按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的2倍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内开设商业和经营服务点的,责令其限期迁出或拆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不服从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市政管理

第三十条违反城市道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

以20000元以下罚款;如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四)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煤气管道、10千

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五)擅自在桥梁或者城市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

(七)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城市道路的附属设施缺

损及时补缺或修复的;

(八)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九)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十)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十一)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在进入抢修后的第三天未补办批准手续的;

(十二)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公共用地的,

或需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第三十二条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并可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罚款。

第六章燃气管理

第三十三条从事瓶装气充气的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一)给过期未检测的钢瓶或者报废的钢瓶充装燃气的;

(二)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钢瓶充装燃气的;

(三)超过国家的允差范围给钢瓶充装燃气的;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的;

(五)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的;

(六)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气源的。

第三十四条

未经国家和省的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部门和专家鉴定合格的新型复合气体燃料

作为民用燃料使用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

上5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个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单位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王雄武律师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应提前十五天通知燃气企业,施工单位的保护措施得到燃气企业的认可后方可施工。违者,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0

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责令其予以清除,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擅自移动、涂改、覆盖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统一标志的,责令限期改

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燃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处以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扩大、改变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和过户、安装、改装、拆迁固定的燃气设施;

(二)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规则使用燃气;

(三)在浴室和密封室内安装直排式热水器;

(四)在卧室内使用管道燃气,用明火试验是否漏气;

(五)自行清除钢瓶内的残液;

(六)用钢瓶与钢瓶互相过气;

(七)加热、摔砸钢瓶或在使用燃气时倒卧钢瓶;

(八)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同意,擅自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四十条燃气经营企业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出现燃气供应不足和停气;

(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拒绝给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三)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燃气的热值组份、压力等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停止供气、降压供气,除紧急情况外,

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第七章工商行政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占道经营、乱摆乱卖的,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被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或者被查处后继续从事无照经营的,没收其直接用于无照经

营的物品、工具、设备。

第八章公安交通管理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不按规定在人行道、人行道护栏(绿篱)路段停放(含

临时停放)车辆的,给予警告或处以5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在交叉路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及距上述地点附近20米以内停放车辆或在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停放(含临时停放)非使用上述设施车辆的,给予警告或处

以5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环境保护管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处罚:

(一)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广播宣传车及其他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住宅区、临街、道路、公共场所或其他地方,从事家庭作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机、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割切机、水泵、音响等设备,其边界噪声超出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或在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经营中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城市集贸市场等场所未采取有效措施,其场界噪声值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未适当控制音量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中午或夜间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或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和居民集中区高声叫卖、高声喧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未经批准,在市区范围内从事修理汽车、摩托车或其他生产活动,排放偶

发性强烈噪声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八)夜间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各种钻桩机、钻孔机、搅拌机、推土机、挖掘机、卷扬机、振荡器、电锯、电刨、锯木机、风动机具和其他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机械进行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除外)的,责令其

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九)在临近中小学校的建筑工程施工,未采取隔离措施降低噪声污染的,责令

其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十)在市区内建设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机桩机,或未经批准,作业时间超出7时至12时、14时到20时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塑料和垃圾、布碎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的,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十三)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市区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沙石、灰土等物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造成城市大气污染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

(十五)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在实施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过程中,因行政执法不到位所造成的后果,由市行政执法局负责。

第四十六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

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本暂行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二)"中午"是指北京时间12时至14时;"夜间"是指北京时间22时至翌晨6

时。

第五十条本暂行规定由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2004年4月12日起施行。

城管行政执法处罚文书样文

***违法违规案件受理登记表

***违法违规案件立案审批表 注:凡需要按一般程序、听证程序进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立案。

***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 ***字[ ] 号: 根据,你在,涉嫌存在 行为,为查明事实真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请予以配合: (一)请你于年月日之前到配合调查并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请携带(或准备)如下资料: 1. 身份证 ; 2. ; 3. ; 4. 。 (二) (三) 执法机关:(公章) 年月日 收件人签章: 时间: 年月日 送达人签章: 时间: 年月日 注:1.被调查人员或被调查单位一般为当事人,特殊情况需要调查与本案相关人员或单位的也可使用本文书;2.被调查人为个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可委托其他代理人,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3.被调查人必须出具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证件或文件。 (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当事人)

***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案由: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 住址或单位地址:电话: 检查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检查地点: 被检查人: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住址:邮编: 与本案的关系: 见证人: 检查人:执法证件号 执法证件号 记录人:执法证件号 工作单位: 现场检查情况: 被检查人对上述检查(勘验)笔录的意见: 。被检查人签字:年月日 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理由: 见证人签字:年月日 检查人签字: 年月日 记录人签字:年月日 注:进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第页共页

关于我县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县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调研报告 县城管局舒勇 2009年,是我县“项目建设服务年”,是全面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关键之年。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的新方法,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常态工作机制,同时理顺执法体制,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经过调研,现将我县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特点 县城市管理局设一室二科,为办公室、综合管理科和法规宣教科,根据相关职能设七个二级机构,包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园林绿化管理所、市政维护处、渣土管理办公室、城市出租车管理办公室和广告管理办公室。 城市管理工作是打造优良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增加城市竞争力的重要一环,近年来,城管各部门通过艰辛的努力,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1.“大城管”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网络不断向纵深延伸为充分调动城管工作积极性,促进工作的发展,县城管局在完善县城管理工作的同时,也在各乡镇设立了城管中队,城市管理工作向全县推进,同时进一步将城市管理的重心下移,落实基层工作责任制,建立了局领导不定期检查、局督查室日常督查、二级机构自我督促的“三级督查”工作制度。在县委县政府的有效协调下,县城管局与其他一些相关部门有机联动,共同推进城管执法工作,

解决了过去部门间执法职责交叉、单打独斗、衔接不顺的弊端;与高塘岭镇政府联合,建立了城市管理与社区联动工作机制,使城市管理深入到县城每一个角落。 2.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和机制,有效解决了一些城管难题 如通过疏导与执法相结合,控制流动摊担的无序蔓延,尝试摊点管理新途径,在电子街等地设臵早夜市摊片,引导民众规范经营,有效改善了以前零散、混乱的局面。又如在环卫方面率先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很好的解决了城区面积迅速扩大与清扫管理严重滞后的矛盾。又如城管社区联动工作机制,有效解决了一些背街小巷、无人管理的小区等垃圾乱扔乱丢、管理乏力的问题。 3.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和人性化,执法效率不断提高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望城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要求,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工作,在执法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注意疏堵结合,取消了每月立案罚款的硬性指标,强调办案质量,实行“首犯不罚制”,教育、警告与处罚相结合,去年办理的497例案件中,没有一例行政复议,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有效保证了城市管理良好畅顺的状态。 二、存在的问题 由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时间不长,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等原因,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执法依据不足,法律法规保障不到位 虽然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但城市管理缺乏一部高效、规范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给综合执法以强有力的支撑,因此给我们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造成了执法难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执法机关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0]149号)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哈尔滨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政函[2001]14号) 4、《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三条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共109项) 一、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责令清除,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八、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非广告的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充气模型、空中飘浮物等户外设施,擅自设置小型户外广告和宣传画廊、灯箱、牌匾、旗、幌等户外设施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强制拆除;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设置其他户外设施的,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九、经批准设置的户外设施和条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式样、材料、期限等要求设置,未保持安全、整洁、完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每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临时设置的宣示物和灯饰设施,逾期未拆除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责令拆除,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一、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或者未对临街围挡立面进行美化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按照围挡长度每延长米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清运渣土不及时或者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拆除围挡、平整场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进行硬铺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施工现场材料、设备、临时设施摆放、搭建不整齐的

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解决城市管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结合实际,就推进我县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央、省委、市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以理顺体制机制为途径,将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

总体目标 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机构设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全部行政处罚权和环保、工商、交通、水务、食药监方面行政处罚权随改革工作的进程逐步集中到位;2017年10月底前,数字城管平台建成并运行;到2020年,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规章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应急能力明显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人民满意度显著提升。 基本原则 1、理顺体制,权责明晰。适应现代化城市发展需要,突出问题导向,理顺体制机制,划清职责边界,切实解决城市管理中多头执法、职责不清、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 2、集中执法,精简高效。整合行政资源,推行综合执法,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效率,实现末端执法向源头治理转变。 3、完善制度,规范用权。立足工作实际,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执法能力建设,推进依法治理。 4、公正文明,优化服务。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惠民便民举措,提升城市管理服务水平和居民满意度。

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问题和对策研究

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问题和对策研究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构建完善的城市管理执法管理体系是城市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为此,以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存在的问题为论述点,对完善我国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工作提出相应的对策,从而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为人民提供满意的城市环境。 标签:城市管理;执法;改革;以人为本 城市是一个地区的政治或者经济或文化中心,是人类活动的集中区域。在城镇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的环境下,行政机关作为城市管理的主体要切实发挥其管理职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法律赋予的权利从而为城市的发展提供有序的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社会经济发展相一致,通过行政执法可以有效解决城市发展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以此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城市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行政管理的执法工作。 1.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试点启动于1997年,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城市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一是我国城市行政执法体系日益完善。随着全面依法战略的实施,关于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形成了具有实践性较强的法律体系,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行政执法的效率得到提高。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前,我国城市管理一直受“交叉管理”问题的影响,进而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的问题,严重影响城市的发展,而在城市城管部门明确了城市行政执法主体之后,降低了执法的成本,形成了执法合力,为公民提供了良好的城市环境。三是实现了执法形式的多样化,为行政管理模式改革提供了经验。尤其是通过运用数字技术,实现了执法的透明度,有效杜绝了各种腐败行为。 我们在肯定我国城管执法所取得较大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问题。 1.1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保障有待加强 随着城市的日益发展,城市管理工作越来越复杂,因此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支持力度,然而结合当前的工作效果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保障还不充足:一是政府部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薪酬划定标准不高。通过调查大多数的城市,尤其是基层城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他们大多数属于“临时工”,工资水平不高,这样容易导致他们出现消极执法的情绪;而且基于“临时工”没有编制,因此其工资不能从财政资金列出,这样无形就会增加行政执法的文明难度。二是财政资金对行政管理执法的经费投入存在较大的差异。很多城管部门由于没有足够的经费导致其行政执法的设备不完善,最终影响执法效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 城市管理是政府行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影响着一座城市的整体形象,也直接体现出一方水土的社会文明程度.城市管理包罗万象,大到生存环境,小到衣食住行,涉及千家万户.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发展,城市管理面临的新课题越来越多,开展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加强科学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日益重要。?一、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问题综述? (一)城市承载功能不足,总体运行质量不高?城市人口的增长,是城市化的必然结果.目前,大量人口从农村集中流向经济较发达的城镇,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引发资源配置、劳动就业、福利保险、社会治安等一系列问题。与之相伴的是,城市新增人口的整体素质与城市发展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具体表现为,文化素质上,总体受教育程度不高;缺乏必要的专业技能,难以达到生产、经营、管理各类岗位的技术要求;文明修养上,观念意识、言行举止等诸多方面,层次较低.? (二)城市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当前城市管理体制未理顺,条块关系不协调,制度安排不合理,城市管理难以形成合力,难以形成共同负责、共同参与、互相配合的体制机制,城市管理仍处于行政命令与依法管理并存、严格执法与暴力抗法同在的复杂矛盾冲突中。主要表现在,是管理观念上的“重建设轻管理”、“先建设后管理"、“看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还未真正扭转过来,还未摆脱传统管理模式;管理体制上的条块分隔、纵横交错,统筹协调不够,职责不清,职能不到位,督促检查不力和措施不落实,导致工作中往往相互推诿,削弱了行政效率。城管部门责大权力小,难以起到协调作用;执法手段上的不足。城管执法缺乏必备的约束力和强制性,缺乏有力、有效的强制实施措施. (三)市民文明素质亟待提高?建设现代化城市必然需要文明程度较高的市民共同参与,共同维护。然而由于社会人口流动加快,城市人口动态性强,构成日益复杂,部分流动人群多以追逐个人经济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当个人私利受到影响时,城市文明往往便被抛在一边,各种旧有观念和不良习惯就自觉不自觉地进入了城市空间。由于受到经费、体制等因素的制约,城市文明的宣传教育机制和长效约束机制难以形成。?二、应对措施初探?由于城市管理工作的牵涉面广、任务量大,更具有复杂性、艰巨性、服务性等特点,我们应当从宏观的角度,以开阔的视野去看待和分析,在实际工作中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有力提高执法效率,全面提升执法水平。?(一)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工作 依法行政,就是要推进城市管理法治化,它要求执法部门严格将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到处理城市各类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去,始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是要强化执法力度,尤其对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严格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处罚公平公正,杜绝情绪执法、人情执法;二是要规范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以制度管理人、约束人,并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有效约束执法行为,做到管有依据、罚有力度、惩有程序。?(二)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工作机制?充分认识搞好城市管理对维护城市运转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重要作用,发挥城市政府管理职能,把城市管理摆上重要位置,集中精力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以法治为基础,理顺城市的管理体制,切实解决不同程度存在的部门职能交叉、条块分割、职责不清、协调不力的问题,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城市管理系统.破除重建轻管的传统观念,实行建管并重,突出城市管理,在强调职能部门管理责任到位的同时,加强综合管理,建立强有力的城管网络体系。?(三)加强宣传教育,改善执法环境 着力发挥宣传教育对预防违规、违章现象发生、赢取公众理解与支持、改善优化执法

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理顺体制机制为途径,将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举措,构建权责明晰、运转协调、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体制,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 二、理顺城市管理体制 (一)界定城市管理职能。城市管理主要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政府依法确定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城市管理执法即在上述领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履行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为。 (二)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在城市日常管理以及密切相关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到2018年6月份,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具体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相关行政处罚权;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有关未经批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它设施的行政处罚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有关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气象管理方面有关气球施放的行

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各镇街、开发区照此模式,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明确城市管理委员会职责。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高位统筹、宏观指导、组织协调、推动落实。区城管委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安排和部署城市管理目标、工作计划,研究确定城市管理方面的中心工作和重大任务,协调各部门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内设机构为综合室:负责文字材料综合、信息上报、宣传报道、数字统计、方案制定、归档立卷等工作;考评室:负责街区制日常检查管理,汇总相关部门的检查情况进行月排名,负责市大型检查活动的安排部署等工作;调度室:负责市城管办派发案件的转递工作,收集市民反映的问题并传递属地进行处置,负责网上检查、网上处置、网上指挥调度的工作。人员由市容环卫局调配落实。 (四)持续推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区市容环卫局将环卫工作编成保洁中队,按街道区域划分,与各街道进行对接。各街道可单独或挂靠设立城市管理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管理的实际,向市容环卫局申请招聘城管协管员,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 (五)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保障。公安机关应在城市管理部门设立治安保障机构,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和暴力抗法行为。检查机关、

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解决城市管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结合实际,就推进我县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央、省委、市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以理顺体制机制为途径,将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

总体目标 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机构设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全部行政处罚权和环保、工商、交通、水务、食药监方面行政处罚权随改革工作的进程逐步集中到位;2017年10月底前,数字城管平台建成并运行;到2020年,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规章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应急能力明显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人民满意度显著提升。 基本原则 1、理顺体制,权责明晰。适应现代化城市发展需要,突出问题导向,理顺体制机制,划清职责边界,切实解决城市管理中多头执法、职责不清、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 2、集中执法,精简高效。整合行政资源,推行综合执法,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效率,实现末端执法向源头治理转变。 3、完善制度,规范用权。立足工作实际,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执法能力建设,推进依法治理。 4、公正文明,优化服务。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惠民便民举措,提升城市管理服务水平和居民满意度。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批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设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使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领导全国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城管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协调在城市管理领域中各相关部门的关系。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第十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情况,采取垂直管理的执法体制或者分级管理的执法体制。 设区的市的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其所属区一级的城管执法机关实行分级管理的,应当报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常用法规汇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常用法规汇编 一、实施主体: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办理部门:顺庆分局 三、联系电话: 四、监督电话:12319 五、相对人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维权渠道: 1.在60日内依法向南充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或者在 3个月内依法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南充市政府法制办投诉。 六、行政处罚事项(共65项): 序号:4 行政权力编码:-B- 行政权力名称: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罚款50元; 违法情节较重,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情节严重,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序号:5 行政权力编码:-B- 行政权力名称:对乱涂写、刻画和擅自张贴宣传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罚款50元; 违法情节严重,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行政管理)格尔木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程序

格尔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简易程序 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诉和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将材料归档保存在中队,由中队按时交大队备案。 一般程序 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五、执法检查 (一)执法队员上岗执法检查时,应当二人以上,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就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进行拍照等收集证据的活动。《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的,执法人员要注明情况,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可请见证人签名。 (二)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三)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立案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处理: 1、巡视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属于城管局管辖范围,认为应当给予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 2、被检举、投诉的违法行为,属于城管局管辖范围,经查明情况属实,认为应当给予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 3、有关行政机关书面提请处理的,属于城管局管辖范围,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经教育当场改正,可以不予立案,给予教育处理。 (二)各执法中队负责本管区域内的立案工作。 (三)执法人员认为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各中队长批准立案,各中队长必须在收到《立案审批表》之日起两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批准立案的,中队长指定不少于二人的本案办案人员。 中队长认为应不予立案的,报大队领导审核。 七、调查取证 (一)执法人员必须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涉案的所有证据。 (二)收集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等。 (三)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事项,并制作相关笔录。 (四)执法人员勘验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绘制现场图。《现场检查笔录》应由勘验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可请见证人签名。拍摄的照片要注明时间、地点、所拍摄的事实及拍摄人。 (五)关于收集证据的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 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有行政处罚事项65项: 序号:4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01 行政权力名称: 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 四条第一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 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 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 一款规定,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 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 罚款50元; 违法情节较重, 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情节严重, 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序号:5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02 行政权力名称: 对乱涂写、刻画和擅自张贴宣传品行为的 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 四条第三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宣传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 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 罚款50元; 违法情节严重, 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序号:6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03 行政权力名称: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 头等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 十五条第一项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一条:单位或 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城市和谐发展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城市的和谐发展系于有效管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肩负着重要职责。本文首先介绍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接着分析了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管理模式、管理法制以及管理人员等方面,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对策 城市和谐发展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城市的和谐发展系于有效管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肩负着重要职责。可以说城市管理水平代表着城市的发展水准,城市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关键性工作。 当前,我国不少地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还存在不少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为此,本文就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做一探讨,以期望对我国城市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起到些许作用。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重要性 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国际化、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民群众对高质量生活、居住环境的追求,给城市环境管理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城市管理贯穿于城市发展的全过程。城市管理是城市化的重要内容,应有之义。城市管理的好坏,影响城市化的速度和质量,城市化程度的高

低彰显城市管理水平状况。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不但要注重通过工业化、信息化及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给城市化提速,而且要注重强化城市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提升提高品位,从而加快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化质量,最大限度地释放城市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为了更好的探讨完善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对策,在此首先介绍我国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 2002年,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区划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工作,这就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综合执法”正是适应了城市管理体制由分散到集中,由单一到综合的发展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核心是,由经过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成立的综合执法组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集中行使城市过去若干个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当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由最初的试点城市的星星之火,到现在全国大部分城市的燎原之势发展非常迅速。截至 2006 年底, 除经国家批准的 23省、自治区的 79 个大中城市和 3 个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外, 一些省、自治区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 又批准了 200 多个地方开展此项工作。城管综合执法队伍如今已发展到几十万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手册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手册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程序篇第一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第一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概念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内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活动。 相对处罚权是一个行政机关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相对集中地行使相关行政机关的法律制度。 一个机关指城管,相关机关指工商、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等。 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制度由4个法律要素构成: 1、行使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必须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取得 3、集中的行政处罚只能是“多个的集中”、相对的,不是“全部的集中”、绝对 的 4、相对集中的只是行政处罚权(行政管理权内容中审批许可权、收费权、监督权 不相对集中)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城市管理行政机关执法的关系有1、联系:相对集中处罚权包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时城管执法是个切入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取得成功,可向其他领域推广。区别:一个是权力的概念、一个是执法的概念;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体制的创新,解决了审批权、执法权的分离,防止过分集中。 第二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特征

法定性(执法主体法定,只能是行政机关;执法内容法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为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提供法律依据,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层次性(市、区、街道“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市、区、镇“三级政府,三级管理”) 灵活性(执法机构设置的灵活性;执法内容的灵活性) 第三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内容 由国务院决定的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拆不合标准的设施)②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③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④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⑤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⑥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⑦公共交通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行政执法的地域范围应同时兼备两个条件1、实施区域恰当2、涵盖区域恰当(1)以区、县行政区域为基准区域(2)以法的特别规定为例外区域(城市政府划出一定行政区域如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单独组建城管)(3)以指定执法区域为专属区域。 第四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体制 体制类型有:1、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块管”;2、以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专业机构为主体,“条管”;3、“条块结合”交叉共管。

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摘要:本文以滁州市琅琊区“区直管社区改革”为样本,在对安徽全省范围内的社区改革发展问题调研的基础上,分析城市管理体制改革需要立足长远,从思想认识、组织人事、体制机制、法律制度等多方面入手,就“区直管社区”改革中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几点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城市管理“区直管社区改革”政策建议 按照安徽省委、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动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2013年9月以来滁州市琅琊区实施了“区直管社区”改革。笔者通过组织学科团队专项调研等方式,对滁州市琅琊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了研讨。从调研来看,社区管理体制改革既有积极的成果,也渐渐暴露出不少问题。 1.改革情况及成果评价 琅琊区社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是在学习借鉴安徽铜陵、芜湖等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的。其主要做法为:第一,撤销街道整合社区,实行区直管社区,减少管理层级;第二,新社区成立社区党工委,设立社区服务中心、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构建党的领导、居民自治、政府服务为一体的“一委一居一中心”管理服务新架构;第三,建立十

大社区工作机制”(党建工作机制、双层网格管理服务机制、社情民意互动恳谈会机制、法律工作者进社区机制、评议监督机制考核奖惩机制、社区工作准入机制、“两代表一委员”调解机制、社区经费保障机制、社区信息化建设管理机制),提升服务能力等。 这种新的社区治理模式,即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居委为基础、社区服务中心为依托、社会组织为补充、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多元共治共建共享的治理模式,体现了社区治理的“资源向下,民主向前,民心向上”现代理念,也符合社区治理的扁平化、网格化、信息化、民主化的要求,在大方向上是正确的。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执行不到位,社区具体运行机制创新不够,加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够高导致经费保障不力等原因,新社区发展也面临不少困惑。 2.“区直管社区改革”面临的突出问题 问题一,行政化倾向加剧导致社区职能难以明确。“区直管社区改革”不是简单“撤并”了事。一方面,街道被撤消后,原先街道承担的各项职能必定要有部门来实现,客观上就被全部下移到了社区,导致社区职责“翻番增加”。另一方面,随着社区重要性的日益凸显和公共服务向社区的拓展延伸,区级以上各有关部门还在纷纷以“工作进社区”之名行“工作任务进社区”之实,不断给社区布置工作、下达任务。调查显示,目前安徽省各社区承担的各类工作事项平

城管行政执法个人工作总结.doc

城管行政执法个人工作总结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又称“城管”,是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一个部门,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事业单位。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城管行政执法个人工作总结”,欢迎大家阅读,供您参考。更多详! 城管行政执法个人工作总结 ****年度,我在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及***经济区管委会的正确领导 下,认真履行城管执法**中队中队长职务,团结带领中队全体人员,较好的完成了上级交办的任务。现将本年度个人的工作、思想、学习、廉政情况作汇报: 一、思想政治学习情况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年来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认真参加各类学习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以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二、履职情况 作为一名派驻执法中队负责人,在工作中能积极主动与经济区领导及驻区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以取得支持与配合,能及时向局领导反馈正确信息。对上级布置的任务不折不扣地完成。一年来,经过努力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今年以来,为提升农贸市场周边商贸区块市容市貌水平,我带领 中队经过反复论证,首先对市场周边破损的门头进行了统一改造。在广场南侧和北侧分别划出水果临时设摊区和维修便民设摊区,又在**路设置临时自产自销设摊区,农贸市场商贸区块市容市貌得到了较大改善。 (2)今年4月份开始中队对**路等沿街商店发放通知400余份,组织 人员清理沿路无主占道物品,清理乱挂横幅,暂扣违章设置灯箱,有效的保障了沿街街容的整洁有序。

(3)在过去的一年里我注重对**区和****夜间偷倒废土、泥浆进行打击,特别是今年4月份开始与交警部门和派出所联合执法实行夜间巡查,在**及**接壤处设立值班岗亭,取得明显成效。 (4)今年***管委会确定我中队为废品收购专项整治首要责任单位。我根据三项整治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逐步取缔了以**地块为代表的4家非法废品收购点,搭建物已全部拆除并已清场。10月初在***设置废品收购集中点,整治工作初见成效。 (5)积极开展“两违”专项整治防控工作。上半年我带领中队共拆除“两违”非法建筑2000余平方米,区内违章搭建250平方米,有效的遏制了违法乱建的发生。 (6)带头办案,全年共办理一般程序案件12起,简易程序106起,办案数量增加的同时,执法覆盖面今年也有了拓展和突破,全年无不合格案件。 (7)抓队伍建设以“规范执法”、“强素质、赛能力”活动为载体,加快对全员业务素质的提高,积极参加市局组织的各项技能竞赛。按照“抓班子、带队伍、建制度、严管理、促工作”的思路,提升中队工作效率和工作作风。作为一名老城管队员,能以身作则,关心爱护每一位队员,中队人员始终在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氛围中工作、学习和生活。凝聚力和战斗力逐年提升。 三、廉政建设 今年来,对自己职位的风险点也进行了认真的排查并作出承诺,能认真执行和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做到生活上廉洁简朴,工作上秉公办事,经济上公私分明,严格约束自己,带头接受群众监督,作出表率。全年中队没有发现违纪行为的发生。 以上是我一年来的工作、思想、学习、廉洁情况,离领导和人民群众的愿望还存在一定距离。主要表现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自我国部分城市相继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以来,这些城市的面貌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城市管理工作也是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改革、不断的创新中发展起来,走的并不平坦。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的发展与升级,城市人口流动性的增大,以及国家某些管理政策法规方面相对滞后等原因,使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暴露出来,亟待解决。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罚不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十分繁重 城管一顶“大盖帽”却集中了多项行政处罚权,涉及市容、市政、规划、绿化的全部处罚权,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处罚权,管的“多”、管的“杂”,就像一个城市的大管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执法局负责实施后,其它相关的职能部门或多或少对自己本来应该履行管理职责的职能范围,不再进行日常管理,致使执法局也承担了相应的日常监管工作。这样,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执法局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影响了执法效果。例如,关于市容方面的店外店管理,通过几年的城市管理工作我个人认为是市容和工商齐抓共管。行政许可的原则就是“谁许可、谁管理”,不能

重许可,而轻管理。工商营业执照不是市容部门发的,所以那些店主无顾忌可言。如果说有工商部门参与,你不符合规定店外经营、占到经营就吊销你的执照,那么行政相对人是不是要考虑自己的成本了,进而管理的成本和效率也提高了。 (二)少数执法人员粗暴野蛮执法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目前,确实存在少数执法人员素质确实不高,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不能真正做到很好地约束自己。处罚行政相对人时凭主观,随意性比较大,不能很好地把握法律的自由裁量度,不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人治观念根深蒂固,使行政执法偏离公平、公正、公开的轨道。执法过程中不能做到冷静和理性,不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粗暴野蛮执法现象时有发生。这样,不仅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执法人员自身和政府形象,都无疑会受到不利的影响。 (三)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 有些行政相对人也存在不服从执法人员的执法管理,从自己的私利出发,有时仗着人多势众,干扰执法人员工作,侮辱谩骂执法人员,甚至实施暴力抗法,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严重影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干扰政府对城市的管理。有摊主小贩的抗法、也有工程老板的抗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