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栏杆高度的相关规范

关于栏杆高度的相关规范
关于栏杆高度的相关规范

关于栏杆高度的相关规范

(一)《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6.6.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10m;

注:

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

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

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

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

0.11m;

5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

0.11m。

条文说明

6.6.3:第2款阳台、外廊等临空处栏杆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体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坠落。据有关单位1980年对我国14个省人体测量结果:

我国男子平均身高为

1656.03mm,换算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是994mm,穿鞋子后的重心高度为994+20=1014mm,因此在国标《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中规定:

“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得低于1050mm”,故本条规定24m以下临空高度(相当于低层、多层建筑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05m,超过24m临空高度(相当于高层及中高层住宅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10m,对于高层建筑,因高空俯视会有恐惧感,所以加高至

1.10m。注中说明当栏杆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

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

0.45m的可踏部位,按正常人上踏步情况,人很容易踏上并站立眺望(不是攀登),此时,栏杆高度如从楼地面或屋面起算,则至栏杆扶手顶面高度会低于人的重心高度,很不安全,故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见图

6.6.3-1。

(二)《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5.2.2: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

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

1.10m。栏杆应防止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

5.2.3: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OOm。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楼梯井净宽大于O.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条文说明

5.2.2: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

4.2.1条制定。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处一般都是交通和疏散通道,人流较为集中,故临空处栏杆高度应能保障安全。本条按住宅层数提出了不同的栏杆净高要求。

条文说明

5.2.3: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

4.1.2条、第

4.1.3条、第

4.1.5条制定,集中表述对楼梯的相关要求。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从安全防护的角度出发,本条提出了减缓楼梯坡度、加强栏杆安全性等要求。住宅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10m的规定与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对楼梯梯段宽度按人流股数确定的一般规定基本一致。同时,考虑到实际情况,对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要求放宽为不小于

1.00m。

(三)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

4.2.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

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

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1m。

条文说明

4.2.1:外廊、内天进及上人屋面等处一般都是交通和疏散通道,人流较集中,特别在紧急情况下容易出现拥挤现象,因此临空处栏杆高度应有安全保障。根据我国国家标准GB100088《中国成年人人体尺寸》资料换算成男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

1006.80mm,穿鞋后的重心高度为

1006.80mm+20mm=

1026.80mm,因此对栏杆的最低安全高度确定为

1.05m。

对于中高层层高层住宅,由于人们登高和临空府视时会产生恐惧的心理,而造成不安全感,如适当提高栏杆高度将会增加人们心理的安全感,故比低层、多层住宅的要求提高了

0.05m,即不应低于

1.10m。

对栏杆的开始计算部位应从栏杆下部可踏部位起计,以确保安全高度。

(四)《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

4.6.11:低层、多层宿舍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05m;中高层、高层宿舍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10m。

条文说明

4.6.11:阳台栏杆高度是满足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制定的。

(五)《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

4.8.3:阳台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10m,寒冷和严寒地区宜设封闭式阳台。顶层阳台应设雨篷。阳台板底或侧壁,应设可升降的晾晒衣物设施。

条文说明

4.8.3:阳台栏杆高度适当加高,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恐高心理也趋增强,随着楼层增高,恐高心理越发严重,所以高层居住建筑的阳台,其栏杆高度还需相应提高。

(六)《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一86)

6.3.5: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七)《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

4.3.9:看台栏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0.9m,在室外看台后部危险性较大处严禁低于

1.1m;2栏杆形式不应遮挡观众视线并保障观众安全。当设楼座时,栏杆下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

0.4m;

(八)《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95)

7.4.

2.1:检票通道中心距离不宜小于1m,净宽度宜为

0.60~

0.75m,长度不宜小于

1.5m,栏杆高度应为

1.1m。

(九)《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95)

3.4.

5.1:栏杆高度不应小于

1.05m。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