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税收依据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税收依据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税收依据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税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六条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第二十七条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二)固定资产盘点表;

(三)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四)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三)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结论:存货和固定资产盘亏、丢失、被盗损失及存货变质损失发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

存货和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发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应转出。

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提示手册(DOCX 44页)

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提示手册(DOCX 44页)

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提示手册(试行) 摘要 为适应国家“营改增”政策要求,便于业务人员在进行成本管理时能够准确掌握各项成本费用的抵扣情况以及适用税率,达到降低企业税务风险、实现应抵尽抵的目的,手册以建筑企业常见的成本费用为例,从可抵扣进项额和不可抵扣进项税额两个方面,对施工企业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经济业务进行归纳,针对可取得进项税发票的每一项经济业务,明确应取得的进项税票,提示进项税抵扣时应注意的事项,并指出相关的税收法规依据,以备参考和使用。 一、原材料 原材料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备用件、包装材料、外购半成品等。 材料采购成本一般包含: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杂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其中购买价款以及运杂费均为包含增值税的材料价格和运输价格。 (一)各项材料进项税率(见明细表) - 1 -

材料类别是 否 可 抵 扣 增值税扣 税凭证 税 率 备注 1.钢材、水泥、混凝土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3% 商品混凝土 (仅限于以 水泥为原料 生产的水泥 混凝土〕适用 增值税简易 征收办法 2.油品、火工品是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3.桥梁、支座、锚杆、锚具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4.地材(沙、土、石料等〕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3% 以自己采掘 的砂、土、石 - 2 -

材料类别是 否 可 抵 扣 增值税扣 税凭证 税 率 备注 料或其他矿 物连续生产 的砖、瓦、石 灰(不含粘土 实心砖、瓦) 适用增值税 简易征收办 法 5.小型机具、电料、五金材料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6.方木、木板、竹胶板、木胶板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7.原木和原竹 (包括农业生产者自产、供应商是 农产品收 购发票或 者销售发 13% 允许抵扣进 项税额=购买 价×13% - 3 -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是指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的是自然人) 二、“营改增通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专项民生服务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符合规定的教育服务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2)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4)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特殊群体提供的应税服务 (1)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新增) 5.文化和科普类服务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3)个人转让著作权。 6.特殊运输相关的服务 (1)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2)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3)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 7.以下利息收入

-关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方法

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方法 企业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因其他原因而改变用途,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帐务处理,各种情况下进项税额转出的帐务 处理列举如下: 1、购进属于固定资产的货物,已在财务上作进项税额处理的: 借:固定资产-XX产品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劳务: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无形资产:(如:为使用土地搭建 棚架而耗用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或支付的加工费) 借:管理费用 贷: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销售不动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免税项目: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 贷: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 借:应付福利费 贷: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原材料的修理、包装等费用)改变用途,用于个 人消费: 借:其他应收款-张山 贷: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9、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存货: 借:营业外支出 贷: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色的返还资金,计算应 冲减的进项税金: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也可: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红字

购入汽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要把握的三个要点

购入汽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要把握的三个要点 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扩抵政策以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汽车属于固定资产的范围,上述新政出台后,经常有纳税人对购入的汽车能否抵扣进项税金提出疑问。就此,笔者总结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注意事项,以方便纳税人对照自身的情况进行处理。 要取得相应的抵扣凭证 企业在购入汽车时无论用途是哪个方面,都应该取得相应的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五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在购入新汽车时要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也属于扣税凭证。但如果企业购入的是旧汽车,无论是从一般的单位处购买还是从旧机动车经销单位购买,也不管这些单位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规定,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 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证和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而2010年1月1日以前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的时间为90天。因此,取得发票扣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通过,并于申报期内进行申报,不能提前或滞后,否则将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 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 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这两种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退” 办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本文主要就前两种情况进项税额转出的有关问题作一探析。 一、关于非正常损失 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非正常损失” 。但一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损失究竟是否“非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仍是需要分析、研究和判断的

(一)毁损存货尚有部分处理价值如何转出进项税额 一般来说,已毁损的存货,除了货物灭失外,即使是作为废品,也是具有一定处理价值的,那么此时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应该如何转出呢? 例1.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价值10万元的电线,进项税额1.7万元。因仓库发生火灾,电线全部被烧毁,企业将残余金属作为废品处理,得款5850元。单位财务部门认为,处理残余金属 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清理收入相应部分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而不用转出。被烧毁电线有关增值税事项的计算过程:处理废金属的不含 税收入为5850 + (1+17%) =5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 X 17%=850 元,应转出进项税额17000 X( 100000-5000)- 100000=16150 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7000-16150=850元,等于处理废金属的销项税额,即处理废金属应纳增值税为0. 这种观点看似有道理,但在税法上是没有依据的,且购进存货的成本与处理废品的收入不具有可比性,以两者之差作为毁损存货的实际成本也是不合适的。被烧毁的电线,已失去了其应有用途,不能再正常地进入下一流转环节,明显属于《增值税条例》中因自然灾害产生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全部转出,同时处理残余金属应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5850 -( 1+17%)X 17%=850元。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相关数据,享受免税优惠。若有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若未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政策。——来源: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9万元以内,免征增值税 一、免税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及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下同),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季度销售额6万元至9万元的,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季度内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前月份仍为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发票开具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的,应同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 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按规定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在一个季度内累计开票金额(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超过9万元的,应在超过9万元的当次,一并就累计代开普通发票的销售额计算预缴税款(季度销售额低于起征点的免税代开)。 三、纳税申报 (一)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 1.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下同)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报;免税额根据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5栏“小微企业免税额”填报。 (2)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报;免税额根据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6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填报。 2.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及核定销售额均不超过9万元的,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双定户纳税人)》第4栏“本期应纳税额”扣减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预缴税额后的值,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双定户纳税人)》第6栏“减免税额”。 (二)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填报;免税额根据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4栏“本期免税额”填报。 (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额转出这4种情况要算清楚

【收藏贴】进项税额转出:这4种情况要算清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经常涉及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本文根据最新出台的政策并结合案例,就进项税额转出需要计算的4种情况分析如下. 1、设备、器具改变用途的进项税额转出 【案例一】 甲公司为从事货物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6%.2018年8月,由于扩大出口业务,将2018年2月购进的A设备专门用于出口免税产品的加工,A设备原值300万元,账面净值285万元,购买时取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2018年11月,甲公司又将其母公司2018年5月投资增加的E设备专门用于出口免税产品的加工,E设备原值400万元,账面净值380万元,接受投资时取得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甲公司计划将A、E两台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一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规定情形的,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甲公司将A、E两台设备调整为专门用于出口免税产品的加工,应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为48.45万元(285×17%)和60.8万元(380×16%). 小结 企业进项税额转出除了要正确计算外,还要顾及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文件所称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来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来确定单位价值.因此,甲公司购进的A设备符合规定,购进设备金额及改变用途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选择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E设备因为接受投资取得,不符合税法规定,不能享受该政策.

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税可以抵扣吗

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税可以抵扣吗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税可以抵扣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税有些可以抵扣的:根据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出行的时候,开车需要经过高速公路、大桥、或者坐船过闸的时候,需要缴纳一定的通行费用,而所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会注明收费金额,这个收费金额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税有些可以抵扣的: 根据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出行的时候,开车需要经过高速公路、大桥或者坐船过闸的时候,需要缴纳一定的通行费用,而所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会注明收费金额,这个收费金额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纳税人购买鸡蛋、水稻、玉米等农产品时,会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是购买进口的水稻、咖啡豆、牛肉等农产品,海关部门会出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而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要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家生产的鸡蛋、大米等农产品并且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那么开具的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价钱是可以抵扣销项税的。 一般纳税人要是从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国外的单位购进服务、股票、债券或者房产等产品,按照相关规定扣掉缴纳的增值税,允许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 但有些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税是不可以抵扣的: 例如纳税人从批发市场、生鲜超市、肉菜市场中购买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肉、鱼以及蛋类食品所取得的普通发票,发票上的销项税是不可以抵扣的。 另外,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要有纸质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香港、澳门、台湾或者国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普通发票,凡是资料不齐全的,则进项税额不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面也注明了增值税额,但是拿到发票的那个人是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 摘要: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税有些可以抵扣的:根据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出行的时候,开车需要经过高速公路、大桥、或者坐船过闸的时候,需要缴纳一定的通行费用,而所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会…

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

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16-03-30 18:50:00 来源: 【字体:大中小】 第一部分?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二部分?征税范围 一、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建筑服务税目注释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第三部分?税率和征收率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进项税额转出业务分析及账务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业务分析及账务处理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分析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外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原用于生产性应税项目,并已将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但后来又改变用途等,使抵扣链中断,按增值税法规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将已确认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损失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即购入生产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涉及的增值税可以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上述1至4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的账务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在账务处理上,企业购入货物时即能分清其进项税额属不得抵扣项目的,应将其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有关资产(劳务)的成本或损失中;原已确认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因改变货物用余额等原因,使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应将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原生产用的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用于企业工程项目或无形资产研发等(用于生产用设备等固定资产除外) 借:在建工程 研发支出等(货物成本+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外购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等(货物成本+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1)企业决定以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货物成本+进项税额) (2)实际发放外购货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外购货物时涉及的运费,且已按运费的7%计算并确认了进项税额的,在发生上述业务时,应将该进项税额一同予以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8种情形

进项税额转出8种情形(含案例)及账务处理大全 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一)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应当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6年5月1日购进洗涤剂准备用于销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增值税额1万元,当月认证抵扣。2016年7月,该纳税人将所购进的该批次洗涤剂全部用于职工食堂。 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1万元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提供设计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6年5月购进复印纸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货物金额10万元,运费1万元,并于当月认证抵扣。2016年7月,该纳税人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上述复印纸张全

部丢失。 纳税人购进货物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丢失,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货物及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0000*17%+10000*11%=181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在产品、产成品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生产包装食品,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6年8月其某批次在产品的60%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没收,该批次在产品所耗 用的购进货物成本为10万元,发生运费1万元,已于购进当月认证抵扣。 纳税人在产品因违法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没收,应于发生的当月将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0000×17%+10000×11%)×60%=10860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在产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如何处理?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装备制造业增值税税收政策

装备制造业增值税税收政策 装备制造业是为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技术装备的基础性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装备制造业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a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航空航天器制造;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装备制造业企业属于工业生产性企业,在税收政策方面,与其他工业企业一样,主要是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我国在装备制造业税收政策方面,也相应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对装备制造业增值税税收政策进行了汇总。 在增值税方面,主要是采取两项政策措施:一是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内生产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配套部件和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或实行先征后返,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二是对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的装备制造业企业,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消费型增值税政策。 一、改变设备进出口税收政策改善装备制造业竞争环境 (一)改变进口设备免税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关于为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外经贸资发[1998]286号)、《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进口设备免税的范围包括: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从1998年至今,我国一直对属于国家鼓励发展项目的进口设备实施免税的优惠政策。这项政策对鼓励、吸引和引导投资发挥了十分关键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

增值税混合抵扣

增值税免税和税额抵扣常见问题及规定 通常情况下,免税政策是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税负、促进企业发展的。比如,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就可以直接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给纳税人带来实在的收益。但是增值税的免税政策,却有可能因为割裂了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而产生重复征税,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加之免税收入部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影响企业产品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对企业经营和产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免税收入,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用不同政策的情况下具体税负的详细测算,以确定利弊,择优选择。 增值税免税的相关规定,增值税免税5大规定如下: 第一、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劳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专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购进时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第三、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外的购进货物或劳务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 第五、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36个月后可以再申请。 以上五项规定都有对应的法律条文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6种情形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情形1 公司是一家燃油电厂,2019年6月我公司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10万元,那么,该补贴是否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5号)文件规定: 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情形2 公司是药品生产企业,公司向患者提供后续免费使用的创新药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 )文件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情形3 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的方式将全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甲公司,那么,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情形4 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置换方式将全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乙公司,那么,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增值税的计算及其待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的计算 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算公式:含税销售额/(1+税率)=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应缴税额 上面说增值税是实行的“价外税”,什么是价外税?也就是价外征税,就是由消费者负担的。比如: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甲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0元,但你公司实际上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10000元,而是10000+10000*17%(假设增值税率为17%)=11700元。 为什么只购进的货物价值才10000元,另外还要支付个1700元呢?因为这时,你公司作为消费者就要另外负担1700元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收。这1700元增值税对你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a公司多收了这1700元的增值税款并不归a公司所有,a公司要把1700元增值税上交给国家。所以a公司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并不负担这笔税款。 再比如: 你公司把购进的100件货物加工成乙产品80件,出售给b公司,取得销售额15000元,你公司要向b公司收取的乙产品货款也不只是15000元,而是15000+15000*17%=17550元,因为b公司这时作为消费者也应该向你公司另外支付2550元的增值税款,这就是你公司的“销项税”。你公司收了这2550元增值税额也并不归你公司所有,你公司也要上交给国家的,所以,2550元的增值税款也不是你公司负担的,你公司也只是代收代缴而已。 如果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就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 沿用上例,你公司购进货物的支付的进项增值税款是1700元,销售乙产品收取的销项增值税是2550元。由于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增值税可以在销项增值税中抵扣,所以,你公司(在出售了乙产品获得b公司的货款后)上交给国家增值税款就不是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而是:2550-1700=850元(那1700元已在你公司购买甲货物时加入货款中,由a公司代收代缴过了),所以这850元是b公司在向你公司购乙产品时付给你公司的,通过你公司交给国家。b公司买了你公司的乙产品,再卖给c公司,c公司再卖给d公司……,这些过程都是要收取增值税的,直到卖给最终的消费,也就把增值税转嫁到了最终消费者身上了,所以增值税也是流转税。 如果你是一名会计,从会计分录中也看得出来: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100件货物时,分录: 借:原材料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11700 分录中并没有把收取的1700元做为公司的费用,而是做为“应交税金”,因为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你公司向b公司销售80件甲产品时,分录: 借:应收账款——b公司1755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

增值税税收优惠速查表

增值税税收优惠速查表 优惠政策法律依据 免 征 增 值 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 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 资和设备;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 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 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免征 增值税 国税函[2010]75号 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10]97号 制种企业两种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 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玉树受灾 地区的,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0]59号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 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 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0]110号 再生水。 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 粉。 翻新轮胎。 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的特定建材产品。 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8]156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 业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 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 农机 财税[2008]81号 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三财税[2009]11号

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 得的采暖费收入 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 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 版物。 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 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在本地销 售的出版物。 财税[2009]147号 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 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 财税[2009]34号 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 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 财税[2009]31号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 对国家定点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 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 财税[2009]141号 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国税函[2009]591号农膜; 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 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 主要原料的复混肥;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 农机。 财税[2001]113号 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 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 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 坯具 国税函[2005]56号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财税[2008]56号 生产销售氨化硝酸钙国税函[2009]430号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饲用鱼油 国税函[2007]10号 国税函[2003]1395号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财税[2005]87号 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 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除豆粕以外的 其他粕类 财税[2001]121号 财税[2001]30号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国税函[2005]1127号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税字[1999]198号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范综述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范 可抵扣业务类型与凭证 1.1采购部门采购货物 1.1.1采购非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或13% (盐)、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国税代开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 发票(税率17%); 1.1.2采购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目前公司采购大米, 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 额);取得普通发票(公司目前不涉及)。 1.2非采购部门采购其他用品与接受服务 1.2.1采购办公用品、更换照明灯具、支付电费等,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一般纳税人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支付燃 气费,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支付自来水公司或物业管理 公司水费,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6%或3%。 1.2.2除房产及与房产不可分割系统(电气、消防等)外的维修,包括汽 车维修、电脑软/硬件、通信设备、监控防盗系统的维修与维护,应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 1.2.3支付货物运输费用,应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 人税率11%,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汇总开具的,需附货 物运输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2.4接受广告服务/设计服务/会议展览服务以及技术咨询服务,应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 票); 1.2.5接受装卸搬运服务、铁路货运场站服务,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 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 1.2.6支付仓储服务费(提供仓储服务方负责保管代储物资,负责代储物 资的安全,公司负责按月元/吨支付代储费用),应取得增值税专用 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 1.2.7支付通信费用(话费、宽带、托管),以公司名义开户开具发票需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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