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模式比较及选择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模式比较及选择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模式比较及选择

国际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可分为两种,即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

分业经营模式也称专业化业务制度,是一种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分别设立机构地理经营业务的经营模式。其核心在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之间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各行之间有严格的业务界限。其代表首推2000年之前美国的金融制度,中国和日本

按照分业管制的程度不同,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金融机构不能经营非金融业务,也不能对非金融机构持股。

第二层次的分业经营是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各自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一个子行业中的金融机构不能经营其它两个子行业的业务。

第三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比如在银行业内部,经营长、短期银行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经营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证券业内部,经营证券承销业务、证券交易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做市商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保险业内部,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等。

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第二个层次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分离,有时特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分离。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被称作分离银行制度(fragmented banking)或专业银行制度(specialized banking)。

混业经营1、狭义的概念

它主要指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经营关系,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机构与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业务交叉经营。

2、广义的概念

它是指所有金融行业之间经营关系,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

混业经营具有两个特征

第一是业务的混合,也就是说任何一个金融机构都可以兼营所有的金融业务,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的业务是不分离的;

第二是管理的混乱,这种混乱既包括金融机构自身的管理混乱,又包括监管机构监管的薄弱。金融机构自身管理的混乱表现在混业经营格局下严重的利益冲突与金融企业内部的风险传播。

世界各国的混业经营模式可以划分为三类:

混业经营金融控股模式

全能银行模式

混业经营金融控股模式

全能银行模式以德国为代表,还包括它的邻居瑞士和荷兰、卢森堡、奥地利等国。这些国家的商业银行可依法从事包括接受存款和发放贷款、交易各种金融工具和外汇、承销债券和股票经济业务、投资管理和保险在内的广泛的一系列金融服务。

银行母公司模式

银行母公司模式以英国为代表。这类银行允许商业银行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成立子公司,或由其控股公司成立的子公司兼营其他业务。即商业银行要进行投资银行业务,必须以原银行为母公司,另外成立一家子公司。(图1)在此模式下,银行股东要影响证券公司,必须派人员参加该公司的董事会。当证券子公司需要融资时,第一个会找银行母公司帮忙。当子公司因经营不当而亏损时,只影响银行的转投资利益,不会影响银行本业。银行从子公司享受的利润和承担的风险也是相对的,子公司的收益影响银行业外收入。

金融控股模式

该模式以美国为代表。《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从法律上规定银行不允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如果商业银行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应以控股公司形式(BankHoldingCompany,BHC),在同一机构框架内通过相互独立的子公司来从事其他金融业务。美国联邦法律规定银行本身或有直接投资关系的子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但银行控股公司另设立的子公司,则可在限定范围内经营证券业务。(图2)例如,有一家H公司,它握有某一银行的25%的股权,同时投资30%到某投资银行。H公司是这家银行和投资银行的控股公司。但是被这家公司控股的银行却不能从事证券业,也不可以另立子公司从事证券业。

尽管同属于金融业混业经营体制,但不同模式组织形

混业经营报道

式的差异决定了各国业务渗透方式的差异和风险防范方式的差异。

赋予银行的权限不同

德国的银行权限较大,它在公司客户中拥有控股权,有能力选择公司治理结构。英国和美国银行没有类似的权利。美国法律对此明文禁止,英国正式的法规虽未禁止,但银行与公司客户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不产生产权和管理上的联系。

避免利益冲突的程度不同

英国的银行母公司模式和美国的控股公司模式均可获得多元化经营的收益,又能防范多元化经营产生的道德风险,但美国法律对控股公司获取多元化收益有众多业务和条件限制,对其经营产生的道德风险防范更为严格。而在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中,银行既可以在银行内部从事其他业务,又可以子公司的形式从事其他业务,难以避免各业利益的冲突,也不

能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

风险防范方式不同

英国和美国模式在组织设计上均注重内部和外部防火墙的建立,以隔离证券业或其他非银行业的风险对银行业稳健经营的影响。但德国全能银行的组织形式并没有建立防火墙。

从总体上看,混业性金融机构在提供全方位服务方面较有优势,同一机构内的资源共享也有利于降低成本,使接受金融服务的消费者能从全面的服务与优越的价格中受益。相比之下,专业性机构由于业务的单一和集中而显得较弱。故混业经营偏向于效率性,而分业经营偏向于安全性和稳定性。如果能解决混业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问题,混业经营将优于分业经营。

两种经营模式利弊分析

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模式各有利弊,没有任何一种模式占有绝对的优势。它们在金融机构体系中占有

各自的地位,发挥各自的优势。

分业经营模式的优势在于:降低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避免货币市场的资金直接流入高风险的资本市场,维护一国的金融稳定。客观上起到遏制垄断、维护竞争的作用。专业化分工集中在某一特定领域的产品和服务,专门从事银行业务、证券管理、资产组合管理或为大型公司提供融资服务,资源集中,易创品

牌,与客户关系简单,透明度高,易于监管。

弊端: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其提供的产品品种单一,难以分散风险,综合应对风险的能力较弱,对于外部市场环境的重大变动相当敏感,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

混业经营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为客户提供较全面的金融服务,有利于扩大经营范围,实现规模经济。通过提供多样化的服务,降低了单一品种的风险,分散了经营风险。便于通过多样化经营优势互补、分散风险、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促进银行业务的创新能力,提高银行业的竞争力和金融服务效率。

弊端在于:存在着相当大的管理难度,从事的业务种类过多,面临来自各方面的激烈竞争,为了设法巩固本机构在每一领域的地位,管理与风险控制将更加复杂,需要大量的资源,并且同一集团内从事存贷、共同基金、咨询、商业银行与保险等业务部门之间有潜在利益冲突。

国际金融业经营模式历史沿革

1929年之前世界各国金融业大都实行混业经营。混业经营起源于19世纪中叶,在工业化的过程中,德国、美国等国都出现了全能银行,以联邦德国最为典型,可以提供几乎所有的银行和金融服务如贷款、存款、证券、支付清算、外汇、代理保险、租赁与咨询等业务。

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以1933年通过的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为标志,分业经营成为这一时期的主流。

20世纪80年代,随着分业限制在英国、日本等国家的先后取消,以及1999年11月4日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废除和《金融服务现代法案》的通过,揭开了金融业又一次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篇章。

如今,西方发达国家银行全能化趋势日益增强加快,混业经营已成为当前国际金融业的一大发展趋势。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金融业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并购浪潮的推动;欧元启动带来新一轮的金融业并购;金融自由化程度的加深和金融产品层出不穷,等等。

国际银行业间经营模式的比较(以国家为例)

三种典型模式:

(一)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

德国一直坚持以混业经营为特征的全能银行模式,这是与德国独特的银企关系分不开的。由于德国工业化进程较晚,资本市场发展也较英、美落后,工商企业严重缺乏资金。这导致工商企业不仅在短期资金上,而且在长期资金方面都高度依赖银行,银行与企业之间一开始就建立了密切联系,并在业务范围上采取多样化经营。再加上德国政府对银行提供全国金融业务的鼓励和支持,德国银行业务迅速地从传统的金融业务扩展到包括证券、债券、保险等各种新兴业务上。根据德国《银行业务法》,全能银行的经营范围是:存款业务、贷款业务、贴现业务、信托业务、证券业务、投资业务、担保业务、保险业务、汇兑业务、财务代理业务、金融租赁业务等所有的金融业务。德国全能银行模式的特点是:1、银行可以直接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事实上,德国的证券市场完全是由银行来组织和控制的;2、由银行下设的保险子公司经营保险业务;3、银行可持有企业的股票,在企业中有投票权;4、采取综合监管的方式。德国央行负责对银行的宏观监管和货币政策:德国联邦银行监管署负责对银行的微观监管,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指定或撤消银行的外部审计机构,发放银行许可证等。

(二)美国的控股公司模式。

与德国不同,美国银行经营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的循环。最初,美国也是实行的是混业经营模式。但在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中,股市暴跌,银行倒闭,金融体系崩溃,导致失业剧增,经济大萧条。当时监管机构认为,商业银行从事高风险的证券业务,有悖于银行稳健经营的原则,而且这种行为对股票市场投机、银行倒闭和大萧条都负有责任。社会公众和舆论界在对经济危机的绝望中,也对银行的行为表示了极度的愤怒和不信任。在这种经济和社会背景下,《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得到了迅速的通过并立即生效,美国从此开始了长达60多年的分业经营体制。1956年立法当局又通过了旨在限制银行控股公司跨地区经营或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银行控股公司法》。然而,这一立法实施的结果却是鼓励了银行控股公司的发展。1999年,美国顺应历史潮流,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这标志着分业经营的时代在美国的结束。该法案大大扩展了银行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并创造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新的法律概念。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行业的控股公司,这是银行控股公司概念的延伸。现行美国控股公司模式的特点是:1.不允许银行直接从事其他非银行的金融业务,但允许银行控股公司收购证券、保险等非银行业子公司,允许通过其证券子公司从事证券业务,通过其保险子公司从事保险承销业务;2尽管不允许银行与企业交叉持股,但由于银行可以间接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所以银行实际上可以与企业建立紧密的关系3仍采取分业监管的方式。由美联储监管商业银行业务,由证监会监管银行的证券业务,由保险监管机构监管与银行合并的保险机构;4采取二级法人制。各子公司是完全独立的法人机构,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和激励。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是有限的,只限于它对子公司的资本投入。

(三)中国的分业经营模式。在1993年之前,中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的模式,商业银行是中国证券市场创立的初始参与者。大多数商业银行都不同程度地通过全资或参股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参与了证券和投资业务。在中国证券市场形成的初期,银行在资金、技术、人员、和组织管理上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1992年下半年开始,社会上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在银行缺乏自律约束和监管能力不足的情况下,相当一部分银行通过其全资或参股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将信贷资金和同业拆借资金挪用,投放到证券市场甚至房地产市场。这些行为不仅增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助长了投机行为和泡沫经济,而且导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乱,严重地危害了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国务院于1993年12月作出了《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对金融业进行治理整顿并提出了分业经营的管理思路。1995年《商业银行法》又正式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银行分业经营的制度。

从经济学基本理论和各国银行业发展实践来看,这三种银行经营模式各有长短,这也是由各自的特点决定的。

(一)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全能银行是典型的混业经营的模式。其潜在优势表现为:第一,信息优势。由于全能银行可以提供比专业银行更多的金融产品,可以在企业成长的所有阶段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从而在自己与企业之间建立起更为广泛和长期的联系。这种银企关系的加强可能给双方带来极大的利益。首先,银行可以通过更多种金融工具和更长的时间观察企业的行为,能收集到更多的信息。其次,银行和企业都希望在较长时期展开合作,银行将更愿意在收集与企业有关的信息方面进行投资,并将这种投资的成本在较长的时期内分摊,从而降低平均信息成本。第二,规模经济。一般认为,当某一机构提供特定服务组合的成本低于多家专业机构提供的同样种类服务的成本时,即存在规模经济。全能银行能从规模经济中获益,其原因在于:首先,它们可以将管理与某一客户关系的固定成本(物资和人力)分摊到更广泛的产品上;其次,它们可以利用自身的分支机构和己有的其他全部销售渠道以较低的边际成本销售附加产品;最后,由于在某些领域建立信誉比其他领域要容易,以及信誉的外溢效应的存在,全能银行可以利用在提供一种服务时获得的信誉向客户推荐他们的其他服务。第三,收入流多元化。在全能银行模式下,其业务范围是广泛的,既包括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又包括投资银行业务,还包括保险信托等业务,它们会给全能银行带来多元化的收益。由于不同金融业务的相关程度是比较低的,当一种业务的收入流下降,就可以用另一种业务的收入流来弥补,从而可以降低总体经营风险。这种模式的潜在成本在于:第一,可能降低竞争。全能银行可以从事各种金融业务,并且可以投资于企业,它们的规模一般要比专业银行的规模大的多。并且它们往往是通过收购与兼并的形式发展壮大起来的,这些活动大大减少了金融机构的数量,容易形成大银行垄断的局面。第二,利益冲突。利益冲突主要指当商业银行同时经营银行业务和股票、证券业务时,银行可能会滥用权力,通过牺牲公众的利益来保护银行的自身利益。全能银行可以直接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这可能为那种不诚实的行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第三,一般认为混业经营尤其是全能银行模式不限制“集团”内部的金融交易,风险可以在不同金融业务之间迅速传递,会导致古典的经济危机,即“经济状况恶化———投资者狂抛股票和债券———股市危机———银行危机———经济危机”。

(二)中国的分业经营模式。我国严格分业的银行经营模式的最大优势在于有利于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定。由于这种模式严格限制不同金融业务之间的交易,在很大程度上切断了金融风险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传递途径,从而为银行筑起了一道“防火墙”。其次,有利于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混业经营掩盖了内部资金的流向,将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增加人民银行控制货币流通量和实施货币政策的难度。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经验不足,监管能力还比较薄弱,目前还不能达到金融混业经营要求的水平。再次,避免了不同类型业务的利益冲突。在这种模式下,不同的金融机构从事不同的业务,利益上有冲突的金融业务由不同的金融机构完成,从而避免了金融机构陷入更大风险的可能。然而这种分业经营模式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我国银行业务比较单调,收益没有多元化,当它们的主要业务(传统商业银行业务)暂时不景气或不断地衰落,就会面临生存问题。我国现在的商业银行就是处于这样的困境中。目前,我国银行’() 的业务集中在贷款业务上,且&() 以上的货款都投向了国有企业。由于我国实体经济不景气,尤其是国有企业亏损比较严重的情况下,业务范围的狭窄不仅使银行的利润无法得到保证,还使银行的呆帐居高不下,经营风险不断增加。

(三)美国控股公司模式。美国控股公司模式作为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的中间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兼有全能银行模式和分业经营模式的优势。与全能银行模式相比,控股公司模式也能提供“一条龙”的全套金融服务,并能与企业建立密切的关系,从而在某种程度上获得信息优势和规模经济。但在这种模式下,这种模式一般限制信息、人力资源或其他投入要素在集团内的流动,因此降低了规模经济效应,削弱了银行开发和利用信息优势获得协同效应的能力。此外,虽然各子公司获得收入流归各个独立的部门,但在控股公司层次上仍可以达到收入流多元化,分散经营风险的目的。与分业经营模式相比,在控股公司模式下也存在一个类似的“内部防火墙”,这是由银行控股公司的特点决定的。因为在此模式下,由不同的子公司从事不同的金融业务,而且各子公司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是有限的,其

银行部门受证券部门经营失败的影响不大。而且,控股公司虽然可以同时从事不同的金融业务,但必须间接地通过其下属分支机构分别进行,这也大大减少了利益冲突的可能性。控股公司模式的潜在成本在于:第一,可能降低竞争。与全能银行一样,这种模式使金融机构的数量大大减少,容易形成垄断局面。第二,金融监管面临挑战。在“集团混业、公司分业”模式下,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和领域和传统分业监管体制已经难以发挥作用,而需要一种更加开放、综合的监管体制。比较而言,全能银行模式着重追求的是银行体系的效率,而我国的分业经营模式着重追求的是银行体系的稳定。而美国的控股公司模式作为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的中间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兼有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的优势,还有自己的特殊优势,它是力求保持效率与稳定之间的一种平衡状态。

由上述分析,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以下三点启示:第一,不同国家的银行经营模式的选择不是任意的,而是由各国特定的历史背景、经济条件决定的,是各国在银行体系的效率与稳定之间抉择的结果。德国之所以一直坚持全能银行模式,主要原因是德国在其工业化时期就形成了密切的银企关系,这要求银行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有效率的服务。而且德国也在加强监管方面做了很多努力,把银行的风险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以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对于美国,在30年代大危机后,金融业全面崩溃,商业银行体系陷于瘫痪,这时最需要的不是金融业的高效率高收益,而是金融业的安全和稳定,《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就应运而生了。即使在1999年取消分业经营制度后,美国也没有仿效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而是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新概念。这是试图在控制风险的同时提高效率,是在全球竞争压力下为提高效率而采取的一个折中模式。

第二,银行经营模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当国内和国际的经济环境变化了,由其决定的银行经营模式也会相应发生变化。

第三,多元化经营已是大势所趋,中国应该借鉴美国控股公司模式的经验探索自己的多元化经营之路。

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取向—混业经营模式

(一)我国现行金融分业经营模式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金融业走过了一个从混业到分业的历程。改革开放以后,实行混业经营,银行可以经营信托、证券等业务。自1992年下半年起,社会上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大量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同业拆借进入证券市场,扰乱了金融秩序。于是从1993年7月开始政府大力整顿金融秩序,并在同年底正式提出实行分业经营。1995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立法形式确立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1997年底,国务院进一步强调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近些年来,相继颁布实施的各项金融法规最终从法律框架上确立了我国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金融发展格局。实践证明,坚持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原则,对于规范我国的金融秩序,降低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整个金融业持续稳定发展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面对不断变化的经济金融形势,分业经营也面临着诸多问题。

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金融自由化、金融服务多元化对分业经营带来重大影响。国家间开放银行、证券、市场及西方国家的金融混业经营制度,对我国金融业现行的分业经营制度带来强烈冲击。

世界金融发展格局的变化直接威胁我国的分业经营制度。银行传统的存贷款间接融资业务比重越来越小,表外业务和中间业务成为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混业经营证券、保险、信托及衍生金融业务成为国际银行业发展的方向。我国金融业必须主动适应这种变化,尽快行动,以求在即将开放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现行金融分业经营制度不利于金融业规模经营的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不利于传统金融企业向现代金融企业的转变。现行制度对银行业务、证券业务经营的严格区分和限制,抑制了市场资金供给来源,人为地割裂了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融通渠道,不利于资金之间的相互融通。银行、证券、保险的业务品

种有限而单调,使行业素质及竞争力不断下降。

现行金融分业经营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在分业经营制度下,由于银行参与证券业务受到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上立足,由此影响到证券机构的市场运作及策略,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银行业和证券业都缺乏创新机制和创新能力。

网络经济不断扩展,使国别概念淡化,具有很强的全球化和超国界性的特点,将会对我国金融经营制度发生强烈冲击。互联网上的信息流和贸易流将有效冲破国家壁垒,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对金融服务不断发展的多元化需求,将对我国金融业现行分业经营制度提出严峻的挑战。

(二)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性

迎合“入世”后的要求。“入世”后,就必须按要求尽可能开放金融市场和金融服务领城,由于目前全球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是混业经营模式,我国金融市场完全开放后,国外的综合性金融机构必将对我国分业经营模式下的银行业和证券业经营带来极大的挑战。为了尽快与外部经济环境接轨,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方向。

提高金融市场配置资源效率的需要。金融市场由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组成,两者之间及其内部各子市场之间必须通过合理渠道相互沟通,协调发展。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经营。但我国实现分业经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为此,目前我国在金融领域推行了一些改革措施,比如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以及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这都是向混业经营的方向迈出的步伐。

促进金融资本更好的服务于产业资本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服务必须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相应的拓展和创新。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往往是多方面的,出于业务便利和财务经营保密等方面的考虑,一般都优先选择能够提供优质全能服务的金融机构作为其主办银行。混业经营在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发展历史最为悠久,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向坚持分业经营的美国、日本等国家也纷纷解除禁令,鼓励其大、中银行向混业经营的方向发展,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和资产重组的要求。因此,我国金融业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其他产业,服务于企业兼并重组等,必须朝着混业经营方向发展。

混业经营是提高经济效益与降低金融风险的有效途径。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结构较为单一,信贷资产举足轻重,而证券资产和其它资产所占比重很小。与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相比,资金实力和盈利能力都存在较大差距,财务状况令人担优,风险防范能力较差。业务范围的狭小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实行混业经营,可以使商业银行业务多样化,实现利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利润,从而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

(三)我国实行混业经营模式的可行性

尽管我国目前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但是已经具备了实行混业经营的条件。1994年以来的金融改革已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的金融制度的框架基本确立并日趋完善,整个金融体系和金融结构的运行基本体现了市场化原则,这是国有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的、业务综合经营的前提。各国有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中,已经普遍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经营风险观念得到强化,经营行为的理性程度明显提高。同时加强了内控制度建设,完善了自我约束机制。

以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为主体的具有权威性的金融监管体系框架已基本建立,并日趋成熟。从1995年起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担保法》等,使我国的金融法律框架已基本建立起来。这标志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已步入法制化轨道。保险资金的入市、股票质押融资都是混业经营模式开始尝试的证明。

实行混业经营,有助于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优化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其国际竞争力。我国金融界对大银行大混业的呼声很高,实践中部分实体早已突破分业限制进入实质上的银证、银保甚至产融结合。所以,混业是趋势,我国金融业从分业向混业过渡。总之,实施混业经营模式已成为我国金融业的必然发展趋势。

我国金融业实现混业经营模式的政策建议

目前,银行要成为金融控股公司有两种途径:一是,先转变为银行控股公司,再通过并购或是新建的方法形成金融控股公司。二是,在股份制商业银行兼并的过程中形成银行控股公司,然后转变为金融控股公司。因此,国有银行应该加强兼并,在兼并过程中合并为一家银行控股公司,然后再通过横向购并形成金融控股公司。就我国金融业实现混业经营模式,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强化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金融控股公司要强化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完善风险识别和评估,明确风险监控重点,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制度建设的重要手段,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要实现正常运转,就应当尽快建立、健全其信息披露制度。

创造金融控股公司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要稳健地推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必须要立法先行。纵观美英这些金融控股公司比较发达的国家,均是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系统立法来指导和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

建立有效的监管体制。对于监管体制的建立,可借鉴美国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的“伞状监管”方式,即设立牵头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总体监管,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继续分别对其下属银行子公司、保险子公司、证券子公司进行功能监管。

金融控股公司既体现了我国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又能满足我国目前对风险控制的要求。混业经营显然更适合金融业长期发展的需要。在实现这一新模式时,我们必须要对混业模式推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处理,这样才能保持金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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