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规章守则_共4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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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制品规章制度_共4篇

1。医院血液制品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血液制品的采购、保存和使用行为,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使其符合使用目的所要求的各项标准,提高医院血液制品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参照《血渡制品管理条例》、《关于贯彻执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通知》,以及WHO关于血液制品使用的建议、规范和标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院的医疗、护理、技术、药剂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血液制品及其不安全因素

第三条血液制品指由健康人的血液或经特异免疫的人血浆,经分离、提纯或由重组DNA技术制成的血浆蛋白组分,以及血液细胞有形成分为血液制品。如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人免疫球蛋白、特异性免疫球蛋白、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人凝血因子Ⅷ、人凝血酶原复合物、人纤维蛋白原、抗人淋巴细胞免疫球蛋白、冻干人凝血酶、外用冻干人纤维蛋白粘合剂等。

第四条血液制品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有:

1.临床上广泛使用的各种血液制品,是救死扶伤的重要药品,保证其安全使用是首要问题。各种血液制品都是用经对个体献浆员采血后,再大批混合的人血浆制造的,难免被献浆员的血液中所携带的各种病原体,特别是被有关病毒所污染。如果在血液制品生产过程中,对污染不进行严格监测和有效地加工处理,病毒或其核糖核酸则不能被有效地灭活、祛除。这样的血液制品经临床使用具有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因此血液制品本身有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不容忽视,否则造成的严重后果是难以挽回的。

2.国内外大量文献已公认,人血或血液制品携带并传播的病原体主要有: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艾滋病病毒(AIDS.HIV12)、人类嗜淋巴细胞ⅠⅡ型病毒(HTLV12),

此外还有巨细胞病毒(CMV)、EB病毒(EBV)、丁型肝炎病毒(HDV)、甲型肝炎病毒(HA V)、人类细小病毒(HPV)和雅克病病毒(CJDV)、梅毒、锥虫病、弓形体等。目前人们普遍关注的主要是HIV12、HBV和HCV的污染,因为这三种病毒感染率高,而且危害特别严重。

第三章血液制品的验收与保管

第五条血液制品的验收:药学部药品供应室应严格按照有关的药品检查验收制度、程序和通则对血液制品进行验收,每一批血液制品必须随货附有该批血液制品的盖有生产商原印章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第六条血液制品的保管:血液制品属生物制品,对热、光、冷非常敏感,必须严格遵循生产商规定的环境条件储存。应在冰箱或冷库中储备适宜数量的完全冷冻的冰袋,以备停电、出差、运输等情况下使用。药学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冰箱、冷库使用技术规范》,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和发放血液制品。药学部药品供应室在发放、运输血液制品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应将血液制品置冷藏箱中进行运输。各护士站备有此类基数血液制品或临时领用、保管该类血液制品的,应按照规定的环境条件储存。第四章血液制品的使用

第七条血液制品使用时应注意:血液制品的安瓿有裂纹、标签不清、药液变色、有摇不散的异物和絮状物者均不可使用。过期失效的严禁使用。

第八条应严格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应用血液制品,避免滥用。应严格参照用法用量,并结合患者的实际情况拟订给药方案。血液制品应单独使用,严禁与其他药品混合、配伍使用。应高度重视、注意观察少数患者可能出现不良反应的情况。

第九条人血白蛋白:主要用于纠正因大手术、创伤、器官移植等引起的急性血容量减少;处理大面积烧伤、呼吸窘迫等引起的体液水、电解质和胶体平衡失调,以防止和控制休克、低蛋白血症等。过量使用、输注速度过快或用量太大可能发生急性心脏容量负荷过重,引起严重的血压下降而危及生命,对于老年患者应特别注意防范。应视病情决定用量和给药时间,输人白蛋白的量不可超过正常水平以免超负荷。因为给血液胶体渗透压正常的人输注白蛋白以致渗透压升高超过正常,可抑制肝细胞的蛋白合成,

血浆白蛋白浓度过高甚至可加速受者本身的白蛋白分解代谢,对患者反而不利,因此白蛋白不应作为补充营养或增强体力的措施长期应用。输注白蛋白制剂可能引起皮疹、恶心、发热或寒战等过敏反应,发生率约5%~1%。为避免和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的过敏反应,应将制剂用5%葡萄糖或生理盐水稀释为5%~10%白蛋白溶液,滴注速度要从缓慢开始,观察15分钟无反应再逐渐加快,并以不超过每分钟2mL为宜。溶液中不要混合输注其他药物。如发现患者有不良反应应立即停止输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版)》规定的适应证为:①重症患者白蛋白低于25gL;②肝硬化腹水或胸水患者、癌症腹水或胸水患者白蛋白低于30gL;③需维持较高胶体渗透压的大手术,限60g。需由个人部分负担。限工伤保险。

第十条丙种球蛋白:主要用于预防病毒性传染病,治疗免疫缺陷病,如先天性丙种球蛋白缺乏症、易变型免疫缺陷症、免疫球蛋白合成异常的细胞缺陷症。对继发性免疫缺陷症,如急性白血病、肾病综合征及某些癌症可出现免疫功能缺陷及低丙球血症,丙种球蛋白可作为辅助治疗。治疗大面积烧伤、严重创伤感染,以及败血症或内毒素血症,早期给予大剂量丙种球蛋白可使死亡率显著下降。丙种球蛋白虽为一种较安全的生物制品,但个别人也会出现不良作用,不能把它当作防治百病、增强体质、无害有益的营养药品。使用丙种球蛋白时,在注射部位有时可出现红肿、疼痛、硬结等局部刺激症状。反复应用时,偶可发生呼吸困难、紫绀、休克等过敏反应。有时亦可能因反馈作用而抑制自身免疫球蛋白的生成,反而对机体不利,应严格掌握其适应证,合理使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版)》规定的适应证为:①重症感染抢救用;②重症自身免疫性疾病。需由个人部分负担。

第五章血液制品的监管

第+一条药学部应严格执行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有关决定,从论证批准的生产商、供应商购入血液制品,并应协助医院行政职能管理部门制定、修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性保证措施,以保护患者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第+二条医院血液制品的品种、生产商、批发商应相对固定。第+三条药学部药品供应室应及时了解、掌握血液制品的市场信

息,研究供求动态,及时调整储备,保证药品供应。

第十四条药学部应对血液制品的采购、验收、保管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五条药学部应对血液制品的临床使用进行管制、监督和教育。

第+六条药学部应对血液制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等定期进行评估,组织对血液制品的论证,并发布有关的无偏见的信息。定期对医院血液制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查找不合理使用的案例,提交医务处并在医院网站和《医院药学通讯》上发布分析结果。

第十七条药学部应组织对血液制品的ADR和ADE进行监测和监督,对血液制品的ADR和ADE应按“可疑即报”的原则进行监测和报告。药学部应按规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八条在未发生紧急事件、手术量增加等情况下,发现血液制品的使用量不正常增长(超过平时用量的20%)时,药学部应组织仔细排查原因,发现并证实存在促销、不合理用药等现象时,应会同有关部门给予停止采购该厂家的药品,及对当事人员根据情节按医院有关规定进行罚款、警告、通报等处罚。

第十九条在血液制品的使用中,违反医院使用规定和北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造成患者、医院的经济损失或导致医疗事故的,由医务处根据情节及后果决定对当事人和相关科室的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药学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血液制品临床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1.血液制品使用原则

1.1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血液制品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而其它手段、方法不可替代的患者。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输注血液制品,如治疗或预防血液成分的减少或丢失,应尽量选用血液制品替代物。

1.2合理选择血液制品的种类。选择血液制品时,要保障合法性。禁止使用商业及其他的血液制品。

1.3在输注血液制品时,要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避免可能发

生的任何不良反应并做好不良反应处理应急预案。

2.血液制品的临床应用管理

2.1全血及血液成分的临床应用管理

2.1.1医院领导、医务部、输血科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做好全血及血液成分的管理工作。

2.1.2本院临床治疗所使用的全血及血液成分均由湖南省卫生厅指定的血站供给(本院开展的患者自体储血、自体输血除外)。输注前需进行输血相容性检测,确定与受血者相容。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时,必须遵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1.3输血科制定包括全血及血液成分库存管理(包括用血计划、入库、复核、保存等),患者用血需求评估,输血治疗告知程序,输血前实验室检查,输血申请(包括血液成分选择,填写申请,血样采集,输血科接收并审核等),输血相容性检测,全血及血液成分的发放,临床输注管理(包括核对、输注、监测等),输血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估及处理,输血治疗效果评估等临床用血各阶段的操作程序。

2.1.4输血相关医技人员应掌握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以及其它血液替代品或相关药物等。与临床输血相关的医护人员要详细核对患者与血液制品的相关信息,确保输血安全。

2.1.5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用血实行分级管理。

2.1.5.1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主治及主治以上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2.1.5.2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主治及主治以上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主任或副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2.1.5.3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主治及主治以上医师提出申请,科主任或副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批准,方可备血。

2.1.5.4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高于上述所列权限使用全血及血液成分,并在病历中严格记录救治过程。

2.2血浆源医药产品的临床应用管理

2.2.1医院领导、医务部、药学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

会负责做好血浆源医药产品的管理工作。

2.2.2医院必须使用经国家审批的血浆源医药产品。药库设置血浆源医药产品药品待验区、合格区、不合格区,且应严格划分。需仔细检查检验报告书,进口者还需查验进口药品注册证及审批签发的报告。入库药品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贮存。

2.2.3严格掌握血浆源医药产品特别是人血白蛋白等使用的适应症和禁忌症。

2.2.4对使用血浆源医药产品进行有效地的血液警戒和药物警戒。遵循不良反应“可疑即报”的原则。并注意血浆源医药产品中的防腐剂、稳定剂等辅料的不良反应或潜在风险,如血浆蛋白制品中含有硫柳汞,稳定剂对血浆源医药产品质量产生影响等。3.血液制品的督导检查

3.1输血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科室质量管理小组应加强血液制品临床应用的管理。

3.2输血管理委员会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要履行职责,开展合理应用血液制品的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各科室血液制品的使用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整改意见,定期对整改的成效进行评价。

3。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血液制品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原料血浆的管理

第四条国家实行单采血浆站统一规划、设置的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核准的全国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对单采血浆站的布局、数量和规模制定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和采集血浆的区域规划,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门从事单采血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第六条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单采血浆站布局、数量、规模的规划;

(二)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

(四)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

(五)具有与所采集原料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置;

(六)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七条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单采血浆站只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进行筛查和采集血浆。

第八条《单采血浆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

第九条在一个采血浆区域内,只能设置一个单采血浆站。

严禁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和其他人员的血浆。

第十条单采血浆站必须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供血浆证》。

供血浆者健康检查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供血浆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计和印制。《供血浆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

第十二条单采血浆站在采集血浆前,必须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并核实其《供血浆证》,确认无误的,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对检查、化验合格的,按照有关技术操作标准及程序采集血浆,并建立供血浆者健康检查及供血浆记录档案;对检查、化验不合格的,由单采血浆站收缴《供血浆证》,并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严禁采集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

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及程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单采血浆站只能向一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原料血浆,严禁向其他任何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第十四条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严禁手工操作采集血浆。采集的血浆必须按单人份冰冻保存,不得混浆。

严禁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液或者将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第十五条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

采血器材等一次性消耗品使用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并作记录。

第十六条单采血浆站采集的原料血浆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七条单采血浆站必须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及疫情上报制度。

第十八条单采血浆站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原料血浆采集情况,同时抄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原料血浆的采集情况。

第十九条国家禁止出口原料血浆。

第三章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总体规划进行立项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血液制品的生产活动。

第二十二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积极开发新品种,提高血浆综合利用率。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生产国内已经生产的品种,必须依法向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产品批准文号;国内尚未生产的品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新药审批的程序和要求申报。

第二十三条严禁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出让、出租、出借以及与他人共用《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第二十四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不得向无《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或者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及其他任何单位收集原料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第二十五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必须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对每一人份血浆进行全面复检,并作检测记录。

原料血浆经复检不合格的,不得投料生产,并必须在省级药品监督下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予以销毁,并作记录。

原料血浆经复检发现有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必须通知供应血浆的单采血浆站,并及时上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血液制品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严禁出厂。

第二十七条开办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血液制品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与所经营的产品相适应的冷藏条件和熟悉所经营品种的业务人员。

第二十九条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血液制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人员执行职务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并进行年度注册。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十二条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定期进行检定。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进出口血液制品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第三十六条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责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涂改、伪造、转让《供血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血制品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生产假药、劣药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无《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或者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及其他任何单位供应的原料血浆的,或者非法采集原料血浆的;

(二)投料生产前未对原料血浆进行复检的,或者使用没有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进行复检的,或者将检测不合格的原料血浆投入生产的;

(三)擅自更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的,或者将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出厂的;

(四)与他人共用产品批准文号的。

第三十九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向其他单位出让、出租、出借以及与他人共用《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供应原料血浆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在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成品库待出厂的产品中,经抽检有一批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指标,经复检仍不合格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撤销血液制品批准文号。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和违法所得,并处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总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血液制品检验人员虚报、瞒报、涂改、伪造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中国血液制品生产管理制度

①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立的相关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标准,经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审查合格,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血液制品的生产活动。开办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审核批准。药品生产企业研制新药,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新药临床试验审批通过后,新药方可进行临床试验;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

家标准的药品,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200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通知》中规定,国家实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总量控制,加强监督管理,从2001年起,不再批准新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2006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中重申,要继续实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总量控制。

②血液制品生产的质量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MP认证)工作。

2007年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向药品生产企业试行派驻监督员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注射剂、生物制品和特殊药品三类高风险品种的生产企业试行派驻监督员,各省市应于2007年3月底前向血液制品、疫苗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并在总结派驻监督员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安排向静脉注射剂和重点监督的特殊药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的工作。2007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实施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检疫期的通知》,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在2008年6月底以前建立原料血浆投料前的“检疫期”制度,原料血浆检疫期规定为不少于90天,即将采集并检测合格的原料血浆放置90天后,经对供血浆者的血浆样本再次进行病毒检测并合格后,方可将90天前采集合格的原料血浆投入生产。自2008年7月1日起,血液制品生产所使用的原料血浆必须使用检疫期合格的原料血浆,未实行检疫期的原料血浆不得投料生产,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申请血液制品批签发时,应在批记录摘要中增加原料血浆实施检疫期的相关信息,未提供相关信息的,其产品不予批签发。

2009年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推动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通知》,规定在药品生产企业

建立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即由药品生产企业授权其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对药品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药品生产的规则符合性和质量安全保证性进行内部审核,并由其承担药品放行责任的一项制度。在药品生产企业实行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工作采取“分阶段逐步推行”的原则,2009年将首先在血液制品类、疫苗类、注射剂类以及重点监管特殊药品类药品生产企业试行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

(4)血液制品销售管理制度

①产品批签发制度

200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每批制品出厂上市或者进口时进行强制性检验、审核的制度。检验不合格或者审核不被批准者,不得上市或者进口。2007年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血液制品批签发工作的通知》,自2007年6月1日起,对人免疫球蛋白类制品实施批签发,2008年1月1日起,对所有上市销售的血液制品实施批签发,期间对血液制品不同品种陆续开展批签发工作。

②产品价格管理制度

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血液制品的价格标准和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对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参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和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2010年3月,国家发改委调整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将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人凝血因子Ⅷ、人凝血酶原复合物、人纤维蛋白原、凝血酶、重组人凝血因子Ⅷ等血液制品列入发改委定

价目录中。除了乙肝人免疫球蛋白、组织胺人免疫球蛋白等少数品种之外,目前上市销售的血液制品几乎全部列入定价目录中。已上市销售但发改委尚未制定价格的,暂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现行市场情况自行制定价格,但进入目录的所有品种,都会由发改委适时制定公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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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执业许可证规范说明[001]1

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血站执业许可证规范说明

《血站执业许可证》长×宽:53×40cm,空留边距上边留:3.75cm,下边留:2.40 cm,左右各留:2.00cm。花边框长×宽:49.05×36.23cm,C:0M:0 Y:0K:100,每个小图形长×宽:1.0×1.0cm,长边共有101个小图形,宽边共有66个小图形。

拱桥形边框长×宽:46.92×31.96cm,边宽0.4cm;C:100 M:10Y:0K:0;长边共有144个小图形,宽边共有55个小图形。

《血站执业许可证》版心为浅蓝色,颜色:C:20M:0 Y:0 K:0;底色框长×宽:46.93×31.86cm,颜色:C:40M: 0 Y:

0 K:0;页面底图嵌有血站的logo水印,透明度15%,logo长×宽:27.32×22.66cm,logo上端距国徽底部1.40cm,右端距内框11.80cm。

内框长×宽:45.42×30.27cm;边宽8像素;距波浪形边框0.36cm;颜色:C:0M:0Y:0 K:100。

国徽长×宽:6.46×6.60cm,上端距离页面顶端1.40cm,页面横向居中摆放。

文字要求:

方正黑体简体36号,居中,颜色:C:0M:0Y:0 K:100,距国徽下边缘1.40cm。

方正大黑简体68号,居中,颜色:C:40M:40Y:100K:0,距1.00cm。

9.方正宋三简体24号,颜色:C:0M:0Y:0K:100,左距内框3.10cm,上距2.50cm。

10.方正宋三简体24号,颜色:C:0M:0Y:0K:100,右距内框13.80cm,上距《血站执业许可证》2.50cm。

11.方正宋三简体24号,颜色:C:0M:0Y:0K:100,左距内框3.10cm,上距0.80cm。

12.方正宋三简体24号,颜色:C:0M:0Y:0K:100,右距内框13.80cm,上距0.80cm。

13.方正宋三简体24号,左距内框3.10cm,上距1.60cm。

14.方正宋三简体24号,左距内框3.10cm,上距1.60cm。

15.方正宋三简体24号,左距内框3.10cm,上距0.80cm。

16.方正宋三简体24号,左距内框3.10cm,上距0.80cm。

17.方正黑体简体35号,C:0M:0Y:0K:100,左距内框4.80cm,上距1.60cm。

18.落款方正宋三简体18号,C:0M:0Y:0K:100,上距2.00cm,左距内框30.50cm。

19. 方正宋三简体18号,C:0M:0Y:0K:100,上距0.80c m,左距内框30.5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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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制品处方点评指南

血液制品处方点评指南一、概述 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对血液制品的定义为:由健康人血浆或经特异免疫的人血浆,经分离、提纯或由重组DNA技术制备的血浆蛋白组分,以及血液细胞有形成分的统称为血液制品。本指南所涉及的血液制品主要是指血浆衍生物(从血浆衍生的,不含血细胞成分),如:白蛋白类制剂;免疫球蛋白制剂,包括肌注、静注免疫球蛋白和特异性免疫球蛋白等;人凝血因子制剂,包括凝血因子Ⅷ、凝血酶原复合物、纤维蛋白原等。 由于生产的严格管理、血浆来源的短缺、临床用量的增加,血液制品已出现了供不应求的状况。2012年6月,世界卫生组织(WHO)报道指出:世界各地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需求不断上升。阎赢等调查发现,目前临床血浆及其血液制品供应不足的状况普遍存在,与诸多因素有关,而医疗特色技术的应用、血液制品供应不足导致临床血浆替代治疗、血液制品流通领域不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机制不完善等是影响临床用血浆量激增的原因。 为规范血液制品的临床使用,改善血液制品短缺现状,促进血液制品的合理使用,开展血液制品相关处方点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北京市处方点评工作组制定了本指南,为规范、统一血液制品处方点评工作的开展,本指南根据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卷》收录的血液制品品种,结合临床实际常用的品种,确定点

评范围为: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人凝血酶原复合物、静注人免疫球蛋白、抗人T-细胞免疫球蛋白、人纤维蛋白原、人凝血因子Ⅷ等血液制品(各种药物的药理作用见表1)。 表1 常见血液制品的主要药理作用 药物主要药理作用 人血白蛋 白 增加血容量和维持血浆胶体渗透压;运输及解毒;营养供给 人免疫球蛋白可将免疫球蛋白内含有的大量抗体输给受者,使之从低或无免疫状态很快达到暂时免疫保护状态。由于抗体与抗原相互作用起到直接中和毒素与杀死细菌和病毒,因此免疫球蛋白制品对预防细菌、病毒性感染有一定的作用 静注人免疫球蛋白本品具有免疫替代和免疫调节的双重治疗作用。经静脉输注后,能迅速提高受者血液中的IgG水平,增强机体的抗感染能力和免疫调节功能 人纤维蛋白原在凝血过程中,纤维蛋白原经凝血酶酶解成纤维蛋白,在凝血因子Ⅷ作用下形成坚实纤维蛋白,发挥有效的止血作用 人凝血因子Ⅷ在内源性血凝过程中,凝血因子Ⅷ作为一辅因子,参与凝血因子Ⅹ的激活,从而使凝血过程正常进行。输用每公斤体重1个单位的人凝血因子Ⅷ,可使循环血液中的因子Ⅷ水平增加2%~% 重组人凝血因子Ⅷ药理作用与人凝血因子Ⅷ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本品:1.不含von willebrand因子;2.含BHK或CHO蛋白;3.不含红细胞凝集素(抗A、抗B)

公司员工守则规章制度

公司员工守则规章制度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公司员工守则规章制度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迟到规定: 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本公司每天上班时间上午为8:00—11:30,下午为1:30—6:00。迟到15分钟内不扣分,但上班时间要顺延。超过15分钟,不足一小时,则扣5分(一星期不得超过两次,否则加倍扣分);超过一小时不足半天,计半天旷工,扣50分;全天扣100分。 旷工请假规定: 旷工: 旷工半天,扣50分;旷工一天,扣100分;如通知本人,本人还故意旷工,扣分加倍。 请假: 本公司正常工作周期是每周六天,国家法定节假日正常休假,其他时间如不能正常上班,一律请假。一个月请假一天内,不扣分,两天内扣200分,五天扣1000分,一星期直接开除。特殊情况请假超过五天一个月内保留工作资格(生、老、病、死等特殊情况除外),但是要经过执行董事的批准。 卫生制度: 本公司实行轮流值班制,每天安排2人打扫,分早晚两次,垃圾要及时清理。

写真室要卫生尤其重要。不准在写真室内吃饭、喝水、抽烟等。水一律不得进入写真机区域。拖地要用干拖把。 如不能按照规定完成,一次扣10分。 客户订单管理: 下单: 客户订单一律及时开联单,本人接单,本人开单定时间,不开单,一次扣10分,不能按照订单时间完成的,扣10分。上门客户订单,必须收取一定的定金,不少于50%。订单金额大于三百元以上的,必须收取定金,违反此原则者,造成损失,自行负责。小于300元的,一次扣10分。 追单: 本人开单的,由本人追单。不追单的扣10分。 结单: 本人开单,本人结单。不结单的扣10分。 制作: 制作者根据订单,负责制作;制作完成负责打勾。 客户取货: 客户取货凭客户联取货,加盖已取货印章,制作联也需加盖已取货印章。

血液制品使用规范

血液制品使用规范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一、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本办法仅指血浆源医药产品,即血液制剂。 二、为保证我院使用的血液制剂的质量,凡在我院使用的血液制剂,其生产企业必须通过GMP认证,经营企业必须通过GSP认证。 1、购进血液制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内容进行,从具有经营资格的医药公司购进。 2、从医药公司购进的血液制剂其运输设备、记录必须符合血液制剂储存运输的相关规定。 3、医院药品质量管理部门应对供货企业的合法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并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血液制剂检验报告书,《药品注册证》及血液批签发文件复印件,进口血液制剂除按照《进口药品管理制度》索取相关证照外,还应提供加盖供货方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及审批签发的报告。 三、严格执行生物制剂的入库验收制度。入库时应对血液制剂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单位、批准文号、配送公司及入库数量进行登记、核对,并对药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入库。 四、入库血液制剂按照说明书要求贮存。对热不稳定的血液制剂,运输和贮存都应有专门的设施,贮存温度为2-8℃,严防冻结。应严格遵循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防止过期失效。 五、临床使用血液制剂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特别是人血白蛋白等使用的适应症。 六、加强血液制剂的不良反应监测,对使用血液制剂进行有效地的药物警戒。遵循不良反应“可疑即报”的原则。并注意血液制剂中的防腐剂、稳定剂等辅料的不良反应或潜在风险,如血浆蛋白制品中含有硫柳汞,稳定剂对血浆源医药产品质量产生影响等。 如发现和确认为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或突发性的群体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应就地封存药品,及时上报昆明市卫生局及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南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通报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配合相关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七.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应当加强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的管理,并根据本院“血液制剂临床使用指南”、“血液制剂临床使用管理办法”要求,促进、指导、监督血液制剂临床合理使用。 八.将血液制剂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九.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专业委员会要履行职责,开展合理应用血液制剂的培训与教育,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理使用血液制剂的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守则员工守则

内蒙古国安商品混凝土集团公司 规章制度 (讨论稿)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企业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增强员工集体荣誉感、责任感,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和呼伦贝尔市国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奖惩原则:对奖励和惩处分别采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安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全体员工,经国安集团公司×届×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届×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所属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员工基本规章制度 第一章员工守则 第四条员工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规程,服从组织分配和安排,认真履行劳动合同。 (二)发扬优良传统,树立团队意识,部门、员工之间互相尊重,团结合作,努力创造和谐的人际关系。 (三)员工对外接洽业务,应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要顾大局,识大体,自觉维护公司的声誉和权益,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

(四)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敷衍塞责和弄虚作假的行为。 (五)单位员工不得私自经营与本公司类似或相关的业务,不得兼任其他公司的职务。 (六)务必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的精益求精。 (七)不得泄漏公司机密,不得假借职权营私舞弊,不得假借公司名义在外进行诈骗。 (八)在工作时间内,不得随意接待私访来客影响工作。 (九)爱护公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公司财物带出公司。 (十)在工作时间不得擅离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开。 (十一)未经主管部门或部门负责人的允许,严禁进入档案室、实验室、微机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 (十二)员工应随时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宿舍及公司其它场所的环境卫生。 (十三)要按时完成自己分内的工作不得怠慢拖延,严禁用公司电话闲聊、严禁用公司电脑玩游戏、看电影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十四)上班时间禁止饮酒。 (十五)因过失或故意造成公司财物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十六)各级主管应加强自身修养,领导与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客户的满意程度。 (十七)不准向所监理的施工单位推销材料或介绍施工队伍,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刁难对方。 (十八)不准无证驾驶,不准私自开车,不准酒后驾车。

血液制品临床使用指南

血液制品临床应用指南 血液制品在临床各科多种疾病的治疗上广泛应用。但临床存在不合理应用问题非常突出,给患者的健康乃至生命造成重大影响。为规范血液制品的临床应用,提高临床医师和输血工作者对血液制品的认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控制不合理医药费用,依据《血液制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血液制品临床应用指南》,临床在诊疗过程中应参考或遵循本指南。 一、血液制品临床应用基本原则 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目前,血液是一种稀缺资源,血液制品资源有限,虽进行严格检测,但仍具有传播疾病的风险,不当输注血液制品可能出现严重不良反应。针对目前血液制品临床应用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提出以下血液制品临床应用基本原则。 (一)严格掌握适应证和应用指征 血液制品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而其它手段、方法不可替代的患者。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输注血液制品,如治疗或预防血液成分的减少或丢失,应尽量选用血液制品替代物。 (二)血液制品的选择 根据患者的需求,合理选择血液制品的种类。选择血液制品时,要保障来源合法性。安全的血液制品来自无偿献血者和国家法定的采、供血机构。商业来源的血液制品传播疾病的风险最高。 (三)避免输注血液制品的不良反应 在输注血液制品时,要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任何不良反应,并做好不良反应处理应急预案。 二、各类血液制品使用的适应证和注意事项 (一)全血 【适应证】 1.用于急性出血引起的血红蛋白(hemoglobin,Hb)和血容量迅速下降并伴有缺氧症状时。血容量丢失大于总量30%,Hb<70g/L或红细胞压积<0.22L/L,或出现失血性休克时可考虑输注。 2.用于新生儿溶血疾病或其它需全血置换的疾病治疗。 【注意事项】 1.输注全血前应仔细核对其外包装、血液外观、有效期及输血相容性检测结果等,确保血液符合临床输注标准。 2.输注前应将血液摇匀。 3.除9g/L的生理盐水外,血液不得与任何药剂在同一输液器内输注。 4.输注前后用静脉注射用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 4.输注速度应先慢后快,在开始输注4小时内完成。 5.全血输注不适用于慢性贫血及初期心力衰竭的患者。 6.常见不良反应的处理:发生不良反应时应及时停止输注,并进行对症处理和必要的生命支持。如发生溶血时按溶血性输血反应的原则处理,引起发热应首先除外细菌污染,发生过敏反应时应及时给予抗过敏治疗等。 (二)红细胞 红细胞类成分血,是使用多联袋采集全血,通过物理方法在完全密闭条件下移除血浆、血小板和白细胞

公司员工手册规章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为明确规定公司与员工双方权利与义务,促进双方关系的和谐,为公司持续经营方针,并顾及公司与员工之间基于互惠、互利、平等协商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本手册所称员工系与公司发生工作关系,由公司正式接受雇用并依据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及领有工资者,但因业务需要临时雇用的短期员工,以签订的临时用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为准。 第三条本手册之专有名称如下: 一、公司---即指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 二、经营管理者---指的是公司主管级以上人员; 三、员工---每位与公司发生工作关系,已由公司正式接受为员工,并依据劳动合同书内规定领有工资者; 四、职务、工作---员工依据劳动合同书内规定,而应履行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五、职务行为---指以公司员工身份所为的经营管理行为,以及会影响其正常履行职务的个人行为; 六、工资---员工履行职务所得之酬劳金,其酬劳条件系依双方签订合同书或国家法令规定而行,并含一切奖金、津贴在内; 七、惩罚---触犯本手册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包括安全

规则)而被处罚者; 八、奖励---对在公司工作上有特殊表现所得之代价; 九、申戒、警告---员工因犯错违规而案情轻微者之惩戒记录; 十、小过、大过---员工因犯错违规而案情严重者之惩戒记录; 十一、厂牌---员工身份之证明卡; 十二、公假---依政府法令及公司规定应给公假者; 十三、公出---员工因公务需要于上班时间内离开岗位出司(厂)办理公务; 十四、出差――员工因公务需要前往深圳市以外地区者。 第四条一般规定 一、经营管理者依现行管理规定,代表公司指派或分配员工工作; 二、员工对于主管指定有利于公司之工作,均有义务履行之; 三、凡员工触犯《员工手册》,其主管应对其采取职务上或一般性之惩罚; 四、经营管理者为公司代表执行人,有义务履行本《员工手册》。 第二章聘用 第五条本公司按编制及业务之需要聘用员工,由用人部

血液制品使用管理制度

THE PEOPLE’S HOSPITAL OF SUIYANG 血 液 制 品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内一科

血液制品使用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 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目前,血液是一种稀缺资源,血液制品资源有限,虽进行严格检测,但仍具有传播疾病的风险,不当输注血液制品可能出现严重不良反应,临床应用血液制品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血液制品使用原则 1、严格掌握适应证和应用指征 血液制品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而其它手段、方 法不可替代的患者。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输注血液制品,如治疗或预防血液成分的减少或丢失,应尽量选用血液制品替代物。 2、血液制品的选择 根据患者的需求,合理选择血液制品的种类。选择血液制品时, 要保障来源合法性。安全的血液制品来自无偿献血者和国家法定的采、供血机构。商业来源的血液制品传播疾病的风险最高。 3、避免输注血液制品的不良反应 在输注血液制品时,要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 任何不良反应,并做好不良反应处理应急预案。 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 1、全血及血液成分的临床应用管理要求。 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 员会,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来源管理 医疗机构临床治疗所使用的全血及血液成分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输注前经过交叉配血检测,确定与受血者相容。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时,必须遵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2)程序管理 制定包括全血及血液成分库存管理(包括用血计划、入库、复核、保存等),患者用血需求评估,输血治疗告知程序,输血前实验室检查,输血申请(包括血液成分选择,填写申请,血样采集,输血科接收并审核等),输血前交叉配血检测,全血及血液成分的发放,临床 输注管理(包括核对、输注、监测等),输血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估 及处理,输血治疗效果评估等临床用血各阶段的操作程序。 (3)人员管理 输血相关医护人员应掌握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 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以及其它血液替代品或相关药物等。临床输 1

公司员工管理规章制度

公司员工管理规章制度 员工守则 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二、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三、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四、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五、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六、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公司管理制度之考勤制度(业务员管理)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 1 天以内的(含 1 天),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务必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五、上班时间开始后 5 分钟至 30 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

30 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 30 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 30 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六、1 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 3 次者,扣发 3 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 3 次以上 5 次以下者,扣发 5 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 5 次以上 10 次以下者,扣发当月 10 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 10 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 七、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每月累计旷工 1 天者,扣发 2 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 2 天者,扣发 6 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每月累计旷工 3 天者,扣发 12 天的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 4 天者,扣发 20 天的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 5 天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大过 1 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 6 天以上者(含 6 天),予以辞退(并不给工资押金)。 八、工作时间禁止串岗聊天、打牌、下棋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娱乐 活动。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 1 天处理;当月累计 2 次的,按旷工 2 天处理;当月累计 3 次的,按旷工 3 天处理,以此类推。 九、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上级经理申请得到批准。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 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 十、员工按规定享受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基

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血液制品的采购、保存和使用行为,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使其符合使用目的所要求的各项标准,提高医院血液制品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参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关于贯彻执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通知》,以及WHO关于血液制品使用的建议、规范和标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院的医疗、护理、技术、药剂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血液制品及其不安全因素 第三条血液制品指由健康人的血液或经特异免疫的人血浆,经分离、提纯或由重组DNA技术制成的血浆蛋白成分,以及血液细胞有形成分为血液制品。如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人免疫球蛋白、特异性免疫球蛋白、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人凝血因子、人凝血酶原复合物、人纤维蛋白原、抗人淋巴细胞免疫球蛋白、冻干人凝血酶等。 第四条血液制品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有: 1、临床上广泛使用的各种血液制品是救死扶伤的重要药品,保证其安全使用是首要问题。各种血液制品都是用经对个体献浆员采血后,再大批混合的人血浆制造的,难免被献浆员的血液中所

携带的各种病原体,特别是被有关病毒所污染。如果在血液制品生产过程中,对污染不进行严格监测和有效地加工处理,病毒或其核糖核酸则不能被有效地灭活、祛除。这样的血液制品经临床使用具有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可能。因此血液制品本身有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不容忽视,否则造成的严重后果是难以挽回的。 2、国内外大量文献已公认,人血或血液制品携带并传播的病原体主要有: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HCV)、艾滋病毒(AIDS.HIVI/2)、人类嗜淋巴细胞I/II型病毒(HTLV1/2),此外还有巨细胞病毒(CMV)、EB病毒(EBV)、丁型肝炎病毒(HDV)、甲型肝炎病毒(HAV)、人类细小病毒(HPV)和雅克病病毒(CJDV)、梅毒、锥虫病、弓形体等。目前人们普遍关注的主要是HIVI1/2、HBV和HCV的污染,因为这三种病毒感染率高,而且危害特别严重。 第三章血液制品的验收和保管 第五条血液制品的验收:药品供应严格按照有关药品检查验收制度、程序对血液制品进行验收,每一批血液制品必须随货附有该批血液制品的盖有生产商原印鉴的《质量合格检验报告书》。第六条血液纸制品的保管:血液制品属于生物制品,对热光冷非常敏感,必须严格遵循生产商规定的环境条件储存。应在冰箱或冷库中储备适宜数量的完全冷冻的冰袋,以备停电、出差、运输等情况下使用。药学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冰箱、冷库使用技术规范》,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和发放血液制品。药剂科在发

员工手册和规章制度

员工手册和规章制度 【篇一:员工手册、规章制度】 xxx 行政人事部 (2012年10月16日制)- 1 - 员工手册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xxx简 介 ???????????????????第二章管理大 纲 ???????????????????? 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声明 管理体制与管理程序 ??????????????? 组织原 则 ???????????????????? 工作程序及规 范 ?????????????????日常管理规定 ?????????????????? 办公用品管理规定 ????????????????文件档案管理规 定 ????????????????保密制度 ???????????????????? 人事管理制度 ??????????????????员工奖惩制 度 ?????????????????? 考勤制度 ???????????????????? 人事档案管理制 度 ???????????????? ???????????????????????? - 2 - 序言 亲爱的员工们: 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的速度之快,已经超出人们的想象,在经济改革风云变幻的浪潮中,成功属于那些不畏艰辛、勇往直前的真正强者。欢迎你们加入xxx的大家庭中来,期望你们在任职期间能够与公司共同发展成长。 为了帮助公司内每一位员工清楚地了解有关公司的基本情况、规章制度、规定及员工福利等,公司特编制此《xxx员工手册》。本手册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规章规定制定的,每位员工应熟悉其内容,掌握其基本精神,并且按照其中的各项条款规范自己的行为,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规定,以确保公司正常健康的运营。如对此员工手册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向本部门或行政部人事部咨询,本手册之解释权归行政人事部所有。公司的各项规章规定

员工守则规章制度

员工守则 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1、遵纪守法,尽忠职守。 2、维护公司信誉和利益,不作任何有损公司名誉和利益的行为。 3、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私自携带公物、生产技术资料等出厂,未经公司批准,不得陪同亲友和客人参观。 4、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推销非本公司的产品。 5、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确保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 6、遵守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礼貌待人,团结协作,互助互爱。 7、虚心好学,努力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和工作效率。 8、不得无故缺勤,如有特殊情况,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9、必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作息时间8:30----17:00,如五一、国庆长假按相关规定休息。生产企业酌情另定)。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岗位或无故早退,迟到。上岗必须佩戴工作证(实施细则另定)。工作场所不得吸烟、吃零食,不做影响工作的事情。

劳动、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劳动用工制度,逐步深化用工制度改革,为生产、营销、管理提供扎实的人力资源保证,促进员工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主体企业(指股份公司、服饰公司、西服厂、衬衫厂、置业公司、进出口公司、时装公司等服装城内企业)聘用的从业人员。 (二)本主体企业员工人事及有关管理,除遵照政府有关法规外,悉依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人事招聘 (一)原则: 1、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2、严格控制人员增加,生产企业招聘人员须经集团分管生产的负责人批准。 (二)招聘审批程序: 1、用人企业(部门)提出增员申报并得到批准; 2、集团分管生产的负责人和相关企业负责人批准录用、建档; 3、管理人员一经录用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备案。 (三)录用条件: 1、生产工人,要求18周岁——28周岁,初中毕业文化程度以上(含初中毕

血液制品使用规范

一、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本办法仅指血浆源医药产品,即血液制剂。 二、为保证我院使用的血液制剂的质量,凡在我院使用的血液制剂,其生产企业必须通过GMP认证,经营企业必须通过GSP认证。 1、购进血液制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内容进行,从具有经营资格的医药公司购进。 2、从医药公司购进的血液制剂其运输设备、记录必须符合血液制剂储存运输的相关规定。 3、医院药品质量管理部门应对供货企业的合法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并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血液制剂检验报告书,《药品注册证》及血液批签发文件复印件,进口血液制剂除按照《进口药品管理制度》索取相关证照外,还应提供加盖供货方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及审批签发的报告。 三、严格执行生物制剂的入库验收制度。入库时应对血液制剂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单位、批准文号、配送公司及入库数量进行登记、核对,并对药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入库。 四、入库血液制剂按照说明书要求贮存。对热不稳定的血液制剂,运输和贮存都应有专门的设施,贮存温度为2-8℃,严防冻结。应严格遵循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防止过期失效。 五、临床使用血液制剂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特别是人血白蛋白等使用的适应症。 六、加强血液制剂的不良反应监测,对使用血液制剂进行有效地的药物警戒。遵循不良反应“可疑即报”的原则。并注意血液制剂中的防腐剂、稳定剂等辅料的不良反应或潜在风险,如血浆蛋白制品中含有硫柳汞,稳定剂对血浆源医药产品质量产生影响等。 如发现和确认为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或突发性的群体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应就地封存药品,及时上报昆明市卫生局及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南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通报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配合相关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七.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应当加强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的管理,并根据本院“血液制剂临床使用指南”、“血液制剂临床使用管理办法”要求,促进、指导、监督血液制剂临床合理使用。 八.将血液制剂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九.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专业委员会要履行职责,开展合理应用血液制剂的培训与教育,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理使用血液制剂的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公司员工守则及规章制度

公司员工规章制度条例 第一章入职指引 第一条入职与试用 1、用人原则:重品德、重选拔、重潜质。 2、招聘条件:合格的应聘者应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执业资格等条件,同时具备敬业精神、协作精神、学习精神和创新精神。 第二条考勤管理 3、工作时间公司实行五天工作制。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30 4、考勤 4.1 员工请病假须提前致电本部门经理(遇急诊除外); 4.2 员工因患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请假,病愈返工时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人力资源部门核定后,由公司给予工作安排。 4.3 员工请事假,需提前三天书面报告本部门经理(请假事由、请假天数),经总经理批准后,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及公司整体业务的前提下方可请假。 5、出差 5.1 员工出差前填好《出差申请单》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5.2 出差人员原则上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如需延期应告知部门经理,返回后在《出差申请单》上注明事由,经部门经理签字按出差考勤。 第二章行为规范 第三条职业准则 6、基本原则 6.1 公司倡导正大光明、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要求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6.2 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对社会负责。不做有损公司形象或名誉的事; 6.3 公司提倡简单友好、坦诚平等的人际关系,员工之间应互相尊重,相互协作。 7、员工未经总经理授权或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7.1 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7.2 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或证明; 7.3 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体发表意见、信息; 7.4 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8、公司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 8.1 利用公司的工作时间或资源从事兼职工作; 8.2 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 8.3 所兼职工作对本单位构成商业竞争; 8.4 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9、员工在对外业务联系中,若发生回扣或佣金的,须一律上缴公司财务部,否则视为贪污。 10、保密义务 公司重要文件、合同及档案由专人管理。 10.1员工有义务保守公司的经营机密,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10.2员工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公司密级文件、业务数据等。 第四条行为准则 11、工作期间衣着、发式整洁,大方得体,禁止奇装异服。女士着淡妆、男士不得留怪发。 12、办公时间不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活动,不准在上班时间干私活、网聊及参与其他网上娱乐。 13、禁止在办公区内吸烟,保持办公区整洁。 14、办公接听电话应尽量使用普通话,通话期间注意使用礼貌用语,如当事人不在,应代为记录并转告。 15、办公设备不能私用。 16、文具领取应登记名称、数量,并由领取人签字。员工应爱惜公物。 第五条奖惩 17、奖惩分行政、经济两类。其中:行政奖励包括表扬、升职或晋级,经济奖励包括加薪、奖金、奖品、有薪假期。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除名,经济处罚包括降薪、罚款、扣发奖金。 第六条职业发展 18、公司为每位员工提供持续发展机会,鼓励员工通过工作和自我学习不断提高

血液制品处方点评指南

血液制品处方点评指南 一、概述 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2010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对血液制品的定义为:由健康人血浆或经特异免疫的人血浆,经分离、提纯或由重组DNA技术制备的血浆蛋白组分,以及血液细胞有形成分的统称为血液制品。本指南所涉及的血液制品主要是指血浆衍生物(从血浆衍生的,不含血细胞成分),如:白蛋白类制剂;免疫球蛋白制剂,包括肌注、静注免疫球蛋白和特异性免疫球蛋白等;人凝血因子制剂,包括凝血因子哑、凝血酶原复合物、纤维蛋白原等。 由于生产的严格管理、血浆来源的短缺、临床用量的增加,血液制品已出现了供不应求的状况。2012年6月,世界卫生组织(WHO报道指出:世界各地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需求不断上升。阎赢等调查发现,目前临床血浆及其血液制品供应不足的状况普遍存在,与诸多因素有关,而医疗特色技术的应用、血液制品供应不足导致临床血浆替代治疗、血液制品流通领域不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机制不完善等是影响临床用血浆量激增的原因。 为规范血液制品的临床使用,改善血液制品短缺现状,促进血液制品的合理使用,开展血液制品相关处方点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北京市处方点评工作组制定了本指南,为规范、统一血液制品处方点评工作的幵展,本指南根据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卷》收录的血液制品品种,结合临床实际常用的品种,确定点评范围为: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人凝血酶原复合物、静注人免疫

球蛋白、抗人T-细胞免疫球蛋白、人纤维蛋白原、人凝血因子哑等血液制品(各种药物的药理作用见表1)。 表1常见血液制品的主要药理作用 主要药理作用 药物 人血白蛋增加血容量和维持血浆胶体渗透压;运输及解毒;营养供给白 人免疫球可将免疫球蛋白内含有的大量抗体输给受者,使之从低或无免蛋白疫状态很快达到暂时免疫保护状态。由于抗体与抗原相互作用 起到直接中和毒素与杀死细菌和病毒,因此免疫球蛋白制品对 预防细菌、病毒性感染有一定的作用 静注人免本品具有免疫替代和免疫调节的双重治疗作用。经静脉输注 疫球蛋白后,能迅速提高受者血液中的IgG水平,增强机体的抗感染能 力和免疫调节功能 人纤维蛋在凝血过程中,纤维蛋白原经凝血酶酶解成纤维蛋白,在凝血白原因子哑作用下形成坚实纤维蛋白,发挥有效的止血作用 人凝血因在内源性血凝过程中,凝血因子哑作为一辅因子,参与凝血因

员工手册及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公司简介 深圳市超越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激光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生产基地座落于深圳市龙岗区,旗下涵括激光加工和激光销售两大产业。公司聚集了一批具有创新精神和敬业精神的人才,在激光技术研发和应用领域,一直处于领先地位。 目前公司主要生产和销售5个系列30余种工业激光设备,其主导产品包括激光打标、激光喷码、激光雕刻、激光切割、激光刻线等设备。其产品性能稳定,操作维护简便,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占有很高的性价比。广泛应用于集成电路、IT电子产品、仪表仪器、汽车配件、精密器械、医疗器械、烟草行业、医药行业、食品行业、航空航天、军工电子、工艺礼品等众多金属与非金属领域。 公司不仅可以为广大客户提供一整套激光加工解决方案,还建立了完备的质量控制和售后服务体系,以高科技、高质量为标准,为用户提供最优质的、最全面的售前、售中、售后技术支持和维护服务。 公司以过硬的技术设备和良好的管理经验,以“诚信服务”为经营方针,坚持“质量第一,信誉第一”,实现规范化运作模式,已通过ISO9001:2000版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公司坚持以“诚实赢得信誉、勤勉铸就辉煌”的企业精神,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先驱”的经营运行模式,推行“精雕细琢,追求完美”的品质方针,实施不断完善,拓展市场的经营策略,以不断开拓进取的姿态迎接企业的辉煌! 总则 1、本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劳动政策,法规及深圳市超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的各项 规章制度而制定。 2、本手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员工行为,激发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工作次序, 提高工作绩效,促进本公司的经营发展。 3、本手册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全体员工均应按本手册各项规定执行。 4、员工应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关心企业发展,热爱本职工作,讲究职业道德,不断的加强自身 学习,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技能,发扬团队精神,共同协作,完满的完成各项任务。 5、此制度将作为新入职员工必须熟悉和掌握,并签名确认之。 第一章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1、应聘手续 所有应聘者均应填写《深圳市超裕科技有限公司入职登记表》,并提供个人简历,学历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资料,并附个人1寸彩色照片1张。 2、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需填写完整,且无误,本人需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资料虚假且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其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真假性)、家庭原地址、隐瞒身体有传染性或严重性疾病、原工作单位名称以及离职原因、家庭成员以及电话、地址。 3、资信考察

工厂员工守则与规章制度

工厂员工守则与规章制度 为增强工厂员工主人翁责任感,维护工厂和员工的利益,ring如何制定员工守则和工厂管理规章制度呢?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工厂员工守则与规章制度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工厂员工守则 1. 大家首先要把工厂当成一个集体的大家庭,同事中间和睦相处,互相尊重,互相帮忙,认真工作,创造出良好的范围。 . 员工认真对待工作,分清责任,做好本分工作,把好质量关,员工应配合管理人员安排工作,不得私自窜岗、换岗。 . 如发现机械、材料、模具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处理、不能解决者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尽量减少损失。节约用电用水、下班自觉将自己所操作的机械及附近电源、水源及门窗关闭,打扫、保持车间卫生整洁!故意损坏本厂一切设备按原价赔偿。 . 员工在工作岗位上不得玩手机,不得谈论与工作不相干的事,工作期间不得三心二意,要安心工作!做到在职一天尽职一天,完美的完成自己的工作! . 厂内员工认真打好上班卡,如因卡机问题而没打上或忘记打卡的需及时告知管理人员签卡,因为结算工资是依卡上班数进行结算的。

. 严禁下班前洗手及待下班,上班时间不要随意离开厂。严禁上下班代打卡者,违者双方各扣50元,有事休息需请假并获批准,无请假者按旷工算,每班扣工资20元。 . 搬动风扇,以安全第一为中心!女员工必须把头发盘起来,捡东西或修理机械必须关掉电源,避免发生危险!上班不准穿拖鞋。员工必须听从管理人员工作的方式,一切为大家安全着想,希望各位员工全力配合! . 员工如身体不适,应第一时间告知管理人员。严禁上班期间嬉闹打架,有矛盾必须通知厂方,由厂方解决,如私下解决而产生不良后果的,厂方不负任何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一切交于警方处理。 . 厂里的员工不得带外来人员入厂,如没经厂同意带入厂内,将追究其当事人的责任,按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员工要洁身自爱,遵纪守法,不小偷小摸,违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10. 未经本厂同意便自行离开厂扣除十天工资,其他工资待下个月15日领取。如要辞工,须提前半个月通知管理人员,以便本厂安排人员。请假二天以上的要提前五天请假。 11. 员工工作满一年的年底将有奖励红包,红包将在下一年的第一个月发工资一起拿到(农历十二月十五日之前先回家和农历正月十五后来上班的,红包领一半,超过农历正月的没红包)。 若对本厂有更好的建议,不妨出谋献策,共同创建一个

血液制剂临床使用管理规定完整版

血液制剂临床使用管理 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血液制剂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一、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本办法仅指血浆源医药产品,即血液制剂。 二、为保证医院使用的血液制剂的质量,凡在医院使用的血液制剂,其生产企业必须通过GMP认证,经营企业必须通过GSP认证。 三、购进血液制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内容进行,从具有经营资格的医药公司购进。 四、从医药公司购进的血液制剂其运输设备、记录必须符合血液制剂储存运输的相关规定。 五、医院药品质量管理部门应对供货企业的合法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并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血液制剂检验报告书,《药品注册证》及血液批签发文件复印件,进口血液制剂除按照《进口药品管理制度》索取相关证照外,还应提供加盖供货方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及审批签发的报告。 六、严格执行生物制剂的入库验收制度。入库时应对血液制剂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单位、批准文号、配送公司及入库数量进行登记、核对,并对药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入库。 七、入库血液制剂按照说明书要求贮存。对热不稳定的血液制剂,运输和贮存都应有专门的设施,贮存温度为2-8℃,严防冻结。应严格遵循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防止过期失效。 八、临床使用血液制剂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特别是人血白蛋白等使用的适应症。 九、加强血液制剂的不良反应监测,对使用血液制剂进行有效地的药物警戒。遵循不良反应“可疑即报”的原则。并注意血液制剂中的防腐剂、稳定剂等辅料的不良反应或潜在风险,如血浆蛋白制品中含有硫柳汞,稳定剂对血浆源医药产品质量产生影响等。如发现和确认为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或突发性的群体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应就地封存药品,及时上报卫生局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通报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配合相关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十、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应当加强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的管理,并根据“血液制剂临床使用指南”、“血液制剂临床使用管理办法”要求,促进、指导、监督血液制剂临床合理使用。 十一、将血液制剂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十二、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专业委员会要履行职责,开展合理应用血液制剂的培训与教育,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理使用血液制剂的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XX医院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院血液制品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该类药物的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生物制品管理规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液制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修订本管理办法。 一、血液制品的管理 (一)管理组织 1、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我院血液制品的统筹、监督和管理,血液制品安全与合理使用列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2、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液制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加强对血液制品的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二)采购与遴选 1、血液制品由采购中心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部门不得从事血液制品的采购、调剂活动。因特殊情况,患者需使用非采购中心采购供应的血液制品,必须严格执行《湖南航天医院患者自带药品管理规定》。 2、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血液制品,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血液制品品种。 3、确因疾病治疗需求,对未列入医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血液制品,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须严格执行医院相关规定。 4、为保证我院使用的血液制品的质量,凡在我院使用的生物制剂,其生产企业必须通过GMP认证,经营企业必须通过GSP认证。同时,经营企业必须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以留存备查。 5、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生产企业GMP证书复印件及药品经营企业GSP证书复印件; 6、经营企业必须与我院签订药品购销质量合同,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有企业法人签章或签字的企业

公司员工规章制度大全

a、员工病假须于上班开始的前30分钟内,即8:30-9:00致电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须补区、县级以上医院就诊证明。 b、员工因患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请假,病愈返工时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人事部门核定后,由公司给予工作安排。(2)事假:紧急突发事故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告知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余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经权责领导核准,报人事部门备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4、出差(1)员工出差前填好《出差申请单》呈权责领导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否则按事假进行考勤。(2)出差人员原则上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如需延期应告知部门负责人,返回后在《出差申请单》上注明事由,经权责领导签字按出差考勤。 5、请假出差批准权限:三天以内由直接上级审批,三天以上十天以内由隔级上级审批,十天以上集团总部员工由人力资源部审查、总裁审批,子公司员工由所在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审查、总经理审批。 6、加班(1)加班应填写《加班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否则不计加班费。加班工时以考勤打卡时间为准,统一以《劳动合同》约定标准为基数,以天为单位计算。 (2)加班工资按以下标准计算: 工作日加班费=加班天数×基数×150% 休息日加班费=加班天数×基数×200% 法定节日加班费=加班天数×基数×300% (3)人事部门负责审查加班的合理性及效率。(4)公司内临时工、兼职人员、部门主管(含)以上管理人员不计算加班费。(5)公司实行轮班制的员工及驾驶员加班费计算办法将另行规定。7、考勤记录及检查(1)考勤负责人需对公司员工出勤情况于每月五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考勤予以上报,经部门领导审核后,报人事部门汇总,并对考勤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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