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新建改扩建铁路专用线工程管理办法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新建改扩建铁路专用线工程管理办法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新建改扩建铁路专用线工程管理办法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文件

广师发〔2009〕129号

关于公布《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新建改扩建铁路专用线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各单位:

为了加强集团管内新建、改扩建铁路专用线工程的管理,规范建设管理程序,根据铁道部《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第21号令)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专用线接轨有关工作的意见》(铁运函〔2007〕714号)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了《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新建、改扩建铁路专用线工程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一日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新建

改扩建铁路专用线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建、改扩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工程的管理,规范建设管理程序,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第21号令)、《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专用线接轨有关工作的意见》(铁运函〔2007〕714号)和国家、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用线工程建设是指广铁集团公司管内(含合资铁路)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工程的接轨申请、工程设计、项目审批、建设管理、验收交接等。

军事专用线的新建、改扩建接轨及建设工作按《铁路军事专用线修建和维修管理办法》(〔1980〕后联字9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条适用范围:

1. 在集团公司管辖的营业线车站接轨新建的专用线;

2. 在由国家规划建设、初步设计经铁道部批准,并已明确纳入集团公司建设和营业管理的新线上,需接轨新建的专用线;

3. 在集团公司管辖的营业线既有专用线上接轨新建的专用线;

4. 既有专用线改、扩建及需要增加运量的;

5. 在地方铁路接轨引起国铁接轨站运量变化的。

集团公司管辖的营业线包括集团管内所有合资铁路。

第四条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建设管理范围:车辆交接时,包括工业站(接轨站)、企业站(交接站)、两站间的区间线路及相关工程;货物交接时,包括工业站(接轨站)、厂内站或装卸点、两站(点)之间的区间线路及相关工程。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专用线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要求;符合国家铁路发展规划,与路网相协调,适应企业生产的运输需求。其建设方案应符合生产力布局调整和货运“两整合、一建设”的基本要求,并根据地理位置、铁路运量、货物流向、运距、接轨站及运输通道能力等因素,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

第六条新建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专用线近期到、发运量一般不低于30万吨/年;情况特殊、修建理由充分,如涉及国防、科研以及危险、超限、鲜活货物和集装箱运输等,运量可少于30万吨/年。

2.专用线技术标准、运输设备应满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业设计规范和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

3.符合铁路技术政策、路网规划、行业设计规范和铁路运输安全等要求。

4.相关线路、车站的运输能力和技术设备等运输条件能够满足专用线的运输需要。

5.新建铁路专用线原则上不设路企交接场(站),减少中间作业环节,加速车辆周转,提高运输效率。

6.年运量100万吨及以上、品类单一的新建铁路专用线,其装卸线应设计为贯通式,并具备整列装卸、整列到发的技术条件,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装卸机具。

7.严格控制在繁忙干线和时速200公里及以上客货混跑干线上新建铁路专用线。确需新建的,原则上采用铁路专用线与正线立交疏解的接轨方案,尽量避免或减少铁路专用线作业对正线行车安全和运输能力的影响。

8.新建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铁路专用线,必须符合国务院《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规章规定,提供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

9.对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配套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有关各方已达成一致意见。

10.新建或改扩建铁路专用线应尽量集中在战略装车点接轨,不准在拟封闭车站或其它不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接轨。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集团管内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工程由集团公司总工室归口管理。负责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工程接轨申请的受理、组织审查预可行性研究(或前期工程咨询)和复函;组织审查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协调有关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建设;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

集团公司运输处负责专用线的开通、运输组织工作;货运处负责专用线货运业务开办、专用线名称变更、运输品类改变的审核报批和专用线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章接轨申请与审理

第八条新建、改扩建专用线时,专用线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向集团公司提交接轨申请。接轨申请应附以下资料:

1.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复或相关支持性文件。

2.专用线近、远期年到发运量、品名和流向。

3.投资来源及筹措方式。

4.厂址与铁路相关位置示意图,厂区布置及其它工程资料。

5.在其他专用线上接轨时,应取得该专用线产权单位同意接轨的相关文件。

6.具有污染环境和危险货物的企业应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县级(含县级)以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集团公司在接到建设单位的提出新建、改扩建专用线接轨申请后,由集团公司总工室组织有关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赴现场踏勘调查,提出修建的原则意见。建设单位据此委托铁路专业设计单位或咨询部门进行预可行性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完成后,总工师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审查意见经集团公司审批后,函告建设单位,作为集团公司支持专用线建设项目的原则性文件。

第四章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审查

第十条建设单位收到集团公司对专用线建设项目支持性文件后,应洽集团公司按照有关程序委托设计单位编制“铁路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与集团公司共同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与集团公司就专用线与铁路接轨的配套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新建、改扩建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铁路专用线,须提供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报集团公司货运处审批。

第十一条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拟接轨的铁路线路名称、车站站名、接轨点线路里程。

2.专用线名称及其所有权人、经营使用人名称。

3.新建、改扩建专用线所属地区概况以及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分析。

4.有确切依据的近、远期年到发运量、运输径路、货物品类及对铁路运输的特殊要求。

5.运输组织方案(包括相关线路、车站的技术条件、运输能力,专用线车辆取送、交接等运输组织方式,对接轨车站作业、劳动组织的要求)。

6.专用线接轨方案比选及有关配套工程实施方案。

7.专用线技术标准、设备数量及相关设施的技术条件、方案。

8.接轨站、专用线示意图及比例尺图。

9.投资估算和建设年限。

10.社会及经济效益分析评价。

11.环境保护。

12.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根据集团公司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和《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第21号部令)及有关要求,向铁道部申请行政许可(也可委托广铁(集团)公司向铁道部申请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取得铁道部对专用线接轨的行政许可后,应洽集团公司委托具有与工程规模相应铁路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开展专用线勘察设计。勘察设计原则上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小、工程技术较简单的专用线可按一阶段设计)。

专用线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设计,否则不予审查。集团公司总工室负责对设计单位资质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四条专用线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建设单位和集团公司总工室共同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以纪要形式发布。

第十五条设计文件未经审查,不得开展下阶段工作;设计文件一经审查,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须经原审查单位同意。

设计文件审查后两年内未开展下阶段工作,再需实施时须原审查单位复审。

第十六条凡超过铁道部准予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的项目,如再需建设时,

须重新办理接轨申请。

第五章施工、监理及质量监督

第十七条专用线的施工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铁路营业线施工业绩的单位承担,严禁施工业绩不良的施工单位承担广铁集团公司管内的专用线工程。集团公司总工室洽有关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和铁路营业线施工业绩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八条专用线施工须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11号令)及集团公司有关铁路建设管理文件规定。严禁施工单位越级承揽工程,对承担的施工项目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及有关规范、规程组织施工,不得转包及违规分包。

第十九条涉及铁路既有设备改扩建并形成铁路固定资产的工程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委托集团公司代建、管理。

第二十条涉及铁路营业线的工程,施工单位应编制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及施工安全的

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并与铁路相关站段签订施工配合及安全监护协议,经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查后方可按《广铁(集团)公司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所属相关站段,应根据铁道部、集团公司颁发的有关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配合及安全监护协议,认真履行协议义务,保证工程实施中铁路运输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按国家、铁道部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铁路营业线的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须按照集团公司《广铁(集团)公司营业线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广工发〔2009〕73号)的规定,申办铁路营业线施工许可证;需占用铁路用地时,须按照集团公司《关于规范路外工程项目占用铁路用地管理的通知》(广房函〔2009〕211号)的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第二十三条专用线工程质量应按规定由具有铁路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投资进行全面监理。

第六章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和开通运营

第二十四条专用线工程全部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将完整的竣工文件(含电子版文件),按规定份数在现场验收7天前交集团公司总工室,同时分送各有关设备接管单位,并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五条专用线工程验收的依据为:批准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国家及铁道部颁布的现行铁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集团公司有关文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铁路配合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纪要等。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在确认符合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和集团公司总工室共同组织,铁路有关单位和设计、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工作并签署工程验

收意见,确定设备接管单位。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专用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固定资产,一般均属建设单位所有,为便于统一管理,保证国铁的运输安全,在专用线开通前,下列设施的产权应无偿移交集团公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1.因专用线接轨在既有车站增建的股道及其它相应设备(明确为交接线的除外)。

2.专用线把口信号机近轨道电路绝缘节以内的线路、信号等设备(含接轨道岔)。

第二十八条专用线及相关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集团公司联系,办理专用线开通使用前的相关协议和手续,主要有以下内容:

1.与接轨车务段(车站)签订安全协议、运输协议,并报广铁集团公司运输处审核备案。协议有关内容应纳入接轨站《站细》。

2.对需委托铁路养护维修的专用线设备,与铁路设备管理单位签订代维修和养护协议。

对由建设单位自行养护和维修的专用线和涉及铁路运输的设备,由建设单位落实设备管理和安全责任,报广铁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相关站段备案。

3.对需办理车辆交接的专用线,与铁路车辆管理部门签订车辆交接协议。

4.对需移交铁路管理的设备,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铁路军事专用线的产权按《铁路军事专用线修建和维修管理办法》(〔1980〕后联字9号)划分。

5.对需新开办或变更车站货运和专用线业务的项目,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运输处根据建设单位的书面开通申请、总工室组织的书面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与站段签订的协议、设备管理单位发出的设备技术资料及开通通知(未委托铁路代维修的专用线除外)办理专用线开通手续。

第七章其他

第三十条专用线以及接轨站相关工程的建设投资,原则上由专用线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凡专用线建设需要增加铁路运输作业人员的,按铁道部、集团公司有关新增定员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总工室归口管理专用线基本台帐资料。基本台帐资料包括专用线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批准文件(审查意见,行政许可)、竣工文件、运营资料(运输品类、运量、装卸设备、管理方式、作业方式)等,有关单位应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专用线投产运营后,凡需产权转让、出租、共用、拆除等变更均须集团公司同意方可办理。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相关规定,未经集团公司同意,擅自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集团公司不予办理该专用线的开通手续。对违规越权办理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审批、建设、

运营的有关单位(部门),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总工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前发文电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主题词:科技专用线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

广铁(集团)公司办公室2009年6月1日发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