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装量检查法

最低装量检查法
最低装量检查法

最低装量检查法

1 简述

最低装量检查法适用于固体、半固体或液体制剂(中药制剂的标示装量应不大于500g(ml))。凡放射性药品及制剂通则中规定检查重(装)量差异的剂型不再进行最低装量检查。

2 仪器与用具

2.1 天平感量lmg或10mg或0.1g。

2.2 注射器规格5、10、20及50m1,经定期检定合格(容量包括注射针头)。

2.3 量筒(量入型)规格50、100、200及500m1,经定期检定合格。

3 操作方法

3.1 重量法(适用于标示装量以重量计者)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5个(标示装量为50g以上者3个),除去外盖和标签,容器外壁用适宜的方法清洁并干燥后,分别精密称定重量,除去内容物,容器内壁用适宜的溶剂洗净并干燥,再分别精密称定容器的重量,求出每个容器内容物的装量与平均装量(均取三位有效数字)。

3.2容量法(适用于标示装量以容量计者)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5个(50ml 以上者3个),开启时注意避免损失,将内容物转移至预经标化的干燥量入式量筒中(量具的大小应使待测体积至少占其额定体积的40%)黏稠液体倾出后,除另有规定外,将容器倒置15分钟,尽量倾净。2ml及以下者用预经标化的干燥量入式注射器抽尽。读出每个容器内容物的装量,并求出其平均装量。

4 记录与计算

4.1 记录室温、标示装量、仪器及其规格、每个容器内容物读数(m1),或每个供试品重量及其自身空容器重量、并求算每个容器装量。(重量法需记录天平型号、编号及天平室温度、相对湿度)

4.2 每个容器装量之和除以5(或3),即得平均装量。

4.3 按下表,求出每个容器允许的最低装量,以及黏稠液体允许的最低平均装量。平均装量与每个容器装量,计算出平均装量为标示量的百分率(均取三位有效数字)。

标示装

注射液及注射用浓溶液口服及外用固体、半固体、液体

及粘稠液体

平均装量每个容器装

平均装量每个容器装量

20g(ml)以下/ / 不少于标示

装量不少于标示装量

的93%

20g(ml)至50g(ml)/ / 不少于标示

装量

不少于标示装量

的95%

50g(ml)以上不少于标

示装量不少于标示

装量的97%

不少于标示

装量

不少于标示装量

的97%

5 结果判定

5.1 每个容器的装量不少于允许最低装量,且平均装量不少于标示装量(黏稠液体不少于允许最低平均装量),判为符合规定。

如仅有一个容器的装量不符合规定,则另取5个[50g(ml)以上者3个]复试,复试结果全部符合规定,仍可判为符合规定。

5.2 初试结果的平均装量少于标示装量(黏稠液体少于允许最低平均装量),或有一个以上容器的装量不符合规定,或在复试中仍不能全部符合规定,均判为不符合规定。

6 注意事项

6.1 开启瓶盖时,应注意避免损失。

6.2 每个供试品的两次称量中,应注意编号顺序和容器的对号。

6.3 所用注射器或量筒必须洁净、干燥并经定期检定或校准;其最大刻度值应与供试品的标示装量一致,或使待测体积至少占其额定体积的40%。

6.4 供试品如为混悬液,应充分摇匀后再做装量检查。

6.5 呈负压或真空状态的供试品,应在称重前释放真空,恢复常压后再做装量检查。

——本规范依据《中国药典》20155年版四部通则0942最低装量检查法制定。

最低装量检查法标准操作规程

最低装量检查法标准操作规程 目的: 建立最低装量检查法的标准操作规程,保证临床用药剂量。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 3 范围: 适用于固体、半固体制剂中标示装量不大于500g(ml),液体制剂标示装量为500ml以下的制剂。 4.职责: 质量部QC检验员对本标准的实施负责。 5. 程序: 5.1.重量法(适用于标示装量以重量计者)。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5个(50g 以上者3个),除去外盖和标签,容器外壁用适宜的方法清洁并干燥,分别精密称定重量,除去内容物,容器内容物用适宜的溶剂洗净并干燥,再分别精密称定空容器的重量,求出每个容器物的装量与平均装量,均应符合规定。如有1个容器装量不符合规定,则另取5个(或3个)复试,应全部符合规定。 5.2. 容量法(适用于标示装量以容量计者)。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5个(50ml以上者3个),开启时注意避免损失,将内容物分别用干燥并预经标化的注射器(包括注射针头)抽尽,50ml以上者可倾入预经标化的干燥量筒中,黏稠液体倾出后,将容 倒置15分钟,尽量倾净。读出每个容器内容物的装量,并求其平均装量,均应符合规定。 如有1个容器装量不符合规定,则另取5个(或3个)复试,应全部符合规定。 6. 附:装量控制表:

注射液中不溶性微粒检查法(光阻法)标准操作规程 目的: 建立注射液不溶性微粒检查法(光阻法)标准操作规程。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 3. 范围: 适用于静脉滴注用注射液(装量为100ml以上者)经澄明度检查符合规定后的不溶 性微粒的检查。 4.职责: 质量部QC检验员对本标准的实施负责。 5. 程序: 5.1. 原理: 当液体中的微粒通过一窄小的检测区时,与流体流向垂直的入射光,由于被不溶性 微粒所阻挡,从而使传感器输出的信号变化,这种信号变化与微粒的截面积成正比,光阻法检查注射液中不溶性微粒即依据此原理。

注射用无菌粉末装量差异检查法标准操作规程

注射用无菌粉末装量差异检查法标准操作规程 目的: 建立注射用无菌粉末装量差异检查法标准操作规程,控制各瓶间装量的一致性,以保证使用剂量的准确。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 3. 范围: 适用于橡皮塞铝盖玻瓶或安瓿装的注射用无菌粉末的装量差异检查。 4. 职责: QA检查员、QC检验员对本标准的实施负责。 5. 程序: 5.1. 仪器与用具:分析天平感量1mg或0.1mg(适用于检查装量小于0.1g的粉针剂) 5.2.检查法: 5.2.1. 取供试品5瓶(支),除去铝盖和瓶签(若为纸标签,用水润湿后除去纸屑; 若为直接在玻璃上印字标签,用适当有机溶媒擦除字迹),容器外壁用乙醇洗净,置干燥器内放置1-2小时,俟干燥后,分别编号,依次放于固定位置。 5.2.2.轻扣橡皮塞或安瓿颈,使其上附着的粉末全部落下,分别精密称定每瓶(支)的重量,开启容器(注意避免玻璃屑等异物落入容器中),倾出内容物,容器用水、乙 醇洗净,依次放回原固定位置,在适当的条件下干燥后,再分别精密称定每一容器的重量,即可求出每1瓶(支)的装量和平均装量。 5.2.3.复试、初试中,如有1瓶的装量超过装量差异限度规定时,另取10瓶(支) 按5.2.1.、5.2.2.项下复试。

5.3.记录与计算: 5.3.1. 记录每次称量数据。 5.3.2.根据每瓶(支)的重量与其空瓶重之差,求算每瓶(支)内容物重量。 5.3.3.每瓶(支)内容物重量之和除以5(复试时除以10),即得平均装量( m ), 保留3位有效数字。 5.3.4.按下表规定装量差异限度,求出允许装量范围(m±m×装量差异限度)。 注射用无菌粉末装量差异限度规定 5.4.结果与判定: 5.4.1. 每1瓶(支)中的装量与平均装量相比较,均末超过者,判为符合规定。 5.4.2.每1瓶(支)中的装量与平均装量相比较,超过1瓶者,判为不符合规定。 5.4.3.初试结果仅有1瓶(支)的装量超过允许装量范围时,另取10瓶(支)复 试。复试结果每1瓶(支)的装量与其允许装量范围相比较,均末超过者,可判为符合规定;若有1瓶(支)或1瓶(支)以上超过时,判为不符合规定。 5.5.注意事项: 5.5.1. 开启安瓿装粉针时,应避免玻璃屑落入或溅失。 5.5.2.用水、乙醇洗涤倾去内容物后的容器时,慎勿将瓶外编号的字迹擦掉,以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药典一部)制剂通则检验标准操作规程

—————————— 文件类别:技术标准 1/6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制剂通则 检验标准操作规程 文件编号:09T-I698-01 起草人审核人批准人 日期:日期:日期: 颁发部门:质量管理部生效日期: 分发部门:质量控制科 1.目的: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制剂通则检验标准操作规程,并 按规程进行检验,保证检验操作规范化。 2.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3.范围:适用于所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制剂通则测定的供试品。 4.责任:检验员、质量控制科主任、质量管理部经理对本规程负责。 5.正文: 制剂通则 5.1. 附录ⅠA丸剂。 5.1.1. 丸剂系指饮片细粉或提取物加适宜的黏合剂或其他辅料制成的球形或类 球形制剂,分为蜜丸、水蜜丸、水丸、糊丸、蜡丸和浓缩丸等类型。 5.1.2. 蜜丸:系指饮片细粉以蜂蜜为黏合剂制成的丸剂。其中每丸重量在0.5g (含0.5g)以上的称大蜜丸,每丸重量在0.5g以下的称小蜜丸。 5.1.3. 水蜜丸系指饮片细粉以蜂蜜和水为黏合剂制成的丸剂。 5.1.4. 水丸系指饮片细粉以水(或根据制法用黄酒、醋、稀药汁、糖液等)为黏 合剂制成的丸剂。 5.1.5. 糊丸系指饮片细粉以米粉、米糊或面糊等为黏合剂制成的丸剂。 5.1. 6. 蜡丸系指饮片细粉以蜂蜡为黏合剂制成的丸剂。 5.1.7. 浓缩丸系指饮片或部分饮片提取浓缩后,与适宜的辅料或其余饮片细粉, 以水、蜂蜜或蜂蜜和水为黏合剂制成的丸剂。根据所用黏合剂的不同,分为浓缩水丸、浓缩蜜丸和浓缩水蜜丸。 5.1.8. 丸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药典对颗粒剂的规定

药典对颗粒剂的规定 颗粒剂系指药物与适宜的辅料制成具有一定粒度的干燥颗粒状制剂。颗粒剂可分为可溶颗粒(通称为颗粒)、混悬颗粒、泡腾颗粒、肠溶颗粒、缓释颗粒和控释颗粒等。供口服用。 混悬颗粒系指难溶性固体药物与适宜辅料制成一定粒度的干燥颗粒剂。临用前加水或其他适宜的液体振摇即可分散成混悬液供口服。 除另有规定外,混悬颗粒应进行溶出度检查。 泡腾颗粒系指含有碳酸氢钠和有机酸,遇水可放出大量气体而呈泡腾状的颗粒剂。 泡腾颗粒中的药物影视易溶性的,加水产生气泡后应能溶解。有机酸一般用枸橼酸、酒石酸等。 泡腾颗粒应溶解或分散于水中后服用。 肠溶颗粒系指采用肠溶材料包裹颗粒或其他适宜方法制成的颗粒剂。 肠溶颗粒耐胃酸而在肠液中释放活性成分,可防止药物在胃内分解失效,避免对胃的刺激或控制药物在肠道内定位释放。 肠溶颗粒应进行释放度检查。 缓释颗粒系指子啊规定的释放介质中缓慢地非恒速释放药物的颗粒剂。 缓释颗粒应符合缓释制剂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释放度检查。 控释颗粒系指在规定的释放介质中缓慢地恒速释放药物的颗粒剂。 控释颗粒应符合控释制剂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释放度检查。 颗粒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药物与辅料应均匀混合;凡属挥发性药物或遇热不稳定的药物在制备过程中应注意控制适宜的温度条件,凡遇光不稳定的药物应遮光操作。 二、颗粒剂应干燥,颗粒均匀,色泽一致,无吸潮、结块、潮解等现象。 三、根据需要可加入适宜的矫味剂、芳香剂、着色剂、分散剂和防腐剂等添加剂。 四、颗粒剂的溶出度、释放度、含量均匀度、微生物限度等应符合要求。必要时,包衣颗粒剂应检查残留溶剂。 五、除另有规定外,颗粒剂应密封,置干燥处贮存,防止受潮。 六、单剂量包装的颗粒剂在标签上要表明每个袋(瓶)中活性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多剂量包装的颗粒剂除应有明确的分剂量方法外,在标签上要标明颗粒中活性成分的名称和重量。 除另有规定外,颗粒剂应进行一下相应检查。 【粒度】除另有规定外,照粒度和粒度分布测定法检查,不能通过一号筛与能通过五号筛的总和不超过供试量的15%。 【干燥失重】除另有规定外,照干燥失重测定法测定,与105℃干燥至恒重,含糖颗粒应在80℃减压干燥,减失重量不得过2.0%。 【溶化性】除另有规定外,可溶颗粒和泡腾颗粒照下述方法检查,溶化性应符合规定。 可溶颗粒检查法取供试品10g,加热水200mL,搅拌5分钟,可溶颗粒应全部溶化或轻微浑浊,但不得有异物。 泡腾颗粒检查法取单剂量包装的泡腾颗粒3袋,分别置盛有200mL水的烧杯中,水温为15~25℃,应迅速产生气体而成泡腾状,5分钟内颗粒均应完全

10 最低装量检查法操作规程

最低装量检查法操作规程 1.目的:规范最低装量检查法检验操作,保证检验的质量。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厂标示装量不大于500g(ml)的固体、液体制剂最低装量的检查操作。 3.责任者:质量保证部经理、化验室主任、化验员。 4.检验依据:《中国兽药典》2010年版一部附录。 5. 内容: 5.1 简述 最低装量检查法(《中国兽药典》2010年版一部附录)适用于固体、半固体和液体制剂。除制剂通则中规定检查重(装)量差异的制剂外,按下述方法检查,应符合规定。 5.2 操作方法 5.2.1 重量法(适用于标示装量以重量计者) 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5个(50g以上者3个),除去外盖和标签,容器外壁用适宜的方法清洁并干燥后,分别精密称定重量,除去内容物,容器用适宜的溶剂洗净并干燥,再分别精密称定空容器的重量(取三位的效数字),求出每个容器内容物的装置与平均装量,均应符合下表的有关规定。如有1个容器装量不符合规定,另取5个(或3个)复试,应全部符合规定。 5.2.2 容量法(适用于标示装量以容量计者) 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5个(50ml以上者3个),开启时注意避免损失,将内容物分别用干燥并预经标化的注射器(包括注射针头)抽尽(50ml以上者可倾入

预经标化的干燥量筒中),黏稠液体倾出后,将容器倒置15分钟,尽量倾净。读出每个容器内容物的装量(取三位有效数字),并求其平均装量,均应符合下表的有关规定。如有1个容器不符合规定,则另取5个(或3个)复试,应全部符合规定。 5.3注意事项 5.3.1开启瓶盖时,应注意避免损失。 5.3.2每个供试品的两次称量中,应注意编号顺序和容器的对号。 5.3.3所用注射器或量简必须洁净,干燥并经定期校正;其最大刻度值应与供试品的标示装量一致,或不超过标示装量的2倍。 5.4 记录与计算 5.4.1记录标示装量、每个容器内容物读数(ml),或每个供试品重量(g)与其自身空容器重量(g)、并求算每个容器装量。 5.4.2每个容器装置之和除以5(或3),即得平均装量。 5.4.3按下表规定的平均装量及每个容器装量的低限,求出每个容器允许的最低装量,以及黏稠液体允许的最低平均装置(均取三位有效数字)。 5.5 结果判定 5.5.1每个容器的装量不少于允许最低装量,且平均装量不少干标示装量(黏稠液体不少于允许最低平均装量)者,即可判为符合规定。 如仅有一个容器的装置不符合规定,则另取5个[50g(或ml)以上者3个]复试,全部符合规定者,仍判为符合规定。

装量差异检查法标准操作规程

目的:制订装量差异检查法标准操作规程。 适用范围:装量差异检查。 责任:检验室人员按本规程操作,检验室主任监督本规程的执行。程序: 1. 简述 1.1 本法适用于胶囊剂的装量差异检查。凡规定检查含量均匀度的胶囊剂可不进行装量差异检查。 1.2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空胶囊容积和粉末的流动性,以及工艺、设备等原因,可引起胶囊内容物装量的差异。本项检查的目的在于控制各粒装量的一致性,保证用药剂量的准确。 2. 仪器与用具 2.1 分析天平感量0.1mg 2.2 扁形称量瓶 2.3 小毛刷 2.4 剪刀或刀片 2.5 弯头或平头手术镊 3. 操作方法 3.1 硬胶囊剂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20粒,分别精密称定重量后,依次放置于固定位置;分别取开囊帽,倾出内容物(不得损失囊壳),用小毛刷或其它适宜用具将囊壳(包括囊体和囊帽)内外拭净,并依次精密称定每一囊壳重量,即可求出每粒内容物的装量和平均装量。

3.2 软胶囊剂 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20粒,分别精密称定重量后,依次放置于固定位置;分别用剪刀或刀片划破囊壳,倾出内容物(不得损失囊壳),用乙醚等易挥 发性溶剂洗净,置通风处使溶剂挥尽,并依次精密称定每一囊壳重量,即可求出每粒内容物的装量和平均装量。 4. 注意囊项 4.1 每粒胶囊的两次称量中,应注意编号顺序以及囊体和囊帽的对号,不得混淆。 4.2 洗涤软胶囊壳应用与水不混溶又易挥发的有机溶剂,其中以乙醚最好。挥散溶剂时,应在通风处使自然挥散,不得加热或长时间置干燥处,以免囊壳失水。 4.3 其它注意囊事项同片剂重量差异检查法4.1项下。 5. 记录与计算 5.1 依次记录每粒胶囊及其自身囊壳的称量数据。 5.2 根据每粒胶囊重量与囊壳重量之差求算每粒内容物重量。 5.3 每粒内容物重量之和除以20,得每粒平均装量( ),准确至装量的千分之一。 5.4 按下表现定装量差异限度,求出允许装量范围( ± ×装量差异限度)。 平均重量 重量差异限度(%) 0.30g 以下 ±10 0.30g 或0.30g 以上 ±7.5 6. 结果与判定 6.1 每粒的装量与平均装量相比较,均未超出装量差异限度;或超出装量 m m m

1注射剂检验标准操作规程

一、目的:建立注射剂检验标准操作规程,防止错检、漏检的发生。 二、范围:适用于注射剂的检验操作方法。 三、责任:质量部、化验室相关操作人员。 四、内容: 注射剂 注射剂(《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IB)系指药物与适宜的溶剂或分散介质制成的供注入体内的溶液、乳状液或混悬液,以及供临用前配制或稀释成溶液或混悬液的粉末或浓溶液的无菌制剂。 注射剂可分注射液(其中供静脉滴注用的大体积注射液也称静脉输液)、注射用无菌粉末与注射用浓溶液。 注射剂除应按药典品种项下规定的检验项目外,还应检查“装量”或“装量差异”、“可见异物”和“无菌”。静脉用注射剂应加查“热原”或“细菌内毒素”;溶液型静脉用注射液、溶液型静脉注射用粉末及注射用浓溶液应加查“不溶性微粒”;静脉输液及插管注射用注射液应加查“渗透压摩尔浓度”。 混悬型注射液,除另有规定外,药物粒度应控制在l5um以下,含15~20um(间有个别20~50um)者,不应超过10%,若有可见沉淀,振摇时应容易分散均匀;乳状液型注射液不得有相分离现象;静脉用乳状液型注射液分散相球粒的粒度90%应在lum以下,并不得有大于5um的乳滴。 “装量”检查法 1 简述 1.1本法适用于50ml及50ml以下的单剂量注射液的装量检查,其目的在于保证单剂量注射液的注射用量不少于标示量,以达到临床用药剂量要求。 1.2标示装量为50ml以上的注射液和注射用浓溶液,按最低装量检查法标准操作规范检查,应符合规定。

1.3 凡规定检查含量均匀度的注射液(如塞替派注射液).可不进行“装量”检查。 2 仪器与用具 2.1注射器及注射针头。 2.2量筒(量入型)规格l、2、5、1O、20及50ml的量筒,均应预经标化。 3 操作方法 3.1 按下表规定取用量抽取供试品。 标示装量供试品取用量(支) 2ml或2ml以下 5 2ml以上至50ml 3 3.2取供试品,擦净瓶外壁,轻弹瓶颈部使液体全部下落,小心开启,将每支内容物分别用相应体积的干燥注射器(包括注射器针头)抽尽,注入预经标化的量筒内,在室温下检视,读出每支装量。 3.3如供试品为油溶液或混悬液时,检查前应先微温摇匀,立即按3.2项下方法操作,并冷至室温后检视。 4 注意事项 4.1所用注射器及量筒必须洁净、干燥并经定期校正;其最大容量应与供试品的标示装量相一致,量筒的体积应使待测体积至少占其额定体积的40%。 4.2 注射器应配上适宜号数的注射针头,其大小与临床使用情况相近为宜。 5 记录与计算主要记录室温,抽取供试品支数,供试品的标示装量,每支供试品的实测装量。 6 结果与判定 每支注射液的装量均不得少于其标示装量;如有少于其标示装量者,即判为不符合规定。 “装量差异”检查法 l 简述 1.1本法适用于注射用无菌粉末的装量差异检查。 1.2本项检查的目的在于控制各瓶间装量的一致性,以保证使用剂量的准确。 1.3凡规定检查含量均匀度的注射用无菌粉末,可不进行“装量差异”检查。 2 仪器与用具 分析天平感量0. 1mg(适用于平均装量为0.15g及其以下的粉针剂)或感量1mg

装量差异检查法

装量差异检查法 1 简述 1.1 本法适用于橡皮塞铝盖玻瓶装或安瓿装的注射用无菌粉末的装量差异检查。 1.2 本项检查的目的在于控制各瓶间装量的一致性,以保证使用剂量的准确。 1.3 凡规定检查含量均匀度的注射用无菌粉末,可不进行“装量差异”检查。 2 仪器与用具 分析天平感量0.1mg(适用于平均装量为0.15g及其以下的粉针剂)或感量1mg(适用于平均装量在0.15g以上的粉针剂)。 3 操作方法 3.1 取供试品5瓶(支),除去瓶签(若为纸标签,用水润湿后除去纸屑;若为直接在玻璃上印字标签,用适当有机溶剂擦除字迹),容器外壁用乙醇擦净,置干燥器内放置1~2小时,俟干燥后,除去铝盖,分别编号,依次放于固定位置。 3.2 轻扣橡皮塞或安瓿颈,使其上附着的粉末全部落下,开启容器(注意避免玻璃屑等异物落入容器中),分别迅速精密称定每瓶(支)的重量,倾出内容物,容器用水、乙醇洗净,依次放回原固定位置,在适当的条件下干燥后,再分别精密称定每一容器的重量,即可求出每1瓶(支)的装量和平均装量。 3.3 复试初试中,如有1瓶(支)的装量超过装量差异限度规

定时,应另取10瓶(支)按3.1~3.2项下方法复试。 4 注意事项 4.1 开启安瓿装粉针时,应避免玻璃屑落入或溅失;开启橡皮塞铝盖玻璃瓶装粉针时,应先稍稍打开橡皮内塞使瓶内外的气压平衡,再盖紧后称重。 4.2 用水、乙醇洗涤倾去内容物后的容器时,慎勿将瓶外编号的字迹擦掉,以免影响称量结果;并将空容器与原橡皮塞或安瓿颈部配对放于原固定位置。 4.3 空容器的干燥,一般可用60~70℃加热1~2小时,也可在干燥器内干燥较长时间。 4.4 称量空容器时,应注意瓶身与瓶塞(或折断的瓶颈部分)的配对。 5 记录与计算 5.1 记录每次称量数据。 5.2 根据每瓶(支)的重量与其空瓶重之差,求算每瓶(支)内容物重量。 5.3 每瓶(支)内容物重量之和除以5(复试时除以10),即得平均装量(m),保留三位有效数字。 5.4 按下表规定装量差异限度,求出允许装量范围(m±m×装量差异限度)。 平均装量装量差异限度

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注射剂检验程序.

文件内容: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2) 2、引用标准 (2) 3、定义 (2) 4、检查项目 (2) 5、更改信息 (5) 颁发部门: 质量管理部。 分发清单: QC办公室、化学室、微生物室、稳定性考察室。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注射剂的检查项目、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使其规范化、标准化,并描述了更改信息。 本程序适用于注射剂的检验。 2 引用标准 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Ⅰ B“注射剂”、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2010年“注射剂”。 版P 4 3 定义 注射剂(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ⅠB)系指药物与适宜的溶剂或分散介质制成的供注入体内的溶液、乳状液或混悬液,以及供临用前配制或稀释成溶液或混悬液的粉末或浓溶液的无菌制剂。 注射剂可分注射液(其中供静脉滴注用的大体积注射液也称静脉输液)、注射用无菌粉末与注射用浓溶液。 4 检查项目 注射剂除应按药典品种项下规定的检验项目外,还应检查“装量”或“装量差异”、“可见异物”和“无菌”。静脉用注射剂应加查“热原”或“细菌内毒素”;溶液型静脉用注射液、溶液型静脉注射用粉末及注射用浓溶液应加查“不溶性微粒”。静脉输液及插管注射用注射液应加查“渗透压摩尔浓度”。 4.1装量 本法适用于50ml及50ml以下的单剂量注射液的装量检查,其目的在于保证单剂量注射液的注射用量不少于标示量,以达到临床用药剂量要求。 标示装量为50ml以上的注射液和注射用浓溶液,按最低装量检查法标准操作规范检查,应符合规定。 凡规定检查含量均匀度的注射液(如塞替派注射液),可不进行“装量”检查。 4.1.1仪器与用具 注射器及注射针头。 量具(量入型)规格1、2、5、10、20及50ml的量具,均应预经标化。 4.1.2操作方法 4.1.2.1按下表规定取用量抽取供试品。

装量差异检查程序

装量差异检查程序 1.目的:建立粉针剂装量差异检查程序,以检查成品装量。 2.范围:适用于粉针剂成品装量差异的检查操作。 3.职责:检验人员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4.程序: 4.1仪器:分析天平(感量0.1mg)。 4.2操作: 4.2.1取供试品5支,容器外壁用乙醇擦净,置干燥器内放置1~2小时,待干燥后,去除铝塑盖,分别编号,依次放于固定位置。 4.2.2轻扣橡皮塞,使其上附着的粉末全部落下,开启容器(注意避免玻璃屑等异物落入容器中),使瓶内外气压平衡后,盖上胶塞,分别迅速精密称定每支重量并记录(G1)。 4.2.3倾出内容物,用水、乙醇洗净容器,依次放回原固定位置,在适宜条件下干燥后,再分别精密称定每一容器的重量并记录(G2)。 4.2.4计算: 4.2.4.1每支供试品的装量(G):G= G1-G2 4.2.4.2 5支供试品的平均装量(G0):G0=(ΣG)/5 4.2.4.3装量差异:将每一支供试品的装量与平均装量进行比较,计算: 装量差异=(G-G0)/G0×100% 4.2.5结果判定: 4.2. 5.1每一支的装量差异与下表规定的装量差异限度相比较,均未超出者,判为符合规定。 4.2. 5.2如有1支以上超出限度,判为不符合规定。

4.2. 5.3初试结果仅有一支超出限度时,另取10支复试。复试结果中每一支的装量差异与限度相比较,均未超出者,判为符合规定;若仍有一支或一支以上超出时,判为不符合规定。 5.注意事项 5.1开启橡皮塞时,应先稍稍打开橡皮内塞,再盖紧后称重。 5.2用水、乙醇洗涤倾出内容物的容器时,慎勿将瓶外编号的字迹擦掉,以免影响称量结果;并将空瓶与原橡皮塞配对放于原固定位置。 5.3空瓶的干燥,一般可用60~70℃加热1~2小时,也可在干燥器内干燥较长时间。 5.4称量空瓶时,应注意瓶身与瓶塞的配对。 6.本文件编制依据为《中国药典》(2010版二部附录)及《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程》(2010版)。 (专业文档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最低装量检查法

最低装量检查法 附录Ⅻ C. 最低装量检查法 本法适用于固体、半固体和液体制剂。除制剂通则中规定检查重(装)量差异与装量 的剂型及放射性药品外,标示装量不大于500g(ml)者,按下述方法检查,应符合表中规定。──────────┬───────────┬────────────── │固体、半固体、液体│黏稠液体 (容量法) 标示装量├────┬──────┼──────┬─────── │平均装量│每个容器装量│平均装量│每个容器装量 ──────────┼────┼──────┼──────┼─────── 20g(ml)以下│不少于标│不少于标示装│不少于标示装│不少于标示装 │示装量│量的93%│量的90%│量的85% ──────────┼────┼──────┼──────┼─────── 20g(ml)至50g(ml) │不少于标│不少于标示装│不少于标示装│不少于标示装 │示装量│量的95%│量的95%│量的90% ──────────┼────┼──────┼──────┼─────── 50g(ml)至500g(ml) │不少于标│不少于标示装│不少于标示装│不少于标示装 │示装量│量的97%│量的95%│量的93% ──────────┴────┴──────┴──────┴───────检查法重量法(适用于标示装量以重量计者)。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5个(50g 以上者3个),除去外盖和标签,容器外壁用适宜的方法清洁并干燥,分别精密称定重量, 除去内容物,容器用适宜的溶剂洗净并干燥,再分别精密称定空容器的重量,求出每个 容器内容物的装量与平均装量,均应符合规定。如有1个容器装量不符合规定,则另取5 个(或3个)复试,应全部符合规定。 容量法(适用于标示装量以容量计者)。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5个(50ml以上者 3个),开启时注意避免损失,将内容物分别用干燥并预经标化的注射器(包括注射针头)抽尽,50ml以上者可倾入预经标化的干燥量筒中,黏稠液体倾出后,将容器倒置15分钟,尽量倾净。读出每个容器内容物的装量,并求其平均装量,均应符合规定。如有1个容器 装量不符合规定,则另取5个(或3个)复试,应全部符合规定。

装量差异与假药

某药品A外包装标明每袋24片装,但实际有的只装了8片,甚至有的只装了2片。对这种情况能否直接按劣药进行处罚,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中产生了不同看法。这是一个较有普遍意义的问题,本版就此展开讨论,希望对执法人员有所启发。 ——编者按 观点一:不能直接按劣药论处 ■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笔者认为,应当看“药品A装量不够”这种情况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否受药品管理法律规范的调整。“装量不够”能否按劣药论处呢?从片剂药品“国家药品标准”来看,不存在装量的问题,只有“重差”是否符合规定。而“重差”是取多少片药品来测定每一片是否符合规定。抽验并不能解决这种“装量不够”的问题。而药品管理法律规范也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仅就该片剂药品装量不够而言,消费者与经营者及生产者的法律关系不受药品管理法律规范的调整。笔者认为,应当建议消费者到有关部门投诉处理。若认为其有假劣药品嫌疑, 也可进行抽验,看是否有假、劣质量问题(这种情况,有可能是假冒者生产时造成的)。 四川省资中县药品监督管理局陈兴国 ■依《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理为好 笔者认为不宜适用《药品管理法》把A药品认定为劣药。因为在药品标准中,片剂或胶囊剂的规格一般是指药品的有效成分含量,并不包括药品最小包装内的装量。每个最小包装中的装量,是由厂家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制定的,需要报省级药监部门备案,但药品标准中并不收录。对装量不足的药品抽验,按照药品标准检验未必不合格;如果按照装量不足出具不合格检验报告书又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不宜将此类药品认定为劣药。 笔者认为,可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理。《药品管理法》与《产品质量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对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上,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药品管理法》。但是,对于装量不足这一问题,《药品管理法》并无明确规定,这就有必要适用一般法《产品质量法》。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装量不足的药品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辰分局赵健新 ■此“装量”非彼“装量” 根据国家药典中规定的检验方法,无论是片剂、丸剂检验项目中的“重量差异”,还是胶囊剂检验项目中的“装量差异”,都是以药品的最小颗粒(实际上是最小服用计量单位)的检验结果来衡量的。该项检验的最终目的,是保证患者按规定的计量单位数服用药品时,其实际摄入的药物成分剂量也是正确、适量的。作为药品质量的一项控制标准,药品检验项目中的“装量”与药品的“包装中盛放的数量”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其最具体的表现在于衡量具体数值时,药品检验中的“装量”使用的是“质量单位”(如克、毫克);而药品“包装中盛放的数量”使用的是“计数单位”(如片、颗)。A药品在包装中实际盛放的计数意义上的“数量”不足,并不能必然推导出该药品在药品检验概念上的“装量”不符合规定。如因此而直接认定该

最低装量检查法

最低装量检查法制定原因及变更U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修订 起草:日期:新订口修 订号: 修订口 批准日期:执行日期: 审核:日期:00 01 批准:日期:02 03 执行日期:签字: 分发单位 生产部[]质量部[]设备部[]供应科[] 财务部[]销售部[]档案室[]行政部[] 1.LI的:建立药品最低装量的检查方法。 2.适用范围:固体、半固体和液体制剂的最低装量(重量)的检查。 液体制剂车间[]固体制剂车间[]中药车间[]原料药车间[] 药品生产质虽管理文件

3.责任者:质检员。 4.内容: 4.1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 4.2概述 最低装量检查法(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X F)适用于固体、半固体或液体制剂。凡放射性药品及制剂通则中规定检查重(装)量差异的剂型不再进行最低装量检查。 4.3仪器与用具 4.3.1天平感量lmg或10mg或O.lg。 4.3.2注射器规格5、10、20、及50ml,经定期检查合格(容量包括注射针头)。 4.3.3量筒(量入型)规格50、100、200及500ml,经定期检查合格。 4.4操作方法 4.4.1重量法(适用于标示装量以重量讣者)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5个(50g 以上者3个),除去外盖和标签,容器外壁用适宜的方法清洁并干燥,分别精密称定重量,除去内容物,容器用适宜的溶剂洗净并干燥,再分别精密称定空容器的重量,求出每个容器内容物的装量与平均装量(均取三位有效数字)。 4.4.2容量法(适用于标示装量以容量计者)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5个(50 ml以上者3个),将内容物分别用相应体积的干燥注射器抽尽;50ml以上者可倾入相应体积的量筒(量入型)中,黏稠液体倾出后,将容器倒置15分钟,尽量倾净。读出每个容器内容物的装量,并求其平均装量(均取三位有效数字)。 4.5注意事项 4.5.1开启瓶盖时,应注意避免损失。 4.5.2每个供试品的两次称量中,应注意编号顺序和容器的对号。 4.5.3所有注射器或量筒必须洁净、干燥并经定期检定;起最大刻度值应与供试品的标示量一致,或不超过标示量的2倍。 4.6记录与计算 4.6.1记录室温、标示装量、仪器及其规格、每个容器内容物读数(ml),或每个 供试品重量及其自身空容器重量、并求算每个容器装量。 4.6.2每个容器装量之和除以5 (或3),即得平均装量。

最低装量检查法

最低装量检查法 1 简述 最低装量检查法适用于固体、半固体或液体制剂(中药制剂的标示装量应不大于500g(ml))。凡放射性药品及制剂通则中规定检查重(装)量差异的剂型不再进行最低装量检查。 2 仪器与用具 天平感量lmg或10mg或0.1g。 注射器规格5、10、20及50m1,经定期检定合格(容量包括注射针头)。 量筒(量入型)规格50、100、200及500m1,经定期检定合格。 3 操作方法 重量法(适用于标示装量以重量计者)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5个(标示装量为50g以上者3个),除去外盖和标签,容器外壁用适宜的方法清洁并干燥后,分别精密称定重量,除去内容物,容器内壁用适宜的溶剂洗净并干燥,再分别精密称定容器的重量,求出每个容器内容物的装量与平均装量(均取三位有效数字)。 容量法(适用于标示装量以容量计者)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5个(50ml 以上者3个),开启时注意避免损失,将内容物转移至预经标化的干燥量入式量筒中(量具的大小应使待测体积至少占其额定体积的40%)黏稠液体倾出后,除另有规定外,将容器倒置15分钟,尽量倾净。2ml及以下者用预经标化的干燥量入式注射器抽尽。读出每个容器内容物的装量,并求出其平均装量。 4 记录与计算 记录室温、标示装量、仪器及其规格、每个容器内容物读数(m1),或每个供试品重量及其自身空容器重量、并求算每个容器装量。(重量法需记录天平型号、编号及天平室温度、相对湿度) 每个容器装量之和除以5(或3),即得平均装量。 按下表,求出每个容器允许的最低装量,以及黏稠液体允许的最低平均装量。平均装量与每个容器装量,计算出平均装量为标示量的百分率(均取三位有效数字)。

重(装)量差异检查标准操作规程 2015版

************有限公司GMP文件 文件名称: 重(装)量差异检查标准操作规程文件编号: ********** 起草人日期年月日第 1 页,共 2 页 审核人日期年月日分发号 QA审核日期年月日生效日期年月日批准人日期年月日颁发部门质量部 分发部门化验室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片剂重量差异,胶囊剂、颗粒剂装量差异检查的方法和操作要求,适用于本公司检品采用重(装)量差异的检查。 2 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 通则0101 片剂 通则0103 胶囊剂 通则0104 颗粒剂 3 仪器与用具: 电子分析天平 4 标准内容: 4.1片剂重量差异 4.1.1 检查法 取供试品20片,精密称定总重量,求得平均片重后,再分别精密称定每片的重量,每片重量与平均片重比较(凡无含量测定的片剂或有标示片重的重要片剂,每片重量应与标示片重比较),按表中的规定,超出重量差异限度的不得多于2片,并不得有1片超出限度1倍。 平均片重或标示片重重量差异限度 0.30g以下±7.5% 0.30g及0.30g以上±5% 糖衣片的片芯应检查重量差异并符合规定,包糖衣后不再检查重量差异。薄膜衣片应在包薄膜衣后检查重量差异并符合规定。 凡规定检查含量均匀度的片剂,一般不再进行重量差异检查。

****************重(装)量差异检查标准操作规程第 2 页共 2页4.2 胶囊剂装量差异 4.2.1 检查法 取供试品20粒(中药取10粒),分别精密称定重量,倾出内容物(不得损失囊壳),硬胶囊囊壳用小刷或其他适宜的用具拭净;软胶囊或内容物为半固体或液体的硬胶囊囊壳用乙醚等易挥发性溶剂洗净,置通风处使溶剂挥尽,再分别精密称定囊壳重量,求出每粒内容物的装量与平均装量。每粒装量与平均装量相比较(有标示装量的胶囊剂,每粒装量应与标示装量比较),超出装量差异限度的不得多于2粒,并不得有1粒超出限度1倍。 平均装量或标示装量装量差异限度 0.30g以下0.30g或0.30g以上 ±10% ±7.5%(中药±10%) 凡规定检查含量均匀度的胶囊剂,一般不再进行装量差异的检查。 4.3 颗粒剂装量差异 4.3.1 检查法 取供试品 10袋(瓶),除去包装,分别精密称定每袋(瓶)内容物的重量,求出每袋(瓶)内容物的装量与平均装量。每袋(瓶)装量与平均装量相比较[凡无含量测定颗粒剂或有标示装量的颗粒剂,每袋(瓶)装量应与标示装量比较],超出装量差异限度的颗粒剂不得多于2袋(瓶),并不得有1袋超出装量差异限度1倍。 平均装量或标示装量装量差异限度 1.0g及1.0g以下 1.0g以上至1.5g 1.5g以上至6.0g 6.0g以上+10% +8% +7% +5% 凡规定检查含量均匀度的颗粒剂,一般不再进行装量差异检查。 4.3.2 装量多剂量包装的颗粒剂,照最低装量检查法(通则0942)检查,应符合规定。

最低装量检查标准操作规程

最低装量检查标准操作规程 1简述 最低装量检查法(中国药典 2005年版二部附录X F)适用于固体、半固体或液体制剂。凡放射性药品及制剂通则中规定检查重(装)量差异的剂型不再进行最低装量检查。 2仪器与用具 2.1天平感量 1mg 或 10mg 或 0.1g。 2.2注射器规格 5、 10、 20 及 50ml ,经定期检定合格(容量包括注射针头)。 2.3量筒(量入型)规格 50、100、200及500ml,经定期检定合格。 3操作方法 3.1重量法(适用于标示装量以重量计者)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5个(标示装量为50g以上者3个), 除去外盖和标签,容器外壁用适宜的方法清洁并干燥后,分别精密称 定重量,除去内容物,容器内壁用适宜的溶剂洗净并干燥,再分别精密称定容器的重量,求出每个容器内容物的装量与平均装量(均取三为有效数字)。 3.2容量法(适用于标示量以容量计者)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 5个(50ml以上者3个0,将内容物分 别用响应体积的干燥注射器抽尽; 50ml 以上者可倾入响应体积的干燥 量筒(量入型)中,黏稠液体倾出后,将容器倒置 15分钟,尽量倾净。读出每个容器内容物的装量,并求出其平均装量。(均取三为有效数字)。 4注意事项 4.1开启瓶盖时,应注意避免损失。 4.2每个供试品的两次称量中,应注意编号顺序和容器的对号。 4.3所用注射器或量筒必须洁净、干燥并经定期检定;其最大刻度值与供试品的标示装量一致,或不超过标示装量的2 倍。 5记录与计算 5.1记录室温、标示装量、仪器及其规格、每个容器内容物读数(ml),或每个供试品重量及其自身空容 器重量、并求算每个容器装量。 5.2每个容器装量之和除以 5(或 3),即得平均装量。

最低装量检查法

3104 最低装量检查法 本法适用于剂型为液体的以容积为计量单位的预防、治疗用生物制品的装量检查。除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取供试品5个(装量在50ml以上者取3个),使之恢复至室温,开启时注意避免损失。参照最低装量检查使用量具参考表,用经标化的吸管(或注射器)或/和量筒进行装量检查。 对仅需使用吸管或注射器进行装量检查的样品,直接用干燥并预经标化的吸管或注射器(含针头),尽量吸尽,读数。 对仅需使用量筒进行装量检查的样品,直接将检验瓶中所有内容物全部倒入适宜的量筒中,将检验瓶倒置15分钟,尽量倾净,读数。 对需使用量筒和吸管(或注射器)进行装量检查的样品,将检验瓶中的内容物倒入适宜的量筒中,接近量筒的最大容量时,用干燥并经标化的吸管(或注射器)将额外的量加入量筒,直至量筒的最大容量。对剩余的内容物,直接用干燥并经标化的吸管(或注射器)检查。根据量筒和吸管中的总量计算装量。 每个供试品的装量,均应不低于瓶签的标示量。如果有1个容器装量不符合规定,则另取5个(或3个)复查,应全部符合规定。 表最对装量检查使用量具参考表 标示装量吸管/量筒 小于等于1ml 1ml或2ml吸管(或注射器) 2ml 5ml吸管(或注射器) 4ml 5ml吸管(或注射器) 5ml 10ml吸管(或注射器) 6ml 10ml吸管(或注射器) 10ml 15ml吸管(或注射器) 20ml 25ml量筒或吸管(或注射器) 40ml 50ml量筒 50ml 100ml量筒 100ml 100ml量筒+10ml吸管 150ml 200ml量筒+10ml吸管 200ml 200ml量筒+10ml吸管 250ml 250ml量筒+10ml吸管 500ml 500ml量筒+10ml吸管 1000ml 1000ml量筒+10ml吸管

装量检查法

装量检查法 混悬型注射,除另有规定外,药物粒度应控制在 1.5 am以下,若有可见沉淀,振摇时应容易分散均匀;乳状液型注射液不得有相分离现象;静脉用乳状液型注射液分散相球粒的粒度90%应在1 am以下, 并不得有大于5卩佃勺球粒。 1简述 1.1本法适用于50ml及50ml以下的单剂量注射液的装量检查,其目的在于保证单剂量注射液的注射用量不少于标示量,以达到临床 用药剂量要求。 1.2标示装量为50ml以上的注射液和注射用浓溶液,按最低装量检查法标准操作规范检查,应符合规定。 1.3凡规定检查含量均匀度的注射液(如塞替派注射液),可不进行“装量”检查。 2仪器与用具 2.1注射器及注射针头。 2.2量具(量入型)规格1、2、5、10、20及50ml的量具,均应预经标化。 3操作方法 3.1按下表规定取用量抽取供试品

3.2取供试品,擦净瓶外壁,轻弹瓶颈部使液体全部下落,小心开启,竟每支内容物分别用相应体积的干燥注射器(包括注射器针头)抽尽,注入预经标化的量具内,在室温下检视。 3.3如供试品为油溶液或混悬液时,检查前应先微温摇匀,立即按3.2项下方法操作,并冷至室温后检视。 4注意事项 4.1所用注射器及量具必须洁净、干燥并经定期校正;其最大容量应与供试品的标示装量相一致,或使待测体积至少占其额定体积的40% 4.2注射器应配上适宜号数的注射针头,其大小与临床使用情况相近为宜。 5记录与计算主要记录室温,抽取供试品支数,供试品的标示装量,每支供试品的实测装量。 6结果与判定 每支注射液的装量均不得少于其标示(准确至标示装量的百分之一);如有少于其标示装量者,即判为不符合规定。

装量差异检测规程

最低装量检查标准操作规程 1 简述 最低装量检查法(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X F)适用于固体、半固体或液体制剂。凡放射性药品及制剂通则中规定检查重(装)量差异的剂型不再进行最低装量检查。 2 仪器与用具 2.1 天平感量1mg或10mg或0.1g。 2.2 注射器规格5、10、20及50ml,经定期检定合格(容量包括注射针头)。 2.3 量筒(量入型)规格50、100、200及500ml,经定期检定合格。 3 操作方法 3.1 重量法(适用于标示装量以重量计者)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5个(标示装量为50g以上者3个),除去外盖和标签,容器外壁用适宜的方法清洁并干燥后,分别精密称定重量,除去内容物,容器内壁用适宜的溶剂洗净并干燥,再分别精密称定容器的重量,求出每

个容器内容物的装量与平均装量(均取三为有效数字)。 3.2 容量法(适用于标示量以容量计者)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5个(50ml以上者3个0,将内容物分别用响应体积的干燥注射器抽尽;50ml以上者可倾入响应体积的干燥量筒(量入型)中,黏稠液体倾出后,将容器倒置15分钟,尽量倾净。读出每个容器内容物的装量,并求出其平均装量。(均取三为有效数字)。 4 注意事项 4.1开启瓶盖时,应注意避免损失。 4.2 每个供试品的两次称量中,应注意编号顺序和容器的对号。 4.3 所用注射器或量筒必须洁净、干燥并经定期检定;其最大刻度值与供试品的标示装量一致,或不超过标示装量的2倍。 5 记录与计算 5.1 记录室温、标示装量、仪器及其规格、每个容器内容物读数(ml),或每个供试品重量及其自身空容器重量、并求算每个容器装量。 5.2 每个容器装量之和除以5(或3),即得平均装量。 5.3按下表,求出每个容器允许的最低装量,以及黏稠液体允许的最低平均装量(均取三为有效数字)。 5.4 如遇平均装量处于标示装量边缘者,计算出平均装量为标示量的百分率,再取三为有效数。 标示装量固体、半固体、液体粘稠液体(容量法) 平均装量每个容器装量平均装量每个容器装量 20g(ml)以下不少于标示装量不少于标示装量的93%不少于标示装

最低装量检查法

最低装量检查法 分发单位 生产部[ ] 质量部[ ] 设备部[ ] 供应科 [ ] 财务部[ ] 销售部[ ] 档案室[ ] 行政部 [ ] 液体制剂车间[ ] 固体制剂车间[ ] 中药车间[ ] 原料药车间[ ]

1.目的:建立药品最低装量的检查方法。 2.适用范围:固体、半固体和液体制剂的最低装量(重量)的检查。 3.责任者:质检员。 4.内容: 4.1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 4.2概述 最低装量检查法(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X F)适用于固体、半固体或液体制剂。凡放射性药品及制剂通则中规定检查重(装)量差异的剂型不再进行最低装量检查。 4.3仪器与用具 4.3.1天平感量1mg或10mg或0.1g。 4.3.2注射器规格5、10、20、及50ml,经定期检查合格(容量包括注射针头)。 4.3.3量筒(量入型)规格50、100、200及500ml,经定期检查合格。 4.4操作方法 4.4.1重量法(适用于标示装量以重量计者)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5个(50g 以上者3个),除去外盖和标签,容器外壁用适宜的方法清洁并干燥,分别精密称定重量,除去内容物,容器用适宜的溶剂洗净并干燥,再分别精密称定空容器的重量,求出每个容器内容物的装量与平均装量(均取三位有效数字)。 4.4.2容量法(适用于标示装量以容量计者)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5个(50 ml以上者3个),将内容物分别用相应体积的干燥注射器抽尽;50ml以上者可倾入相应体积的量筒(量入型)中,黏稠液体倾出后,将容器倒置15分钟,尽量倾净。读出每个容器内容物的装量,并求其平均装量(均取三位有效数字)。 4.5 注意事项 4.5.1 开启瓶盖时,应注意避免损失。 4.5.2 每个供试品的两次称量中,应注意编号顺序和容器的对号。 4.5.3 所有注射器或量筒必须洁净、干燥并经定期检定;起最大刻度值应与供试品的标示量一致,或不超过标示量的2倍。 4.6记录与计算 4.6.1 记录室温、标示装量、仪器及其规格、每个容器内容物读数(ml),或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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