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

民办教育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

年民办教育机构情况年度统计表

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f212526587.html, 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作者: 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12年第04期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 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继续教育、教育类培训、教育中介服务等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设置。 第三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校长(负责人),校长(负责人)应具 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长(负责人)任职应报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其 中,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负责教学的副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熟悉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有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人数 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教师资格的专任教师省级审批的应当不少于20人,州(市)级审批的应当不少于15人,县级审批的应当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人数应当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5%。 第六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有专职行政、财务、教务、学生管理人员,其中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第七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有一定的招生规模。 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首次招生专业应在3个以上,2年后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500人。建校3年后,招生专业应不少于5个,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800人。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首次招生专业应在2个以上,2年后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建校3年后,招生专业应不少于3个,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500人。

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基本要求

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基本要求 一、基本条件 设置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须有建筑质量验收合格证书、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书以及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安装电子监控和报警系统;提供住宿、餐饮的须提供卫生合格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学校租赁办学场地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在商务沿街房或商务楼内办学的,原则上使用1-3层独立的楼层。不得租借以下房产作为校舍:(1)地下室、车库、违规建筑;(2)临时性简易建筑;(3)危房、厂房、居民住宅、宿舍楼内和转租的场所;(4)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学校的校舍;(5)其它不适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房屋。 2、举办者要有合法、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其中将不少于50%(户口属青州以外的100%) 的注册资金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本金归培训机构所有,主要用于出现办学风险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及其他应急费用。

3、举办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所聘教师须具备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教职工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5人,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保安不少于3人。 4、分校设立。在本市内另设机构的可称为分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办学与法律责任由原学校负责。跨地区设立的分校须达到独立学校的办学条件,经当地教育部门批准方可举办,实行一校一证。 二、提交材料 申请举办培训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 1、拟举办教育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举办者须先到民政部门预先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然后向拟设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办学申请)。 2、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可行性论证、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含电子版)。 3、办学申请登记表(一式3份,含电子版)。 4、拟举办教育机构的章程(一式3份,含电子版),(体现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 5、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以及举办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2、办理单位:青白江区教育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中心教育窗口 4、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028)83680278 8、投诉电话:(028)68936531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区政务中心教育窗口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定形式的,当场能补正全部材料的,补正后予以受理;当场不能补正的不予以受理,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步:现场审验,组织评估,提出整改意见。 提交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区教育局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向举办者说明理由。筹设期不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三步:申请正式设立举办者到青白江区政务中心教育窗口提交正式设立材料(含有效证明文件) 第四步:审查。区教育局对举办者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审查。 第五步:批准。区政务中心教育窗口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四、申报材料 筹设申请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条件:单位举办的,提交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民个人举办的,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及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材料;联合办学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系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文化教育类的培训、进修、专修学院(学校、中心)。 第三条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合法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适应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需要,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设置申请 第五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二)教育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决策机构”)及其章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三)具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 (五)配备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 (六)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 (七)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队伍; (八)配备符合条件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九)具有相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十)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遵照《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管理。由举办者向办学场所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 凡社会组织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向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同级教育行政审批机关申报。 凡个人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向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审批机关申报。 凡申请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经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

(一)合肥市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设置基本标准 为了规范民办普通高级中学的设置,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5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要求 1、设置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应当符合本市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校园规划应当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2、学校应当拥有独立的校园,并不得毗邻市场、殡仪馆、医院太平间和传染病房、高压变电配电所、加油站、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仓库。校园与化学、生物、物理等污染源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校园应当无安全隐患。教学用房的抗震设防烈度达到7度乙类。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应当符合要求。 4、校园应设置独立出入口,位置符合教学、安全、管理的需要,有效避免人流、车流交叉。 5、校园绿化用地应当符合有关要求,绿地率在35%以上。 6、校舍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有效避免噪声污染。 二、举办者 7、学校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是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学校可以由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

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8、举办者应当具有为学校办学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条件的经济能力。 三、办学规模 9、学校办学规模为12个教学班以上,班额为50人。 四、校园校舍 10、举办者持有校园内全部土地的使用权证并具有校舍的使用权。 11、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2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其中寄宿制学校不少于20平方米。 12、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18平方米,其中寄宿制学校不少于20平方米。 13、校舍的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应当设牢固、安全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米。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米。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 五、设施设备 14、学校应当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体育活动室、计算机室、多功能教室、图书室、医务室、心理咨询室等教学用房和教学辅助用房,并能够满足新课标要求。寄宿制学校还应当设置满足师生食宿需要的生活用房及设施,其中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 15、学校应当设置田径场、篮球场等运动场所,配备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体育器材。田径场应当建有250米以上环型跑道。 16、学校馆藏图书数量应当达到生均30册以上。阅览室有报刊80种以上。教师工具书、参考书的数量能够满足教学需要。 17、学校的实验仪器配备应当达到《安徽省普通高级中学教

最新版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申请报告

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申请报告正式设立民办________学校(教育机构)的申请书 _________: 我们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获得____________颁发的筹设________学校(教育机构)的批准书。经过____________的筹备,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筹设工作。现已具备办学条件,达到了设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现申请正式设立民办________学校(教育机构),请予批准。 申请人__(签字或盖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关于正式设立民办________学校(教育机构)的申请书 ____________: 为了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特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教育机构),请予批准。 申请人____(签名盖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附:1.申办报告。 2.举办者的有关材料。 3.资金、校产方面的有关材料。 4.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 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7〕8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 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委、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9日 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本市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规范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及办学行为,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所称民办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二)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其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三)国家及本市对中外合作培训机构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办涉及消防、保安、安全生产等特定行业培训项目的民办培训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本条件

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附件1 多伦县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项目标准 1.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具有法人资格且法人具有中国国籍,在 国内定居,无不良记录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举办者或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2.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具有中国国籍,信用状况良好;其中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3.涉及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的出资 数额、方式及比例,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1.一般由“审批机关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学校类别(培机构名称训、补习、专修、进修学校等)”组成; 2.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 等字样;且外文名称是否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1.机构的名称、举办者、地址、法人属性; 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的规则; 3.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4.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章程 5.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6.党组织负责人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程序;

7.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 8.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9.教职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 10.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11.章程修改的程序; 12.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1.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正式党员不足 3名的,应明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 计划; 2.建立决策机构。设立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织机构决策机构成员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机构的行政主要责任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5人以上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具有五年以 上教育教学经验(经历)。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 理能力者不得在培训机构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 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培训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培训机构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3.建立监事会(少于20人的机构可以只设1-2名监事,且决策机 构成员不得兼任或担任监事); 1.行政管理制 度;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到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1)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 (2)筹设情况报告。写明筹建基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章程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 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⑧章程修改程序。 (4)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5)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9)办学场地证明。 (10)教学仪器、设备清单。举办者自有的并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办理好产权

申请教育培训机构注册流程

【申请教育培训机构注册流程】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1.申办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举办者; (2)培养目标; (3)办学规模 (4)办学层次、办学形式 (5)办学条件 (6)内部管理体制; (7)经费筹措 (8)使用管理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筹建培训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准招生。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资料涵盖以下内容: 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

2.筹设情况报告。应写明以下内容: (1)筹建基本情况; (2)投资数额; (3)目前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章程内容包括: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4.拟任负责人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2)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个人简历; (5)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5.拟聘教师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聘任教师和职员的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9.办学场地证明。

教育培训机构设立民办非企业

一、新三板教育机构下设民办非企业情况 1.华图教育: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共设培训学校5 家,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设立上述5 所学校,用途为内部员工培训,未开展其他经营业务,存在面向社会的营业收入。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设立上述5 所学校,属于公益性民办教育机构,相关程序合法合规,并且5 所学校均取得了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设立的5 所培训学校均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并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同时在开办期间,并未发生面向社会的经营性行为。根据教育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5 所学校亦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经营主体的合法性,从而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2.必由学: 下面无民办非企业信息 3. 朗顿教育 朗顿教育下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两个: 广州市天河区埃美教育培训中心和广东省朗顿职业培训学校 收入并表,且占公司收入的绝大部分。 两家培训机构的设立和运营均不利为目,其办学宗旨和办方针均符合我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精神、原则。 两家培训机构为社会提供教育培训的同时,取得一些收益,其净资

产相对于设立时有了较大的增加,符合上述法规的规定: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民办学校在履行必要程序后可以向受教育者收取费。另《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该条规定表明,民办学校每个年度可以获得净收益。 公司下属的两家培训学校从办学目的、办学宗旨和办学方针上看,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培训学校。但两家培训学校在办学过程中,获得了合法的收益,公司作为投资人,依法获得合理的回报,因此,广州市天河区埃美教育培训中心和广东朗顿职业培训学校在从事非营利活动过程中获得收益的行为,合法合规。 下图为朗顿教育的股权结构图: 4.爱乐祺: 下面无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1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 (2)筹设情况报告。写明筹建基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章程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4)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5)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7)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9)办学场地证明。(10)教学仪器、设备清单。举办者自有的并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办理好产权变更手续。具备办学条件的可不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成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具体流程1、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筹办的报告(见上)。2、审批机关验证。3、申请正式设立的报告(见上)。4、工作人员进行核查。5、审批完毕,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递交申请筹办的办结时限为30日,申请正式的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具体看教育部门的办事效率,如果你打好关系,很快就能拿到。营业税:按营业收入5%缴纳;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教育费附加税: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税: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税收3万元以内18%,3万元至10万元27%,10万元以上33%);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民办学校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二、民办学校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1、董事会或理事会: 主要职责:一是选聘校长;二是决定重大项目的开支;三是在学校初创,还没有重大影响时筹措资金用以支出;四是根据校长建议决定收取学费标准。 2、校长(设一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主要职责:一是选聘学校各中层领导;二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考查各中层干部;三是确定各部门一般性开支,重大支出报董事会决定;四是协调、管理各部门工作。 3、教务处(可根据需要设一名副主任和1—2名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一是选聘优秀且有培养前途的大学毕业生任教师;二是培养教师;三是公平、合理、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一位教师;四是评定教师的去留,报校长批准;五是配合学生工作处解决学生的思想工作,在学生的文明礼貌、行为规范上加以协调;六是合理设置课程;七是积极引导、培养教师的学习和辩论习惯。 4、学生工作处(可根据需要设一名副主任和2—4名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一是培养学生的文明礼貌及行为规范;二是学生寝室准军事化管理;三是引导学生科学合理地开展课外活动;四是协调各课外兴趣小组开展活动;五是由女工作人员协助女生解决一些生活、思想上的问题; 5、后勤处(根据需要设2—3名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一是一切为教学和学生服务;二是加强食堂、餐厅各方面管理;三是经常在校内查看,发现一切有损坏和不合理的设施要及时修理和更换; 6、办公室(根据需要设1—2名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一是学校各种文宣工作;二是部分来客的接待工作;三主要是帮助学校教师解决一些家庭生活难题,(比如教师家有老人和孩子生病,帮助教师联系医院、医师,教师子女入学难,有红白喜事的给以帮助等); 7、招生选拔处(由教务和学生工作人员临时组成): 主要职责:一是选择优秀,有潜力的学生入学;二是一般学生在入学一个月后,基本上给学生家长一个比较明确的学生在校学习可达到某种程度的说法.

民办教育机构条件

淮安市清江浦区民办非教育机构申报注册登记 一、受理条件:1、申请人对照标准,符合标准提出注册登记申请;2、登记机关告知申请人材料明细,并填写名称核准表; 3、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拟定机构名称、淮安市民办学历教育机构筹设/设立申报表、举办者(单位/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提供资格证明文件)、拟任法人代表基本情况登记表、拟任校长、园长基本情况登记表、民办教育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备案表、民办教育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基本情况登记表、拟聘主要管理人员登记表、拟聘教师登记表、学科设置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验资报告、食堂卫生许可证、新建房屋竣工验收文件、消防安全证明文件、办学章程、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二、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2、对照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及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包含举办者个人(董事会成员)、办学经费、注册资金、办学场所、设备设施、决策机构、专职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等);3、幼儿园注册办法;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4、幼儿园舍规格要求;5、省优质园方案及评估标准等有关材料。 三、服务指南:办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 一、服务内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行政许可,要准备淮安市民办学历教育机构申报材料:1.淮安市民办学历教育机构筹设/设立申报表;2.举办者(单位/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提供资格证明文件);3.拟任法人代表基本情况登记表;4.拟任校长、园长基本情况登记表;5.民办教育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备案表;6.民办教育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基本情况登记表;7.拟聘主要管理人员登记表;8.拟聘教师登记表;9.学科设置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10.验资报告;11.食堂卫生许可证;12.新建房屋竣工验收文件;13.消防、安全合格证明;14.办学章程;15.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凡提交的材料需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四、常见问题解答:(一)你们主要办理什么业务?答:我们主要办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注册登记(培训中心、学校、幼儿园等)。(二)申请注册登记需要那些材料?答:一、关于举办者(一)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经审计机构确认具备办学出资能力。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公民个人

区县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区县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明确我县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X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X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X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各类文化教育培训班、中心、学校等应达到的基本的办学条件。本标准指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以及托管、婴幼儿看护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 第二条申请举办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申请举办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质好,遵纪守法。 第三条设置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应设立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校理事会、董事会由

举办者或者法定代表人、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四条设置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必须配备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思想素质好、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熟悉教育业务的领导班子。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信用状况,三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与其培训层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的人担任。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岗位任职资格证书》。业务管理人员须有大专以上学历,至少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有与办学层次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财务人员须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且和培训机构举办者、校长无亲属关系。 第五条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应与规模相适应。规定有1—3个教学班,培训学员100名以内的为“培训班”;有4—6个教学班,培训学员在100—200之间的为“培训中心”;6个以上教学班,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为“培训学校”。办学机构招生人数达不到相应称谓标准的,限期整改(最

申办民办教育机构需要三条件

孝南区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股 统筹管理全区普通、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教育、成人文化技术教育。拟定教学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指导全区各乡、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工作;组织开展扫除文盲工作,参与全区中等职业学校的结构布局调整工作;负责全区普通初中毕业生的职业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指导职业技术学校的师资培训和学校实验室、实习基地的建设;负责全区社会力量办学的考察、审批、指 导及管理工作。 申办民办教育机构需要三条件 https://www.360docs.net/doc/f212526587.html, 2009年01月07日13:24生意社 生意社01月07日讯民办高校的出现可谓应时应势而生,庞大的市场让民间资本纷纷抢滩教育,锦州亦如此。近日,一名英语“高手”想搞英语培训,让记者帮忙问问需要啥条件,没想到市教育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刚答复了另一个人的相关咨询。想涉足民办教育机构的人越来越多。 个人办学要满足相应资格条件 记者从市教育局了解到,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申请举办民办教育学校(机构),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公民个人申请举办民办教育学校(机构)则须具备:本市常住户口;年龄男70周岁、女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并具有政治权利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申报专业相应资格证件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上岗资格证书。记者还特别强调的是,举办者不得是在职人员。举办“培训班”规模的民办教育机构,其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须由同一人担任。 设立民办教育学校(机构)底金要足 我市对民办教育学校(机构)实行办学风险规避制度。设立民办教育学校(机构)要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须进行验资。 设立民办教育学校(机构)的办学资金标准为:学历教育50万元(含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10万元;培训中心5万元;培训班2万元。 办学风险保证金缴纳标准为:学历教育20万元(含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10万元;培训中心5万元;培训班3万元;分支机构1万元。 教学场所面积要达到规定标准 教学场所是教学条件的保证,记者了解到,简易建筑、危房旅馆、饭店、舞厅、商贸市场、车库、地下室、仓房等建筑内,民宅(门市除外)以及其他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是不能作为教学场所的。 举办学历教育民办教育机构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条件,且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举办非学历教育民办教育机构,作为教学场所的规模面积,我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对此也有严格规定。 举办培训班规模的教育机构,教学场所面积应达到100平方米以上,生均建筑面积3平方米以上,招生规模150人以内。培训班原则上要有自有教学场所。举办培训班规模的教育机构只允许开设1—2个专业,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 举办培训中心规模的教育机构,教学场所面积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允许开设4个以下专业,设立2个以下分支机构。 举办培训学校规模的教育机构,教学场所面积应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允许开设4个以上专业,设立3个以下分支机构。 申请设立民办教育学校(机构)都要啥材料 申请设立民办教育学校(机构),举办者应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提交所需材料。所提交的材料须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doc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完善民办学校设置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申请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设置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 第四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第二章设置条件 第五条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二)拟任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 (三)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四)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五)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六)举办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举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备总值应不少于100万元,图书资料不少于10000册。按照不低于20:1的生师比配备专任教师,参照有关规定配备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人员。 (七)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八)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较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类培训。 (九)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或方案。 (十)有2名以上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 (十一)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 (十二)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 第三章设置申请 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申办者向拟设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凡申请举办卫生、体育、保安等内容的教育机构,须先经区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1)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 (2)筹设情况报告。写明筹建基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章程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 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

事规则等; 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⑧章程修改程序。 (4)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5)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9)办学场地证明。 (10)教学仪器、设备清单。举办者自有的并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办理好产权变更手续。 具备办学条件的可不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成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具体流程 1、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筹办的报告(见上)。 2、审批机关验证。 3、申请正式设立的报告(见上)。 4、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5、审批完毕,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 递交申请筹办的办结时限为30日,申请正式的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具体看教育部门的办事效率,如果你打好关系,很快就能拿到。 营业税:按营业收入5%缴纳; 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教育费附加税: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地方教育费附加税: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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