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基层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基层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基层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温泉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对民事案件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程序也在不断的修改、完善和规范,但实际工作中,不少案件不能得到完全执行。其主要原因:执行经费不足、部份人法律意识淡薄、执行环境差等;应对的策略主要有:保证执行经费,提高执行员待遇、健全执行机制,改善执行环境、提高人口素质,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等。

[关键词] 基层民事执行难原因对策

前不久,威远县法院在执行一个镇政府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时,当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找到镇长,要求政府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时,他竟然不分场合,在大庭广众之下,大声吼叫道:“这个款,不应该由我们政府来偿还,你们人民法院都是污的,我就是不履行,我看你们能怎么样?还说我要找你们院长,让院长来给我讲,否则,告到中央我都奉陪,钱一分都不会给,看你们怎么样……”。

我作为一名执行人员,深感民事案件执行难,特别是基层民事案件执行更难。

威远法庭管辖区域内的执行案件,每年立案约110件,能执结约60余件,其中包括执行和解①和执行终结②,执行中止③30余件,未结20余件,这仅仅是一年执结案件的情况,如果累计三、五年,就有几百件案件得不到执行。我常在想,人民法院是公平与正义的象征,人民老百姓才如此的充满信任。然而,如果老百姓来人民法院打官司赢了,没有得到最终执行,也算是输了。倘若这样长此下去,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又将是个什么样的形象。

一、基层民事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一)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经费不足

我是生活在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一个边远山区的执行人员,对执行

经费的不足深有体会,就拿我们法庭来说吧!一个法庭共有9个人,庭长主持全面工作,剩余8人分成4个组,其中3个审判组,一个执行组,我们法庭就只有一辆车。如果审判组需要用车,执行组就没有车用,只能留守在办公室。大家都知道,执行案件如果单凭几个电话通知或者几封挂号信,被执行人会主动来法院交钱吗?显然不能,唯一的办法只有脚勤、手勤、嘴勤,才能使案件得到执行。可是,我们又是生活在山区,方圆百多公里,不管身体是铁造的还是铜铸的,都无法踏遍案件遍及山区的每一个角落。这不再是原始社会,法官也是人,是一个普通的人,只要是通公路的地方,何尝又不想搭车去步行呢?可是,车是烧油的不是喝水的。而我们法庭的执行经费主要根据办案情况酌情支付,由于法院办案经费严重不足,甚至债务累累,根本无经费或极少经费用在法庭车辆使用上,造成动车无油、拉赞助违法,只有停车步行,又怎么去执行案件呢?记得今年我们受理一起关于威远县小河镇李晓明申请执行钟仕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们曾多次去寻找被执行人钟仕相都没有着落。可是,当申请人告诉我们被执行人在什么地方的时候,要我们及时赶过去执行。但是,审判组在用车,我们可谓是手无寸铁,在几十公里以外的地方,没有交通工具,能有什么办法,只能向申请人讲讲客观原因。另外,我们山区的执行人员免不了要走许多山路,有时一走就是几个小时,疲劳暂时不说,渴了就找点井水喝,但是肚子饿了又怎么办,只好在路边店吃一顿。可是当今时代,就是一个再便利的小店,每人一顿饭吃五、六元是很正常的,而我们干警的工资每月只有几百元钱,有的家属没有工作,这几百元钱是一家人的生活费用,有的还上有老、下有小,负担比较重,如果一顿吃上十元、八元,一天就吃饭都要花去二、三十元,也就是说,一个干警的工资几乎只够个人的生活费,一家人的生活又该怎么办?由于这些原因,执行人员只有选择少出差。那么,这难道不是因人民法院执行经费的不足,导致基层民事案件执行难吗?

(二)部份人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是执行难的又一重要原因,其中包括有些国家机关、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个体户也同样如此,不仅对法院的执行不能够正确理解,不自觉履行,反而认为是人民法院判决不公,认为官司输了,是自己没有人情关系。去年我们受理一起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其执行标准才2000多元,而被

执行人还是一个体户,当法院的判决下来后,他认为人民法院判决不公,其原因是违约金不该给付,而民事案件主要讲的是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协议上明确规定了谁违约谁就要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人民法院判决他承担这1000元的违约金完全是根据双方的协议,并不是判决不公,而这个被执行人不是这样认为,他认为人民法院给他过意不去,是因为自己没有人情关系才导致自己多承担这1000元的违约金。当我们执行人员对其执行时,他扬言说:“钱我有,但我不会拿,因为你们人民法院太不讲人情了,违约金是可以不判的”。我在想,人有情,法无情,作为法官判决一件案子,主要讲的是证据,难道说有关系,就不判这个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吗?这充分说明这位个体户文化水平低,不知法、不懂法、法律意识淡薄。这样的事例还为数不少,本文开头的一例:“我们一个镇政府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当我们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找到镇长,要求政府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时,他竟然不分场合,在大庭广众之下,大声吼叫道:“这个欠款,不应该由我们政府来偿还,你们人民法院都是污的,我就是不履行,我看你们能怎么样?还说我要找你们院长,让院长来给我讲,否则,告到中央我都奉陪,钱一分都不会给,看你们能怎么样?……”身为政府官员,作为一名镇长,没想到我们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的彬彬有礼,意然遭来这样的蛮横无理。说真的,我不敢肯定这位镇长能懂多少法律知识,既然他认为不应该由政府来偿还,为什么当初人民法院的判决下来,就不能依理依法的去上诉,讨回公道呢?为什么不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呢?哪有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竟然对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大吼大叫,实在有些让人不可理解。不仅是政府官员,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也有类似的情况,去年,我们在执行本县一局行时,向其发执行通知时,他态度极其的不端正,拒绝签收,我们只能留置送达,想到他是国家机关的一名局行领导,曾多次对其协调处理,他总是以经费紧张拒绝给付,此案已经两年之久,一分钱都未得到执行;而此工程款是农民的血汗钱,温家宝曾三令五申多次强调及时偿还农民工的欠款,这真可谓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你有长箩绳,我有跷扁担;作为农民工的确生活不易,靠自己勤劳的双手挣点血汗都拿不到手,可想心情有多么的难受。当这些农民工伙同来到法院讨个说法时,人民法院只有依法按程序办理,我们执行人员去冻结该局行的帐户,还没有划拔,领导的电话就来了,要求立即解除。作为一名基层的执行人员,又怎么能把法律赋予

的职权进行正确行使,没有执法的权利,又岂知做到真正的司法为民,执行为民,公正执法。可想而知,他们心中的法律意识在哪里,还有没有点法纪观念。国家机关公务人员有这样的现象,当然老百姓就为数更多。一年来,我们法庭执行人员执行人身损害赔偿的案子也不少,这样的案子也比较难执行。记得今年春天,我们就受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此案件首先通过派出所多次调解,都没有调解下去,然后,一状告到法院,法院根据双方打架的具体经过,以及相关医疗费用作出了判决,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我们执行人员找到被执行人时,被执行人不但对生效的判决确定的义务不履行,反而还谩骂执行法官,并且说道:“相互打架,为什么要我出钱,应该是各自医好自己就可以了,这是你们法院乱判,钱我有,但我不拿,如果你们要拘留我,只要把我放出来,我就杀死申请人全家”。同样,我们也受理了这样一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其案情是:原告和被告因一点小事引起,先是双方相骂,由于被告是否觉得没有骂赢,就打电话请来几个人,将原告殴打致残,后来,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赔偿义务,立案执行后,去执行被执行人时,他还满有道理地说:“我们只有吵架,并没有打架,人不是我打的,你们人民法院为什么要来找我的麻烦?而且还说,你们都是法官,懂不懂法,你们想执行谁,就执行谁,哪有这本书卖,看你们能怎么样?如果要我出钱可以,当着你们法官的面,我应该把他打了来,到时候再出钱,你们看行吗?”这样的老百姓实在是法律观念太淡薄了,我们执行人员执行,是有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作为依据,法院的判决也是经过派出所提供的证据以及相关的人证、物证,他居然还如此不懂道理,可以这样说,这实在是典型的法盲。

(三)基层民事案件执行环境差

当今社会,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在不断的提高,在他们心中,人民法院是一把万能钥匙,什么难事都来寻找法律的援助,想要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我们认为这是好事,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人民法院并不是万能的,人民法院是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法院,它不象美国那样实行司法独立,在我们执行案件当中,一些政府官员总是摆不正位置,有些还以权压人,一旦你没有了解领导的意图,不管你如何公正执法,都可能是错误的。更有甚者,还给你穿小鞋,何况我们中国人,传统意识又比较强,人情味比较浓,另外明哲保身,但求无过的思想还不少,可想而知,身处这样的环境,自己都在不平凡的生活中,谁还能公正执法、

秉公办案。当然,这只是少数现象,主流应该是好的,但也不能不说,或多或少阻碍案件的执行。同时,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思想还不同程度的存在。民事案件的执行,需要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帮助,光靠你一两个人的力量实在是太单薄了,是永远完成不了工作任务的。今年春天,我们去执行小河镇黄长生申请执行彭绍兵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当立案后,我们多次找寻被执行人都没结果。有一天,申请人告诉我们被执行人在村办公室打牌,我们及时赶过去,问及一名村长,这村长一开始说刚才都在这儿,我给你们看看,可是,不料这村长去看的同时,就说法院有人找你,叫被执行人赶快溜走,而我们执行人员又不认识被执行人,就在我们的眼皮底下溜走了,没想到在一旁的申请人认识他,告诉我们,我们才赶过去,抓住被执行人,此案才得以执行。不仅如此,我们在执行中,遇到这样一件执行案件。有一个煤矿,其股东几乎都是国家公务员,有的是镇长、书记,有的是局行干部,他们明知是国家干部不能经商、办企业,他们就找一名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担任该煤矿的法人代表,所谓的老板,当煤矿发生安全事故后,大家知道赔不起,就心出一计,叫该煤矿的所谓老板逃走,然而受害者肯定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赔偿,人民法院判决时,找不到煤矿负责人,只好公告送达,判决书生效进入执行后,显然,找不到被执行人,就难以执行。山不转水转,受害者到处寻找,终于找到了被执行人,正当人民法院对其执行时,八方的电话打过来了,大部分不是镇长、书记,就是局行的干部。他们的说法全是某某是我的亲戚、朋友、哥们、兄弟,请给予多多关照。而这些人对被执行人疏导说:“你对法院的讲,我认帐不赖帐,现在家庭困难,没有固定的收入,生活都无助,一旦有钱我会偿还,现在你们让我去找钱,我会逐步履行”。如果你是一名执行人员,你会怎么办?可是共产党员不可能都丧失了党性,总还是绝大多数的党员同志是好的,作为我们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并没有被他们的私情所动,也并没有因为他们的好言好语所迷惑,而是从各方面调查取证,得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家中还有小轿车,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执行人员通过对被执行人多次宣讲有关的法律知识,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晓以之情,动之以理,使被执行人深受感动,终于将十多万元的赔偿款送到了受害者手中。

执行中,有章不循,有禁不止,充当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绊脚石依然存在,在我们基层执行案件中,有时到银行去查个帐户,银行的工作人员总是不按章办

事,推三阻四,存在一定的地方保护主义。有的说需要行长、主任签字,有的说我们这里查不到,有的说你们法院这样来查,谁还敢到我们银行来存款,这样会影响我们的生意,以后你们不要来查了。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六条,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规定非常明确,但真正落到实处,又是如何,特别是一些机构和单位,完全没有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意识,总认为我是什么长、什么主任,我与哪个领导是亲戚、朋友,所以不但不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反而还为被执行人找原因,推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说到这里,我不得不说有个别律师、诉讼代理人不讲原则、违背良心,干一些不该干的事,说一些不该说的话。记得我在今年的执行案件中,就遇到这样的律师,当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解时,双方当事人都达成了一致意见,准备履行付款义务,正在这时,这律师说道:“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公,不应该赔偿那么多,我看钱是没有,命只有一条,大不了就是拘留15天,还能怎么样”。象这样的律师实在让人不可思议,我真的搞不懂他有什么资格当律师。我们说申请人是人,被执行也是人,我们作为司法工作者,应该从大局出发,我们的宗旨是,构建和谐社会,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尽可能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让人与人之间能够和睦相处,搞好团结,这才是我们工作的目的,如果大家都斤斤计较,不能互谅互让,总是个人利益大于集体利益,没有点集体观念,没有点组织纪律观念,没有点法律意识,我们的社会将成什么样子。

山区的执行案件,不但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路途遥远、爬山涉水、严寒酷热、饥饿疲劳,条件艰苦,不能不说严重的阻碍着执行。就说我们法庭管辖区域内的大部分执行案件,要想得到执行,不得不走大量的山路,有时找一个当事人要跑无数趟,还不一定找得到人,有时找到人又不一定能够顺利执行。记得我们单位有一名老执行员,他是军队转业军人,尽管有一副好的身板,但几年的执行工作下来,黑发变成了白发,脸上的皮肤似乎与非洲人差不多,满脸的苍桑可以明显看出,与其同龄相比,衰老了许多。他曾意味深长的告诉我,前几年,他跑这个辖区的执行案件,几乎都是天亮就从家里出发,晚上很晚才能回家,曾多次都是因为疲倦和饥饿使他晕倒过去。我问他,累了可以休息一下再走,饿了可以到老百姓家出钱买点饭吃,他回答说:“老百姓的思想观念落后,如果你跑到他们家里去,别人就会误认为他犯了什么法,法院的又来抓他来了,名声不好

听,见到法院的同志就开躲”。虽然现在这种现象有所改善,但依然不同程度的存在,我在执行案件中,遇到这样事也不少。在此,我也有几分感慨,基层民事案件的执行,真可谓既无天时,又无地利,更无人和。

基层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完全不只我说的这些,要想让基层民事案件得到全部执行,是很不现实的。可是,如果大家共同努力,共同关心,相互支持,很多案件是可以执行的。

二、基层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一)保证执行经费,提高执行员待遇

基层民事案件的执行,免不了爬山涉水,走许多山路,但是,有公路的地方,还是尽可能保证执行干警能够有交通工具,如果完全凭两条腿,不但干警的身体受不了,而且办事效率也不高。我认为,一个案子的最终落脚点还是执行,执行才是最终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地方,如果当事人找上门来,你没有交通工具而不去执行,当事人是极为不满意的。反过来,你如果及时去执行,不管执行情况如何,当事人心理总会好受些。人家常说:“干不干是态度问题,干没干好是能力问题”,这样一来,当事人认为你是为了拖延时间不去执行,事实上,没有交通工具,我们又怎能保证案件的执行呢?另外,干警一个月才几百元的工资,如果这点工资都在执行案件中座车、吃饭用去了,一家人的生活怎么办,况且,谁都知道,在外面的生活费用始终比自己买菜烧饭消费更高,如果不提高干警的待遇,又怎能提高干警的积极性?怎能保证案件的执行呢?当然,我这里所说的提高执行人员的待遇,是相对的提高。记得我在执行案件工作中,也曾多次给当事人出车费、生活费,而得不到报销。所以,人民法院应该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酌情考虑,长期在外面办案的干警应比在家坐办公室的生活补助高。因此,保证执行经费,提高干警待遇是解决基层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基本途径之一。

(二)健全执行机制,改善执行环境

“执行难、难执行”,已经成了不少人口中的顺口溜。我认为健全执行机制、改善执行环境,对执行难会有很大的帮助,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只要大家共同努力,再难的事也会变得容易。加大执行力度光靠人民法院的几名执行人员是完全不够的,需要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当一个执行

案件的产生,我们应该首先考虑该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如果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可以对其晋升晋级、提拔使用、评功受奖、银行贷款、办理房产手续等各方面加以限制,逼迫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的确没有履行能力,又不积极想办法的,可以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致使其想方设法进行履行。另外,作为一名执行法官,不说向别国那样搞司法独立,但我想说,是否可以在司法这条线上,实行垂直管理,这样,可以减少多重领导,干涉过多,造成执行人员不敢大胆依法执行、公正执法,使其一些应该得到执行的案子得不到执行。有人开玩笑说,什么是法,领导就是法,不懂得领导意图的执法都是错误的执法,这当然有些夸大其词,但也不能不说或多或少有些影响。因此,健全执行机制,改善执行环境很有必要。

(三)提高人口素质,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

文化水平的高低,法律意识的强弱,是基层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关键。如果人人都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我们的执行难就可以得到重大的缓解。我想,从小就应该接受法律知识教育,不管是小学、中学、大学都应该开设有关法律知识的课程,使其每个人都有一定的法律基本知识。因为要想守法,只有知法、懂法,不能知法、懂法,就不可能真正的守法。另外,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尤为重要,媒体应该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我们中央电视台12频道的社会与法栏目,就做得很好。那么,我们的省、市、县等媒体也可以开设这样的栏目,加强宣传报道,使人们在自觉与不自觉中就能学到法律知识。同时,还可以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等途径加强宣传报道,只有不断提高人们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才能在真正意义做到享受法律赋予权利的同时也应该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基层民事案件执行难,难执行。但只要人人都来献计献策,多一份关心,多一分支持,找出执行难的原因,想些解决问题的办法,我相信执行难的明天会变得更好。

注释:

①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

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②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

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即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的制度。

③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

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

参考文献:

1、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5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修正版),法律出版社, 2007

3、梁书文等,民事诉讼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

4、罗书平,执行业务资料,成都:四川省高院执行局,2005。

5、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我国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我国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张梅馨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 071000) 摘 要:民事“执行难”一直以来是我国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难题,也是胜诉当事人无法通过法律形式实现债权的重要原因。大量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违背了公正、公平的社会价值理念。但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执行难”问题并不突出。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我国存在民事“执行难”这一问题的根源,并进一步提出改革完善我国解决“执行难”的措施。 关键词:民事诉讼;执行难;执行机构 中图分类号:D920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2603(2006)0420074204 收稿日期:2006208216 作者简介:张梅馨(1971-),女,山东临清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实验师。 The R eason Why Is Difficult to Execute in Civil Procedure and Countermeasure Analysis ZH ANG Mei 2xin (School of P olitics and Law ,Hebei University ,Baoding 071000,China ) Abstract :It has been a difficult problem that the people ’s court of China has faced all the time “difficult execution in civil procedure ”,and it is als o the im portant reas on why wining party is unable to realize creditor ’s rights through the legal form.The fact that a large number of legal documents coming into force cannot be carried out seriously injuries party ’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damages the dignity of the law ,violates the just ,fair s ocial value idea ,while in western countries with m ore developed economy the problem that “difficult execution in civil procedure ”is not overwhelming.By com paring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a and western countri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 ource of “difficult execution in civil procedure ”problem ,and propose further measures to reform and perfect the s olution of the problem. K ey w ords :civil procedure ;difficult to execute ;execution organization 执行难的问题在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决非一日之寒,其中既有因制度不完善方面的原因,也有因执行权的定位而引起的执行机构设立问题的原因,更有司法腐败和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方面的原因。民事执行权好像一个孔武有力的将军,在勇敢地冲锋陷阵的同时也伤痕累累,而要改变这种命运,就必须首先在制度设置中改变,同时通过对执行机构的重整,增加执行人员的可执行 性,逐渐改变我国民事“执行难”的状况。 一、我国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 (一)立法上的不完善,导致执行不力我国执行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只有30条,在执行工作中涉及的执行公告制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破产还债、以劳务抵债等问题缺少明确具体的规定,使有些执行 第4期2006年10月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North China E lectric Power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s ) N o.4October 2006

浅析因邻里纠纷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当前,在我国农村地区因邻里纠纷而引发的人身赔偿案件时有发生,并呈上升趋势。如河南省罗山县法院20xx年上半年受理此类案件35件,其中刑事附带民事的有15件。这类案件大多是因农忙用水、邻里关系等琐事引起的,且此类案件赔偿数额小,多则千余元,少则几百元。这类案件执行标的虽小,但由于双方对立情绪特别大,执行起来并不容易,往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浪费大量执行资源还不一定执结。处理不当甚至有矛盾激化的可能。这种现象由诸多因素造成,究其原因,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这类案件执行难的成因。一、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思想觉悟低。这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文化程度不高,文盲或半文盲,法律素质差,思想觉悟不高。具体表现是,把对申请人的对立情绪,转化为对执行人员的抵触情绪。对执行人员要么躲避,要么胡搅蛮缠,对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及传票概不签收,置若罔闻,既不到庭又不履行义务,千方百计逃避执行。以上行为客观上给执行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被执行人争强好胜,爱面子。 这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往往非常爱面子,总认为输官司是件丢人的事,面子上过不去,觉得在乡亲面前抬不起头。基于这种想法在行动上就表现为对抗执行,拒不履行义务,让申请人赢了官司赢不了钱。 三、被执行人无固定收入且流动性大。 被执行人除农忙季节在家外,平时外出打工者居多,当事人难找,财产难寻。法院一旦将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就故意躲藏起来,与执行人员捉迷藏,债务人在哪里,财产状况怎样,不仅法院找不到,债权人自己也不清楚。还有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预期要败诉时就开始挖空心思地隐藏、转移财产,把对申请人的对立情绪,转化成对执行人员的抵触情绪,让申请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 四、受不明事理好事的人不负责任言论影响。 当前在农村还存在着这么一小部分人,他们对法律一知半解,似懂非懂。自认为自己很有学识,好管闲事乱参谋。被执行人经这些人点拨后,往往会把诉讼、执行程序、实体问题混为一谈,千方百计挑程序上的毛病,找借口拒不履行义务。五、倚仗权势,有恃无恐。 这类案件有些被执行人往往都有在当地比较有权势的亲戚支持。这些亲戚基于情面的考虑,不做正面工作,不是去劝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而是在背地里出主意想办法对抗执行。有的公开替被执行人讲情,干扰执行工作。这在客观上纵恿了被执行人,使其有恃无恐,造成执行难的又一重要因素。 六、有个别案件在审理环节存在一定的瑕疵,使被执行人自认为裁判不公,从而拒不履行义务。 审理上实施新的举证规则后,难免会对举证能力差的一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在加之人身损害案件本来取证困难,这样以来难免会造成判决所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上有一定的出入。这种现象在法律上允许存在,但对败诉一方当事人来讲会认为法院裁判不公,从而不服判决拒不履行义务。 针对以上原因,我们在工作中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法制宣传,力求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通过具体案件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以案释法,提高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意识。对那些采取拖、赖、躲、逃等手段消极抵抗执行的被执行人,多做说服教育工作,让其知道不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使他们积极主动地履行到期债务。对有部分履行能力或确定一时难以履行的,可坚持以实际情况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可召开申请人、被执行人座谈会,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从而达到化解社会矛盾作用。 二、坚持思想开导,说服教育,力求被执行人自觉履行。 执行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思想性很强的工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很多。我们在执行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发展与协调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与对 策发展与协调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公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鲁开凌韩宁徐英杰执行难已成影响我国司法权威的一大问题,近年来,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意见很大部分来自执行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虽几经努力,通过采取执行大会战,集中清理等各种形式,不断探索执行方式,不断强化执行工作力度,执结了大批积案,但往往因为未有针对问题的症结所在,执行难的问题都始终没有因此得到根本好转,导致人民对社会主义制度失去了信心甚至不再相信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在经济发展一日千里的当代,执行难已日益成为拖慢法制建设的后腿,已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甚至危害到经济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本文拟从执行难产生的背景、原因,初探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一、所谓的执行难是指: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民事及行政法律文书,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可操作性上都具有可执行性,但是因为各种人为因素而造成暂时甚至永久性的失去被执行可能的情况。 通俗地说,“执行难”可以概括为四句话,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1、“被执行人难找”主要表现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故意躲避人民法院的传唤,有的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有的举家迁移,长期下落不明;军警所属公司、企业拒绝甚至以强力阻碍法院的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 2、“执行财产难寻”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多头开户,提供给法院的帐户多是“空城计”,真正有钱的帐户法院难以查到;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搞假破产,假抵押或者将财产通过虚假的经济往来予以转移,以逃避债务。 3、“协助执行人难求”主要表现在:具有法定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不协助,刁难执行,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或者重复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已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标的物,划拨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 4、“应执行财产难动”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肆意撕毁人民法院的查封令、扣押令,擅自处置应执行的财产;将应执行财产混同为或谎称为国家不允许强制执行的财产,如股民保证金、军费、职工养老金等;暴力抗拒执行、殴打、围攻、非法关押执行人员,这是抗拒执行的极端影响表现。 二、造成执行难的原因 (一)立法上的缺陷 对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资产及负债状况缺乏法律调整,这是造成“执行难”的根本原因,因为这种法律上的缺陷使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可能无法操作。《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有关条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法律法学毕业论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姓名: 学号: 学校: 指导老师: 目录 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 二、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性 (一)对当事人的损害(二)对权力机关的损害 (三)对整个社会“广普性”的损害 三、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一)执行立法滞后 (二)法律意识单薄 1、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淡薄 2、地方党政机关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单薄 (三)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 (四)法院自身工作存在问题 1、执行体制不健全 2、执行机构和队伍存在的不足 3、执行的期限过长,导致当事人产生执行无效率的失落感 四、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当事人如何解决难与收取执行款的问题 (二)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 (三)完善法院各项工作机制 1、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2、强化执行方式改革 3、规定明确的执行时限 4、形成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机制 5、充分发挥审判程序职能作用,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利的前提条件 (四)培养当事人在执行中的证据意识 (五)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扩大民事纠纷解决方式 五、结语 六、参考文献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 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 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条件执行,但由于主观、客观方面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当前“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可以概括为四句话:“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当人民法院裁判送达当

法学论文 浅析如何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

浅析如何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 论文摘要:执行是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保证,是国家法律得以具体贯彻和执行的保障,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然而,法院执行难却一直困扰着司法界,其危害是巨大的。基于上述情况,笔者旨就民事执行难的若干问题,作一些探讨。 关键词:民事执行难、原因、解决措施 引言: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民事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而且有些案件由于长期得不到执行,一方面给申请人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人民法院人、财、物的消耗,给人民法院的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究其原因,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院内部的主观因素,也有法院外部的客观因素。 一、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一)、执行难的内部主观因素 1、执行力量不足,但需要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多。这是最近几年困扰法院,造成执行难的主要问题。目前,法院执行部门一般都在十人左右,最多也不过二十几人,而每年的执行案件却多达几百起,使执行人员不堪重负,造成案件大量积压,同时也造成了执行难。 2、案件审判质量不高,加大了执行难度。不可否认,现今法院

审理工作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个别审判员由于责任心不强,判决书中出现一些笔误、失误,例如,有的判决书错写或者漏写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从而造成执行人员因一字之差而白白浪费人力、物力。再如,审判员在判决后因失误而未送达判决书,当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义务人提出异议,说没有收到判决书。在重新送达后当事人又提出上诉。执行人员劳而无功。又如,由于判决主文过于简单,缺乏操作性,不能完整明确地表达判决原意,造成歧义,使判决无法执行。例如判决中交付物的规格、数量、型号未作规定、交付方式未作规定等。而这些情况都是因审判质量不高从而造成了民事执行难。 3、执行力度不足。由于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加之当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全面亏损,在以维护稳定大局的形势下,对有执行条件的案件不能适用执行程序,或者虽然适用,但是由于地方干预而不得不解除执行措施,至使一部分当事人虽然有履行能力或者有部分履行能力也不履行义务,造成这部分本可以执行的案件长期不能执行,形成又一种执行难。 (二)、执行难的外部客观原因 1、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一些地方或部门,为了地方或本部门的利益,对外地执行人员设置种种障碍,甚至鼓动、怂恿被执行人,围攻执行人员,且事发后处置不力。具体表现在一些金融部门、行政管理机关为保护本地区的经济利益,置法律于不顾,有义务协助而拒不协助执行,或故意与当事人串通,转移财产,妨碍人民法院的执行。例如,一些金融单位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查询、冻结、

执行难问题现状成因及解决办法

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 一、法院执行难的背景 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执行难问题,是随着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执行难问题,不仅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权威产生了疑虑。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 (一)公民法制观念淡漠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诚实信用经营的价值观念。相应的法制面的发展没有跟上,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重。认为赖债不会坐牢,有的债务人甚至目无法纪,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有些个人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才到局,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执行力度,强制其履行义务。这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有一些是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

这类案件被执行人差不多都是判处有期徒刑入狱进行劳动改造或本人基本没有履行 能力,其家庭经济条件有限,赔偿能力低下,而赔偿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这一类案件也加重了执行的负担。 (三)被执行人难找 一些被执行人欠债后,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或与执行法院搞游击,这些被执行人大都有能力履行,却不愿意履行,采取各种手段与法院软磨硬顶,你发传票他不到,发限期履行通知书他不理,经常使案件并没有实际解决,而且还加剧了法院执行工作未来的压力。 (四)被执行财产难查 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 (五)执行财产难动 一面,一旦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另一面,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由此,多案件因难以执行而被拖延积压。 (六)立法滞后 强制执行面的法律规定、制度不健全,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限制了执行工作的力度。还没有专门的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涉及执行程序的条文远远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现行的法律条文,赋予法院执行的措施少、手段弱,无法对付恶意赖债、逃债

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分析及解决方法

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分析及解决方法 张 斌 【论文提要】民事案件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它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而且影响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影响着人民法院的执法声誉和威信。但造成民事执行难的成因是复杂、多方面的。笔者在此从法院、当事人、社会等各个角度浅析这一成因,并针对性地提出一些解决方案。希冀“执行难”在人民群众的心中成为过去。 【关键词】 民事执行 审判职能 履行能力 保全措施 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或者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①民事执行是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执行名义确定的民事义务,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依法采取民事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活动。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如果生效裁判文书得不到执行,司法公正得不到真正体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受到保护,法律也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执行难问题。执行难的存在影响了法院的威信,损害了法律的威严,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案例回放: 案例一:被告余某因借款、借贷、买卖等7件合同纠纷案件,被瑞安法院判令向原告还款,但余某拒不履行义务。胜诉人发现余某在瑞安经营着某橡胶制品厂,厂内尚有大量财产,遂向瑞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去年3月,法院向余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此后,余某迅速将厂内24台内胎硫化机和2台内胎接头机,分两次转移到山东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库内存放,后将其中9台内胎硫化机以10万余元卖给他人,其妻还出资20万元与人注册成立一家鞋业公司。 案例二:2006年间,被告陈某向王某借款3.7万元逾期不还。诉诸法律后,鹿城法院判令陈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当法院向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后,陈某均未予理睬。后来,法院动了很大的人力物力才查明,陈某在永嘉县瓯北镇有房屋二间,其还将与妻子共有的一间店铺以8.8万元转让给他人。 案例三:原告宁波市某五金厂与我市一被告洪某因买卖合同货款产生纠纷,于2006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偿付拖欠的货款80万元。 审理中,原告向法院申请对洪某所有的某健身房予以财产保全,并向法院提供20万元作为担保金。法院依法于2006年4月18日做出查封健身房财产的民事裁定,随后予以查封,被查封的财产价值约数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洪某应一次性支付原告8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洪某不服,上诉到市中院。去年4月25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调解书生效后,洪某依然未能履行义务,宁波市某五金厂于去年5月1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此时,洪某早已擅自将查封财产从保管场所全部转移至别处,洪某所有的健身房也已经成功出售并过户登记,本人也去了国外,致使该案无法有效执行。 案例四:原告江苏南京一模具厂与浙江金华一玩具厂签订了服务协议,由模具厂为玩具厂提供一批玩具的模具。后因合作过程中出现纠纷,南京模具厂将金华玩具厂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及违约金60余万元。 法院在审理判决后,玩具厂应一次性赔付原告40余万元。被告拒绝支付,原告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然而法院的执行过程一直受到当地政府的阻挠。因为金华玩具厂每年都能为当地提供大量的税收收入和解决大量的就业压力,致使案件一拖再拖无法执行。

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

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 ----秦洪涛 关键词:法院执行执行难解决对策 内容提要:法院执行难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执行难已成为阻碍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障碍,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因此研究和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本文紧密结合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总结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成功经验,破解影响制约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方式方法,为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借鉴。 【正文】 一、法院执行难的背景 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执行难问题,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执行难问题,不仅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权威产生了疑虑。[1]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 (一)公民法制观念淡漠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诚实信用经营的价值观念。相应的法制方面的发展没有跟上,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逃债、

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认为赖债不会坐牢,有的债务人甚至目无法纪,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有些个人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才到局,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执行力度,强制其履行义务。这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2] (二)有一些是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 这类案件被执行人差不多都是判处有期徒刑入狱进行劳动改造或本人基本没有履行能力,其家庭经济条件有限,赔偿能力低下,而赔偿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这一类案件也加重了执行的负担。 (三)被执行人难找 一些被执行人欠债后,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或与执行法院搞游击,这些被执行人大都有能力履行,却不愿意履行,采取各种手段与法院软磨硬顶,你发传票他不到,发限期履行通知书他不理,经常使案件并没有实际解决,而且还加剧了法院执行工作未来的压力。[3] (四)被执行财产难查 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4] (五)执行财产难动 一方面,一旦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另一方面,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由此,许多案件因难以执行而被拖延积压。 (六)立法滞后

论民事执行难(一)

论民事执行难(一) 摘要 民事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如:执行力量不足,但执行案件多,审判质量不高;执行手段软弱。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如: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但解决民事执行难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如:增加执行力量,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加强强制执行力度;在执行过程中开展举报活动等。 关键词:执行民事执行人民法院 眼下,在社会上出现了一股“白条风”,到饭店吃饭可以打白条,去商店买东西也可以打白条,可是在老百姓手中还有一种白条却也极为常见,那就是法律白条。法律怎么成了白条了?法律白条究竟又是指的什么呢?原来这些所谓的法律白条就是人们手中已然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那么这些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怎么变成人们手中的白条了呢?这其实正反映了在我国普遍存在的,也是非常严重的一个问题—民事执行难。 基于上述情况,就民事执行难的若干问题,作以下一些探讨。一、民事执行的概念、特征、条件和意义 (一)、民事执行的概念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执行程序的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二)、民事执行的特征 民事执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民事执行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行为。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享有执行权的司法机关依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2、享有民事执行权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国家将执行权赋予人民法院,乃是诉讼规律和审判权的要求。首先,执行权是一种司法权,非司法机关不能实施。其次,人民法院的执行权与审判权二者完全结合起来才能顺利完成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任务。再次,从诉讼效果的要求来看,审判权和执行权赋予同一机关,既能防止因情况不明延误执行,又能防止互相扯皮拖延执行,从而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能有效实现。 3、民事执行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法律关系。执行法律关系与通常讲的诉讼法律关系有很大差别:第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诉权与审判权相结合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以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诉权相结合为前提和基础,以二者的分离为归宿。而执行法律关系则表现出多样性:一方面,它以执行权和当事人的申请权相结合为前提,与诉讼法律关系表现出同类性;另一方面,它又仅以人民法院的执行权为前提,无须当事人行使申请权,就可引起执行法律关系的发生。第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广泛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而执行法律关系主体仅包括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只是在少数案件中才有法定代理人、协助执行人。(三)、民事执行的条件 民事执行是完成和落实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民事权利义务的最后阶段,但并非每一个民事案件都须经过这一阶段,只有符合我国执行法律规范的要求,符合执行条件的,才能予以强制执行,执行的条件包括: 1、执行必须要有执行根据。执行根据,是指权利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移交执行,以及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生效法律文书。如果没有执行根据,执行行为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会失去方向,无的放矢。这里的执行根据,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透析及解决对策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透析及解决对策 作者:汪程发布时间:2010-07-3013:01:39 民事裁判的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保证,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其直接目的就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然而,长期以来民事执行难的问题却一直困扰着各级法院,虽然法院系统不断加强了民事执行的力度,但各级法院许多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还是不能最终得到执行,执行难仍是整个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而人们一提到执行难,首先想到的是法院工作做得不够好,因为人们的思维定势中一直认为执行就是法院一家的事。人民群众把对执行难的不满和激愤发泄到法院,使法院成为众矢之的,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形象。其实,执行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产生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攻克执行难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现从“执行难”的危害、成因及对策三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达到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公正 一、民事执行难的危害 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是极为严重的,其直接危害表现在: 1、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时,法律的准则作用将无从体现。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判决书如变成“法律白条”,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将受到损害,同时损害司法公正和法院形象;公众对对法律的不信任甚至会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2、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寻求司法保护,是公民和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盾牌。民事执行难影响到债权人对诉权的行使。债权人付出大量精力和诉讼成本后,如最终结果是“空调白判”,会对司法制度感觉失望和无奈。债权人对司法保护丧失信心时,就可能拖延或放弃诉权,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另外,民事执行难又会怂恿债务人消极履行甚至不履行自己的债务。从而在整个经济运行中形成恶性循环,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执行难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法院内部的原因。主要表现: 1.执行装备差、人员少、执行经费不足。目前法院执行存在人少案多的矛盾,装备也相对落后。尤其是基层法院,每个执行员每年要承担上百件案件的执行。为了及时执行案件,不得已采取分组形式,如遇到突发事件,往往顾此失彼,穷于招架,甚至受到围攻,案件执行难以收到预期效果。 2.执行人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执行法官对自己要求不严,违反纪律,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的接受吃请、娱乐和钱物,导致在执行中出现失职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3.审判和执行机械分离,造成审判和执行工作人为脱节,和审判人员“重审轻执”造成的执行难。有些审判人员认为把案件审理好是自己的职责,至于执行人员能否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执行到位,则与其无关。

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陈兵

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 论文提要: 近年来,困扰法院审判工作的“执行难”问题相当突出,不仅严重地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破坏了我国法制的权威的尊严,且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尊严,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但是“执行难”在当今世界不具有普遍性,其存在的原因复杂,其与经济发展水平,法治建设程度,社会文明状况,公民法律意识等密切关联;又与执行力量和装备不足,执行队伍素质不高方面因素相联系;民事执行制度尚存缺陷、民事执行立法滞后是其重要的原因。为此,本文从“执行难”的表现、危害、成因及对策四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达到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空间,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公正。 探究造成"执行难"的原因:1、社会层面;2、行政体制层面;3、立法层面;4、法院自身层面; 解决执行难的对策:(一)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氛围。(二)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三)推行民事执行体制改革,建立统一领导、分权制约的执行机构。(四)制定统一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形成配套完整的执行体系。(五)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六)讲求执行艺术,清理未结积案。(七)加强内部机制建设。(八)加大执行力度。(九)建

立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十)建立社会救济制度。 全文共11000字 以下正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仲裁和公证文书,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而这种强制力的实现,除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外,都需要人民法院去强制执行。所以,民事裁判的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其直接目的就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任何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都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然而,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意见很大部分来自执行工作。各级法院许多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成了一纸空文,”执行难”的问题却一直困扰人民法院。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意见很大部分来自执行工作。虽然1999年党中央批转了最高法院《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以中央文件下发全党,党的十六大更明确地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以及近年来出台一些关于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等,这些都为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提供有力保障,加之各级人民法院几经努力,通过采取执行会战、集中清理等各种形式,不断探索执行方式,不断强化执行工作力度,执

谈民事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解决思路

谈民事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解决思路 摘要: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一个现实问题。文章以社会信用体系为视角,审视了执行难、执行问题的表现样态、成因及其与社会信用体系之间的关系,提倡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解决应该立足社会信用体系的大背景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并提出了解决此问题的具体思路。 关键词:执行难;执行乱;社会信用体系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义重大且复杂的系统工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由传统的计划经济走向了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在本质上讲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缺少了信用,经济就难以健康持续地发展。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及其完善程度对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产生着巨大影响,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健全的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从词源上讲,信用的含义有二:一是以诚信任用人,信任使用;二是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的信任。它要求人们在日常生活交往中要诚信无欺,遵守约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诚信是指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合乎道德要求并受社会肯定,民商主体要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约定办事,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一般认为,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社会机制,以诚实守信为基础,是具体作用于市场经济行为的规范,它保证一国的市场经济从以原始支付手段为市场交易方式向以信用交易为主流的市场交易方式的转变,是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制度安排。从发达国家的信用体系看,完善的信用体系框架应包括良好的全民信用教育和信用意识,完善的信用立法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发达的商业化、社会化运作所需要的信用标准体系三部分。 从社会信用体系概念的复杂性和综合性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个系统工程。这个系统工程的建设有着自己的基本要求,体现如下:首先,从历史实践和外国的成熟经验来看,社会信用体系至少包括信用政策法规体系、诚信标准体系、信用服务体系、信用监管体系、信用道德文化体系等方面,我们在建设自己的信用体系时,需要深入分析其内涵、构成及发展关联,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来推动其建设;其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能一蹴而就,其需要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市场经济制度完善程度相适应,做到与各方面协调发展。因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可以总结为:使社会经济体系的内部的各要素及社会经济体系与体系之外的其他要素之间和谐,并贯彻诚信,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简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简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简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一、“执行难”难在那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执行难”问题在民事司法实践中日益凸显,逐步成为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引起了决策者的重视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本来,民事执行的宗旨是落实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快捷地穷尽相关执行措施,承担起保护执行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使命。但是,在交易信 用匮乏,司法权威尚未完全形成,以及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等特定环境下,民事执行面临着诸如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以及执行标的物难动等难题。具体来说,“执行难”的原因如下:1、企

业经济不景气。目前,是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经济生活中出现深层次矛盾必然要反映到执行工作中来。不少企业,特别是一些国有大中型危困企业,经济效益差、负债多、亏损严重、偿债能力差。有些企业已经破产,同时出现几十个或上百个债权人,还有一些虽然没有破产,但已经难以为继,处于停产濒临破产的边缘,连发放职工工资都很困难。面临这种情况,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势必激化矛盾,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2、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社会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念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诚实信用经营企业的价值观念。相应的法制方面的发展没有跟上,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认为逃债有利、废债发财、赖债不会坐牢,有的债务人甚至目无法纪,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有些个人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

拒到庭,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执行力度,强制其履行义务。这是“执行难”的根本原因,根源上的问题。三、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是“执行难”最大的原因。有的地方和部门从狭隘利益出发,极大控制资金“外流”,有支付能力却拖着迟迟不履行义务,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设置重重障碍。有的煽动群众抗拒。执行在我们的执行过程中,需要办理车辆过户、房产过户手续,有关行政部门拒不协助办理。需要银行协助法院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时,有些银行以种种借口不履行协助义务,有的默许被执行人多头开户,甚至多达十几个,使法院难以查询,有的趁查询之机划扣货款,有的向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转移存款或出谋划策逃避执行。四、立法滞后。强制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度不健全,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限制了执行工作的力度。国家还没有专门的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涉及执行程序的条文远远不能适应执行

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目录 中文摘要与关键词......................................................................................................................- 1 - 引言..............................................................................................................................................- 1 - 一、民事执行难表现形式..........................................................................................................- 1 - (一)被执行财产难寻..............................................................................................................- 2 - (二)应执行财产难动..............................................................................................................- 2 - (三)涉政府案件难执行..........................................................................................................- 2 - (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难执行..............................................................................................- 3 - 二、民事执行难的原因..............................................................................................................- 3 - (一)立法体制问题..................................................................................................................- 3 - (二)执行体制问题..................................................................................................................- 3 - (三)执法环境的原因..............................................................................................................- 3 - 三、解决民事执行难的对策......................................................................................................- 4 - (一)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 4 - (二)改革执行体制..................................................................................................................- 4 - (三)改善执行的外部环境......................................................................................................- 4 - 四、结论......................................................................................................................................- 5 - 参考文献......................................................................................................................................- 6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