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十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课程讲义说课讲解

经济法第十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课程讲义说课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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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本章是重点章节,也容易出案例题。本章主要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理,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以及相关主体法律责任。本章重点是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以及相关主体法律责任。难点在于消费者概念及法律责任。本章最容易出案例分析,分值很大,大家要重视。

本章主要有四部分内容。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述

二、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

三、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以及相关主体法律责任。

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述

一、消费者概念

(一)消费者概念: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居民是指自然人或者个体社会成员。

案例1:2008年5月16日,宝吉公司经理胡某前往汽车销售商华晨公司为单位购车。胡某在检查了该车出厂合格证等有关文件后,未对车辆外观进行仔细查看就匆忙将车子开走。次日,宝吉公司为该车购买了相关保险,支付保险费3500元。第3日,宝吉公司在对该车进行美化装潢时,意外发现车辆有碰伤和做漆痕迹,遂向华晨公司提出质疑。交涉无效后,宝吉公司向芜湖市工商局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投诉。后经芜湖市消费者协会委托,安徽省质量检验协会对该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该车的前部表面曾进行过修复作业。于是,宝吉公司以华晨公司的售车存在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华晨公司收回修复车,返还购车款12.9万元及购车附加费、鉴定费9500元,另外按照“退一赔一”原则另行赔偿12.9万元。芜湖市中院终审判决华晨公司一次性退还宝吉公司购车款12.9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自5月16日至实际退款之日的利息,赔偿保险费、鉴定费等直接损失9500元。

案例2:2006年8月,消费者朱敏以28.5万元的价格,从四川西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购买了一辆广州本田雅阁轿车。2007年初,一位知情人告诉朱敏,他所买的车是一辆事故车,该车在运送过程中曾与一辆出租车碰擦,右边车门变形。从当事出租车司机、当地交警支队以及相关保险公司那里,朱敏相继找到了确凿证据。2007年4月,朱敏向达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西林达州分公司退车并加倍赔偿。2007年8月,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有欺诈行为,支持原告朱敏的诉讼请求,判定该车仍归原告使用,被告赔偿原告28.5万元。被告不服,上诉至达州中院,达州中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1.消费者的主体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消费者只限于自然人,而不应当包括单位。单位因为消费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应该受《合同法》的调整,而不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2.消费者从事的消费活动属于生活消费,不以营利为目的。生活消费是与生产消费相对,主要是指为了满足自己或者家庭生活需要所进行消费,而不是用于其他目的(如再投资、生

产、销售、租赁等)。

【例题·单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的是()。

A.某单位经理为单位购车

B.学校购买办公用品

C.个体户李某购进节日贺卡进行销售

D.赵某为妹妹购买电脑

【答疑编号911140101】

【答案】D

(二)消费者权益概念: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最重要的主体是消费者,而保护的核心则是消费者权益。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论基础(为何要制定消法)

1.从哲学的角度说,是有关人权的各种理论。消费者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生存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从经济理论上说,企业或称厂商通常是以利润最大化为基本目标,而消费者或称居民则通常是以效用最大化为目标。对于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本来是市场能够有效地进行资源配置的,但由于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信息偏在”问题是市场本身不能有效解决的,因此,应由国家通过制度供给来解决,从而表现为专门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的出现。

3.从法学理论上看,在现代,由于市场本身已不能有效解决“信息偏在”问题。同时,由于民商法也不能有效地解决“信息偏在”等问题,这样,只能在传统的民商法以外去寻求解决途径,运用国家之手予以调整。这样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的发展,正说明了这一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具有突出的社会性功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体例

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专门立法,一类是在其他的立法中加入有关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以制定法为主。我国在立法上实行的是专门立法的体例。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律,也是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方面的核心法、骨干法。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简答)

1.一般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包括以下原则: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二是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原则。三是依法交易原则。

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四项原则:一是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原则。二是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是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四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一、二原则与前述的“依法交易原则”一致。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和保障社会经济秩

序原则是更高层次的原则,为了保障上述原则实现,我国规定“国家保护原则”和“社会监督原则”。

五、消费者权益的国际保护:现国际上已有一批关于消费者保护的规范。其中,较为重要的是:《保护消费者准则》(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制定)、《消费者保护宪章》(欧洲理事会制定)等。

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一、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概述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对于上述具体情况该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另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应参照该法执行。这是因为农民购买的生产资料实际就是其生活资料,农民在购买使用农用生产资料时,经常受到假劣农药、化肥、种子坑害,直接关系到其生存问题。为了保护广大农民合法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农民购买、使用农用生产资料,列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之列。

(二)一般认为,在世界上最早明确提出消费者权利的是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1962年3月15日在特别国情咨文中提出消费者四项权利:安全保障权、获得正确信息权、自由选择权、提出消费者意见权利。

二、消费者的具体权利

(一)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知悉真情权:或称获取信息权、知情权、了解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知情权包括以下内容:

(1)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询问和了解产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合格证、使用方法、售后服务等事项。

(2)经营者应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要做到明码实价,价格变动及时更换,削价商品必须公示等。

(三)自主选择权:指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选择权的内容包括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选择商品的品种或者服务方式,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是否接受任何一种服务。

(四)公平交易权: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拒绝任何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依法求偿权: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中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的求偿权是实现消费者其他权利的保障,也是其他权利受到损害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六)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目前,在我国消费者结社权主要体现在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七)接受教育权:也称获取知识权、求教获知权,是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八)获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中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消费者受尊重权首先体现在经营者必须尊重消费者的人格权,主要包括名誉权和隐私权。在实践中,某些经营者仅凭主观臆测,就指责消费者有盗窃行为,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名誉权。有的经营者进而对消费者搜身、甚至限制人身自由,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人身自由权。

其次,消费者受尊重权还体现在其民族风俗习惯应得到尊重。

(九)监督批评权:即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此外,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三、经营者的具体义务(与权利相对)

(一)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的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经营者必须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商家规定“假一赔十”。

(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为了保障消费者监督权的实现,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1.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如告知消费者热水器的安装方法。

2.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这是关于产品召回的规定。

3.经营者负有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P460)

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05.01施行)首次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问题进行了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饭店服务人员没有擦干净地板,留有污渍,顾客踩在上面滑倒,造成伤害;某商场在通道上安装的玻璃门未设置警示标志,一般人很难发现这是一扇门,顾客通过时撞在门上,造成伤害,饭店和商场经营者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不作虚假宣传

为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法律规定经营者有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向消费者提供信息;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信息必须真实;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信息应该全面、充分,包括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合格证、使用方法、售后服务等事项;经营者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必须明码标价。

(五)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是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书面凭据。它一般表现为发

票、信誉卡、保价单、保修单等形式。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对于消费者来说意义重大。一方面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另一方面又可以证明具体购货时间和接受服务的时间,同时,还是保修、包换、包退的凭据。发票也常常是国家计算税金的依据。因此,消费者在消费时应当向经营者索取凭证和单据,经营者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

(六)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七)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为了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的行为。经营者的这种单方行为主要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形式。

经营者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的,其内容无效。例如,在商场中人们经常可以看到“偷一罚十”的告示,这种规定实质违反了我国《行政处罚法》,根据该法的规定,有权设定“罚款”这种行政处罚方式只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商场既无法罚款的立法权,又无罚款的执法权。抓到偷窃者,应该送交公安机关处理,而不能自行作出罚款的规定。

(八)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受尊重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承担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在出售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三节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

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整体保护:

1.在立法方面的保护:国家在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2.在行政管理方面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另外还特别强调政府的一些具体职能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义务。

3.在惩处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保护:对违法犯罪行为有惩处权力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政府部门对消费者权益的专门保护: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一些政府部门负有重要职责,如工商、价格、质量监督等部门,都在从各自职能的角度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专门的保护。

1.工商部门的专门保护

(1)工商管理部门对经营者义务的细化

第一,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第二,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尚未售出的商品或者停止提供服务,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对已经销售的商品或者已经提供的服务除报告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外,还应当及时通过公共媒体、店堂告示以及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等有效方式告之消费者,并且收回该商品或者对已提供的服务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日前,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决定从2009年6月12日起,召回2004年7月1日至2008年4月18日期间生产的部分天籁轿车,涉及数量共计153065辆。本次召回范围内的车辆,由于所搭载VQ发动机空气管材质耐热性能不足,可能导致空气管的接合部在行驶振动中松脱,从而发生怠速不稳或熄火,影响行车安全。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将对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免费更换发动机空气管道和卡箍,以消除故障隐患。因备件准备原因,本次召回活动自2009年6月12日起正式实施,在此之前如用户车辆出现上述故障现象,可到东风日产专营店先进行车辆免费检修。

第三,经营者拟订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不得含有下述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增加消费者的义务;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经营者如果有上述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信息中予以记载。

第四,消费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后,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证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经营者不得以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证等代替。有正当理由不能即时出具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协商的时间、地点送交或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经营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的,应当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对经营者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信息中予以记载。

(2)工商管理部门对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特别处罚(重点)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

示销售商品的;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价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双倍赔偿或者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价格部门的专门保护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二、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尤其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舆论监督。此外,名种消费者组织起着至为重要的作用。其中消费者协会是最普遍、最重要的。其(一)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

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实质是消费者结社权的体现。

在消费者组织中,消费者协会是最普遍、最重要的。

(二)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个亮点

7个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 个亮点 3·15到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已在网上预热并引发关注。买卖关系中,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在1994年即颁布实施,在如今更加多元、复杂的消费环境下已有明显脱节之感, 消费者常常要面对“有法却无可依”的无奈,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权益维护得举步维艰。新消法此次作出的调整,将维权的天平更向消费者群体作出了倾斜, 其中被称为“亮点”的7个新增条款让人感到消费者离维权的春天似乎更近了一些。为此,北京晨报特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从健康领域的消费切入,详解7个维权亮点。 亮点1:消费者享有7日“后悔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案例】母亲节前,张小姐在某网站购买了数盒保健品想送给母亲,隔天收

到货品送往母亲家,没成想张小姐的姐姐也为母亲购买了同品牌的保健品数盒,这下张小姐发了愁,这么多保健品要吃到什么时候呢,于是想到了退货。她联系网店店主,而店主却拒绝了张小姐,店主称:“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 【律师说法】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 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而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 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所以在新消法实施后,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网店有义务为张小姐办理退货。过去网购中只有部分商户属于“七日无条件退换货”,而新消法要求所有网上销售店铺均执行该条例,但消费者需注意的是,以下四类商品是不包括在内的。一是消费者定作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亮点2: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新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7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案例】李先生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按摩椅,但使用一年多后出现停滞、接触不良等现象,李先生多次将按摩椅送往生产厂家修理,但仍故障频频,李先生无奈将其收入了储藏间不再使用。而上周,按摩椅生产厂家宣布因质量原因,全球召回该款按摩椅,但召回区域不包括中国。李先生看着新闻叹了口气,怎么办呢?为了一台半旧的按摩椅花钱费时间打官司太划不来了。 【律师说法】近几年来,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东芝洗衣机召回排除中国,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

消费者权益保护教案

天天“3?15”——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了解自己在消费活动中哪些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掌握维权的途径、方法;知道企业处理投诉的一般流程 2、素质目标:培养学生关注日常生活中商品的质量问题;提高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提高产品质量意识。 3、能力目标:知道在商业活动中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维权意识。【教学重点】 教学重点:增强保护意识并知道如何应用相关政策法规保护自己 教学难点:消费者权益在日常生活中的表现,在实际生活中各种途径、方法的综合应用; 【教学方法】运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例, 让学生观察、分析、讨论, 激发学生兴趣。同时,运用讲解法,启发提问引导学生透过现象看本质, 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教学过程】 点名 复习:商品质量监督的主要部门:国家、地区、企业标准的作用 导入新课: 多媒体播放一段视频:好配件被换,消费者白花500元!让学生回忆自己在消费过程中有没有遇到过类似的情况,教师结合近段时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用品安全事件,引出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的问题,并将问题分解为几个相关的小话题,供师生讨论。 新课讲授: 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多媒体展示图片:受伤害的周子博)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在这个图片中消费者的什么权益受到了侵害。 教师稍作讲解:安全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它是消费者最主要的权利。 (多媒体展示漫画——病历天书《病历?天书!》) 【学生活动】思考:医生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什么权益?引出——

2、知情权 作为消费者,应该知道产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分、有效日期、检验合格证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费用…… (多媒体展示漫画——一顾客仅仅是询问商品的价格,就被商家要求强制购买。)【学生活动】思考:这违反消费者的什么权益? 引出—— 3、自主选择权 【学生活动】思考:在日常消费行为中哪些方面是消费者可以自主决定的? 内容:①自主选择经营者;②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③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④自主比较、鉴别和挑选。(多媒体显示漫画——谁是害虫) 引出——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享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学生活动】举例:日常生活中他们碰到的损害公平交易权的案例。 (多媒体播放视频片段——《超市搜身屡见不鲜》) 引出—— 5、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师:刚才的一系列超市案中我们看到很多受害顾客都获得一定的补偿,这说明消费者的什么权益? 引出—— 6、求偿权 所谓的求偿权,就是消费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赔偿。 另外,消费者的民族风俗习惯也要受到尊重。 7、其他权 监督权(可向有关经营者或机构提出批评、建议或检举、控告)、获得有关知识权(商品服务的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知识等) 二、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主要途径 多媒体播放视频-------3400元,一次理发遭遇天价 【学生活动】讨论视频中的主人公在遭受侵权后都找了谁来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知识.doc

第六章中国商事及经济法律制度 第四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知识 (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结构 中国和其他国家一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别。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指 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名称的法律,即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包括所有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 所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结构是就广义而言的,它包括: 1.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起着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 2.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功能性法律规范 除上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还有一些法律。它们不是仅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的,但这些 法律或它们中的部分法律规范却有着明显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功能,因而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 功能性法律规范。主要是: (1)防止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和财产的法律《食品卫生法》。 (2)防止因计量问题使消费者受到不利的法律。这主要是指《计量法》。 (3)规制标准化工作,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规范。这主要是指《标准化法》。该法的规定,在 使商品具有满足消费者有关规格、质量、安全、卫生要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4)确保自由、公平竞争,保证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规范。消费者权益的充分实现有赖于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规范,实质上也是保护 消费者权益,特别是实现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法律规范。这里主要是指《反不正当竞争法》 (5)防止因价格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范。1997年12月29日颁布的《价格法》是这类规范的核心部分。该法同时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其立法宗旨之一,并且明确规 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 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应当昕取消费者的意见;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 公布;消费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意见。这些规定,都有利于防止不当价格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真实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真实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案例评析(1)案例摘要退休工人赵某准备为读大学的儿子买一双真皮旅游鞋。来到一家百货商店的售鞋柜台前,仔细观看了很久,选中了一双标价125元的高帮白色旅游鞋,然后问服务员这是不是真皮的,此时服务员正忙着与另一服务员交谈,无暇顾及,要赵某自己看商品标签,赵某不识字,便再向服务员询问,服务员没好气地说:“什么真皮不真皮,要买就付钱。”赵某见问不出名堂,便私下猜测这鞋这么贵,应该是真皮的,便付钱买下。回家后,儿子一见便说这鞋不是真皮的,再找几个人看了鞋子,也都说不是真皮的。第二天赵某提着鞋子到百货商店去退货。商店服务员也承认这鞋不是真皮的,但认为该鞋明码标价,赵某自己挑选,而且货款两清,不同意退货,双方遂吵了起来。值班经理闻讯赶来,问明情况,也认为错在赵某,不同意退货。赵某一气之下告到法院,要求百货商店退货并赔偿往返损失。受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店服务员对赵某的询问不作真实明确的答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商店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经调解,百货商店同意退货,并赔偿赵某往返损失人民币30元。(2)点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情[类别]权。为保障消费者这一权利的实现,法律要求经营者承担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对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是经营者遵守商业道德,尊重消费者权益,促进公正交易应履行的义务。这里所称的真实信息,是指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情况必须真实、明确,不得有虚假成份。这些情况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以及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主要是指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必须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相符,不得有虚假不实成份。现代社会商品繁多、服务多样,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选择。而相对于经营者来讲,消费者的消费知识总是有限的,他们在进行消费选择时,更多地依赖于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和宣传,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为这种介绍和宣传所左右。如果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不实介绍和虚假宣传,必将对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作出误导,使其权益受损。因此,法律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有关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对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现实生活中,尽管经营者通过广告、商品标签等方式向消费者介绍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但这种介绍毕竟有限,难以满足消费者对欲购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作全面细致的了解,故消费者会根据情况向经营者提出这样或那样的询问。对于消费者的这些询问,只要不涉及到自己的商业秘密,经营者都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以帮助消费者作出正确的消费选择。 2016年6月5日星期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案设计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教案 一、教材分析 1、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知道我国公民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2)能力目标: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现实生活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能够依法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享有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不履行消费者法定义务的行为作斗争。 (3)思想觉悟目标:增强作为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观念,正确行使消费者的权利,自觉履行消费者的法定义务。 2、教学重点和难点 (1)“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既是本框的教学重点,又是难点。 (2)“消费者要依法维权,以及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是本框的教学重点。 二、教学设计构思 1、基本设想: (1)充分挖掘和利用教材内容。既要挖掘出教材内容的内在涵义和各个内容之间的相互联系,又要充分利用教材小字部分的案例、辅助图片和小资料栏目。 (2)积极推动和引导学生参与。运用课前搜集案例、课中

自学、讨论、思考回答、课后踪迹、练习等多种方式,推动和引导学生参与教学,真正体现学生的主体作用。 (3)注重学以致用,培养探究意识。在教材知识学习完了以后,利用最近发生的“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引导学生分析、思考、探究。 (4)适当运用多媒体教学,体现多媒体的辅助教学作用。 2、教学用具:多媒体 3、课前准备:学生搜集1-2则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例,教师进行分类评议,并选取3则让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 三、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在进入新课之前,我想请同学们协助我进行一个调查。(投影)假如你购买了一本《智慧背囊》,回家后发现里面缺页,也就是一部分内容没有。当你去要求书店老板更换时,书店老板拒绝更换,你会选择以下哪种处理方式? A、自认倒霉,下次不到这里来买书了 B、同他讲道理,坚决要求更换 C、向工商局举报 D、找几个朋友把老板打一顿,然后要求更换 E、

(完整word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及其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及其案例分析 一、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此处的居民是自然人或个体社会成员。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其行为受该法规范。此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亦参照该法执行。 二、消费者的权利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保障权。(1)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该权利包括以下内容:(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权利。(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所享有的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和按照自己真实意愿从事交易活动,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予以拒绝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求偿的内容包括:(1)人身损害的赔偿,不论是生命健康还是精神方面的损害均可要求赔偿。(2)财产损害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6.依法结社权。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最具典型的例子就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 7.求教获知权。求教获知权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权利。它指的是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知识主要指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主要是指有关消费权益保护方面及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有效解决方面的法律知识。 8.维护尊严权。维护尊严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此外,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三、经营者的义务 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1、我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有〔B 〕 A、8项 B、9项 C、10项 D、7项 2、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 D )起施行? A、 1993年10月31日 B、1993年12月1日 C、1994年1月1日 D、2014年3月15日 3、下面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认识中,正确的是〔A 〕 A、消费者依法享有权利,但不能滥用 B、消费者有权选择商品或服务、并确定价格 C、消费者有权利监督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决策过程 D、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产品的生产技术秘密 4、消费者协会有权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A) A调查、调解 B、调查、仲裁 C、调查、判决 5、201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主题是什么?( C) A、消费与责任 B、消费与服务 C、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 D、让消费 者更有力量6、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什么?(B) A、商品和价格 B、商品和服务 C、服务和价格 7、在保修期内( B )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 者退货。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8、手机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电话机的有效“三包”期 限为(A年)?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9、消费者王女士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三开门冰箱,可使用 两个月后,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在与商场协商不下的情况下,向县消费 者协会投诉。关于冰箱有无出现质量问题的举证该由哪方承担(B) A、消费者协会 B、商场 C、王女士 10、“三·八”购物节时,陈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陈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 到货后,陈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 拒绝。该店主违反了新《消法》的那条规定(A) A、七天无理由退货制 B、三包制度 C、没有违法 11. 经营者违反消法规定,应当承担〔D 〕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 A、刑事 B、赔偿 C、民事 D、民事赔偿 12、下列哪种商品不符合新《消法》“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要求?(C) A、羽绒服 B、手机 C、报纸 D、床品四件套 13、李大妈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东北大米,原价10.5元/ 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李大妈觉得挺便宜,便买了1公斤。后李大妈 又买了1公斤苹果,苹果原价15 .5元/公斤,促销价10.1元/公斤。结账 回家后,李大妈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大米和苹果的原价进行结算的, 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根据新《消法》第55条规定,李大妈可以得到 多少赔偿(D) A、26元 B、52元 C、 104元 D、500元 1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 B )的企业要求赔偿。 A、原来的 B、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 C、分立、合并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案情】 一、2003年2月20日,赵某在本市某商场采办由A厂出产的冰箱一台,同年同月24日又购得一部B公司出产的多功能电源保护器,次日,原告在家中装置好冰箱和电源保护器。半个月后,一日赵下班回家发现,因冰箱电路呈现毛病,高温下招致冰箱起火,焚毁有些家具及用品,因发现及时,幸未发作严峻火灾。为此,越向法院申述,状告某商场、A冰箱厂和B公司,需求保护消耗者权益,补偿损失,由三个单位负连带职责。 某商场辨称,该冰箱是本商场出售的商品,补偿职责应由产物的制造者承当,出售者不该承当职责。 A冰箱厂辨称,本厂出产的产物均契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作过此种情况,无证据证出产者有差错,无法确定出产者应承当职责。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失灵能够是事端的主要原因。 B公司辨称,赵某违背有关装置阐明的需求,违章装置,无视阐明书的警示阐明,招致电源器失效变成事端,冰箱电源线路有问题使冰箱起火是根本原因。

法院在查询过程中,经技术监督局对A厂的冰箱和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进行质量判定,确定:(1)该品牌和类型的电冰箱线路连接上存在某些缺点,通常情况下不会出毛病,在特定的情况下会适中发作高温;(2)电源保护器现已被焚毁无法判定,但对相同商品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3)原先赵在装置电源保护器与冰箱时,未按阐明书正确装置,使保护器无法发扬正常效果,招致冰箱等物品被焚毁。 【剖析】 1、按照《消耗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则,出售者可以先行进行补偿。但出售者无差错,不承当最终的补偿职责,如先行补偿,可向出产者追偿。 2、消耗者赵的产业损害,主要因出产者A厂的冰箱有缺点所形成的,出产者要承当产物职责。况且依《产物质量法》的需求,不管出产者有无差错,都适用“严厉职责准则”。 3、晓得保护器的B公司所出产的产物不存在缺点,赵的产业损害与保护器失效无关,因而不承当职责。

项目四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案

项目4 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案 [教学内容]

任务4.1 了解消费行为 案例导入 云南白药牙膏——一支特立独行的牙膏 2005年云南白药牙膏以超凡的胆识和魄力、势如破竹的姿态在中国牙膏市场掀起了一场史无前例的风暴。2006年底,其市场销售额累计已飙升至3个亿,2012年销售额超12亿元,一举成为医药产品进军日化领域的成功典范。目前我国牙膏市场规模约180亿元,云南白药牙膏在牙膏市场占有率约为10%,占有率排名第五。云南白药牙膏在高端市场中市占率第一,预计未来两年内仍将保持略高于行业的增速。 云南白药品牌享誉中外,是中国止血愈伤、消肿止痛、活血化瘀类产品的百年品牌。云南白药牙膏是以牙膏为载体,借鉴国际先进口腔护理、保健技术研制而成的口腔护理保健产品。它选用高档软性洁牙磨料和高级润湿剂,膏体细腻,清新爽口,有效祛除口腔异味。在日常刷牙中即可使牙龈、牙周、牙齿和口腔其它组织得到专业的护理、保健,令口腔更健康、牙齿更牢固,是新一代口腔护理、保健产品。 思考:除了产品配方不可复制外,云南白药牙膏几乎不具任何优势,而作为后进入市场的新品,却要以20多块的价格去与“洋牙膏”竞争。试从消费行为角度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活动4.1.1 认识消费者 知识链接: 1.消费者的含义 消费者,简单的讲就是使用产品、消耗产品的人。 从法律的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在各国法律中,以及一国各部门法中不尽相同。 按不同的确认标准,大体分为三种: (1)以经济领域为主要标准 凡是在消费领域中,为生产或生活目的消耗物质资料的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无论是生活消费还是生产消费,也无论是生活资料类消费者还是生产

司考经济法冲刺考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Word文档

2015司考经济法冲刺考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其独特的价值尺度,规定消费者享有十项权利,经营者负有十一项义务,使原本强弱悬殊的利益群体之间趋于平衡。当消费者的权益因经营者的原因无法行使或受到损害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可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违法者予以制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区分不同情况,规定经营者应分别或者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一般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1)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同时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的民事责任要件时,消费者有权选择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保护。 2.特别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还有如下特别规定: (1)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人受伤、残疾、死亡的,应承担下列责任:①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③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侵犯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民事责任。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学设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学设计 Teaching design of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学设计 前言:小泰温馨提醒,政治教育是指有目的地形成人们一定的政治观点、信念和政治信仰的教育,学校德育的组成部分。其性质由一定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所决定,受教育方针、目的制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方向性。本教案根据政治课程标准的要求和针对教学对象是初中生群体的特点,将教学诸要素有序安排,确定合适的教学方案的设想和计划、并以启迪发展学生智力为根本目的。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教案(1)知识目标:知道我国公民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2)能力目标: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现实生活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能够依法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享有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不履行消费者法定义务的行为作斗争。 (3)思想觉悟目标:增强作为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观念,正确行使消费者的权利,自觉履行消费者的法定义务。 2、教学重点和难点 (1)“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既是本框的教学重点,又是难点。 (2)“消费者要依法维权,以及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是本框的教学重点。 二、教学设计构思 1、基本设想:

(1)充分挖掘和利用教材内容。既要挖掘出教材内容的内 在涵义和各个内容之间的相互联系,又要充分利用教材小字部分 的案例、辅助图片和小资料栏目。 (2)积极推动和引导学生参与。运用课前搜集案例、课中 自学、讨论、思考回答、课后踪迹、练习等多种方式,推动和引 导学生参与教学,真正体现学生的主体作用。 (3)注重学以致用,培养探究意识。在教材知识学习完了 以后,利用最近发生的“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引导学生分析、思考、探究。 (4)适当运用多媒体教学,体现多媒体的辅助教学作用。 2、教学用具:多媒体 3、课前准备:学生搜集1-2则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 益的案例,教师进行分类评议,并选取3则让学生运用所学知识 进行分析。在进入新课之前,我想请同学们协助我进行一个调查。 (投影)假如你购买了一本《智慧背囊》,回家后发现里面 缺页,也就是一部分内容没有。当你去要求书店老板更换时,书 店老板拒绝更换,你会选择以下哪种处理方式? A、自认倒霉,下次不到这里来买书了 B、同他讲道理,坚决要求更换 C、向工商局举报 D、找几个朋友把老板打一顿,然后要求更换 E、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题库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题库 一、填空题 1、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正式实施时间是:2014年3月15日2、某消费者装修商品房,与甲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装修完工后消费者搬入,发现装修存在瑕疵,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消费者接受该装修好的商品房之日起(6个月)内由甲装修公司承担有关举证责任。 3、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 4、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除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5、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6、小王在某手机店挑选手机,挑选了将近一个小时,但最后觉得没有一款适合自己的,打算离开,但该手机店店员拦住他,要求其购买一部。问该店员的行为侵犯了小王的(自主选择权)。 7、我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有〔9项〕 8、消费者协会有权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9、201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主题是(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10、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11、在保修期内(二次)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12、手机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电话机的有效“三包”期限为(一年) 13、“三·八”购物节时,陈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陈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陈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该店主违反了新《消法》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规定。 14、经营者违反消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15、李大妈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东北大米,原价10.5元/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李大妈觉得挺便宜,便买了1公斤。后李大妈又买了1公斤苹果,苹果原价15 .5元/公斤,促销价10.1元/公斤。结账回家后,李大妈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 ———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 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 ———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生产矿泉壶的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6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天磁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韩成刚继而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天磁公司等5被告侵害其舆论监督权,要求被告赔偿4.89万元。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已依法对韩成刚的舆论监督权给予了保护,韩成刚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但韩成刚因被诉所受到的损失却没有得到补偿———山西法院并没有支持其损害赔偿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支持。 点评:本案是《消法》施行以来首例消费者个人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诉讼。对于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个人有权进行批评监督。天磁公司等商家起诉韩成刚侵害法人名誉权,无疑是对韩成刚正当行使监督权的妨害,韩成刚因诉讼所受到的损失同天磁公司等商家的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韩成刚以天磁公司等5商家为被告起诉其舆论监督权受到侵害,请求赔偿,这是韩成刚应有的权利。 为索赔2.20元邱建东自费数千出庭 ———向服务欺诈索赔的尝试 1997年1月,邱建东到北京出差期间,发现两家公话代办处在收取电话费时,没有执行邮电部关于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分别向其多收了0.55元话费。于是邱建东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和东城

经济法教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教学目的与要求: 1.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2.理解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理解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4.掌握争议的解决。 5.理解侵犯消费者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学重点: 理解侵犯消费者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学难点: 掌握争议的解决,运用所学知识进行案例分析 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权益的概念P210 1929年美国成立消费者同盟 1960年组成了世界性的国际消费者机构,标志着保护消费者运动走上了国际化协作道路。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聪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一)“消费者”的涵义 消费者,亦称消费主体,是为满足个人生活的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人。 结 论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二)“消费者权益”的涵义 消费者权益: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 来的应得的利益。 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注意以下因果关系: 因为消费者所购买并使用的商品或者所接受的服务台是由经营者提

供的 所以,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经营者首先负有直接的义务。 此外,国家和社会也负有相应的义务。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3年10月31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P211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必须遵守消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费者权益保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护法 特别注意: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情况。 第二节: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 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9种) (一)保障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即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如:食品必须做到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食品的包装、存放、运输必须清洁卫生,过期、变质的食品不能出售; 药品必须严格按照工艺规程生产,其化学万分及含量应符合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问答Word文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问答题题库 1、商品三包是哪三包?答:包修、包退、包换 2、消费者向工商部门申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1)有明确的被诉方;(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3、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在“三包”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怎么办? 答: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纪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退货,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销售合同办理。 4、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应如何要求赔偿?答: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5、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食品质量安全标识是什么?答:QS 7、消费者在展销会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怎么办? 答: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8、租赁柜台承租方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怎么办? 答:消费者可以向承租方要求赔偿;柜台租赁合同期满后,也可以向出租方要求赔偿。 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有哪些?(任意一项) 答:九项基本权利:(1)安全权;(2)知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赔偿权;(6)结社权;(7)获得有关知识权;(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9)监督权。 10、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可以向监督检查部门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监督检查部门收到申诉后,应当在()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者。答:7日 1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多少天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货?答:7天 12、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是多少? 12315

经济法课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五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一) 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 (二)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1、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 ▲(1)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3)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要求赔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有关商品知识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2、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的义务是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的法律上的责任。 ▲经营者的义务主要有: (1)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2)接受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5)标明商品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 (7)保证质量的义务 (8)履行“三包”的义务 (9)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等 ▲(三)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1、争议的解决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第10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教案

广东白云学院教案首页 授课题目(章节或主题):第十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范围、立法宗旨,掌握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了解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机构及其职责,掌握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教学重点: 消费者的九种权利与经营者的十种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及其职责,消费者权益争议及其解决。 教学难点: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教学时间: 2学时 教学过程: (一)用经济法案例导入新课 (二)讲授新课 (三)课堂教学互动,分析讨论案例 (四)本章小结 (五)布置课后作业

广东白云学院教案 第十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与要求:见教案首页内容 教学重点: 见教案首页内容 教学难点: 见教案首页内容 教学时间: 2学时 教学过程: (一)用经济法案例导入新课 案例一: 20XX年2月4日,王某在某百货公司买到一台冰箱,冰箱附有产品合格证。王某买回冰箱后6天,发现冰箱噪声太大,就去找百货公司交涉,百货公司说冰箱一开始使用时有些噪声是正常的,过一段时间就会好。没过多长时间,冰箱的制冷器又出了问题,到后来完全丧失了冷冻食品的功能,成了一个食品储藏柜.王某再去找百货公司,百货公司说冰箱不是他们生产的,冰箱不制冷属冰箱的技术问题,此事只有生产厂家才能解决,因此让王某去找生产厂家。王某觉得生产厂家离本市有上千公里,况且冰箱又不像小件物品可以来回搬运,只有先找百货公司,让百货公司找生产厂家。王某遭到百货公司拒绝,于是王某于6月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百货公司对冰箱进行维修,如修理不好,应负责退货。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1.什么是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 2.该百货公司对售出的有瑕疵的产品是否负责任? 案例二: 刘某在一次展销会上看到××公司生产的“××”牌防盗门,销售员介绍该防盗门属于最新高科技产品,完全能够防盗,并承诺对该产品实行“三包”。于是刘某购买了该防盗门一套。刘某买回后发现防盗门猫眼模糊不清,去展销会要求××公司展销处退货,展销处不同意退货,只能维修。展销处修理3次后,防盗门猫眼仍然模糊不清。半月后刘某全家外出旅游3天,回家则发现防盗门被撬,家里价值10000多元财物被盗。刘某向××公司展销处要求索赔,但展销会已经结束。请问: 1.对于猫眼质量问题,刘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2.××公司作为经营者违反了哪些法律义务? 3.刘某10000多元损失可向谁索赔,能否得到赔偿?为什么? 请学生带着以上案例中的问题学习本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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