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心理矫治

罪犯心理矫治
罪犯心理矫治

浅谈罪犯心理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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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罪犯心理矫治

罪犯心理矫治是指监狱心理矫治人员运用心理学理论与技术,结合各种可利用资源矫治罪犯的犯罪心理和不良行为习惯以及影响对犯罪心理矫治的心理问题和心理疾病,促使罪犯的心理和行为发生积极变化,提高其适应社会的能力成为合格公民的过程。作为罪犯改造领域的新方法,是心理学理论与技术在监管改造实践中的应用与体现。

随着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不断发展,罪犯的心理矫治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在押罪犯是心理问题的高发人群,存在心理障碍或患有心理疾病的罪犯占有很大比例。尤其是我们监狱,关押的暴力犯和老病残犯人数众多,由于性格、环境、疾病、家庭等众多因素长期积压而造成心理问题甚至精神疾病的例子屡见不鲜。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罪犯的日常改造。推行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并与狱政、狱侦、教育、劳动等矫治相辅相成,是监狱深化教育改造,促进监管安全,提升监狱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是新形势下深化教育改造工作的又一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前瞻性的重要手段。

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作用

(一)促进了监管秩序持续安全稳定。监管安全是监狱基础,是开展其它一切工作的前提。心理矫治虽然不能像狱政、狱侦工作一样直接作用于监管安全,但它可以通过对罪犯不良情绪的疏导、错误认知的调整、畸变人格的矫治等途径,客观上减少了罪犯情绪与行为的冲突,间接维护了监管安全和狱内改造秩序的稳定。

(二)为科学认识和改造罪犯提供了有力武器。科学认识罪犯是科学改造罪犯的前提。过去我们对罪犯的认识往往凭经验、凭感觉,定性的成份多,

定量的成份少,引进心理矫治工作后,我们运用科学的测量工具,对罪犯进行心理测试和评估,了解了罪犯的内心世界,从而为科学改造罪犯奠定了基础。尤其是对民警心理学知识、罪犯心理矫治业务知识的培训和普及,民警在进行个别教育时,能够恰当地运用心理咨询的知识和技术,寻找切人点,增强了个别教育的科学性和针对性,进一步提高了个别教育的成效。

(三)增强了罪犯改造的自觉性。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以及心理咨询活动,特别对那些不认罪服法或认罪态度差的罪犯,运用认知疗法、正确归因法等,启发其主动思考,帮助罪犯自我剖析,查找犯罪原因。通过教育,大多数罪犯能够正确归因,深挖犯罪根源,尤其是那些原先不服判、不认罪或认为“吃了风头官司”的罪犯对犯罪有了客观评价,对自身有了全新的认识,为自己下一步有效改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绝大多数罪犯踊跃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努力遵守监规纪律,并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端正改造态度,增强改造意识,服从民警管教,走踏实改造之路,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四)消除了罪犯不健康心理。罪犯心理矫治的目的是着重于罪犯心理和个性的调适,稳定情绪、改善认知、适应环境和消除不健康心理。通过向罪犯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以及开展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活动,使罪犯逐步树立了心理健康观念,懂得如何调整情绪,如何处理好与同犯的关系,如何消除不健康心理,从而以积极的心态投入改造。

二、当前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心理矫治关系的特殊性。

1999年, 美国卫生局长发布了一份报告, 《心理健康:卫生局长的报告》。这份报告的第七章, 一开始就引用了美国最高法院的一段话: “有效地心理

治疗??依赖于一种信赖和信任的气氛。在这种气氛中, 病人愿意坦率地暴露事实、情绪、记忆和恐惧。由于个人向心理治疗专家咨询的问题, 是一些很敏感的问题, 因此, 在咨询过程中进行的秘密交流可能会引起尴尬或者难堪。由于这个原因, 暴露的可能性会阻碍成功的治疗所必需的信任关系的发展”。这说明治疗人员与治疗对象之间的信任关系对于成功治疗的重要性。在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中, 良好的矫治关系同样重要。

在实际操作中,监狱的心理咨询师往往是多年从事管教的民警。因此, 矫治关系难以摆脱传统警囚关系的烙印, 使矫治者和罪犯之间互相不信任。一方面, 罪犯对心理矫治持比较复杂的态度, 部分罪犯愿意或者希望接受心理矫治, 但是因为对管教民警的新角色难以认同, 缺乏信任而失去求治信心, 部分罪犯则采取不合作甚至抗拒的态度, 给矫治活动造成很大困难。另一方面,咨询师放不下民警身份, 难以完成角色转换, 在矫治关系中居高临下, 不能坚持矫治活动中最基本的平等原则和非评判性态度, 也使矫治活动难有效果。

(二)罪犯对心理矫治的阻抗。

由于许多罪犯文化程度低,性格孤僻,易受周边环境的影响,因此在矫治过程中容易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一是罪犯受到传统思想的束缚。许多罪犯对心理矫治工作不能够正确认识,理所当然的将“心理问题”与精神疾病联系到了一起,对心理矫治具有很强的抵触情绪。不少罪犯认为去宣泄、去心理矫治的都是“疯子”,是“精神病”。因此在同犯间无形中设立了一道门槛,使一些需要心理帮助又好面子的罪犯难以启齿,不能及时得到帮助。二是罪犯对心理矫治过程的阻抗。许多罪犯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往往不愿意向咨询师透露自己的真实想法,

尤其是面对民警,罪犯表现出来更多的还是不信任,或是沉默不语、或是顾左右而言他,使心理矫治过程不能顺利进行。三是罪犯心理健康知识的缺乏。我监的许多罪犯文化程度较低,不少罪犯身体状况差或是患有疾病,思想简单、冲动,性格刚愎自用,不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或者犯罪与心理存在问题有很大的关系,不能认识到与同犯不能够相处是自己个性方面存在问题,不能够认识到焦虑、抑郁等心理现象,对心理学知识了解的少之又少,导致罪犯求助动机弱化。

(三)民警对心理矫治观念的偏差。

由于许多民警未经过正规的心理咨询培训,对心理咨询以及心理矫治知之甚少,因此在日常监管改造中,对心理矫治的认识出现偏差。主要存在以下三中错误观念。

一是心理矫治的无用论。有些人认为:我监的这项工作刚刚起步,民警的专业性不强,各方面条件受到限制,心理健康教育不好开展,罪犯听不懂,他们的文化程度太低了,对他们进行心理矫治是对牛弹琴没有用;也有些人认为:心理矫治在社会上收费,求助者往往是主动找心理医生,而在监狱,罪犯的一举一动都受到限制,往往是出了问题再进行心理矫治,罪犯主动性太差,不会有好的结果,心理矫治没有用。这些认识的产生有心理矫治在监狱这一特殊环境应用新的理论产生的滞后性的客观原因,也有一部分监狱人民警察对于该项工作进行的畏难情绪。

二是心理矫治的万能论。有些人认为心理矫治包治百病,什么样的人都可以治,什么程度的都可以治疗。这种观念是对心理矫治缺乏认识的表现,对于精神病心理矫治只是在配合精神病医生在康复时进行心理辅导,对于人格障碍的矫治目前在社会上也没有充足的理论和转化个案。在这样的背景

下,一味夸大心理矫治的作用,会形成一种误导,不利于心理矫治工作在监狱的正常开展。

三是心理矫治的应付论。少数民警对建立和使用《罪犯心理档案》随意应付;心理咨询室的工作任务在一些工作人员心中仍就模糊、混淆,觉得建了就行了,“搭台不唱戏”;咨询室缺少亲和力和专业形象,形同虚设。这种现象的产生源于工作标准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创新能力较差,从工作态度上没有端正,从工作开展上缺乏有效的措施,给外界造成了对心理矫治的负面影响。

三、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思路

我监的心理矫治工作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如何在保障监管安全的前提下,维护罪犯心理健康,我认为,加快心理矫治工作发展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坚持“引进来,走出去”的工作原则,加强与其他监狱的交流学习。

我监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与全省其他监狱相比,起步尚晚。虽然经过近年的努力,已经建立起一支稳定的心理咨询师队伍,硬件设施也基本完善。但相较之下,一些其他监狱的心理矫治工作推行已有数年,已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管理体系,的确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无论是一般的矫治方法如社会技能训练、态度改变方法、愤怒情绪的调控、行为矫治方法、人际互动技巧等等,还是针对少年犯、累犯、病犯、严重暴力犯等不同罪犯的具体矫治方法,都有可用之处,对矫治效果的评价也有一些值得借鉴的研究成果。与其闭门造车,不如广开思路,要坚持“引进来,走出去”的工作原则,大谈“拿来主义”,借鉴吸收兄弟单位的宝贵经验。一方面邀请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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