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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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及职责

(一)组成

药事管理委员会由院长或业务副院长(任主任委员)、药学科主任(任副主任委员)和

各有关临床科室主任或有经验的医、药、护理人员(任委员)组成。

(二)职责

1、积极宣传和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2、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医疗保险用药》和《OTC药品》等相关目录,定期修订本院《基本用药目录》(每年一次)药品品种范围。

3、审定新药新制剂的选用,淘汰疗效差、不良反应严重的药品和制剂,由药剂科提名,报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批。

4、审议和监督本院用药计划,药品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5、检查病区药品管理消耗情况以及药剂科质量情况。

6、对医护、药剂人员用药合理性进行考核。

7、及时研究处理药疗事故、严重用药差错及其他医疗用药的重大问题。

(三)工作内容和方式

1、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临床药师查阅病历、医嘱处方,检查合理用药情况;进行处方和病历用药分析,不断提高医师临床用药水平。

2、定期检查药品管理情况,特别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贵重药品的使用、保管和消耗情况。及时纠正和处理滥用成瘾、积压变质等违反制度和管理不善的情况。

3、建立药物不良反应登记制度,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向国家不良反应中心提交报告。

4、根据医院实际情况,确定本院的基本用药目录。根据应用情况,每年修订一次。

5、组织医院药学学术活动,如举办药学进展、新药介绍、药物评价、药品法律法规等讲座,与医护人员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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