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总结(结合财会[2012]13号进行专项解读)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增值税计税方法的规定,引入了“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这样新的表述,文字更规范:

1、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作为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作为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部分特定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算征收增值税。

特定项目是指: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相关计税方法可参考小规模纳税人。

本文主要总结试点一般纳税人在一般计税方法下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如何确定和计算,及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的应交增值税额如何确定和计算。

注:1.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以下称计税销售额)的征税方法。(本概念供参考)

2.营改增应税劳务及增值税税率:①提供有形动产租赁(17%)、②提供交通运输业(11%)、③提供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6%):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0%)

3. 目前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允许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包括以下六类:①有形动产融资租赁、②交通运输业服务、③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④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⑤展览业和代理等。具体如下:

Ⅰ.交通运输服务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即: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项规定:

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第一条规定:“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是指其一项货物运输业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货物运输业务。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向付款人开具货运发票,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以向运输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向该运输单位(或个人)开具货运发票,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向其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⑷联运业务。根据江苏省地税局《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操作意见》(苏地税一函[2006]3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点规定,即:对运输企业承接运输业务后,与其他运输企业共同完成同一批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的运输劳务,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其他承运者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扣除其支付给其他承运者的费用”是指其他承运者在所开具的运输业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以及铁路部门收取的铁路基金。但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202号)规定,即: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扣除凭证为国航开具的“航空货运单”。

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即:

试点企业(此处指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即:

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受方或者运输服务接受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9号)规定,即:

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包机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

⑼国际运输业务。根据江苏省地税局《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操作意见》(苏地税一函[2006]3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点规定,即: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可以扣除其付给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Ⅱ.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⑴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即:

试点企业(此处指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根据《省地税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地税发[2005]156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即: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⑵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规定,即:

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⑶代理业务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四条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B.知识产权代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二条第(三)项3规定,即: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根据《省地税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地税发[2005]156号)第二条第一款、江苏省地税局《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操作意见》(苏地税一函[2006]3号)第五条第六款第三十四点规定,即:商标代理公司以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C.广告代理

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八)项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60号)规定:“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时,委托广告发布单位制作并发布其承接的广告,无论该广告是通过何种媒体或载体(包括互联网)发布,无论委托广告发布单位是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纳税人都应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八款的规定,以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可以从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减除。”

D.货物运输代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二条第(四)项5规定,即: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根据《省地税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地税发[2005]156号)第二条第一款、江苏省地税局《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操作意见》(苏地税一函[2006]3号)第五条第六款第二十一点规定,即: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营业税。上述所称“其他代理费用”是指:支付给海空陆港的港口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支付给海关的报关费;支付的集装箱费用(包括堆存费、提箱费、装箱费、拆箱费、洗箱费);支付的货物保险费;支付给运输代理单位的代理费;经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的其他费用。

E.船舶代理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即:船舶代理服务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船舶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经营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代签

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代收运费,代办结算;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其他为船舶提供的相关服务。

F.无船承运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2号)规定,即:

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其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同时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G.包机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9号)规定,即:

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包机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

H.代理报关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0号)规定,即:

代理报关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一是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

二是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

三是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

四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按其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I.代办进出口业务

江苏省地税局《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操作意见》(苏地税一函[2006]3号)第五条第六款第二十二点规定,即:代办进出口业务的营业额为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代垫费用后的余额。

⑷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A. 融资租赁概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二条第(五)项1规定:“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

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B.征税规定

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即: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规定,即: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56号)的规定,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今后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涉及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职能均改由商务部承担。

C.计税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一)项规定:

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⑸展览业

江苏省地税局《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操作意见》(苏地税一函[2006]3号)第五条第六款第三十二点规定,即:单位和个人举办展览活动,其营业额为其取得的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场地费、展台搭建费、广告费后的余额。

意见反馈:taozeyi@https://www.360docs.net/doc/f26572201.html,

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总结(结合财会[2012]13号进行专项解读)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增值税计税方法的规定,引入了“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这样新的表述,文字更规范: 1、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作为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作为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部分特定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算征收增值税。 特定项目是指: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相关计税方法可参考小规模纳税人。 本文主要总结试点一般纳税人在一般计税方法下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如何确定和计算,及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的应交增值税额如何确定和计算。

注:1.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以下称计税销售额)的征税方法。(本概念供参考) 2.营改增应税劳务及增值税税率:①提供有形动产租赁(17%)、②提供交通运输业(11%)、③提供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6%):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0%) 3. 目前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允许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包括以下六类:①有形动产融资租赁、②交通运输业服务、③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④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⑤展览业和代理等。具体如下: Ⅰ.交通运输服务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即: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项规定:

营改增后物业公司各类收费税率一览表

营改增后物业公司各类收费税率一览表 营改增后各行各业的税率大概情况网上说了很多,但不够细致,我们最关心的物业行业的更是还没有。所以,我们对物业行业的税率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以一般纳税人举例,最后简单说一下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特别说明: 1、门禁卡销售/安全管理费,属于物业安全服务从属业务,应为混合销售,适用 主营业务的6%税率。装修垃圾清运费亦属于装修管理从属业务,属于混合销售,适用6%税率。 2、灭火器租赁,业主可租可不租,非从属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属于有形动 产租赁,适用17%税率。物业公司需调整价格。 3、入户维修/商铺、写字楼消防/强弱电改造收费,属于提供修理修配修配劳务, 适用17%税率。物业公司需调整价格。 4、关于水电代收,我们认为不应交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可以满足上述条件: ?(1)物业公司接受水电公司委托收取水电费,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加价,不属于转售,属于代收。 ?(2)物业不向小业主开发票,小业主如需发票,可以请委托方(即水电公司)开具发票(当然,委托方肯定不会开)。这条满足上述“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只是委托方不愿意开发票而已。 ?(3)所收的款项都是给了水电公司,物业公司不截留一分钱,符合上面所说的“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但是记得:想不交税的前提是不加价不开发票以及处处体现是委托代收。 5、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与代收水电费同理。 6、上述“11%或5%”,如果小区在2016年5月1日前交付,则由物业公司自行 选择11%还是5%。如果小区在5月1日后交付,则全部按照11%。但对于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的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的范围 (2014-07-11 20:30:40) 转载▼ 根据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精神,自2014年7月1日其,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实行新政。为进一步全面了解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政策,对到目前仍然实行的简易征收政策进行整理。 一、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征收范围 【重要提示】 1、适用这类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在计算税款方法上具有选择权,纳税人既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也可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但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3%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六类货物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重要提示】 1、销售上述货物,必须是自产的才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办法,即非自产货物不得选择简易办法。

营改增之后税率的变化

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税率表 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3% 2.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3% 3.金融保险业包括金融、保险5% 4.邮电通信业包括邮电、电信3% 5.文化体育业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3% 6.娱乐业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5%-20% 7.服务业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5% 8.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权、著作权和商誉5% 9.销售不动产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5% 改革试点的税制安排 1. 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门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 计税方式: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 计税依据: 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 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出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税率或免税制度。 应税服务范围 1. 交通运输业:改为11%(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湿租业务、管道运输服务) 2. 部分现代服务业:改为6%(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验证咨询服务)

营改增后简易征收办法20160523

“营改增”后简易办法征收的项目有哪些 1.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 ①2008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自2009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②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相关规定:按照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即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③销售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④销售其他情形的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风险提示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同时,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 销售旧货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三种类型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三种类型 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分为以下三类: 一、按照5%征收率 1.销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2.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财税…2016?68号) 3.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4.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5.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6.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68号) 7.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二、按照3%征收率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营改增后物业公司各类收费税率一览表

营改增后物业公司各类收费税率一览表(分享) 营改增后各行各业的税率大概情况网上说了很多,但不够细致,我们最关心的物业行业的更是还没有。所以,我们对物业行业的税率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以一般纳税人举例,最后简单说一下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供大家参考。 特别说明: 1、门禁卡销售/安全管理费,属于物业安全服务从属业务,应为混合销售,适用主营业务的6%税率。装修垃圾清运费亦属于装修管理从属业务,属于混合销售,适用6%税率。 2、灭火器租赁,业主可租可不租,非从属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属于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税率。物业公司需调整价格。 3、入户维修/商铺、写字楼消防/强弱电改造收费,属于提供修理修配修配劳务,适用17%税率。物业公司需调整价格。 4、关于水电代收,我们认为不应交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可以满足上述条件: ?(1)物业公司接受水电公司委托收取水电费,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加价,不属于转售,属于代收。 ?(2)物业不向小业主开发票,小业主如需发票,可以请委托方(即水电公司)开具发票(当然,委托方肯定不会开)。这条满足上述“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只是委托方不愿意开发票而已。 ?(3)所收的款项都是给了水电公司,物业公司不截留一分钱,符合上面所说的“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但是记得:想不交税的前提是不加价不开发票以及处处体现是委托代收。 5、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与代收水电费同理。 6、上述“11%或5%”,如果小区在2016年5月1日前交付,则由物业公司自行选择11%还是5%。如果小区在5月1日后交付,则全部按照11%。但对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因为没有产权,在税务局申请简易征收较困难甚至无法申请到,还需要等待政策明朗。 7、电梯轿厢、电梯等候处、灭绳灯箱广告位提供业务,建议将合同修订为“广告代理服务”,这样可以适用现代服务中的广告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则很简单,上述不为0%的需要交税的内容,除了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即电梯轿厢、电梯等候处、灭绳灯箱广告位出租、小区场地摆展和业主、开发商产权车位出租临停)外,全部适用3%的征收

增值税适用简易办法征收范围

1,借:应收账款等211577.41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119435.64 ----一般贸易92146.77 2,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款6452.63 应交税金—增值税-出口抵内销产品应纳税额9211.47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出口退税15664.10 3、借:原材料等35346.28 应交税金-增-进项6008.87 贷:应付41355.1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的范围 根据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精神,自2014年7月1日其,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实行新政。为进一步全面了解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政策,对到目前仍然实行的简易征收政策进行整理。 一、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征收范围 【重要提示】 1、适用这类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在计算税款方法上具有选择权,纳税人既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也可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但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3%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六类货物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2017年各行业营改增最新税率表

二是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电路设计及测试、信息系统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如电子商务平台); 三是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商标著作权转让、知识产权、广告和会议展览服务; 四是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港口码头、货运客运场站、打捞救助、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仓储和装卸搬运服务; 五是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六是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鉴证和咨询服务。税率设置: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新增税率是按照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原则,依据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的。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此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财税[2014]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 增值税的计征方式目前主要有两类: 增值税的税率,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目前有17%、13%、11%和6%共四档税率;增值税的征收率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3%的征收率计征;对一些特定的一般纳税人,则适用6%、5%、4%、3%四档征收率。 具体来说,征收率为6%的项目包括自来水、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部分建材产品和生物制品;征收率为5%的项目为中外合作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征收率为4%的项目包括寄售、典当和拍卖商品、销售旧货;征收率为3%的项目为公共交通运输等营改增个别应税服务。

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总结对比

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总结对比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性规定 1.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2.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三、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四、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五、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

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八、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 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营改增后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2016年营改增后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营改增全面试点于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此次税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率确定为11%,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则确定为6%。按照方案要求,营改增后要确保所有行业不增负。具体的营改增税率表如下:

其他事项 一、关于5%征收率: 以下应税行为按5%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除此以外简易计税应按3%征收率计算。 1、销售不动产 ⑴一般纳税人(非房地产企业)销售(准确讲叫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 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⑵小规模纳税人(非房地产企业)销售(准确讲叫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 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⑶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⑷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⑸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⑴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公路经营中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减按3%计算应纳税额) ⑵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⑶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不含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⑷个人出租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劳务派遣服务,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并按差额征收的,按5%计算应税额。 4、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 二、其他相关问题: 1、营改增后,增值税征收已从传统的销售及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扩展到销售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2、税法与会计口径的“固定资产”内涵已发生了变化。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不包含 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性质形状发生改变的建筑物、构筑物),而会计口径的固定资产包含不动产;税法规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进项可一次抵扣,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不动产进项只能分期抵扣;而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已将二者分别反映。 3、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差额征税问题。 ⑴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⑵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 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⑶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不同情况,可扣除承租 方本金、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等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⑷航空运输业,可扣除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业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⑸客运站场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⑹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其他 单位和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旅游企业的旅游费

营改增后各行业税率一览表

5月1日起,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 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营改增一般指营业税改增值税。营改增 后增值税税率有哪些变化?营改增后最新增值税税目税率表详情如下:营改增后最新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纳税人应税行为具体范围 增值税 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营改增纳税人,从事货物销售,提 供增值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营改增各项应税服务 征收率 3% 原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提供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 17%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13%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 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货物 6.农产品(指各种动、植物初级产品);音像制品;电子 出版物;二甲醚;食用盐 出口货物0% 一般纳税人销售 服务 交通运输 服务 陆路运输 服务 铁路运输服务 11% 其它陆路运输 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程租业务期租业务 航空运输服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 管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邮政服务邮政普遍 服务 函件 11% 包裹 邮政特殊 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 其他邮政 服务 其他邮政服 务,是指邮册 等邮品销售、 邮政代理等业 务活动。 电信服务基础电信 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11% 增值电信 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6% 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工程服务 11% 安装服务安装服务 修缮服务修缮服务

装饰服务装饰服务 其他建筑 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 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贷款 6% 融资性售后回 租 直接收费 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 服务 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 财产保险服务 金融商品 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 其他金融商品 转让 现代服务研发和技 术服务 研发服务 6% 合同能源管理 服务 工程勘察勘探 服务 专业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 服务 软件服务 6% 电脑设计及测

2017营改增后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2017年营改增后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营改增全面试点于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此次税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率确定为11%,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则确定为6%。按照方案要求,营改增后要确保所有行业不增负。具体的营改增税率表如下:

其他事项 一、关于5%征收率: 以下应税行为按5%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除此以外简易计税应按3%征收率计算。 1、销售不动产 ⑴一般纳税人(非房地产企业)销售(准确讲叫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 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⑵小规模纳税人(非房地产企业)销售(准确讲叫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 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⑶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⑷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⑸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⑴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公路经营中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减按3%计算应纳税额) ⑵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⑶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不含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⑷个人出租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劳务派遣服务,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并按差额征收的,按5%计算应税额。 4、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 二、其他相关问题: 1、营改增后,增值税征收已从传统的销售及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扩展到销售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2、税法与会计口径的“固定资产”内涵已发生了变化。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不包含 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性质形状发生改变的建筑物、构筑物),而会计口径的固定资产包含不动产;税法规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进项可一次抵扣,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不动产进项只能分期抵扣;而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已将二者分别反映。 3、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差额征税问题。 ⑴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⑵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 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⑶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不同情况,可扣除承租 方本金、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等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⑷航空运输业,可扣除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业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⑸客运站场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⑹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其他 单位和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旅游企业的旅游费

增值税简易征收一览表

增值税简易征收一览表 下列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 不得变更: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得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得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就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得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得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与生产建筑材料所用得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得砂、土、石料或其她矿物连续生产得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得血液或组织制成得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得水泥混凝土)。 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得,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得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得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得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4.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得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与3%得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其她 (1)一般纳税人提供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就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得运送旅客得陆路运输。 (2)经认定得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得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

建筑工程营改增一般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法的区分

1、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哪两个? 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什么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是多少? 答: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4、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5、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6、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 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 年4月30日前的建筑项目。

一般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法的对比表 序号名称一般计税法简易计税法 1 纳税主体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 税人发生的财政部和国 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 应税行为 2 适用的项目新项目 A建筑维修工程 B清包工 C甲供工程 D建筑工程老项目 2 单价 除税 人工不除税 不除税 材料 材料单价按计价办法规定的 材料综合税率除税 机械台班 机械台班除税价计算,机械 台班除税系数: 1、机械土石方、强夯、钢板 桩和预制管桩的沉桩、结构 吊装等大型机械施工的工程 乘以0.92 2、其他工程乘以0.95 3 税费组成 销项税额:建安造价×11% 应纳税额:税前造价 ×3% 附加税费:(建安造价+销项 税额)×费率 附加税费:应纳税额×费 率 4 管理费、利润、 安全文明施工费 计费基础相同,机械费按除 税价计算 计费基础相同,机械费 按含税价计算 5 计费程序除税金、附加税费外,费用项目组成基本相同 6 计价表格表格样式基本相同表格样式基本相同

营改增建筑业税率计算

营改增建筑业税率:建筑业税负变化的临界点计算 营改增36号文件公布以来,各路大师专家各样解读在朋友圈、论坛等都是刷屏的状态。很多人都提到了建筑业虽然税率增加了,但是可以抵扣17%进项,进项还是高出了6个点,因此整体税负变化不大。 今天无意中计算了一下,当建筑材料的在整个建筑定价中比例为多少时才与原来的税负相等。 我的计算过程如下(只考虑增值税和营业税): 假设一个项目定价10000万元(含税价) 营业税=10000*3%=300万元 增值税: 假设可以取得进项税额为X,则: 增值税=10000/1.11*11%-X=990.99-X 如果营改增前后税负不变,则有: 990.99-X=300 得出:X=690.99万元 因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该临界点税负需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项目定价(含税)的比例=690.99/10000=6.91% 因此,只有建筑企业能够取得的进项税额占项目定价比例大于 6.91%才会低于营改增前的税负。 2、如果企业能取得17%的材料进项,材料占比是多少呢? 假设建筑企业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都是17%的税率(其他税率暂不考虑): 材料(不含税)=690.99/17%=4064.65万元 材料(含税)=4064.65*1.17=4755.64万元 材料占项目定价的比例=4755.64/10000=47.55%

因此,只有当17%税率的材料大于47.55%(含税)时税负才会低于营改增前。 建筑行业的进项能否取得,将直接决定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因此,建筑业对于项目采取简易方式还是一般方式,需要结合项目情况及业主单位对增值税专用的需要等进行综合考虑。从上述计算看,钢构企业的税负将会明显降低,因为钢构企业的材料占了很大比例且基本都能取得17%的进项发票。 相关阅读:“营改增”政策解读·建筑业 一、纳税人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税率为11%。(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三)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四、建筑服务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一)建筑服务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 (二)建筑业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不同税率的单独核算。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货物、劳务、服务或者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五、建筑业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建筑业纳税人在提供建筑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业务会计处 理详解 2013-6-28 15:10中国税务报【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增值税纳税人有两种计税方法,即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特定业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的特定业务类型 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特定业务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特定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可选择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商品混凝土等货物。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寄售物品等货物。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 值税的旧货。 (二)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 (三)特定服务:《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公共运输服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第二条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动漫服务。财税[2012]5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经营租赁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新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新规定第一条(七)项继续明确了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会计处理 自《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发布开始,财政部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小规模纳税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会计处理作出了相应规定,但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却一直未予明确。目前,实务上普遍采用如下会计处理方法: 借:相关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简易计税及专用发票开具规定

增值税简易计税及专用发票开具规定 段文涛/文2016年全行业营改增后,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征收率的项目有哪些,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撰此文,以便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实务中使用。 简易征税方法的简要回顾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为“销售额×征收率”计算的税额,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均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一般纳税人原则上必须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这几年来,增值税简易计税规定的变化不小,尤其是本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一般纳税人发生的部分特定应税行为,新增规定了诸多重要的简易计税项目。 另外,其名称也有细微变化,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0号公告、2014年36号公告、财税〔2014〕57号文件等文件中称为“简易办法”;财税〔2015〕118号文件、财税〔2013〕106号、财税〔2016〕36号文件等称为“简易计税方法”;也还有称文件称“简易征收办法”的。其实,意思都是一样,即“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适用

一、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建筑业新增5%征收率 以下所称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但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不适用该项规定)。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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