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人员分类管理构想

基层检察院人员分类管理构想
基层检察院人员分类管理构想

基层检察院人员分类管理构想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王文钊

发布时间: 2008-11-24 【我要纠错】【字号大默认小】【打印】【关闭】

[内容摘要]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是改革和完善检察干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环节,在明确分类依据的基础上,对检察人员做一重新审视,着重对检察官的选任、交流、晋升进行细化,对其他人员的任用、管理进行设想,凸现考试考核的重要性,真正建设以检察官为主体,其他人员为辅助的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

[关键词]选任考试职务序列职位分类考核

高检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对干部管理体制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其间显示出推行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管理的大方向,这是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选拔任用和管理人员的机制,调整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以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作为基础,全面推进检察机关的人事制度改革,笔者结合在基层院的司法实践,对此谈一点粗浅看法,求教与同仁。

一、分类管理的依据。

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明确提到要探索和完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干部人事分类管理制度,这就为我们检察机关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依据。实行干部人事分类管理,有利于不同层次人才依据其工作的需要树立自己的目标,有利于不同单位根据人员的现状进行管理监督考核,保证人尽其才,各尽所能。基层检察院必须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加强人力资源开发的利用,在正视人员现状的基础上,分门别类,

统筹规划,根据人员担负职责的不同,进行划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基层检察院已经出现过不同法律职务的分类:包括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有助检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检察长具有检察员法律职务)、承担记录工作的书记员和承担执勤法律保障的司法警察以及工勤人员。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2年修订的《检察官法》对检察官已有了明确界定,书记员、司法警察、工勤人员也都实际存在,这样就为基层员人才实行分

类管理提供了实践依据。

二、实行分类管理模式。

要对基层院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必须先对现有人员进行分类,依据现有的基层院的人员所担负的职责不同可划分为: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一般工勤人员,在搞清楚人员划分的基础上,分门别类,依各自职责的不同要求进行管理。

1、对检察官的管理方式。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中已对检察官的职责、义务权利、条件、任免、考核等规定的非常明确,笔者结合实践,力求从改革的角度,具体规范处入手,试图进行科

学化管理。

1、改革检察官选任制度

①、科级领导职务实行任职资格考试、考核制度。对于具有领导职务的人员的选拔任用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已有规定,一般要经过民主推荐、充分酝酿和讨论

几个程序。针对检察机关的具有领导职务的人员来说,除必须具有政治理论知识、领导管理协调能力,最重要的是要有法律专业知识,因为检察权是法律赋予的,只有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才能更好的执好法,用好法,通过任职资格考试考核制,首先就检验了拟提拔任用人员的基本素质,包括政治理论知识、业务知识、组织协调能力等各个方面,其次为民主推荐提供了更为真实可靠的依据,这样既保证了群众公认性,又使得德才兼备的原则得以体现,防止出现单靠一个方面选拔任用干部的局限性。按照基层检察院的设置来讲,处级领导一般为数甚少,只是县区院检察长,该职位的选任有严格规定,要经过县(区)人大会选举程序,上级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严格程序,因此,对于科级领导职务采取这种考试考核制切合实际。采取的方式,笔者建议:(1)组织人事部门先公布职位及报考人员的任职条件;(2)统一考试;(3)统一考核(在考试过关的人员中进行民主推荐);(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5)党委决定并报相关组织依法进行审批。采取此种方式具有很大透明度,哪些人符合任职条件,哪些人通过任职资格考试,哪些人受到群众公认一目了然,防止出现依靠民主推荐的单一方式,使群众公认性处于模糊状态,有时甚至选不

出优秀人才,造成有位不能补的困顿境地。

②助检员拟晋升检察员实行考试考核制度。

初任检察官必须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这已为法律规定所明晰,助检员拟晋升检察员如何进行?各地做法也并不一致,有的是单位领导定夺,有的是实行考试,有的是进行民主推荐,笔者认为助检员拟晋升检察员和科级领导职务选任一样应实行考试考核制度,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以考试结果作为主要晋升依据,因为助检员拟晋升检察员纯粹是法律职务的晋升,并非科级领导职务具有很大行政色彩,法律职务的晋升预示着法律赋予权力的扩大和职级待遇的提高,其所担负的职责也必然加大,对此笔者建议:(1)拟晋升人员考试的内容

主要涉及法律基本知识,刑法、刑诉法、民法、民诉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检察实务等;(2)进行考核的基础是从通过考试的人员中,经过民主测评出晋升人选;

(3)根据考核结果由任命机关最终决定。

③逐步实行上下级院检察官选任调配制度。实行上下级院检察官选任调配制度,一方面从基层院选调优秀、资深检察官到上级院加强了上级院业务办案力量,提高了上级院在人力上指导下级院的能力。另一方面从上级院选派优秀检察官到基层院任职,增强了基层院领导力量,更能发挥战斗的核心作用,在上下级院形成选调互动关系,形成良性循环,有利于检察工作的全面开展。在司法体制中,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也为这种调配制度的运行

提供了有利条件,操作起来也切实可行。

④每五年对检察官进行一次任职资格考试。由于我国正处在法制不断健全时期,另外犯罪手段、犯罪形式不断更新、新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修订法律也是层出不穷,就拿《刑法》来说,97年修订后,现已有四部修正案,另外单行的法律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也相继颁布,因而检察官的法律专业知识要不断更新,不断适应新形势的变化,通过考试的形式有利于检验检察官知识丰富程度,更有利于对检察官实际适用法律能力的检阅,对于考试合格者方能继续从事本职工作;考试不合格者应待岗再培训,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够继续上岗。

2、规范检察官录用制度。

①严把"入口关",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提高"入口"的门槛,把优秀的法律人才输入到检察机关,目前这一制度运行的比较良好。对于招录人员的条件,《检察官法》明确规定为大学本科学历。一般学历要求都是依此运作,笔者建议除规定具有学历条件外,另外应当规定招录人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统一司法考试,这和国际上许多国家选任检察官、法官的做法

是不谋而合的。提高录用人员的条件,使被选拔的人员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检察实践后,便能通过法定程序被任命为检察官,及时行使其职权,充实检察官队伍。如果招录人员中没有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那么这些人员必将把通过考试作为其努力的方向,势必和工作有矛盾冲突之处,解决工学矛盾势必费事费力,另外,国家司法统一考试比起原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涉及的内容更多,要求更高,从首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检察人员通过率非常低的实际情况就能明显的看到这一点,这些种种现实情况足以说明规定招录人员通过司法考试的条件是必要的。采取招录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方式就避免发生以上情形,使检察官顺利递增,形成稳定合理有序的检察官阶梯,防止出现检察官"断档"的困惑境地。

②建立严格的审批审核制度。基层检察院招录人员必须通过人事组织部门同意,报地、市级检察院、省级检察院审批审核。否则进入检察院是无效的,虽然从现今人财物管理体制来说,基层检察院人员的工资、福利给予由地方财政拨付,上级检察机关似乎无从约束,但从《检察官法》的规定来说,检察官的等级、有关福利待遇需上级检察院批准,这样上级检察院就可进行法律上的约束限制。随着人事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基层检察院招录人员的权力由省级组织部门及省级院行使,体现了检察机关招录人员的严格性,从而使审批审核制度

驶入正常化、规范化的轨道。

③、切实疏通"出口关"。在严把"入口关"的同时,也要疏通"出口关",对于超编进入、违规进入和待岗经培训仍不合格的检察官,要调出检察机关。对于违反《检察官法》相关规定,将依法予以辞退或开除。另外还要注意,依《检察官辞退暂行规定》第六条、十二条规定,有不允许辞职辞退情形,在疏通"出口关"时,要严格审核,防止有些检察官利用这一"

出口"的便利时机,违规申请辞职,以达到个人的目的。

3、加强检察官的交流制度。

①各级检察院的领导干部应进行交流。主要指:在各级检察院的领导班子中的检察长,在同一职位,同一地区任职满十年的应当进行异地交流;副检察长及班子其它成员在同一地区、同一职位任职满十年的,在当地进行对口交流,任职满五年的,原则上实行轮岗。实行交流,轮岗,防止在一个岗位任职时间长,在人员、环境等因素影响下碍于情面,容易导致违纪违法案件发生,在工作环境上以变换,制度上以制约,在客观方面有利于减少违

法违纪现象发生。

②各级检察院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定期进行轮岗,一般应规定任职五年以上的进行轮岗,同时可以采取挂职锻炼进行交流,上级检察院定期选派优秀干部到下级检察院挂职,有计划的选拔下级检察院的优秀检察官到上级检察院挂职,这与资深检察官的调配有相似之处。

二、对书记员的管理方式:

书记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担任案件记录工作和其它有关事项的工作人员。在基层院一般是进入检察院的干部经过一个阶段后由检察长任命为书记员,即可以随检察官从事案件记录、起草法律文书等工作。在以往对于书记员管理,都是以《公务员暂行条例》来实施的,笔者认为,为了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要求,应建立书记员独有的选任、管理模式。

(1)选任书记员也应实行社会招考。

对于招考书记员的条件可略低于招录检察官人员的条件,不必增加必须通过全国司法统一考试的人员,且专业的限制可宽泛一些,不必拘泥于必须是法律本科学历,可根据需要职位的不同,招录中文、计算机等专业的人员。在招考过程中除对法律知识、政治理论知识进行考试外,可增加写作、速记考试,以适应其工作的需要。对招录的人员在上岗前要进行岗

前培训,着重培训检察实务知识和必要的法律文书写作知识,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增强

其工作的实效性。

(2)探索建立独立的书记员职务序列。

书记员相对于检察官来说,处于辅助协助地位,检察权的行使主要是由检察官来行使,但书记员的作用也不可小觑,其担任笔录制作、法律文书的起草工作在很大程序上同样对办理案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证据的表现形式如言词证据主要靠各种笔录来显示,诉讼程序的不断递进也是由法律文书来显示的。而这些工作大都是书记员来完成的。对书记员的管理方式至今无明确规定。笔者建议应建立独立的书记员职务、等级序列,可设三等十二

级。

高级书记员分为一级至三级,中级书记员分为一级至四级,书记员分为一级至五级,其等级的确定,以其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书记员亦可以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按《检察官法》的规定,检察官享受国家规定的检察津贴,那么书记员也应享有书记员津贴,按其等级的规定不同的标准,在制定标准时,其津贴的标准应低于检察官。建立独立的书记员序列,一方面使一直担任书记员的人员在其任职期间享受到相应的职级待遇,另一方面也不排除从书记员序列进入到检察官序列,只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和任职程序即可。建立了独立的书记员职务序列,从而就为管理书记员形成了一套科学的规定,改变在检察系统对书记员的管理主要是依《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改变司法机关与行

政机关不分的状况。

3、对司法警察的管理方式。

司法警察是在检察机关中通过行使其法定职权,从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护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的人民警察,实质上司法警察是在司法机关中设立的人民警察,按照我国的组织人事体系,人民警察主要在公安机关和安全机关,他们属于行政机关,因而对于司法警察的管理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来管理和分

类,实践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1)对司法警察的录用也应实行公开考试考核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担任司法警察有相关的政治、身体、文化等条件,因而在招录时条件不得降低。首先进行笔试筛选,其次进行面试、体检,在这里要注意的是由于司法警察的特殊职责,其身体条件相对于检察官、书记员的条件应要求更严、更高,最后进行政审、录用,并实行试用期制度,规定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为评定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资格。

(2)对司法警察实行警衔制度和职位分类制度。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属于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同样实行警衔制度,按照相关规定,来确定晋升警衔的级别。由于人民警察属于公务员,因此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职务分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规定了不同职务的司法警察有最高的服务年龄,达到最高服务年龄的,应适当转

换岗位。

4、对司法行政人员的管理方式。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是检察人员的重要组成人员,是从事党务、政务、事务等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其工作主要是为实施法律监督职能服务,为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服务,由于其一般不从事具体的检察业务工作,对其法律职务不作具体明确要求,在基层院中,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检察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人员交流轮岗已是经常发生的,在基层院司法行政人员大都有法律职务,要么是检察官、要么是书记员,对于检察官、书记员可以以前面所述进行科学管理但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司法行政人员中还有一些人没有法律职务,对其该如何管理呢?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按照国家公务员的一套规定对其管理,诸如职务分类、任免、奖惩及录用和考核的暂行规定。

另外对于一般工勤人员,其从事完全的服务职能、职责较为单一,可以制定相关岗位上的工作职责,按照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管理,其录用、调配主要考查技能,学历不需作严格限制,但政治、身体、品行条件与录用书记员条件应一致。笔者认为,随着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力度的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力度加大、科学技术的不断更新,要求"一岗多能"已是降低司法成本的重要途径,检察人员除了干好本职工作以外,可以掌握许多技能,如开车、打字、照相等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这样势必就可以减少工勤人员职数,使国家减少一定的开支,投入到检务保障的硬件上和现有人员的教育培训的软件上,降低司法费用,扩大司法

效能,不失为较好的用人办法。

三、实行分类管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录用各类人员的条件问题,笔者前面述及检察机关各类人员主要是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的录用都要实行社会招考,必然要涉及报考人员的条件,法律赋予不同职务有不同的职责,其任职条件也不尽相同,这样就出现如果要招录以上人员,就要公布不同的条件,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笔者建议:检察机关招录人员的政治条件、品行条件、

学历知识条件以检察官条件为准,身体条件以司法警察条件为准。当基层院急需检察官时,可在招录时,注明报考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这样就有了统一标准,形成基层院需要各类人才时,通过一次招录就予以录用,否则依据不同条件招录,那么就要根据需要不同人员的条件,分别招录考试,在实际工作中是不现实的。最重要的是通过提升各类人员录用的条件,为检察机关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队伍就奠定了良好基础,随着学习型社会的大力倡导,主要是高校扩招、成人教育的广泛化、学历层次提高等因素的形成,提升录用人员

的条件是切实可行的。

2、各类人员的考核评比问题。在基层院中,一般对检察人员实行考核评比都是以科室为单位,先由考核组考核科室,其次再由科室考核科员,形成一级考核一级的分级考核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考核的系统性,但笔者认为由于科室中有各类检察人员,把不同类人员都集中在一起进行考核,考核的结果就会打折扣,因此,有必要把各类人员分开进行考核、评比,先由院考核领导小组对各类人员进行逐个考核,再根据不同类人员分别进行评比。打破以科室为单位的考核、评比,形成对各类人员考核、评比都站在各自"起跑线"上的公平环境,有利于提高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在其应负的职责范围内释放更大的能量,获得自身价值的认可与良好评价,为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奠定坚实基础。

医院医生及医技人员分类管理

**医院医生及医技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根据医院发展要求,我院拟实施医生及医技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现将相关医师分类标准公布如下: 一、指导思想: 本着激励先进、鞭策后进、选拔骨干的原则,对我院各科室医生及医技人员(科主任除外)进行分类管理; 二、分类标准: 1. 依据医德医风、业务技术、综合素质、科研教学、日常考评(工作作风及能力)以及科主任评价等将医生及医技人员分为一、二、三类; 2.评分>80分为一类;评分60~80分为二类;评分<60分为三类; 3. 发生以下情况直接评为三类: ①在医院达标期间不配合达标工作,严重影响达标工作开展;或不配合科室日常工作,严重影响科室工作开展的。 ②发生责任事故,对医院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及经济损失的。 ③医院三基考试连续两次不合格。 ④年终考核不合格。 ⑤病历书写存在严重问题2次以上或出现丙级病历≥3 次。. ⑥违反职业道德,收受红包及药品、器械商贿赂,对于我院能够完成的检查、治疗目擅自介绍到其他医院检查、治疗、

外购药品。 三、考评周期 考评周期为每年一次,科主任需按照评分细则严格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重新分类; 在考评周期类,如一、二类人员发生严重违规违纪及重大责任事故,应按照上述相关标准降至三类人员; 对于轮转转科医生的考评应结合各科室制定的出科评价考核; 四、考评管理方法: 医院依据分类结果制定以下相关制度进行管理 1.医生及医技人员分类将与职称聘任,岗位竞聘相结合:一类人员在职称聘任、岗位竞聘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三类人员不参加当年度的职称聘任及岗位竞聘。 2.与评优评先相结合:一类人员在各种评优评先活动中应优先考虑,三类人员不参与当年评优评先。 3.与进修、学习、培训相结合:科主任在安排外出进修学习培训、骨干医师选拔时,应优先考虑一类人员,三类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当年度的外出进修学习培训 (医技科室评分时不考虑涉及临床的内容)评分细则见下表:

企业分类管理制度

企业分类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认证监管有效性,构建良好的认证认可秩序,切实做到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类监管,特制定本制度。一、企业分类的依据 1、企业产品质量抽查情况; 2、企业遵守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情况; 3、企业产品特点; 4、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设备水平; 5、投诉、举报情况; 6、企业获证情况; 7、其他部门对该企业的信用评价。二、企业分类及标准根据上述分类依据把企业分为A、B、C、D四类。 A类企业: 1、企业积极主动申请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体系运行有效,顺利通过年度监督审核; 2、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合格,连续2年以上监督抽查合格; 3、连续2年以上无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行为被处罚; 4、企业建立了完善的计量保障体系、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且有效运行; 5、获得国家、省级名牌产品或国家免检产品的生产企业; 6、连续2年以上没有被投诉、举报的或投诉、举报不属实的。 B类企业: 1、企业申请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体系运行基本有效,通过年度监督审核; 2、产品质量较稳定,产品质量连续2年以上无严重质量问题; 3、连续2年以上无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被处罚; 4、企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计量保证体系、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且能较为有效运行; 5、连续2年以上没有被投诉、举报的或投诉、举报不属实的。 C类企业: 1、企业存在无证生产的现象,经督促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在年度监督审核中存在严重问题; 2、产品质量基本稳定,连续1年以上监督抽查合格; 3、连续1年以上无因严重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被处罚; 4、企业基本建立了计量保证体系、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且能够组织运行; 5、连续1年以上没有被投诉、举报或投诉、举报不属实的; 6、生产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产品,并且容易引起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企业; 7、开业投产时间在1年内的企业。 D类企业:除上述企业外的其余企业归入D类企业。主要特征是:企业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水平低,生产工艺落后,产品质量不稳定;经常被投诉、举报或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被处罚;屡罚屡犯,整改不力。三、企业分类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当年的元月份完成。四、企业分类由所在辖区监管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报局监管领导小组确认。五、企业分类情况应记入企业档案。

检察官与辅助人员的职责划分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之探析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我国检察制度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人事改革。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简单讲,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以检察官专业化为理论基础,核心在于突出检察官的司法属性,维护其独立的司法人格,形成以检察官为核心的权力运行模式和资源分配模式,其最终目的是去除司法人员身份泛化的弊端,实现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更好的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司法权威。”但是,目前我国除了在上海部分地区试点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制度外,大部分地区仍在继续原来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B区检察机关是我国基层检察机关的组成部分,其现行检察人员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具有代表性。笔者结合长期在B区检察院从事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分析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必要性,以期对推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有所裨益。 一、我国现行检察人员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以B检察院区为例,我国现存检察人员管理制度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行政管理色彩严重 1.我国检察机关内部检察人员管理混同,行政管理色彩浓重,检察职能与行政职能不分,检察官和其他行政工作人员一样,采取行政职级管理。一方面,使检察官与行政人员之间的界限模糊,无法突出检察官在检察院的主体地位,不利于增强检察官的荣誉感、责任心。另一方面,检察制度附属于行政管理制度的现状,强化了上下级之间的服从和依赖,无法凸显检察官的司法属性,使得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难以实现责、权、利相统一,制约着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打击检察官工作积极性。 2.地方党政机关干预办案,检察官难以独立行使职权。由于检察院的人事管理权(人员编制、录用任免、工作考核、职务晋升等)、财政经费等均受地方党政机关控制,检察机关与地方党政机关存在依附关系。这种依附关系,一方面,使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一旦涉及地方利益,往往受到诸多干扰,阻碍司法独立。另一方面,这种依附关系容易助长检察官的“官本位”思想,无法确立检察官的“案本位”思想,不利于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二)资源配置不合理 检察院内部资源配置不合理,检察队伍庞大,但办案人员急缺,比例十分不协调。以B区检察院为例,B区检察院除领导外工作人员总数共计93 人,而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只有48人,所占比例仅为51%。其余部门工作人员(包括政治处、行政科、办公室、研究室、监察科、预防科、法警队、技术科等)占了49%,这一部分人从事检察事务性工作,不属于办案人员。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中,有部分人员未通过司法考试,不具有办案资格;而从事检察事务性工作的人员中,含有部分具有办案资格的检察官、助理检察官。让没有办案资格的人员从事检察业务工作,让有办案资格的人员从事非业务性工作,都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了检察权的优化配置,不利于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B区检察院没有专门的书记员,办理案件的检察官除了审查案件还要做大量的辅助性、事务性、技术含量底的工作,如:送达告知文书、制作庭审记录、接待当事人、整理卷宗等等,这样的人员配置结构,必然造成办案效率低下,办案质量得不到保证。 (三)职业保障水平低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职业保障现状是:高要求、低回报、同酬、不同工。 1.进入检察系统不仅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往往还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其他行政机关公务员相比,检察系统对任职条件、专业素养要求更高,但是其工资福利、职业保障却和其他公务员一样,甚至不如一些行政机关公务员。检察官工资和其他公务员一样与职级挂钩。实际情况是,检察机关的职级数远远低于同级党政机关,检察管晋升困难重重,使得部分检察官放弃检察事业,投身党政机关,造成检察人员不断流失。 2.同样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同工作岗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不一样,检察业务

设备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设备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设备的精细化管理,明确设备管理的责任目标,提高重点关键设备的受控力度,提高管理效率,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对设备的分类分级管理进行了具体的要求,油田所有设备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设备的分类 油田设备按A、B、C三类进行分类,分类的方法就是根据该设备的重要性与对生产系统的影响。分类原则如下: (1)、A类设备就是指该设备损坏后,对人员、生产系统、机组或其她重要设备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直接导致环境严重污染的设备。 (2)、B类设备就是指该设备损坏或在自身与备用设备均失去作用的情况下,会直接导致机组的可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降低或导致环境污染的设备;本身价值昂贵且故障检修周期或备件采购(或制造)周期较长的设备。 (3)、C类设备就是指不属于A类、B类的设备。 分类的方法:可采用直接指定法与公式判定法两种方法。 直接指定法:依据设备对油田生产影响的重要程度与设备价值直接进行指定。A类设备的确定应主要依据该方法,可参考附件(《设备分类分级标准及范围》)。 公式判定法: 对单位所属的设备进行综合分析,按照规定的项目进行打分评类。规定的项目包括:生产影响程度、价值大小、

设备利用率、设备保有量、维修难度、检修频次、配件供应及关联风险(工艺、安全、环保)。B类、C类设备的划分应主要依据该办法。 具体评定方法如下: 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定,通过评价,计算设备分值,总分值在75分以上的设备评为A类设备,40~75分为B类设备,40分以下为C类设备。评定时依据下表项目与内容进行评定。 A类设备为重点关键设备,就是各级设备部门管理的重点,为

河南博爱县法院关于内设机构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调研报告

优化审判资源促进效率提高 ——河南博爱县法院关于内设机构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调研报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当前,全国各级法院年收结案数量大幅上升,各级法院都存在案多人少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最大限度地挖掘审判潜力,是摆在审判工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通过对机构和人员分类管理运行情况进行专项调研,以期为在现有审判资源条件下如何高效开展审判工作提供参考。 一、基本情况 2013年,博爱县法院共有干警97人,法官55人;2014年,共有干警93人,法官52人;2015年,共有干警94人,法官53人。近年来,博爱县法院的人员和法官数量不仅没有增加,还略微有所下降。 2013年,博爱县法院受理各类案件3168件,审执结2718件。2014年,受理各类案件3359件,审执结2939件,同比分别上升%和%。2015年,受理各类案件4464件,审执结4109件,同比分别上升%和%。 2015年3月份以前,博爱县法院内设机构共有20个,其中综合部门9个,审判部门11个,综合部门和审判执行部门分别占全院部门的45%和55%。其中综合部门法官人数25名,审判执行部门法官人数28名,分别占全院法官人数的47%、53%。 二、改革前存在的问题

1.机构职能运行无法保障。由于人员相对较少,完全不能满足内设机构人员配置,导致机构职能难以正常运行。 2.权利和义务不清晰。机构设置过多过细,导致一人要承担几个部门的工作,权利义务不对等,往往会出现工作标准不高,极易产生应付的心理和现象。 3.不利于廉洁司法监督。出现一人庭或一人多庭,由于缺少相互监督,易导致“六难三案”现象发生。 4.影响审判质量和效益。由于法官资源配置比例失衡,造成部分业务庭法官业务不精、不专业现象,影响审判质量和效率。 5.增加工作管理难度。由于内设部门人员不均,导致在安排工作时常常出现以个人工作较多为由而拒绝新任务的情形。 三、改革基本情况 为有效改善法院案多人少这一矛盾,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从2015年3月开始,博爱县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精神,先行先试,从机构设置、管理制度、人员配备等方面,对内设机构大胆进行改革创新,通过整合综合部门相关职能,合理调配审判资源,从而增强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1.将政治处、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三个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组建为“司法政务保障中心”。“司法政务保障中心”将原来的政治处、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三个部门按相关职能整合为一个部门。经整合后,“司法政务保障中心”下设财务政工、文秘宣传、后勤保障三个小组。分流出4名法官和2名干警分别到劳动庭、许良法庭、执行局等审判执行一线工作。 2.将立案一庭、立案二庭、技术室三个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组建为“诉讼服务中心”。

机关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含岗位界定、分类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局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全面规范局的保密工作,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涉密人员分类和等级界定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三条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四条局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综合界定其涉密等级。 第五条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界定,由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承担工作任务人员的实际涉密情况,提出初审名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确定后,报送局办公室和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局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涉密人员所在部门根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涉密等级的初审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局保密

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进行调整。 第三章涉密人员审查与保密责任书签订 第七条局对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情况书面记载备案。重点考评其现状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学习及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第八条所有涉密人员按进厂、在岗、离岗、几个阶段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九条局按照《保密教育制度》对涉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 第十条局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和纪律以及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要定期进行考核,建立健全保密监督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涉密人员流动管理 第十一条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应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及物品,并不得解除相关秘密。脱密期一般为:核心涉密人员3年;重要涉密人员2年;一般涉密人员1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涉密人员的脱密期。 第十二条涉密人员退休后,在其相应的脱密期内仍由局按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借调、返聘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按照

集团公司分级管理办法

桑德(天津)再生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子公司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桑德(天津)再生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桑德再生” )子公司级别划分标准,设定桑德再生对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权限,实现股东及其他相关方利益最大化,防范经营管理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桑德再生管理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 )。桑德再生管理的参股子公司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桑德再生作为子公司主要出资人,依法对子公司享有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资产收益等权利,有责任对子公司实施分级管理和重大事项管理。 第四条子公司按照规定建立高效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自身经营领域和地域特点等不断完善经营决策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自主履行正常的管理和经营职责。 第五条子公司根据核定的级别享有相应的管理权限。子公司级别越高,自主管理权限越大。 第二章分级管理 第一节分级标准 第六条根据企业规模、经营成果、管理团队和企业文化等因素将子公司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七条特级子公司具备规模优势,经营业绩突出,管理团队具有优秀的综合素质和实际管理水平、责任意识很强,发展前景良好,在桑德再生资源板块至关重要, 年度综合评估超过90分以上。 第八条一级子公司颇具规模,经营业绩较好,管理团队综合素质和实际管理水平较高、责任意识较强,发展前景较好,市场竞争力较强,在桑德再生资源板块比较重要,年度综合评估达到75-90 分。 第九条二级子公司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一般,管理团队综合素质和实际管理水平正在不断提升、责任意识较强,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前景,年度综合评估达到60-75 分。 第十条三级子公司规模较小,经营业绩较差甚至亏损,管理团队综合素质和实际管理水平需要大幅提升,市场竞争力较弱,发展前景黯淡,企业存在较多 问题,年度综合评估60 分以下

客户分类和分级管理制度

客户分类和分级管理制度 为准确把握客户的价值贡献,做好客户的开发与管理工作, 在遵循公司的销售管理制度下制定本制度,供部门人员参考学习。 本部门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通过对客户经营性质和业务合作方 式等不同,将本部门客户分门别类进行管理,另外根据对业务合 作量、应收款情况、经营信誉等方面结合考评,将客户类别中重 要等划分A、B、C三个等级。 客户按照经营方式的不同,分为:建筑工程公司、贸易公司、运 营中心、建筑工程方零售(商场、店铺、工厂、办公楼等)四类 客户群体,(销售合同模板) 建筑工程公司,指建筑公司和装修公司,有间断持续性订单的合作方。 客户开发:通过公司资源或个人业务开展进行开发,与建筑工程公司达成共识并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让我司成为供应商的一类客户群体。 运营中心,通过公司前期的努力开发并签订合作合同长期合作的客户群体,享受公司商品货物的特供单价,以便更好的拓展业务。 贸易公司:主要就是商品的买与卖,没有生产商品,贸易公司最重要的是信息和业务渠道。通过业务人员努力开发的客户,属长期合作对象,部分享受公司商品的特供单价,具体根据合作的紧密度而定。 工程方零售:是单个项目工程合作,由终端店方直接采购,此类单一般为小型的店铺、办公室等; 以上对象是本部门的主要客户群体。

客户分级主要根据销售指标来界定:

职责: 针对本部门客户群体分级指标的评定和确认,主要是通过各业务人员对接的客户进行分类管理与服务、维护与提升工作;业务人员要切实做好客户管理工作与基本文件定时定点的记录与确认,以便更好的开展业务工作。 业务人员要求制作的表格: 《客户信息表》; 《客户单价系数确认表》;

员工分类方法及其分类管理

员工分类方法及其分类管理 企业与企业惟一区别就在于人力资源,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源惟一区别就在于对员工管理方式。因此,当我们经常以“竞争对手拥有更优秀人才”来掩饰业绩差距时候,一定要深入思考“我们能否将一个平凡员工打造成优秀人才”?要打造出优秀人才,需要对员工进行科学分类和管理。 常规分类方法 ◎职能分类法 职能分类法是指把企业中所有职能依据工作性质、权责大小、难易程度以及所需资格条件顺序,先横后纵地归入不同等级,以此作为员工劳动报酬、任免及考评基本依据。该分类方法最大优点在于以“事”为中心,因此被大多数企业采用。 职能分类法下员工管理主要依据职能横向以及纵向分类标准。处于不同横向类别之中员工,其工作职责肯定有所不同。对不同职能进行科学横向划分以及在同一类别职能中进行科学绩效评估就成为职能分类法关键所在。 ◎品位分类法 品位分类法是将品(官阶,等级)和位(职位)作为分类评价基本要素,以员工所具有资格条件为主要依据,以职务或级别高低来确定待遇。品位分类法更多地应用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比如法国将其公务员分为A、B、C、D四类,具有严格等级特征;而德国则分为简单职务、中等职务、上等职务和高级职务。在业务比较单一、已经形成明显核心竞争力或者是组织结构比较简单企业以及企业内部某一特定部门,这种员工分类方法还是比较实用。比如以销售为主导业务企业,可以根据市场执行情况,分为总经理、区域市场经理、门市经理三个等级。品位分类法最大用途是提供人员考核、晋升、薪酬依据。但是以“人”为依据而不是以“事”为依据品位分类法,最终还是无法得到企业界普遍采用。因为,“事”作为企业有序运营根本,是无法严格地划分出等级。 ◎混合分类法 总体来说,职能分类法以及品位分类法是目前企事业单位中应用得比较多员工分类方法,也得到了实践认可。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更多是将职能和品位分类方法结合使用,前提是以职能分类法为主。这种混合分类法,在大规模、集团化运作企业中运用得尤其频繁。 市场价值导向分类方法 ◎基于人力资本视角分类法

企业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企业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政府令 第124号 《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4届1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建华 20xx年6月20日 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规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

人民法院干部体制的调研报告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f310506243.html,)/总结报告/调研报告人民法院干部体制的调研报告 为了进一步深化工作改革,促进法院干部队伍建设,我院就干部体制分4个专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了解,现将调查情况汇总如下: 一、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改革措施和建议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关键举措,是实现法官精英化的有效途径,但在现实中存在以下问题: 1、法院后勤部门对分类管理存在一定的忧虑心理,因为毕竟很多后勤部门的人员具备法官职务,只是由于工作需要而从事后勤工作,分类管理后不同人员心态不平衡,法官在综合部门不办案件有意见,办案法官任务重、风险大、待遇不高也有意见,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积极性难调动; 2、基层法院案件比较多,息诉止争,化解矛盾是其中心任务,很多案件,均是烦琐的事实调查,有的并不涉及高深的法律知识,目前法院审判人员都比较紧缺,分类管理后,只有少数的人能被任命法官,这少数的法官能否承担如此大量的案件?法官助理的积极性如何调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第29条“试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是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由于法官助理的工作非常笼统,不好量化,最终又回到以前的审判模式:法官审理案件和拟写法律文书,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和装订卷宗等,法官助理无所适从;如果让法官助理拟写法律文书,又因法官助理没有参加庭审,必然要通读卷宗,将会出现重复劳动;即使法官助理在法官授意下拟写法律文书,还存在一个责任心问题,因为案件质量的好坏和法律文书的优劣都由法官来承担后果,调动不了法官助理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对法官助理进行考核。又由于法官助理的心理调适有个过程,相当长时间内不能投入工作,以往与法官一样开庭审理案件,如今被剥夺了审判权,仅从事一些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工作,心理不平衡,工作带有情绪,不愿配合法官工作;而法官碍于情面,许多本应由法官助理做的工作现在都落在法官和书记员身上,法官助理形同虚设,法官压力大。 4、由于法院参照公务员管理,使法官管理也带有行政化色彩,从法官等级就可以看出,行政级别一定程度影响着法官等级的高低,这造成法官的晋升与其法律水平不挂钩,是由其年限、职务、职级决定的。 我们认为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我国长期落后的法制现状造成的。任何一项改革无不受到本土法治资源的

员工的分类管理

员工的分类管理 第一类员工好学上进型 这类员工一般家庭条件不是很好,具有强烈的求知欲望和上进心,有冲劲和干劲,希望通过工作自己的职业生涯得到发展。好学上进型员工的优点是勤奋,善于发现问题,并且经常会向领导询问问题,经常有新点子,并且对工作充满激情。企业一般喜欢树立这样的员工为榜样,是可以培养的好对象但是由于这类往往缺乏工作经验,而且对于职业生涯来说,这种人往往比较理想化,所以碰壁也是少不了的,而且经常向领导询问一些低层次的问题(相对于领导的层面),所以对于工作繁忙事物繁多的领导来说这类员工也是比较叫人头疼。 对待这类员工一定要多指导,给予知识的灌输和职业生涯的刺激,有条件的带领员工适当参与一些能激起斗志的活动,把具有类似经历成功人士的故事讲给员工知道,通过故事和经历告诉员工梦想并不遥远。 第二类员工利益至上型 这类员工或者因为年龄偏大,或者因为缺乏专业技能,或者因为学习能力不足,或者因为家庭环境等原因,唯一看重的就是金钱和短期利益。作为基层员工,他们既不会热爱企业,更不会对任何企业产

生归属感,这类员工最容易被其他企业挖墙角,属于“见钱眼开”的典型代表。 “利益至上金钱为王”,这类员工唯一看重的就是待遇,没有什么比好的待遇更叫人兴奋了,他们会不停的和其他员工比较,甚至是和其他企业比较,和身边的人比较,比较收入的多少,以及尽量少付出,多收获,他们可以为了获得待遇的提升比其他员工付出更多的努力,也可能因为10块钱失去继续工作的动力,金钱几乎主宰着这类员工的心智。 对待这类员工,最好的鼓励就是给予物质刺激,通过物质的奖励使员工具备工作热情和动力,以便看到更高的境界或者说改变。当然如果不能改变,“诱之以利”也是企业文化的组成部分。 第三类员工闲言碎语型 这类员工主要的特征就是“喜欢嚼舌根”,喜欢传话,喜欢打听别人隐私,这类员工以女性居多,尤其是一个团队里面有几个类似的员工时,“马太效应”便迅速体现。 公司需要的是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需要所有员工的积极参与,需要正确的言论和舆论,需要核心的价值理念,一旦错误的言论在团队内大面积流传,将极大影响团队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所以这类员工的出现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水至清则无鱼”,不是所有的员工都是优秀的,人类的所有缺点在一个团队里都会有体现,语言是人类最基本的表达方式,也是沟

企业分类管理

企业分类管理办理须知 一.AA类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以上; (三)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AA 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三)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3.企业向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四)《适用A类管理决定书》复印件; (五)《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A类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九)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一)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等行政管理部门无不良记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A 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000票以上; (六)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 (七)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 (八)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九)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等行政管理部门无不良记录。 3.企业向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适用A类管理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工作心得: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工作心得: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深化检察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高度重视、积极推进,随着上海、广东等6省市司法改革试点的推进,其中存在的有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一、检察人员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检察职能与行政职能不分。检察院内部由检察官、司法行政人员、书记员、法警、技术人员等组成,除行使检察权的检察长外,还有一些不行使检察权的司法行政人员也具有检察官职位,这就颠倒了检察职能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主次地位,使检察制度成为行政管理职能的附属,从内部制约了检察权的独立行使。这种管理模式下,检察官和其他一般行政人员一样采用行政职级管理,检察干部视为党政干部,对检察人员简单地套用行政化管理模式,没有对各个岗位的职责进行科学的分类,建立有针对性的管理标准。势必有碍检察工作开展,模糊了检察官同一般行政人员的界线,忽视了检察官的司法性,阻碍了检察官职业化进程,也无法保证司法机关公正高效地履行检察职能,导致地方保护主义频发。 二是检察院职级比例相对于同级党政机关公务员普遍较低。非法律人才被安排到办公室、政工等行政部门,根本没有晋升空间可言。检察人员不论哪个岗位,从事何种工作,录用后先任命为书记员,然后再晋升助检员、检察员,晋升缓慢。如果不按照这个条件,就不能任命检察职务,级别就上不去,工资就受到影响,使得工作积极性受到较大的影响。检察职务如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都与

行政级别挂钩,检察官等级的的评定也以行政级别为依据,且真正对工资、待遇起作用的也是行政级别。 三是检察人才流失严重。在退休年龄上对检察官与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样,男60岁退休,女55岁退休,没有考虑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和对人员的不同要求,致使一大批年龄在50岁左右、阅历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丰硕的优秀检察人才退居二线,或提前退休,在加之高要求低回报矛盾,很多青年干警选择了其他行业,造成了人才资源的极度损失。要彻底解决检察官骨干人才流失和人员老化现象问题,需要打破检察院行政管理体制,在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官及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分类管理。 四是晋升渠道单一。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级别晋升都走检察系列,导致凡是进入检察系统的工作人员都要努力刻苦钻研法律通过司法考试,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花在了考试上,有的甚至长期请假准备考试,影响到本职工作。长期不能通过考试的人员,尤其是非法律人员出于压力和待遇不得不另谋出路。而与之相对应的是没有直接从事检察业务的人员大量挤占一线检察人员的职位,使得一部分在检察一线的干警的职务长期不能晋升,真正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没有相应的检察职务。使得专才不能专用,严重挫伤一线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助长了论资排辈、不求上进的思想也不利于人才的健康成长与合理使用。 二、现有检察体制造成的弊端 一是不利于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当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发生冲突时,检察机关往往维护的是地方利益,导致检察机关执法日益地方化。同时,一旦涉及到查办地方重要党政领导干部的案件,检察机关往往受到各种堂而皇之甚

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定讲课教案

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定 为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搞好安全隐患的整治,实现*******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根据?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和?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当作事故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安办〔2013〕30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隐患分类 安全隐患分重大隐患(A、B级和一般隐患(C级两大类,重大隐患:A级是指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整顿的,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煤矿自身难以排除,需要集团公司解决才能排除的隐患;B级是指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需由矿限期解决的隐患;一般隐患(C级: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对矿安全有一定影响,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安全隐患分级 按照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处理难易分为A、B、C三个等级: 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集团公司解决的重大隐患。B级:难度较大,须由本单位解决的重大隐患。C级:由本单位业务部门、各级施工单位或区队能够且必须解决的隐患。 三、重大隐患类型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涌出异常区域、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4.高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

监控系统及断电装置不完善的,常运行 5.矿井通风能力不足,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不合理的; 6.采面形不成全风压通风进行采煤的; 7.巷道严重失修,进回风巷断面不足而未及时处理的;风量不足的采区、工作地点强行组织生产的; 8.局扇安设位置不当喝循环风的 9.不按规定配齐瓦斯检查员、各类通防仪器未按规定配齐的; 10.综合防尘系统不完善,不按规定进行粉尘检测、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巷道未安设防尘管路的; 11.不按规定建立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或消防器材不按规定配备的; 12.自燃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3.采区或工作面存有火区、巷道未按防火要求布置施工的; 14.相邻矿井有突水可能或矿井之间的隔水煤岩柱被破坏、 未建水闸墙隔离的; 15.开采受高承压水严重威胁的煤层未采取综合防治水措施的; 16.提高开采上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7.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采掘隔水煤岩柱达不到 规定要求的; 18.受承压水威胁的采区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设置防水设施,未完成防治水工程; 而强行生产的. 19.受老空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进入警戒线、探水线未按规定探放水、掘进回采超出批准范围的;

员工分类方法及其分类管理

员工分类方法及其分类管理 企业与企业的惟一区别就在于人力资源,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源的惟一区别就在于对员工的管理方式。因此,当我们经常以“竞争对手拥有更优秀的人才”来掩饰业绩差距的时候,一定要深入思考“我们能否将一个平凡的员工打造成优秀的人才”?要打造出优秀的人才,需要对员工进行科学的分类和管理。 常规分类方法 ◎职能分类法 职能分类法是指把企业中所有职能依据工作性质、权责大小、难易程度以及所需的资格条件的顺序,先横后纵地归入不同的等级,以此作为员工劳动报酬、任免及考评的基本依据。该分类方法的最大优点在于以“事”为中心,因此被大多数企业采用。 职能分类法下的员工管理主要依据职能的横向以及纵向分类标准。处于不同的横向类别之中的员工,其工作职责肯定有所不同。对不同职能进行科学的横向划分以及在同一类别的职能中进行科学的绩效评估就成为职能分类法的关键所在。 ◎品位分类法 品位分类法是将品(官阶,等级)和位(职位)作为分类评价的基本要素,以员工所具有的资格条件为主要依据,以职务或级别高低来确定待遇。品位分类法更多地应用于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比如法国将其公务员分为、、、四类,具有严格的等级特征;而德国则分为简单职务、中等职务、上等职务和高级职务。在业务比较单一、已经形成明显的核心竞争力或者是组织结构比较简单的企业以及企业内部某一特定部门,这种员工分类方法还是比较实用的。比如以销售为主导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市场执行情况,分为总经理、区域市场经理、门市经理三个等级。品位分类法的最大用途是提供人员考核、晋升、薪酬的依据。但是以“人”为依据而不是以“事”为依据的品位分类法,最终还是无法得到企业界普遍采用。因为,“事”作为企业有序运营的根本,是无法严格地划分出等级的。 ◎混合分类法 总体来说,职能分类法以及品位分类法是目前企事业单位中应用得比较多的员工分类方法,也得到了实践的认可。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更多的是将职能和品位分类方法结合使用,前提是以职能分类法为主。这种混合分类法,在大规模、集团化运作的企业中运用得尤其频繁。 市场价值导向的分类方法 ◎基于人力资本视角的分类法

工作心得:整合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

工作心得:整合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 检察机关重建以来,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历经长久的发展,随着新形势的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与实际工作出现了不协调情况,一定程度上制约检察工作的有效开展和影响检察机关整体效能和机构活力的发挥。最高检在《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X—201X年工作规划)》中提出“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检察体制,优化检察职权配置”,为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作出科学的定位和引导。 一、机构整合的模式类型 近年来,不少基层检察院重新整合机构,优化人员配置,主要有以下几类模式: (一)“九部一委制”模式 XX省基层检察院实施的“九部一委制”——职务犯罪检察部、刑事检察部、控告申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民事检察部、行政检察部、政治部、检务管理部、检务保障部、监察部和机关党委。 (二)“五部制”、“七部制”模式 XX、XX等13个基层院,XX市检察院的“五部制”——即批捕公诉部、职务犯罪侦查部、诉讼监督部、案件管理部和综合管理部等五个工作机构。XX市基层检察院的“七部制”,不同的是将批捕公诉部拆分为批捕部和公诉部,将诉讼监督部细分为刑事诉讼监督部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部。

(三)“三局两部一办”模式 重庆渝中区检察院的“三局二部一办”制——即刑事检察局、职务犯罪侦查局、诉讼监督局、政治部、事务部、检察长办公室。 二、检察院内设机构整合的效果、问题分析与对策 (一)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整合的效果 各地检察院整合内设机构虽然模式不同,但都取得一定效果。 1、整合机构打破“官本位”的思想。通过“大部制”整合改革,领导班子成员兼任部门负责人,工作亲自研究部署,并直接安排到具体的主办检察官,解决内部机构职能重叠化问题,减少了职能交叉,整合了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实现了人员优化、资源配置的最大化。 2、主任检察官责任和工作积极性增强。整合机构后实行人员分类管理,主任检察官具有办案组织权、监督权和职权范围内案件的决定权,对案件定性和质量把关。201X年版的《XX省检察机关办案责任制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主任检察官除履行检察官职责外,还负责办案组内案件的组织、指挥和协调以及对办案组成员的管理工作,在职权范围内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3、部分检察职能得到进一步优化。破解了业务工作存在的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与查办渎职侵权案件脱节、查办与预防脱节、批捕与公诉脱节等问题,诉讼监督得到强化。诉讼监督工作从“副业”变成“主业”,从“被动”变为“主动”。

北京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各区园林绿化局: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公园精细化、差异化管理,依据《北京市公园条例》相关规定,特印发《北京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16 年3 月 2 日 北京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公园精细化、差异化管理,依据《北京市公园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标准的公园应申请登记注册, 由市园林绿化局予以确认并公布。 第三条本市公园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依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 ),结合公园管理工作实际,按照公园所承担的主要功能,本市公园分为五类:(一)综合公园:设施齐全、内容丰富,具有游览、休憩、科研、文体及健身活动等多种功能,可为大多数入园人群的不同需求提供服务的公园,包括市域性综合公园和区域性综合公园。最低控制规模》5公顷,适宜规模》10公顷。 (二)社区公园:主要是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侧重开展儿童游乐、老人休憩健身活动的公园。最低控制规模》0.5公顷,适宜规模》1公顷。 (三)历史名园: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在一定历史时期或北京某一区域内,对城市变迁或文化艺术发展产生影响, 能体现传统造园技艺且已列入历史名园名录的公园。 (四)主题文化公园:以特色主题或文化为核心内容的公园,包括主题公园、植物园、动物园和游乐园等。 (五)生态公园:以原生态或低人为干扰的自然环境为特色,侧重满足市民亲近大自然的需求,兼具科普生态教育功能的公园。包括森林公园、郊野公园、湿地公园等。最低控制规模》20公顷,适宜规模》50公顷。 第五条按照公园品质及管理水平,本市公园分为三级公园品质优 秀, 管理水平高的公园定为一级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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