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饮用水水质标准

全球饮用水水质标准
全球饮用水水质标准

全球饮用水水质标准

人类对饮用水安全的关注

饮用水的安全性对人体健康至关重要。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微量分析和生物检测技术的进步,以及流行病学数据的统计积累,人们对水中微生物的致病风险和致癌有机物、无机物对健康的危害,认识不断深化,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各国相关机构纷纷修改原有的或制订新的水质标准。了解和把握国际水质的现状与趋势,对于我们重新审视和修订已沿用多年的现行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满足新形势下我国城乡居民对饮水水质新的需求,加强对人体健康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饮用水水质标准的现状

目前,全世界具有国际权威性、代表性的饮用水水质标准有三部:

世界卫生组织(WHO)的《饮用水水质准则》、欧盟(EC)的《饮用水水质指令》以及美国环保局(USEPA)的《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其它国家或地区的饮用水标准大都以这三种标准为基础或重要参考,来制订本国国家标准。如东南亚的越南、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香港,以及南美的巴西、阿根廷,还有南非、匈牙利和捷克等国家都是采用WHO的饮用水标准;欧洲的法国、德国、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等欧盟成员国和澳门则均以EC指令为指导;而其它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日本同时参考WHO、

E

C、USEPA标准;我国和我国的台湾省则有自行的饮用水标准。

三部重要的水质标准

世界卫生组织制订的《饮用水水质准则》作为世界性的权威水质标准,是各国制订水质标准的重要参考,并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增长和人类对健康的日益重视而不断发展。考虑到全球多个国家地方社会习俗、经济、文化、环境的差异,因而水质指标较完整,但指标值并非是严格的限定标准,各国可根据本国实

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在1993年到1997年期间,WHO分三卷出版了《饮用水水质准则》第二版,其中包括:

第一卷,建议书

(1993);第二卷,健康标准及其它相关信息

(1996);第三卷,公共供水的监控

(1997)。最近WHO在《准则》中增加了"微囊藻毒素"指标,表明对蓝藻产生的藻毒素的健康影响给予高度重视。

欧共体(欧盟前身)理事会在1980年对各成员国提出《饮用水水质指令》(80/778/EC),指标比较完整,要求也比较高。该指令成为欧洲各国制订本国水质标准的主要框架。1991年底,欧盟成员国供水协会对《饮用水水质指令》

80/778/EC实施以来的情况作了总结,认为尽管该指令对10年来欧洲饮用水水质的改善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缺点:

未能提供合适的法律架构以应对原水水质的变化,以及生产、输送饮用水所遇到技术困难;此外,该指令在1975年开始起草,其中的指导思想和水质参数在当时的情况下是适宜的,但没有将近年来水行业的科技进步纳入其中。由此,1995年,欧盟对80/778/EEC进行了修正,

1998年11月通过了新指令98/83/EC。指标参数由66项减少至48项(瓶装水为50项)。新指令更加强调指标值的科学性,与WHO指导标准的一致性。

美国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分一级规则和二级规则两部分。一级规则是强制性标准,通过规定最大污染物浓度或处理技术来执行。美国最新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

2001年3月颁布),共列了101项(包括计划实施的),分为两部分,一级法规(强制性标准),共86项指标,其中无机物16项,有机物35项,农药19项,消毒剂及消毒副产物7项,微生物学指标7项,放射性指标4项;二级法规(非强制性标准),1

用于控制水中对容貌(皮肤、牙齿变色),或对感官(如嗅、味、色)有影响的污染物浓度,共15项(其中铜、氟化物在一级法规中也有),各州可有选择地采纳作为当地强制性标准。

各国水质标准现状

英国是第一个对饮用水中的隐孢子虫提出量化标准的国家。英国政府在1999年颁布了新的水质规则,要求水源存在隐孢子虫风险的供水企业,应对出厂水进行隐孢子虫的连续监测,同时对饮用水中的隐孢子虫提出了强制性的限制标准,即出厂水中隐孢子虫卵囊要少于1个/10L。对于违反该限制的供水企业,即使没有造成水介疾病暴发的证据,也将予以起诉,并课以罚金。

法国现行饮用水水质标准(95-368),主要参照欧共体80/778/EC指令而制定,它是在在《法国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89-6)的基础上,经过

1990、"1991和1995年修订而成。大部分指标值采用的是EC标准的最大允许浓度值,有的指标要求高于EC的标准(如色度、浊度等),并增加了农药和氧化副产物等项目。标准中微生物学指标较全面,分别为耐热大肠菌、粪型链球菌、亚硫酸盐还原梭菌、沙门氏菌、致病葡萄球菌、粪型噬菌体、肠道病毒,这七项指标并不包含在EC最新饮水指令中。标准(95-368)与(89-3)相比,增加了多环芳烃,细化了氟化物的规定,分温度段来定其标准值。

德国现行饮用水水质标准共43项。该标准包含在饮用水及食品企业用水条例中。该条例对在饮用水处理中可以使用的药剂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允许投加浓度、处理后的极限值等。此外,对各种指标的检验范围与频率也有明确的规定。

加拿大现行饮用水水质标准(第六版)中包括微生物学指标、理化指标、和放射性指标,共139项,其中最有特点的是该标准中规定的放射性指标有29项之多。上述指标值是基于危险管理概念制定的,并包括以下几个严格的步骤:

⑴确认,⑵评价,⑶定值,⑷核准和⑸标准的颁布和公布。在此过程中,很重要的一步是由加拿大卫生部对人体由饮用水中吸收某种物质对人体所造成的健康危险进行科学的评估,并推荐出适合的指标值。

日本水质标准

(1993)中规定了13项快适性指标,这主要是作为水质管理的目标,以求饮用水舒适爽口,其中的要求比水道法规定的水质标准高得多。如浊度,水质标准规定小于2NTU,快适性指标要求出厂水小于

0."1NTU,管网水小于1NTU。

又如耗氧量,水质标准规定小于10毫克/升,而快适性指标要求小于3毫克/升。而且快适水质项目中对嗅作了严格的量化要求--嗅阈值定为3TON。

澳大利亚现行饮用水水质标准

(1996)综合了WHO、EEC和USEPA三大标准,包括微生物指标、不规则检测微生物项目指标、物理学指标、无机化学物质指标、有机消毒副产物指标、其它有机化合物指标、农药、饮用水中的放射性指标,总共248项,其中有些项目未列出指标值。该标准考虑项目全面,特别是微生物学项目分为细菌、原生动物、病毒和毒藻等几类,共有22项,农药也列出了多达121项。在确定指标值时,不仅考虑了所列项目可能对健康、设备管道的影响,还考虑到人们感官上的要求,分列了健康指标值和感官指标。

东南亚国家和南美一些国家的饮用水标准是以世界卫生组织水质准则为基础制订的,代表一般发展中国家水平。如马来西亚于

1990年10月修订的国家水质标准,分别列出了原水和饮用水水质标准及检测频率。其中原水的检测频率因水源而异分为三类,以便选择合适的处理工艺,使出厂水达到饮用水水质标准。该标准参考了WHO(1963,1971,及1984年)《饮用水水质准则》,某些指标值还参考了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标准,指标项目较为完整。巴西和阿根廷基本上是以WHO《饮2

用水水质准则》1984年第一版为参考,但其根据本国的国情,考虑气候、用水总量和水源等条件,作了一些调整。如在氟化物指标的规定上,并未采用WHO的标准,巴西是要求依据每日最高气温而推荐的氟化物值应该符合现行法规;阿根廷则专门列表,分六个温度段,分别列出了上下限值。

匈牙利、捷克等东欧国家,虽已提出加入欧盟的申请,但它们的水质标准相当一部分是在此之前制订的,所以它们并没有以EC指令为标准框架。如匈牙利和捷克都是使用1989年制订的《饮用水水质标准》,从项目和指标值来看,很大程度是以WHO(1984年第一版)《饮用水水质准则》为参考制订的,但有些指标比WHO要求更加严格,他们对嗅和味都作了稀释倍数上的量化规定;捷克的标准中微生物及生物指标有9项,较WHO的标准还多列了7项,如粪型链球菌、无色菖蒲等,且指标值分为MLV(最大限定值)、LV(限定值)、IV (指标值)和RV(推荐值)四种,以适应将来的水质提高。

俄罗斯的水质标准独具特色,其现行标准(1996年版)比以前(1982版)增加了数十项指标,指标值比WHO要求的更高(如汞,WHO的指标值为

0."001mg/l,俄罗斯要求为

0."0005mg/L),而且在感官性参数中列出了47项,其中的碲、钐、铷、铋、过氧化氢、剩余臭氧等指标项目在其他国家的水质标准中未曾出现。

我国台湾省有自己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它并没有直接采用WHO、EC或EPA 的水质标准。最近修订为1998年,共有指标54项,其中大肠杆菌标准值很高,为

6CFU/mL或6MPN/100mL。台北市也有自己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共有42项,比台湾省标准少农药指标9项和钡、锑、镍。

2.国际水质标准的特点

根据对世界各国水质标准现状的分析,WHO《饮用水水质准则》、EC《饮用水水质指令》以及USEPA《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是各国制订标准的基础,这三部标准的制订原则和重要的水质参数反映了当今饮用水水质标准的特点。

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水质准则》

世界卫生组织(WHO)在《饮用水水质准则》(第2版)中,新增了许多污染物项目,同时也对项目的指标值进行了修改。该准则指标比较完整全面,包括了与健康有关的水质指标135项,其中微生物学指标2项,化学物质指标131项,(无机物36项,有机物31项,农药6项,消毒剂及其副产物28项),放射性2项,有些指标暂未提出指导值,有指导值的指标共98项,135项指标中由于感官可能引

发消费者不满的指标31项。1996年、1998年对第二版又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微囊藻毒素"等关键指标。

WHO《饮用水水质准则》的指导思想为:

⑴控制微生物的污染是极端重要的。消毒副产物对健康有潜在的危险性,但较之消毒不完善对健康的风险要小得多。

⑵短时间水质指标检测值超过指导值并不意味着此种饮用水不适宜饮用。

⑶在制定化学物质指导值时,既要考虑直接饮用部分,也要考虑沐浴或淋浴时皮肤接触或易挥发性物质通过呼吸摄入部分。

WHO《饮用水水质准则》的主要目标就是为各国建立本国的水质标准奠定基础,通过将水中有害成份消除或降低到最小,确保饮用水的安全。需要注意的是,该准则中的各项指导值并不是限制性标准,各国应该结合本国的环境、社会、生态和文化条件,并采用风险-效益分析方法(risk-benefitapproach)确定本国水质标准的各项参数值。

欧盟《饮用水水质指令》

新指令98/83/EC在80/778/EEC的基础上作了较大修订,新增了19项,删去了3

36项,项目指标值发生变化的有17项。两者的具体差异关键在以下几个方面:

⑴微生物方面,新指令用埃希氏大肠杆菌、肠道球菌2项取代80/778/EC中的总大肠杆菌群、粪型大肠杆菌等5项指标,并强调在用户龙头处应达到0个

/100mL的指标值;⑵感官参数如铝、铁、锰、色度、浊度、嗅和味在

80/778/EC中属于强制性指标,而98/83/EC取消了这些强制性限制,并把这些项目定义为指示参数,制订了铝、铁、锰的标准值。

⑶总硬度和碱度这两项指标在80/778/EC中作了规定,但在新指令中被去掉;⑷指令中最重要的修改就是铅的指标值从50μg/L降至10μg/L,并要求在15年内(即

2013年12月以前)更换含铅配水管,这是根据WHO最新标准建议而确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婴儿、儿童、孕妇不受神经毒害,以免造成智力发育不良;

⑸农药:

单项农药和总农药值维持不变(

0."1μg/L和

0."5μg/L),但个别种类农药的指标值更加严格(

0."03μg/L);

⑹新标准增加的参数,如丙烯酰胺、苯、苯并(α)芘、溴酸盐、1,2-二氯乙烷、环氧氯丙烷、氟化物、三卤甲烷、三氯乙烯和四氯乙烯、氯乙烯等。

美国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

美国在制订水质标准时十分注重调查分析,,内容丰富、翔实,主要有以下特点:

⑴各项指标均有最大浓度值(MCLs)及最大浓度目标值(MCLGs),MCLGs为非强制性目标值,侧重于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并不涉及污染物的检出限和水处理技术,因此供水系统常常达不到MCLGs的要求;具体执行时,采用的是MCLs,这是供水系统供给用户的水中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浓度。

⑵对微生物的人体健康风险给予高度重视,微生物学标准共有7项之多,其中隐孢子虫、贾第虫、军团菌、病毒等指标在其它国家水质标准中并不常见,体现出美国对致病微生物的研究深入、细致;美国把浊度列入微生物学指标,从浊度数值的规定也从现在的

0."5NTU(95%合格率)提高到

0."3NTU(2002年执行),主要是从控制微生物风险来考虑,而不仅仅是感官性状。

⑶在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下制订、完善和执行。"安全饮用水法"及其修正案奠定了保证饮用水安全的法律框架,国家一级和二级规则确定了需要控制的水中

污染物的详尽项目和指标;同时,还根据流行病学统计和水质分析技术的进步,针对某几项参数提出相关条例,及时强化或修正水质标准中的有关内容,如1996年的"消毒与消毒副产物条例"(Disinfectans/DisinfectionBy-productsRule)和"强化地表水处理条例"(EnhancedSurfaceWaterTreatmentRule)等。

⑷对消毒副产物十分重视。美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就率先开展了消毒副产物方面的研究,确认了加氯消毒产生有机卤代物的健康风险,并专门制订了"消毒与消毒副产物条例"。在

2001年3月颁布水质标准中,要求自

2002年1月起,饮用水中的总三卤甲烷浓度由

0."1mg/L降为

0."08mg/L,并增加了卤乙酸的浓度不超过

0.06mg/L的规定。

3.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发展趋势

我国目前执行1985年颁布的国家水质标准(GB5749-85),已经落后于当今国际水质标准的发展潮流,也不适应我国现在的水源环境变化和供水技术的进步。一方面,中国人口增长、水资源匮乏,以及水环境恶化,使中国供水行业的压力越来越大;另一方面,随着中国科技水平的迅猛发展,中国饮用水的处理技术,检测水平也有很大的进步,越来越多的污染物质被检测出来,污染物控制的风险投资分析也提上日程。现行的水质标准已不能满足人们的要求和当前的原水实际状况,新的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出台势在必行。但这需要对当前国际水质标准的发展趋势、我国现行4标准存在的问题和发展方向,有一个较为全面、清晰的认识。

国际水质标准发展的趋势

目前饮用水中主要风险还是微生物指标,对微生物的人体健康风险应给予高度重视,其中隐孢子虫、贾第虫、军团菌、病毒等指标在WHO、EC以及许多国

家水质标准中并不常见,但在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已成为重要的控制项目。美国把浊度列入微生物学指标,从浊度数值的规定也从现在的

0."5NTU(95%合格率)提高到

0."3NTU(2002年执行),这主要是从控制微生物风险来考虑,而不仅仅是感官性状。

对消毒剂与消毒副产物愈来愈重视,世界卫生组织针对可能使用的不同消毒剂列出了包括消毒剂与消毒副产物共30项指标。美国在

2001年3月颁布水质标准中,要求自

2002年1月起,饮用水中的总指标值上都有较大的差距:

⑴无机物指标方面差别不是很大,但三大标准均列出了亚硝酸盐这项重要的指标,而我国却未规定。现在我国很多以水库水为原水的地区,每年3~5月氨氮较高期间,处理后的水往往亚硝酸盐值偏高,若不予以高度重视将对健康有所影响。

⑵我国的水体以有机污染为主,但我国水质标准来中有毒有害物质项目偏少,在已列出的项目的指标值有的要求过低。与三大标准相比,在有机物与消毒剂及消毒副产物方面,我们主要缺少藻毒素、TO

C、总三卤甲烷(THMs)、溴酸盐、二氧化氯、亚氯酸盐和卤乙酸等几项关键性指标。

⑶感官性指标中,我国浊度指标值3~5NTU的规定是偏低的。WHO尽管要求浊度不能超过5NTU,但平均值〈1NTU。美国要求任何时候不得超过1NTU,任何一个月中,95%水样〈

0."5NTU。日本快适性指标则要求出厂水〈

0."1NTU,管网水〈1NTU。

我国嗅味的标准还只是用无异嗅异味来表述,缺少数量上描述,这使嗅味的控制和产生嗅味物质的去除缺乏明确的目标。而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对嗅味做了量化规定,如美国,嗅阈值为3TON;德国稀释倍数为2(12℃)、3(15℃)。

⑷在微生物项目和指标上,我国只列了细菌总数和大肠杆菌两项。近年来,根据流行病学的统计,贾第虫、隐孢子虫已成为介水疾病主要致病因子,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对贾第虫、隐孢子虫等致病原生动物作了大量研究,在检测计数方法以及灭活措施上都取得较大进展。

值注意的是,我国供水行业和有关卫生监督部门对饮用水水质标准给予了高度重视,

2001年6月,卫生部拟定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分"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提出了124项水质指标及其限值。与国家标准和建设部行业水质目标相比,该规范增加了铝、耗氧量、微囊藻毒素、亚氯酸盐以及一些卤代消毒副产物项目,对提高我国饮用水水质标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我们也注意到,对国际上十分关注的亚硝酸盐、溴酸盐以及贾第虫和隐孢子虫,该规范未作出相应规定;同时,该规范是以卫生部文件的形式下发的,尚不具备国家标准的效力,因此,规范在各地的执行和落实过程中还要做大量工作。

我国水质标准的发展方向

我国未来水资源的形势是相当严峻的,在这样的情形下,提高我国的供水水质是当务之急,而保证供水水质的主要手段就是严格制订和强制实施水质标准。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我国水质标准的发展方向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⑴我国水质标准提高的首要目标是加强微生物学指标,应对微生物的人体健康风险应给予高度重视,其中隐孢子虫等肠道致病原生动物应作为研究的重中之重。

⑵对有毒有害物质指标应继续重视,制订标准应更为严格。如无机砷,我国标准规定为50μg/L,而WHO、EC的指标值均为10μg/L,我们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对消毒剂与消毒副产物要严格控制,应加强消毒副产物方面的研究,关注总5

三卤甲烷(THMs)、溴酸盐、二氧化氯、亚氯酸盐和卤乙酸几项关键指标。

⑶感官性指标在达到用户可接受程度的基础上,还应从对健康的影响来理解和认识,适当提高。如浊度,不仅是感官性指标,更重要是将其作为一项运行性指标,对细菌、大肠菌、隐孢子虫、三价铁、四价锰、富里酸等污染物的存在和去除,起到指示作用。另外,我们还应该量化嗅味指标,以嗅阈值取代现有标准中定性描述。

⑷在制订水质标准中要开展风险效益分析。对标准中拟增减或修改的项目,应作详细调查,提供改善指标的可行净水措施并进行效益和投入的分析,这样制订的标准才更合理,更具可行性和科学性。

⑸制订分级水质目标,使水质标准更具先进性与可操作性。我国幅员广大,水源条件差异很大,地区经济发展也不平衡,从《建设部2000技术进步规划》水质目标的执行情况来看,以国家现行水质标准和当时的EC指令为基础把全国的水司分成4类,制订各自的水质目标是可行的,对我国饮用水水质的提高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近年来我国特别是珠江、长江三角洲等沿海地区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成为提高水质的直接推动力。过去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按照供水水量和城市地位划分水司的方式已不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以GDP和其它相关经济指标对水司重新分类,制订分级水质目标,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国家立法,引导供水企业提高供水水质的必然选择。6

中国美国日本欧盟四国饮用水质标准比较

. 快适水水质卫生标准 1、快适水概念 水质指标达到美国、欧盟、日本和中国现行饮用水标准中最高要求,适合于婴幼儿等对水中污染物较为敏感的人群长期饮用的优质饮用水。 2、美国、日本、欧盟和中国四国或地区饮用水水质标准比较 2.1分类的区别 (1)美国水质标准分为国家一级饮用水水质标准和二级饮用水标准。国家一级饮用水水质标准中又有最大污染物浓度(MCL)和最大污染物浓度目标(MCLG)两个指标,MCL为强制性的标准,MCLG是非强制性的更高目标值。美国一级饮用水指标共有78个,分为:无机物、有机物、放射性物质、微生物学指标,其中无机物指标有15个,有机物指标54个,放射性物质指标有3个,微生物学指标有6个;二级饮用水污染物指标共有15个,没有细分。 (2)欧盟水质标准并没有特别分类,水质指标分为微生物学指标、化学物质指标和指示指标,其中微生物学指标2个(瓶桶装水是5个),化学物质指标26个,指示指标20个。 (3)日本水质标准分为水质基准项目和水质管理目标设定项目。水质指标项目分为病原微生物、重金属、无机物、金属类、有机物、消毒剂残留及消毒副生成物、基本特性、其他类。日本水质基准项目共50个,其中病原微生物指标有2个,重金属指标有10个,无机物指标有9个,有机物指标有11个,消毒剂和消毒副生成物10个,基本特性指标5个,其他类指标2个;水质管理目标设定项目共27个,其中重金属和金属指标有4个,无机物指标有2个,有机物指标有9个,消毒剂和消毒副生成物6个,其他类6个。 (4)中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分为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共计106项。饮用水标准水质常规指标分为微生物指标、毒理指标、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放射性指标四类共1 / 19 . 38个,其中微生物指标有4个,毒理指标有15个,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有17个,放射性指标2个;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4个;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分为微生物指标2个、毒理指标59个、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3个。 2.2水质指标对比 以中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中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为参照,中国、美国、日本和欧盟4个国家和地区的水质指标对比见表1和表2。 表1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对比 限指中美日欧 GB5749-20MC6MCL标 、微生物指 总大肠菌51MPN/100m不得检CFU/100m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不得检 CFU/100m

解读《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解读《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点题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已于2006年12月29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同时发布的还有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方法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将于今年7 月1日起开始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首次发布于1985年,已实施了20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经过修订,标准中的指标数量不仅由35项增至106项,还对原标准的8项指标进行了修订,指标限量也与发达国家的饮用水标准具有可比性。 生活饮用水对百姓健康安全非常重要,饮用水一旦出了问题,就会给百姓生活带来重大影响。这是一项必将对百姓生活和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家标准。本篇文章对该标准中经过修订的各项指标进行全面解析,以加深广大读者对该标准的认识。 指标大有来头危害各不相同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106项指标包括微生物指标6项,毒理指标74项(其中,无机化合物指标21项,有机化合物指标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20项,消毒剂指标4项,放射性指标2项。各类指标中,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潜在威胁的指标占80%左右,属于影响水质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即不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指标约占20%。 可能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造成影响的物质究竟从何而来?据标准主要起草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研究员鄂学礼介绍,污染生活饮用水的微生物主要来自水源地的人畜粪便,还有医院排放的污水以及腐烂的动物尸体等。微生物指标超标,很容易引发传染性肠道疾病,包括世界卫生组织和很多国家的饮用水卫生标准,都将微生物指标放在第一位。我国原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微生物指标只有总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两项指标,新标准中增加的耐热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两项指标,均属于对总大肠菌群指标的细化,如果按照标准规定的发酵法检出这两种微生物或按照滤膜法监测超出限值,就说明生活饮用水受到微生物的污染。以上4项微生物指标都属于常规检验指标,还有两种原虫即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同属于微生物指标,列入新标准的非常规检验项目,国外突发性肠道传染病的相关报道中,很多都是由这两种原虫引发的。但微生物污染比较容易检出,也比较容易消除,只要按照相关规程操作,绝大部分水站都可 以做到。 原标准的毒理指标只有15项,新标准的毒理指标几乎是原标准的5倍,达到74项。其中的有机化合物指标由5项增至53项,无机化合物指标由10项增至21项。这些化合物的主要来源是农药和工业污染,我国不少地方的水源地农药污染比较严重,虽然如六六六、滴滴涕、乐果等农药已被禁止使用,但早些年使用过的这些农药仍残留在土壤中,短时间内

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

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 1991年5月3日,全国爱卫会、卫生部 一.总则 1.为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安全卫生,逐步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促进农村改水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准则。 2.本准则适用于广大农村居民点的集中式给水和分散式给水。 3.在新建或改建集中式给水时,对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要符合本准则及有关标准、法令的要求,事先认真审查设计,事后组织竣工验收,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供水单位必须保证水质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4.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水源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工作,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托当地有关单位管理。 二.水质分级评价准则和卫生要求 1.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得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值。(见下页) 2.集中式给水除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水设施外,必须进行消毒,保证正常运转,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3.农村给水的水质应达到二级以上,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限制的地区,容许按三级水质要求处理。 4.二级、三级水质要求主要是考虑某些地区由于经济、地理等因素所致的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到限制的情况,对某些指标适当放宽了要求。但是,决不准以二、三级水的要求做为借口,放松对“三废”的排放要求,使污染水源、恶化水质的行为合法化。

三.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本准则未做明确规定的其它卫生要求,参照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和《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要求》(GB11730—89)有关规定执行。 生活饮用水水质分级要求 ---------------------------------------项目一级二级三级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15,并不呈现其它异色20 30 浑浊度(度3,特殊情况不超过5 10 20 肉眼可见物不得含有不得含有不得含有PH 6.5~8.5 6~9 6~9 总硬度(ml/L以碳酸钙计)450 550 700 铁(ml/L)0.3 0.5 1.0 锰(ml/L)0.1 0.3 0.5 氯化物(ml/L)250 300 450 硫酸盐(ml/L)250 300 400 溶解性总固体(ml/L)1000 1500 2000 毒理学指标: 氟化物(ml/L) 1.0 1.2 1.3 砷(ml/L)0.05 0.05 0.05 汞(ml/L)0.001 0.001 0.001 镉(ml//L)0.01 0.01 0.01 铬(六价)(ml/L)0.05 0.05 0.05 铅(ml/L)0.05 0.05 0.05 硝酸盐(ml/L以氮计)20 20 20 细菌学指标: 细菌总数(个/ml)100 200 500 总大肠菌群(个/L) 3 11 27 (接触30分钟后)游离余氯(ml/L)0.3 不低于0.3 不低于0.3 出厂水不低于0.05 不低于0.05 末梢水不低于不低于0.05 ---------------------------------------○1一级:期望值;二级:允许值;三级:缺乏其它可选择水源时的放宽限值。 四.水质检查:应参照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85)中有关规定执行。

欧盟饮用水水质指令

《欧盟饮用水水质指令》 A.微生物学参数 以下指标用于瓶装或桶装饮用水: B.化学物质参数

注:1.参数值是指水中的剩余单体浓度,并根据相应聚合体与水接触后所能释放出的最大量计算得; 2.如果可能,在不影响消毒效果的前提下,成员国应尽力降低该值. 3.该值适用于由用户水嘴处所取水样,且水样应能代表用户一周用水的平均水质.成员国必须考虑到可能会影响人体健康的峰值出现情况. 4.该指令生效后5-15年,铅的参数值为25μg/L. 5.成员国应确保[硝酸根浓度]/50+[亚硝酸根浓度]/3≤1,方括号中为以mg/L为单位计的硝酸根和亚硝酸根浓度,且出厂水亚硝酸盐含量要小于0.1mg/L. 6.农药是指:有机杀虫剂、有机除草剂、有机杀菌剂、有机杀线虫剂、有机杀螨剂、有机除藻剂、有机杀鼠剂、有机杀粘菌和相关产品及其代谢副产物、降解和反应产物. 7.参数值适用于每种农药.对艾氏剂、狄氏剂、七氯和环氧七氯,参数值为0.030μg/L. 8.农药总量是指所有能检测出和定量的单项农药的总和。 9.具体的化合物包括:苯并[b]呋喃、苯并[k]呋喃、苯并[g,h,i]芘、茚并[1,2,,-cd]芘 10.如果可能,在不影响消毒效果的前提下,成员国应尽力降低下列化合物值:氯仿、溴仿、二溴一氯甲烷和一溴二氯甲烷该指令生效后5-15年,总三卤甲烷的参数值为150μg/L. C.指示参数

注:1.不应具有腐蚀性。 2.如果原水不是来自地表水或没有受地表水影响,则不需要测定该参数。 3.若为瓶装或桶装的静止水,最小值可降至 4.5pH单位,若为瓶装或桶装水,因其天然 富含或人工充入二氧化碳,最小值可降至更低。 4.如果测定TOC参数值,则不需要测定该值。 5.对瓶装或桶装的水,单位为个/250mL。 6.对于供水量小于是10000m3/d的水厂,不需要测定该值。 7.对地表水处理厂,成员国应尽力保证出厂水的浊度不超过1.0NTU。 注:译自Council Directive 98/83/EC on the Quality of Water Intended for Human Consumption

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

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 颁布单位: 全国爱卫会/卫生部颁布日期:1991年5月3日 实施日期:1991年5月3日 1 总则 1.1 为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安全卫生,逐步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促进农村改水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准则。 1.2本准则适用于广大农村居民点的集中式给水和分散式给水。 1.3在新建或改建集中式给水时,对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要符合本准则及有关标准、法令的要求,事先认真审查设计,事后组织竣工验收,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供水单位必须保证水质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1.4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水源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工作,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托当地有关单位管理。 2 水质分级评价准则和卫生要求 2.1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得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值。 生活饮用水水质分级要求

正常运转,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2.3农村给水的水质应达到二级以上,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限制的地区,容许按三级水质要求处理。 2.4二级、三级水质要求主要是考虑某些地区由于经济、地理等因素所致的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到限制的情况,对某些指标适当放宽了要求。但是,决不准以二、三级水的要求做为借口,放松对“三废”的排放要求,使污染水源、恶化水质的行为合法化。 3 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本准则未做明确规定的其它卫生要求,参照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和《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要求》(GB11730—89)有关规定执行。 4 水质检查:应参照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85)中有关规定执行。

欧盟饮水指令规定的水质指标及其限值

欧盟饮水指令规定的水质指标及其限值指标限值如下: 微生物指标 大肠杆菌0/100ml 肠球菌0/100ml 市售瓶装水要求 大肠杆菌0/250ml 假单胞菌0/250ml 菌落计数(22℃) 0/250ml 菌落计数(37℃) 100ml 化学指标 丙烯酰胺0.10μg/L 锑 5.0μg/L 砷10μg/L 苯 1.0μg/L 苯并[α] 0.010μg/L 硼 1.0μg/L 溴酸盐10μg/L (最迟于指令实施后10年达到) 25μg/L (指令实施后5~10年的限值) 镉 5.0μg/L 铬50μg/L 铜 2.0mg/L 氰化物50μg/L 1,2-二氯乙烷3.0μg/L 表氯醇0.10μg/L 氟化物 1.5mg/L 铅50μg/L(目前) 25μg/L (指令实施后5~15年的限值) 10μg/L (最迟于指令实施后15年达到) 汞 1.0μg/L 镍20μg/L 硝酸盐50mg/L 亚硝酸盐0.50mg/L 农药①0.10μg/L(单个农药) 农药总量0.50μg/L 多环芳烃②0.10μg/L(特定化合物总浓度) 硒10μg/L 四氯乙烯和三氯乙烯 1.0μg/L(总浓度)

三卤乙烷总量100μg/L(特定化合物总浓度) 氯乙烯0.5μg/L 指标性指标 铝200μg/L 氨0.50μg/L 氯化物③250mg/L 产气荚腊梭状芽孢杆菌(包括芽孢) 0/100ml 色饮用者可以接受,无异常变化 电导率250μS·cm-1(20℃) 氢离子浓度 6.5≤pH值≤9.5 铁200μg/L 锰50μg/L 嗅饮用者可以接受,无异常变化 氧化性 5.0mg/L(O2) 硫酸盐250mg/L 钠200mg/L 味饮用者可以接受,无异常变化 菌落计数(22℃) 无异常变化 大肠杆菌0/100ml 总有机碳无异常变化 浑浊度饮用者可以接受,无异常变化 放射性指标 氚100Bq/L 总指标性计量 (Total indicative dose) 0.10Sv/a ①该值用于单个农药,当农药为艾氏剂、狄氏剂、七氯、七环氧化物时限值为0.030μg/L。 ②②包括苯并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g,h,i]芘和茚并[1,2,3cd]芘。 ③③包括氯仿、溴仿、二溴一氯甲烷和一溴二氯甲烷。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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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 文章出处:网责任编辑:作者:人气:101834发表时间:2013-08-26 10:50:00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 ——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城镇供 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 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银龙、鄂学礼、陈昌杰、陈西平、张岚、陈亚妍、蔡祖根、甘日华、 申屠杭、郭常义、魏建荣、宁瑞珠、刘文朝、胡林林。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不少地区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已不能满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需要。为此,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原有标准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新的强制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下称“新标准”)。 2007年7月1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这是国家21年来首次对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标准》进行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了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新标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 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二是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是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1985年出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里,饮用水浑浊度的指标是“3-5”,新《标准》则将之提高到“1-3”,也就是说,抛开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标不说,最直观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将更为清亮。

中国与美国、欧盟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特点对比

中国与美国、欧盟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特点对比 从上表可见,在标准的制定时间上,我国较美国晚了45年。自20世纪60年代至今,美国修订标准至少10次,而我国仅修订过2次。美国制定了有关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相应技术法规,而我国目前尚缺少相关技术法规。 在水质指标数量方面,美国共52项,而我国只有35项,约为美国的67%,因此,在水质监测方面有可能遗漏对某些有害成分的检测项目。在我国水质标准中,有机物指标仅有7项,绝大多数为无机物,其中以重金属离子为主;而美国标准则以有机物为主,多达27项,约占总数的52%。可见中、美两国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指标监测重点不同。此外,我国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指标要求很低,甚至还有一项肉眼可见物指标。 与欧盟相比,我国的指标分类与其基本一致,而且在性质上都是以无机物指标为主。在指标数量方面,欧盟共56项,比我国多60%,可见其水质监测比我国全面得多

2006年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与85年的相比有什么区别呢? 水质标准由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1.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 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2.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3.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 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瞵;修订了四氯化碳; 4.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 订了浑浊度; 5.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Word]欧盟水质检测标准

[Word]欧盟水质检测标准 指标值(个/mL) 指标 埃希氏大肠杆菌 0 肠道球菌 0 以下指标用于瓶装或桶装饮用水: 指标指标值 埃希氏大肠杆菌 0/250mL 肠道球菌 0/250mL 铜绿假单胞菌 0/250mL 细菌总数(22?) 100/mL 细菌总数(37?) 20mL B.化学物质参数 指标指标值单位备注丙烯酰胺0.10 μg/L 锑 5.0 μg/L 砷10 μg/L 苯1.0 μg/L 苯并[a]芘0.010 μg/L 硼 1.0 μg/L 溴酸盐10 μg/L 镉 5.0 μg/L 铬50 μg/L 铜 2.0 μg/L 氰化物50 μg/L 1,2-二氯乙烷3.0 μg/L 环氧氯丙烷0.10 μg/L 氟化物1.5 μg/L 铅10 μg/L 汞 1.0 μg/L 镍20 μg/L 硝酸盐50 μg/L 亚硝酸盐0.50 μg/L 农药0.10 μg/L 农药(总) 0.50 μg/L 多环芳烃0.10 μg/L 硒10 μg/L 四氯乙烯和三氯乙10 μg/L 烯

三卤甲烷(总) 100 μg/L 氯乙烯0.50 μg/L 注:1.参数值是指水中的剩余单体浓度,并根据相应聚合体与水接触后所能释放出的最大量 计算而得;

2.如果可能,在不影响消毒效果的前提下,成员国应尽力降低该值。 3.该值适用于由用户水嘴处所取水样,且水样应能代表用户一周用水的平均水质。成员国必 须考虑到可能会影响人体健康的峰值出现情况。 4.该指令生效后5~15年,铅的参数值为25μg/L。在达到指令中中规定的参数值前,成员 国应确保采用适当的方法,尽可能降低水中铅的浓度。 5.成员国应确保[硝酸盐浓度]/50+[亚硝酸盐浓度]/3?1,方括号中为以mg/L单位计的硝酸盐和亚硝酸盐浓度,且出厂水亚硝酸盐含量要小于0.1mg/L。 6.农药是指:有机杀虫剂、有机除草剂、有机杀菌剂、有机杀线虫剂、有机杀粘菌剂和相关产品及其代谢副产物、降解和反应产物。 7.参数值适用于每种农药。对艾氏剂、狄氏剂、七氯和环氧七氯,参数值为0.030μg/L。 8.农药总量是指所有能检测出和定量的单项农药的总和。 9.具体的化合物包括,苯并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g,h,i]苝,茚并按[1,2,3,-c, d]芘。 10.如果可能,在不影响消毒效果的前提下,成员国应尽力降低下列化合物值:氯仿、溴仿、 二溴一氯甲烷和一溴二氯甲烷该指令生效后5~15年,总三卤甲烷的参数值为150μg/L。 C.指示参数 指标指导值单位备注 用户可以接受且无色度异味 用户可以接受且无浊度注7 异味

中日饮用水标准对比

中日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比较 (刘晓茹李贵宝李文奇) 刘晓茹李贵宝李文奇 摘要:本文比较了中国《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和日本《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各自的特点,以及二者在水质指标分类、指标数目和指标值等方面的异同。中国《规范》基本上符合国情,且与国际接轨。 关键词:生活饮用水;标准;日本;比较 自来水是城市人民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物品,它应是安全、无害,并且清洁卫生、无嗅无味、可口好喝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就是为达到此目的而制定的。随着人们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以及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水质标准也在不断修改与完善。 我国加入WTO后,水环境监测也必须逐渐与国际接轨。2001年中国国家卫生部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以下简称中国《规范》),该规范从2001年9月1日起实施。《规范》的水质卫生部分,在检测项目和指标值方面都有较大变化,与国际同类标准比较,基本上是一个符合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日本作为中国的邻国,又是经济高度发展的国家,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以下简称日本《标准》)的制订同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WHO)、欧盟(EC)和美国环保局(USEPA)的相关标准,并进行了多次修订。 本文就这两个规范和标准进行对比,以反映中日两国在标准制定方面的差异,促使我国进一步加强对饮用水水质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1 中国《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概述 1.1 中国《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发展 上海是我国最早制定地方性饮用水标准的城市之一,“上海市饮用水清洁标准”于1928年10月修订公布。195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了《上海市自来水水质标准》,共有16项指标。 1954年我国卫生部拟订了一个自来水水质暂行标准草案,有16项指标,于1955年5月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十二个大城市试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的一部管理生活饮用水的技术法规。1959年经国家建设部和卫生部批准,定名为《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1976年国家卫生部组织制定了我国第一个国家饮用水标准,共有23项指标,定名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编号为TJ 20-

农村饮水安全的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的标准 ? ? 大红花裤衩子 ? 10位粉丝 ? 1楼 农村饮用水安全是关系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和生命安全的大问题。农村饮用水安全具有公共性,需要政府进行管理。我国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水质差、水量不足、取水不便、不能保证供给等方面。为此,需要政府投入和民间筹资多方支持,同时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农村配套设施建设,以消除农村饮用水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 水是生命之源。但是随着社会发展,这句话应该改为“安全的水是生命之源”。特别是饮用水安全,已成为政府、社会、公众日益关注的焦点。没有安全的饮用水,就没有健康的生命,更没有和谐的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 什么是农村饮用水安全 什么是安全的水?不同国家的政府制定着不同的安全饮用水标准,同一个国家政府制定的安全饮用水标准也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化。 《1998年世界发展指标》认为,安全的水是指经过处理的地表水和未经处理但未被污染的水,如泉水、安全的井水和得到保护的钻孔水。在城市地区,水资源可以是公共取水处,或取水距离不超过2C¨。米的储水管。在农村地区,安全的水意味着家庭成员不必为取水而每天花费过多的时间。足够数量安全的水是指能够满足新陈代谢、卫生和家庭需要的量,通常为每人每天20升。 我国制定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将农村饮用水安全分为安全和基本安全两个档次,由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组成。四项指标中只要有一项低于安全或基本安全最低值,就不能定为饮用水安全或基本安全。 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的为基本安全。低于《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的为不安全。目前,我国对于农村饮用水不安全主要从氟超标、砷超标、苦咸水、污染水等几个方面来判断。 水量: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60升的为安全,不低于20~40升的为基本安全。常年水量不足的,属于农村饮用水不安全。在我国,根据气候特点、地形、水资源条件和生活习惯,将全国划分为5个类型区,不同地区的安全饮用水量标准有所不同。安全饮用水水量标准从一区到五区分别是每人每天40升、45升、50升、55升、60升。基本安全饮用水水量标准从~区到五区分别是每人每天20升、25升、30升、35升、40升。 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的为安全,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的为基本安全。多数居民需要远距离挑水或拉水,人力取水往返时间超过20分钟,大体相当于水平距离800米,或垂直高差80米的情况,即可认为用水方便程度低。 保证率: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不低于90%的为基本安全。

国外水质标准分析

https://www.360docs.net/doc/f315581836.html,/Html/ryxf/201104/ 2574.html 国外饮用水水质标准状况分析 更新时间:2011-4-19 18:52:20 来源:酷比商务网【字号: 大中小】浏览27次 饮用水的安全性对人体健康至关重要。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微量分析和生物检测技术的进步,以及流行病学数据的统计积累,人们对水中微生物的致病风险和致癌有机物、无机物对健康的危害,认识不断深化,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各国相关机构纷纷修改原有的或制订新的水质标准。了解和把握国际水质的现状与趋势,对于我们重新审视和修订已沿用多年的现行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满足新形势下我国城乡居民对饮水水质新的需求,加强对人体健康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世界具有国际权威性、代表性的饮用水水质标准有三部:世界卫生组织(WHO)的《饮用水水质准则》、欧盟(EC)的《饮用水水质指令》以及美国环保局(USEPA)的《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其它国家或地区的饮用水标准大都以这三种标准为基础或重要参考,来制订本国国家标准。如东南亚的越南、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香港,以及南美的巴西、阿根廷,还有南非、匈牙利和捷克等国家都是采用WHO 的饮用水标准;欧洲的法国、德国、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等欧盟成员国和澳门则均以EC 指令为指导;而其它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日本同时参考WHO、EC、USEPA标准;我国和我国的台湾省则有自行的饮用水标准。 英国是第一个对饮用水中的隐孢子虫提出量化标准的国家。英国政府在1999 年颁布了新的水质规则,要求水源存在隐孢子虫风险的供水企业,应对出厂水进行隐孢子虫的连续监测,同时对饮用水中的隐孢子虫提出了强制性的限制标准,即出厂水中隐孢子虫卵囊要少于1 个/10L。对于违反该限制的供水企业,即使没有造成水介疾病暴发的证据,也将予以起诉,并予以罚金。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 文章出处:网责任编辑:作者:人气:101834发表时间:2013-08-26 10:50:00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城镇供 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 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银龙、鄂学礼、陈昌杰、陈西平、张岚、陈亚妍、蔡祖根、甘日华、 申屠杭、郭常义、魏建荣、宁瑞珠、刘文朝、胡林林。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制度(正式版)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 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为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管理, 提高供水质量, 保证供水安全, 提高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农村饮用水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 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已运行供水厂站及以后规划建设的供水厂站, 特制定本制度。 一、任务 水质管理的任务是加强水质管理, 提高供水质量, 做到取水规范, 检测数据准确、真实;积累水质资料;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降低生产成本, 确保水质达标, 满足用户的需要。 二、组织领导 1、县水利局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管理的主管单位, 上蔡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直接负责水质管理, 认真做好水质管理工作。 2、检测中心成立水质化验室, 具体负责水质的统计、分析、抽查、督导等工作。 3、建立健全检测中心、供水厂站、水质管理网络体系,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积极做好水质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检测等工作。

《欧盟饮用水水质指令》

《欧盟饮用水水质指令》(98/83/EC) A.微生物学参数 以下指标用于瓶装或桶装饮用水: B.化学物质参数

注:1.参数值是指水中的剩余单体浓度,并根据相应聚合体与水接触后所能释放出的最大量计算得; 2.如果可能,在不影响消毒效果的前提下,成员国应尽力降低该值. 3.该值适用于由用户水嘴处所取水样,且水样应能代表用户一周用水的平均水质.成员国必须考虑到可能会影响人体健康的峰值出现情况. 4.该指令生效后5-15年,铅的参数值为25μg/L. 5.成员国应确保[硝酸根浓度]/50+[亚硝酸根浓度]/3≤1,方括号中为以mg/L为单位计的硝酸根和亚硝酸根浓度,且出厂水亚硝酸盐含量要小于0.1mg/L. 6.农药是指:有机杀虫剂、有机除草剂、有机杀菌剂、有机杀线虫剂、有机杀螨剂、有机除藻剂、有机杀鼠剂、有机杀粘菌和相关产品及其代谢副产物、降解和反应产物. 7.参数值适用于每种农药.对艾氏剂、狄氏剂、七氯和环氧七氯,参数值为0.030μg/L. 8.农药总量是指所有能检测出和定量的单项农药的总和。 9.具体的化合物包括:苯并[b]呋喃、苯并[k]呋喃、苯并[g,h,i]芘、茚并[1,2,,-cd]芘 10.如果可能,在不影响消毒效果的前提下,成员国应尽力降低下列化合物值:氯仿、溴仿、二溴一氯甲烷和一溴二氯甲烷该指令生效后5-15年,总三卤甲烷的参数值为150μg/L. C.指示参数

注:1.不应具有腐蚀性。 2.如果原水不是来自地表水或没有受地表水影响,则不需要测定该参数。 3.若为瓶装或桶装的静止水,最小值可降至 4.5pH单位,若为瓶装或桶装水,因其天然富含或人工充入二氧化碳,最小值可降至更低。 4.如果测定TOC参数值,则不需要测定该值。 5.对瓶装或桶装的水,单位为个/250mL。 6.对于供水量小于是10000m3/d的水厂,不需要测定该值。 7.对地表水处理厂,成员国应尽力保证出厂水的浊度不超过1.0NTU。 注:译自Council Directive 98/83/EC on the Quality of Water Intended for Human Consumption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指标、水质分级、标准限值、水质检验以及标准的监督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集中式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包括各单位自备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分散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亦应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8161 生活饮用水源水中铍卫生标准 GB11729 水源水中百菌清卫生标准 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3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分级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分为二级,其两极标准的限值见表1。 表1

3.3水质浓度超过二级标准限值的水源水,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并取得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及主管部门批准。 4 标准的限值 4.1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不应超过表1所规定的限值。 4.2 水源水中如含有表1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质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 水质检验 5.1 水质检验方法按GB5750执行。铍的检验方法按GB8161执行。百菌清的检验方法按GB1729执行。 5.2 不得根据一次瞬时检测值使用本标准。 5.3 已使用的水源或选择水源时,至少每季度采样一次作全分析检验。 6 标准的监督执行 6.1 本标准由城乡规划、设计和生活饮用水供水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主管部门、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6.2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保、水利与航运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协同供水单位做好水源卫生防护区的保护工作。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水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广祥、江运通。 本标准委托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解释。

欧盟饮用水水质标准

欧共体理事会关于生活饮用水水质的条例 98/83/EEC A 微生物学参数 B 化学物质参数

注:1.参数值是指水中的剩余单体浓度,并根据聚合体与水接触后所释放出的最大浓度计; 2.如果没有更好的消毒方法,在可能的情况下,成员国应尽力降低该值。 3.该值适用于由用户水龙头处所取水样,且水样应能代表用户一周用水的平均水质。成员国必须考虑到可能会影响人体健康的峰值出现情况。 4.该指令生效后年到15年,铅的参数值为25μg/L。在达到指令中规定的参数值前,成员国应确保采用适当的方法,尽可能降低水中铅的浓度。 5.成员国应确保[NO3-]/50+[NO2-]/3≤,方括号中为以g/L为单位计的NO3-和O2-浓度。 6.农药是指:有机杀虫剂、有机除草剂、有机杀菌剂、有机杀线虫剂、有机除藻剂、有机杀鼠剂、有机杀粘菌剂和相关产品及其代谢副产物、降解和反应产物。 7.参数值适用于每种农药。对艾氏剂、狄氏剂、七氯和环氧七氯,参数值为0.030μg/L。 8.农药总量是指所有能检测出和定量的单项农药的总和。 9.特殊化合物包括: 苯并[b]呋喃、苯并k]呋喃、苯并[g,h,i]北、茚并[1,2,3-cd芘 10.如果没有更好的消毒方法,在可能的情况下,成员国应尽力降低该值。特殊化合物包括:氯仿、溴仿、二溴一氯甲烷和一溴二氯甲烷该指令生效后年到15直,总三卤甲烷的参数值为15μg/。 C 指示参数

放射性参数 注:1.不应具有腐蚀性。 2.如果原水没有受地表水影响,不需要测定该参数。 3.对瓶装或桶装的静水,最小值应降至—pH单位。对瓶装或桶装的水,最小值应降至更低。 4.如果测定TOC参数值,则不需要测定该值。 5.对瓶装或桶装的水,单位为个/250mL。 6.对于供水量小于10,00m3/天的水厂,不需要测定该值。 7.对地表水处理厂,成员国应尽力保证出厂水的浊度不超过1.0NTU。

全球饮用水水质标准

全球饮用水水质标准 人类对饮用水安全的关注 饮用水的安全性对人体健康至关重要。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微量分析和生物检测技术的进步,以及流行病学数据的统计积累,人们对水中微生物的致病风险和致癌有机物、无机物对健康的危害,认识不断深化,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各国相关机构纷纷修改原有的或制订新的水质标准。了解和把握国际水质的现状与趋势,对于我们重新审视和修订已沿用多年的现行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满足新形势下我国城乡居民对饮水水质新的需求,加强对人体健康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饮用水水质标准的现状 目前,全世界具有国际权威性、代表性的饮用水水质标准有三部:世界卫生组织(WHO)的《饮用水水质准则》、欧盟(EC)的《饮用水水质指令》以及美国环保局(USEPA)的《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其它国家或地区的饮用水标准大都以这三种标准为基础或重要参考,来制订本国国家标准。如东南亚的越南、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香港,以及南美的巴西、阿根廷,还有南非、匈牙利和捷克等国家都是采用WHO的饮用水标准;欧洲的法国、德国、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等欧盟成员国和澳门则均以EC指令为指导;而其它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日本同时参考WHO、EC、USEPA标准;我国和我国的台湾省则有自行的饮用水标准。 三部重要的水质标准 世界卫生组织制订的《饮用水水质准则》作为世界性的权威水质标准,是各国制订水质标准的重要参考,并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增长和人类对健康的日益重视而不断发展。考虑到全球多个国家地方社会习俗、经济、文化、环境的差异,因而水质指标较完整,但指标值并非是严格的限定标准,各国可根据本国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在1993年到1997年期间,WHO分三卷出版了《饮用水水质准则》第二版,其中包括:第一卷,建议书(1993);第二卷,健康标准及其它相关信息(1996);第三卷,公共供水的监控(1997)。最近WHO在《准则》中增加了"微囊藻毒素"指标,表明对蓝藻产生的藻毒素的健康影响给予高度重视。 欧共体(欧盟前身)理事会在1980年对各成员国提出《饮用水水质指令》(80/778/EC),指标比较完整,要求也比较高。该指令成为欧洲各国制订本国水质标准的主要框架。1991年底,欧盟成员国供水协会对《饮用水水质指令》80/778/EC实施以来的情况作了总结,认为尽管该指令对10年来欧洲饮用水水质的改善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缺点:未能提供合适的法律架构以应对原水水质的变化,以及生产、输送饮用水所遇到技术困难;此外,该指令在1975年开始起草,其中的指导思想和水质参数在当时的情况下是适宜的,但没有将近年来水行业的科技进步纳入其中。由此,1995年,欧盟对80/778/EEC进行了修正,1998年11月通过了新指令98/83/EC。指标参数由66项减少至48项(瓶装水为50项)。新指令更加强调指标值的科学性,与WHO指导标准的一致性。 美国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分一级规则和二级规则两部分。一级规则是强制性标准,通过规定最大污染物浓度或处理技术来执行。美国最新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2001年3月颁布),共列了101项(包括计划实施的),分为两部分,一级法规(强制性标准),共86项指标,其中无机物16项,有机物35项,农药19项,消毒剂及消毒副产物7项,微生物学指标7项,放射性指标4项;二级法规(非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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