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法律防范措施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法律防范措施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法律防范措施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法律防范措施

摘要

我国自从建立证券市场之后,关于证券立法就一直在摸索中前进,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时间不长,因此在运行之中会暴露出很多问题,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就是一个典型。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使证券价格无法真实有效的反映其内在的价值。我国目前涉及操纵证券市场的学术着作如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并不多,无法满足立法的迫切需要,而且关于操纵市场学术界和立法机关往往是以欺诈作为出发点,因此就无法从本质上揭示操纵行为的性质。

而且,我国目前对操纵市场行为的概念,类型等问题研究也略显模糊,因而在研究此类行为的过程中会遇到诸多盲点,无法更好的适应新时期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因此,以此为出发点讨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和相应的法律问题。首先,笔者从操纵市场行为的概念入手,明确了操纵行为的实质,整理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不同类型的操纵行为做详细的分析。其次,笔者通过分析操纵市场行为的特殊性、理论基础,借鉴国外关于规制操纵行为的立法例同时结合国内当前对于规制操纵市场行为的现状,针对在我国如何有效的防止和遏制操纵市场行为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最后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对建立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制度提出了构想和必要性论证。

本文结构分为四个部分,主要是:

第一部分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法律界定。该章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概念出发,对操纵行为进行了一个科学的阐述和定义,主要依据的是国外的四种学说。笔者通过对四种学说进行比较,结合美国,日本,德国和我国对操纵行为的法律定义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在界定概念时应当将价格作为操纵的出发点,因而给出了一个定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通过影响市场价格的手段,诱使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以谋求非法的利益或者转嫁投资风险的行为。而后阐述了操纵行为的特征和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在研究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时应当注意主体中的机构投资者,在主观方面应该借鉴美国的“推定原则”,在客观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因果关系中如何区分投资者的理性和非理性行为。

第二部分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类型进行了列举和法律分析,由于操纵行为的技术性较强,而我国目前对于操纵行为的手法把控力度不强,类型分析模糊,因而法律界对于这种行为的规制需要从操纵者不同类型的操纵手法入手进行研究。笔者对操纵行为分为资金型操纵行为和信息型操纵行为,前者的出发点在于通过资金来在市场上进行布局和操作,后者则强调行为人运用虚假信息影响投资者的心理从而达到操纵价格的行为。

第三部分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笔者总结列举了各国法律关于禁止操纵市场的规定加以分析,而后对比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找出了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了说明。最后笔者从监管层面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阐述。

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对证券操纵行为的规制思考,笔者从建立反操纵体系、完善信息披露、加强预防措施、加强社会监督、加强自律性监管等角度提出了构想,最后是关于建立相关民事责任制度的思考,也是笔者在总结我国目前对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制情况的基础上提出的战略性思考。笔者分析了构建反操纵的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提出构建反操纵民事责任制度应从建立相关民事诉讼机制、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角度加以落实。

关键词:操纵市场,证券法,法律规制,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和现状

1.2研究目的及意义

1.3研究方法

第二章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法律界定

2.1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概念梳理

2.2操纵市场行为的特征分析

2.3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构成要件思考

第三章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类型的法律分析

3.1资金型证券操纵行为

3.1.1虚假交易行为

3.1.2真实交易操纵

3.2信息型证券操纵行为

第四章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

4.1各国对证券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制

4.1.1美国对证券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制

4.1.2英国对证券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制

4.1.3中国台湾对证券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制

4.1.4中国大陆对证券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制

4.2我国规制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问题分析

4.3监管层面的问题分析

第五章完善我国对证券操纵行为的规制的思考

5.1法律规制和监管的完善

5.2建立并完善操纵市场行为民事责任制度

结论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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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从世界各国证券法制的实践来看,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对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大的危害,它与内幕交易行为、虚假陈述行为共同构成证券法制重点制裁的三大证券违法行为。世界各国和地区一直致力于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与防范,但近年来,操纵市场行为呈现出许多新的趋势,其手段不断发展。中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由于缺乏完备的市场行为规范和必需的社会诚信,自建立之初就充斥着操纵市场行为。禁止操纵市场行为是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依法从严惩处操纵市场行为,对于防止证券市场出现过度投机现象,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和规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以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法社会学分析以及历史分析等方法,一方面,系统地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进行了法律上的一般分析,另一方面,通过对中外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的比较和分析,对我国市场操纵行为以及如何对其有效规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第一部分对市场操纵行为从概念、产生的原因、市场操纵行为的性质以及证券市场操纵的危害性作了详细地分析和介绍。第二部分,从行为、主体和目的三个方面阐明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并详细介绍了市场操纵行为的常见类型、构成及其认定。第三部分,对国外的证券监管体制和反市场操纵具体立法加以比较,指出世界各国证券监管体制的趋势正在朝中间型的证券监管模式演进,即在证券宏观监管上放松规制,而在微观层面上加大监管

力度。作者对美国、英国、日本、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制作了详细的分析介绍,为我国借鉴证券法规相对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提供了参考。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规制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现状并分析了我国规制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存在的缺陷。第五部分,对我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提出了作者的建议。提出只有把事前防范机制和事后监管的救济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把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控制在最低限度的范围内。【关键词】: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2.287 【目录】:摘要6-8ABSTRACT8-13引言13-151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概述15-241.1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概念15-171.1.1现有观点15-161.1.2笔者的观点16-171.2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产生的原因17-201.2.1客观因素17-191.2.2主观因素19-201.3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性质20-211.4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危害21-241.4.1虚构供求关系,误导资金流向211.4.2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21-221.4.3破坏市场竞争机制221.4.4造成银行信用和证券抵押物的不稳定22-231.4.5引发经济危机、危害金融体系23-242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及主要类型24-362.1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24-292.1.1行为24-262.1.2主体26-272.1.3目的27-292.2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主要类型29-362.2.1虚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摘要:在当今世界经济、金融一体化趋势日益增强的背景下,我国经济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逐渐提高,我国证券市场也将成为国际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抓住机遇,利用国际国内的有利条件,推进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本文通过对证券市场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的分析,剖析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深入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以及提出自己的对策与建议,以期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能有所帮助。 关键词:证券市场;现状;探析:发展构想 证券市场是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从广义上讲,证券市场是指一切以证券为对象的交易关系的总和。从经济学的角度,可以将证券市场定义为:通过自由竞争的方式,根据供需关系来决定有价证券价格的一种交易机制。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证券市场是完整的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反映和调节货币资金的运动,而且对整个经济的运行具有重要影响。我国证券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一方面证券市场规模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都将保持快速扩容的趋势;另一方面,市场的买方还在逐渐地形成当中。与机构投资者相关的社会保险、投资基金、企业财务公司等制度的建设还刚刚起步,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还没有稳定的流通渠道,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也在培育中。市场的买方对新股发行等市场扩容措施的敏感度远高于成熟市场,因此尽可能地降低新股发行对市场的冲击,保证一级市场的畅通,是 新兴市场监管部门应该长期关注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产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1990年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建立使证券市场逐步走向了规范的发展道路。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我国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中,在经济建设特别是为耗资巨大的新兴事业、新建企业大规模地筹集建设资金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探索利用市场机制调节社会资源、进行资源配置的改革中起着探索者的作用。我国证券市场从建立至今已经有二十余年的历史,这二十余年是我国证券市场逐步规范的过程,是全社会对证券市场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各方面共同推进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日趋形成,支持证券市场发展的政策环境也处于历史上的最好时期。同时,我国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的发展势头,经济各方面的改革全面推进,也迫切需要加快证券市场的发展。 能否保持证券市场发展的良好势头,关系到我国资本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顺利推进,关系到国民经济总体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有必要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进行深入地分析,通过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以确保我们在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起到调节资本分配和有效地调节资源配置的作用。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 首先,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较小。股票市值占GDP的比重,西方工业化国家多在百分比的3位数以上,我国则长期处在1位数以内。按照世界交易所联盟公布的总市值数据,沪深证券交易所的排名连续下滑。截至2004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居第20位,深圳证券交易所则居第26位。沪深证券交易所加起来的总市值,仅仅略微超过韩国的证券交易所,而只相当于排名第一的纽约交易所的52%。此外,东京、纳斯达克、伦敦、欧洲证券交易

证券市场主体练习及答案

证券市场主体练习及答案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责的是()。 A、组织证券从业人员水平考试 B、推动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组织制作投资者教育产品,普及证券知识 C、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业诚信评价 D、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执业注册 正确答案:D 【专家解析】根据2011年6月2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 2、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券,以及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以获取营利的行为,称为() A、资产管理业 B、证券自营业 C、财务顾问业 D、证券代理业 正确答案:B 【专家解析】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券,以及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以获取营利的行为。 3、()及其授权的地方派出机构负责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督管理。 A、中国证监会 B、国务院 C、财政部 D、中国证监会与财政部 正确答案:A 【专家解析】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于1997年12月发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的地方派出机构负责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督管理。 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的职责的是()。 A、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B、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C、制定、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D、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 正确答案:B 【专家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制定、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3)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4)审定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5)审定对会员的接纳。(6)审定对会员的处分。(7)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8)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概论 作业标准答案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概论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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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概论》作业题和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一、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D 3、ABCD 4、ABCD 5、ABCD 6、ABCD 7、ABCD 8、ABCD 9、AB 10、ABC 11、ABC 12、ABCD 13、ABCD 14、ABCD 15、ABCD 二、简答题 1、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是因为:第一,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第二,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第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第四,市场经济是市场调节与国家宏观调控有机结合的经济。第五,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包括:市场主体法、市场交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等组成部分。 3、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市场主体在从事市场活动时,应讲究诚实、恪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规避法律和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道德和商业道德的法律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主体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市场主体以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律己,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经营谋利。通过市场主体的诚实守信,形成人类社会的信赖基础,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而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 4、《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5、法人有下列原因之一时,就会发生终止的法律后果:(1)撤销;(2)解散;(3)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 6、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组织、行为及其他与组织相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有:(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除外;(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证券分析标准与交易行为规范(参考Word)

《证券分析标准与交易行为规范》 教程介绍 本教程是美国最大基金富达基金工作手册,它由上世纪60年代名震华尔街的被誉为“投资巨擘”、“华尔街金童”的华裔金融巨子蔡至勇(Gerald Tsai)和“华尔街私募基金教父”罗纳德.迪文共同编著而成。 一、教程的特点 1、教程是成为顶尖交易者的具体标准(交易实践工作手册) (1)它从实践交易的角度出发 教程是站在交易者的角度来认识市场、理解交易的,它要解决的是告诉交易者,应该怎么做?怎样做才是正确的?为何这样做?不能做什么?否则会造成怎样的恶果。它强调的是心知肚名的应用,即理智的交易。从而决定了它不是一本简单的知识普及型的读物,而是服务于特定人群的专业工作手册。 (2)它是让市场参与者成为顶尖交易人可复制的“模板” 分析工具使用标准是由华尔街多位成功优秀交易人对其运用核心要点的集成,并将那些能为工具根本原理所明确解释的部分保留所形成的。市场分析要点更是建立目前最为伟大的证券理论基础之上的(以下对理论有更详细讲解)。交易行为的规范不仅取自多位成功优秀交易人,同时还经历公司(富达、曼哈顿基金)众多职业人员反复实践与总结,更经过了理论基础、工具原理、甚至兵法谋略逻辑推理反复提炼而成。在交易行为规范方面

不仅是注重交易行为的正确性,更强调了行为实现的简洁化、逻辑有序化、效率化,同时不断警告交易者必须杜绝那些致命交易行为的出现。

它是分析工具正确运用的标准,是规范化交易行为的工作手册。 2、分析工具简洁化标准紧扣运用要点 分析工具、指标只选择直观揭示市场运行本质的六项工具。包括K线形态(包括抵抗线)、趋势线、轨道线、EXPMA、成交量,和BOLL和通道线辅助指标。这让交易者能清晰理解自我分析目的并集中解决关键问题,避免了过多衍生工具的大量重复使用和相互干扰。 分析工具在实践运用上,明确了使用要点的标准,降低了无效和错误运用概率。更为关键的是纠正了多个社会普遍存在的严重错误理解和运用之处,例如趋势线画法的严重错误,记忆众多K线组合、形态并预测,等严重错误问题。这使得交易者进行分析工作变得简单易行,同时还避免了众多负面作用,使分析更为精准。 3、分析工具上强调具体实践运用而非简单介绍 K线上强调看盘实践中战斗区的运用和K线对重要关键位置突破力量的运用,以便及时捕捉买卖点机会;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易错知识点-01

1.根据《公司法》第45条的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 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3.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 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4.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①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②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③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④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⑥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5.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71条的规定,发行人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①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②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③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根据《公司法》第45条的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7.公开发行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于本息支付日前10日内.就有关事宜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3次。 8.主办券商的主办业务发布的关于所推荐股份转让公司的分析报告,包括在挂牌前发布推荐报告.在公 司披露定期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布对定期报告的分析报告.以及在董事会就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分析报告.客观地向投资者揭示公司存在的风险9.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依照《证券法》第205条的规定处罚,即 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部分整理)

第一章第四节基金法基金一一组合投资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参与主体,简称基金当事人) 概念、权力和义务 (掌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实际所有者,享有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基金一切活动的中心。 2. 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核心作用,只能有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 15年 以上 3. 基金托管人(保管人):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在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 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位的当事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签 订托管协议,协议规定范围内履行职责收取报酬。_ 三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熟悉)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其他 四公募基金运作的方式 (了解)公募一一私募 按运作方式不同,基金可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1. 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 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2.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或赎回的投资基金(不 能上市交易) 五 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 (掌握) 1.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不得归入自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产。 4. 基金的债权与不属于基金的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不同基金的债权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本身承担的债务,债权 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强制执行;基金托管人对其托管的基金应当独立设置账户,确保基金的完整与独立 如果违反: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没有独立财产, 5万至50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直接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 撤销从业资格,3万至30万罚款。 募集对象不同:公募为不确定对象,私募为少数特定投资者 信息披露要求不同 :公募要求严格,私募要求低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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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及其信息披露制度- 一、证券市场特性与信息披露 1.证券产品与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的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证券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惯例和活动准则。信息披露制度之所以会成为证券市场制度的核心,是由证券产品的以下特殊性所决定的。价值预期性,即证券产品的价值与其未来的状况有关;价值不确定性,即证券产品的价值可能会与人们的预期不一致,会随着某些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外部性,即证券市场具有公众参与性,证券价格对各方面信息反映非常灵敏,同时证券指数的变化对各经济主体的行为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信息决定性,即消费者完全是按照证券产品所散发出来的各种信息来判断其价值。由证券产品的以上特性可知,其交易价值几乎完全取决于交易双方对各种信息的掌握程度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做出的判断,是一种信息决定产品。而上市公司由于经营决策的不断调整而在为一个动态的信息源,并由此导致证券价格的变化。可见,一个比较公平合理的证券价格应能够随时比较完整地反映影响人们预期的因素。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决定影响预期因素能否被及时反映到证券价格中及其被反映程度的基础。 2.证券市场信息与信息披露。证券市场上的信息是非对称

的,主要表现在:第一,信息在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分布不对称。根据非对称信息论,通常企业管理人员比投资者更多地了解企业内部经营活动,因此在对弈关系中具有优势地位,而投资者只能通过管理者提供的信息间接评价市场价值,导致证券价格与其内在价值的偏离。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以下两种机会主义行为更加剧了这种偏离。一是道德风险。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现代股份企业中,股东与经理之间呈现“委托-代理”关系,二者在目标、风险、利益和动机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的抉择。在信息分布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经理人员可能为了实现自身效用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二是逆向选择,即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社会经济资源并不能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进行配置。因为这时市场价格的变化并没有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那些出高价者可能并不是能产生最大化社会利益的经营者。第二,信息在投资者之间分布不均匀。由于信息分布的不均匀以及信息传播具有一定的时滞,在股票市场中可能出现内幕交易的情况。那些具有信息优势的人,可以事先知道有关部门的政策动向或者公司重大的经营决策,并以此获得暴利;而那些不具有信息优势的人,就可能成为受害者,还会加剧社会财富的不公平分配。 3.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与信息披露。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市场有效性是指没有人能持续获得超额利润。有效市场有以下几种类型。弱式有效市场。如果市场是弱式有效的,那么证券价格充分反映了由历史上一系列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中所隐含的信息,从而投资者不可能通过对以往的价格进行分析而获得超额利润。半强式有效市场。半强式有效市场假定历史数据以外的所有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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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解析】: 考点:考查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规范。 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该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应当为金融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 3.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证券账户的设立是( )的职能。 A、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B、证券交易所 C、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D、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7节>证券公司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的一般规定 【答案】:D 【解析】: 考点:考查《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证券账户的设立是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职能。 4.为保护投资者权益,证券公司应在代销金融产品前进行必要的( )。 A、委托人资格审查 B、产品尽职调查 C、市场调查 D、委托人资格审查和产品尽职调查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章>第9节>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答案】:D 【解析】: 考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相关内容。为保护投资者权益,证券公司应在代销金融产品前进行必要的委托人资格审查和产品尽职调查。

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与发展建议

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与发展建议 摘要:市场的表现是远不如过去10年的上升走势,其中的原因可谓是多方面的,但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则是,目前证券市场的特征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而这些特征的变化,又反过来促使投资者的投资理念、投资策略和投资方式的调整。现在的投资者,正处在逐步适应市场环境变化,并探求新的、有效的投资盈利模式过程中。证券市场是通过有效的竞争买卖证券的场所,是证券交易所体现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总和。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证券市场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是不可或缺的。 关键字:证券市场衍生金融工具制度债券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 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我国证券市场却产生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是市场经济的早产儿,一开始就存在着先天的不足。在政府统一监管的前提下,行政手段的过度使用,加上对证券的严格管制使得证券行业基本脱离经营体系,企业融资渠道缺失。而金融开放的现实才凸显我国证券市场规模的弱小及其难以抵挡外来的压力和竞争的状态。 1、证券市场规模过小。以股票市场为例,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是从总体规模看,与国外还有相当大差距,参与股票投资的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全世界平均为8%左右,发达国家的比例则更高,如英、美均在20%以上。我国目前股市投资者为3 300万人,仅占全国总人口的2.7%。另外,从股市总市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看,世界平均为30%左右,美、日、英等国均在80%以上,而我国为24.2%,况且在总市值中还包括大部分不流通的市值,如果扣除这一部分,我国股市总值占GDP的比重就更低了。由此可见,我国股市规模较小,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有较大差距,同时也可以看出在我国扩大股市规模有很大的潜力可挖。 2、资本市场主体缺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而目前我国企业主体地位非常脆弱。政企不分、产权不清、权责不明、约束无力、活力不足仍然是我国企业的主要特征,企业主体地位残缺。另外,我国资本市场主体残缺还表现在投资主体主要是个人,其投资的质和量均较低,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比重明显不足。相比之下美国等发达国家,机构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其机构投资者主要有年金基金、商业银行信托部、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由于机构投资者是专业性金融中介机构,其投资活动具有投资量大、交易费用低、交易风险小的特点,很受大众投资者的欢迎。如美国,每4户人家就有1户向投资基金投资。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机构性投资者发展滞后,这使得仅靠若干家大机构和数以万计的小股民散户所支撑的股市投机盛行,股价暴涨暴跌难以避免,阻碍了股市的健康发展。 3、市场分割,整体性差。首先,一级市场的发行仍然按地区分配额度,限制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债券地区性发行市场也是按省分派额度(企业债券发行)和按银行分支机构分派额度(政府债券发行)。至于二级市场分割则更为明显,把股票市场划分为A股、B 股和H股,构成中国股票市场发展中的一个非常显著的特征;即使在A股中,国家股流通与转让只限于极少部分,而且A股不允许在沪、深两个交易所交叉挂牌,限制了全国性市场的发展。在股票市场中呈现出A股与B股、H股分割;个人股、内部社会个人股与内部职工股分割,个人股市场与法人股市场分割。如此繁杂的分割,不但不利于经济体制改革,也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与国际惯例接轨。 4、市场中介机构不完善。证券中介机构从广义上讲就是在证券市场上为参与各方提供服务的机构。我国目前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及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大纲

2015年7月起将会对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进行调整,由原来的5门考试科目变为2门,具体详情请参考2015年证券预约式考试公告(第2号) 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熟悉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了解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 第二节公司法 掌握公司的种类;熟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熟悉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了解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熟悉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 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熟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了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掌握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了解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熟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概念。 熟悉关于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另立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等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证券法 熟悉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掌握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掌握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掌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禁止行为的规定。 掌握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熟悉证券承销业务的种类、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熟悉承销团及主承销人;熟悉证券的销售期限;熟悉代销制度。 掌握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等一般规定;掌握股票上市的条件、申请和公告;掌握债券上市的条件和申请;熟悉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熟悉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熟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掌握虚假陈述、信息误导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 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熟悉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熟悉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掌握上市公司收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练习带答案解析

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练习 一、单选题 1、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个层次。 A.2 B.3 C.4 D.5 参考答案: C 解析: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分别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 2、以下不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的主要层次的是()。 A.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 B.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规章制度 C.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 D.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参考答案: B 解析: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B中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应改为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 3、下列选项不属于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是() A.《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B.《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C.《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D.《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参考答案: B 解析: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包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等。B为由国务院发布的证券行政法规,ACD均为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 A.《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B.《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C.《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D.《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参考答案: C 解析: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6年9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分析利益主体行为与证券市场秩序

分析利益主体行为与证券市场秩序 导读:本文分析利益主体行为与证券市场秩序,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摘要: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方法,分析了中国证券市场各个利益主体的行为与市场秩序形成之间的相互影响,并对如何形成良好市场秩序提出了行为建议。 关键词:利益主体;证券市场;秩序 一、证券市场秩序的内涵 证券市场秩序意味着按照一定的规范和准则,对证券市场系统进行有效的控制,使市场按照特定的规则运行。证券市场制度提供的正是这种内生的规则体系。证券市场的秩序由市场内的行为主体相互作用而形成,但政府作用比较特别,它可以出现在更高的秩序形成与控制层次上。在一般意义上,市场秩序指依据规则和准则进行控制下的市场运行状态。市场的公平与效率是市场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也是制度规则体系的评价标准。 国内对证券市场效率的实证研究分析,1993年以前的研究数据得出的结论是非市场有效,此后的研究大多支持弱式有效。市场秩序混乱,市场公平和市场效率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市场的运行是在制度的约束下进行的,要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必须从形成秩序的市场主体的行为出发,建立相互制约、平衡的利益框架。 二、利益主体行为与市场秩序的相互影响

证券市场行为主体在相互的交易中会自发形成一种市场状态,可以称为自发秩序。每个行为主体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将拥有的资源投向能获取较高收益的股票,这有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但自发秩序的优势必须在长期和重复的交易关系中逐渐形成。如果交易者的行为预期不确定时,极容易产生机会主义行为,这就会增加市场的交易费用。从长期看,某个市场体系要生存下来,必然能逐渐调节纠正交易机制,取得交易费用上的优势,但要达到良好的状态可能要经过相当长时间,在调节过程中也会浪费巨大的资源。下面从几个主要利益主体行为对秩序的影响进行分析。 1.政府。从证券市场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初步形成看,政府是证券市场制度供给和运行的核心,其他主体大多通过影响政府决策而获利。强势主体(上市公司和机构投资者)能对政府的决策施加较大的影响,但并未能控制政府的行为。而政府过多涉及到证券交易中的具体利益,一是政府对证券市场目前的定位与期望过高,二是政府自身利益和其他市场主体过于密切地混杂在一起。在国内证券市场中,国有性质的主体占据了主要的地位。上市公司中国有企业占绝大部分,机构投资者中,国有企业也占据了重要地位,而媒体更是政府或国有资本主办的,它们的行为在相当程度上正是通过政府整个权力机构发挥了作用,对证券市场的秩序形成与变动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 2.上市公司。由于占绝大部分比例的国有上市企业采取的都是增量发行,国有股仍占有控股地位,外部股东无论在控制权还是在信息上,都处于十分不利的状态,公司经理等“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课程作业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课程作业 专业: 经济管理 姓名: 王浩波 学号: YJG0917007

第一讲 1、为什么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答: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法制是其内在的客观要求。 一、商品交换的三个必备条件: 主体、所有权或其它财产权、 合同, 无不闪烁着法律的光芒。 二、现代市场经济中许多复杂的市场关系, 如票据关系、证券 关系、期货交易、融资租赁、产权交易、电子商务等, 本身就是法律的创造物, 能够说, 在高端市场领域, 没有法律制度的支撑, 就不可能产生相关的市场关系。 三、为保证市场经济的运行, 一方面要克服市场缺陷、发挥政 府的作用, 另一方面也要避免政府缺陷, 彰显市场作用, 这两方面都需要法律制度加以确认并提供保障, 并确立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的原则与边界。 四、市场经济对法制的需求是全方位的, 包括一国的法律体系 乃至整个法治系统。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如何? 答: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2、财产权法律制度; 3、市场交易法律制度; 4、竞争法律制度; 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6、商品质量法律制度; 7、财政法律制度; 8、税收法律制度; 9、银行法律制度; 10、非银行金融法律制度; 11、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12、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13、环境资

源法律制度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适用的原则有哪些? 答: 一、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讲 1、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二者的共同点与差 别如何? 答: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组成,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两种公司的共同点是都是有限责任公司。 不同点见于各自的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特征如下: 1、股东人数的限定性; 2、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3、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4、公司组织的简便性。 股份有限公司特征如下: 1、股东的广泛性;

我国证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守则的思考7.doc

我国证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思考7 我国证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思考 吴林祥 一、引入做市商制度的不同出发点 关于是否有必要在中国证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以及如何引入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在市场经历长达三年之久的持续调整后,有关该问题的讨论又再度热闹起来。目前,对引入做市商制度比较感兴趣的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力量。 首先是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层。这不仅包括中国证监会,而且包括与证券市场息息相关的其他机构等。他们主要从有利于加强监管的角度出发来看待引入做市商制度。这些管理层人士推动在中国证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其诉求点并非是“活跃市场”,而是“规范市场”。他们认为,“中国股市的最大问题是操纵,而做市商制度恰恰可以抑制操纵。”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中国证监会高层人士所提出的观点:“做市商与庄家有根本的区别,做市商的交易行为是透明的,而庄家的行为则是不透明的。”这个观点也回应了对做市商制度的一个主要指责:较难对做市商进行有效的监管。 与监管层不同,深沪交易所主要从流动性出发来考虑在我国证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认为引入做市商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可能存在的流动性不足问题。因此,对未来市场流动性判断的差异决定了深沪交易所对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态度。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不缺乏流动性的观点得到了较大的认同,

人们对用换手率、价差等主要指标表示的市场流动性的看法比较一致,即我国主板市场的流动性居于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的前列,主板市场不缺乏流动性。关于市场流动性的主要分歧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目前主板市场之外其他市场的流动性,二是未来创业板市场的流动性。对于目前主板市场之外其他市场,如银行间债券市场、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等,人们普遍认为其流动性较低;对于未来的创业板市场的流动性,则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我国创业板市场会像主板市场一样具有很高的流动性,另一种认为我国创业板市场部分股票可能缺乏流动性。不论是哪种情况,只要认为市场缺乏流动性,则引入做市商制度就会被看作是一个解决流动性不足问题的备选方案而加以考虑。 第三类考虑引入做市商制度的主体是券商,尤其是在我国证券市场居主导地位的几个主要券商。他们的主要出发点是:引入做市商制度将创造新的盈利模式,成为券商新的利润来源。自2000年以来,随着实施浮动交易佣金制、限制委托理财等措施的实施,特别是三年多来市场的持续调整,券商整体的盈利能力受到极大的削弱,因此,券商在努力节流的同时,也在不断尝试开源,而做市商制度则被各大券商寄予厚望。一旦引入做市商制度,这些券商希望成为首家或首批做市商,从做市行为中获得一定的收益,在承销、经纪和自营之外创造第四个重要的利润来源。此外,券商认为,引入做市商制度有利于活跃市场,促进二级市场交投,从而增加经纪业务、自营业务等的收入。 二、从交易制度的发展趋势看引入做市商制度 那么,到底有无必要在我国证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如何引入做市商制度?我们认为,有必要从交易制度的发展趋势来考

证券法习题参考

1、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①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指市场主体在证券发行与交易等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特定方式,真实、准确、完整地把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一切相关信息公之于众。是贯穿于证券法始终的根本性原则。公平原则,指任何合法的投资者都具有平等的权利,所有投资者都应基于平等的地位和机会参与证券活动,公平保护,任何单位或跟人不想有特权。公正原则,证券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依法履行职责。 ②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参与;按照公正合理的对价交易;讲诚实守信用。 ③交易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相同条件的投资者享有从事证券投资的同等机会;投资者享有获得投资信息的相同机会;在证券发行、交易中,证券公司不得滥用其信息优势或其他优势地位。 ④场内交易无因性原则 不问当事人在交易时是否存在意思表示错误;不问证券交易资金来源;承认对场内证券交易结果不可撤销或变更并不意味着相关民事责任或其他责任的免除。 ⑤禁止证券欺诈原则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⑥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相结合,分业管理的原则 ⑦政府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⑧增进市场效率的原则 ⑨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原则 2、我国证券的范围 ①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 ②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③国务院规定的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和交易 3、混业经营的背景下,中国证券法的困境与变革 局限,过度管制,抑制创新;重风险防范,轻市场发展;维护投资者权益方面不够 目的,既有利于防范风险,又要有利于促进市场发展;既要有利于发挥证券市场各项功能,又要有利于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放松管制,允许混业经营等;加强证券公司监管及风险防范;对证券发行制度,允许非公开发行;对证券上市、交易制度,降低门槛等;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完善;完善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的信息担保和短线交易的归入权;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增加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和权限 4、我国资本市场多层次构成 主板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含中小板) 二板市场:创业板 场外交易市场: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国家高新技术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各地产权交易所、股权交易所等) 5、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的概念 主板市场,我国上交所、深交所,各国或地区证券发行、上市及交易的主要场所,针对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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