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婚姻及家庭问题分析

现代婚姻及家庭问题分析
现代婚姻及家庭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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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婚姻及家庭问题的

?在现代,婚姻一般指男女得到社会及法律承认的结合,夫妻关系的建立和存在,从本质上看,婚姻是指为社会所承认的性关系。所谓婚姻是为社会所认可的,特别涉及男女双方制度化的匹配安排,现代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又是家庭产生的前提,家庭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并由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组成的共同生活的社会组织。

婚姻和家庭指的是一种社会关系的组织形式,婚姻关系在一夫一妻制条件下指的就是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则既包括夫妻关系,也包括亲子关系,从广义上理解,还包括了各种血亲和姻亲关系。”婚姻和家庭表达了特定的文化内容,包括性观念、生育观念、婚姻观、家庭观、特定民族或地区的特定婚俗,以及特定的家庭生活方式等。

婚姻问题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婚姻家庭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势头。过去,婚姻家庭是一种高稳定的社会关系形式,婚姻家庭制度对每个在婚个体都有很强的约束力,离婚、违法婚姻、替代婚姻、性罪错等只是小概率事件,并未构成众所瞩目的社会问题。但是现在,在对待婚姻家庭问题方面,我们的选择越来越呈现出价值多元化的特征。婚姻的神圣性开始受到怀疑,家庭因受到多种力量的冲击而变的飘摇不定。婚姻家庭领域突现出一系列问题。

离婚率上升

违法婚姻增多。由于法律不够完善,重婚纳妾、姘居、婚外恋等丑恶现象在近几年不但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而呈蔓延趋势。这种情况的存在和蔓延,对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形成严峻挑战。

大龄未婚和独身浪潮

所谓大龄未婚人口,是指那些过了社会上通行的结婚年龄即“婚姻适龄期”而尚未婚配的28-49岁的男女,不包括离婚、丧偶。大龄未婚人口有两个显著特点:第一,无论从未婚人口总数来看,还是从各个年龄段来看,未婚男性人数都远远多于未婚女性人数;

第二。年龄愈大,大龄未婚男女人数相差愈多。另外,男女在文化水平上有很大的差异,未婚男性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且主要集中在农村或穷乡僻壤,而未婚女性的文化水平相对较高,主要集中在城市尤其是大城市,所以这两个群体的婚姻难问题很突出。

但当代又出现了另一现象,即很多白领男女自愿晚婚或不婚,即所谓的“单身贵族”。他们有较高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为了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工作,学习和享受生活,不愿轻易走入婚姻,为家庭所累。现在,这一生活方式已经得到白领层的光法认同,并形成了一种时尚。

家庭暴力

目前,家庭暴力问题正呈显著的上升趋势。由于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的原因,以及妇女的特点,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夫对妻的暴力。施暴手段也是多种多样,日趋残忍。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伤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也影响到社会的安定。据有关部门调查,中国女性犯罪率一直是偏低的,如今女性犯罪率有所增加,与他们在家庭中遭受暴力和虐待有着直接关系。一些妇女“以暴制暴”的报复行为大多是在被逼无奈和无助的情况下采取的。

婚姻及家庭分析原因

?认为社会在向工业化和城市化跃迁的过程中,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在经历深刻的变革,家庭作为其中一个个小的细胞也必然会经历某些变化。另外,也有人持完全

相反的观点,认为婚姻家庭领域的变化首先来源于观念领域的革命。经济的全球化发展,现代科学技术对传媒和通讯手段的更新,以及世界性学术交流的开展,使得国内高文化阶层的人率先吸收了西方的性观念、婚姻观念、家庭观念、既而又身体力行。他们的文化权威的身份使得其行为成为大众模仿的对象,从而最终促成了中国新的婚姻家庭观的形成。

经济学派

?结婚时间早晚取决于结婚的预期收益,当人们估计结婚将会比独身为自己带来更多的个人福利时,他们就会倾向于结婚。由于现代婚姻关系远不如传统婚姻模式能够为婚配的双方提供个体福利,随着结婚的个人所得日趋减少,人们对婚姻的愿望也就逐渐减弱了。后者指出,现代婚姻并没有失去对年轻人的吸引力。初婚年龄的大小更多的取决于个人收入的相对水平。当年轻人收入水平提高时,他们没有经济压力,就会倾向于早婚;相反,当经济收入比较有限时,他们就会因为手头拮据而不得不推迟结婚。

?一、离婚问题

?离婚以为着婚姻解体,家庭解组。“离婚自由”的口号由资产阶级在18世纪率先提出,它是对对封建制度的一种反抗。1792年法国在人权宣言中确认了离婚自由的个人权利。从那以后,离婚的人数缓慢增加,但是最近几十年,离婚率呈现陡涨的趋势,离婚问题已经成为最突出的婚姻家庭问题,它不仅具有世界性,而且还带来了一系列后续问题,如单亲家庭、再婚家庭、独身者增多等。

?离婚原因分析

?从家庭的微观角度讲,离婚的原因各家各异。概括一下,大概有以下几种:

?兴趣不同、家务矛盾、草率结婚、生活作风问题、性生活不和谐、家庭暴力、一方病残、一方犯罪以及其他一些原因,如两地分居,不良生活习惯(赌博、酗酒)等。

?从社会学的宏观角度分析离婚原因,国内外学者已经做了很多工作,形成的观点主要有:

?1、当代婚姻脆弱的主要原因来自社会的变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动了整个社会流动,而这种社会流动所形成的大面积的社会交往,势必冲击婚姻家庭。过去离家不易,与他人“老死不相往来”;现代科技的发展,便利的交通、通讯等,使得家庭的活动天地大大扩展,人们的交往频率、交往范围都增大了。在这种情形下,婚姻就不那么牢固了。见一个不一定思迁,见千万个就不能保证不思迁了。

?2、婚姻的脆弱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转型期社会关系的脆弱。旧的观念、旧的道德规范被打破了,但新的观念、新的道德规范尚未确立,在这种新旧交替过程中,离婚率必然偏高。

?3、婚姻脆弱、离婚率高是工业化国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跨文化现象,婚姻的脆弱与婚姻基础有关。有些人认为婚姻只要有爱情就足够了,忽视了婚姻的世俗性。

其实婚姻上的完美主义只能使人步入误区。

从总体上说,离婚率的高低是受社会经济、政治、文化道德、民族传统、社会习俗等诸因素共同制约的。中国正处于一个社会大变革时期,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在发生快速的变化,很多影响婚姻家庭稳定的因素发生了变化

?从社会宏观角度讲,道德和法律是相辅相成的两大武器。社会应倡导心的婚姻家庭伦理,既不同于传统落后的“三纲五常”等,也不同于西方的极端个人主义,性自由等,应该是肯定人性的,也是庄重严肃点。

消极影响:

?离婚者自身要面对生活水准的降低,责任压力的加大,感情的创伤和孤独,不良舆论的困扰等。单亲父母由于生活的压力,可能对孩子的生活起居照料不周。但更为严重的是,离异家庭子女的心理发育受到影响。通常父母离异已经给孩子造成巨大的心灵创伤,他们比普通家庭的孩子更敏感,更缺乏安全感,如果没有加倍的家庭温暖来补偿。他们会觉得自己受到了忽视,很不幸,于是自暴自弃,在多次社会调查中发现,离异家庭的孩子学习成绩可能受到影响,他们在同龄人中的犯罪率较高。积极功能:

?对孩子而言,如果生活在父母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经常发生矛盾冲突的家庭,会感受到父母之间的敌视,也很可能成为父母的出气筒,这些会使孩子过早的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感到失望,从而对其生理和心理健康及性格的形成产生消极影响。

如果父母离婚,孩子就能摆脱冷漠,敌视和怨恨的家庭氛围。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无疑是以件好事。对夫妇本人而言,离婚消除了紧张的根源,时他们得以平静轻松的生活。

对策

?防止离婚就要尽量保持婚姻的稳定,一方面,婚前的恋爱阶段应尽量做到深入了解对方,如对方的兴趣爱好,人品学识,健康状况、家庭背景、生活习惯等等。同时对待结婚要慎重,不能草率决定,应尽量考虑周全。另一方面,婚后则应该近可能以宽容的心态来对待对象。俗语说:婚前要睁大眼睛,婚后要半闭眼镜。

?从社会宏观角度讲,道德和法律是相辅相成的两大武器。社会应倡导心的婚姻家庭伦理,既不同于传统落后的“三纲五常”等,也不同于西方的极端个人主义,性自由等,应该是肯定人性的,也是庄重严肃点。

家庭暴力

(1)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的影响。

它使得男人对女人的暴力合理化,不仅男人认为打妻子很正常,而且受害的妻子也这样认为。,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客观存在着不平等地位,大多数家庭中男人有经济基础,有政治权力,丈夫统治妻子。女性由于在经济上的依赖性削弱了她们的权力,使她们不得不服从男人。她们不仅易受暴力伤害,而且也不能挑战和抵抗暴力。

(2)社会宽容的助长。

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从而成为四不管的真空地带。这种不管实际上是默许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不愿介入,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的姑息纵容,。

?社会整体的文化素质偏低。

?北京婚姻家庭研究会举办的大型婚姻家庭质量调查显示,丈夫是否打过妻子这一点与年龄、教育程度、职业有关。年轻的、教育程度低的以及除干部、知识分子以外的人有更大的概率打过妻子。另有资料显示,施暴者呈现“四多”的特点,即丈夫虐妻多,30-40岁年龄段多,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多,工人多

?包二奶问题

?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等行为正在挑战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包二奶实际上是新形式下重婚纳妾的一种变形形式,实质上是没有合法婚姻的姘居,。早在八十年代初期,一些沿海开放地区重婚纳妾,包二奶现在就已出现。到现在,无论是经济发达还是落后地区,上述问题已成为妇女群众投诉的热线,并呈增多之势。根据广东省

反映,在有重婚纳妾、包二奶行为甚至更大范围的男性中,存在着以有能力养妾、包二奶为荣的价值取向、不少男性对此耗不隐瞒,甚至炫耀。

包二奶的危害

?严重违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败坏社会风气、冲击一夫一妻法律制度,如在保养二奶现象严重的东莞市,一些人将包二奶当作一种时尚、公开带着二奶会朋友,出入各种社交场合,甚至公开姘居。

?严重破坏计划生育政策,产生大量的社会隐蔽人口。

?败坏党风,引发官员以权谋钱,造成腐败现象。

?导致家庭恶性案件增多。

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分析范文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分析我国是具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具有深厚的历史资源,丰富的景观资源。但在文化产业方面,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中的英国、法国、德国、澳大利亚以及亚洲的日本、韩国等国,都把文化产业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纷纷制定了符合本国国情的扶持文化发展的文化政策。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文化产业占据着重要地位,西方文化在世界上形成了一种强势文化,构成了对世界的控制力量。最具代表性的应属美国的文化产业。美国政府实行文化全球化战略,形成了一种文化巨无霸,从各个方面构成了一种强势文化和话语霸权而对当代社会产生了深刻影响。在这种国际环境下发展文化产业已经成为各个国家的重中之重。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取得的成就 虽然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中国的文化产业有所发展,但真正得到重视、得到快速发展应是在21世纪。而且一些重要的文化政策法规也是在新的世纪颁布的。2000年,在十五届五中全会上,我国第一次在中央正式文件中使用了“文化产业”这一概念,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以后的重要会议内容中政府都会提到文化产业,并把它上升为一种国策。正是在这种大环境下,中国的文化产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首先就各个城市来说。中国历史悠久,地大物博,56个民族共同创造了辉煌璀璨的中华文化。但由于各个地方的民族风情、地理情况、历史资源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所以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各个城市都在发挥自己的优势,发展具有自己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 四川是一个自然资源大省,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如四川的宜宾市在由亚太旅游联合会、中国生态学会旅游专业委员会和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旅游文化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2008中国文化生态旅游高峰论坛上被评选为“中国最佳文化生态旅游城市”。宜宾市有世界级风景名胜区2处、国家“aaaa”级风景名胜区4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2处、省级风景名胜区5处,省级湿地公园2处。 再如山东的临沂,众所周知,临沂是革命老区,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所以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临沂市政府就在一点上大做文章,发展红色旅游。临沂市红色文化资源丰富,这里诞生了与井岗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西柏坡精神一脉相承的沂蒙精神。近年来临沂市先后将孟良崮战役纪念地、沂蒙山小调诞生地、山东省政府旧址等36处红色旅游景点命名为沂蒙精神教育基地,并对全市100多处红色景点进行了重新整合规划,使全市红色景点形成完整统一的旅游网。临沂市主打沂蒙品牌的产品现在已达到600多个,涉及食品、工艺品、文化用品、旅游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34.王冰、刘莉均系再婚。王冰与前妻有一女王晓玲,由其前妻抚养,刘莉与前夫有一子(3岁),由刘莉抚养。2004年,王晓玲15岁,其生母不幸病故,王晓玲只得随父生活。虽然刘莉对她很好,她也很尊重刘莉,但她常常觉得继母才29岁,不太会照顾人,又不是自己的亲生母亲,感情上比较陌生。刘莉常为此烦恼,不知采取什么方式才能让王晓玲和自己亲近起来。后来,经人指点,她与王冰商量收养王晓玲,王冰表示同意。恰在此时,王晓玲的姨妈从美国回来,看到姐姐的孩子处境不太好,便决定收养王晓玲。王晓玲看到姨妈30多岁了还孤身一人,身边没有爱人,没有子女相伴,王晓玲比较倾向于被姨妈收养。 问:刘莉能否收养王晓玲?姨妈是否符合收养条件?(回答问题时请简述理由) 35.男青年朱哲的母亲病重住院期间,希望看到儿子早日成婚,朱哲和女朋友张颖丽为了满足母亲的愿望,将婚期提前,他们于1998年4月2日举行了婚礼,婚礼后一周朱哲的母亲即离开人世。朱哲从母亲那里继承了价值50000元的遗产。1998年5月10日,朱哲与张颖丽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后单位分配给朱哲一间平房,朱哲和张颖丽又自搭一间厨房。张颖丽的父母看到独生女儿住房困难,便从自己的8间私房中赠与张颖丽夫妇两间,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2000年1月,朱哲和张颖丽的女儿出生,孩子过满月时,张颖丽的父母给了孩子10000元钱,嘱咐张颖丽为孩子存起来。张颖丽将夫妻共同的积蓄10000元和父母给孩子的10000元交给朱哲,朱哲将其用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2003年5月,朱哲与张颖丽因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对离婚无争议,但对财产分割和女儿由谁直接抚养发生争执。原告朱哲称:从母亲那里继承的50000元遗产应属于我个人所有;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亦归我个人使用;张颖丽父母赠与的两间房我应分得一间;婚后存款20000元我也有权分得一半;孩子可以由张颖丽直接抚养,我愿意每月支付300元的抚育费。张颖丽则不同意朱哲的请求,她认为朱哲母亲留下的50000元遗产也有自己一份;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自己也应取一半;自己父母赠与的两间房应完全属于自己,并称如果父母知道我们会离婚就根本不会将房子赠与我们;婚后存款20000元应用于我抚养孩子之用,朱哲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不得少于500元。 请就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问题做出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家庭组成了国家,家庭和谐了,国家才能和谐,当下,家庭问题特别是婚姻问题是层出不穷:家庭暴力,彩礼问题,孩子问题都很多,面对这些问题该怎么解决呢?一起来看看这是个典型的婚姻家庭案例吧,也许能帮到你。 一、结婚未领证分手要彩礼 判决:同居两年酌情返还 【案情】

高军与孙丽在2009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此前,高军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孙丽见面礼、彩礼等合计33340元。2011年春节期间,高军与孙丽发生争吵后分居。2011年2月,高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孙丽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军与孙丽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虽然孙丽接受法院应予支持。习俗给付的彩礼, 高军33340元礼金,但考虑到双方已共同 生活两年,日常生活消费有一定的支出,结合本地生产、生活消费标准及双方婚礼后外出打工的实际情

况,酌情确定孙丽返还彩礼10000元,扣除陪嫁物品折抵2000元。遂判决孙丽返还彩礼8000元。 【点评】 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习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在娶妻时向女方家下聘礼。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股票,由于彩礼价值的增大,男女双方事后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返还 纠纷也日益增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

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但此处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则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二、否认儿子亲生坚决拒绝鉴定 必须承担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判决: 【案情】 韩花与王亚东于1992年11月离婚。离婚后,二人继续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王寒于1997

浅析中国文化现状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浅析中国文化现状及未来的发展方向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经济进入了飞速发展的时代,目前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但是,与飞速发展的经济不相适应的是,中国在文化方面的发展一直起色不大,成为了制约中国均衡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在十八大政府报告上,党中央明确提出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发展战略,吹响了新时代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号角。 想要把握中国文化的发展脉搏,首先需要对中国文化的现状加以了解,发扬长处,克服短处,才能更好地满足中国人民文化方面的需 求,进一步向全世界展现一个文明,负责的大国形象。 关于中国文化发展中的不足,我总结了如下几个方面: 一、创新性不足。 这一点在中国的影视业中尤为明显,遍观中国这几年比较有影响的几部大片,类似于《英雄》,《卧虎藏龙》,《满城尽带黄金甲》,《赤壁》等影片,总是摆脱不了宫廷片,历史片,武打片等范畴,尤其是《笑傲江湖》,《龙门客栈》等电影的一再翻拍,更是将这一问题反映的淋漓尽致。 不光是电影,连电视节目也是如此,春晚缺乏创新性的言论在这些年中被提了好多次,许多青年人反映春晚越看越没意思,固定的套路,不变的人物,较少的参与度,使得春晚的可观赏性越来越差,而与之相对应的山寨春晚却越来越红火。不得不令我们更加重视这个问题。 二、技术落后,基础设施不完善。 这是一直困扰中国文化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说思想性是文化发展的软件,那么技术和设施就是硬件。文化的传播与交流需要技术的支持,中国的造纸术与印刷术在以前被称为改变世界的发明,正是由于他们使文化的广泛传播成为可能。 而在近代,技术的落后,基础设施的短缺却成为了制约中国文化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举个例子,现在人们看电影时十分热衷于3D电影,但是中国的3D技术并不是十分成熟,应用也并不广泛,当外国的电影以火爆的场景,绚丽的特技,身临其境般的感受牢牢吸引住中国观众时,中国电影市场却无法及时挽回观众,长此以往,必将为外国的文化侵略创造条件,影响十分深远。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复习题

婚姻家庭法 第一单元婚姻法基本原则案例 一、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案例 (一)案情介绍 川北山区金子乡年近30岁的村民吴富贵,高中毕业后虽未考上大学,但聪明好学,掌握了维修技术,经常走村串户为村民修理家电、农机具,收入较好。由于他脸部有一红色“胎记”,虽经人介绍了几个对象,均嫌其貌不扬而未能成功。他的远房亲戚杨德高,因丧偶又多病,与其20岁的女儿杨珍相依为命,生活困难。 2001年8月,吴为讨得杨家父女的欢心,主动送去1000元给杨德高治病,并表示今后在经济上大力帮助,使杨家父女感激不已。同年9月初,吴富贵委托“媒人”带着礼物去杨家提亲。杨德高认为,吴虽然相貌不敢恭维,但聪明、勤劳,又有手艺、收入可观,女儿许配给他,不仅生活有靠,而且会得一笔丰厚的“彩礼”,便背着女儿一口答应了这门亲事。9月15日吴富贵与“媒人”再次来到杨家,商议订婚和“彩礼”事宜,几经讨价还价,最后议定吴付给杨德高彩礼款3万元,并负担一切结婚用品费用,定于10月1日举行婚礼。 不几天,吴如数送去了彩礼及结婚用品,吴德高也去村委会开具了杨珍与吴德高的结婚证明。杨珍知情后,坚决不同意与吴结婚,要其父退回钱物,遭到其父打骂。9月20日杨德高逼杨珍去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杨珍不从,又遭毒打,并凶狠地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古以来是天经地义的规矩,必须去办结婚证。”杨珍无奈,只得哭哭啼啼随杨德高去乡政府,因婚姻登记员是吴富贵的堂兄,便XX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期将至,杨珍便逃到20里外的舅父唐建方家躲藏,10月1日,吴富贵带着亲友到杨家“迎亲”,见杨珍不在,便威逼杨德高交人,杨便带吴等20余人到唐建方家“迎娶”。杨珍东躲XX,仍被其父抓住,又遭打骂,但仍表示誓死不与吴富贵结婚。杨德高便对吴德高说:“人我交给你了,你用什么办法叫她跟你去成亲,我不管。”说完后便扬长而去。吴富贵便找来绳索,将杨珍手脚捆绑,由四个小伙子轮流抬去吴家举行“婚礼”后,杨珍仍然誓死反抗。 10月5日,杨珍舅父唐建方见杨珍未按“风俗”回门,担心外甥女受到折磨,便赶去吴家看望,见杨珍仍被捆在床上,奄奄一息。当即要求恢复杨珍人身自由,吴富贵声称,“她是我用了3万元买来的,‘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你无权干涉。”唐建方便向当地警方报案,要求解救。派出所立即出警,赶到吴家时,吴又指使亲友持械阻止,并将公安人员打伤。公安机关将吴富贵拘留,并将杨珍解救,使其恢复了人身自由。公安机关经侦查吴富贵的上述行为属实,经报经县检察院批准将吴逮捕,并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县法院刑庭以吴富贵犯强奸罪,判处徒刑四年,非法拘禁罪,判处徒刑二年;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判处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徒刑8年。吴富贵对刑事判决不服,认为杨德高是以暴力干涉婚姻罪才处一年缓刑,而对我以这么多罪判8年,显然不公,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婚姻法案例分析题(大量)

大量的婚姻法案例分析题 1.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 答:① 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② 有。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婚姻法案例分析论文

夫妻不忠赔偿案 段宇离婚案 【案情】: 段宇原是上海一家企业的营销人员,与前妻离婚后在常州创业。1999年,通过征婚,他与同是离异的郑婉清相识。交往不久,他们就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份,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做了约定。同时,双方还约定,夫妻结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夫妻间的“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婚外情等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况,有过错的一方应当给予无过错的一方经济赔偿30万元人民币。 协议签订后不久,郑婉清就发现丈夫段宇与别的异性有染。2000年10月14日凌晨,郑婉清得知丈夫在看望由前妻抚养的儿子时,留宿于前妻家中;2001年8月11日晚,郑婉清又发现段宇与另一陌生女性一起进人其在常州的家,至次日凌晨1时仍未离开。为此,夫妻俩矛盾不断加剧,危机四伏的婚姻终于破裂。2002年6月,段宇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与此同时,郑婉清也以段宇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段宇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受理此案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段宇和郑婉清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有效,且郑婉清提供的证据证实了段宇与其他女性的不正当行为,可以认为他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诚的约定。故判决段宇支付郑婉清赔偿金30万元。 判决做出后,段宇不服,向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在上诉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段宇支付郑婉清25万元人民币。 【案例分析】: 法律事实: (1)1999年不久,段宇与郑婉清登记结婚。 (2)2000年6月份,段宇与郑婉清经过“友好协商”,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做了约定。 (3)2000年10月14日凌晨,段宇因看望孩子而留宿于前妻家中。 (4)2001年8月11日晚,段宇与另一陌生女性一起进人其在常州的家,至次日凌晨1时仍未离开。 (5)2002年6月,段宇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练习 1.个体户刘甲丧偶后,与24岁的儿子刘乙一起经营副食品店为生,商店的资产总额约为12万。1999年刘甲与丧偶的妇女杨丙再婚,婚后杨丙的10女儿张丁随母与刘甲父子一起生活。刘甲父子俩仍经营商店,杨丙从事家务。2001年以来,因刘乙准备结婚,急需用房,经刘甲同意,欲将商店赚得钱购买商品房,遭到杨丙的反对,由此引起矛盾。 2003年1月,刘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丙离婚。经法院调解,杨丙同意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杨丙认为“商店现有资产是我辛勤操持家务,让刘甲专事经营挣来的,刘乙恋爱中已花了不少钱,因此,商店现有的资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我要分一半。张丁是刘甲抚养的继女,享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离婚后,刘甲应当第月负担张丁抚养费500元,直到其能独立生活时为止。” 刘甲认为“商店现有资产是我和儿子挣来的,杨丙未作任何贡献,我倒养了她们母女俩几年,因此不同意分割财产,张丁不是我的亲生女儿,离婚后,我没有抚养的义务。” 经法院查明,商店现有资产(包括货物、流动资金、存款及债权等)共值36万元。 问:(1)商店现有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 (2)杨某是否有权分得商店的部分资产? (3)法院应该怎样分割才合法? (4)刘甲是否有继续抚养张丁的义务?为什么? 1、双方结婚前商店的财产(8万元),因为属于男方所有.男方在结婚前就已经享有所有权.(根据婚姻法第18条)现在的商店财产一共32万,减去男方所有的8万,24万为共同财产。原因:主体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来源属于夫妻共同经营的收益。 2、杨某有权取得商店的部分财产。因为除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8万以外的24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法院的对于这24万的分割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应该是女方只能取得12W。但女方可以有补偿请求权。女方的劳动为男方的财产取得提供了必要的帮助。 4、男方与继女的关系为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再婚关系终止时,离婚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不当然解除。因为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对继女进行抚养教育的事实。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形成的抚养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女方在离婚后将女儿带走,则这种继父与继女的抚养关系自然解除。男方不负抚养义务。 2. 丁磊幼年丧父,与母亲共同生活,1996年承包鱼塘,很快富裕起来,1998建造一新房,价值约10万元。不久母亲过世。2000年丁磊与李兰结婚,婚后不久,丁磊不幸病逝,此时李兰已怀孕。办理丧事后,丁磊之弟与李兰争议,李兰及其娘家人将丁磊之弟打成重伤。李兰也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但考虑李兰身怀有孕决定监外执行。这时,李兰生了一子,但出生后没几天就夭折。丁磊之弟认为李兰已不是丁家的人了,因此要赶走李兰占有丁磊所建的房。李兰认为自己虽与丁磊结婚时间不长,但毕竟是丁磊之妻,帮这栋房应归

中国文化软实力的现状及面临的挑战

中国文化软实力的现状及面临的挑战【论文摘要】“软实力”思想源头,公认来自中国的先哲老子,作为国际关系中的一种理论,又被公认是当代西方思想的产物。这种历史吊诡恰好暗喻了中国面对的一种特殊困境:我们究竟是以传统文化为软实力呢,还是要以融入全球社会的价值和规则为软实力?所谓中国的崛起或者说中国的世界影响力,到底如何呈现? 【论文关键词】中国;文化软实力;挑战 一、文化软实力的内涵及意义 (一)软实力、文化软实力的内涵 冷战结束后,国际格局发生了深刻变革。就其本质而言,国际政治的性质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使其无形的力量变的更加重要”,全球权力的强制性因素在减少,软性因素在逐步增加。最早明确提出“软实力”(soft power)概念的是美国著名学者、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院长约瑟去?奈。他认为软权力是通过吸引而非强制的方法使他者满足自己欲达到的目的的能力。软实力与硬实力不同,硬实力是一种对抗性权力,是建构在具体的物质资源之上的硬命令式权力,软实力是一种吸引力而非强制力,它通过让他人做想做的事情而达到预期的结果,以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软实力包含三方面内容,即文化吸引力,意识形态和政治价值观念的吸引力,以及塑造国际规则和决定政治议题的能力。软实力的运用,则表现为通过自己的思想的吸引力或者决定政治议题的能力,让其他国家自愿效仿或者接受体系的规则,从而间接地影响他人决定自身的偏好。 在软实力三个方面中,文化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奈认为,文化是“一种相对廉价和有用的软实力资源”,并以美国文化为例论证,认为美国文化虽非万能,但是“蕴藏在产品和交流中的美国流行文化具有广泛的吸引力”。奈指出了文化在软实力中的重要地位,却没有明确界定文化软实力的边界,没有很好地解释什么样的文化在怎样的条件下能够被转化为软实力。关于文化,至今没有统一的界定。广义的文化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的文化则排除了关于物质创造活动和结果,专注于人类的精神财富,包括语言、电影、价值观念、传统习俗、文学作品等方面。“文化并不都是软实力,也并不是所有文化都已经成为或可以成为软实力”。本文认为,软实力中的文化

最新整理婚姻法与继承法案例分析题教学提纲

1. 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 答: ① 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② 有。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 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②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 答: ① 法院应不予受理。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② 不正确。婚姻关系应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时起。王彬与李兰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1999年10月,李兰于1999年8月继承其父遗房1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又未作任何约定,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王彬所欠5000元债务应分开处理。其中2000元用于购买母婴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另3000元用于帮胞弟购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且李兰不知情,应视为个人债务。 3. 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登记。婚前甲男为结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婚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2002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但甲男要求分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间,双方争执不下,不知怎么办?现已查实,甲男

(完整版)中国传统文化的现状及意义

21 世纪的脚步已日趋临近之际, 世界文化结构也面临着重大的转换。一个不争的事实是, 尽管西方现代的强势文化自近代以来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 最后被证实其强势并不能消除民族文化的差异而一统天下。而世界新兴地区的崛起, 不仅从政治、经济, 也从文化方面改变着世界的格局。各种文化的多元并存, 可以说是新世纪文化发展的必然趋势, 有鉴于此全新局面的出现, 为了更好地推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文化建设, 进一步促进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及世界文化的发展, 我们有必要由这一新的视域来再度审视中国传统文化, 立足于当代, 以面向未来的世界历史眼光考察其现实状况, 并在此客观基础上对其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实际价值作一番全方位的透视, 本文拟就此进行初步的探求以求其中真义。 那么, 中国传统文化的现状究竟是怎样的呢? 要说明这一问题, 首先还是让我们一起来简要回溯一下历史。 众所周知, 以儒学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在中世纪时代曾经创造过举世瞩目的东方文明, 然而近二个世纪以来, 它却备受蔑视、挑衅、挫折与打击。清朝末年, 一些怀抱救国图强宏愿的仁人志士, 在面对西方的坚船利炮时, 已逐渐清醒地意识到本民族文化的种种流弊, 纷纷冲破儒学传统的束缚, 力倡变法, 以图改良, 于是, 西学东渐之风自此大盛。到辛亥革命时期, 儒家建制自上而下被彻底摧毁, 虽然就民族文化传统深层结构而言并没有受到致命打击, 但从此以后, 失去其具体的托身之所的儒学确已变成了“游魂”, 再也无法恢复它以往那种君临天下的地位。而“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兴起本身即是以反传统为其重要标志的, 由于对传统文化的严重误解, 导致“五四”激进分子对中国传统的主流文化采取敌视的态度, 全盘否定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 致使“五四”以后教育界的主流视“读经”为大戒, 一般人不但平时接触不到儒学, 而且耳濡目染多为讥骂之词, 于是, 儒家的源泉至少在知识阶层中确有渐呈枯竭之象, 而此后近四五十年间, 更因民间社会被消解、荡涤而逃遁无地。一直到20 世纪60 年代末, 美国汉学家勒文逊还认为, 儒家将会是只有在博物馆里面才找得到的东西, 而国内在文革时期对于传统文化的批判与扼杀更是史无前例的。此时的中国传统文化在经受了一百多年的不断攻击与剿杀之后, 似乎已到了“山穷水尽疑无路”的境地,然而从70 年代开始, 随着日本与所谓的四小龙——韩国、新加坡、香港、台湾的经济起飞, 人们再次目睹了以儒学为核心的中华文化的潜力与魅力, 于是重新引起了海内外的普遍关注, 掀起了文化热潮。然而这一切似乎只限于学术界, 从总体上来看, 改革开放的20 年, 由于国门大开, 西方文化思潮纷涌而入, 人们的注意力往往更多地集中在外来的先进文化上而忽略了本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 加之以上种种历史的原因, 使得一代代国民“很少见到、听到”中华文化的精粹, 在他们的文化记忆中, 更多的是对它的否定与批判, 以致于对自己本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感到“陌生”、“反感”、“怀疑”,甚至是“排斥”、“厌弃”、“打倒”。可以说, 这一令人堪忧的现状,已经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近十年来, 先后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为宗旨的政策及相关法令, 并将其与当前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融合在一起, 推广普及教育, 然而时至今日, 尽管整个局面有所改善, 但总的成效却并不令人乐观。究其原因主要有二: 一是有关这方面的工作有待进一步展开与深入, 而另一原因, 既是最重要的, 也是最易被忽视的, 那就是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之时往往只注意到突出其精神层面的道德价值, 而不注重对其现代价值进行全面系统的挖掘与宣传。其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长此以往, 在人们的头脑中, 中国传统文化似乎就只剩下了其德育功能, 更何况抽象、空洞“口号”式的宣传非但于事无补, 反而容易使人产生抵触心理, 导致 此项工作难于落实到思想意识的实际层面, 最终其结果只能是传统文化渐趋僵化、了无生机。这显然有违于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 正如西方伟大的哲学家黑格尔所说的那样, 文化“不是一尊不动的石像, 而是生命洋溢的, 有如一道洪流, 离开它的源头愈远, 它就膨胀得愈大。”如上所述, 我们不难推断出这样的结论, 中国传统文化本身绝不缺乏不断发展自我的内在机

婚姻法案例(11年)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作业题 【案例分析1】2003年4月20日,张某(女)在一次联谊会上与某农行退休干部李某相识,随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商定于2003年10月10日举行婚礼。2003年9月30日,双方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即予以登记。登记完毕,因故不能立即发放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便告知当事人2003年10月8日领取结婚证书。婚礼如期举行,当晚李某突发心肌梗塞死亡。2003年10月15日,张某领取了结婚证。因是否享有遗属待遇和房屋使用权问题,张某与李某所在单位产生纠纷,某农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李某死亡时其与张某的结婚证尚未领取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张某与李某的婚姻不成立。 请问: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成立与否?理由是什么? 【案例分析2】房某(女,24周岁)与滕某(男,25周岁)于1998年7月5日研究生毕业后即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1年1月1日,女儿滕园出生。双方在2001年9月28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后双方因女儿教育问题经常发生争执以致矛盾无法调和。2002年10月20日,房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滕某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归属,双方发生争执房某认为同居期间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要求平均分割;滕某认为在结婚前登记的个人财产为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方无权分割;结婚登记后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权利。 请问:本案夫妻财产应如何分割?为什么? 【案例分析3】赵某(女)与万某1998年10月确定了恋爱关系后即开始同居生活。2001年7月赵某提出终止同居关系,遭到万某拒绝,并威胁赵某如不与其结婚,将毁赵某容貌,赵某被迫于2001年12月1日与万某登记结婚。2002年4月20日,万某的父亲去世,万某继承了10万元人民币的遗产。万某用继承所得的10万元购买了一处房屋供双方居住。2002年8月5日,赵某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与万某的婚姻关系,同时请求分割所居住房屋。 请问:赵某的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为什么? 【案例分析4】田某(男)与沈某(女)1987年9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田风。后田某1995年辞职到深圳发展,创造了近百万元财产。田某在深圳工作期间,认识打工妹何某并在1999年2月8日弄虚作假,骗取了结婚登记。田某与何某以夫妻名义生活期间,田某用自己婚前的存款购臵了一栋价值160万元的别墅,双方共同存款120万元。2001年5月10日,何某得知了田某已有配偶的事实后,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与田某的婚姻无效,同时请求分割同居期间购臵的别墅和存款。诉讼中,田某认为存款可作为与何某的共有财产,自己放弃分割要求,全部归何某所有,以作为对何某的补偿。但别墅为自己的个人财产,何某无权要求分割。沈某得知后认为田某与何某的共同存款中属于田某的部分,为自己和田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田某放弃该部分财产权利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利,遂向法院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请问:你认为法院对该案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从当前文化现状谈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

从当前文化现状谈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五千年华夏,泱泱哉大国。提起中国五千年文明的博大精深,已是老生常谈。然而,我们整日挂在口边的这四个字“博大精深”在今天十三亿中国人头脑中究竟是什么样的概念和意义?这四个字仅仅意味着京剧、诗词和书法吗?它究竟诠释着什么?能给我们的现在和未来带来什么?我们真正了解自己拥有五千年历史的传统文化吗? 中国目前正经历着一场前所未有的社会变革,而这场变革自有其历史延续性。应该说,自1840年英国人用枪炮强行敲开中国大门后,古老的中国就一直在经历着包涵了血与火的社会变革。其间,有翻天覆地的社会制度变革,有反抗民族压迫的的战争史诗,还有看似平静,实则蕴涵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思想运动。当然,社会变革也不总是一帆风顺,例如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十年浩劫。 在这近一百七十年间的复杂而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力量的作用下,古老的中国传统文化也经历了痛苦的洗礼。这中间,无数仁人志士、学贯中西的学者都一遍又一遍地痛苦反思、自省、叩问着中国传统文化对于中国自救和发展的意义。长期占据中国文化主流的儒释道文化及其传统也几经受到质疑,批判,甚至在今天仍然不时引起学界争鸣的声音。中国传统文化在近两个世纪中接连不断的社会变革中究竟体现出了多少生命力呢?答案似乎并不乐观。 一个无法回避的现状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声音在当代中国乃至世界的发展过程中十分微弱。有观点认为,中国传统文化对于呼唤民主与科学的中国发展无大益处。回顾历史,遍览周遭,我们的传统文化屡遭尴尬。19、20世纪的中国社会现实和世界发展潮流使大部分中国人对本民族文化丧失了自信,只有少数思想家仍然能在新旧体制交错的夹逢中读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希望。新中国成立后,我们的固有文化事业百废待兴,然而其发展道路十分坎坷,在很大程度上使传统文化丧失了民众基础。今天,有些外国人对于中国文化的兴趣和造诣已经达到相当水平,甚至超过我们大部分国人。很多中国传统文化典籍在国内早已被锁入故纸堆无人问津,反而是在日、韩还有一些西方国家中掀起热潮,然后外国人的关注学习热情反过来刺激了中国人,使我们回过头来重新发掘被我们遗忘的角落。《围城》里有段描述很精彩:学文的不如学理的,学哲学的不如学外语。钱钟书先生描写的是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社会状况,然而这一可

婚姻家庭咨询师技能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咨询师技能案例分析集 第一章恋爱择偶咨询 第1节初婚择偶咨询 案例1-1 李女士为何找不到心仪的对象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的李女士是普通都市女性,个性活泼,外貌甜美,家庭温馨幸福。因为工作和学习原因,慢慢步入大龄青年的行列,对于婚姻有一定的社会压力,自身也很期待,并充满美好的憧憬,曾经有一段持续3年的恋情,但因大部分是在校园里,因此缺乏与异性深入交往的经验。 本次访谈的主要目的是帮助求助者了解其内心最喜欢的异性类型,并且引导求助者对两种个性特征进行相容分析,预见她在恋爱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进行相关指导,同时对以往的恋爱经验进行客观分析,在访谈的最后告知求助者下一步的努力方向和方法。 咨询步骤和建议: 一、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了解求助者的需求。 二、对求助者和其未来伴侣的个性特征做相容分析,了解求助者的性格特征、择偶倾向。 三、帮助求助者分析、总结性格特征、择偶倾向。 1、对现实和对自己态度的性格特征 2、性格的意志特征 3、性格的理智特征 四、根据求助者的性格特征、择偶倾向提供建议 1、李女士有的时候说话会伤害到亲密的人,却还浑然不知,建议:通过一些方式来了解周围人的需求,先从周围的朋友做起,联系一下。 2、挖掘身边的资源 3、心态上的准备 五、结束访谈 六、工作记录 思考案例p10: 小颖,女,28岁,独生子女,出生于知识分子家庭,未婚,很想在30岁之前结婚。父亲脾气比较暴躁,但关键的时候会支持她、关心她,对她也很宠爱。小颖现在是一家外企的管理经理,工作压力较大。她个性活泼,健谈,自诉从小就知道要和老师、同学搞好关系。小颖之前谈过两次恋爱,第一个对象比自己大8岁,聪明,帅气,但是两个人交往中经常争吵;后来交往的对象比自己大7岁,条件也很好,但是因工作很忙,两人经常见不着面,给人感觉不踏实,后主动提出分手。请问如果你遇到了这样的求助者,将会如何进行访谈?在访谈中应着重注意那些问题? 案例分析: 咨询步骤和建议: 一、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了解求助者的需求。 二、通过访谈方法对求助者和其未来伴侣的个性特征做相容分析,了解求助者的性格特征、择偶倾向。 访谈就是研究者“寻访”和“访问”被研究者,并与其进行“交谈”和“询问”的一种活动。访谈时应注意: 1、访谈不同于日常谈话,访谈是咨询师与求助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过程; 2、访谈是与日常谈话不同的、有特定目标的谈话过程;

最新整理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知识讲解

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 1.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 参考答案:(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

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 参考答案: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理由如下:(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赵某的祖父属于赵某的近亲属,因此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赵、孙婚姻无效的申请。(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问题不作调解是有充分根据的。(3)由于当事双方均不愿意作为他们女儿的直接抚养方,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的规定,判决归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于法有据,也有利于其女儿的成长。 1.张某(男)和李某(女)1990年结婚,并于1992年生育一子。1994年,张某所在单位因经营不景气,由3月份开始发不出职工工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分析

我国是具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具有深厚的历史资源,丰富的景观资源。但在文化产业方面,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中的英国、法国、德国、澳大利亚以及亚洲的日本、韩国等国,都把文化产业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纷纷制定了符合本国国情的扶持文化发展的文化政策。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文化产业占据着重要地位,西方文化在世界上形成了一种强势文化,构成了对世界的控制力量。最具代表性的应属美国的文化产业。美国政府实行文化全球化战略,形成了一种文化巨无霸,从各个方面构成了一种强势文化和话语霸权而对当代社会产生了深刻影响。在这种国际环境下发展文化产业已经成为各个国家的重中之重。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取得的成就 虽然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中国的文化产业有所发展,但真正得到重视、得到快速发展应是在21世纪。而且一些重要的文化政策法规也是在新的世纪颁布的。2000年,在十五届五中全会上,我国第一次在中央正式文件中使用了“文化产业”这一概念,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以后的重要会议内容中政府都会提到文化产业,并把它上升为一种国策。正是在这种大环境下,中国的文化产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首先就各个城市来说。中国历史悠久,地大物博,56个民族共同创造了辉煌璀璨的中华文化。但由于各个地方的民族风情、

地理情况、历史资源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所以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各个城市都在发挥自己的优势,发展具有自己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 四川是一个自然资源大省,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如四川的宜宾市在由亚太旅游联合会、中国生态学会旅游专业委员会和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旅游文化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2008中国文化生态旅游高峰论坛上被评选为“中国最佳文化生态旅游城市”。宜宾市有世界级风景名胜区2处、国家“aaaa”级风景名胜区4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2处、省级风景名胜区5处,省级湿地公园2处。 再如山东的临沂,众所周知,临沂是革命老区,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所以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临沂市政府就在一点上大做文章,发展红色旅游。临沂市红色文化资源丰富,这里诞生了与井岗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西柏坡精神一脉相承的沂蒙精神。近年来临沂市先后将孟良崮战役纪念地、沂蒙山小调诞生地、山东省政府旧址等36处红色旅游景点命名为沂蒙精神教育基地,并对全市100多处红色景点进行了重新整合规划,使全市红色景点形成完整统一的旅游网。临沂市主打沂蒙品牌的产品现在已达到600多个,涉及食品、工艺品、文化用品、旅游产品、工业品、服务业等上百个门类。一系列旅游和文化品牌的成功打造,奠定了临沂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坚实基础。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 1、李楠30岁那年与贺敏结了婚。不料,在单位组织的一次体检中,李楠被检查出患有癌症,已到中晚期。李楠痛苦万分,离家出走。在他出走4年多后,贺敏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李楠死亡。其实,李楠并没死,他到了上海,一边做生意一边求医治病。在求医问药的过程中,护士白雪给予他无微不至的关怀,两人在教堂举行了婚礼,结合在一起。不过,李楠还是英年早逝。在弥留之际,他立了份遗嘱,将外地那个家财产(一处房产,一部车子)的一半留给了白雪。当白雪照着遗嘱找到贺敏,主张房产和车子的一半价款时,遭到了贺敏的坚决反对。贺敏认为,当年她申请宣告李楠死亡,并没有解除与李楠的婚姻关系,所以白雪和李楠的婚姻是重婚,因此这份协议也是无效的。白雪对此很不服气,无论他们的婚姻是何种性质,遗嘱是李楠真实的意思表示,她都是作为合法的受遗赠人要求继承财产,完全合法。请回答:李楠的遗赠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王某(男)与李某(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92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现年10周岁,自2000年夏天起,王某沾染赌钱恶习,为此夫妻关系日渐紧张,次年8月,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与男方离婚,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当法院表示了悔改之意,希望妻子能回心转意。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王某终日沉迷预赌场中,2002年2月起,女方住到娘家,不再回家了,并靠自己的收入维持了母女两人的生活。 2003年5月,李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并要求离婚后,与女儿共同生活。而王某提出,虽然自己好赌,但夫妻的感情基础尚好,只要互相谅解,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女儿由李某抚养,经法院调解仍各持已见。在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款三万,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某亲友借款一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 (3)男女各方所借之款如何定性与清款? 3、曾明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林虹相识。经过短暂的接触,几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由于两人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林虹发现曾明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2002年5月,曾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与此同时,林虹以曾明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明支付违约金30万元。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谈谈你的看法并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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