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卷烟价格管理办法

深圳市卷烟价格管理办法
深圳市卷烟价格管理办法

深圳市卷烟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是为适应烟草行业发展与改革的需要,规范卷烟市场价格,保持卷烟价格稳定,合理调节工商企业利益关系,促进全行业经济运行平稳发展,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的有关卷烟价格管理规定文件精神和深圳市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局(公司)和各区局、公司均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卷烟价格管理工作。

第三条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范围

(一)市局(公司)成立卷烟价格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局(公司)主管业务的领导担任,成员包括计划、业务、专卖、财务、运行、监察处领导。凡需制定或调整卷烟批发价格,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向八省区市卷烟价格联动轮值单位提出申请。其中,大宗卷烟价格制定和调整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少数卷烟品牌(规格)需要调整的则由物价信息科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然后向卷烟价格联动轮值单位报送申请。

(二)设立卷烟价格联动工作办公室(发展计划处物价信息科),具体负责与八省区市卷烟价格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的联系和协调,管理卷烟价格目录,执行及监督卷烟价格实施等工作。

(三)各区局、公司配备物价员(兼职),及时掌握卷烟价格信息,并严格执行统一的批发价格。

第四条卷烟价格的确定和调整按《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国

产卷烟价格梯次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国烟计[2003]600号文件)执行。(附:国产卷烟价格梯次表)

第五条统一批发价格的范围、卷烟品牌规格的识别、统一批发价格的确定原则和价格联动机制,均按照区域价格联动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六条卷烟零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管理

为规范卷烟零售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完善卷烟零售业明码标价监督管理措施,维护消费者和卷烟零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卷烟零售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凡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卷烟零售业的经营者都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卷烟零售标价签”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依法实行明码标价。

第七条卷烟价格的监督检查

(一)市局(公司)价格管理领导小组严格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和区域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对国家局价格主管部门和八省区市卷烟价格联动领导小组负责,接受其检查和监督。

(二)市局价格管理领导小组全面管理本市烟草系统卷烟价格,负责组织和实施对本市烟草系统各级卷烟经营企业价格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三)行业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市局价格管理领导小组颁布的价格,并接受市局价格管理领导小组的检查和监督。如有违反有关价格管理规定,将按有关规定要求责令整改,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附:1、闽、赣、湘、粤、深、桂六省区市卷烟价格联动第一次协调会议纪要

2、国产卷烟价格梯次表(国烟计[2003]600号)

3、关于规范卷烟零售明码标价的通知(深价联字[200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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